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的通知》

2024-09-19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的通知》(2篇)

1.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的通知》 篇一

吉农大字[2009]125号

签发人:姚秋杰

关于印发《二OO九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校内各单位:

•二OO九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业经2009年第二十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1:二OO九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 附2:各系列评审组组长、副组长名单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1:

二OO九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09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字„2009‟133号)和•关于印发†2009年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例会时间表‡的通知‣(吉人社字„2009‟134号)的通知精神,结合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整体时间安排早于往年的具体情况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以推进部分专业技术系列评聘结合为切入点,大力推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规范评聘程序,提高评价水平,保证评聘质量和效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岗位总量管理和岗位结构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岗位管理与业绩条件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业绩条件考核与工作表现考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系列评审与校级评聘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即评聘条件公开、评聘程序公开,评聘结果公开。

三、范围及方式

2009年7月1日前在编且在吉林省教育厅规定的可评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场站转岗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人员。

(一)高校教师(含思想政治教育系列)、研究系列(含管理系列)、实验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再报送省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继续实行评聘结合。

(二)其他系列如图书、出版、档案、卫生、会计、工程、农艺、畜牧(兽医)等系列仍需报送省各相应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学校根据岗位空余及工作需要情况自主聘任。

四、评聘职称所需刊物依据问题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每4年出版一次,目前•中文核心期 刊要目总览‣(2008年版)已经出版。考虑到学校职称评聘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论文投稿和发表一般有半年至一年半的间隔期。因此,我校今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同时执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版)。具体要求为:在2004年6月30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投稿,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发表的论文仍执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4年版);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投稿并发表的论文执行•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版)。

五、评聘条件

(一)评聘结合人员应在有空岗情况下予以申报。一岗可多人竞争。

(二)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各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基本条件和学校调整的部分评审条件(所有系列正高业绩评聘条件调整到不低于高校教师系列标准)。

(三)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

(四)评聘教师系列人员在任职期内须有1篇教研教改论文或1项结题的教研教改课题。

(五)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六)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正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次。

1、年度教学工作质量及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曾被一票否决。

2、有严重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一次;二级教学事故两次;三级教学事故三次)或严重责任事故。

3、受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4、无故不参加学校正常评聘程序。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时提供各类伪造证件及假论文、假业绩、假成果等一经查实,取消其评聘(审)资格,5年内不得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审)、各级优秀人才的推荐和评选;不得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技术资格考试;2年内年度考核不得列为优秀等次。

六、程序和办法

(一)提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申请。由本人根据所在学科或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任现职以来的工作实绩,向所在评聘系列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表‣与•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并递交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外语水平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科研成果、科研获奖证书以及发表的著作、论文等能证明本人水平、能力、贡献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

(二)系列评审组评审。各院、系列评审组成立院(系列)评审委员会,在规定时限内,根据评聘改革文件要求,组织本院(系列)人员评审。要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提倡申报中级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在系列评审组进行述职,公开业绩成果。系列评审委员会在确定达到评聘条件及评审要求的人员基础上,根据梯队岗位情况、业绩条件、工作表现,制定评审原则,确定不同级别岗位申报人员排序名单。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评聘结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格审查组。

(三)学校资格审查组审核。各系列评审组指派专人,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资格审查组,提交申报人员的全部评聘材料,本评审组评审结果和评审原则、过程、公示的总结及原始佐证材料。学校资格审查组,对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及所取得的教学成果证书;科研成果鉴定、登记、奖励证书及发表的著作、教材、论文;毕业文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及其它业绩材料进一步审核认定。

(四)审核情况公示。经审核认定的材料,在校务公开栏和校园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人员的学历、毕业学校及时间;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及年限;获奖项目名称、获奖时间及颁奖单位;主要论文、著作的刊物名称;教学工作量等情况。

(五)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聘。对申报人员进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研究讨论确定评聘原则,将系列评审组评审结果作为学科评审的重要指标依据,并结合全校岗位设臵情况、梯队建设情况,个人业绩情况,全面综合评价拟聘人员。被聘人员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专家同 意即为通过。期间,要求竞聘正高职人员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述职。

(六)评聘结果公示。在校务公开栏和校园网上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聘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向相关上级评审委员会报送未评聘结合改革系列人员评审材料。

(七)将评聘结果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八)签订合同,颁发聘书。校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与受聘人员签订统一印制的书面合同,并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聘任期内聘书具有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同等效用。签订的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岗位、职务、职责和任务;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违约或因特殊情况发生,聘任单位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并收回聘书或公告作废;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受聘人员自受聘之日起由上级人事部门核批岗位工资。

七、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人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竞聘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本系列最高职务)业绩成果原则上可放宽到学校评聘委员会召开前(系列评审时须提供原件或可证明其真实性的佐证材料,校评聘委员会评审时,一律依据原件评审)。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非本专业和非相近专业的论文,手册、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聘(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励项目。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审)所提供的论文及等级,以教育厅下发的核心期刊目录和重要期刊目录为准。

