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消防经验借鉴

2024-06-28

国外消防经验借鉴(精选9篇)

1.国外消防经验借鉴 篇一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如何确保自行侦查案件工作的公正、公平,完善自行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内部监督体系,一直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本文作者研究了国外有关规定-

当前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如何接受监督十分关注,笔者认为,一段时间来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力度在不断加强,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笔者就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出如下建议:

■现行内部监督存在的主要不足

1.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刑法、刑诉法对自侦活动不仅在实体上,而且在程序上均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内部分设控、侦、捕、诉等部门,以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但各部门对自侦活动的监督,不如对公安机关那么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比较注重对案件定性和事实的把关,而对一般程序问题很少严格监督。如刑检部门在受理审查移送逮捕、起诉的自侦案件时,偏重于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等,而对移送案卷的材料是否齐全,传唤、拘留期限是否严格执行,补充侦查手续是否办理,初查、立案、侦查活动程序是否合法等审查并不严格,亦缺乏严格执行监督的措施。这与国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审查原则,有很大差异。

2.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对自侦活动内部监督,往常较多的是事后监督,如定期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对案件承办人的举报,追究错案责任,查处严重违法违纪等。而相对轻视对侦查活动过程的制约,即同步监督。在线索初查、案件侦查以及结案移送等过程中,对容易或可能“出格”的环节,缺乏相应的同步监督措施。事后监督能起到亡羊补牢的效果,但不足以消除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因相对轻视同步监督,对于恶意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情况,则难以尽早发现和及时制止。

3.重案件监督,轻对案件承办人的监督。现行对自侦案件内部监督,主要建立在对案件的处理上,即重视对案件的防错纠错,而相对轻视对案件承办人自身的制约。案件承办人作为执法者和监督者,如果本身失去监督,很容易出现偏差。这是前几年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重要原因。即使是对人的监督,当前也存在“两多两少”现象:一是对一般干部监督多,对领导干部监督少。由于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对检察管理层面的制约比较微弱。二是对干部在岗监督多,岗外监督少。即对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的考核、考察几乎空白。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几年来查处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大多发生在八小时以外。为此,必须建立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和约束检察人员的行为,切实重视对监督者本身的监督。

■国外有关自侦活动内部监督的规定值得借鉴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检察机关都拥有侦查权。这些国家尽管司法体制与我国不同,但在内部监督方面,即防止侦查权力滥用上,都有严格的规定和举措,值得参考:

1.法律规定较严。许多国家对侦查行为都有制约规定,从立案、拘捕、讯问、勘验、搜查、扣押、鉴定等各侦查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活动内容和程序。如德国、前苏联讯问被告人时,首先要告之被控罪名和被控根据。各国的刑诉法依据宪法规定,在具体条文中严格规定了拘留、逮捕的实施对象、条件和程序,严禁出现滥用强制措施的行为。

2.部门分设分立。为加强内部监督,许多国家检察机关的侦、审、诉等职能部门都严格分开,以保证相互制约。美国路易斯安娜州奥尔良地区检察官办事处内部就设有:职业犯罪局,主要负责案件侦查;审查分部,负责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审判分部,负责出庭审判案件的法庭公诉业务。有的地区检察机关采用检察官分别担负一项诉讼程序形式,实行流水作业,以便相互制约。日本检察院一般都设有特别侦查部、刑事部、公审部等,形成相互制约态势。

3.设立内部监督机构。为加强内部监督,有些国家检察机关设有专门部门。如前苏联的检察委员会、领导委员会,泰国的行政委员会等。其职能主要是:讨论、审议、检查检察机关各项活动包括自侦活动的执行情况。美英法等国还成立查处违法行为机构。如英国的职务委员会、美国的特别表彰委员会等,具体负责对受到指责的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

4.突出检察长的监督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强调检察长的监督作用,尤以前苏联最为突出。前苏联刑诉法规定:侦查员提起刑事诉讼决定的副本应当立即送交检察长;拒绝立案要由检察长决定,从而强调了检察长对立案的监督权。

■完善内部监督制度的设想

对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应克服现行制度的缺陷,不断加以完善。笔者认为,除了一些常用的监督方式外,有必要采取一些新的措施:

1.建立不立案线索反馈复核评估制度。对不立案线索进行反馈复核评估,主要是指,自侦部门对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应在决定后一定的时日内,将不立案意见和初查案卷移送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指派业务骨干专门进行复核。经复核,如认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应该初查的项目而未初查,应该寻找的证人而未寻找的,可提请院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并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这样做的目的,是增加一道审查关口,对自侦案件从线索初查第一环节起,就强化自我监督,防止有案不立、查案不力的现象。

2.运用计算机技术强化对自侦活动的监督。通过编制计算机软件程序,对自侦案件实施动态监督,综合管理。具体的管理系统可包括:(1)侦查程序执行系统。主要对立案后执行各个侦查程序的情况,特别是侦查期间必须执行的事项以及法定期限完成的事项,用计算机进行监督控制,有的可设置预警系统,在该办事项期限届满前及时发出警示督促承办人员抓紧办理。(2)侦查计划实施系统。主要是记录侦查过程中具体实施措施情况,包括对案件所涉及的各条线索分别查证情况,并综合评估实施各措施后的效果,以鉴别侦查人员的办案情况和工作质量。(3)证据汇总系统。主要是对案件侦结后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以确定案件事实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检察长、反贪局长可以通过计算机直接查询了解办案进程和情况,有助于指挥和监督。

3.强化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随案监督。检察机关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开展监督,主要做法可以是:(1)走访单位,协请监督检纪检风。通过走访单位和发送《随案征询意见表》,听取和了解干警办案纪律作风情况,及时发现有无随意占用发案单位车辆、通讯工具、报销费用等现象。(2)征询当事人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通过随时抽访案件当事人,及时了解干警是否依法办案,是否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和办案纪律,是否有效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等。(3)深入办案第一线实地检查督促。与侦查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经常深入办案现场检查或随时抽查办案中执法执纪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防患于未然。

4.实行对重大案件的专门监督。对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要案或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除按规定必须向党委报告外,应实行专人办理和专人监督相结合的模式,即对该类案件的线索受理、初查、立案和侦查,指定专人(重案组)负责,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在对该类案件办理过程中,指定专门人员进行重点监督;在案件侦结后,实行专人复核,对办案程序、案件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疏漏。

