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共9篇)
1.县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篇一
黄冈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为加强医疗机构设置的宏观控制和有效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使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达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有序运行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和《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以及《黄冈市卫生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全市概况
黄冈地处湖北省东部、大别山南麓、长江中游北岸,京九铁路中段。现辖一区(黄州)、二市(武穴、麻城)、七县(红安、罗田、英山、浠水、蕲春、黄梅、团风)和一个县级龙感湖农场,历史文化源远流长,区位交通得天独厚,是武汉城市圈的重要组成部分。版图面积1.7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742.41万,人口自然增长率5.7‰。
2010年,全口径财政收入99.68亿元,全市国内生产总值(GDP)862.3亿元,比上年增长14.1%。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3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634元,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37.1%,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43.4%。其中农业人口551.85万人,占总人口的74.33%。总人口数在全省仅次于武汉市,是名符其实的农业大市。
(二)居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
1、居民健康水平。2010年,全市人均期望寿命75.18岁;婴儿死亡率降至4.99‰;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至5.96‰;孕产妇死亡率降至9.79/10万;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居民死因谱:导致我市居民死亡的前五位的疾病是: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损伤和中毒、呼吸系统疾病或消化系统疾病。
2、医疗服务利用。2010年全市总诊疗人次为2188.69万人次,其中门诊人次1922.66万人次,急诊人次44.23万人次,家庭医疗服务人次13.39万人次,健康体检186.64万人次,出院人数52.82万人次。病床使用率81.11%,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7.9天,病床周转34.59次,入院与出院诊断符合率为97.25%。
3、医疗服务需求。根据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地区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8.9%,其中:城市22.2%、农村17.7%;居民慢性病患病率为20.0%,其中:城市28.3%、农村17.1%;居民两周就诊率为14.5%,其中:城市12.7%、农村15.2%;居民年住院率为6.8%,其中:城市7.1%、农村6.8%。
(三)医疗资源分析
1、医疗机构。2010年,全市共有医疗机构4614个(其中村卫室3749个)。其中,综合医院44个;妇幼保健院11个;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10个;精神病医院10个;卫生院159个;专科疾病防治院4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22个;卫生监督机构12个;采供血机构4个;诊所、卫生所、医务室489个;其他卫生机构6个;村卫生室3749个。
2、人力资源。2010年底全市共有卫生人员32399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2790人(执业(助理)医师9043人,执业护士7077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5240人,其他人员4369人。黄冈市平均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1.22人、注册护士0.95人。
3、医院床位。2010年全市医疗机构核定床位数15686张,实际开放床位16956张,平均每千人拥有医院床位2.28张。
4、固定资产和设备。2010年全市医疗机构固定资产为35.64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22.10亿元,流动资产13.46亿元。负债12.11亿元,净资产23.53亿元。其中万元以上仪器设备5950台(件),1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60台(件);50~100万元的设备有113台(件);1~50万元设备5777台(件)。
全市共有救护车81台,全市现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25台,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7台,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5台,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0 台,医用直线加速器(LA)4台。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因素
1、医疗资源布局不合理。大部分医疗资源集中在市区和县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和乡村卫生资源基础薄弱,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医疗水平不高。
2、医疗资源利用不平衡。县级医院承担了大量基层医院可以诊治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工作,造成医疗服务利用相对集中在高层次、高成本的医疗机构,而基层医疗资源利用率不高。由于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乡镇卫生院和县级综合医院受到人员、设施、技术等条件限制,不能很好发挥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和龙头作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滞后,低水平建设,影响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整体功能正常发挥。
3、有影响的医学专科少,竞争力不强。高素质的学科带头人少,博士、硕士研究生比例低,低学历人员比例偏高;临床一线护理人员没有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4、医疗机构结构不合理,全市医疗机构以综合医院为主,专科医院数量少、规模小、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服务辐射能力不强。医院学科建设不平衡,一些急需的专业如儿科、妇产科、感染性疾病科、麻醉、重症医学、烧伤科等专业发展缓慢,影响了医院的整体水平。
5、多元化办医格局尚未形成。近年来,我市积极扶持发展社会力量办医,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逐年增加,全市现有7所民营医院,民营医疗机构层次低。现有的民营医疗机构大部分为门诊部和个体诊所,人员素质较低、流动性大,诊疗水平不高。
6、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化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健康知识普及率不断提高,人们开始树立“健康消费”的观念,健康和亚健康人群将成为新的医疗保健服务群体;居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将呈现多样化,医疗服务既要保障基本医疗,又要满足特殊医疗需求;重大传染病仍在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新的传染病不断出现,如近些年来所发生的非典、人感染禽流感、EV71型病毒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等;老的传染病医疗防治水平亟待提高,如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等;受环境和不良生活方式的影响,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重大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成为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人口老龄化的形成,要求尽快建立老年疾病的预防、保健和康复体系;口腔保健和口腔疾病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儿童和妇女保健是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重要保障,应受到高度重视。
三、医疗机构设置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黄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指导,加强卫生行业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按照“适度规模、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提高质量、持续发展”为要求,通过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的医疗服务保障体系,统筹配置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医疗资源,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方便、价廉、快捷、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为我市建设“两型社会”的目标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设置原则
1、公平性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必须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2、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发生以趋利为目的、争夺病人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
