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条例的汇报

2024-09-17

落实条例的汇报(共8篇)

1.落实条例的汇报 篇一

关于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工作汇报 加强农村文化体育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树立文明新风的有效手段,对于我镇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在县文体局及我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星城镇农村文化体育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颁布以来,我们重视和加强了文化阵地的建设和管理,规范了民间业余社团的成立和他们活动的开展,基本队伍得到了巩固,定期对文化市场进行了摸底,对证照不全的业主及时进行相关整顿,成立了不可移动文物管理领导小组,将送图书、送电影、送文艺下乡活动普及到各村(社区),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农家书屋的建设丰富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文化体育事业的发展呈现一片繁荣。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作为望城县乃至长沙市经济发展比较靠前的乡镇,星城镇的农村文化体育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与农民精神文化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文化体育服务体系不健全,精神文化食粮供给不足,农民看书难、看戏难、开展活动难等问题较为突

出,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变。

一、我镇公共体育设施基本情况

1、我镇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现状:我镇有农村书屋四处,共有藏书近6万册。建有体育场地34个,分5种类型,其中:羽毛球馆2个、健身房2个、游泳池3个、保龄球房1个、篮球场(含学校)25个、大型绿化广场1个。

2、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近几年来,县政府加大了对全民健身点建设的投入力度,下发了文化物资和体育设施。仅去年一年我镇就在腾飞村、黄田村和东马社区三个村(社区)发放并督促安置了县文体局下发的篮球架等多种体育设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我镇现有体育场馆建设的总体水平,与我镇的综合实力并不相称。从数量上来讲,在一个拥有5万余人口的乡镇仅仅有三十多处体育场地是远远不够的。从质量上看,新建场馆比较少,不少设施比较陈旧,利用率不高。从体育项目设置上看也比较单一。虽然在新建的楼盘内有一些综合性场馆,但开发商为维护业主利益,无法做到对全镇人民开放。即便有些社区和学校有一些对外开放的体育设施,但是其中部分场地还属于非标准场地,管理水平也不高。

2、体育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开展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需要大笔资金投入,但是我镇文化站缺乏可支配的财力

物力,资金来源窄,既无经济来源,也无固定资产可以盘活。每年在全镇开展的大小活动都要依靠镇政府酌情拨款,体育设施建设需要的大笔资金仅靠镇政府有限的拨款无法真正得到切实解决,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即便是现有体育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费用也无法全部落实。

3、充分利用各种体育设施、场地全方位为社会提供服务等方面尚需努力。部分体育设施分布在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内部,如学校内部的体育场馆等,这些设施大多只为本单位人员服务,封闭管理,不对外开放,不能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用。由于多年形成的管理模式和体制,靠一般性宣传很难动员和说服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设施无偿提供社会使用。

三、几点建议意见

1、明确政府职责,加大对已有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政府要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设施所在村(社区)的职责,正确处理好公共体育设施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关系。依据星城镇项目多,建设任务重的镇情,要坚持适度超前原则,结合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制订出总体布局和建设规划;要留足体育设施用地控制指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同时镇政府及各村(社

区)要运用各种形式,采取不同的方式,多途径、大范围、强力度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并成为全镇村(居)民的共识。

2、增加投入力度,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政府应加大对文化体育建设的投入,同事也要积极探索创新建设、管理的新路子,引入市场化、社会化的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投入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元化发展道路,建设一批高质量的体育场馆,以有偿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方式,向公众开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夜增长的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

3、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证可持续发展。政府应牵头,引导各村(社区)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制度,整合现有人员(如,乡镇文化管理人员、村级文体负责人、各设施点的管理人)建立督促管理队伍,并对现有公共体育设施特别是在重建地和小区人口密度大,设施负荷大的点要落实专人负责,保护和维持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转。

4、坚持社会共享,提高体育资源使用率。坚持体育资源社会共享原则,积极拓宽学校、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途径和办法。各处公共体育设施要继续强化服务意识,创新载体,提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效率。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体制,各相关

职能部门,要在政府和文化站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对已建成开放的体育场馆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要积极探索新建体育场馆运作模式和运行机制,以不断满足群众的体育健身需求。