秦培丰

2.国外消防经验借鉴 篇二

一、国外生态补偿实践及其政府作为

(一) 国外政府公共支付对生态功能的补偿

政府运用公共财政为生态产品及服务支付报酬, 是目前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一种生态补偿模式。对于重要的生态补偿领域, 在世界各国生态补偿的模式上, 政府购买模式或者补偿仍是支付生态环境服务的主要方式。例如, 法国、马来西亚的林业基金中, 国家财政拨付占有很大的比重;为了防止荒漠化的进一步扩展, 墨西哥政府于2003年开始对森林保护进行补偿, 重要生态区补偿标准为40美元/ (hm2·a) ;美国政府一直采取保护性退耕政策手段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 对原先种地的农民为开展生态保护放弃耕作而由此所承担的机会成本进行补偿, 以提高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进而提高全国森林覆被率和生态质量。美国政府对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很重视, 政府承担大部分资金投入。为加大流域上游地区农民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积极性, 采取了水土保持补偿机制, 即由流域下游水土保持受益区的政府和居民向上游地区做出环境贡献的居民进行货币补偿。20世纪后期, 美国的水土保持走上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持生态系统稳定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传统水土保持技术的设计理念也逐步发展到以保证区域总体生态质量为指导。

(二) 国外生态补偿有关的政策和制度

国外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已逐步制度化、法律化。为了治理生态环境, 美国、日本、欧盟等分别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加强生态补偿。美国联邦政府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通过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来进行环境补偿。在水资源保护的补偿方面, 1971年提出了一个农村清洁水计划, 根据这个计划, 政府与那些为减轻无定点污染源而自愿执行管理措施的农场主分摊部分费用。1977年的《土地恢复法》规定, 企业在申请采矿书时要交纳环境恢复履约保证金, 还必须根据采矿量缴纳矿山恢复基金。地下煤炭开采每产1吨煤需缴纳15美分, 地面采煤则是每吨35美分。美国年产煤炭10亿吨, 一年可收入2.5亿美元的基金, 立法以来已累计有40亿美元用于煤矿修复。1985年修订的《农业法》中制定的“农地保护计划”, 大规模实施退耕还草、退耕植树或休耕;截至1990年共将1.18亿英亩的农地纳入计划, 发挥了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此外, 还考虑给农场主以税额减免, 发给具有某些特殊优惠权的“绿票”等。美国、法国、巴西、哥斯达黎加等国都分别在不同的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建立了相应政府补偿法律制度, 通过政府预算、开征特别用途税及发行债券等3种主要方式开辟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还有一些国家通过污染者和收益者收费来积累资金, 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和流域管理。此外, 政府从政策、贷款、税收上给予支持以提高环保型农户的国外生态补偿基本上都具有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 能够综合运用市场的和行政的等各种手段保证生态补偿的进行。

二、国际实践经验总结

(一) 法律法规比较完善

建立了初步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对各利益相关者权利义务责任界定及对补偿内容、方式和标准规定明确等等。因此要借鉴国外成功的制度, 系统梳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重新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突出生态环境利益和生态公共价值, 将生态补偿的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等确定下来, 明确国家、地方、资源开发利用者和生态环境保护者的权利和责任,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二) 市场机制的完善

国外的生态补偿对象则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 除了对直接受损者提供补偿外, 受益者还要支付给提供生态服务的政府、企业或个人一定的补偿, 作为他们在提供生态服务过程中投入的补偿, 生态补偿是以市场交易机制为基础的服务行为。国外的生态补偿方式主要是以市场运作为主, 如纽约市清洁供水的一对一交易;欧盟的生态标记产品市场;墨西哥、哥斯达黎加的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以及以美国耕地保护储备计划为代表的少量公共支付方式。

由于西方国家的市场化程度较高, 生态补偿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市场的途径完成的。这些国家的政府做的最多的就是保证生态交易的合法性, 对于生态交易的行政干预很少。这样可以充分尊重交易双方的意愿, 保证双方的利益均衡, 减少利益上的冲突。政府是生态效益的主要购买者, 市场竞争机制仍然可以在生态补偿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政府完全可以利用市场手段和经济激励政策来提高生态效益。

(三) 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

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法律规范和制度、宏观调控、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上, 解决市场难以自发解决的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在过去的20多年里, 我国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实践, 政府在建立和推动实施生态补偿方面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 通过财政手段实施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工程, 或是通过调整生态税费政策, 提高生态破坏和占用的成本。但与此同时, 政府责任不明确, 补偿手段单一, 横向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阻碍了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作用的发挥。因此, 要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作用, 切实强化生态管理部门的责任, 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统一, 结合实际采取多样化的补偿手段, 严格监督生态补偿, 承担协调和仲裁的责任, 采用综合生态管理的方法指导生态保护与建设活动。

摘要:概述了国外生态补偿实践活动, 对实践成果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总结;对国外生态补偿研究进行了梳理, 指出国外生态补偿实践活动对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生态补偿,研究,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蔡守秋.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

[2]王树义.俄罗斯生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1.

[3]彭诗言.生态补偿机制的国际比较[J].特区经济, 2009.

[4]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7.

3.依据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篇三

职业教育的目标是什么?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哪些挑战,如何走一条创新的职业教育发展之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软件学院院长孙伟教授,有着丰富的国内外教学背景,也曾担任过独立学院的院长,对比国内外的教育感受,孙老师作为圈内人对职业教育有着独特的认识和体会。

他认为,职业教育目前面临着几大挑战,如:社会和文化观念认为职业教育是“低层次”的教育,是毕业生和家长的无奈选择;投入严重不足、办学条件差,缺乏竞争力和吸引力;重理论、轻工程和实践,与行业企业互利共生的运行机制尚未形成;缺乏有经验的工程应用型教师。针对这几大问题,孙老师介绍了国外,如德国、澳大利亚、美国的成功经验,以期对我国的职业教育有所启示:应当创建一个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大环境,依据市场需求办学,聘任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同时,教学内容要快速反应社会热点。在澳大利亚,H1N1发生后的三个星期,护士专业的教材就进行了相应的更新,及时添加了诊断和治疗H1N1的相关知识。基于对国内职业教育现状的分析和对国外经验的领悟,孙老师也在积极探索着一条全新的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以培养“高尚”的人为目标,以企业为主导、慈善办学,使学生以极低的成本或零成本接受有价值的教育。孙伟老师表示,目前他正携手有志人士计划在贵州创办职业院校,将这一全新的职业教育模式付诸于实践,探索走出一条有特色的职业教育发展之路。