(四)关于破格晋升

申报破格人员只能突破学历年限或突破任职年限评聘,但对在我省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人选以及我省重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认定相应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层次人才首次认定技术职务资格可同时打破学历、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的限制(双破)。高层次人才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准后,方可提交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

(五)关于业绩评聘条件

1、为体现公平竞争,各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条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基本评审条件基础上,调整到不低于高校教师系列标准。科学研究系列的论文数量、论著及级别和其他系列的论文、论著数量及级别、科研成果数量及级别参照教师系列标准。

2、•设岗办法‣中的“成果卓著人员、岗位已满适度超岗评聘博士”和上文提及的“双破人员”的评聘条件应远远超过破格评审条件。

3、申报中级岗位的人员业绩成果将严格按上级部门下发的标准执 行。

(六)关于同级改职

1、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的人员在新岗位工作满1年后可自愿按现岗位同级改职。未参加同级改职人员不允许跨系列评聘。同级改职人员新的任职资格取得时间,一律从评聘通过之日算起,但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专业完全相同和专业相近的,系列相同、专业不同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作为任现职专业年限;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任现职专业年限,从允许参加同级改职评审通过之日算起。参加同级改职评审,过去已通过相应级别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考试的人员,不再参加考试;过去未参加考试的,必须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同级改职。

2、从其他系列向教师系列同级改职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七)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级别和有效期限的规定。(1)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除要求外语考试达到A级合格标准以外的各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3)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国家规定的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2、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1)评审(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申报年度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不做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2)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累计取得不相互重复的2个、3个、4个科目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评审(聘任)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取得不相互重复的4个科目合格证书长期有效。

(3)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正高级合格证书的专 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副高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合格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3、副教授、副研究员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不提供外语证书。

(八)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的规定 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申报副高级评审免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申报正高级评审免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

(九)几类人员的评聘问题规定

1、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从党政机关调入人员、军队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等级以及计算机水平考试的限制,按照相应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条件,直接参加相应系列副高级(含副高级)以下的专业技术评聘(审)。首次评聘(审)未通过人员,再次评聘(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须通过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2、未参与评聘结合改革的考评结合专业技术人员及人事代理(人才派遣)人员在满足业绩成果条件的前提下,需通过校评聘委员会评审后,再报送相关上级评审委员会或人才交流中心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资格后,根据学校岗位空余情况,由学校适时聘任。

3、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场站分流人员,评审系列发生变化的,根据现岗位可以申请进行同级改职;评审系列未发生变化的,在满足岗位要求及业绩成果条件的前提下,纳入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体系,通过校评聘委员会评审,报送相关上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教研基地管理处暂聘。

4、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普通工人(未受聘技术工人系列),凡符合各系列评聘(考试)条件规定的,可以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考试)。

5、在国家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制度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考试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上述人员办理聘任手续时 必须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按政策免试的人员除外)。

(十)拟晋升正高职人员向学校评聘委员会利用多媒体(PowerPoint)进行述职,PowerPoint模板在校园网上下载。将呈报表、一览表上所填写的成果材料参照PowerPoint模板中内容做成多媒体,送交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返给本人,以便准备学校评聘时现场述职(具体要求另行会议通知)。

(十一)评委会考核的要求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对全省各级评委会进行综合考核,实行下考一级,对评委会未按规定要求评审,对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数达到通过人员总数3%的,对评委会进行整改;达到5%的,2年内不得组织开展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达到10%的,将取消其评委会组建权。

(十二)评聘费用收取标准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费每人200元人民币,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每人100元人民币,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每人50元人民币,破格申报加收100元人民币,所收费用由各系列(学院)直接上缴学校财务处。通过学校评审后须报送上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按照评委会的要求另行收取。

(十三)申报材料要求

拟晋升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系列申报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岗位申报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一式2份,•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附电子版),要求一律用钢笔或中性笔填写;

2、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免试的提交免试证明材料)原件,粘贴在1份评定表封二位臵,评审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的人员还需粘贴相应的考试合格证书;

3、下列材料的原件(在目录上做好题目、作者标识)及用A4纸按此顺序装订成册的复印件(需列目录),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人所在基层单位公章。

第一部分:业务报告(阐述本人对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认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方面情况的综合性材料)第二部分:学历、学位证书 第三部分:任职资格证书 第四部分: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部分:论文(复印学术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及所发表论文)

第六部分:各种奖励证书和荣誉证书 第七部分:科研成果证明 第八部分:其它材料的复印件

4、业绩成果的多媒体U盘;

5、所填写的成果材料要严格按照申报系列和级别的评聘条件(论文只填写第一作者的),不要填写与评聘条件无关的材料。

八、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工作领导小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委员会及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秦贵信(校长)副组长:姚秋杰(党委书记)

成 员:温成涛(党委副书记)戴立生(党委副书记)

孙少平(副校长)孙爱军(副校长)

孙杰光(纪委书记)张立峰(副校长)

陈 光(副校长)周建忠(教务处处长)

张东鸣(研究生学院院长)武福军(纪委副书记)

