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2024-08-09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8篇)

1.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篇一

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

(试行)》的通知

甘教基[2010] 68号

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等师范学校,有关办学单位:

为了加强对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制定了《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好的改进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课改办。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导意见

(试行)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建立健全与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相适应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及《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和《甘肃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使评价适应普通高中新课程的要求,符合普通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能够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障,为学生全面并富有个性地发展创造条件,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通过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学校树立科学的学生发展观,推动素质教育和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完善高中学生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全面性原则。要着眼于学生的成长过程和整体表现,实施动态的、综合的、完整的、全面的评价。评价既要关注基础性发展目标,又要关注学科学习目标;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业成绩,又要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面素质的协调发展;既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又彰显学生的个性和发展潜能。

(三)公正性原则。健全评价管理制度,完善评价方法,确保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全面、客观、真实。要关注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关注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与实效性。

(四)发展性原则。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注重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有效发挥评价的激励、发展功能,突出评价对学生全面发展的促进作用,使评价过程成为学生不断认识自我、发展自我和完善自我的过程。

(五)可操作原则。评价操作要简便易行,评价的指标体系要合理全面,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评价过程。

(六)延续性原则。评价内容、评价方式等力求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有机衔接。

三、评价内容

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中的基础性发展目标,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维度,涉及20个要素。各评价要素的指标体系见《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素及主要观测点》(附件1)。

四、评价结果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优秀(A)、良好(B)、合格(C)、尚待改进(D)四个等级呈现。

五、评价方法

(一)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本指导意见,各地各学校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细化评价方案,制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使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符合本地实际。

(二)实施多元评价。综合素质评价采取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评价与班主任评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评主要应用于形成性评价,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作为终结性评价的主要依据。

(三)促进学生发展。教师要通过平时观察及实证材料评价学生在发展中存在的优势和不足,为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指导。要引导学生对照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不断反思和改进自己的行为;要引导学生通过建立个人成长记录袋,收集学生个体发展中的有代表性的资料,客观反映学生的成长情况;要引导学生在互评中学会反思与提高、合作与分享。

(四)建立成长记录袋。学生成长记录要收集能够反映学生学习

过程和结果、表明学生发展状况的关键资料,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个性介绍、成绩记录、各种作品、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记录、体育和艺术活动及科技活动等成长历程的记录、教师与同学的评价、来自家长的信息、考试及竞赛的信息等,倡导建立电子成长记录。

(五)以实证为依据。综合素质评价要在充分参考学生成长记录及实证性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评价及班主任评语等方式,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做到客观公正,避免以偏概全。

(六)结果认定。针对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各要素,符合标准并有突出表现者评为优秀;基本符合标准者可评为良好或合格;有突出问题,不符合基本标准者可评为尚待改进并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审定。凡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审美与表现、运动与健康、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等要素的最终评定结果为“优秀”或 “尚待改进”的,必须提供充分的实证性材料。

(七)等级评定。综合素质评价中,每一个维度各要素的评价结果中若同等级的个数达到半数及半数以上,则该维度的最终评价结果以该等级呈现;若两个不同等级的个数相同,则评价结果取较高等级。例如,某学生的“道德品质”中的“是非观念”、“集体观念”、“诚实守信”的评价结果分别为“合格”、“合格”、“优秀”,则该学生这一维度的最终评价结果为“合格”;“公民素养”中的“社会责任”、“热爱祖国”、“自尊自律”、“文明尚礼”的评价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合格”、“合格”,则该学生这一维度的最终评价结果为“优秀”。

如果“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结果不一致,以班级评价小组

讨论后形成的评价结果为最终结果。特殊情况则应提交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评定。

(八)建立档案。《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学期评价表》(附件2)和《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附件3)是学生在高中阶段的档案材料。《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学期评价表》(附件2)是对学生学期内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的全面记录,含课程修习模块与学分、基础素质评价等级、获奖情况记录和班主任评语等。《甘肃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附件3)是对学生高中三年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的汇总,包含学生高中阶段课程修习及学分获得情况和基础素质评价结果记录等,此结果是是否准予学生毕业的依据,也是高考录取的依据。

六、评价管理

(一)各地各学校要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及班级评价小组。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等工作。班级评价小组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班级学生综合素质的具体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评价小组的人数不得少于5人。

(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评价者进行专项培训,规范评价过程。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保证评价工作科学、有效、公正。

(三)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评价管理。要建立诚信保障制度和公示制度,向学生及其家长公示并解释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及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学生要进行公示。要严格档案管理,不得擅自更改评价结果。

(四)受理有关方面的合理查询或质询。学校评价领导小组要根据原始记录就学生、家长等的合理质询给予耐心、明确的答复。

(五)建立申诉、举报和监督制度。学生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时,可向学校评价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举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评价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对评价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评估,要充分了解评价工作的相关信息,及时纠正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评价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与反馈。

(六)各学校要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学校要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档案,使评价操作简便易行,评价结果易于查询。

(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要素等级均为合格或合格以上者,方可准予高中毕业。

2.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篇二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17号 【发布日期】2008-03-18 【生效日期】2008-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17号)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停缓建工程复建工作,改善城市景观和投资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城市景观为目标,以法律为依据,以市场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把解决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相结合,本着积极、稳妥、慎重、依法的原则,分类处置,分阶段推进,全面完成停缓建工程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措施,防止发生新的停缓建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治理范围

停缓建项目主要是指位于城市建成区内(不含呼兰、阿城2区)、2007年12月31日以前在建项目停缓建2年以上,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容貌的房屋建筑项目(含一期工程竣工,二期工程尚未启动的项目)。

主要包括:康安花园住宅(道里区康安路106号)、龙海大厦(香坊区中山路39号)、安发――安化住宅(道里区安发街与安化街转角)、太古不夜城小区K区和L区高层(道外区南勋街468号)、中关村金融区(松北区江湾分区)、哈威广场(道里区东七至东八道街街区)、同乐世界1号楼(道里区东五至东六道街街区)、埃德蒙顿路商服楼(道里区埃德蒙顿路23号)、粮油批发市场(道外区北马路13号)、省旅游集团办公楼(天鹅饭店B栋)(香坊区中山路95―3号)、龙凤大厦(道里区新阳路与哈药路转角)、共乐小区102号楼(道里区新阳路351号)、艺华大厦(道外区大新街200号)、桃源大厦(道外区景阳街101号)、皇家花园13号楼(道外区南二十道街与大民兴街转角)、华风世贸家园(开发区嵩山路与湘江路街区)等项目。