4.借鉴国外经验 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篇四

内容提要:纳税服务是现代税务管理工作的基础,近些年来新公共管理理论给税务系统改革带来了许多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方法,并在税收管理实践中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通过对新公共管理理论及美国纳税服务绩效评估实践的介绍,重点阐述了改进我国纳税服务质量的对策

关键词:纳税服务 新公共管理理论 绩效评估 对策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后,全国税务系统本着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努力为纳税人、为社会、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逐步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不断努

力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全力营造公平公开、方便高效的纳税环境,充分发挥税收的服务职能,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引导了纳税遵从,优化了税收秩序。但是,纳税服务实践还处在不断摸索的阶段,缺乏规范性和有效的制度保证,纳税服务总体水平较低。

一、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的必要性

(一)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七大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税务人员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完全把自觉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牢固地树立起来,还没有从“重执法、轻服务”的税收观念中转变过来。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纳双方的成本,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建立和谐融洽的关系。

(二)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纳税服务已经不仅仅是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而是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纳税人作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法律意识特别是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不仅自觉履行义务,而且要求享受权利,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需求呈现出多元化、高质量的特征。许多地方强调服务往往局限于形式和口头上,追求服务设施的规模而忽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服务方式陈旧、内容单一和缺乏新意。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并有效满足纳税人的合理,合法需求,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是国际税收管理模式发展的客观趋势

近年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已是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现代税收管理发展的大潮流、大趋势。这个趋势与7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理论是分不开的。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内涵之一是,强调公共服务中顾客导向的观念,建立顾客导向型政府,以公民为顾客,并强调顾客的价值,政府为服务组织,向公民提供最佳服务。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给西方乃至世界各国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促使传统的官僚模式向以市场与服务为导向的政府管理模式转变。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及美国纳税服务绩效评估实践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着经济上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公共行政管理改革运动。这场主张运用市场机制和借鉴私营部门管理经验提升政府绩效的改革运动,被理论界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新公共管理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企业管理理论和方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提出政府改革的方向是建立 “企业家政府”,新公共管理改变了传统公共模式下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重新对政府职能及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定位:即政府不再是“自我服务”的官僚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应该是负责任的“企业经理和管理人员”,社会公众则是提供政府税收的“纳税人”和享受政府服务作为回报的“顾客”或“客户”,政府服务应以顾客为导向,应增强对社会公众需要的响应力。新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只计投入、不计产出不同,更加重视政府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即重视提供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由此而重视赋予“一线经理和管理人员”(即中低级文官)以职、权、责,如在计划和预算上,重视组织的战略目标和长期计划,强调对预算的“总量”控制,给一线经理在资源配置、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充分的自主权,以适应变化不定的外部环境和公众不断变化的需求。新公共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即主要通过法规、制度控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个人的具体目标,并根据绩效示标(performance indicator)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和评估,由此而产生了所谓的三E,即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和效果(effect)等三大变量。

新公共管理理论对西方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和运作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带来了三个方面的转变:第一,税收管理从规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第二,纳税人从监管对象向商业客户转变;第三,内部管理从行政管理向企业化经营转变。

美国联邦税务局在近10 年的实践中,将“3E”(经济、效率、效能)作为纳税服务绩效评估和衡量的一般性指标,建立了以税法遵从、纳税人和合作机构评价、政府评价为核心的3类指标体系,对纳税服务的绩效进行评估。1.税法遵从体系。税法遵从指标体系包括三个指标:申报遵从、报告遵从、缴纳遵从。它们被用来定义纳税人导致的税收流失。该指标将联邦税务局的服务工作重点定位于防止、减少和纠正纳税人的错误。2.纳税人和合作机构评价体系。这个体系有3个绩效评估指标:(1)纳税成本。它是指纳税人为履行联邦税收义务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2)一次性成功解决率。它是指纳税人和合作机构反映他们在与联邦税务局第一次联系时,问题就能得到准确、完全解决的比例。(3)顾客满意度。此外,在纳税人和合作机构评价系统中还有两个评估支持指标:(1)对纳税服务及其方式的知晓度。它是指纳税人和合作机构对联邦税务局服务方式及服务内容方面问题给予肯定回答的比例。(2)合作机构满意度。它是指全部合作机构对于联邦税务局援助服务满意度的总体百分比。3.政府评价体系。政府评价指标包括4项基本指标:生产力、工作量、资源、质量。与纳税人和合作机构评价一样,政府评价指标促使联邦税务局把自助服务和辅助服务放在同等重要位置。政府评价体系中的关键绩效指标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供纳税服务的比例。

在这3类指标的预期结果之下,纳税服务绩效评估日益指标化、系统化。该体系对我国的纳税服务绩效评估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三、借鉴经验,改进纳税服务质量

(一)增强纳税服务意识并提高纳税服务的法律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观念的彻底更新和转变,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关键,纳税服务观念要努力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转变。

1.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将工作的主导方向由满足自身征税需求为主向满足纳税人的纳税需求为主转变;由强化纳税人义务和部门权利向强化纳税人权利和部门责任转变;由强势征税向征纳平等转变;由行政执法向公共服务转变,从而形成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管理就是服务的认识。改变以往注重对纳税人防范、检查和惩罚的观念,相信大多数纳税人都能够依法申报纳税,履行税收义务。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使管理执法和优质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

2.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过去的税收法律法规主要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也以强调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为主。近年来,纳税人对依法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税务机关应淡化权力意识,树立纳税服务是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

3.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要从片面追求纳税服务形式的认识误区中解脱出来,不能只注重口头上、材料中、墙壁上的服务,而不管实际工作中服务措施的落实与否,服务效果的好与坏。税务部门不仅要注重服务设施的改善,还要注重调动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要并驾齐驱。

(二)树立投入产出观念,切实降低服务成本

目前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税收征管的重心已经转移到客户(纳税人)服务和客户关系方面。政府应该以有效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方式提供公民要求得到的服务,并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成本最小化。美国的纳税服务绩效评估把减少纳税服务成本列入资源投入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把“经济、效率、效能”作为纳税服务追求的目标。针对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效果,尽快建立一套规范、系统、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构建绩效评价体系须遵循顾客导向和结果导向原则,建立全面反映纳税服务使命和核心目标的指标体系,每一项服务目标在这个体系中须有相应的定量指标,而且整个指标体系能够显示出总体目标的完成程度。将总体指标按照可控制、可测量的原则逐层分解成最基本的、可以直接获得测评值的指标,并逐个确定权重,建成科学系统、操作性强的指标体系。

