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筹划工作

2024-10-16

企业税务筹划工作(通用8篇)

1.企业税务筹划工作 篇一

老会计经验总结-税务风险防范

(一)健全制度基础

1.完善企业内控制度

当前,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完善,税收制度也逐渐健全,但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为避免税务风险,企业财务工作者须把握上述差异,尽量做到正确纳税,这一客观要求具体表现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即企业应致力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在严格把握传统财务内控手段的前提下,对现代化知识技术充分利用,建立一套操作性强、便于控制的内部财务报告组织信息系统。

2.健全税务代理制度

税务代理,即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代理范围内,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小企业如不具备自身进行独立税务核算的能力,可选择外部税务代理机构代劳,但是一定要选择合法合规且信誉度较高的税务代理机构。一旦形成稳定委托关系,因其对本企业相关情况比较了解,可以长期合作,不宜频繁更换。

(二)构建税务风险预测系统

企业应定期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一般而言,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

1.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

2.涉税业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3.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4.税务管理的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

5.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6.企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7.企业面临的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8.企业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遵从。

(三)适时监控税务风险

评估预测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积极识别和评价企业未来的税务风险,综合利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全面、系统地预测企业内外环境的各种资料及财务数据。比如分析税务风险的可能性、严重性及影响程度,以了解税务风险产生的负面作用。以正确评价税务风险为基础,企业还应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适时监控,尤其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对企业经营全过程进行系统性审阅和合理性策划,尽可能实现企业税务的零风险。在实施监控行为的具体过程中,要合理、合法地审阅纳税事项,合理规划纳税事项的实施策略等,并对纳税模式不断分析和调整,测定其税收负担,制定相应可行的纳税计划。

2.企业税务筹划工作 篇二

一、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

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是指筹划工作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也就是说税务筹划工作只能遵守税法的各项条例, 不能违犯税法。合法性是税务筹划的前提, 如果有多种税收方案可供选择, 纳税人便可以根据税法条例和实践经验, 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 以此来降低税负。所以, 税务筹划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 对于在违反税收法律的前提下, 逃避纳税责任或者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应该坚决反对和制止。

2、筹划性

筹划性是税务筹划的重点, 它是指在纳税人在纳税之前,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 对各类经济事项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和安排, 进而达到合法减负的目的。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 纳税通常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也就是纳税通常在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 产生收益或者分配之后进行。这就给税务筹划提供了时间条件。另外,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是多方面的, 税收的规定也是具有针对性的, 纳税的对象或者纳税的性质不同, 其税收待遇也就有所不同, 这也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 选择有利的纳税方案提供可能。但是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完成, 且应纳税额已经确定, 再去进行逃税或者欠税, 则不属于税务筹划。

3、目的性

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税负, 它包括选择低税负和滞延纳税时间。选择低税负也是代表着税收成本的降低, 因此资本回报率也就会随之提高;而滞延纳税时间, 不是指不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缴税的欠税行为, 而是指通过一定的技巧, 在资金的运用过程中做到提前收款、延期支付。这就相当于纳税人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 避免了高税率或者降低了利息的支出。

二、国有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1、税务筹划是国有企业重要手段

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对税收进行筹划是一种重要手段。为了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需要, 我国在税制方面进行了全面、整体性的改革, 也构建了全新的税制体系, 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产生一定的影响, 国有企业在这一时期, 只有注重国家的税收, 对税务进行科学筹划, 认真研究税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计税依据以及税率等, 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纳税质量。纳税虽然是一项基本义务, 但对纳税人来说都是一种经济负担。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 税后利润和应纳税额此消彼长, 缴纳的税款越多, 其税后利润就越少;反之, 如果缴纳的税款越少, 其税后利润就会增加。这就会导致纳税人不自觉的去寻求一种即不违法, 又能够缩小税基或者减少应税的办法, 进而减少自己的负税。所以说税务筹划是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经营自主化和利益独立化后, 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必然途径。