毛彦军(人事处处长)刘延明(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

黄 海(科研处处长)

秘 书:李洪水(人事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毛彦军兼任。办公室成员:李洪水 董玉梅 周建忠 黄 海 刘国宁

刘文丛 杨 彪 史旭升 曹宝富 张 鑫

(二)吉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方案,确定相应细则。

2、组织和领导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

吉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日常工作。

2、负责有关评聘政策的解释工作。

(三)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17-25人(单数)组成,评聘专家原则上由受聘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人员担任。职责为:一是负责确定评聘原则。二是负责确定教师、研究、实验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三是负责向如图书、出版、档案、卫生、会计、工程、农艺、畜牧(兽医)等系列省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人选。

(四)各教学单位、各评审系列成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各教学单位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党政负责人、主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及专家总计5—9人组成,其中须有1—2名正高职教师参加,其他系列由党政负责人及有关专家总计3—5人组成,组长由行政负责人担任。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负责竞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表现的考核及民主测评。

2、负责竞聘人员填报业绩成果真实性、准确性及符合申报条件等情况的审核及认定。

3、负责制订评审原则,组织竞聘人员在本单位、本系列述职。

4、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学科的岗位情况、本人的教学科研业绩条件和日常学院教研室交办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向学校推荐人员排序。

九、评聘工作管理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关系到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落实,关系到人才的评价和使用,关系到全校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各级组织、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要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倡导并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守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三)学校所成立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成员和各教学单位、各评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本人和直系亲属回避制度。

(四)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监察责任制。各单位、各部门有关领导和有关同志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一份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谁审查、谁盖章、谁负责,出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十、时间安排

(一)6月26日(周五)召开各系列评审组组长会议,布臵学校2009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6月29日至6月30日 各评审组报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领取相关表格。

(三)7月1日至7月10日 各评审组组织拟评审人员述职、评审、并报拟评审人员排序名单,拟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准备材料。

(四)7月13日至7月14日 学校资格审查组收材料,审核职称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合格证、学历证书、任职时间及材料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地点:图书馆B座308室)。

(五)7月15日至7月22日(周三)资格审查组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包括申报人的学历及任职时间、获奖项目名称及颁奖单位、论文著作题目、个人排名及发表刊物、科研成果等。

(六)7月23日至7月24日 评聘委员会开会的前期准备工作

(七)7月25日(周六)学校召开评聘会

(八)7月27日至7月31日 评聘结果公示,公示结束后向教育厅报送出口单位人员材料。(时间如有变化以临时通知为准)

十一、•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聘条件文件汇编‣;•吉林省教育厅期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04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08版)‣;多媒体演示模板等请到学校主页或人事处网页上查看。

十二、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附2:

各系列评审组组长、副组长名单

教师系列: 组 长 副组长 农学院: 王丕武 徐克章 园艺学院: 宋述尧 张广臣 动物科技学院: 钱爱东 高 光 工程技术学院: 吴文福 任来成 中药材学院: 资源与环境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人文学院: 信息技术学院: 生命科学学院: 外国语学院: 军事体育教研部: 教育技术中心: 思想政治教育系列: 科研系列: 会计系列: 工程系列: 管理系列: 出版系列: 实验系列: 卫生系列: 图书、档案系列: 教研基地管理处:

杨利民 赵兰坡 韩星焕 刘景圣 沈 强 姜维复 刘洪章 宋银秋 陈 静 李太浩 丁庆东黄 海曲政文郭长玉周建忠赵爱群周建忠王圣君周米平阮书友12

张 雷 吕长宝 彭啸峰 董立峰 赵梓潼 李士军 于运国 魏晓明

杨 法 李永杰刘国宁 何振艳 韩立军

兰孝忠

2.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规程的通知》 篇二

甘政办发〔2012〕1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为落实国务院医改办与我省签订责任书的各项任务,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省省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290元以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建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强化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逐步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甘肃保监局、省民政厅负责)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甘肃保监局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甘肃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发改社会〔2011〕854号)要求,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按照省级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结果,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县级核算中心统一回款,杜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下和自行采购使用药品。对供应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及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卫生厅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基本药物目录。认真总结各地基本药物使用情况,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和本省用药实际,研究调整省内基本药物目录,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逐步规范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和包装。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部分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给予足额补助。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实现个人收入与绩效考核结果的正比例关系。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考核,使单位公益性服务水平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有效结合。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乡镇卫生院招收31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91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照国家要求,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步伐,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2.25万人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编办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根据国家安排,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省卫生厅、省监察厅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负责)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13.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要尽快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负责)

(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省卫生厅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县内住院病人转出率不超过10%,乡镇卫生院住院人次不低于当地住院总人次的30%。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23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15万、32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定并严格执行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严格病床、设备、人员准入制度。(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级儿童专科医院和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边远地区市级综合医院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省卫生厅负责)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信委负责)

2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市州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市州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2年6月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将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市州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加大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绩效考核。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州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部门、地方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采取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发布医改进展情况,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主题词:卫生 医疗 体制改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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