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工作总结省

2024-09-26

2011工作总结省(精选8篇)

1.2011工作总结省 篇一

脚踏实地、勤奋努力

——社区服务中心思想工作小结

2010年9月,我有幸被省委组织部选聘为一名大学生村官,到府谷镇西路社区服务中心工作,新的工作、新的环境对我来说是一次新的考验。转眼间我来社区参加工作已有一年。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经历,感受颇深,既有对工作经验的收获,也看到了自身存在的许多问题和不足。社区既是施展才华的大舞台,又是历练人生的大学校。在社区最基层经受锻炼,可以帮助自己打下良好的思想工作基础,积累宝贵的精神财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我在实践中领悟到“为人民服务”的真谛,体现自我价值,相信这对我今后的成长和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这一年来,我的工作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我力所能及地参与了社区的几乎所有工作,第二阶段(2011年7月至今)我在社区服务中心党政办公室涉猎更多的业务工作。作为一名大学生村官,我既感受到了社区干部肩上的重担,又体会到了社区工作的快乐和成就感。现将我这段时间以来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总结如下:

一、踏实肯干,认真完成好各项本职工作。

1.政治立场坚定,能够坚决维护党的领导和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即使在八小时以外也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2、在一年的第一工作阶段,作为一名书记助理,我配合着做了

一系列的党建工作,从创先争优暨“感恩教育”主题实践教育活动

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科学发展观整改措施的梳理,我都做了我应做的工作。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中,从刚开始的摸底调查,到11月I日的正式登记,到后期的汇总、电子地图的绘制、空房户的调查等工作,我都一丝不苟的完成;同时,在爱国卫生检查、文

明创建及综治工作和计生工作考核中也积极参与;为民服务方面,坚持入户走访,了解居民生活中的困难,协助民政局排查低保户,为居民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对于自己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我通过

和同事探讨和请教社区书记争取为居民解决。在其他的工作方面,我都能认真的完成我的本职工作,不敢有一丝一毫的懈怠。

3、在第二个工作阶段中,我调到西路社区服务中心党政办,任

办公室主任,这是单位对我前半年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我今后工作的激励。当然在这段工作时间里我任劳任怨,勤勤恳恳的把办公室的工作处理的井井有条,从办公室收文、发文、打印文件、写材料

到协助各位领导完成各自工作。如协助王书记和吴主任做好党建,党员双联双管,西路社区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协助计生办做好各

项建设和检查工作,协助民政办做好民生工作,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的各项活动和会议,管理单位的后勤事宜等。在工作当中我学到了

在学校学不到的知识,拓宽了自己的眼界,增强了自己的业务能力,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修养和理论素质。

作为一名没有什么工作经验的大学生,在工作过程中,我深深

感到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性,因此,我没有放松对

自己的要求,通过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1、向书本学习,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跨

越式发展等重大战略路线方针,同时注重加强对外界时政的了解,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理论水平。

2、向周围的同志学习,工作中我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虚心求教的态度,主动向领导、同事们请教,学习他们的工作作风和处理问

题的方法。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我迅速适应社区工作,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能力。

3、向实践学习,把所学的知识运用于实际工作中,在实践中检

验所学知识,查找不足,提高自己,防止和克服浅尝辄止、一知半

解的倾向。

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社区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我的工作有很多收获,但同时也

发现了几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1、工作缺乏前瞻性和超前性。究其原因主要几个方面,一是有

时候只满足于对任务的完成,不能及时进行总结和反思。其次是自

己对社区工作的了解度不够,经验性不足,在工作计划以及时间的安排上欠缺合理性、准确性和全局性,导致在工作多、时间紧、任

务重时,疲于应付。

2、工作作风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到深入细致。工作缺乏全面、深

入细致地了解和掌握,在知人、知事、知情上还有一定差距。处理

复杂问题的能力不够,和居民交流方式和处理工作方式上还没有完

全适应和改变,与群众协商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

四、2012工作打算

1、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塑造自己的品格。要以饱满的工作热情

和积极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件事情,在社区我要学习的地方很多,碰

到的困难也会很多,但是思想上要自信,要有接受挑战的勇气。

2、继续强化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成为社区的“尖子兵”,哪

儿需要我就让我冲向哪儿。学习是一个民族进步的不竭动力,也是

人生的永恒主题。我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包括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做到坚持原则,明辨是非。同时,继续

虚心向老同志、老党员学习,向群众学习,掌握工作方法,提高做

好工作的本领和能力。

3、提高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实在性。随着各项工作的开展和不断的深入,将面临的和不可避免的新情况、新问题会越

来越多,工作任务也会越来越重。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就个人而言,要在两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要对过去的工作进行认真细致的总结、分析、巩固、摒弃和升华。二是要解放思想,努力提高创新意识和

能力。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本人身上可能还存在着其他的缺点和不足,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希望在座的领导和其他同志能给予中肯的批评,我将虚心接受并认真整改。

杨刚

2.2011工作总结省 篇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1]27号) 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参保覆盖面

(一) 巩固和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 继续将城镇非从业居民, 包括老年人、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 (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 、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使2011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二) 完善参保个人缴费机制。

积极探索跨年度自动续保机制, 各地应设立灵活的缴费时间和简便的个人缴费方式, 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电话或短信提示缴费、开放日常缴费窗口等多种措施, 方便居民依法主动缴纳和自动续保。

二、落实筹资标准

(一)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其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 分档给予补助。具体为:省级财政对原有120元继续按照原财力分档补助, 对新增80元省级财政按照新财力分档补助, 补助比例统一为80%、60%、40%、25%。

在提高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扩大对困难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范围, 将现行规定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需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各地要尽快按规定将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所在地财政补助范围。

(二)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在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同时, 各地要充分考虑不同参保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增长、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 分类制定个人缴费标准, 原则上2011年参保居民人均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每人50元。积极探索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机制, 鼓励居民多缴费, 享受较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三、完善待遇政策

(一)

各设区市应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 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城镇居民医保基金, 稳步提高并均衡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 全面开展门诊统筹。

1.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针对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以外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定限额报销的保障制度。力争到2011年底全省所有设区市所辖县 (市、区) 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普通门诊统筹的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10%左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与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出分别列账, 统一管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设区市确定。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以及符合规定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地要积极探索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付或按人头付费等费用结算办法, 具体结算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普通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已列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学校医疗机构中选择, 启动阶段,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 中途不予变更。

2011年当年大学生日常医疗继续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2. 扩大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在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保障的基础上, 2011年特殊病种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地要将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和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门诊特殊病种保障水平, 鼓励这部分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 调整住院报销医保政策。

1.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各设区市要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 合理调整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各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进一步拉大到10%以上, 优先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且不低于5万元。