3、可及性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的规划、确定要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就医。
4、分级医疗原则。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城市医院诊疗。
5、公有制主导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6、中西医并重原则。支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
7、存量调整与增量优化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对区域内医疗机构、人员、床位、大型医用设备等存量资源进行重新规划、合理调整。同时,要优化新增医疗资源的结构和布局,重点向农村和社区倾斜。
8、属地化与全行业管理原则。所有医疗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四、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一)总体目标
以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保障居民健康为中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在农村建立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在城市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为基础,门诊部、诊所等为补充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使我市医疗服务体系实现层次清楚、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效益显著的目标。
(二)机构设置
1、综合医院
(1)三级医院:全市共设置三级综合医院3~4所,其中公立三级综合医院2~3所,民营三级综合医院1所。可将县级人民医院建设为三级医院,以此作为新增的三级综合医院。将黄冈市中心医院打造成鄂东区域医疗中心,或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医疗中心。
(2)二级医院:黄冈市区设置2~3所二级综合医院,其中市级设置1~2所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所公立二级综合医院。服务人口达到80万人以上的县(市),可增设1所二级综合医院。对服务人口较多,医疗服务功能比较齐全的甲类卫生院,经评审可升级为二级医院,到2015年新增二级综合医院3~5所。
(3)一级医院:严格控制一级医院数量,黄州区保持现有一级医院数量不变,其他县(市)不新设置50张床位以下的一级医院。
2、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1)三级医院:全市共设置公立三级中医医院1~2所。黄冈市区设置1所;有条件的县(市)可引进民营资本新办1~2所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2)二级医院:除公立三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所在县(市、区)外,其他县(市、区)各设置1所公立二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3)一级医院:原则上不新增设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3、妇幼保健院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所妇幼保健机构。市级设置1所三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县(市、区)设1所二级妇幼保健院。
4、专科医院
(1)精神病医院:全市精神机构严格按照《湖北省精神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鄂卫办发〔2010〕72 号)进行规范设置,各县(市、区)设置精神病院(精神卫生中心)1所,黄冈市区设置市级和区级精神病院(精神卫生中心)各1所。
(2)传染病医院:市级设置三级或二级传染病医院1所。县级不设置传染病医院,县级综合医院应设置感染科(或传染病区)。
(3)眼科医院:全市设置3~5所三级眼科医院。其中,市级设置三级眼科医院1所,其他在县级设置。
(4)肿瘤医院:市级设置二级肿瘤医院1所,原则上县级不设置肿瘤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应设置肿瘤科,二级医院可设置肿瘤科。
(5)妇科医院:市级设置二级妇科医院1所,县级可设置3~5所二级妇科医院。
(6)儿童(儿科)医院:全市设置公立儿童医院12所,其中市本级设置三级儿童医院1所,各县(市、区)可设置二级儿童医院1所。根据发展需要,全市可设置民营儿童医院2~3所。
(7)口腔医院:市级设置二级口腔医院1所,县级可设置1~2所口腔医院。
(8)皮肤病医院:全市可设置4~5所二级皮肤病医院,其中市级设置1所,县级设置3~4所。
(9)美容医院:市级设置1所美容医院,原则上县级不设置美容医院。
(10)骨科医院:全市设置5~6所骨科医院,市级设置1所1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骨科医院;黄梅县设置二级公立骨科医院1所;在其他县(市、区)共设置3~4所二级骨科医院。
(11)中医专科医院:全市可设置3~5所二级民营中医专科医院,市本级设置1所二级中医医院,其他在县级设置。
(1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设置:市级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专科疾病(结核)防治院,在团风县设置1所麻风病防治中心,结核病、血吸虫病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保持现有数量,原则上不新增设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13)其它专科医院:市级设置1所不同类别的三级或二级专科医院;县级可设置1所不同类别的二级专科医院。
到2015年,全市专科医院配置标准如下(见表一):
5、康复医院
市级设置1~2所康复医院(或康复中心),县级可设置3~4所康复医院。
6、疗养院
市级设置1~2所疗养院,县级根据需要可设置1~2所疗养院。
7、急救中心(站)
黄冈市区独立设置1个医疗急救中心,设3个三级急救站、4个二级急救站,全市以黄冈市医疗急救中心为龙头,每个县(市)设置1个急救中心,县级医疗急救中心可以独立设置或在县级医院内挂靠,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急诊科,与急救中心构成本区域急救网络。各乡镇(场)在卫生院设置1个一级急救站。
8、临床检验中心
市级设置临床检验中心1个,县级不设置临床检验中心。
9、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设置,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5~1万人左右,根据居民医疗需求可以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10、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由政府设置,以乡镇为单位,每个乡镇应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根据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设置比原则上控制在1:3~4。县城所在地一般不设卫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1~3个卫生服务中心。
11、医务室、卫生室
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机构等,可根据需要设置内部服务的医务室、卫生室。
12、门诊部、诊所
门诊部、诊所作为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应适当控制其数量,做到合理布局,在一定的区域内不重复设置同一类别的门诊部、诊所,对现有机构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诊所增长数量。黄冈市区非政府办门诊部、诊所其总量增长5年内控制在20个以内(即5%)。
13、村卫生室
各行政村原则设置1所村卫生室,也可由两个村联合设置。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置村卫生室,但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设置2所村卫生室。
14、护理院(站)
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护理院(站),各县(市、区)可设置1~2家护理院(站)。
15、其他诊疗机构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可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其他诊疗机构。新设医疗机构应合理选址,原则上与现有医疗机构保持直线距离1公里以上。
(三)床位配置
到2015年底前,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22000~26000张,使全市平均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达到3.0~3.5张。其中:市直(含龙感湖管理区)床位数2200~3100张(其中:市中心医院1500张、市妇幼保健院500张、市二医院500张、龙感湖医院300张、其他医疗机构300张。),黄州区床位数1500~1900张,团风县床位数1500~1800张,红安县床位数2000~2300张,麻城市床位数2800~3100张,罗田县床位数1700~2000张,英山县床位数1500~1900张,浠水县床位数2500~3000张,蕲春县床位数2300~2800张,武穴市床位数1900~2300 张,黄梅县床位数2100~2400张。
(四)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配置
根据《黄冈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至2015年底,全市执业(助理)医师总人数12000~13500人,全市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1.6~1.8人, 每千人口拥有执业护士2.0人。医师与医技人员比为1:1;医师与护士比按1:2配置;病床与护士比按1:0.4配置,其中三级医院的病床与护士比按1:0.6配置,重症监护室病床与护士比按1:2.5~3配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卫生人员总人数的80%以上。
(五)医疗设备的配置
各级各类医院的医疗设备应达到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要求。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鼓励共建,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和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我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如下(见表二):