2.落实条例的汇报 篇二

一是不断深化个性化服务。

要建起《老干部“两高期”个性化服务方案》,对每个老干部的身体状况、医疗方案、服务重点、个人需求、子女联系方式等,逐一登记造册,从学习教育、医疗保健、生活保障、日常管理等个方面,明确服务重点,细化服务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研制开发“老干部个性化服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综合、网络办公、统计查询、政策指导等工作,努力实现个性化服务、信息化管理、规范化落实的目标;要分别成立理论宣传组、生活服务组、医疗急救组、维修保障组,分片到户,责任到人,有针对性地帮助老干部解决问题,达到服务工作与老干部需求对接。

二是大力开展精神慰藉服务。

定期请军地心理学专家为老干部讲授心理卫生知识,利用电视视频系统定期播放老年人常见疾病预防、日常保健等健康知识,组织老干部相互聊天、感悟人生、交流体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及时帮助老干部化解心理矛盾、缓解心理压力、解开思想疙瘩。组织开展书画、歌咏、棋牌、钓鱼、门球等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陶冶老干部情操、愉悦老干部身心。与驻地司法、公证部门联系,开通老干部法律服务热线,及时受理老干部遇到的涉法问题,定期为老干部开展服务。

三是积极引进社会化服务。

3.落实条例的汇报 篇三

[关键词] 电子注册 学籍学历 信息公开 民主法治

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落实好《条例》,其意义重大。《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体有了更加明确和广泛的规定;对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需要进一步完善。

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按照公共管理的管理理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具有外部性的公共物品,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一个信息服务平台。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面。是深化政府行政管理改革,实现教育公平,建立规范、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规范高校办学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化水平。

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是学生取得学籍、制作及核发学历证书的基本依据。一经注册,即在教育部授权的网站上公开发布。国家予以承认和保护。社会及用人单位可通过互联网直接对学籍学历证书进行验证。

一、我国高等院校学籍学历管理的简要回顾

学籍学历证书管理改革的历程,是随着民主政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教育行政管理由管制向服务、封闭向阳光、由人治向法治、由权利向责任的转变历程,政府信息公开从一种自觉行为,向依法行政的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注册制度开始于学历证书注册。并逐步扩展到新生和在校生。

我国于2001年12月加入WTO组织,在五年过渡期后(即2007年)将全面履行开放教育服务市场的承诺。 5年来,国家教育部积极准备履行WTO有关承诺,不断完善学籍学历证书管理制度。2001年2月5日教育部正式颁发了《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暂行规定》。从2001年9月起,全国开始实行各类高等院校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做出了相关司法解释:“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刑”。从而严格规范高校“出口”。有效杜绝了伪造证书行为。

从此,学历证书制度有了法律依据,由单一行政手段走向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并用的综合管理。

2004年开始, 教育部开始了对其源头和过程的管理,开通了新生名单核对系统,对新生学籍进行电子注册,要求“各高校对每年入学报到的新生信息,在网上与教育部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名单数据将作为今后毕业生学历证书注册的依据。”

2007年(在WTO五年过渡期后),教育部进一步加强对其源头和过程的管理,要求对各类入学新生在校生进行电子注册。

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也是对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延伸,把新生和在校生一并纳入注册系统进行管理。提前在高校“进口”处严格把关,维护高考以及学历证书的权威性。有利于防止和避免了源头、结果及过程中的腐败。

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广泛;对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对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7年教育部要求对各类入学新生进行电子注册并在网上发布供查询。从而开始全面实施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二、实施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意义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以法规形式对信息公开做出要求,改变了以往信息公开由部门、行业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软约束,提升为受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约束。(如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实行学籍学历证书的电子注册是国家行政管理转向公共管理、落实《条例》,构建和谐社会,加快高等教育的民主建设步伐的具体体现。对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公共事务参与权和监督权,使之逐渐形成一种影响社会运行的权力,进而让行政权力的运作真正置于阳光下,有着重要意义。