三、工作目标及标准

(一)2008年6月30日前,权属明确、且建设单位复建意愿积极主动的项目复工建设;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不涉及企业改制和履行司法程序的项目复工建设;力争在2009年内,中心城区停缓建项目全部启动复建。

(二)对位于主要繁华街路,对城市景观造成严重影响的,2008年内不能复建的停缓建项目按规划要求进行立面装饰。

(三)停缓建项目施工现场围挡和卫生状况达到市级文明工地以上标准。

(四)停缓建项目启动复建无大规模群体和越级进京上访案件。

(五)总结经验,研究探索防止发生停缓建项目的长效监管措施。

四、治理内容和方式

(一)组织权属明确的项目,理顺关系,筹措资金,尽快复建

主要包括:康安花园住宅、龙海大厦、安发――安化住宅、太古不夜城小区K区和L区高层、中关村金融区等主要因建设资金短缺导致停建的5个项目。

治理措施:协助解决项目所牵涉的债务关系、经济纠纷;结合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情况,适度进行规划性质和功能调整;协助企业筹措建设资金,限期开工建设。对确无筹资能力的,可组织企业面向全国招商引资,吸纳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业运作,或进行评估拍卖,促进尽快启动。

(二)协助未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项目,调整规划,完善手续,重新启动

主要包括:哈威广场、同乐世界1号楼、埃德蒙顿路商服楼等涉及办理审批手续而不能尽快复建的3个项目。

治理措施:积极协调,实行集中审批,限期办结,帮助建设单位解决难点问题,使项目尽快启动。

(三)协调涉及企业改制的项目,明确债权债务,尽快启动

主要包括:粮油批发市场、省旅游集团办公楼(天鹅饭店B栋)等主要由于企业改制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问题而暂时无法启动的2个项目。

治理措施:以国企改革为契机,实行债权债务重组,有效处置国有资产,尽快启动。

(四)敦促涉及多方法律关系的项目建设单位,限期履行司法程序

主要包括:龙凤大厦、共乐小区102号楼、艺华大厦、桃源大厦、皇家花园13号楼、华风世贸家园等主要由于履行法律程序或已经判决,但因牵涉多方主体利益,经济、法律关系复杂,短期内难以启动的6个项目。

治理措施:对法院尚未判决的,积极沟通协调法院尽快结案;对法院已有明确判决意见的,积极协助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对执行确有困难的,积极协助按司法程序进行评估拍卖,达到启动条件。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8年3月底前)。主要工作任务是:深入开展调查摸底,进一步梳理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鉴定工程质量;建立停缓建工程项目档案,实行分类指导;制定停缓建项目治理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舆论平台;广泛开展项目招商,筹集落实项目启动资金。对建设单位复建意愿积极主动的项目,协调相关部门给予支持,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启动项目复建。

(二)实施阶段(2008年4月至2009年8月)。主要任务是:对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逐一启动建设,并随时了解各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对涉及法院执行和国企改制的项目,加大行政协调力度,帮助寻找投资合作伙伴,使其尽快达到或具备建设条件,继续实施建设;对确实无法复建的项目,由政府依法进行处置。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组织相关部门对复建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总结停缓建项目治理工作经验,研究探索建设领域长效管理措施;依法规范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停缓建行为;整合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管理资源,构筑建设工程网络监管平台,防止发生新的停缓建项目。

六、保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认清停缓建项目的存在对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景观环境和投资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增强做好治理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动服务,全力推进。

(二)制定政策,依法治理和规范停缓建问题。针对停缓建项目闲置时间久远、破损严重的实际,为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提升其价值优势,吸引投资主体踊跃投资,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出台规划、土地出让、配套费收取、建设审批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督促建设单位重新报批规划方案,限期复工。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年内又不能复工的项目,必须按要求进行立面装饰,美化城市景观。

(三)政府依法处置,盘活呆坏资产。对建设单位无力继续建设且无明确处置意见的停缓建项目,协调建设单位将项目作价出售,否则,由政府依法进行资产处置。

(四)坚持打造精品,使停缓建工程展现新貌。针对现有的停缓建项目多数是位于我市中心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建筑体量大,对城市景观环境和投资环境影响较大的实际,组织停缓建项目重新报批规划设计方案,开展规划设计方案竞赛,经规划部门严格把关,力争把复建项目建设成体现我市城市建设风貌,彰显城市文化的建筑精品。

(五)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停缓建项目治理工作。治理建成区停缓建项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需要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多部门联动进行整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七、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治理停缓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王世华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丛国章,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维绪和市政协副主席、市建委主任魏伟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主任孙智力、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杨洪坡、市政府国资委主任朱海、市建委副主任刘清玉、市财政局副局长朱守东、市城市规划局副局长倪大鑫、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刘才华、市房产住宅局总工程师夏德斌、市司法局副局长肖文东、市公安局副局长纪春林、市城管局副局长王铭和、市纪检委常委王起、市人防办副主任孙庆德、市信访办副主任王学本、市法院副院长步延胜、市城投集团公司总经理高延生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工会主任张会元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清玉兼任,工作人员从市建委、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住宅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政府国资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法院和市城投集团公司等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3.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篇三

哈发〔2010〕15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切实解决老年人最急迫、最现实的问题,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黑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和政府补贴,做到先保后征;研究制定对已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但无力补缴欠费并达到退休年龄人员,通过贷款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办法,解决“欠缴停保”老年人按时领取养老金的问题;探索城镇无业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力争在3至5年内覆盖全部区、县(市),实现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居民。

(二)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扩大特殊慢性病门诊补贴病种范围,稳步提高城镇参保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住院费医保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要达到60%;实行门诊统筹,重点用于解决门诊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费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扩大覆盖面,提高筹资标准和统筹地区政策性住院报销比例,解决农村老年人因病因残致贫返贫问题。新农合参保老年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到60%以上。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2010年启动我市医疗保险在省内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以方便老年人看病就医。

(三)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制度。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社区卫生医疗机构要普遍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实行不间断健康管理,每两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每年为9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上门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内设医疗机构,并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不具备设立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要与邻近的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定点服务合同。

(四)落实对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建立农村“五保”老年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继续整合农村敬老院,“十二五”期间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进一步加大老年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将其作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重点救助对象;继续将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配租范围;加大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力度。