2、税务筹划是国有企业的利益需要

国有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不但是实现企业利益的需要, 也是保证国家利益的需要。国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后, 可以按照较低的税率来纳税, 虽然近期的纳税额减少了, 但是从长远来看, 随着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增加, 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不但不会减少, 反而会增加。所以, 国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当受到积极的肯定和鼓励。

3、税务筹划是国有企业结构优化的需要

国有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进行税收筹划, 也是企业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和投资方向优化的重要需求。税务筹划是利用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来达到企业减轻税负的目的。而税基和税率的差别也正是国家引导企业投资行为, 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和生产力结构的政策依据。因此可以说, 国有企业税务筹划不但为企业自身减轻了税负, 还间接的促进了国家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

4、税务筹划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需要

国有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也是提升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的需要。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和账务管理最基本的要素就是资金、成本和利润。国有企业的税务筹划也正是为了资金、成本和利润能够实现最佳状态。因此可以说, 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账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5、税务筹划是国有企业强化法律意识的需要

国有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也是强化企业内部的法律意识, 促进国家税法建设的内在要求。所有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遵守税法和支持税法, 这就需要企业能够深刻的去认识和理解税法, 这对强化企业的法律意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另外, 国有企业税务筹划理论的不断实践, 也有利于国家税法的不断完善, 并间接的预防和抑制了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三、国有企业税务筹划思路

1、合理运用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

税务筹划工作从原则上来说, 可以针对一切税种, 但是由于不同税种的性质有所不同, 税务筹划采取的方法和途径也有所不同。国有企业在实际的税务筹划工作中, 应该选择对决策有着重要影响的或者税负弹性较大的税种, 来作为税务筹划的切入点。通常情况下, 税源越大的税种, 其税负的弹性也就越大, 也就具有更好的税务筹划潜力。另外, 税负的弹性是由税基、扣除项目、税率和税收优惠等要素构成的。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会越重;反之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 税负就会越轻。以国有电力企业为例:要减轻税务的负担可以通过缩小税基的方式。税基越小电力企业的税负就越轻, 因此, 电力企业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掉允许范围内的列足工资成本, 也可以对税基实现的时间进行安排, 在递延纳税和适用税率减免税等方面, 减少税负。要实现以上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但需对相关的税法熟识, 更需要熟练掌握企业的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 这就对企业的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合理运用税收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税制设计的一项重要措施, 它也是国家或者地区的税收政策能够全面贯彻的重要手段。国家为了使税收功能更加完善, 通常在进行税种设计时, 都会设计相应的优惠条款, 国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类优惠条款合法的享受节税政策。合理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有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重要途径。但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时, 应该注意不能乱用税收优惠政策, 以欺骗的手段来骗取税收优惠, 另外, 纳税人还应该充分的了解税收优惠的相关条款, 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申请。以电力企业为例:电力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三废”产品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在经过税务部门批准后, 利用粉煤灰生产产品、利用电厂热水发展养殖等, 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另外电力企业的资金流量较大, 导致每个当期的税额都较大, 财务人员可以合理的利用税法缴税期限, 适当的延后缴税时间, 尽量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

3、合理运用资产管理政策

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很多, 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直线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应纳税额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可以尽量的创造条件, 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折旧计算方法。所得税法中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产生的加速折旧, 具有较大的优惠力度, 由于电力企业设备的改进技术较快, 电力企业可以采用直接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 来获取税务优惠。

四、结论

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想要得到预期效果, 就必须做好内部控制, 以便对各种税务风险进行有效防洪。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基础是设计出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财务会计账册、会计凭证和报表, 同时也必须做好会计核算及处理工作。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是进行纳税检查的依据, 也是保证税务筹划合法的根据。

参考文献

[1]王翠兰.企业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11月.117~118

[2]李建新.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7月.210

3.如何做好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 篇三

摘 要 企业税务筹划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门。为企业经济利润的扩大提供了基础,使企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以节约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根本的企业减负手段。而施工企业主要通过承包各种工程,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来取得收入,实现利润,涉及的最重要、缴纳税额最多的税种就是营业税。外部经济环境的不利因素不易改变,因此,通过合理税务筹划减少税负是企业增加效益提升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施工企业 工程 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的涵义