(一)、从宏观上看:1、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是高等教育管理信息化、规范化、透明化的重要手段。是政府信息公开重要平台。它能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共事务参与权和公民监督权,对于维护教育公平、建设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强高校的民主政治建设,树立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改变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意义重大;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2、确保了我国学籍学历证书的真实、合法、有效。方便的网上查询服务,便于我国与国际上的认证机构进行沟通与合作,开展国际联合打假(2007年我国与新加坡开展联合打假),从而有利于共同建立跨境教育的质量保护体系和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新秩序。同时,对于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化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教育合作,促进教育服务贸易的扩展,抓住WTO过渡期后我国教育输出的良好机遇,大力发展正在升级的教育的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3、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施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使信息公开所天生具有的反腐败特性得到有效发挥。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权力学理论视角看,权力天生具有腐败的特性。

实施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规范了从招生网上录取、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管理、直到学生学历证书取得全过程中高校行为,最终实现了高校学生入学到离校的全程信息化规范管理。把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链上的各级、各环节所有行为都置于阳光下;从而有效预防和治理教育领域的腐败。

(二)、从微观上看:

1、实施高校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强化了政府的监管职责,保证高等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维护了高考的权威性。有利于规范、监督和检查各省招办录取工作、高校学籍异动管理工作、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 (如休学、复学、退学、留级、转学、转专业、专升本) 等环节中的行政行为 。防范学籍隐患。避免纠纷。2、促使高校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和技术等方面发生根本性变革,更加有力地推动高等院校管理及教学管理的全面创新;有利于各高等院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按自己的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人才,并通过自己的学位委员会审核学生毕业资格,实行教学与质量的过程管理。有利于促进高等院校的内部改革。有利于加快教育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全面履行WTO的有关承诺。3、由于注册制度本身的具有政策与法规性, 专业性,、周期性、时段性,从而规范了工作的内容、程序和节奏。有利于尝试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员化管理。

三、实施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的主要问题

(一)、对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尤其是在新形势下如何落实《条例》,做好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化水平、推进教育输出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重视不够。虽然,以往教育部曾先后下发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新生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及《关于维护高校稳定大局,切实加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7年9月教育部又专门下发了《高等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政策告知》要求各高校在新生报到处、宣传橱窗、图书馆、食堂等学生集中的公共场所张贴,让学生知晓国家政策,知道自己为何种类别的高校录取,有无学籍,毕业证书为何样式等, 意以加强宣传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政策;杜绝乱招生,提早避免学籍隐患,损害学生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情况发生。但仍不少高校重视不够,宣传不够。

(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的人员不够稳定。由于对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重视不够,有些高校对该工作所具有的法规性、专业性、规范性、稳定性、周期性认识不足,频繁更换学籍学历管理人员,因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影响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的按时完成。虽然教育厅屡次培训,期期见新人的状况。同时,职责权限和内部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理顺。

(三)、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经费投入不够。有的高校因经费或因观念、因不懂,因而对硬件的投入不够。有的将计算机作为一种待遇,按职务配置,多人共用、配置低端,既影响效率,也影响高校自身的形象。

(四) 、信息发布机制(如查询服务)有盲区。1、补交清学费的学生领取的毕业证存在8个月盲区。学生在补交清学费领到毕业证后 上网查不到信息。一些服务意识好的高校,为补交清学费的毕业生实行每月一次的毕业证办理工作,但是由于教育部每年只进行两次注册(6月、10月)。所以上网查不到信息。2、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而存在盲区。招生录取中的遗留问题处理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而形成盲区。事实上,每年在学籍电子注册期间,不少高校都遇到高校经省招办录取的考生,在教育部录取库里无该考生录取数据(或录取数据有误),而这些大多数是遗留问题处理结果。3、查询收费不利于公众使用学籍学历证书信息。

四、改进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的对策

(一)切实转变服务观念。

1、树立法律意识、创新意识、学习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学习落实《条例》,更新管理理念;2、建立岗位配置的新观念,转变硬件的职务配置。加强业务人员的计算机操作和政策业务培训,充实提高人员素质和办事效率。3、树立开拓创新的观念,积极开发与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平台相匹配,具有可扩展性和兼容性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教务信息管理系统。