(五)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制度。积极推行敬老津贴制度,全市百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敬老津贴;继续做好80至99岁无基本养老金的高龄老人敬老津贴发放工作;从2010年7月份开始,为80至89岁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90至99岁所有城乡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敬老津贴;“十二五”期间,扩大老年人乘坐公交车优惠范围。

二、完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建设

(六)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社会兴办的原则,大力推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加快养老机构建设。从2011年起,市财政对市区范围内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0元;收住“三无”老年人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405元;收住享受低保待遇老年人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一次性建成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张床位3000元;床位达到50张以上的,一次性建成补贴标准提高至每张床位2000元。市政府将设立专项补助资金,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对未登记的小型养老机构的集中改造,调动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采取组建助老家庭、实行连锁管理等方式,规范小型养老机构管理,提升为老年人服务的水准。加大对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爱心护理院”建设的支持力度,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建设拥有1000张床位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院。“十二五”期间,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0‰以上。

(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城乡一体化、投资多元化、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养老服务体系。树立“全面关怀,重点服务”的为老服务理念,为低保、特困、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康复、护理、照料等关怀服务。拓宽服务形式和内容,根据老年人需求,设定不同层次的服务标准和项目。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充分发挥为老服务平台作用,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站,要设有老年配餐点、日间照料室和文体活动室等。各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社区设置助老协管员等公益岗位。于2011年全面启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八)加快老年活动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把老年活动设施、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十二五”期间,建设1所示范性的“哈尔滨市老年人活动中心”;每个区、县(市)建1所使用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老年人综合性活动中心;每个街道(乡镇)建设1所综合性老年人活动站;城市每个社区都要有老年人活动室,50%以上农村社区要依托村级组织公益设施等资源,建立老年活动站。

(九)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根据老年人基本需求,加快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将其纳入全市现代服务业统一规划、统一部署。要整合社区家政服务、卫生医疗、便民服务等多种服务资源,建设便捷有效的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老年人经济适用的护理、康复、保健和老年特殊用品;优先发展养老服务业和日常生活用品业;大力发展老年旅游业;积极开发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金融、理财、保险等其他产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专卖店和举办老年产品展示会等。

(十)注重老年教育和精神关爱服务。鼓励支持区、县(市)及企事业单位兴办老年人大学(学校),“十二五”期间,没有老年人大学的区、县(市)至少要建起1所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老年人大学,办学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完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老年教育网络。市直机关工委、市精神文明办、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组织志愿者与老年人结对帮扶、和谐家庭评比等活动,提供心理健康和生命观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深入开展老年精神关爱工作。

三、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环境

(十一)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各级党政领导要经常走访慰问高龄老人、功勋老人、特困老人。市老龄委每两年对优秀老人、敬老典型进行一次表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把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作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教育部门要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助老服务纳入大中专学生社会实践内容;党校要把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纳入教学内容,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对人口老龄化的认识和敬老意识;各新闻媒体要开设老年专栏,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发展老龄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文化、体育、老龄等部门要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艺术、体育娱乐活动,切实加强晨练、晚娱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全国老龄委的统一部署,将每年的10月份作为全市敬老月,集中开展尊老敬老宣传教育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

(十二)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鼓励专业技术型老年人才参与科学文化知识传播,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支持老年人参与公民道德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化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工作。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要把老年人力资源纳入服务范围,搭建老年人才与社会需求对接的服务平台。

四、进一步健全老龄事业发展体制机制

(十三)切实加强对老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视和加强老龄工作,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老龄事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实现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明确领导责任、健全考核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主要领导要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老龄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国家和省、市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十四)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参谋助手”的职能,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把涉老工作落实到位。各区、县(市)要进一步明确老龄委办公室的职责、任务;建立业绩考核、经验交流、督办反馈等工作制度;要参照国家和省、市老龄工作机构设置模式设置机构和配备干部,在全市形成上下贯通、协调有序的老龄工作体制。

(十五)确保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老龄事业经费和工作经费投入增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老龄事业发展和老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照每年留成总额的50%,体育彩票公益金要按照用于群众体育支出部分的30%安排老龄事业专项经费。要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老龄事业发展。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和外来资金投资兴办老年产业。

4.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篇四

哈尔滨市教育局转发教育部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意见 的通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意见》(教财„2008‟21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在春季开学后,立即进行一次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要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内容、对象、重点、方法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将国家关于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 作重要性、必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在此次专项检查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制度到校,确保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要对学校教育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有效监管,确保教育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

三、各地区、各单位要在近期自检自查,并务于3月18日前将开展中小学财务管理专项检查的方案及专项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教育局财审处。邮箱:wang82707585@qq.com。

四、省财政厅教科文处、省教育厅财审处、市教育局财审处将联合于3月下旬对各地自检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春锦 联系电话:84599991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财务

管理

意见

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1日印发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教财„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近年来,随着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中小学财务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促进了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但是,少数地区中小学财务管理仍存在责任不明、制度不严、效益不高等问题,个别学校甚至存在私设“小金库”、私分公款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有关责任人已经受到法律的惩处,教训十分深刻。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切实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经过地方各级政府的努力,基础教育经费得到了持续快速增长,这对教育经费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财政 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严格中小学收入管理

中小学校要严格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管理。所有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执行批准的收费,必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严禁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实行免除学杂费以后,除按原“一费制”相关标准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普通高中要继续巩固完善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力争逐年有所降低;要切实将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严格中小学支出管理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作为报销凭证。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 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要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各负其责。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要由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要定期公布学校收支及管理情况。要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

四、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

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中小学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中小学校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学校资产台账,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帐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中小学校要严格对外投资管理,不得从事购买股票、基金、企业债券等风险性投资活动,也不得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学校资产用于抵押和担保,要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国有 5 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中小学校要加强校办产业的管理,按照校办产业改制的要求,严格成本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完成改制工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校办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加强中小学财会队伍建设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教育财务工作。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职业素质。财会人员要熟悉教育财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同时,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要建立财会人员的考核奖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六、强化中小学财务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

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协同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中小学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文件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并立即组织一次全面的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主要对象是城市和县镇中小学校,重点查处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违规行为。同时,要组织开展对中小学校长的教育培训活动,特别是加强反腐倡廉教育,认真学习国家的财经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廉洁履职意识。各地对检查出的问题应采取措施整改,检查和整改情况请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送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将视情况对各地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教育部 财政部