2.全面启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2011年各设区市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 原则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比例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5%左右, 以各设区市为统筹单位。各设区市为城镇居民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可以采取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委托商业保险办理等多种方式, 帮助解决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由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一) 加强转诊和异地就医管理。

探索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转诊的支付政策。加强区域间医保经办机构协作, 参保居民在异地务工或随子女异地居住的, 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办法, 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做好参保居民异地就医服务工作。

(二)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各设区市要加快推进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门诊和住院的特点, 实行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办法, 控制医疗服务成本。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严格控制费用不合理上涨。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构的优势, 积极推广使用稽核软件, 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诊疗多维数据监督。要加大对欺诈、违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研究逐步将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

五、加快推进设区市统筹

各设区市必须严格执行闽政[2007]29号文件规定, 落实设区市统筹, 在设区市范围内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 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 确保参保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实施中退到县级统筹的设区市,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任务繁重,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 抓紧调整2011年所辖县 (市、区) 统一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设区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3.2011工作总结省 篇三

同时,在省农委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2010年《吉林农业》通联发行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吉林农业》是省农委的机关刊物,是省农委宣传工作的喉舌,是省农委“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吉林农业》通联发行工作责任重大,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为了在2011年使《吉林农业》及《吉林农业报》更上一个台阶,通联发行工作在2010年的基础上稳中有升,2010年11月25日,省农委召开《吉林农业》2011年通联发行工作座谈会。

省农委各处室及各站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省农委综合处处长夏季主持。

会上吉林农业杂志社社长宋扬汇报了《吉林农业》和《吉林农业报》的相关情况。

座谈会上各处室和各站的领导畅所欲言,对《吉林农业》的发展纷纷献计献策。

4.2011工作总结省 篇四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人才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的第一资源。“十二五”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建设一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为推进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2011—2015年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遵循人才发展规律,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以提高能力素质为主旨,以完善人才机制为保障,以实施教育培训为抓手,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重点,全面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实现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人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创造性工作、综合素质较高、做出积极贡献的优秀人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人才优先,尊重人才。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做到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投入优先保证,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与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实际相适应的人才队伍集合群,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实现人才工作由注重当前向立足长远转变。

(二)以学为荣,激励成才。坚持“人人都可成才”的意识,倡导以学为荣,鼓励自学成才、岗位成才,坚持用实践锻炼人才、用实干检验人才、用实绩评判人才,建立完善激励、考核和用人机制,最大限度激发队伍活力,实现人才理念由要我成才向我要成才转变。

(三)高端引领,统筹育才。坚持培养与引进相结合,重点引进一批专家型、复合型人才,着力培养一支规模较大、技能全面的基层实用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示范作用,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实现人才格局由人力大局向人才强局转变。

(四)以用为本,人尽其才。坚持人才服务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的原则,打破常规用人机制和地域区域限制,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使人才个体价值充分体现、人才整体格局合理配置,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实现人才使用由粗放管理向科学配置转变。

三、目标任务

2011-2015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一支门类齐全、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素质优良、效能显著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基本形成,各类人才队伍不断充实,各级各类人才库初具规模。

——人才队伍协调发展。着眼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持续发展,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勇于创新、勤政廉洁、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善于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科学发展的高素质领导人才队伍。到2015年,领导干部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知识结构、经历结构更趋合理,后备干部队伍更加充实。

以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和紧缺人才为重点,培养造就一大批把握政策法规准确、服务优质高效的服务发展人才,善于识别和有效防控市场秩序风险的市场监管人才,善于突破和查办大案要案的执法办案人才,善于调解和有效化解矛盾的消费维权人才,善于推进法制工商

建设、精通法律法规的法制人才等各类专业化行政执法人才。到2015年,监管执法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服务发展、履职尽责能力明显增强。

以工商所长队伍建设为重点,建设善于服务、监管、办案、维权,能解难题、勇于创新、执行力强的复合型基层实用人才队伍。到2015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新增人员中法律、经济、计算机、会计、食品质量与安全、电子商务专业背景的占70%以上,基层骨干队伍基本形成。

以培养市场主体准入、食品安全监管、商品质量监控、电子商务、社会管理、信息化建设、统计分析、会计审计人才为重点,建设专业特色明显、技术保障有力、服务效能显著、适应职能需要的高水平专门技术人才队伍。到2015年,专门技术人才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专门技术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融合进一步加深。

以复合型人才为重点,建设具有较高政治素养、较强大局意识,长于组织协调,善于处理复杂问题的政策研究、办公行政、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纪检监察、党务管理、新闻宣传等方面的高效能综合管理人才队伍。到2015年,综合管理人才队伍决策参与、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能力明显增强,政务运行效率显著提升。

——人才总量稳步增长。建立起涵盖领导人才、监管执法人才、基层实用人才、专门技术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的各类人才库。到2015年,入库人才总量达到1万人左右。在职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人数比例由现在的78.5%提高到83%,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增加10%。取得注册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司法职业资格、外语等级证书、工程师等资格职称的人数在原有基础上增长10%以上。省、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各个领域至少拥有1名以上的专家型人才,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实用人才占基层人员总量的20%以上。——层级结构基本形成。引进和培养10名左右具有博士学位的领军人才,200名左右法律、行政执法、市场监管、政策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专家型人才。引进300名左右食品安全监管、商品质量监控专业人才,各100名左右信息化、中文专业人才,各50名左右电子商务、数据统计分析专业人才。到2015年,专家型、复合型人才数量明显增加,实用型人才得到进一步充实。

——工作机制日趋完善。积极探索创新人才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人才培训、培养、引进、评价、使用、流动、激励和保障等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人才工作格局,使人才效应充分显现,人才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更加明显。

四、保障措施

(一)因岗施教培育人才

1.建好培训基地。加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校建设,将其建设成为集教学、培训、科研为一体的综合基地,承担起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工作。建好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络教育平台,将培训范围延伸到基层工商所,将培训对象拓展到每一个工作人员。加强指导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培训工作,实现教育培训有专人负责、有培训计划、有专项经费、有兼职师资队伍。

2.开发培训资源。建成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培训师资库、课件库、试题库、案例库和法规库,编印《工商行政管理培训教材》。在条件成熟的工商所建立基层工商干部实训示范基地。探索建立包括党性教育、理论教育、专业教育、知识教育、实践锻炼“五位一体”的工商行政管理终身培训资源体系。

3.实施分类培训。坚持按需培训和分级分类培训原则,有计划选派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省局干部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山东省委党校、行政学院、省委党校省直机关分校、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校集中培训,积极探索创新专家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培训模式,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应知应会”知识培训,大力开展基层干部知识更新