(二)加强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机构建设,认真落实《条例》,确保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主动性、完整性。应根据《条例》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按项目管理原理制定并优化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流程。实现工作的标准化和程序制度化。避免不作为,推行行政问责制。从而及时发布新生(毕业生)学籍学历证书注册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主动性、完整性。

(三)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相对经常化(单、双月制)。清除查询服务的盲区。

2007年教育部要求对各类入学新生进行电子注册并在网上发布供查询。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条例》强调了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主动性。《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八条规定了具体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行政主体范围“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适用本条例。”等。

而由于不同的学历教育形式(如:普通全日制、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存在入学、毕业、学费清交、学业完成等的时间差异。因此有必要使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经常化。避免因上述不同的时间差异而耽误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的及时上传和注册。尽可能让新生(或毕业生)能在收到取得学籍(或学历证书)一个月内(或更短时间),在网上查到是否注册的信息,避免已交学费(或学业完成)后,才发现无学籍(或学历证书不实)的情况发生。

若短期不能实现经常化的,也应考虑通过增加补报时间的方式,确保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主动性、完整性。如在成人(普通、自学考试)高校注册时,增加一天为普通(成人、自学考试)高校补报时间。以便能及时上传、注册并及时公布。

要落实《条例》,确保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主动性、完整性,教育、教学部门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国家教育部已公告改变今年普通高考填报志愿方式,从规则上为减少普通高考考生高分落榜等遗留问题提供一种可能,但各教育、教学部门还应从多环节入手,严于自律,督促及时披露的遗留问题处理时间和处理结果;尽量避免遗留问题的产生,从而缩短处理遗留问题的时间;及时准确地向教育部上传录取的学生数据(尤其是遗留问题处理结果)。

(四)、注册信息实行免费或部分(注册信息发布后的1~2月内或学籍查询)免费查询。落实《条例》,需要建立与信息公开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氛围,对此政府责无旁贷。实行注册信息免费(或部分)查询,有利于初期的政治文化建设。是行政机关积极鼓励信息相关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落实《条例》“主动公开”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培养公民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习惯。

同时,高校应结合落实《条例》,在新生入学教育中增加培养公民意识、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教育,从新生入学开始就学会上网查验自己的学籍。这对于在弱势人群中,营造政治文化氛围尤为重要。社会和家长有责任敦促新生、毕业生上网查验自己的学籍、学历证书。

五、结语

学籍学历证书注册制度不仅仅是实现高等教育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和技术工具的更新;也不仅仅能使政府行政管理信息化、规范化、透明化、对实现管理流程再造有积极的意义;从深层意义上看,对维护教育公平、建设和谐社会、保障公民知情权、公共事务参与权和公民监督权,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反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对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大力发展正在升级的教育输出这一新兴产业其意义更为重大。

同时,民主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除了法律层面的完善外,还需要加强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文化建设,而那,则将有一个更长的路要走。在思想上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行动上有所作为。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美] 拉塞尔 。M。林登。无缝隙政府[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王声军。新形势下高校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探讨 [J]。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

4.落实条例的汇报 篇四

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八章62条,内容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校车的定义,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发展公共交通,国家支持校车服务的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校车安全标准的制定以及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责任,以及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等。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政府领导的责任。整个条例贯穿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原则。要求政府:一是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二是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达到上述两个条件的农村地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三是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一是教育部门负责受理

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二是公安部门负责参与审查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校车驾驶资格、校车通行安全管理及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三是交通部门负责参与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整治校车通行路段安全隐患,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三)明确了校车服务提供者。一是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二是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四)明确了校车及驾驶人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

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五)明确了学校的校车乘车安全主体责任。一是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二是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三是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六)明确了校车安全的法律责任。对校车提供者、驾驶人等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对政府、各部门、学校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明确提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我市校车安全管理的现状