5.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篇五

哈尔滨铁路局文件

哈铁企联„2012‟179号

铁路局 局党委

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

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运输业各基层单位并党委:

现将《哈尔滨铁路局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1—

哈尔滨铁路局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路工作会议精神,构建路局科学管理体制和高效运行机制,促进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路局、局党委决定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一、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意义和目的

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是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战略性、根本性的工作;是落实“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要求,实现作业达标、质量达标、管理规范的有效载体;是推动全员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动态提升各项工作质量的重大举措;是全面落实企业市场主体责任,构建科学的管理体制和高效规范的运作机制,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加快发展的重要途径。其目的是全面提高基础管理水平,强化现场作业控制,确保全局运输安全持续稳定和经营效益不断增长。

二、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三点共识”,全面落实“三个重中之重”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推进安全风险管理为核心,以创建标准化处室、标准化站段、标准化科室、标准化车间、标准化班组、标准化岗位为载体,路局统一领导、系统专业负责,围绕人员、设备、管理、作业、环境等要素,全

—2—

面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努力实现管理制度完善,标准体系健全,作业流程优化,人员素质达标,设备质量优良,安全风险可控,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全局安全标准化建设进入常态化管理。

(二)基本原则

1.继承创新的原则。要认真研究和分析现有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中的缺陷,与铁路转换经营方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结合,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使安全标准化建设理念、管理方法、管理水平、管理成效等适应路局科学发展的要求。

2.实用实效的原则。在科学界定各层级职能、权责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并按标准化程序和要求,分层建立完善路局机关处室、站段、站段科室、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工作(作业)标准三大标准体系,确保各项标准起源于生产,服务于生产,适合于生产,做到科学、简洁、高效,便于操作和执行,不搞形式主义。

3.系统负责的原则。路局统一领导,专业部门系统负责,运输站段具体实施,要对本系统、本单位各层级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作业流程等进行认真梳理和规范,结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各系统特点,形成统一要求,纳入系统标准化体系,实现系统规范管理。

4.重在落实的原则。安全标准化建设是一个立标、达标、—3—

兑标的过程,抓落实是各系统、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标准体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落实到每名干部职工的管理行为和作业过程中去,教育干部职工把落实标准当作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来实施,使之成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5.统筹兼顾的原则。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是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核心,在标准体系构建中,要全面引入安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加强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风险控制,切实做到按标准管理、按标准指挥、按标准作业;要将现行的诸如班组“三达标一创建”标准等成型的管理制度融入其中,深化管理,形成机制。

三、安全标准化建设的任务和目标

(一)总体工作任务和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推动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企业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员工素质稳步提高,科技装备水平和管理能力明显提升,突出问题及时有效解决,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济效益持续攀升,最终建立起以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工作(作业)标准三大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岗位负责”为支撑,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模式。

(二)阶段工作任务和目标

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分三年推进。从全面规范起步,不断深

—4—

化完善,巩固提高,力求通过三年的强力推进,建立起安全标准化建设常态管理机制。

1.2012年为全面规范年。主要任务和目标是:整体规划,夯实基础,示范引领,全面规范。一是结合生产实际,合理设置车间、班组和岗位,优化生产组织方式和作业流程,规范车间、班组管理权限及各岗位工作职责;二是对现有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工作(作业)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全面引入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作业)标准;三是将各项职能,全部纳入达标标准,建立起完善有效的考核体系。结合“三线”建设,以滨洲线区域内运输单位为推进试点,5月份试点单位先期启动,7月底前完成全面规范任务,即:完成对生产组织布局优化、生产组织方式调整、作业流程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修建补废工作,建立健全分类、分层的制度标准体系,清晰界定站段、车间和班组各层级的职能、责任及权限,全面规范各层级任务、目标与相应工作内容、标准和主要工作流程。同时,6月份在路局机关各部门和全局运输单位全面启动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9月底完成全面规范任务,到年底85%以上的处室(站段科室)、50%以上的站段、60%以上的车间、65%以上的班组、70%以上的岗位达标。

2.2013年为深化推进年。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全面深化,务求实效,规范管理,强力推进。一是结合创建标准运用情况,对各层级创建标准和考核标准实现动态修订和完善,不断适应环

—5—

境变化和管理创新要求。二是抓好各层级履职的督促、检查、考核,并做到持续改进。三是认真总结达标创建的先进做法,采取现场观摩、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方式,大力宣传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果。到2013年底,全局95%以上的处室(站段科室)、70%以上的站段、75%以上的车间、80%以上的班组、85%以上的岗位达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工作质量得到全面提升。3.2014年为巩固提高年。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巩固成果,优化创新,质量达标,安全可控。一是巩固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果,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强化过程控制、动态考核和常态管理;二是动态优化车间、班组设置,优化劳动组织方式,优化生产资源配置,科学设计生产流程,修订完善创建标准和考核标准,并在全局各站段、车间、班组、岗位得到全面落实。到2014年底,实现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标准意识、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创先争优意识,形成“时时讲标准、事事抓标准、人人守标准”的浓厚氛围,安全、生产、管理全面可控,机关处室、站段、站段科室、车间、班组、岗位整体达标。

四、实施范围

路局机关各部门及全局各运输站段、科室、车间、班组和岗位。

五、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一)路局成立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组 组 长:局长、局党委书记

—6—

副组长:路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成 员:运输处、机务处、工务处、电务处、供电处、车辆处、客运处、货运处、企管法律处、劳卫处、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财务处、职教处、安监室、总工室、道口办、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局工会、团委。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企管、劳卫、职教处长和安监室主任担任。实行业务处室负责人负责制,具体分工为:

1.各业务处。各业务处是本系统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路局统一部署,负责制定本系统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方案;负责本系统生产组织方式的优化调整,对本系统车间、班组设置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调整建议;指导各站段按照路局颁布的车间、班组、岗位设置方案做好优化调整工作;组织制定和动态修订标准化站段、车间具体创建标准和考核标准,指导各站段制定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和标准化科室、班组、岗位创建标准及考核标准;负责系统推进和动态检查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2.综合管理部门。企管法律处负责全局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对各系统、各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抽查和考核评价,掌握信息动态,及时向路