在实践中,以信息化提升纳税服务质量,降低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信息化是应用信息技术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传输、加工、存储,转化为有用信息并有效运用于管理决策的自动化、智能化过程,信息化对工作方式、公共服务模式带来的是质的变化与飞跃。应用网络和信息技术,加快建立规范的纳税信息服务体系,整合税务信息资源,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公共信息和个性化信息服务、税收征收管理服务和实时在线服务,实现全天候的“无站式”服务,减少纳税服务的中间层次和环节,降低服务费用,提高服务效率。同时,应加强纳税服务社会化管理,科学合理界定税务机关职能,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促进中介机构发展,构建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把税务机关的征收费用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减少到最低水平。

(三)在科学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的基础上设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针对税务人员,应围绕优化服务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指标和方法,加强和量化对服务的管理考核,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服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考核指标可以分为两大体系:1.一线业务体系,它是指直接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及人员,主要包括管理、征收、稽查、税源监控等一线岗位。2.二线业务体系,它是指不直接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及人员,这部分人员虽然不直接与纳税人接触,但同样担负着提供服务的职责。在考核制度的基础上,设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这样能激发税务人员的竞争意识,使这种外部的推动力转化成一种自我努力工作的动力,充分发挥人的潜能。

(四)构建完善的纳税服务监督机制

5.国外关于农民工立法经验的借鉴 篇五

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德国和英国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早在1871年的时候,德意志帝国成立,届时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成为工人阶级,他们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与资产阶级展开了斗争。威廉一世为缓和社会矛盾于1881年提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工人因伤、老、病、残、事故而带来的经济困难时,应当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此源来。1889年,德国在《残疾和老年养老保险法》中规定所有农民都必须参加此保险,将所有农民包括农民工都囊括在义务保险的范畴内,可见早在当时,德国就对农民工有了针对性的养老保险制度。二十世纪以来,德国又陆续以《职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问世,由此,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三大体系相辅相成,成为德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柱。英国是一个典型的福利型国家,在英国,绝不因国民身份、户籍、职位和地位的因素而影响他们养老金的获得,这些福利均可无条件获得,由政府税收承担。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趋于完善,在英国,国民的医疗费用中百分之八十八是由政府承担,剩下的部分由医院承担,医疗保险几乎等同于公共福利。由此及彼,英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也是相对完善的,所有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都是强制的,不管个人缴纳金额的多少,都能获得同等及时的服务。

在户籍管理制度方面,日本和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对人口的迁徙都没有限制。日本对户籍的迁移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人在哪里户籍就跟随在哪里,该国只对户口登记程序进行严格要求,大大不同于中国的严格限制户籍迁入迁出的政策。在印度,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族、地区、信仰、宗教而歧视别人,农民与城市市民有着同等的权利和身份地位。

在教育和培训制度方面,德国采用的是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并存的双元制教育制度,不仅注重适龄青年的义务教育,还重点投入建立了大批职业培训机构,保证所有职位的工人入岗前都要获得专门的技术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除此而外,德国海通过《童工法》很好的解决了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这在其城市化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这里还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职业培训机制,美国大力投入并支持职业培训,以工作在在一线的老师授课,来培养工人丰富的实践经验,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同样被高度重视。这无疑是美国经济发达的因素之所在。

6.国外消防经验借鉴 篇六

专家表示,借鉴国外城镇化发展经验,城镇化的推进需要走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保护自然生态和文化特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并举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此外,在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需要避免贫民窟和城市病问题的出现。

发挥“后发优势” 实现绿色发展

从国际经验来看,城镇化一般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表现为人口向城镇集中,并因此促进村镇发展为小城镇,小城镇向小城市转化,大中城市的规模日趋扩大。第二阶段主要表现为人口流向城市的速度加快,大中城市迅速发展,小城镇发展速度相对减慢。第三阶段人口继续向城市集中,但速度变慢,主要以流向中小城镇为主。同时,大城市人口也向小城镇迁移,由此推动小城镇快速发展。

以欧洲为例,欧洲的城市独具特色,注重空间合理布局,重视公共服务和人居环境,崇尚保护自然和历史风貌,致力于城市体系协调发展。近些年来,欧洲城市更加注重智能、绿色、低碳,努力探索现代城市发展的新方向。

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表示,欧洲城镇在文化历史的传承、规划体系的完备、管理和经营城市的理念等方面,有很多值得学习的经验。中国需要告别以短期行为促进城镇发展的时代,通过改革来促进城镇治理和规划的完善,实现城镇发展方式的转型。借鉴欧洲城市发展经验,中国需放弃很多传统的城市管理理念,从加强公共服务入手,改革城市治理结构,更多引进市场化机制来促进中国城镇发展。

专家认为,中国是一个资源短缺比较严重的国家,城镇化速度加快必然给耕地合理利用以及资源保障、环境保护等带来一定挑战。在城镇化建设中,必须认真解决资源短缺、环境脆弱与城镇化发展的矛盾,大力提倡建设低碳都市、绿色城镇,走资源节约型的城镇化发展道路。

对如何实现低碳、绿色城镇化发展之路,李铁认为,实现低碳发展的主要问题是成本太高不易推广,并且容易被形式化,单纯追求视觉的“绿色”、“低碳”效果却不能从根本上降低能耗节约资源。要正确借鉴欧洲经验,实现低碳发展必须把握三个因素:一是政府的引导;二是市场的作用,三是正确的消费观念。

社科院可持续发展研究所所长潘家华表示,我国城镇化建设可以汲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发挥“后发优势”,避免发达国家高排放高污染的发展方式。另外,必须要有一种低碳、可持续的创新意识,并让国内消费形成低碳、环保理念。

警惕贫民窟城市病两大问题

专家表示,城镇化涉及经济结构调整、社会结构变迁、城镇合理布局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从国外城镇化发展来看,有两大较为突出的问题值得高度关注和警惕。

“一是贫民窟现象,例如拉美地区,贫民窟现象较为严重,国家中等收入陷阱很大。二是城市过分集中带来的城市病问题。”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主任慕海平表示,城镇化过程中这两大问题需要高度关注。