全市共有接送学生车辆380台,涉及学校和幼儿园110所,乘坐学生和幼儿约15700人。按《湖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已办理校车专用标牌车辆45台。标准校车只有34台,其中楚捷公司31台、幼儿园自购3台。对照《条例》,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符合校车资质的车辆少。《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4月5日)起施行。但我市标准校车只有34台,不到接送学生车辆总数的10%。即使考虑过渡期,按省政府337号令取得校车资质的也只有45台,占接送学生车辆总数的11.8%,远不能满足需求。

二是符合资质的校车驾驶人少。我市现在的34台标准校车都是大型客车,但只有——人持有大客驾驶证,只占——%。

三是校车通行线路存在安全隐患。绝大多数接送学生车辆没有固定线路和停靠站点,有的通行线路达不到客车通行标准,有的没有固定接送对象,招手即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三、相关工作建议

《条例》规定自施行之日起90日内(即7月5日前),原有的校车及校车驾驶人,应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为了在9月份新学年开学前,规范全市校车安全管理,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成立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

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和安全工作的市领导任副组长,教育、公安、交通、安监、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具体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政府领导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教育、公安、交通、安监局部门依职责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要的财政资金。税务部门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审计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核算校车运营成本,制定校车服务补贴办法,明确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二是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这是《条例》倡导的学生乘车模式。建议在我市熊口模式的基础上,由交通部门将客运车辆运行线路延伸到村组,由客运公司在上下学时段统一调配车辆,加挂“学生用车”标牌接送学生,其它时段参与线路营运。并出台对接送学生的客运车辆适当补助或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明确校车运营模式。市内现有二种校车运营:一种专营模式(楚捷模式),即组建学生用车专营公司,由公司统一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专门承担学生接送工作,不参与其他业务营运;一种学校专用模式,即学校和幼儿园自购校车接送本校学生。考虑校车运营成本和安全管理难度,建议在浩口、杨市“公司运作,政府补贴”的试点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在全市推广专营模式。

四是规范校车运行线路。建议由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牵头,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校车使用规划,明确校车运行

线路。在9月份新学年开学前,由交通公路部门整治校车通行路段安全隐患,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五是开展部门培训和社会宣传。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解读《条例》,做到知晓法规规定、知晓工作流程、知晓法律责任。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开展校车交通安全教育,编写校车交通安全手册,提醒广大学生乘坐校车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公安、交通部门要深入校车运营企业,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同时,要紧密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规定,努力提高《条例》社会知晓率,积极倡导全社会自觉礼让校车,努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的氛围。

5.落实条例的汇报 篇五

一、以学习宣传为先导,扎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省市两个条例颁布实

施以来,全区上下以学习宣传为先导,加大了贯彻力度。一是强化城管队伍学习培训,邀请江苏省建设厅、苏州市城管局的法制专家讲解条例,组织城管队伍进行专题培训,全区700名城管执法人员通过了局内自查和全市城管系统的两次闭卷考试。二是进一步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在《吴中报道》栏目定期开展宣传,播放贴近生活的如临街商户乱倒垃圾、施工单位偷倒建筑垃圾、整治收旧污染等系列短片,以生动活泼、富有创意的形式宣传条例。三是积极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向城区沿街经营户分发《致城区沿街经营户的一封信》,广泛开展宣传进社区、进城乡结合部、进民工子弟学校活动,先后举办了五场宣传展,现场发放1万多份资料;在城区和各镇街道设置了现场宣传点16个,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5500份,接受市民现场咨询万余人次,拉挂横幅45条,并在盘蠡路两侧沿线所有灯箱广告设置了条例宣传,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二、以提升城市品位为目标,扎实抓好市容环境的整治改造