税务筹划是由Tax Planning意译而来的,也称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对各种经济活动的事前选择和规划以节约税款支付,使企业的战略、经营与财务、税务相协调,从而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筹划。对于资金和实力并不雄厚的中小施工企业,从源头上、在细节中开展税务筹划,是实现安全、合法的税收“自我减负”重要方式,也是国际上提倡的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并使社会整体资源达到最优配置的基本手段。

二、税务筹划的目的

一是领导想减“税负”,以此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在工作中,我们的施工公司要交的税种很多,税负较重,企业的管理层总希望财务部门能想办法降低税负。二是公司业务部门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税负的承担方,在履行合同时企业则需要为这部分税款买单,额外增加了成本。三是时代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做税收筹划是为了让企业未雨绸缪,是企业更好地发展。四是财务人员自身素质的需要。税收政策经常变化如果财务人员跟不上税务知识的更新,就无从谈起为企业搞好服务。

三、税务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在税务筹划中,首先应该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充分履行其义务、享有其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在遵守合法性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考虑少缴税款的各种方式。

2.效益最优化。税务筹划的最主要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使纳税人的可支配利益最大化,即效益最大化,纳税人除了考虑节税外,还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税务筹划应该要尽量使筹划成本最小。纳税人可选择的节减税收的方式和方法很多,税务筹划中在选择各种节税方案时,选择的方案应该是越容易操作越好,越简单越好。

3.稳健性。一般来说,纳税人的节税利益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各种节减税收的预期方案都有一定的风险,如税制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等。税务筹划应该在节税利益与节税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以保证能够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四、施工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要点

1.工程结算收入金额及确认时间的税务筹划。施工企业工程收入结算金额的大小不但影响缴纳营业税、教育费、城建税的金额,而且还影响到其利润总额进而影响所得税的缴纳。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的收入可以根据完工工作量和工程进度来确认计量,原因是施工项目周期相对较长,因此,施工企业完全可以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将相关工程结算收入进行科学、合理的确认,延迟纳税时间,无息使用税金以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2.施工合同签订以及承包方式选择的税务筹划。根据营业税税法的规定,安装工程由总承包方纳税,工程存在分包的,分包单位承担的营业税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总包单位按工程总结算额扣除分包额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因此能签订总分包合同的应该避免签订承包合同,从而避免总分包双方重复纳税。而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注意签订合同的类型不同,征收的税率是不同的。如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按建筑安装税率3%征收,当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时按租赁业5%征收(假设其它随征税一样),所以能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的应尽量避免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是目前施工企业主要的承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无论何种承包方式,营业额均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样看来,施工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交纳全额的税款。然而企业的包料明显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因此在承包工程时,企业应尽量承包包工包料的工程,然后通过管理,控制材料开支等办法达到减税和增加利润的目的。

3.会计涉税科目设置的税务筹划。会计涉税科目设置不合理很可能造成列支的费用大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我们不仅仅要节约开支,还应当科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来调整费用的归属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如:税法已经对企业会议费做了明确规定,只要施工企业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凭证,那么,企业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将会议费进行全额扣除。

4.资产折旧摊销以及减值准备计提的税务筹划。税法赋予了施工企业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定的选择权。因此,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摊销更多的折旧费用。这样,不仅可以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还能够将收回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资产减值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计提或计提不足,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反映和应用,而税法对资产的减值损失采用据实扣除的办法,对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除了坏账准备可以按应收款项总额的0.5%税前扣除外其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同时规定,如果资产发生永久性和实质性减损,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确认资产损失,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过期不报将不准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减少税款的支出。

税务筹划逐渐被人们认可,随着国家新税收法规的出台,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逐步降低。企业是以盈利为生存的,纳税既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体现其价值的标尺。每一个企业都希望能够合理的避税,达到以最小的资本投入,赢得最大资本收益。只有掌握了合理避税的统筹和规划才能使为企业实现预期利润目标,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做到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连增.施工企业税务筹划初探.中国商界.2012(8).