—7—

局领导组反馈。劳卫处牵头负责对各业务处提出的车间、班组、岗位的设置调整建议进行调研论证并确定方案,做好劳动力优化配置工作;指导各站段完善内部激励机制。职教处负责组织安全标准化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班组长及职工队伍素质等。安监室负责在安全标准化创建过程中指导推进安全风险管理。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运输站段加强车间、班组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宣传部负责指导思想建设和文化建设工作。局工会负责指导车间、班组开展民主管理和组织“三线”建设工作,逐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其他部门按职责抓好推进工作。

(二)各运输站段成立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组 站段是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主体,党政正职为推进组组长,指定一名副职和一个牵头部门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细则,规范各科室、车间、班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按业务处颁布的标准化站段、车间创建标准和考核标准组织细化和落实,制定标准化科室、班组、岗位创建标准和考核标准,建立健全科室、车间、班组、岗位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定期反馈信息。

六、安全标准化创建基本内容

1.标准化处室(站段科室)。部门、科室、岗位职能职责清晰,工作标准和流程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服务行为规

—8—

范,办公环境整洁,考核分数达到评定标准。

2.标准化站段。管理职能清晰,生产经营有序,科室、车间、班组、岗位设置合理,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工作(作业)标准健全,安全风险控制有效,全面完成生产经营目标,安全保持较长时间稳定,考核分数达到评定标准。

3.标准化车间(班组)。基本管理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工作(作业)标准健全,各项工作职责得到有效落实,安全保持稳定,考核分数达到评定标准。

4.标准化岗位。具备岗位要求基本技能,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按标作业,工作业绩达到规定要求。

具体创建标准按责任分工,由各层级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标准化处室创建标准由机关工作业绩考核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标准化站段、标准化车间创建标准由各业务处组织制定,标准化科室、标准化班组、标准化岗位创建标准由运输站段组织制定。

七、创建方式和流程

(一)创建方式

安全标准化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必备条件和基本条件。必备条件包括安全、路风、稳定等,基本条件依据标准化处室(站段科室)、站段、车间、班组、岗位创建标准设定,并按管理层

—9—

级公布实施。站段命名的标准化科室、车间、班组、岗位,必须在考核周期内全部达到80分以上。

(二)工作流程

1.制定标准。按照本方案责任分工,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各层级标准化创建和考核标准,并经审核后以文件形式公布实施。

2.学标达标。各项标准体系建立后要制定学标达标计划,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学习标准作为干部业务学习、职工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让全员都能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和工作(作业)标准和流程,按标准抓好达标。

3.考核评定。按照达标考核标准,由各层级分别组织考核评定:标准化处室的考核评定,要结合机关作风作用和工作业绩考核进行;标准化站段由各业务处结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组织考核评定;标准化科室、车间、班组、岗位由运输站段结合各业务处有关要求组织考核评定。凡必备条件达标,基本条件分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各层级按考核周期分别命名。路局安全标准化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不定期对考核命名结果进行抽验,对抽验不合格的,取消命名。

4.评定周期。标准化处室、标准化站段实行评定;标准化科室、标准化车间实行半年评定;标准化班组实行季评定;

—10—

标准化岗位实行月评定。

5.路局命名表彰。路局每年命名一批标准化示范处室、标准化示范站段、标准化示范科室、标准化示范车间、标准化示范班组、标准化示范岗位,选树典型,推广经验。标准化示范处室由机关工作业绩考核组在标准化处室中推荐;标准化示范站段由各业务处在标准化站段中推荐;标准化示范科室、车间、班组、岗位由各站段在标准化科室、车间、班组、岗位中择优上报主管业务处,由主管业务处考核推荐,局安全标准化建设领导组审核后进行命名表彰,给予一次性奖励:路局命名的标准化示范处室,给予5000元奖励;标准化示范科室,给予1000元奖励;标准化示范车间,给予10000元奖励;标准化示范班组,按人均200元给予奖励;标准化示范岗位,给予500元奖励;标准化示范站段,颁发奖牌。以上命名不重复奖励。

6.评价考核

⑴为确保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实效,路局安全标准化领导组办公室对站段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和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站段安全质量逐级负责制考核。

⑵领导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组提报各业务处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度和质量,纳入路局机关工作业绩考核。

八、具体要求

—11—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安全标准化建设是路局长远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措施,是规范管理的基本方式。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安全标准化建设作为一项强化基础管理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各级领导要带头解放思想,带头攻坚克难,带头抓好落实,做到常抓不懈。

2.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按照路局总体规划和阶段目标,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推进安排,先期试点的滨洲线区域内各单位,按照本方案目标要求,结合优化车间班组设置,优化劳动组织方式、优化生产资源配置,采取有力措施,务求期到必成;标准化站段的创建以铁道部运输局下发的各系统安全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为依据,结合各系统工作实际,由各业务处进行统筹规划和设计;标准化处室的创建,由机关工作业绩考核组统一安排和部署。

3.强化教育,抓好培训。各部门、各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富有成效的安全标准化教育活动,把安全标准化教育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干部业务学习、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要精心设计、合理安排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既有培训资源,强化学标达标,做到从理论到实践,把各项标准真正转化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行动。

—12—

4.加强管理,扎实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创建内容多,完成时间长,各单位要扎实开展达标创建和考核工作,不允许赶进度、走形式、做表面文章。各系统要深入试点单位开展基础管理工作调研,对管理制度是否科学、简洁、有效、便于执行,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作业流程是否健全、规范、合理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改,合理制定各类创建标准和考核标准,并发文公布;各站段要在主管业务处的指导下,结合科室、班组和岗位的性质及特点,制定标准化创建和考核标准,建立起基础管理简洁科学、专业管理协调统一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作业)标准。

5.合理设计,规范考核。要合理设计对标准化处室、站段、站段科室、车间、班组、岗位的考核评价体系,做好与既有考核体系的有序衔接,做到简化考核过程,精炼考核标准,建立起奖优罚劣激励机制和动态达标长效机制。要把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安全质量逐级负责制考核和绩效考核,作为内部分配依据,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凡考核达标的车间、班组、岗位在晋职晋级、评先选优、提拔重用时优先考虑,达到激励约束的目的。

6.定期交流,示范引领。路局、各系统要为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搭建学习交流的平台,每年分别召开一次现场会,采取现场观摩、交流经验等形式,及时总结、提炼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13—

展示亮点,推广经验,布置工作。各部门、各运输单位要发挥榜样示范和典型引路的作用,坚持用典型事迹教育人,用典型做法引领人,用典型精神鼓舞人,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浓厚氛围;要建立先进典型的培养选拔机制,并积极推广运用。