轮训。

(二)按需补缺引进人才

1.引进紧缺人才。紧紧围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拓展的形势需要,加强当前和未来紧缺人才的分析预测,分专业、分层次、分岗位制定引进计划,优先吸收急需的电子商务、食品安全监管、商品质量监控、信息化建设、数据统计分析等专业人才。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每年引进电子商务专业人才不少于10人,引进食品安全监管、商品质量监控专业人才不少于60人,引进信息化建设人才不少于20人。

2.充实优秀人才。根据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规范公务员考录、军转安置、调入引进制度,提高录用人员针对性。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每年录用工作人员不少于240人,主要充实到基层工商所。

3.选聘专家人才。在本地高校和专业机构选聘一批法律、行政管理、经济、信息化建设等专业知名专家教授为顾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为山东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持续发展献计献策、当好参谋。与党委政府政策研究室、经济管理部门研究机构等专业团队合作从事课题研究、项目开发。引进适当数量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才从事行政执法、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政策理论等方面的研究,逐步建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自己的专家群和“红盾智库”。

(三)科学配置用好人才

1.建立分级分类人才库。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级建立人才库。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领导人才库、监管执法人才库、专门技术人才库、综合管理人才库,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基层实用人才库。现职领导班子成员和后备干部纳入本级领导人才库管理;各级监管执法人才库、专门技术人才库、综合管理人才库分别由本级机关和所辖系统中专业能力突出、做出较大贡献的拔尖人才组成。监管执法人才库设法制、公平交易、直销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合同管理、网络交易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内资企业登记注册监管、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监管、广告监管、个体与私营经济监管、商标监管子库;专门技术人才库设食品安全监管、商品质量监控、社会管理、电子商务、信息化、统计分析、会计审计子库;综合管理人才库设政策研究、办公行政、人事教育、纪检监察、党务管理、新闻宣传子库。基层实用人才库设基层带头人、市场准入、市场巡查、执法办案、消费维权子库,入库人才分别为基层优秀带头人和各领域的岗位标兵、业务骨干、办案能手。省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文件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人才库管理办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部门负责本级人才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人才档案,及时更新充实人才库内容,准确全面地记录人才动态情况。

2.搭建人才成长平台。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业务特点对人才数量、结构和素质的不同要求,科学合理配置人才,实现专业对口、人岗相适、团队契合,使工商行政管理各业务线都有一支适应监管执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通过专业比武、岗位练兵、知识竞赛及工作标兵、岗位能手评定等形式,努力提高各类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不断拓宽和畅通人才成长渠道。坚持组织干部上挂下派活动,分期分批组织需要丰富基层实践经验的人员到基层一线进行实践锻炼,选派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分别到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学习锻炼,畅通人才流通渠道,激发队伍创造活力。

3.不拘一格选用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改进人才选拔使用方式,探索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办法,探索建立优先从基层一线和人才库中挑选任用干部的选人用人制度,改进和完善后备干部管理制度,注重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进入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班子,选拔部分具有技术专长的干部补充到领导岗位,选拔一批30岁左右的优秀年轻干部担任工商所长职务。

(四)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1.完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健全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

价发现机制。坚持以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评价发现领导人才;以依法行政能力和监管执法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价发现行政执法人才;以行业内公认、社会认可的原则评价发现专门技术人才;以服务基层、服务机关、服务中心工作效能评价发现综合管理人才;以解决实际问题、创新发展工作成果评价发现基层实用人才。

2.改进人才培训体系。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尤其要大力发展网络培训,把网络培训与人才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建立 “网络课堂”等在线学习形式,扩大网络培训的覆盖面。发挥网络系统资源优势,为干部职工提供丰富多样的学习内容,使干部职工有更大的自主选择培训课程的范围,为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知识支撑。建立并完善相关的组织保障、激励保障等配套制度,把网络培训学习过程、学习成绩作为人才选拔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统一的管理档案,使网络培训与人才培养直接挂钩,推动网络培训与人才队伍建设实现一体化。

3.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坚持精神激励、物质激励和事业激励相结合,制定以争创业绩为导向的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对参加在职学历教育获得本科、研究生学历的,按有关规定报销部分学费。适时召开人才工作会议,对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人才进行表彰奖励。

(五)扎实推进重点人才工程

1.领导人才能力提升工程。着眼于提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能力、统筹规划能力、创新发展能力和管理队伍能力,重点培养一批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带头人。按照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和轮训制度、学法用法制度,完善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和在职自学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派领导干部进行交流锻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和基层联系点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到基层联系点不少于2次,撰写1-2篇高质量调研报告,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2.专家型人才开发工程。专家型人才是指精通专业领域知识、具有创新能力、对专业工作发挥引领作用的人才。创新专家型人才培训模式,保障专家型人才业务领域的相对稳定,为专家型人才成长提供长期理论探索和实践积累的条件。注重专家型人才知识更新培训,有计划地选送专家型人才到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进行研修考察,为专家型人才提供专业深造机会。针对不同专业特点,实施分层分类培养计划。依托业务领域重点项目、重大课题,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在工商行政管理各领域造就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专家型人才团队。通过聘请专家参与决策、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召开专业领域研讨会、开展项目合作等方式提升系统专家型人才水平。将专家型人才纳入教育培训师资队伍,通过授课、深入执法一线现场指导、巡回督导等方式,实现人才知识、技能的共享和传承。

3.复合型人才培养工程。复合型人才是指具有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知识和能力,适合并胜任多种岗位职责要求的人才。着重选拔熟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具备综合知识和能力、善于把握全局、擅长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人才,进行重点培养、重点使用。积极探索异地培训试点、关键岗位跟班培训、挂职锻炼、多学科自主选学等培训模式,做到集中培训与实践工作相结合,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培养提升多种能力。

4.基层监管执法干部能力提升工程。适应基层监管执法工作需要,整合人才资源,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以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以基层工商所长队伍建设为重点,注重提升基层干部的服务发展能力、政策执行能力、查办案件能力,调解、化解消费纠纷能力、发现和防范市场监管风险能力、熟练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以及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手段的能力。省局重点抓好示范培训和重点培训,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突出抓好全员培训,每2年一个周期,开展基层干部知识更新轮训。基层干部每年累计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探索基层干部轮训保障机制,充分开发整合现有培训资源,逐步建成基层干部实训示范基地体系。大规模开展网络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鼓励基层干部参加

相关专业进修培训,获取司法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相关专业资格。

(六)强化组织和基础保障

1.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健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人事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人才工作格局。省局统筹安排,加强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快建立人才工作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掌握人才总量、人才结构等调控目标完成情况,加大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动态反馈督查力度,确保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2.强化财力保障。实施人才优先保障的财务制度,增加人才培训开发投入比例,确保人才培训开发支出增长幅度高于预算增长幅度。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列入专项预算,省局按公用经费的3%设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相应安排不少于3%的预算经费用于人才工作。