4.税务局大企业管理工作思路 篇四

一、“互信”。

“互信”贯穿始终,是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的基础,税务部门应相信大企业具有较强的依法纳税的主观意愿,企业同时也应相信税务部门能够提供有效的纳税服务。

(一)清晰定位,以人为本,实现分工专业化的模块管理。

我局将进一步整合人力资源,清晰定位机构职能,科学划分工作模块,最大限度发挥干部特长打造大企业综合分析团队、税源管理服务团队等,创新管理和服务。

(二)以日常工作为抓手,以组收任务为目标,为大企业高层次服务奠定基础。

要求大企业的税收专管员在工作中,加强日常税收增减情况分析预测,重大事项报告,注重多角度收集大企业信息,捕捉大企业纳税监管的行业特点,敏锐洞察大企业纳税异常点,并且及时总结、归集、上报。

(三)配合总局定点联系大企业的管理和自查督导工作。

贯彻落实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工作要求,与区地税局协同工作,联合督导,跟踪定点联系大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及时交流定点联系企业征管信息,配合上级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开展对大企业的管理与服务。

二、“互学”。

“互学”是手段,继续学习大企业的文化和经营理念,为建立适应适合的纳税服务机制提供依据,学习大企业经营管理中为长远发展进行科学谋划的举措,为建立有效的税收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服务。要创造条件使企业参与到税收管理中来,积极邀请企业参与我局政策效应分析团队的相关研讨和交流,使税企双方在政策执行中达成共识。

(一)“请进来”,虚心向大企业和中介机构学习。

分行业邀请辖区内大企业领跑型专家来局授课。学习大企业经营理念、管理方法、行业会计核算要点和税会差异。

创造条件参与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一方面学习其好的方法和经验,一方面以税收监管的视角对审计方案提出合理建议。

(二)“走出去”,通过专项调研实现从税收视角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形势。

通过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调研等多种专项调研,从税收的视角深入分析税收政策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努力形成有深度的调研报告,同时以宏观经济因素为参考,预测大企业纳税的趋势。此外,还将与大企业研发部的专家一起,结合多方面因素,对行业同比环比的财务数据分析,与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联系起来,实现从税收政策到经济政策的大企业税源监控。

(三)“齐参与”,以政策效应分析团队为依托,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得到准确落实。

邀请大企业的财务专家和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与政策效应分析团队人员联合起来,形成合力,集思广益,深度探讨,研究税收管理及政策落实进行深入的政策效应分析,将新旧政策进行对比,反复论证,解决政策的透明度和执法的一致性问题,挖掘税收政策对微观和宏观经济的影响。

三、“互通”。

打造平台,实现“互通”。税企双方要主动、积极、及时的互通信息。我局将及时向企业分行业分类发布政策法规、管理规定,总结政策实施效应,反馈有关问题。开展“学习服务”主题实践活动、利用网络平台开通西城国税“办税通”、提供“驻场服务”、开办“税企e家博客”等多种活动。

(一)搭建桥梁,准确把握大企业纳税诉求。

以“税企e家”非官方博客为平台,与大企业和多方面人士共同探讨个性化涉税问题,实现信息共享,更加直接的解决企业涉税诉求。充分借助中国税务报等宣传媒体的力量,及时把大企业的纳税诉求和我们的实际管理服务工作予以反应,扩大影响力,寻求更准确、快速、高效的解决方案。

(二)继续做好驻厂式调研工作,帮助大企业防控税收风险。

根据总局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了解其落实文件情况及目前税务风险管控情况,引导其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规避纳税风险,实现税务管理事项的前移,提升大企业风险监控水平。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大企业“学习服务”实践活动。

根据每季度局内工作的重点和企业的诉求,组织实施以税企互动为主要形式的系列活动,将涵盖有针对性的培训、研讨、政策解读、行业论坛等内容。

四、“共赢”。

“共赢”是最终目的,通过“互信”、“互学”、“互通”,最终实现依法治税,纳税人最终实现纳税风险降低,纳税义务有效履行,使税企双方在政策落实中形成共识,实现和谐征纳。