7.同心协力,齐抓共建。各级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安全标准化建设意义、目的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使职工从思想上真正实现“要我达标”到“我要达标”的转变;各级行政组织要抓好安全标准化创建、考核标准体系的建立,组织好职工学标、贯标、达标;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推进民主管理,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和文体活动,在职工中营造和谐的文化氛围;各级团组织要号召广大团员青年充分发挥突击队的作用,以创建“青年标准化示范班组”、“青年标准化示范岗位”为导向,带动团员青年整体素质的提升。各级组织要形成合力,确保路局安全标准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发《哈尔滨铁路局自控型班组管理办法》(哈铁劳卫„2007‟112号)、《哈尔滨铁路局班组“三达标一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哈铁企联„2009‟168号)同时废止。

—14—

主题词: 经济 标准 方案 通知 抄送:局内各部、委、处、室。

哈尔滨铁路局办公室

2012年6月11日印发

校对:任铁虹

6.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篇六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5〕22号 【发布日期】2005-10-28 【生效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协调会议规则》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5〕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协调会议规则》,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协调会议规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协调会议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规章制定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政府规章制定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协调会议,是指在政府规章送审稿审核过程中,经书面征求意见并审核修改后,召集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进行协调的会议。?

第四条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市人民政府主管市长认为应当由其对有关规章送审稿进行协调或者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主管市长协调的,协调会议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市长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

第六条第六条 协调会议时间确定后,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会议召开的3日前(市人民政府主管市长临时确定时间的除外),将协调会议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第七条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的协调会议,规章送审稿的起草部门应当由部门主管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规章送审稿涉及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由法制机构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市人民政府主管市长主持召开的协调会议,规章送审稿的起草部门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参加会议,规章送审稿涉及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由主管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八条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召开的协调会议,起草部门负责人、规章送审稿涉及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法制机构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市人民政府主管市长主持召开的协调会议,起草部门负责人、规章送审稿涉及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九条第九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会议召开前组织研究会议材料,形成的修改意见应当经本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条第十条 协调会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有关人员作立法审查说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就规章送审稿的内容提出的意见应当简明扼要,相同意见不再重复提出。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起草部门可以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的意见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协调会议决定的事项,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向本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对协调会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协调会议限定的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协调会议结束后,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与规章送审稿起草部门根据会议形成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发参加会议的部门或者单位征求意见。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返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经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形成规章草案,并将规章草案及其草案说明报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拟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与协调会议形成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协调会议主持人说明理由。向市人民政府主管市长说明理由的,应当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协调会议,适用本规则。?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二○○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7.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篇七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7〕18号 【发布日期】2007-07-23 【生效日期】2007-07-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发〔2007〕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乡村债务化解工作,确保乡村政权、组织正常运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7〕15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04〕2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为目标,锁定现有债务,采取措施逐步化解旧债,坚决防止新的债务发生。通过化解债务,减轻乡村负担,化解农村矛盾,为新农村建设及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认真清理核实已有债务,从实际出发,根据县(市)乡经济能力逐步化解债务,防止因偿还债务影响乡村工作正常运转。

(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各区、县(市)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化解办法,不搞“一刀切”和一个模式。

(三)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确定部分乡村进行化解债务试点,重点解剖分析,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市选择5个乡镇20个村作为试点。各区、县(市)均要选择1―2个乡镇和部分行政村进行试点。

(四)化解矛盾,确保稳定。兼顾各方利益,妥善处理矛盾,解决好各种债务纠纷,消除化解债务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

解决好历史遗留的债务问题,减轻乡村债务压力,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债务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乡村零债务,推动农村经济走上健康发展轨道。试点乡镇每年化解债务30%以上,争取3年左右时间解决好兴办义务教育等农村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全市每年化解债务10%,争取利用10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好乡村债务问题。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姜明同志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席长青、市农委主任杨靖武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农委、财政局、审计局、水务局、林业局、公安局、司法局、农机局、供销社、扶贫办、农业开发办、监察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其中,乡级债务由市财政局负责清理,村级债务由市农委负责清理,化解债务奖励办法及有关政策由市财政局和市农委共同制定。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安排专人做好此项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筹备部署阶段(7月31日前完成)。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及本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筹备安排好相关工作。

(二)核实化解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组织人员深入乡村,逐项逐笔核实,确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分清类别,完善有关手续,确定债务数额,建立完整的债务台账。集中清收债权,采取债权债务对转、拍卖资源或资产、核销挂账等多种手段进行化解。

(三)整章建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在总结化解债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债务管理措施,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债务管理工作规范化,从根本上遏制新债发生。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区、县(市)要在化解债务工作结束后,形成工作报告和工作档案,上报市化解债务工作办公室。市将对区、县(市)试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政策执行、工作落实、账务处理、计划完成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总结工作经验,改进不足,纠正错误,处理违纪。验收采取县(市)乡自查、市里抽查等方式进行。县(市)乡自行检查面要达到100%;市对乡村的检查面达到50%。

六、有关政策

(一)对农村税费改革以来的有能力偿还的税费尾欠,继续依法清收;农村税费改革以前的合理债权,慎重清收。

(二)单位的欠款一次性收回,属于财政供养单位,由财政部门直接扣转;非财政供养单位,由其拨款单位负责扣转。

(三)职工干部欠款原则上一次收回。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偿还;调离本地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予以扣转。

(四)对上一级部门欠款,由同级政府部门组织催收;对区域的三角债,由所管辖的政府部门负责清收。

(五)对超过规定利息形成的债务,坚决停息,不合法的利息予以扣减。

(六)一次性偿还欠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

(七)对清收难度较大的,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收回。

(八)无效债权要按程序进行公示后予以确认,上报审批,并做好账务处理。

(九)对乡村举办9年制义务教育所欠债务、拖欠农民的债务、拖欠生活困难者债务、拖欠时间长的债务和拖欠工资性债务优先偿还。

(十)债权债务公开。清理核实后的债权、债务,要在乡村实行公示,然后上报。

(十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新的债务,对新增债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十二)债务界定时间。村级和乡级债务均以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上报的数据为准。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化解债务同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及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坚持党政领导齐抓共管。同时,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实现逐级负责。市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到区、县(市)的领导干部目标考核责任制当中,进行严格考核。