慕海平认为,贫民窟本身是可以避免的,它不是必然的。贫民窟出现的两个主要条件是:农民失地和社会政策不到位。以巴西为例,巴西的农奴制解除之后,失地的农奴直接进入城市,没有土地后,城市的社会政策跟不上,就形成了贫民窟。社会政策和土地制度紧密相关。另外,对于城镇化集中所带来的交通拥堵、人口过度集中等城市病问题,只能在某些方面能够较好解决,很多问题难以避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

7.国外消防经验借鉴 篇七

一、纳税评估概述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精细化、科学化的管理手段, 对加强税源监控、推动稽查工作、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1. 纳税评估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 构建和谐的税收环境。

纳税评估较之税务稽查而言赋予了纳税人更多的知情权、解释权和询问权, 变传统权力型管理为科学交互式管理。同时, 通过纳税评估可以更具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和宣传, 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另外, 纳税评估还可以为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 从而为税务机关的分类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础。最终形成通过纳税评估优化纳税服务, 通过优化纳税服务促进诚信纳税的良性循环, 营造一个和谐的税收环境。

2. 纳税评估有利于提高税源监控能力, 强化税源管理。

具体而言, 纳税评估可以发挥以下作用:一是通过纳税评估可以提高申报质量, 防止或减少虚假纳税申报现象的发生。二是为解决“疏于管理, 淡化责任”的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税收管理员及时搜集纳税人相关信息, 确定管理重点, 明确工作责任, 使管理工作环环相扣, 不留真空。三是纳税评估可以为税务稽查指引方向, 使税务稽查的目标明确, 重点突出。

3. 纳税评估有利于加快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首先, 纳税评估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其次, 纳税评估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另外, 纳税评估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工作信息化建设。

二、主要发达国家纳税评估的经验分析

纳税评估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 在发达国家运用较早且较为成熟。目前, 新加坡、英国等国家在税收征管中专门开展纳税评估管理, 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采用以计算机审核评估为主要核心的涉税评估体系。通过研究经济发达国家开展纳税评估的情况, 可以得到许多值得借鉴的做法和经验。

1. 纳税评估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和规章作为制度保障。法规是纳税评估权力的来源, 也是纳税评估效率的重要保证。

2. 纳税评估必须有完善组织体系作为其实施保障。尤其是在机构的设置方面, 简明合理的机构设置是效率的前提和保证。

3. 纳税评估必须以计算机应用为依托, 以信息化手段作为技术保障。

4. 纳税评估必须建立科学客观的指标体系。

5. 注重对纳税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是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人力资源保障。

6. 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有效纳税评估的重要基础。

三、现阶段我国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

1. 对纳税评估缺乏统一认识。

一些地方对纳税评估的内涵、作用认识不足, 致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相当多的纳税人并不全面了解纳税评估的意义, 认为和稽查没什么两样, 觉得税务机关是在反复检查而产生反感情绪, 影响了征纳关系。

2. 纳税评估工作的法律地位有待进一步确立。

现行《征管法》没有单独将纳税评估作为一项工作予以明确, 这就使得在实际工作中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得不到确认。

3. 信息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

目前在信息来源上存在三方面限制。一是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范围偏小, 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内容单一。二是信息的横向与纵向交换不足, 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仓库”。三是纳税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较差。

4. 纳税评估指标存在一定局限性。

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确定行业纳税平均值, 这实际上是企业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 企业产品类似程度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 企业还经常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的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和评价很难合理认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5. 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的纳税评估人员均为一人多岗, 除正常的纳税评估工作外, 还须承担企业的各类涉税管理事项, 难于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工作。

6. 计算机依托不足, 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软件。

目前全国广泛推广应用的中国税收征管系统 (CTAIS系统) 是基于SYBASE数据库基础上开发的, 而金税工程软件是在ORACIE基础上开发的, 一些报税数据、评估软件还是在FOXPLO数据库基础上开发的, 数据库的不统一, 给信息共享带来技术障碍, 大量的评估信息搜集靠手工操作录入, 效率低下, 差错率高。

四、完善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1. 加大对纳税评估的宣传力度。

采取多种措施, 让税企双方对纳税评估都有一个准确到位的了解。税务人员应认识到纳税评估是国际通用的一种征管手段, 能改善征纳关系, 加强税源监控, 促进稽查工作, 提高征管质量;纳税人应认识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为改善服务质量的一个载体。

2. 发展和完善社会法制体系。

首先, 应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纳税评估本身的法律地位。其次, 要完善和发展政府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关于涉税信息共享方面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确保纳税评估能有效地从第三方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二是明确政府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有配合纳税评估调查的义务。再次, 要完善和发展与纳税人相应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 如会计制度、社会信用体系等。

3. 拓宽纳税评估信息获取渠道。

首先, 要在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的基础上, 广泛地采集相同或类似行业的涉税信息。其次, 税务机关应完善信息纵向联系, 在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加强配合, 建立内部信息共享的“税务数据库”。最后, 还要最大限度地获取银行、海关、工商、房产等其他政府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涉税信息, 形成定期联网交换信息的工作机制。

4. 完善科学的纳税评估分析指标。

在评估过程中, 除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数据比对等定量分析外, 还要将评估范围扩大至纳税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方面, 实现对生产销售的全方位分析, 并应用经济指标, 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 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 以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

5. 提高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

纳税评估工作的最终实施是依靠评估人员来完成。首先, 要选调思想作风优良、业务水平过硬的评估干部, 以保障纳税评估工作的蓬勃发展。其次, 加大培训力度, 经常组织纳税评估人员相互交流、学习。再次, 实行严格的认定考核制度, 末位淘汰制度, 以及能级管理制度。

6. 提升纳税评估的科技含量, 建立全国统一的涉及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智能化评估软件。

能让税务机关结合各地方、各税种实际, 根据完善的数据仓库, 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营管理水平的纳税人智能化地开展纳税评估疑点分析、计算机选案工作及其他相关评估分析工作。

8.借鉴国外经验实施产业振兴计划 篇八

2007年爆发的美国金融危机引发了一场严重的全球经济衰退。随着金融危机渐渐向实体经济蔓延,中国的经济增长也逐渐感到压力,中国政府快速反应,及时改变经济运行结构,启动扩大内需、调整宏观调控政策,推出4万亿救市计划,具体分派到各个行业就变成产业振兴的范畴。