根据区委、区政府做优做美吴中城区的要求,结合示范路、达标路建设,大力度推进以建筑立面、绿化景观、灯光亮化为主要内容的主干道街景改造和老住宅区综合改造。一是高标准实施立面改造。对城区迎春路、盘蠡路、水香街和月浜、苏苑新村南区、吴中苑社区等5个老住宅区进行的立面改造,完成了临街189家商铺的玻璃门、卷帘门改造,遮挡两侧空调外机1542只,迁移屋顶太阳能热水器11套,平改坡26栋,粉刷整新墙面38栋、39万平方米。二是对东吴北路的夜景灯光实施系统性改造。对计委大楼、东吴塔等已有夜景灯光进行更新改造,增设了电信大楼、外经贸局大楼、汇盛住宅楼和长桥大桥的夜景灯光,东吴塔新安装的3600套(个)可以不断变幻的彩灯,成为苏州南城的一大景观。三是稳步推进绿化建设和改造。完成苏震桃公路、越湖路、友新路高架下、205省道等主干道和出入口及居民区绿化工程,新增绿化面积66.7万平方米,对迎春路、苏蠡路、宝带路、盘蠡路、太湖路等主要道路和居民区实施绿化改造,改造绿化面积3.7万平方米,进一步提高了城市绿化景观水平,美化了城区环境。

结合开展“洁净家园、美化城市”活动,进一步加大市容环境整治力度。一是河道整治保洁。去年完成河道清淤6820方,修补驳岸202米,打捞河道垃圾近2000吨,换水、排水总量超过5000万吨,明显改善了河道水质和水环境质量;投资5150万元,完成西城区的污水收集工程,东城区道路的污水收集工程和北干河以南2.8平方公里居民小区的雨污分流工程。二是建筑工地环境整治。所有建筑工地实施围栏作业,封闭施工,并规范了物料堆放、车辆运输队等行为。三是道路秩序整治。对城区116个早餐、自行车修理、电子信息亭实行规定地点、规定时限、统一设施、统一标识管理,在交警部门的协助下,对人行道、部分慢车道划出泊位945个,缓解停车难问题。四是户外广告整治。城区结合街景改造,对沿街广告招牌进行统一设计、规范设置、规范管理。二年来,共拆除违法设置的广告招牌2108块、破旧雨蓬300多只,并重新统一规范设置了广告招牌,保证了街景改造的顺利进行。市条例实施以来,我们把这一工作延伸到乡镇,组织了大规模的镇区广告整治,其中东山镇拆除违法设置的广告招牌132块、破旧雨蓬86只;木渎镇拆除违法设置的广告招牌959处、破旧雨蓬21只;胥口镇拆除违法设置的广告招牌180块、破旧雨蓬85只。

三、以推进城管上水平为重点,扎实抓好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

一是强化队伍建设。坚持执法人员周学习、年度轮训,新录用人员上岗培训制度。队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去年通过了城管队伍规范化建设省级验收。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过错追究等六类行政行为,依法行政工作得到加强。今年,受理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许可申请759件,准予许可445件,占58.6%,不予许可314件,占41.4%。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的制度,许可结果在服务中心网上公示。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495件,其中简易程序485件,一般程序1010件;市容类247件,交通类721件,规划类25件,工商类12件,行政处罚案件的整体质量较好,没有一起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案件。

四、以改革创新为抓手,扎实抓好管理制度的落实

按照建立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要求,不

断创新城市管理方式,推动城市管理由突击型管理向长效型管理转变。一是建立健全市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出台了“吴中区市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初步健全了市容环境管理网络;根据管理关口前移的要求,实施

了《吴中区城区道路和高速公路出入口及沿线两侧行业指导规划》,进一步完善了长效管理,促进了服务业繁荣和市容环境协调发展;下发了《关于开展2007年度乡镇市容环境卫生考核活动的通知》,向乡镇延伸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网络,建立和完善了市容环卫城乡一体管理机制,促进了城市管理全覆盖。二是全面推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在城区范围城管部门与临街经营户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1931份,签订率已达100 %,乡镇市容环卫责任书的签订率达90%以上,市容环卫责任履约率达到90%以上。三是市场化运作机制稳步推行。先后对城区绿化建设与管护、道路两侧乱涂乱贴清洗、东吴北路不锈钢护拦保洁、新村小区保洁实行市场化运作,实施了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化管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有效提高了市场化运作能力。