(一)保证税收收入持续增长。

以持续发展为导向,建立良好的征纳环境,税企有效配合使各项税收政策得到准确规范落实,以经济促税收,以税收推经济,把握政策深入调研分析,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涵养税源。

(二)完善制度,为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提供机制保证。

5.企业税务筹划工作 篇五

我国企业出租房屋,具体需要交纳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现将各税种分述如下:

第一,营业税。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税率为5%计算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税目税率表、《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

第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同时在国家总局2010年10月18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中,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即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印花税。以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为1‰计算缴纳印花税,或按财产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金额按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第四,房产税。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自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

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情况外,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出租房屋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缴纳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第六,企业所得税。查实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将房屋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本企业收入,扣除与该经营用房有关的成本和税费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企业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一,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二,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企业提前收到租金收入的情形作出了补充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

三、企业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税务及账务处理

企业收取符合上述规定的本期租金,应当期确认收入,交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的租金收入,如一次性收取几年的租金,在此情况下,应在收

到预收款当天交纳营业税,但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收入。同时,与此相关的出租房屋的折旧及交纳的税费等也应按税法规定分期计入支出。相关会计账务处理列示如下:

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等(总金额)

贷:其他业务收入(当年收入)

预收账款等(跨收入)

交纳税费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与当年收入匹配)

待摊费用(与跨收入匹配)

贷:应交税金等

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累计折旧

以后结转收入费用: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待摊费用

企业在发生出租业务时,可参照上述进行税务和账务处理。

四、税务机关对企业房屋出租收取房租的纳税核定

平日顾问过程中,发现有些企业为了少纳税,减少租金入账的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6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申报的计税依据偏低,是有权依据规定方法调整的,企业少报租金不但起不到少交税的目的,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是得不偿失的。

6.企业税务筹划工作 篇六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11〕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企业税收专业化

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模式,税务总局决定,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安徽、河南、海南、四川、陕西、深圳国税局和北京、天津、辽宁、江苏、河南、广东地税局开展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大企业生产经营日益呈现集团化、多元化、国际化趋势。大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集中度、信息 化程度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要求高、内容复杂,涉税诉求快速响应要求和跨地区统一税收征管要求日益增强。在企业税收属地征管,税收管理资源分散、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难以对大企业实行有效监管和纳税服务。实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选择。

各试点单位要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将实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作为深入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突破口,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进一步探索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模式。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定点联系企业为对象,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信息化为依托,专业化管理运行机制为保障,科学配置征管资源,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模式。

(二)基本原则

1.属地入库、统一管理

在现有税款入库地和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大企业实施统一规范的专业化税收管理。

2.明确任务、分级负责

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确定具体工作事项,明确各层级在实施大企业专业化管理中的工作任务。

3.上下协作、统筹互动

注重发挥各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的 管理优势,实现有机结合。

4.因地制宜、开拓创新

针对本地征管现状和能力,大胆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以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本省确定的定点联系企业和本省确定的大企业范围为主要管理对象,有效实施遵从引导、遵从管控和遵从应对,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个性化纳税服务

以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机制为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切入点,对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进行全面调查评价,并根据不同情况分类采取相应的纳税服务措施。选择内控机制健全且运行有效、税法遵从度高的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及时高效受理和处理企业涉税诉求;规范工作流程和制度,完善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保障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执行的规范统一。

(二)各级联动税源监控

建立涵盖企业成员名册结构、内控管理制度、财务核算方式、信息系统、生产经营、税款缴纳、政策适用、关联交易、投资项目等信息在内的税源监控体系,明确监控事项和相关信息。研究需协作的异地成员企业税源监控事项,细化监控内容和监控指标。确定适合本级联动和主管税务机关自主实施的监控事项。积极探索利用企业集中核算系统直接获取全部成员企业电子财务 信息的方式方法。建立企业重大税务风险报告制度。

(三)针对性风险管理

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根据风险评估测试的结果,按照不同风险等级实施针对性管理。对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直接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统筹协调风险评估、税收自查、调查核实各环节征管程序和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带有集团、行业或者地区普遍性的税务风险,或者可能带来重大税收流失的风险,要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由税务总局或省局组织全国范围内或全省范围内联合监控或调查工作。税务总局部署全国性、行业性或者跨省市集团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落实完成。