根据医学科技进步和临床诊疗工作需要,我市对各县(市、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六)临床重点专科设置
到2015年,全市争创1~2 个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3~5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全市三级医院都有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二级医院都有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有一批院级临床重点专科,建立以市级临床重点专科为主体,院级临床重点专科为基础的临床重点专科体系,进一步发挥特色医疗,不断提升我市临床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综合实力。
五、规划对策
(一)加强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和管理
卫生事业是一项公益事业,基本医疗卫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要求落实补助政策,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加对卫生的投入。确保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卫生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落实到位。
(二)推行医疗机构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分行政隶属关系,不分所有制形式,都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区域内全部医疗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审批、调整、监督、评价,依法进行全行业管理。
(三)合理配置、调整医疗资源
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实施本规划,合理配置、调整医疗资源,引导医疗机构以人民健康需求为导向,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内涵建设为主的发展道路,促进医疗服务供需平衡,实现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要加快中小型医疗机构功能的调整,鼓励、引导二级以下综合医院发展专科或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医疗服务需求,鼓励发展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专科医疗机构;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及时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充实和发展村卫生室,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服务网络。
(四)强化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要求,以本规划为指导,以机构和人员准入管理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
(1)黄冈市区范围内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原则上由市卫生局审批和登记注册,市卫生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其他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权限进行审批。
(2)各县(市、区)卫生局在对设置的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同时,应报市卫生局备案。
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
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和乡村医生,必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和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严禁非卫生专业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分工做好所辖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规执业的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要坚决依法处理。要加大医疗市场整顿力度,健全医疗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坚决打击无证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严格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对机构设置、法人资格、基本条件、诊疗科目、执业人员、执业行为逐一进行规范,提高全市民营医疗机构的质量和整体水平。
(五)促进多元化办医
在本规划的框架范围内,医疗机构的具体设置,要遵循市场调节机制,引导社会资金依法创办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进现有卫生资源整合,进一步探索新的办医模式和多渠道筹融资建设医院,鼓励社会资本兴办5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综合性民营医院和100张床位以上的高精专科医院,实现医疗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要进一步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多渠道投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发展医疗服务事业。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积极发挥民营医疗机构在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营造区域内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协调合作,良性竞争的格局。促进民营机构健康发展,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
(六)强化人才培养
要在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同时,调整人才结构,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重点培养和引进学科带头人以及职业化的卫生管理人才。实施人才强卫工程,建设卫生人才支撑平台,实施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培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开展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建立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乡村医生的分类管理、考核和评价制度。要强化质量意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的控制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诊疗行为,不断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六、规划的评价和修订
本规划经湖北省卫生厅审核、黄冈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黄冈市卫生局组织实施。黄冈市卫生局定期召开规划评价会议,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论证、修订和完善,每5年对全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各县(市、区)要按照本规划,制订本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县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篇二
为了保证医用氧气的质量和安全, 进一步规范医用氧气经营和使用行为, 消除临床用氧安全隐患, 廊坊市卫生监督所于2010年7月对市区内市卫生局发证管理的8家医疗机构医用氧气使用状况进行了调查, 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医用氧气供应商资质
本次检查8家医疗机构中, 6家医疗机构使用的是廊坊黎明气体有限公司的医用氧气, 1家使用的是廊坊市天爽家庭医用氧气服务部的医用氧气, 1家使用的是廊坊开发区唐安气体有限公司的医用氧气。而廊坊黎明气体有限公司具有医用氧气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生产的医用氧气已经注册;廊坊市天爽家庭医用氧气服务部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 销售的氧气也是有生产资质的单位生产的医用氧气;廊坊开发区唐安气体有限公司所销售的虽然是廊坊黎明气体有限公司的医用氧气, 但该公司却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用氧气生产资质符合要求, 但其经营部门还应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
2医疗机构医用氧气使用记录
检查的8家医疗机构不论使用氧气瓶还是液态氧气罐, 均存在瓶 (罐) 上出厂标签用后清除不及时, 一瓶 (罐) 多签, 日期或批号不清的问题;除1家医院外, 其余7家存在医用氧气出、入库及使用情况记录不全的问题。以上问题说明医院自身管理存在漏洞, 一旦出现问题不易溯本求源。
3医疗机构医用氧气使用安全防护
这8家医疗机构中, 1家使用的是液态氧气罐, 7家使用的是氧气瓶, 7家储存地点远离生活区独立设置, 1家设在中央空调管道之间, 6家配用有效灭火器, 1家灭火器已过期, 1家灭火器已损坏。医用氧气属于易燃易爆品, 储存地点应独立设置并远离生活区, 设在中央空调的管道之间, 一旦发生泄漏或爆炸事故, 后果不堪设想, 另外, 灭火器材过期或损坏势必影响到应急处置, 应随时检查灭火设施, 防患于未然。
4建议
4.1 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管理
医疗机构要明确责任, 加强自身管理, 做到使用的医用氧气索证齐全, 储置合理、使用记录完整, 安全防护到位, 时刻要居安思危, 做到防患于未然。
4.2 职能部门加强监管
3.三明市梅列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篇三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形势,进一步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三明市政府《三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编制《梅列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一、规划背景