五、以贯彻条例为动力,扎实推进城市管理全覆盖

这两年多次组织以旅游主干道为重点的城乡联动环境整治,将城市管理标准向沿途乡镇不断渗透,各镇、街道切实加大了对市容环境整治的投入,着力改善乡镇环境面貌。对旅游专线、环太湖路、机场路等主要旅游通道两侧255万m2的建筑物立面及附属围墙进行了修补刷新整治,木渎、胥口、东山、光福、甪直、西山等镇投入巨资改造中心镇区道路环境。其中,东山镇投入1800多万元,完成了启园路、紫金路、莫厘北路道路(含绿化)改造、雨污网管铺设、广电线路等弱电入地工程,对紫金路实施了“穿衣戴帽”街景整饰,改造门面42家,同时对镇区中心广场进行了改造,增设了停车场所。今年又投入1060万元,对紫金西路、湖湾、渡桥路段及社区等道路进行改造;胥口镇投入5000多万元,对6.7公里的孙武路进行三线入地、外墙立面、门面、空调外机、绿化景观和路灯、雨污分流等综合改造。木渎镇近年投入2亿左右的资金大力改善道路、环卫等基础设施,其中,投入2000多万元,完成了中山路大观桥至灵岩山停车场约2公里路段的全面整治、改造,实现了弱电入地及人行道和绿化的改造,投入70万元,建设改造了3座压缩式垃圾中转站、8座公厕等环卫设施,提高了垃圾处理能力。去年,木渎被苏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授予“市容环境卫生红旗街道(镇)”优秀奖,中山西路还成功创建为苏州市“天堂杯”市容管理示范路,成为苏州市乡镇中唯一一条市级示范路。

省市条例的贯彻落实,有力地推进了我区的城市管理工作,总的来说,成绩是显著的。但是,无论是条例的贯彻落实上,还是全区的城市管理工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条例的贯彻落实还没有完全到位,主要是条例的宣传还不广泛、不深入,学习还不经常,领会还不深刻。二是城市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城市管理各环节还不能形成有效衔接或封闭。三是城管部门在技术装备上比较落后,数字化建设进程缓慢。四是市容环卫责任制的落实仍然十分艰巨。占道经营、乱扔垃圾、乱拉乱挂、乱倒污水、破坏绿化、污染损毁道路的问题较多。五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管理工作力度的加大,城管队伍尤其是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下阶段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做好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1.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阵地、公益广告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增强市民的守法意识、文明意识、参与意识,使条例精神家喻户晓,贯彻落实条例变成市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2.进一步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对城管与规划、城管与建设(市政)等职责交叉问题通过机构体制调整,理顺关系,理清职责。

3.健全“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今年31号文件,全面深化“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体制改革,推进城管工作重心下移,推进城管进街道、进社区、进镇村。中心城区试行“区域式联动、网格化管理”,促进城市管理模式的转变和长效管理机制的落实,实现城管全覆盖。

6.落实条例的汇报 篇六

一是通过召开党员大会,认真学习《条例》。局党支部在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基础上召开全局会暨全体党员大会,就《条例》内容进行集中学习,会上,有关同志领学了《条例》全文,并重点围绕《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意义和遵循原则,对其中的组织设置、基本任务、工作机制、组织生活、党支部委员会建设、领导和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解读,全面加深党员干部对《条例》的理解运用。

二是通过召开支委会,加强对党支部委员的学习培训,提高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支委们通过学习交流,集中座谈如何发挥好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监督、管理,更好地组织、凝聚、宣传、服务群众,互相切磋和启发,加深对《条例》的理解。

三是加强督促落实,以《条例》为基本遵循,及时对标对表,查找问题,以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党支部运行,坚持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全面提升党支部建设整体水平学。

四要以党建引领推动业务发展,把支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支部建设为财政业务工作破解难题、创新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7.落实条例的汇报 篇七

“天下之事, 不难于立法, 难于法之必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今年3月10日在记者会上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下一步如何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作如此表示。

《条例》的颁布是起点,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才是制定《条例》的本质和意义, 也是今后更加突出、更加紧迫的问题。《条例》颁布后, 关键的问题是实施。只有将《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才能显现出《条例》的生命力。