(二)鼓励化债。对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要确保落实到位,防止截留、挪用,县对乡要按照事业发展需要,足额核定经费,实现县(市)乡财力均等化,防止挤占乡级财力。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化债,可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和“三奖一补”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化解债务。

(三)遏制新债。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要求,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乡村的承受能力和农民的收入水平,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和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四)完善制度。坚持“乡财乡用县监管”和“村财民理乡代管”的管理办法,发挥村民理财小组作用,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收支活动,实现债务管理规范化。

(五)严肃纪律。要认真执行化解债务的有关政策,实事求是核实债权债务,对不认真核实的,取消奖励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者纪律处分;对借化债之机侵吞国有、集体资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 篇八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4]21号 【发布日期】2004-11-19 【生效日期】2004-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发〔2004]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哈尔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

哈尔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搞好全部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切实保护和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确保农民减负增收,保证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既要保持农村各项政策的连续性,又要突破传统思维方式和固有管理模式,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努力构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的同时,重点对乡(镇)机构、财政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以此带动农村的各项改革。?

(三)实事求是,务求实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尊重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首创精神,客观对待农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问题,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着力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

(四)化解矛盾,确保稳定。妥善处理各种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主要内容?

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个免征、三项改革、六个完善”。?

(一)落实全部免征农业税政策

1.从2004起,农村所有耕地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全部免征农业税后,不得变相收取其他费用;村级的机动地、开荒地以及其他原不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可继续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发包。?

2.对税费改革后(呼兰区2001年至2003年,其他地区2002年至2003年)的农业税及附加尾欠和其他应收取的费用,有能力缴纳而没有缴纳的,继续组织征收;确无能力缴纳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得到参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乡(镇)财政所审核批准后,予以减征或免征。对税费改革前(含2001年)的农业税及附加和提留、统筹款尾欠,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核销,不再向农民收取;符合减免规定的予以减免;符合规定、有能力缴纳而未缴纳的,登记造册,暂缓征收,以后再作处理。?

3.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带来的财政和村组织减收,由上级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未列入农业税决算的计税面积及计征税额,因免征农业税而带来的减收,由各区、县(市)自行解决。?

(二)改革乡(镇)机构?

1.转变政府职能。乡(镇)政府要适应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一是转变政府管理经济职能,解除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全面落实企业自主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适应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需要,把乡(镇)政府职能逐步转移到公共服务和发展公益事业上来;三是强化事业中心服务职能,理顺乡(镇)与县(市)站、所的指导关系,创新机制,切实为“三农”服务;四是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能和事权范围,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

乡(镇)政府主要职能: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负责农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进行农村社会公共和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改革乡(镇)财政、卫生等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的事权、人权和财权统一上收区、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区、县(市)级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由派出部门和乡(镇)双重管理,以派出部门管理为主。派出机构的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经费由派出部门负责核拨。?

2.调整机构设置。实行党政机构综合设置,党政实行统一分工,工作人员一身多职。乡(镇)设置2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即党群办公室和行政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人大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日常工作由党群办公室或设置专职岗位承担。乡(镇)政府一律不设执法队伍。?

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一律并入乡(镇)政府。原乡(镇)设置的6个综合服务中心改为2个或3个综合服务中心(含单独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具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和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畜牧业发达的县(市)可增设畜牧发展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可以不设事业性中心,由区、县(市)按专业整合技术力量,分区域设立事业性中心。今后,乡(镇)政府不再新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可以分设,也可以与乡(镇)卫生院合并,保留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牌子,实现资源共享。合并后的卫生院院长兼任乡(镇)计划生育中心主任,同时接受区、县(市)卫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承担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部服务责任。?

3.精简行政编制和人员。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在2004年上半年精简15%的基础上,再精简10%。区、县(市)可根据乡(镇)类型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局部调整,但区、县(市)机关不准占用乡(镇)行政编制。对现有工勤人员维持现状,只减不增,实行合同制管理。后勤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清退乡(镇)党政机关聘用人员和其他各类临时人员。?

乡(镇)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编制(不含中小学校、卫生院)精简比例为30%。事业单位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具体按照《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哈办发〔2004〕10号)执行。

严格按编制配人,并在现有人员中竞岗配足,不得空编分流再进新人。5年内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增加新的编制和人员。今后,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要求乡(镇)设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

4.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乡(镇)党政领导职数按5人配备,同职级配备的领导干部均实行兼职。?

5.实行竞争上岗,积极稳妥分流人员。乡(镇)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要采取考试、考核、民主测评等方式竞争上岗。竞争上岗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尊重民主意愿,规范操作程序,防止暗箱操作。?

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定岗分流工作,参照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定岗、定员及人员分流政策规定执行。各区、县(市)也可结合实际,在认真测算论证、确保稳定的前提下,自定人员分流政策,但要充分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并保持本地区各项政策的平衡。机关或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要分别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中择优补充。要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可通过提前退休、离岗休养、学习培训、下派到村任职、领办参办企业、自谋职业等多种途径分流和安置。对学习培训人员,在职位出现空缺时,允许其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优先聘用。要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转变观念,自主创业或重新就业,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不得简单地把分流人员推向社会。各区、县(市)要制定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工作方案,报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事局备案后执行。?

继续调整行政区划。按2001年行政区划调整前基数,乡(镇)撤并较少的,应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必要调整。行政村要按照“适当集中、合理布局、应撤必撤”的原则进行调整,土地面积和人口数量较少的按原附加收入计算;附加不足以维持村正常运转的行政村均须撤并。

(三)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明确财权、事权范围。明确界定区、县(市)和乡(镇)的事权范围,应由区、县(市)级承担的职能不得转移到乡(镇)。根据乡(镇)政府职能定位,重新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应由区、县(市)财政承担的支出纳入区、县(市)级支出范围,不得向乡(镇)转嫁负担。?

2.推行“乡财乡用县监管”管理模式。改革现行预算管理体制,加强区、县(市)对乡(镇)的财政监督管理,规范乡(镇)理财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三权”(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实施“五取消、五统一”,即取消乡(镇)财政总会计业务,统一由区、县(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代理乡(镇)总会计账务;取消乡(镇)财政所银行账户,统一纳入区、县(市)在乡(镇)设置的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户;取消分散的管理方式,收入和支出均进入统一账户,集中收付,分别核算;取消分散采购办法,统一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取消乡(镇)票据管理权,统一由区、县(市)管理发放票据。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后,乡(镇)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

继续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相关政策,严格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保证农村各项事业支出,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切实保证优抚、乡级道路、计划生育、农村公共卫生(包括乡村医生预防保健补贴)等项支出。乡级道路维修支出原则上纳入县(市)级管理,由县(市)交通部门统筹使用。属于村级经费支出范围、尚未明确的项目纳入村级办公经费支出;属于农村公益事业范围的项目纳入“一事一议”解决。?