(一)行政区划与人口
全区总面积353平方公里,共有2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25个社区居委会、23个行政村。2010年末,全区户籍人口14万人,地地区生产总值154.35亿元,财政总收入5.39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3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7909元。
(二)居民健康状况
1.人群健康状况:2010年人口出生率6.57‰,人口死亡率4.69‰,人口增长率1.08‰,婴儿死亡率7.26‰,孕产妇死亡率0/万,平均期望寿命达73.68岁,其中男性71.85岁,女性76.49岁。
2.居民死亡原因前五位顺序:恶性肿瘤、循环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
3.急性传染病:2010年传染病总发病率851.4/10万,其中发病居前三位的是:乙肝、梅毒、淋病。
4.住院病种顺位:2010年住院病种前五位顺位是:心脑血管疾病、妇科疾病、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消化系统疾病肺炎、泌尿系统疾病。
(三)卫生资源状况
1.医疗卫生机构:2010年,辖区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38个,其中市属医疗卫生机构4个,驻地部队医疗机构4个,区属公立区级医疗机构2个(梅列区医院、梅列区第二医院),民营医院1个,镇卫生院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社区卫生服务站7个,计划生育服务机构1个,企事业单位(学校)医务室31个,个体诊所59个,村卫生所24个。
2.医疗卫生机构床位:201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共有核定床位1026张(实际开放1386张),其中三明市第一医院750张(实际开放1080张),三明市第五医院150张,梅列区医院60张(实际开放100张),梅列区第二医院28张(实际开放10张),三明曙光医院20张,陈大卫生院9张(实际开放14张),洋溪卫生院9张(实际开放12张)。每千人拥有病床9.91张(全市平均3.69张)。
3.卫生人员:2010年全区共有卫技人员1893人,全区每千人拥有卫技人员13.54人(全市平均4.25人);全区共有执业(助理)医师728人,每千人拥有执业(助理)医师5.2人(全市平均1.67人);全区共有护士954人,每千人拥有护士6.82人(全市平均1.65人)。全区卫技人员副高以上、中级和初级职称分别占12%、23.7%和64.3%。
(四)影响居民健康因素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当前,危害健康因素仍然不少,一些老的传染病如性病、结核、乙肝等传染性防控任务艰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手足口病等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许多原已存在的传染病,由于病原体变异致使危害程度加大,2009年暴发的“甲流”疫情就是典型的例证;艾滋病正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结核病发病率居高不下;不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也呈上升的趋势,影响社会人群健康的因素日趋多元化,据监测,目前梅列区居民死因前三位是恶性肿瘤、循环系统疾病、损伤与中毒,这些病因与生活环境污染、不良生活行为和方式、不合理饮食结构、落后的卫生意识都有很高的关联;流动人口规模与日俱增,其健康状况、职业保护等已成为新的医疗卫生问题;微生物的耐药性不断增加,特别是多重耐药性的结核菌等,已成为人类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使疾病传播更加迅速和便捷。人口老龄化的形成,要求尽快建立老年疾病的预防、保健和康复体系;口腔保健和口腔疾病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儿童和妇女保健问题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保障,等等。
2.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几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卫生事业的投入,三级医疗保健网基本建立,医疗技术水平明显提高,专业技术队伍基本健全,医疗机构软硬件条件得到改善,居民就医环境得到优化。但是,我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仍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和区域之间医疗服务体系资源配置不合理。一方面,80%的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城区内的医疗机构尤其是大型医院相对集中,但除三级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床位使用率普遍偏低,设备利用率差,造成城区医疗资源相对过剩。另一方面,农村医疗资源相对缺乏,医疗条件差,城乡医疗服务水平差距正逐步拉大,新开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医疗资源配置较少,分布不均,影响居民看病就医。二是资源利用度低。分级就诊制度未有效建立,群众就医存在盲目性,过分相信和依赖大医院,有限的优质医疗资源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三是技术人员结构不合理。截至2009年底,全区副高以上、中级和初级职称分别占12%、23.7%、64.3%,职称结构不合理;学历结构不合理,高、精、尖人才缺乏,同时大部分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过度集中在城市,县、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的医疗机构人员素质较低,个别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严重不足。四是农村三级卫生网络不健全。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不准,公益性质弱化;村卫生室基础薄弱,病员缺乏,个别处于瘫痪状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有待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普遍没有达到标准,内涵建设有待加强,“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亟待提升。五是医院内涵建设有待强化。“以人为本”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有待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有待完善,迫切要求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回归公益性质。此外,新兴工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医疗服务市场有待开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急救网络体系建设有待完善,等等。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卫生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目标,以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为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努力快速推进医疗事业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
(二)规划原则
1.公平性原则。从我区医疗供需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形成以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为龙头,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民营、个体等其他所有制形式办医共同发展的医疗市场格局。以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重点,合理配置我区医疗资源,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内涵建设,通过市场监管和有序竞争,优化医疗卫生服务的布局、结构和功能,引导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城乡居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2.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符合我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中医中药等各项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卫生系统的整体功能,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局部要服从全局。
3.可及性和有序竞争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并保持一定距离,既方便群众就医,又避免医疗市场的无序竞争。
4.分级原则。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5.公有制为主导原则。医疗机构应坚持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发展的原则。
6.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三)规划目标
1.到2015年基本建成符合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原则,适应群众不同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功能完善、专科配套、布局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到2015年,全区规划床位总数为1886张(按每年100张的平均增长量计算),按常住人口14.43万人预测,每千人拥有病床数达13.07张;全区拥有卫技人员数2293人(按每年80人的平均增长量计算),按常住人口14.43万人预测,每千人拥有卫技人员数达16.4人。
3.医疗机构设置主体格局:到2011年底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份医疗机构并存的发展格局。
三、医疗机构设置与布局
(一)公立性医疗机构
1.综合医院
规划建设区级综合医院(二级)一所,地点在贵溪洋规划区东南部,规划用地1.81公顷,建筑面积 14000平方米,床位200张。
2.卫生院
保留陈大、洋溪2所卫生院,加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牌子。卫生院要适度控制投入规模、调整发展重点,充分发挥“六位一体”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3.村卫生室:
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行政村可设一家村卫生所,人口少于500人的行政村可联村设置。全区23个村卫生所全部建成规范化村卫生所。达标后的村卫生所在规模、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能基本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的预防保健及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4.医院(卫生院)外设医疗机构:
根据目前我区医疗机构的布局和医院(卫生院)的人员配备情况,各医院(卫生院)除符合规划中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和历史已形成的医疗机构外,不得增设其它院外医疗机构。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学校)职工(或学生)总数300人以上的可设医务室,对内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学校)关、停、并、转后,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予以注销或变更。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根据《三明市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按3--10万人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中心服务人口2万人。在2万人的基础上,每增加1万人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1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规划期内在城市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8-10所,其中:列东街道2所、城市北部新区3-5所、小蕉开发区1所、滨江新城1所、上河城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立足于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建设服务。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四)社会办医
民营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大力支持与鼓励,采取适度放宽、从严把关的原则,重点发展专科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高端医疗服务等。民营医院的设置在本规划期间内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申请设置综合医院的规模必须达到二级以上;二是合理布局,鼓励在新开发区或医疗资源相对不足的地方设置;三是鼓励兴办空白的专科医院。四是原则上不再设置营利性综合门诊部。
1.民营医院
现有民营医院应注重人才培养、注重规范管理、注重专
科发展,适度拓展专科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高端医疗服务的空间。规划期内不再设置民营综合医院,视经济发展及人口聚集情况,可适量设置民营专科医院,优先考虑眼科、口腔科和妇产专科医院。
2.门诊部、个体诊所
门诊部、诊所作为城市医疗服务体系的补充,应按控制总量、盘活存量,适度发展、满足需求的要求,严格加强设置审批。优先发展具有中医、针灸推拿、口腔等专科特色的门诊部及个体诊所。为避免恶性竞争,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新设置专科门诊部和诊所必须布局合理,具有相同诊疗科目的机构,应保持适当的距离。规划期内根据需要设置15-20所个体诊所(含西医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分别在各社区居委会和开发区设置。
3.医疗美容机构:适度从紧、严格准入,乡镇原则上不设置医疗美容机构,城区可适量设置,全区医疗美容机构不超过5家。
(五)其他医疗机构
设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所,妇幼保健机构1所,计划生育服务机构3所(市计生服务站、陈大计生所、洋溪计生所)。
四、设置或变更医疗机构的选址要求
(一)与周围医疗机构关系:
距离要求(直线距离):原则上,新设和变更的医疗机构与已设置的同类医疗机构距离至少保持300米以上。其中综合医院之间保持3千米以上,专科医院与其他医院之间距离1千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周边500米距离内不再新设其他医疗机构。
(二)与周围其他机构关系
1.新设医疗机构不能与中小学相邻;
2.新设医疗机构不能与托幼机构相邻;
3.新设医疗机构不能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相邻;
4.新设置医疗机构不能与公共厕所相邻;
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配套政策
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必须强化政府职能,制定并完善配套政策。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预防保健机构和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投入,引导医疗服务向公平、优质、高效方向健康发展;劳动和社保部门要大力配合本规划的实施工作,在医疗保险定点方面予以支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在区委、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实施对区域卫生资源的宏观调控。
(二)强化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
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依法实行全行业监管。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实施医疗机构宏观管理。通过人员培训、交流、引进,以提升梅列区卫生系统整体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准入制度、执法监督、定期发布医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合理配置、调整医疗资源
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调整医疗资源,严格控制医疗资源总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不断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适当开放医疗服务市场,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制度,提高区域内设置准入标准。
(四)强化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强化医疗机构监督。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以本规划为指导,以准入管理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新技术应用、大型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严格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卫生执法部门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执业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大医疗市场整顿力度,坚决打击无证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五)积极鼓励医疗机构的多元化
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强化竞争机制,促进多元化办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从宏观上对医疗机构进行控制,在医疗机构的设置上,要遵循调节机制,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实现医疗机构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要进一步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鼓励多渠道筹资,积极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发展医疗服务事业。
(六)强化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质量
4.县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篇四
为了促进东侨经济开发区卫生事业全面发展,优化和合理布局医疗机构,充分利用卫生资源,进一步加强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更好地为居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东侨经济开发区卫生事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概况
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成立于1997年8月,2006年4月经省政府批准和国家发改委审核公告,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与闽东工业园区整合更名为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
东侨开发区位于宁德市区东部,是宁德市实施“环三”战略的核心区。开发区城区规划面积16.7平方公里,现有3个社区居委会,共27个居住小区。2007年全区总人口50330人,全区国民生产总值175454万元,其中工农业总产值138023万元,财政总收入21968万元,财政总支出16423万元,其中卫生事业费 28万元。
(二)居民健康水平与医疗需求
1、人口出生率与死亡率:2007年人口出生率11.8‰,死亡率5.5‰,自然增长率6.3‰。2、2007年婴儿死亡率 6.23 ‰,孕产妇死亡率 28.7 /十万。
3、疾病:由于是新建城区,目前没有疾控机构,法定传染病控制均由市卫生疾病中心承担。
(三)卫生资源和卫生服务利用
1、医疗机构:现有门诊部2家(平安综合门诊部、东韩医疗美容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1家(兰亭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10家,企事业单位和其它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医务室)2家。
2、病床:我区医疗机构目前尚无病床数。
3、卫生人力:2007年底全区医疗机构有卫生技术人员 50人,其中医师25人,护士25人;平均每千人口有卫生技术人员1人,平均每千人口有医生0.5人,有护士 0.5 人。