5.2011工作总结省 篇五

(2011年9月2日)

中共威宁自治县委 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尊敬的省人口计生委各位领导:

感谢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莅临威宁检查指导工作!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地处黔西北高原,是贵州省的“西大门”,北部、西部、南部皆与云南省接壤。全县总面积6296.3平方公里,平均海拔2200米,是贵州省面积最大、海拔最高的县。全县辖35个乡镇,620个行政村(居)委会。2010年末总人口139.34万人,居住着汉、彝、回、苗、布依等18个民族,是全国喀斯特地区扶贫开发综合治理试点县。

2011年以来,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毕节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及2月26日省委书记栗战书在省委常委会上的重要讲话和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省长赵克志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密切结合本县实际,出台了《从重从严抓好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意见》、《威宁自治县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相关措施,有效提高了人口计生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2011年人口计生工作开展情况做一简要汇报。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2011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人口计划执行情况。

截至2011年7月31日,全县常住人口共出生9227人,其中,政策内出生8169人,政策外出生1058人(多孩485人),出生人口性别比100.72,常住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88.53%,比上年度提高了近4.92个百分点,人口出生率7.17‰,比上年度下降了1.0个千分点。

2、避孕节育手术完成情况。

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全县共完成避孕节育手术12097例;其中结扎8021例(二女户结扎130例),上环3777例,结

扎上环比2.12,补救措施299例。

3、利益导向机制落实情况。

2011年度审核确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638人,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4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24人,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59户(独子户24户、独女户35户)。本年度共办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13户。

(二)采取的工作措施

1、强化领导,强化队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地相关要求。一是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负实责,班子成员协作抓、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包村帮户责任制。今年以来,县委、政府分别在在3月13日和6月28日召开了全县人口计生工作大会,多次召开专题会、片区工作会等研究部署人口计生工作。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为全县人口计生工作提思路、定目标、做决策,为进一步做好全县人口计生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二是各乡镇立足各自工作实际,以4至6个村为单位组建乡镇党委派出工委,由党工委对所辖村人口计生工作进行包村帮户管理。三是全面推行村干部绩效考核,村干部报酬在每人每月500元的基础上每月每人增加500元的绩效考核工资,人口计生工作绩效考核权重不低于60%。四是按每10至15个重点管理对象为一个育龄妇女自管小组,协助村两委对重点管理对象进行管理。五是强化队伍建设,积极争取,以公开招考的方式,去年招考了78名技术人员充实到各乡站,今年又招考了46名技术服务人员。六是提拔重用计生干部,在乡镇党委换届中,提拔使用了21名计生干部担任乡科级干部,从经济上、身心上经验关怀和支持计生干部,激发了全县计生干部的工作热情,增强工作信心。七是成立县乡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督查队伍,县级组建了20人编制的副科级督查大队,负责开展全县35个乡镇人口计生工作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过程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定期通报落实奖惩。乡级督查工作由乡镇党委副书记或人口计生工作分管领导牵头,乡镇考核办具体负责,按照“双考、双评、双挂钩”相关要求每月开展自查工作,纳入乡镇绩效考核成绩,对村干部实行末尾淘汰制度。

2、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制定出台的新举措和新措施情况。(1)推行村级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管理机制,制定出台了《威宁自治县推进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实施方案》。把国家各项惠民政策、公共服务、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同群众履行计划生

育责任有机结合,根据个乡镇、各村实际出台各具特色的“村规民约”,积极推进 “双向诚信计生”活动。加强部门协作,全县各级各部门把查验群众诚信计生记录作为落实惠民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依据。群众违反诚信承诺,政策外生育后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及时落实、常住人口未参加孕检或补检、政策外怀孕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暂缓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同时在办理新生人口入户手续时,必须凭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方可办理。法院、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查验户籍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诚信证明,并对有规避计划生育义务情形的,及时通报。

全县第一批12个乡镇已经全面开展“双诚信、双承诺”工作,其余各乡镇均建立了1个以上比较规范的人口计生“双诚信、双承诺”工作示范村,共签署诚信计生合同35421份,对违约家庭采取措施2412例,因违约受制缴纳社会抚养费234.5万,落实计划生育手术3842例,普惠政策暂缓兑现241户。

(2)出台了《威宁自治县关于对乡镇党政领导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绩责任承诺制的决定》。实行县乡两级党委书记、乡(镇)长、人口计生分管领导双向承诺制度。积极发挥党政领导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实施责任承诺,本着从实际出发,尽最大努力能够实现的原则科学设臵目标、实行奖惩兑现,对不能完成目标的党政干部,自觉按照签署的承诺书兑现承诺。

(3)制定了《村级干部人口和计划生育考核奖惩实施细则》《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威宁自治县从重从严抓好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倒计时动态跟踪考核的通知》。强化考核、加强监管,全面实行人口计生绩效考核,严格落实“一票否决”,本年度乡、村两级共兑现绩效奖金268万元,全县2名乡科级干部因人口计生工作不力被警示谈话,3名正科级干部被调离,4名正科级干部被降职使用,对146名村干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末位淘汰。

(4)制定《威宁自治县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着眼于我县被省计生委列为“黄色预警”重管县的实际,从我县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双降目标,预警目标,从组织保障、财政投入、人员配备、部门协作、依法管理、导向宣传、加强监管、明确权责、综合施治等九个方面,全面加大人口计生工作力度,坚持工作目标从高、控制指标从低、依法管理从严、利益导向从优的原则,力

争摆脱“黄色预警”,确保十二五期末实现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双降”目标。

(5)强化宣传发动,面向社会发放《致全县农民朋友的公开信》。针对计生户,全面开展进村入户政策法规宣传,让群众深入了解计划生育优抚政策,逐步改变婚育观念,同时让更多群众认识到计划生育家庭能全面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的家庭真正在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通过计生户的发家致富展现计划生育政策优越性,让计生优抚政策深入人心。

二、存在的问题

(一)符合政策生育率偏低,早婚早育现象严重。一是由于妇检补救工作开展较差,控制政策外生育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符合政策生育率提升速度缓慢。二是社会经济的落后和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很多农村家庭对早婚早育持赞同态度,这为控制早婚早育工作的推进带来了难度。

(二)手术库存消化难度逐渐加大。虽然近年来的努力消化了大量的手术库存,一些计生死角难点彻底得到突破,但是手术库存量依然较大。一是上世纪末一段时间内威宁的人口计生工作处于失控状态,大量快退出育龄期的妇女还显示在手术库存名单中。二是我县社会经济较为贫穷,大量的体力农活需要男子承担,当女方为禁忌症时,推行男扎难度大。三是流出人口手术库存量大,源头管理不到位。