根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在2009年11月23日科学大会上的讲话,“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新能源产业(包括太阳能、水电、核能、生物质能)、节能环保、电动汽车、新材料、生物育种、新医药、信息产业。

二、发达国家实施产业振兴计划的相关经验

如何加快培育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欧美日等国的成功经验,很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

(一)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

信息高速公路是高速信息电子网络,即通过通信网络、数据库、计算机等组成的体系为用户随时提供信息。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使得美国基础设施建设大为改观,且进一步带动美国高技术的全面发展,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其国际竞争力。

(二)日本的“产业振兴计划”

日本的产业振兴计划以产业和企业为对象,以实现政府产业结构调整和贸易结构目标,以发展重点产业为中心而展开,以促进企业间的竞争力为宗旨。

1、经济恢复期(1945年—1959年):日本物资匮乏,通胀严重,唯有煤炭资源可以开发的情况下,日本采取了“倾斜生產”的方式,就是集中生产煤炭,将生产出来的煤炭用于生产钢铁,生产出来的钢铁又投入到煤矿业。以重新钢、煤两项基础产业为突破口来带动经济复苏。

2、产业振兴期(20世纪50年代):日本政府为实现经济自立的目标采取了产业合理化政策,通过引进技术、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方式提高企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重点是煤炭、话费、造船、钢铁、煤炭等基础产业。

3、经济高速增长期(20世纪60年代至70年年代初):这段时期是日本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时期,通过企业合并、联合提高规模效益,增强竞争力成为这一时期日本的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4、石油危机以后的时期:此阶段产业政策的内容扩大到了信息、社会服务等第三产业及关系环境、民生、地区开发等社会事业领域,产业政策从“硬”政策(对特定产业提供补助、优惠税收、低息贷款等)逐步转变为“软”政策(向社会发布经济展望、提供信息引导企业等)。

(三)芬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芬兰选择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0世纪50年代,芬兰把重点放在造纸业及造纸机械产业。芬兰主要依托于技术创新来推动林、浆、纸一体化的发展,使现代造纸技术及机械制造水平得到整体提升。芬兰在全球造纸自动化和技术创新领域扮演领导角色。

2、20世纪60年代~70年代,芬兰推动现代造船业和先进装备制造业。芬兰的经济发展和产品出口依赖于海运,这就决定了发展现代造船业及先进装备制造业成为其工业化的优先选择。

3、20世纪70年代~80年代,芬兰加快了推动现代化电信产业的发展与技术创新。工业的投资开始在国民经济中下降,电信服务业投资迅速上升,使得芬兰成为欧洲乃至世界上最早推进电信技术创新的国家之一。

4、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实现了向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信息通讯业的跨越。

5、进入21世纪后,芬兰确立了发展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的战略目标,使得芬兰在清洁工艺、能源效率、废物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环境监测等方面拥有全球领先技术。

三、我国推进新兴产业建设政策建议

根据美日欧的先进经验,中国在实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时候,应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法律强制、税收优惠、财政支持、融资鼓励等多种方法和措施创造适于新兴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中国的新兴产业发展起步较早,得到了国家政策和资金的大力扶持,因此基础较为雄厚。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科技创新方面“拿来主义”作风严重、产业布局雷同、低水平建设较多等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体制、市场、政策的综合设计,注重自主创新,加强中国新兴产业人才的培养等方式。

(一)国家层面战略部署,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完善管理和监督体制

1、在产业发展初期,政府的支持决定着新兴产业的发展程度。政策支持应该关注研发和产业化。政府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规划新兴产业的长远发展、促进各地协调发展。政府要有超前的战略思维,抓紧编制七大新兴产业的发展规划,看准高新技术发展的方向,选择集中突破的重点领域和产品,从而为产业的发展指明方向,形成系统化的发展思路与措施。

2、完善相关管理和监督体制,确保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掌握核心技术,重视主流技术的升级。新兴产业内在动力在于知识、技术创新,外部动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激励与扶持政策。设计出切实可行的制度是新兴产业发展成功的关键。

(二)发展新兴产业关键是掌握核心技术,在掌握技术的领域发展新兴产业

1、发展新兴产业关键是掌握核心技术,在掌握技术的领域发展新兴产业。利用边缘市场逐步升级,既要防止过于支持地段市场,又要防止技术标准定的过高。

2、关键技术实现突破。立足国内外资源和瞄准国际科技前沿,加大研发力度,加强产学研合作,组建由政府、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组成的产业联盟。

(三)优化产业结构

1、完善产业链条,促进研究成果转化。鼓励、引导人才流动,指定吸引国内外科技专家、企业家参与科研,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机会。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方式,引进智力和成果。

2、通过产业补贴和基础设施投入改善新兴产业发展的硬环境。利用政府网站开展信息服务,建立技术服务系统,完善技术交易手段,加快建立技术中介经营体系,推动创新成果进入技术交易市场。

9.国外消防经验借鉴 篇九

(一)借鉴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

日本早在1947年就制定了《失业保险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失业的进一步认识,日本开始转变观念,从单纯重视失业后的生活救济转向失业预防和促进就业。为此,1947年制定的《雇用保险法》取代了《失业保险法》。

1、日本促进就业的三项事业

日本雇佣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内容,即失业补助政策、失业预防政策和再就业促进政策。其中日本促进就业的三项事业分别是:

第一、就业安定事业。就业安定事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因经济不景气而缩减规模的企业进行必要的资助,力争其不裁员,尽量内部消化,进行劳动力的“储备囤积”,资助雇主留用和吸纳高龄劳动者,此举既可缩小不同年龄劳动者就业的差别,又可缓解养老金的给付压力;资助就业压力较大地区的雇主挖掘潜力,尽量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资助雇主多招用就业较困难的群体,如残疾人等。

第二、能力开发事业。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是建立公共的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公开失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第二是资助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的雇主及给职工带薪教育培训、休假的雇主。第三是举行现场职业讲习及技术训练,对举办讲习训练的企业主进行援助,对听讲者及取得资格者进行奖励。

第三、就业福利事业。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是资助雇主为因就业而须迁移的劳动者提供宿舍,这称为促进就业住宅。第二是资助雇主对劳动者提供关于就职受雇、调换工作岗位等的咨询服务,和其他的一些援助。第三是为中小企业劳动者设置、管理文娱设施。