不可否认, 目前仍有不少领导干部没听说过“散装水泥”这个名词, 更不知道散装水泥对促进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作用;建设、施工单位、混凝土企业对《条例》一知半解的状况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因此, 贯彻实施《条例》首先是要做好宣传。全省散装战线的每个干部职工都是宣传《条例》的责任人, 要在不同场合、不同层面、不同对象中宣传《条例》, 从领导干部到普通百姓, 从建设单位到施工企业, 从职能部门到散装水泥涉及到的各个环节, 都是宣传的对象。当前, 尤其是加强领导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宣传, 通过持久深入的宣传, 使他们形成强烈的守法意识, 在行使相关公权力时, 能够想到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条例》坚决贯彻落实, 才能树立《条例》的权威。

贯彻实施《条例》, 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散装水泥干部队伍, 这就需要我们全系统的每个干部职工要有心、用心、尽心、专心。当前, 我们的干部队伍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不良现象, 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得过且过;遇到困难绕着走, 不积极想办法, 把问题束之高阁;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开展散装水泥工作, 如何依法加强监管, 方法不多, 点子不新, 亮点不够;工作中遇到挫折首先从外部找原因, 不是领导不支持, 就是部门不配合, 自己因为尽了努力而把责任推得一干而净;工作中缺少热情, 更缺少激情;对《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没有引起足够认识, 学习《条例》不深不透, 有的甚至把自己等同于局外人。这些现象的存在, 归根结底, 反应了我们部分干部缺乏责任心和事业心。要把《条例》真正贯彻到实处, 使社会各界自觉执行《条例》, 全系统每个干部职工都应该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立法是基础, 执法是关键, 贯彻实施《条例》, 离不开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执法队伍的建设。《条例》授权各级散办为行政执法主体, 因此, 必须加强全省散办系统执法队伍的建设。由于全省散办系统执法人员中, 法律专业培训相对薄弱,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难免会有执法水平低、适用条文不准确等现象, 既影响了政府形象, 也损害了群众利益;部分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不足, 执法力量单薄;有的因经费不足而导致执法手段相对落后;执法人员无统一标志的着装, 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和威慑力。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该在执法经费上予以充分保证,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 加强执法装备配备, 把行政执法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

贯彻实施《条例》, 还需要加强执法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执行《条例》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或执法调研, 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列入工作日程, 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严格落实和执行;政府法制部门应加强对各级散办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 通过对执法案件的检查和具体执法行为的检查, 加强散办执法监督工作, 保证散办执法的各个环节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支持和保护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条例》的颁布只是表明了江苏散装水泥工作有法可依, 关键还需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这个“必”字, 只有这个“必”字落地有声了, 我们才会感到真正的欣喜。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 不顾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的严肃性, 擅自减征免征;有的地方在执行《条例》时对内、外资企业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有的地方在查处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为时, 不能做到铁面无私, 碍于面子, 做老好人, 导致建设施工单位无视《条例》, 违规行为继续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 都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必”字上狠下功夫。

8.落实条例的汇报 篇八

胡锦涛同志指出,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最重要的是要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不断探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不断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着眼于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方面作出了许多创新性规定。一是明确了依据,规定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干部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来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二是拓展了内容,在强调政治理论培训是重点、必须始终把理论武装作为首要任务的同时,将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由过去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这两类,拓展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五个方面。三是抓住提高能力这个关键,对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作出了新规范。规定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这些方式方法,既有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又有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新鲜经验的总结。通过这些方式方法的综合运用,最终达到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全面提高的目的。

为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管理,确保干部通过学习培训提高素质能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明确提出了“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的目标要求,并初步构建了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的框架。首先是明确了考核内容。规定要从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个方面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成效进行了解、核实与评价。其次是明确了考核的实施主体。规定应当区分组织调训、干部在职自学、干部自主选学、境外培训这四种培训方式,分别由相应的考核主体实施考核。第三是明确了考核结果的运用。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或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很明显,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这些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要使干部的学习培训真正取得实效,干部选调单位、派出单位和培训单位就必须各盡其责、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切实做到管理到位、监督到位,促使参加培训的干部在加强学习上内有动力、外有压力,内有自觉、外有约束,确保培训工作的秩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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