(三)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人口与经济发展之间矛盾依然突出,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差距较大。一是由于育龄群众平均受教育程度低,文化素质不高,生育观念落后,根深蒂固的传统生育观在育龄群众中难以一时转变,计划生育意识淡薄,二女户结扎存在一定难度,积累了计划生育手术库存。二是我县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育龄妇女生育对象外出经济发达地区打工人员增多等因素给及时消化手术库存带了一定的压力,工作稍有松懈怠慢,就会出现反弹。

(四)工作经费投入不足。我县地域面广,服务半径大,最远的乡镇距县城达140余公里,有的村距乡镇政府所在地达数十公里,行政成本高,目前投入不能满足工作需求。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力度。一是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做到四个到位:即对本辖区人口计生基本情况认识到位、对

人口控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位、对人口计生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分析到位、对当前人口计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解决到位。二是工作中要实行“六抓”:即一抓三级书记责任落实、二抓乡镇班子领导包片制度落实、三抓人口计生干部队伍建设、四抓解决各个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矛盾、五抓人口计生目标管理承诺制的落实,坚决兑现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不换思想就换人,责任不到位就让位”、六抓财政投入,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二)建立健全奖励助推和村级长效运转机制。一是从2012年度起,经考核人口计生工作达标的,乡镇党委书记月津贴增加到1500元,乡镇长月津贴增加到1000元,补助乡镇党政副职每月500元津贴。二是提高人口计生干部岗位津贴,计生办、流管办计算机操作人员每月增加岗位津贴100元。三是加大对人口计生干部选拔任用和轮岗交流力度。从2011年度起,以工作实绩为依据,连续3年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计生工作目标,且综合评比位于同级考核前三分之一位次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协管领导、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人,经考察符合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四是建立在任村干部绩效补贴累加机制。从今年起,将村“两委”干部月补贴主职核定为1000元,副职核定为800元。通过考核人口计生工作核心指标和其他工作指标,每年按20%的比例评选优秀村干部,评为优秀的,每月增补100元的绩效考核奖金,奖金实行累加,连续3年评为优秀的,绩效考核奖金转为固定补贴。今后继续评为优秀的,照此累加。所有村干部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由县财政和个人按比例分担;从2011年10月起,每个村增加1名计生协会专职会长,每月500元报酬,列为村干部后备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切实解决好育龄妇女小组长的报酬。五是建立健全村级长效运转机制。从2012年起,每年从乡镇拿出5-10个事业编制,面向村干部招考。2012年起乡镇领导班子缺员时,预留5个左右副科级职数,面向村干部选拔,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符合干部提拔使用条件的村干部,进入乡镇领导班子;将村卫生妇保员纳入乡镇人口计生管理范围,每月向村两委报告新生人口情况;健全村级人口计生信息系统管理,力争到2015年620个村(居)全部实现人口计生信息系统管理;加强“三基本”建设,完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人口主任、计生协会会员、育龄妇女小组长“四位一体”的管理服务基本网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进一步明确村、组计生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三)强化管理措施,控制政策外生育,千方百计提高符合政策

生育率。一是进一步抓好人口计生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确保各类人口计生变动信息的准确及时上报;二是强化重管对象管户责任制的落实,把重点管理对象落实到具体的干部头上,加强随访监管服务,防止政策外怀孕生育;三是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力度,全面推进全程管理服务进程,加大政策外怀孕补救力度;四是严格控制早婚早育发生,及时掌握早婚对象情况,采取签一份合同、交一份保证金、落实一名担保责任人、落实一项有效避孕措施的方式,全面有效控制政策外一孩生育;五是继续加大“四术”消化力度,努力提高手术落实率和及时率,为提升符合政策生育率创造一个良好的基础。

(四)全面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面村级要做到:一是在流出前对应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必须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二是对流出的育龄妇女必须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三是要明确村干部对流出育龄妇女进行个案追踪管理,准确掌握婚育、节育和流向情况;四是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管户干部要督促其按时寄回有效妇检证明;五是包户干部对流出返乡人员实行48小时上报制;六是积极探索县外流出人口手术库存消化工作,通过加强区域协作,积极投入人力、财力提升流出人口手术落实率。

乡级要做到建立完整的流动人口信息库,确保信息准确率达98%以上;对流出人口家庭进行挂牌管理,向群众公布其人口计生基础信息;组织流动人口协管员对村级上报的流动人口信息进行检查和复核;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准确提供流出人口返乡或流出人口婚育、节育情况的群众给予奖励。

(五)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除按照省党发13号文件、17号文件,毕地党发25号文件精神落实利益导向制度外,进一步出台符合我县实际的助推政策,一是实行农村二女绝育户“一条龙全程优抚”服务,对及时落实绝育措施的二女户家庭,术后一次性重奖5000元;建立农村二女绝育贫困家庭扶贫数据库,每户给予政府贴息贷款3000至1万元发展生产,并整合民政、扶贫、农牧等部门资源帮扶。二是开展计生家庭“四优先”行动计划。整合涉农惠民政策、项目和资金,让计生家庭充分享受“普惠+特惠”政策,优先奖励、优先扶持、优先发展、优先致富。三是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对农村计生“两户”:危房改造优先优惠;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职)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

校学习的,根据高校类别给予3000至1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六)加强宣传引导,动员放弃或推迟政策内生育。一是全面倡导晚婚晚育,加强宣传发动,2012年内在全县组成10支计划生育文艺宣传队,创建100个“人口文化大院”,编排群众喜闻乐见的计划生育文艺节目,深入村组开展巡回演出,推进新婚育观念传播;开展中学婚育观教育,编写中学计划生育知识教材,从源头上教育管理好未婚青年,杜绝早婚早育。二是对农村放弃二孩生育的独女户、独子户加大奖扶力度,提高帮扶标准,从生产、生活上全面实施全程优抚政策,每户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实施定点帮扶,帮助找资金、找项目,三年内确保农村放弃二孩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生活标准达到该地区上等水平。三是核准推迟一孩或二孩生育家庭,根据推迟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七)抓优质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一是力争2011年底完成新建17个乡镇计生服务站项目,按照 “四优一满意”目标,建设35个标准化、规范化乡镇计生服务站;二是抓村级人口计生服务室建设。迤那镇、板底乡新建22个村级服务室,确保在2011年12月份以前投入使用。其余村服务室在2015年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三是全面开展对乡镇计生服务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四是更新服务理念,加强人文关怀,全面普及腹腔镜输卵管结扎术,逐步取消开腹输卵管结扎术;五是整合35个乡站人力物力资源,2011年12月底,将县服务中心打造为龙头站,将黑石头等5个乡站打造为中心站,每站编制20人。县服务中心和5个乡镇中心站全面普及腹腔镜输卵管结扎术,其余乡站集中力量抓好妇检及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六是加大计生妇幼保健资源整合力度,35个乡镇计生服务站和有条件的村计生服务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八)健全干部培训机制。将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双考、双评、双挂钩”管理,开展县、乡、村三级“五类人群”培训。县级:每月组织乡镇计生办、服务站业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业务培训,每季度按照科级、股级、村级组织乡镇干部进行不同类别的短期培训,每年对全县村干部进行一次计划生育专业培训。乡、村两级:全面落实乡村两级例会制度,通过召开计划生育例会,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业务培训,明确乡镇计生办全面负责乡村两级的业务培训,将培训计划、培训效果量化纳入绩效考核。每年针对微机员、业务员、村干部开展计划生