3.实行机构上划。将原乡(镇)政府财税办公室与农业税征收管理所合并,组建新的乡(镇)财政所,作为区、县(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由区、县(市)财政局直接管理。农业税专管员直接上收区、县(市),乡(镇)财政其他人员如何上收,由区、县(市)自行确定。乡(镇)财政所职能是负责乡(镇)财政预(决)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各项农民补贴和社保资金核定、兑付,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特产税征收管理,监督政府预算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区、县(市)财政部门设立农村财政分局,履行原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和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职能,全面负责农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乡(镇)财政所。?

(四)改革村级经费管理方式

原由村级支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干部固定补贴、误工补贴和五保供养经费,纳入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分别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民政部门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按季或按月集中支付,也可采用工资卡形式委托银行发放。村干部工资补贴标准由区、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确定。有生产或经营收入的村的村干部工资补贴可与生产经营收入挂钩。?

财政转移支付的村级办公经费,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各村进行管理、监督及核算。村级收入较多的,可适当提高支出标准。三项开支结余部分,首先用于拖欠农民的债务和发展公益事业。

?

村集体其他收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五)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1.明确管理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上收区、县(市)统一管理,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行使人、财、物的管理权限,乡村只负责学校周边环境治理、落实国家“控辍”要求等事宜;其他农村义务教育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到乡村。?

2.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撤销乡(镇)教育办,原教育办承担的小学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能(含职业与成人教育、扫盲工作)划归乡(镇)中心校。

3.保证教育经费供给。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区、县(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按有关要求重新核定支出标准,保证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免征农业税前的水平,并做到逐年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已经实行集中支付的,由学校提出用款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未实行集中支付的,由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同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区、县(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

?

4.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撤并现有办学规模较小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在保证学生就学的前提下,实行划学区集中办学,有条件的区、县(市)可逐步建设有寄宿条件的学校,并切实解决好集中办学的学生住宿和交通问题,防止因集中办学导致学生辍学。加强教育布局调整后教育资产管理。学校合并后的闲置资产由产权单位处置,所得收入首先用于偿还学校建设形成的债务。?

5.实行农村教师全员聘用制度。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中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和教师职务聘任制;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布局,重新调配师资,重点解决城镇教师超编而农村教师缺编问题。区、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所在地超编教师向农村中小学调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中心乡(镇)超编教师向边远缺编乡(镇)调配;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调配。?

6.改革农村学校分配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按照“多劳多得、优劳多得、责重多得”的原则,全面推行结构工资制度。?

(六)完善乡村债务化解办法

按照“核清旧债,防止新债,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要求,努力化解乡村债务。积极组织回收债权,依法清收税费改革后的税费尾欠,收回的欠款首先用于偿还债务。采取债务债权对转的办法,以有效债权抵顶债务。在保证人员工资和正常经费的前提下,乡(镇)、村机动地发包收入和资金结余部分必须首先用于偿还拖欠农民的债务。用变卖闲置资产、产权转让收益、拍卖“四荒”收益等偿还债务。乡村借用的财政周转金,确无偿还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审批后予以豁免;乡村兴办企业形成的债务,应按有关规定积极申请办理停息挂账或核销。加强乡村财政、财务和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乡(镇)政府不准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抵押,不准以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名义举债兴办乡村公益事业,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新的债务。对不顾实际盲目举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完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制度?

调整支出结构,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资金重点向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倾斜,新增的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支出主要用于农村。?

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明确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和资金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仅限于村内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屯道路、改善环境卫生、文化娱乐活动等农民受益的事业。所议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完善“一事一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对集体议定项目必须认真履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资出劳。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除省级财政给予50%资金补助外,各区、县(市)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对村级公益事业的投入,有条件的区、县(市)财政要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

(八)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

1.及时、足额发放五保供养经费。民政部门要按照《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确认农村五保户,切实把好入口关,并实行动态管理。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集中供养五保户的生活费标准年人均不低于1500元。农村敬老院的其他支出,乡(镇)财政应予以保证。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提高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五保户的生活标准。?

2.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完成试点县(市)试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其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部分实行差额保障,并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规范保障制度。低保资金除省级财政负担外,由试点县(市)自行安排。其他区、县(市)也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积极推进试点工作。?

3.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认真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新路子,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农民受益。逐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等患重大疾病,给予适当医疗救助或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九)完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办法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党和国家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土地承包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要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分析成因,分类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乡村干部在土地承包中暗箱操作、仗权承包、偏亲向友、低价发包、中饱私囊等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清查,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违法违纪干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资源台账,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和承包合同管理,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十)进一步完善涉农收费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涉农收费审批许可制度,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对从事农业运输的农用车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个体工商户ID卡收费、农机监理费中的农机驾驶员证审验费,对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不收取养路费,对部分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从低核定缴费月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进一步落实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和报刊订阅“限额制”。从今年9月起,农村中小学全部实行“一费制”。坚持不懈地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有令不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4年8月1日至8月31日)。对全部免征农业税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工作任务、时间步骤和组织领导等,制定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改革政策,进行广泛动员,开展改革试点培训,基本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及相关配套改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另行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邹新生和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担任,成员由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与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履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的综合协调职能。各区、县(市)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发挥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积极支持和配合改革试点,形成工作合力,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试点工作。要成立专项推进组,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认真完成本部门承担的改革工作任务。加强对改革的督促检查。市政府将组成试点工作指导督查组,督促检查各区、县(市)改革工作,各区、县(市)也要抽调人员组成督查指导组,深入乡村开展指导、督查工作。?

(三)注重思想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思想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关心、理解和支持改革,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得失,注意调动和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紧紧依靠基层干部搞好改革。?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改革试点工作纪律,改革前,机构、人员和资产一律冻结,不得突击花钱和调动人员;改革过程中,不得曲解政策,不得加重农民负担,不得煽动群众越级上访。对在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

上一篇:鄂教版一年级上册语文复习教案下一篇:第86届奥斯卡金像奖完整提名:《一代宗师》获2项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