4、医疗设备:目前各门诊部和诊所机构共有专业设备总值 103万元。
5、医疗服务利用:2007年开发区提供的门诊服务计 5.6万人次。
二、医疗现状分析
东侨开发区成立以来,前期主要集中搞城市建设,医疗卫生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区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卫技人员的分布不尽合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医疗机构建设不健全。目前公立的卫生机构建设处于空白,民营综合门诊部曾设立4家,因为不能正确定位,时有发生医疗纠纷,目前只剩2家。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处于规划阶段,不能满足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其余都是中西医诊所,技术力量薄弱。
技术人员结构不合理。现有的卫技人员中级、初级人员比重偏大,高级人员比例少,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新技术服务要求,影响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急救网络不够完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尚未设置,应对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较低。
三、指导原则
坚持公平配置与城乡兼顾的原则。在配置新城区医疗机构的配置的同时,兼顾目前较远的工业集中区的医疗机构配置,保证人人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坚持整体效益与协调发展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整体功能,提高医疗机构的预防保健效益,重点进行二级综合性医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方面建设。
坚持总量控制与布局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医疗机构严格以千人口床位数2.7张,千人口卫技人员数2.8人等主要指标为执行。坚持以政府办医为主,个人和其它社团组织办医为辅的原则,实行医疗机构行业管理,做好医疗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工作,突出办医重点和特色,有计划地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四、规划目标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目标
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为目标,本着精简、高效、适度的原则,结合我区医疗机构的现状,到2015年我区医疗机构设置与发展的目标是:
1、综合性医院
在东兰组团已规划三级甲等宁德市医院,我区不再规划建设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在金塔组团规划新建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1所,设置床位200张。
2、综合性门诊部
在已建城区内,着手筹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规划设置公立综合性门诊部。
3、妇幼保健院
规划新建一级甲等妇幼保健院1所,设置床位30张。
4、社区服务医疗机构
规划建设社区服务中心2所(东侨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业集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5所(兰亭社区卫生服务站、侨兴社区卫生服务站、华侨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东兰社区卫生服务站、锦绣社区卫生服务站)。
5、民营医疗机构
民营门诊部的设置。至2015年止,规划设置民营专科或门诊部10个。
个体诊所的设置。根据新城区人口的增加情况予以设置,原则上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新建小区可增设个体诊所1个,地点选择应距离周边公立医疗机构至少500米以上。
6、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的医疗室,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建立。
(二)医疗资源配置及规划目标
1、病床和卫生技术人员数
根据福建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东侨开发区的实际,按照每千人口床位数 2.7张和每千人口卫技人员数 2.8人比例配置医疗资源,预计至2015年,人口达15万,全区病床数达到 400张,卫技人员数达
到420人,其中执业医师155人,执业护师(士)155人,医技110人,比例分别为1:1.1:0.7。床护比为1:0.39。
2、配置原则
重点做好二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门诊部和个体中西医诊所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在卫生技术人才发展方面,二级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立足引进专科人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建立起以全科医师为骨干,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
五、保障措施
加强规划指导。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开发区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根据目标任务,制定分步实施方案,稳步推进。
加强财政投入。将卫生投入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不断充实和完善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和硬件设备,使卫生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同步。
确保职能到位。与市卫生局进行专项研究,确保东侨卫生管理职能到位,配备一批专业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划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医疗机构监督队伍建设,加强经常性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现有医疗机构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进行合理调整,坚决取缔非法医疗机构,为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医疗卫生环境。
5.县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篇五
8月8日,为指导各地加强“十三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为此,小编摘取了起主要指标和总体要求,详情请参阅《原则》全文:
主要指标
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和千人口护士数等主要指标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规划纲要》控制指标。
总体要求
依据《规划》设置医疗机构,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严格调控公立医院总体规模和单体规模,规范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构建以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为引领,以省级医疗中心为支撑,市、县级医院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公立医院为主体、社会办医为补充,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分级诊疗就医格局。
1.完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
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
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进一步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服务网络;
促使城市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功能到位,利于发挥整体效能,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模式。
2.发展慢性病医疗机构
积极支持康复医院、护理院(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医疗机构。
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在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连续性诊疗服务。
3.建立健全医疗急救网络
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
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与突发事件紧急救援任务的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县级公立医院设置重症医学科,不具备条件的县级公立医院设置重症监护病房,形成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有效衔接。
4.鼓励社会办医
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
优先设置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
鼓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举办私人诊所,探索成立医师工作室(站)。
5.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提高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病诊疗相关工作。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
6.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
加强信息化建设,整合区域内现有医疗资源,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级及以上医院现有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机构开放。