2、日本的就业促进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增加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支出项目。按照我国《就业促进法》的政策规定,同样在修改失业保险条例时全面补充促进就业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提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工资补贴等多方面支持,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支持他们开展创业,通过重新就业实现最根本的生活保障。

第二,鼓励失业者尽快就业。如果失业者创业的,可以将他没有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使其有更多资金投入创业。如果失业者通过其他形式就业的,可以保留他们没有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在他再次失业时可以继续使用,使他们不必担心因为提前就业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失。

第三,适当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与多数国家相比,中国可以最长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时间上比较长。在前述提高待遇标准的前提下,建议适当缩短享受待遇的时间,根据失业者本人的参保缴费时间确定,在一个失业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第四,强化再就业中政府的责任。日本法律在规定再就业的事业中,将政府放在核心主导地位,将解决长远性的就业良性循环体系视为战略性任务。日本促进再就业的基本模式是,承认再就业与降低失业率有内在必然联系,政府主导地参与但又调动企业主积极性,以政府拨款扶持配合保险基金自身积累,引导对失业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等待工作岗位的严格挑选。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在我国再就业立法过程中必须首先考虑政府在再就业中的责任,政府是再就业的政策制定者,居于核心支配地位,企业具体负担起吸纳下岗职工的任务,是政策的执行者。由此,应立法明确政府在促进再就业中的责任。

(二)借鉴美国的再就业补贴和就业服务

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于1935年。上个世纪70年代后的能源危机带来高失业,导致失业金支出大幅增长,造成严重的财政危机。在此背景下,政府开始实行削减福利政策,对失业保险的主导方向强调就业促进功能。

利用失业保险政策引导就业方面,美国还有一些较为有效的做法可供借鉴。

1、“一站式”提供周到的服务和培训

1998年克林顿颁布了《劳动力投资法案》,要求各地建立“一站式”就业服务中心,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核心服务和强化服务。强化服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失业者在重新就业后,再次面临失业的困境。“一站式”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工作安置补贴、个人职业发展规划。为了提高求职的效率,还为失业者提供求职培训的指导,如简历、求职信的写法,面试方法,工资谈判方式等指导。这些注重细节的做法为失业者提供了更周到的服务,再加上美国就业信息服务的广泛和便捷,核心服务、强化服务、技能培训形成的“一站式”职业服务带,形成了失业补偿、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的整合系统。

2、再就业补贴激励失业者重新就业

2004年,美国大约有40%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者在26周的待遇给付期内没有找到工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争取连任,布什总统提议加强和保护美国的劳动力,重整美国的就业和工作培训项目。

在总统的经济增长计划中,布什提议向失业者提供再就业补贴,这些补贴存在个人再就业账户中,旨在激励待遇期满的失业者重新就业。补贴标准由州确定,最高可达到3000美元,如果失业者在享受失业保险的13周内找到工作,可以保留补贴作为再就业的奖励。

3、提供再就业服务的资金支持

主要内容包括:

1、再就业服务。如就业咨询、工作岗位推荐、拟订求职计划等。

2、求职补助。当工人需要到外地求职时,可支付其求职过程中食宿和交通费用的90%,但上限为每人1250美元。

3、搬家补助,该计划支付工人安家过程中的某些合理费用。

4、就业培训补贴,为鼓励失业者参加职业培训,参加培训者可额外增加26周的津贴。这些周到的补贴和帮助项目不仅提高了失业者的再就业能力,而且还解决了他们异地求职和就业的困难,增大了失业者重新获得工作的机会。

4、严格的资格审查避免失业陷阱

美国对申领失业金的条件要求大体上与我们一致:就业经历(工资和时间)、注册登记、主观愿意重新就业、具有劳动能力、积极寻找工作、愿意接受提供的合适工作。不同的是,为了缩减申领人数,提高州失业信托基金的偿付能力,美国的立法趋势倾向于严格的资格审核。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美国的失业保险机构要求失业者履行定期汇报求职情况的义务,如经审查失业者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懈怠寻找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合适工作,就会被取消资格。

五、我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措施

首先,针对我国的一些特殊失业群体,政府采取了或正在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体现政府对促进再就业的高度重视。下面主要列举了国企下岗职工,农民工失业群体,以及近几年提出的新失业群体在面对失业时,政府采取的相对应的举措。

(一)针对国企下岗职工的措施

目前国企职工下岗的高峰期已经过去,国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并轨到社会化的失业保险制度。在最初,为缓解就业压力、保障国企下岗职工的生活,政府建立了一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低保”。在当时,长春市“万名国企下岗员工进民企”,参加招聘会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15000多人,其中有4600多人达成用工协议。目前,“三条保障线”并轨为“两条”,是政府在逐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当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在体制转轨时期的一种过渡性安排。目前国企职工下岗的高峰已经过去,失业保障制度已经普遍建立,各项促进再就业的政策已经开始发挥实效,人们就业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从就业形势上看,并轨过程中,未实现再

就业的下岗职工转为失业人员,肯定会给再就业形势带来一定压力,有可能带来失业率的攀升。因此,政府周密处理好了并轨人员再就业、社保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使他们在就业有政策和资金的支持,那些与国企解除合同的职工也得到了补偿,基本生活有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就业局势和社会的稳定。

(二)针对农民工失业群体的措施

2011年1月1日起,农民工群体将首次正式被纳入中国的失业统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期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和通知,今年起中国将建立全国的就业监测信息制度,并扩大失业登记的范围,失业的农民工将进入失业登记管理体系,并享受相关就业引导和税收优惠政策。所有采集到的信息,将通过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和金保工程电子网络,自下而上逐级传递,各地劳保部门网络终端同时肩负着核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职责。我国在推进农民工就业方面所做的举措主要有:

一是强化就业服务,让农民工就业有门路,求职有信息。可以建立完善信息互通、共享的服务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流动市场,方便农民工了解市场的需求,在职业技能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与提高。

二是部署开展大规模的农民工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技能。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有利于促进失业农民工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政府要加强职业培训的宣传,鼓励农民工进入与市场经济需求紧密的技术培训中;政府也应当组织一些免费的培训活动,来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

三是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稳定在岗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在一些地区,政府要求在近期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地区适当降低保险缴费费率;并要求劳动力输入省份,将一些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后失去工作的农民工也纳入失业登记。

四是制定落实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一些地区农村信用联社与劳动、财政等部门展开互动,将下岗再就业贷款支持对象由下岗工人扩大到返乡农民工,依据下岗再就业的贷款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增强其创业能力。