(四)实施信息共享

按照大企业税收管理跨地区联动、跨部门协作和跨层级协同的工作特点,建立大企业涉税信息收集、整理、发布机制。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上级机关制定的标准和要求,从征管系统或税源源头采集、报送大企业涉税信息,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实信息,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负责审核、整理、归集信息,设置信息共享权限,按权限发布共享信息。充分利用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局征管数据集中应用平台,实现不同层级税务机关信息共享、传递和异地成员企业的信息协作。

(五)建立风险特征库和税务遵从评价体系

分行业以户为单位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特征库,包括企业基本 状况、所属行业特点、容易发生的税务风险点等特征状况,同时要结合税收变化、个性化纳税服务、税源监控、风险管理结果等动态信息,对企业税务风险特征库不断进行优化,定期更新和维护。建立企业税务遵从评价体系,提交企业税务遵从报告。遵从报告应结合税务部门实施的管理措施和企业税务遵从状况的关联性进行分析研究确定。税务遵从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包括企业税务遵从情况和税务管理措施效果两个方面,主要内容有企业涉税事项遵从情况、税款缴纳遵从情况、纳税成本、税款征收率、纳税服务满意度、税收执法风险等方面。企业税务遵从报告应以为单位,选择重点成员企业按户进行遵从评价。

(六)建立协作机制

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协作机制。以工作推送、制度规定、协调会议等方式建立税务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不同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协作机制。明确分工,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减少管理层级,建立跨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协作机制,实现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工作事项的推送和协作。税务总局负责跨省(区、市)工作事项协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省局负责本地区跨地市工作事项协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四、试点工作的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试点单位要加强对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试点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大企业管理工作的主要任 务。已经成立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要将试点工作纳入该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没有成立的,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合理配置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资源,加强人、财、物保障,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实大企业管理部门人员力量,建立跨层级的专业化税收管理团队。国税局和地税局同时列入试点的地区,要把国地税协作作为试点工作的重要任务组织实施。省局大企业管理部门要制定协作方案,承担起明确协调事项、落实具体工作的任务。

(二)明确任务,重点突破

各试点单位要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任务:一是要基本确立统筹管理机制,实现统一管理。包括统筹协调企业内控机制建设、税源监控、针对性风险管理中风险测评、自查、调查核实等各环节工作和税务稽查工作,统筹建立跨层级、跨地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同一税务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二是要对企业进行内控机制调查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一定数量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三是选择一定数量企业按管理规程进行针对性风险管理工作。四是要通过对一定数量的企业实施税源监控,明确监控事项、相关信息,实现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认真实施,及时总结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精心组织,大胆创新,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试点方案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税务总局统一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流程,明确分解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的工作任务,明确工作事项的分工和推送规程。各试点单位于2011 年10月底前将试点方案上报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及时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注意发现和解决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务求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单位要于2012年4月底前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专题报告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组织工作组对试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未纳入此次试点范围的其他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组织开展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7.企业税务筹划工作 篇七

关键词:营增改,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影响,对策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税制中十分重要的两种流转税, 这种税制在创立之初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的收入,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税制的弊端不断显露, 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随着“营改增”税制的推行, 企业在税务工作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和威胁, 而且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直接影响及税负在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 “营改增”对石油燃料公司税负也有着较大的影响。

一、营改增的内涵及实施意义

“营改增”全称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收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 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这种税制改革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 是针对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情况而提出的税制改革, 也是党和国家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

二、“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影响

企业不可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 所以企业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缴税是企业承担责任的重要表现, 也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体现。营改增具有消除重复征税、提高企业竞争力能力、协调社会分工的优点外, 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 毕竟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新税制的推广给石油公司带来机遇的同时, 也带来了挑战。通过调查分析, “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会带来如下一些影响:

1.“营改增”给石油燃料企业带来的机遇。

“营改增”后, 纳税人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交通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试点纳税人的原属营业税可差额征收范围的发票, 可按发票金额在销售额中扣除”, 这几项规定给石油沥青加工和及销售企业带来了机遇, 有利于石油深加工企业的发展。

2.“营改增”给石油燃料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

(1) 由于企业缺乏专业税务筹划人才。税务筹划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 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 而且专业税务人比较匮乏。石油加工企业, 尤其是原油期货、燃料油销售类型的企业在税务筹划管理方面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随着“营改增”税制的实施, 税务筹划工作难度不断增加, 而且企业缺乏专业人才, 不利于石油燃料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 (2) 企业会计核算难度增加。“营改增”后, 石油原料加工企业需要交税的项目越来越细化, 而且由于石油加工企业涉及的税收项目本来就多, 而且环节众多, 这给石油企业的会计核算增加了难度, 会计核算是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难度的增加也给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营改增”的背景下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对策

从理论上看, “营改增”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应缴纳的税额, 但是石油燃料企业是隶属于石油行业, 是属于能源行业的企业。在国家大力倡导能源节约, 提倡结构调整的大趋势下, 石油产品出口难度增加, 不利于石油相关企业的发展。“营改增”给石油相关联的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 尤其是对税务筹划工作更是带来诸多问题。我们通过对“营改增”给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 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症下药”地提出如下对策:

1. 增强税收意识, 创新财务管理模式。

石油加工企业作为能源企业之一, 在产业结构调整中面临诸多挑战,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是其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积极缴纳税收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营改增”新税制的推行, 给石油加工企业带来了挑战, 之前石油原料企业没有给予税务筹划工作足够的重视, 使税务筹划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因此要增强税收意识。财务管理模式也影响着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 在信息时代, 企业要采用信息技术来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革新财务管理模式, 从而为企业税务筹划工作提高良好的企业财政状况。

2. 引进先进财务人才, 提高企业税务筹划能力。

21世纪是人才的世界, 石油企业也必须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 在税务筹划工作中要引进先进的金融人才和财务管理人才, 使石油企业能够在税制改革中把握好机遇, 克服困难, 更好地迎难而上, 促使企业不被市场所淘汰。税务筹划能力关系着企业的经济效益, 做好税务筹划工作能够有效提高经济效益。

3. 做好税务筹划基础工作, 健全管理制度。

石油加工企业税务项目十分复杂, 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 做好税务筹划基础工作能提高税务筹划效率, 为税务筹划人才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 从而制定出更合适的税务筹划计划, 通过这个计划更好地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税务筹划工作也是一项系统工程, 必须健全管理制度, 使石油燃料企业税务筹划工作顺利进行。

“营改增”是党和国家针对我国新形势而提出的税制改革措施, 能够更好地调动企业的活力, 但是这项政策也是一把“双刃剑”, 在给石油相关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 也给其税务筹划工作带来一些消极影响, 企业要迎难而上, 不断克服困难, 促进企业税务筹划工作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丁煜.浅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对机场企业的影响[A].上海空港, 第14辑[C].2012.

[2]张锦霞.试论营改增对地质勘查企业税务统筹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 2014, (07) .

8.企业税务筹划工作 篇八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远程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对企业财务及会计管理工作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开展的水平决定了企业财务及会计管理工作的质量,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对自身的财税状况更加了解,使企业效益水平得到有效提升。本文首先对施工企业经营特点与其税收筹划之间的关系进行简单介绍,结合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对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及落实途径进行相关分析。

一、施工企业经营特点与其税收筹划的联系

对施工企业而言,其在经营上的诸多特点使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具备一定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同时也正是企业经营的特点为其税收筹划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空间。可以说,企业经营特点及其税收筹划之间有着相对微妙的联系。

第一,从经营上看,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投资数额通常比较大,税收的金额因此而相对较高,因此,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科学性影响着企业的整体经营。

第二,相比于一般的生产企业而言,施工企业“产品”的生产周期相对较长,整个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在施工阶段,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变化很可能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性形成影响。