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消毒供应机构和血液净化机构,逐步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
7.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服务体系
6.县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篇六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随机抽查辖区内若干家托幼机构, 分为小于100人组, 100~200人组, 大于200人组, 每组机构数不少于5家。
1.2方法
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 对室内空气采用平皿暴露法;对物体表面和手采用涂抹法。
1.3评价标准
按《浙江省托幼机构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评价, 室内空气的细菌菌落总数<1 000cfu/m3, 不得检出溶血性链球菌为合格;物体表面、教职员工手细菌总数<10cfu/m3, 未检出大肠菌群和致病菌为合格[3]。
2结果
2.1 2009年至2012年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情况
2009年监测样本数286, 阳性样本数29, 阳性率10.14%;2010年监测样本数312, 阳性样本数30, 阳性率9.62%;2011年监测样本数312, 阳性样本数24, 阳性率7.69%;2012年监测样本数324, 阳性样本数3, 阳性率0.93%。
2.2空气、手卫生、物体表面、玩具阳性检出情况
总体的阳性率逐年下降, 其中以物体表面检出最高, 玩具其次。见表1。
2.3阳性检出构成比
阳性检出以物体表面占为主, 达到63.95%, 随着消毒工作的加强, 2012年除物体表面外, 已无阳性检出。见表2。
2.4不同组别2009-2012年累计阳性检出情况
人数大于100的托儿机构阳性检出率于人数小于100的托儿机构, 两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6.92, P <0.01) 。其中空气阳性检出率无统计学意义 (χ2= 0.06, P>0.05) ;手卫生阳性检出率无统计学意义 (χ2=0.49, P>0.05) ;物体表面阳性检出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5.09, 0.01
0.05) 。见表3。
3讨论
监测中发现, 各托幼机构已逐渐认识到卫生消毒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并完善了各项消毒工作制度, 配备了专人负责和必要的消毒设施, 定期规范消毒, 使嘉兴市南湖区托幼机构卫生消毒工作基本上趋于规范。
大于200人规模的托幼机构的消毒效果明显高于小于100人规模的托幼机构, 这是因为小于100人规模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流动较大, 医学专业背景的卫生保健人员缺乏, 常由教师代替, 缺乏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无法保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5]。大于200人规模的幼儿园大多属于公立事业单位, 国家经费投入足, 机构设置较合理, 领导重视, 幼儿教师有经常接受培训和不定期的考核。托幼机构是学龄前儿童生活和受教的场所[6], 是幼儿生活、学习和活动的重要场所[7,8], 幼儿时期免疫机制正在发育中, 免疫力低下, 是各种传染病的易感人群, 卫生状况会对幼儿的身体健康产生很大的影响[9], 所以在托幼机构做好卫生消毒工作, 切断病原菌的可能传播途径, 是保障幼儿身心健康的重中之重。要有效的降低传染病爆发的危险, 保护幼儿的身体健康, 需做好以下方面工作:①各级各类托幼机构要提高认识, 高度重视预防性消毒工作, 建立完善的消毒管理制度, 强化幼儿教师的卫生观念和责任意识, 提高消毒的知识和技能, 保证经费的投入, 并配备不要的消毒设施, 有专人负责。②卫生监管部门应加强托幼机构, 特别是小于100人规模托幼机构预防消毒工作的指导, 定期检查消毒卫生效果检测[10]。
总之, 规范托幼机构卫生消毒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需要常抓不懈, 各部门要分清职责,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托幼机构的预防性消毒知识培训,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并与教育、 乡镇街道等部门齐抓共管, 严把审批关[11]。同时增加对托幼机构监督检查频率, 检查的过程也是宣传、培训和督促的过程, 让每一个托幼机构, 每一个工作人员都牢记消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2], 为儿童创造良好的卫生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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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县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篇七
(卫医发[2005]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并遵照执行。
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采供血机构分类
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二、《规划》的目标和原则
(一)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三)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医疗资源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适应,体现整体、集中、标准、规模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划血液集中检测实验室和本辖区一般血站服务区域时,可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制定,不受省内行政区划的限制。
三、设置标准
(一)一般血站
1.血液中心: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直辖市,应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血液中心。
2.中心血站: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规划设置一所相应规模的中心血站。中心血站供血半径应大于100公里。
距血液中心150公里范围内(或在3个小时车程内)的设区的市,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中心血站;与已经设立中心血站距离不足100公里的相近(邻)设区的市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中心血站。
3.中心血库: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个小时车程内不能提供血液的县(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县级医疗机构内设置一所中心血库,其任务是完成本区域的采供血任务,供血半径应在60公里左右。距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个小时车程内的县(市)原则上不予设置。
4.一个城市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设立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固定采血点、储血点。固定采血点、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
(二)特殊血站
1.2010年以前全国规划设置4-10个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符合规划的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只能设置一个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不得在批准设置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分支机构或采血点。
2.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特殊血液成分库的设置标准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三)单采血浆站
1、单采血浆站应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采浆区域选择应保证供浆员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2、单采血浆站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行政区划内; 3、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或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4、前一和本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设区的市辖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内容与权限
(一)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制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规划应分析服务区域内居民医疗服务及其医疗用血的需求及其影响因素,分析血液资源环境。根据服务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人口状况、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对医疗服务需求进行预测,确定服务区域内所需要的采供血机构类别、级别、数量、规模及分布及其服务区域范围。设计制作采供血机构现状图和设置规划图。
(三)《规划》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卫生部备案。
五、采供血机构的调整和《规划》的修订
(一)各地在实施《规划》的过程中,应对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采供血机构予以调整。已经重复设置的,必须限期予以撤并。
8.宝鸡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篇八
发文单位:宝鸡市人民政府 文
号: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发布日期:2003-4-14 执行日期:2003-5-1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经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
五月十七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
告:
(一)定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设置规划,设置位置适当,布
置形式与街景协调。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的内容审查和登记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审批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局参与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
市教育局、人事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房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
定,负责相关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市政府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及
有关管理部门要求的事项。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 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场地的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
城市 建设局拟定。
第十条 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当参加招标拍卖,有偿取得户
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二条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的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受让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持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等有 效法律文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置、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其他单位做广告宣传的,依本办法出让。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 传的,其户外 广告设置 权可以不 实行招 标拍卖。广告设 置由市城 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 按照市城乡建 设规划 局审批 的户外 广告设 置规划 办理审 批手续。广告主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设置审批文书向市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作自
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效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
利用升空气球做广告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通用航空管制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单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张贴各类广告,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登 记手续。
禁止在指定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垃圾箱、护栏等张贴或乱涂乱画广告。
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户外广告经营者申请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到市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具体期限
在招标或拍卖公告中标明。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已满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重新进行招标
或拍卖。
第二十四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 限内,户外 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应当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应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拆除,因拆除给户外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经营
活动。
第二十八条 利用市政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由市城市建设局用于
城市建设。
利用财政供养单位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全部上
缴市 财政。
除前两款规定外,利用其他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招标拍卖所得收益,除按照约定付给场地、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占用费外,其余金额上缴市财政。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及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发布户外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 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
权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对侮辱、殴打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妨碍户外广告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9.县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篇九
据统计, 城市路灯照明占我国照明耗电30%左右的比例, 一个一万盏路灯的城市, 每年仅在路灯照明上消耗的电能就高达2000万千瓦时以上。不少地方路灯管理部门曾经尝试通过“半夜灯”、“隔盏灯”或者“单边灯”、LED灯等方法来减少电能消耗, 但没有充分考虑到现代城市的实际照明需求, 存在缺陷, 为治安管理及夜间交通安全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有违城市路灯系统规划和设置的初衷, 因此, 我们要研究出一种切实可行的有效的节能方案。
1. 路面平均亮度的计算
首先我们要根据路灯的排列和路灯的高度等因素计算出道路中各点的亮度, 从而取出n个点算出街道区域的平均亮度。考虑到照明强度的均匀性, 假设两排路灯交错排列, 设路灯高度均相同, 且均为h, 同侧路灯间距为l, 街道宽度为d, 两排路灯如图1所示, 将路面根据灯的排布划分成如图所示的数个三角形, 在路面的某个三角形区域内任取一点 (xi, yi, 0) , 每个三角形中的点由受其周围最近的5个灯影响, 其余路灯由于距该点较远影响较小, 同时也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 故对该点的影响忽略不计。
在道路上均匀取n个点, 分别利用以下公式计算其各点亮度Ii。
路面平均亮度Lav=, 显然此时Lav与功率p呈线性关系, 故可推出理论需要的功率p, 再考虑到钠灯的光转换率大约在17%至18%, 可得到实际需要的功率p1, 再推出实际需要的电压U (v) 。
2. 实时道路车距的计算
经推理可得车距b= (v-a·s) /a,
其中:a=max{a1, a2, …, an}, n为车道数, a1, a2, …an为每一车道每分钟的实时车流量数, s为路面车身平均长度, v为所测平均车速。
3. 亮度与反应时间及反应时间与车距的关系
对于上述所得路面亮度以及道路实时可得的车距情况再结合反应时间, 我们需要在这三者间建立一种关系。
经过查询资料, 亮度与反应时间之间关系如下表:
得到的曲线拟合公式为t=348.523+193.348·/0.018+99.975·/0.258,
再推导出反应时间和车距车速的关系:t
4. 数据模拟
以下我们给定车流量或平均车速之中的一个变量, 模拟电压分别与另一个变量的函数关系, 以此查看这两个变量分别对所需电压的影响情况。
(1) 固定车流量, 考虑车速与电压的关系如下:
图2、图3纵坐标是电压U (v) , 横坐标是车速v (m/s) 。图2反映的是在车流量a=1.4 (辆/每秒) 时, 电压与车速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 随着速度的增加, 电压随之可以适当调低。
(2) 固定车速, 考虑车流量与电压的关系如下:
图4、图5纵坐标是电压U (v) , 横坐标是车流量a (辆/每秒) 。图4反映的是在车速v=16m/s时, 电压与车流量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 随着车流量的增加, 电压随之可以适当增高。
考虑到高压钠灯的特点, 为了不影响路灯的使用寿命, 我们将电压变化范围控制在额定电压220v的上下15%左右 (即取在190-230V之间) 。并将其进行分段调节 (当U≤190v时取190v;当190
在实际应用中, 需要综合考虑车流量和平均车速的变化, 从而给出所需的电压, 以此达到节能的效果。
5. 结语
如果运用本文给出的方案, 节能可以达到10%左右。
本文尚有些局限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首先, 建立在可以获得实时的平均车速和车流量的基础上的, 必然和现有道路条件会有些不相符之处;其次, 路面亮度计算等没有考虑天气、路面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导致一些计算公式比较粗糙, 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改善。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资源的不断消耗, 节能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得不提的话题。对如何解决现在城市道路照明耗电量大的问题, 以何种参数估计灯光亮度的需求等问题, 通过查阅资料, 运用照明强度公式、平均亮度等概念得出路面照明亮度, 获得关于照明亮度与反应时间的关系及其数值拟合的关系结果, 最后根据现有车流量、车速等数据推算出车距公式。作者基于苏州市道路路灯耗能现状, 旨在通过监测到的车流量、车速等实时数据, 设计合理可操作的程序, 改变路灯两端电压, 调节路灯亮度, 在保证路面安全的情况下, 尽可能地节能, 对道路节能的设计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苏州市市区,路面路灯,变压节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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