五是进行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的专项行动,保障农民工求职的合法权益。要提醒农民工,求职要找正规机构,进城务工要预防“黑中介”陷阱;了解基本的自身权利,在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理解合同内容时,农民工切忌不要轻易签订劳动合同,可先向劳动部门或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在务工过程中遇到侵害合法权益的事件时,务工人员可向当地劳动保监部举报,还可申请法律援助服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有关部门可不再审查其经济情况,直接受理。

六是要大力发展城市和农村的服务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能够吸纳很大一部分农民工。可以根据地区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发展各个领域的服务业。在增加就业岗位方面,还可以发展物业管理、社区商业便民连锁、城市公共设施维护及保洁保养、城市公共秩序维护、家政服务、早点工程等六条就业绿色通道等。

(三)针对新失业群体的措施

首先,对“新失业群体”进行界定是很有必要的。“新失业群体”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清华大学的孙立平教授于2004年在“关注‘新失业群体’”一文中提出的,但是目前国内关于“新失业群体”的研究,无论在政策制度层面还是在理论认识上都较为缺乏。一些学者界定“新失业群体”指这样一个社会失业群体,他们大学、高中、初中甚至更低学历或者肄业后处于准失业状态,没有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经历,面临各种“制度真空”,并日益成为中国未来失业人口的主体,从而必将会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了避免“新失业群体”带来的社会风险,以及保障这一群体的就业权益,需要尽快解决这样严峻的现状。下面针对这一群体提出一些相应的举措。

第一,开展职业指导,建立系统的就业培训体系,不断提高就业竞争力。加大职业教育的投入,对那些能提供有效就业培训的企业以税收优惠,同时通过提供再次安置的就业津贴来鼓励失业劳动者流动,实现地区间的良性互补,不断提高其就业的竞争力。

第二,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发布机制,努力减少摩擦性失业。一方面通过成立各级政府就业信息库,不断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交流平台,做好就业信息分析预测工作;另一方面,各级高校也要建立有效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按照各学科和专业的自身特点,并结合市场对劳动力的实际需求,不断提高就业信息的指导性,努力跟上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满足市场经济进一步改革的需要。例如,一些高校设立自己的就业服务系统,为即将毕业的学生提供就业信息,促进了高校毕业生的积极就业。

第三,尽快建立符合“新失业群体”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优先选择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加大对这一群体的救助,在制度上对他们实行就业保障,努力解决其生存困难及存在的精神压力。

第四,政府一方面要做好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划,通过合理的引导来加强各高校各学科和专业的设置,逐步改革过去脱离社会需求的计划指令的做法,通过各就业信息网络来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各高校要立足自身的特点,在坚持面向社会和市场的前提下,按照就业需求来优化教学资源的配置,开设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专业,将大学生的就业放在重要位置,努力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

(四)我国政府在促进再就业过程中的可行举措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以及各种弊端的涌现,由市场配置劳动资源的局面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就业作为一种生存之本,是政府工作的重心,也是确保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体现。我国要不断地完善失业保险在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性,尤其要做好现阶段失业保险在促进再就业的工作。通过合理规划,推进再就业工程,来促进失业人员的有效就业,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我国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正在稳步地推进劳动市场的有序运行。

1、政府通过调整职能创造再就业机会

政府应该整合各个承担失业保险和就业帮助的职能部门,使他们承担起发布就业信息、指导就业政策、职业介绍和培训的工作。政府应当致力于创造再就业的机会,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信息沟通提供便利条件,举办各种专业、技能、上岗的职业培训等,使失业人员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就业帮助是一种需求量大且种类繁多的工作,单纯依靠政府难以完成。因此,政府应通过政策支持及提供适当就业援助和扶持,培育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来承担一部分就业帮助的功能。

地方政府采取灵活多样的财政政策,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地方政府应建立就业扶持资金,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此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费用、特困群体就业补助、职业介绍的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再就业人员的培训费用及促进就业的奖励。

2、利用失业保险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改革现有的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发放办法,从以往简单的生活保障转化为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由消极保险转化为积极的失业保险,使失业者重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缓解失业压力。比如:提高失业保险金用于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的比例,提高失业者的素质和技能;对提前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灵活发放失业保险金,对有可行创业计划的失业者,可考虑一次性发放多月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其创业资金等。因此,在保证每一个参保失业者得到基本失业救济金的前提下,要适当增加对就业介绍、就业培训的支出,也可将失业保险金用于创造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特困群体临时就业,既

解决当前安排就业所需资金紧缺的矛盾,又提高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更有效地使用失业保险资金。

3、完善的就业信息网促进劳动力的流动

为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在更大的范围内配置人力资源,应最大限度地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建立遍布全国的就业信息网,为失业者提供最新、最全的就业信息,从而为择业者增加选择的机会。例如针对农民工建立和完善其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有利于缓解当前严峻的就业矛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有利于缩小城乡信息差距,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存在的问题;同时满足社会对信息资源利用的迫切需求,真正做到运用信息服务有序引导农民工流动。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完善,劳动者可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流动。

4、适当调整企业费率来稳定就业

可以参照美国实行的“经验税率”,在我国的一些企业试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鼓励用人单位稳定用人、减少裁员。实行浮动费率,就是根据企业解雇员工的数量及次数来决定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一方面有利于鼓励用人单位减少裁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加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当前,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暂时困难,一些企业处于亏损的状态,就不得不进行裁员。这时政府可以适当降低失业保险金的缴费费率,以减轻企业的负担,积极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失业保险税率为应税工资总额的5.4%。但允许各州根据企业解雇人数确定其缴纳失业保险税率的办法,企业在上一时期解雇员工越多,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税率就越高,反之,则低,以此鼓励企业尽量保留雇员和限制企业的解雇行为。

5、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保障促进再就业的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个省、直辖市开展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由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扩大到了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以及小额贷款的贴息,试点时间为三年。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定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现存的失业保险立法滞后的情况,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的发挥也显得十分必要。下面是需要完善的想配套的服务体系:

1)完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我国劳动力具有绝对数量多而相对综合素质低的特点,普通劳动力供给严重过剩,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技术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严重匮乏。

2)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不完善,就业培训针对性差、就业信息不畅、职业中介机构混乱、劳动法规不健全而且难以贯彻落实。中国要大力发展公共就业服务,逐步建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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