第三,施工企业开展的不同工程项目通常是分离与企业所在的注册地,异地工程项目在施工企业的项目结构中占据绝大部分,这为施工企业利用“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第四,施工企业的业务形式可谓多种多样,总承包、分包及转包,这些不同的业务形式下,企业所需承担的纳税义务也存在差异,这也使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具备多样性的特点。

不难看出,施工企业在经营上的特点对其税收筹划工作有着不同的影响,因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必须结合企业经营的特点及经营现状进行有效开展。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开展现状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制度规范的规定来看,施工企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所应缴纳的税种相对较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及车辆购置税等这些不同的税种均包含在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当中。因此,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必须对各税种进行全面且充分的考虑、计算与筹划,以便于保证税收筹划效益的最大化。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企业对于税收筹划效益的“效益”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片面地将税收筹划效益与企业经济效益之间画上对等号,这种理解实际上并不准确,影响了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效果。另外,基于目前异地工程项目在施工企业的项目结构中占据绝大部分的影响,施工企业对异地项目的远程税收筹划工作在开展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企业本部驻地的税务部门不愿开具外出施工的证明,部分工程所在地区为了地方利益,即使施工企业已经开具施工证明却依然要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主要从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这两个方面对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开展与落实问题进行探讨。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开展与落实

(一)施工企业所得税筹划

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的异地工程需要开具外出经营证明,若在未办理外出经营证明的前提下进行施工,将会被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依照营业额的2%收取所得税。与此同时,受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征管系统还没有突破跨省及跨市的联网限制,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所缴纳的所得税并不能在主管税务部门的系统当中体现。需要注意的,部分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之前携带外出经营证明及其他的相关材料进行备案,所以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后,应当即刻去相关部门开具证明,否则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依然要向施工企业征税税额为营业额2%的所得税。

另外,在施工过程中,企业的各种物资采购所获取的发票当中,客户名称必须与施工企业公章上的名称保持一致;办公用品采购必须列明采购的项目并加盖发票的专用章;项目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收款的收据也必须加盖企业财务的专用章,以避免各种成本及收入被重复列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效果。

(二)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

从营业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施工企业必须对甲供材料、分包工程营业额以及合同中税款约定等方面的涉税问题进行有效筹划。

1.甲供材料,主要指施工环节施工企业直接采购的各种材料与动力,对于甲供材料的处理,施工企业在与材料供应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条款中一定要签订“包工包料”的相应条款,若企业要自行采购相应的原材料的话,需在合同中注明,并将该部分费用计入到企业安装营业额当中,作为税金的组成部分。

2.分包工程营业额,按照我国营业税的暂行条理来看,若纳税人把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的单位,所取得的所有价款及价外费用在扣除支付给其他企业的分包款之后的余额则是企业的营业额。如果工程承包企业与相应的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的工程承包合同不管是否真正参与到施工活动中, 都需要按照建筑行业的税目进行营业税的征收,如果不签订该合同,则只是劳务施工,不能进行营业税金的抵扣,这点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需要注意。

3.合同中的税款约定,项目承包施工的过程中,为节约成本,很多企业往往会与施工方签订不含税的肩宽合同,施工企业一旦签署该合同,则会陷入相对被动的局面,所以在签署合同的时候,施工企业必须要求项目投资方在合同中提供代扣或者是代缴税款的相关凭证,以避免陷入被动,影响自身的营业税筹划。

四、结论

对施工企业来讲,随着市场竞争环境及其行业属性的影响,使其税务筹划工作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异地项目不断增多的条件下,要通过远程管理的方式对其税收工作进行有效筹划则更为困难,所以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税务管理的现状,在结合现行政策与法规的基础上,对不同税种筹划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分析,并制定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便于提升企业税收筹划的整体水平,实现企业税收筹划效益的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岳卉媛.论施工企业税收筹划[J].现代商贸工业,2011(5).

2.黄柳英.浅谈如何做好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J].现代经济信息,2011(11).

3.张锦蓉.浅议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J].中国集体经济,2010(7).

4.姬小红.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分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0(10).

(作者单位:枣庄矿业集团中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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