育业务知识大比拼活动,对优秀计生干部进行表彰奖励。

(九)严格纪律,兑现奖惩。一是督导实行“三类指导”管理。根据人口规模和工作基础将全县35个乡镇分为一、二、三类进行分类管理和考核。重点工作实行“日调度、旬警示、月通报、季评比”管理。二是责任实行“三项惩戒制度”。“黄牌动态警示管理制度”:重点单项工作和综合工作督查考核结果实行过程黄牌警示动态管理制度。三是追究实行“三人小组”督办制度。对工作结果达到责任追究条件的,由县委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组成责任追究“三人小组”,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宜。四是实行常住人口政策外生育责任倒查制,对出现的政策外生育,从重追究管户责任人和妇检医生管理责任。五是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强化定期督查通报,确保人口计生重大决策措施落到实处。

四、请求解决的问题

(一)为适应PIS2.0系统数据传输,建立覆盖全县35个乡镇的光纤内部专网和县、乡视频网络,完成乡级计生办、流管办计算机更新换代和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站计算机的配备,所需资金150万元。

(二)新建村级服务室100个,建设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所需资金900万元;购臵村级服务室设备所需资金50万元。

(三)每年选派县、乡、村三级干部到工作基础较好地区开展观摩、培训学习,从省、地选派优秀计生干部到县、计生局、乡镇担任人口计生分管领导。

(四)请求组织政策法规理论宣讲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婚育新风”、“利益导向”、“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五)请求解决进村入户宣传服务车辆35台。

(六)请求帮助争取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生殖健康援助行动”项目。

6.2011工作总结省 篇六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基本依据,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在没有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确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但实践中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的情形比较普遍。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有错误,向法院起诉对该不动产物权请求确认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证据足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的,应当依法确定讼争的不动产物权的真正权利人。

(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依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无需进行不动产登记而变动物权。换言之,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时,即应认定不动产物权已经发生转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是否变更不动产物权登记手续,均不影响不动产物权的转移。

(三)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房屋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该规定据此确定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共有类型下共有财产的处分规则,即按份共有采取“多数决”的处分原则,而共同共有则采取“一致决”的处分原则。质言之,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否则处分行为应属无效。但部分共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屋涉及到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应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处分行为的不同情形加以处理:部分共有人与第三人就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仅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此协议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部分共有人与第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其他共有人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四)关于典当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

典当权在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中视为一种用益物权,是财产所有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给典当权人,获取相应地财物或者借款,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赎。典权是以不动产标的物设定的物权,而当权是以动产标的物设定的物权。依据《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的原则,我国物权法没有将典当权设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因此,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抵押给典当公司获取借款所签订的典当合同,具有抵押借款合同的性质,属于债权的范畴,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关于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认定标准问题 依据《物权法》第89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据此规定,认定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目前,涉及建筑物采光、日照标准的主要工程建设规范有:2001年7月31日建设部发布的《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3月1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5年11月30日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建筑规范》。省及各中院辖区的地市颁布的工程建设规范中高于国家规定的采光、日照标准的,可以参照适用。

(六)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

业主将机动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的泊车位,发生机动车辆丢失或者毁损的,应按照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机动车辆服务管理的约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机动车辆服务管理协议的,机动车辆发生丢失或者毁损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其过错程度、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等因素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导致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等物件造成业主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相应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八)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违法建筑因建设行为的违法性,不能发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也不享有物权权益,因此,因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当事人之间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签订的买卖、租赁合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确认违法建筑的买卖、租赁合同无效。

违法建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婚姻当事人请求分割违法建筑所有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对违法建筑产生的既得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九)关于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

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是指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权属据以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而引发的不动产物权权属确认争议与不动产登记行为相互交织的纠纷,主要表现为民事纠纷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联。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所审理的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主要是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实作出确认权利归属的判决。至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行为是否真实合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

(十)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问题

依据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有权维护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在住宅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遭受损害时,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依据《物权法》第78条、第83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仅限于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共有权利和共同管理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形,业主的专有权受到侵害,应由业主主张权利。

二、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以协议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这一规定,协议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法定方式。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的方式出让,禁止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物权法》第137条第2款也作了相似的规定。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属于国家政策的范畴,有利于规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2002年7月1日之后,凡是以协议方式签订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但7月1日之前已经政府有关部门前置审批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除外。

(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

所谓以租代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承租的方式占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以租代征是名为租赁,实为征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除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情形外,应依法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三)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39条的规定是法律限制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的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如果第三人主张房屋所有权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出卖人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四)关于因信贷政策变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

国家为遏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先后采取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其中以提高商品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为主要内容的信贷政策的变化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影响比较大。对于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如买受人有证据举证证明确因信贷政策的变化而不能办理合同约定的按揭贷款,且双方对付款方式无法协商变更的,而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五)关于因限购政策导致商品房买卖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处理问题

为控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许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规定,出台了相应的限购政策,对购房人购买房屋的套数进行限制,因此,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注意对限购政策的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对于房屋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确因限购政策的实施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而请求与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地方人民政府没有出台相应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受人不得以限购政策的实施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六)关于房屋交付条件中验收合格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根据上述规定,验收合格是房屋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法定条件,但对验收合格的标准,司法实践中认识不尽相同。根据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因此,商品房交付时的验收合格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综合验收为标准。因为,房屋的验收合格,除要求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外,还需要满足买受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因此,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应是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配套设施、绿化、环保等综合验收。

(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问题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预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将来签订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作出的一种承诺,并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由于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影响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如商品房认购书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此种情形下,商品房认购书不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认购书应依法认定无效。

(八)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97、113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一方根本性违约被解除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范围是纠纷发生时涉讼房屋的现实价值与合同约定价格之间的差价。

(九)关于出租人出租抵押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房屋被设定抵押权后,能否进行出租,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房屋被抵押后,抵押权实现之前,出租人将抵押房屋租赁给承租人使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完全可以实现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应当认定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但出租人负有对租赁物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如出租人未履行该义务,承租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

房地产交易中,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部门的监管,出卖人和买受人通常签订两份房屋价格完全不同的合同,其中用一份房屋价格较低的合同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另一份房屋价格较高的合同为真实的交易价格并实际履行的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两份价格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关于以房抵债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房地产开发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中,由于无力支付开发费用或者工程价款,开发商以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房屋抵偿所欠的债务。以房抵债的协议既是当事人之间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也是双方就如何履行原债务达成的新协议,只要该协议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应依法认定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协议。抵债的房屋是否办理所有权变动手续不影响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一)关于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问题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5款的规定,项目经理是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律层面上,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全权代理人,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肢解责任部门,不属于承包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无需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建设工程施工中,项目经理的行为视为承包人的行为,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与发包人、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发生的争议,应当由承包人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黑白合同”认定的有关问题

对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即是否存在着“黑白合同”的问题。不论是自愿招标发包还是强制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只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得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黑白合同”。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工程,即建设工程无需招标的,但当事人双方自愿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此后又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此种情形不适用“黑白合同”的认定规则。

关于“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并未对“黑白合同”的效力作出评判,只是规定将“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不宜对“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中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建设工程予以让利,实质了变更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构成对中标价格的实质性背离,故属于“黑合同”的性质,因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让利承诺书无效。

(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三种形式。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固定价格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于固定价格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完毕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而对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未明确。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的,则应根据固定单价核算出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

(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确立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挂钩的基本原则。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司法解释未规定,会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依法确认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发包人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格结算,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过快上涨,当事人能否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没有超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不予支持;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达到超出了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发生异常变动的情形,如继续履行固定价格合同将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者显失公平的,则属于发生了当事人双方签约时无法预料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和发包人责任的性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指工程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资质挂靠)的承包人。司法实务中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实际施工人的适用范围。实际施工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个人合伙,也可以是自然人(俗称“包工头”),但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农民工不属于实际施工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得追加发包人为诉讼当事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七)关于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确定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与质量保修金相联系的是质量保证金。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属于相同性质的费用,功能也是相同的。由于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保修金或者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发生争议。会议认为,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因二者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因此,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即发包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八)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十分严格,《建筑法》、《合同法》在立法上均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并确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建设工程质量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频发、争议激烈的问题。因此,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审判原则,依法通过司法手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承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责任;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的,如约定获得“鲁班奖”等,应当认定该约定内容有效,承包人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不是同一概念,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对于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担。实务中,对于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原则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3)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4)因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负责。(5)因自然事故、社会条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均不承担民事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6)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十)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现政府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地方人民政府的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和依据的,该政府文件已经构成合同的内容,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约定有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合同所依据的政府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但该政府文件已经转化为合同约定,仍应按照政府文件的规定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出台新的文件对原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仍应以原政府文件的规定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鲁高法【2011】297号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民事法律,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然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影响,根据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别注重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度,又要根据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别根据登记公示、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特殊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贯彻落实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出发,一般不宜轻易否定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切实保护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基本规则,对于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共有物单方处分、一物多卖等合同效力,在依法认定合同有效的同时,要通过违约责任等制度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物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基本依据,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在没有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确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但实践中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的情形比较普遍。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有错误,向法院起诉对该不动产物权请求确认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证据足以证明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的,应当依法确定讼争的不动产物权的真正权利人。

(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依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无需进行不动产登记而变动物权。换言之,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时,即应认定不动产物权已经发生转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是否变更不动产物权登记手续,均不影响不动产物权的转移。

(三)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房屋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该规定据此确定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共有类型下共有财产的处分规则,即按份共有采取“多数决”的处分原则,而共同共有则采取“一致决”的处分原则。质言之,部分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否则处分行为应属无效。但部分共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屋涉及到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应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处分行为的不同情形加以处理:部分共有人与第三人就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仅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协议,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此协议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部分共有人与第三人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其他共有人主张追回房屋的,不予支持。

(四)关于典当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

典当权在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中视为一种用益物权,是财产所有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给典当权人,获取相应地财物或者借款,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赎。典权是以不动产标的物设定的物权,而当权是以动产标的物设定的物权。依据《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的原则,我国物权法没有将典当权设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因此,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抵押给典当公司获取借款所签订的典当合同,具有抵押借款合同的性质,属于债权的范畴,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关于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认定标准问题 依据《物权法》第89条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据此规定,认定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目前,涉及建筑物采光、日照标准的主要工程建设规范有:2001年7月31日建设部发布的《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3月1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5年11月30日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建筑规范》。省及各中院辖区的地市颁布的工程建设规范中高于国家规定的采光、日照标准的,可以参照适用。

(六)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

业主将机动车辆停放在住宅小区的泊车位,发生机动车辆丢失或者毁损的,应按照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机动车辆服务管理的约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机动车辆服务管理协议的,机动车辆发生丢失或者毁损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其过错程度、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等因素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导致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等物件造成业主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业主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相应职责或者履行职责是否存在过错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八)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违法建筑因建设行为的违法性,不能发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也不享有物权权益,因此,因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当事人之间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签订的买卖、租赁合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确认违法建筑的买卖、租赁合同无效。

违法建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婚姻当事人请求分割违法建筑所有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对违法建筑产生的既得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九)关于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

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是指当事人对不动产物权权属据以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而引发的不动产物权权属确认争议与不动产登记行为相互交织的纠纷,主要表现为民事纠纷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联。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所审理的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主要是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实作出确认权利归属的判决。至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行为是否真实合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

(十)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问题

7.2011工作总结省 篇七

1. 以安全检查为手段, 进一步加强了档案安全工

作的监督指导。部分档案部门开展了档案安全大检查, 及时发现并堵塞漏洞, 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其中, 齐齐哈尔市档案局组织对已进馆的200个全宗所涉及到的近25万卷档案逐一进行安全检查。大庆市档案局组织了市县区馆档案安全防护大检查, 共检查41个馆室, 下发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12份。鹤岗市档案局把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 目前已检查45家单位, 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5份。七台河市档案局对各区、县档案局馆的安全防汛工作进行了检查, 及时排除了安全隐患。绥化市档案局对自身及所辖10个县市区档案馆的档案安全进行了检查, 对县市区档案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了整改意见, 针对自身存在的消防、防盗、监控及照明灯具等方面问题, 形成了整改方案。绥滨县档案局把工作重点放在档案安全上, 特别是在汛期加强档案安全检查, 共检查了33家单位, 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3份, 确保了档案的完整安全。密山市档案馆与消防部门联合定期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

2. 以制度建设为先导, 进一步健全了档案安全工

作机制。在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中, 制度建设是根本、是关键。市、县 (市) 两级档案馆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如档案安全保管制度、档案信息保密制度、档案查阅利用制度、档案信息公开审核制度等, 并制定了《档案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签订了安全保密责任状, 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佳木斯市档案局坚持执行干部值班、领导带班制度, 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死看死守, 确保档案安全。鸡西市档案局严格执行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确保将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双鸭山市档案局明确要求非本馆人员禁止进入档案保管区, 对涉密计算机标明涉密标识, 禁止与外网和移动存储介质接触, 防止失、泄密现象发生。七台河市档案局坚持实行档案库房专人管理、专人查阅, 非库房管理人员进出库房须经局长批准。大兴安岭地区档案局与地区保密办签订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状》。宝清县加大对档案保管、利用、保护、保密等规章制度的落实, 定期对档案库房的“八防”工作进行检查, 严格落实档案库房双人双锁制度, 认真实行档案专人保管、专人查阅等制度。齐齐哈尔市、鹤岗市档案局明确要求档案保管人员全程监督档案的复制, 复印件须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后才签字盖章。

3. 以基础业务建设为支撑, 进一步确保了把档案

安全落到实处。档案安全工作贯穿于接收、整理、保管、保护、鉴定、利用等各项基础业务的全过程, 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带来不可预估的严重后果。市、县 (市) 两级档案馆对档案利用安全工作均比较重视, 都成立了档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了分管领导。成立专门鉴定工作领导小组, 定期开展了档案鉴定工作。多数档案馆检索工具比较齐全, 对破损档案、重点档案开展了摘抄、手工描写、修裱、复制等抢救修复工作, 对已经缩微、复制或数字化的档案不再提供利用原件。哈尔滨市档案局已完成全文数据库300余万页, 并与南京市档案局签订了馆藏档案电子数据异地备份协议, 进行了2次数据交换。大庆市档案馆上半年共完成著录4.1万件、扫描40.6万页, 并完成了已数字化的档案脱机备份工作。黑河市档案局研发了《档案数据在线接收和离线备份系统》, 已提前将未到进馆期限的市直机关的电子档案进行了备份。

4. 以设施建设为保障, 进一步改善了档案安全工

作条件。各级档案部门积极争取, 使档案馆库和各项设施建设均有了很大改善。大庆市新建档案馆主体工程已经完工, 政府拨款650万元用于设备购置及搬迁, 现已开始设备采购的筹备工作。伊春市档案局近几年已累计得到财政拨款150万元用于档案馆库修缮维护。铁力市、同江市档案馆建设已列入当地重点工程建设。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鹤岗市、七台河市、大庆市大同区、双鸭山市四方台区等档案馆均在库房安装了监控设备。牡丹江市档案馆配备了自动打印温湿度记录器, 可根据变化及时调控温湿度。佳木斯市档案馆及时更换了局内老化管线, 增加了档案密集架, 将库房部分到期的灭火器全部更换到位。双鸭山市档案馆安装了电子防盗报警器, 改造了楼顶, 从根本上消除了水患。宝清县档案局投入大量的资金将办公楼内供水、供电线路及供热管道进行了彻底改造, 在局 (馆) 办公楼内外安装了多点电子监控设备, 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 为沿街门窗加装了铁制护栏;将木制档案装具全部更换成铁制档案柜, 为档案库房安装了防爆灯、防火电表箱和应急灯等设施设备, 在库房内安装了红外线报警设备和监控设备。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档案馆配备了档案库房空气消毒机。伊春市桃山林业局大胆创新, 研制出改装的密集架, 既节约资金, 又为档案安全和应急救险提供便利。

5. 以教育培训为手段, 进一步提升了档案安全工

作技能。鹤岗市、七台河市档案局借举办培训班之机, 适时开展档案安全教育, 增强安全意识。佳木斯市、双鸭山市、伊春市档案局举办了消防安全和突发事故专题培训, 使干部职工增强了消防安全意识, 掌握了消防知识和基本技能。双鸭山市档案局定期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安全事故处理能力专项测试, 并在每年“春防”、“冬防”和汛期印发文件对档案安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宝清县主动邀请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检查安全情况, 针对提出的建议逐一落实, 并制定了《宝清县档案局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于今年开展了一次应急演练。

8.2011工作总结省 篇八

柳涛副主任指出,要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本届农博会的重要意义。目前,长春农博会已经成为一个知名品牌,真正办成了深受各界欢迎的“农民的节日、专家的讲坛、商家的市场、合作的桥梁、开放的窗口”。据统计,前九届累计展示展销产品近5000种,签约项目达1000多个,签约额超千亿元,参展参观人数近千万人,实现现场交易30亿元。本届农博会是对“十一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成果的大检阅,有利于进一步提振信心;是对“十二五”农业农村发展蓝图的大宣传,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动力;是对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最新成果的大交流,有利于相互启发;是对接产销和拓展销路的大平台,有利于促进生产保障供应;是吉林农业的大展示。

为确保展会圆满成功,省农委和长春市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积极谋划,精心组织,农博会的各项筹备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目前,农博园基础设施改造及园区种植调整基本完成,外展场种植工作已全面启动,招商招展工作正全面展开,采购商邀请等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本届展会室内展位共1500个。预计将有国内外3000多家参展商莅临展会,近万种名优特新农产品参展。我省将有近千家企业、10大类、2000种产品亮相本届展会。预计参展参会总人数将突破180万人。

柳涛副主任指出,全体人员要狠抓落实,做好各项参展工作。

一要千方百计抓好招商引资工作。办展会的目的就是要宣传推介产品,招商引资,加强合作,所以如何利用好这个平台,做好招商引资和经贸交流工作历来是办展会的重中之重。各市(州)筹展办要围绕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特色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筛选一批大项目、新项目。同时,要广泛邀请国内外客商参加展洽活动。

二要做好产品征集和展销工作。为取得办展的良好效果,除了展品品种要丰富外,一定要确保展品充足、不断档。各地区要认真组织征集科技含量高、特色鲜明、优势名牌、质量安全的农产品参展,准备好产品说明等推介材料,搞好产品推介和销售工作。参展产品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包装等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要打造形象,搞好装饰设计。为体现和提升办展水平,省里计划统一特装,如各地和参展单位自己特装,省里将积极支持,在总体策划上要与省里相调协。在特装上,要突出设计理念创新、方式创新,全面展示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时代特色和风貌。

四要积极动员组织企业参展、农民参观。各市(州)筹展办要积极引导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名牌产品企业参展,做好农博会名牌产品申报和评定工作。充分利用好农博会这个平台,鼓励支持企业参展,协调辖区各级政府,组织农民朋友现场参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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