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

2024-11-17

保险资金投资(共9篇)

1.保险资金投资 篇一

保险资金投资的现实选择

保险资金运用多样化的选择

当前,建立一个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已经纳入中国的发展规划之中,从目前的趋势和各方面条件看,我国资本和货币市场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并初步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资本和货币市场体系,这个市场体系将由如下几部分组成:(1)股票市场;(2)包括国债发行、交易和回购的国债市场;(3)企业债券市场;(4)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基金市场,高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也可以视为广义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类;(5)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的长期消费信贷市场;(6)包括项目融资、BOT、可转换债券和经营权转让等其他新型融资方式。

货币市场

完整的货币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丰富的货币市场工具可供交易;二是价格应是开放的`,即利率是市场化与自由的;三是有不同类型的众多市场参入者;四是要有优化的结构和层次。目前我国交易的品种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高信用等级的中央企业债券等债券,兑现基本不成问题。在国债回购市场中尽管目前不尽规范,证交所系统和银行系统不能联网,容量小,效率不高,但这些问题应会很快克服。资金拆借的期限一般较短(大部分是在一个月以内),拆借的双方大都为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信誉良好,拆借市场采取抵押的方式,增强了资金偿还安全性,拆借的额度一般较大,比较适合保险资金的运作,风险相对不大。在国债买卖中,保险公司平均收益率维持在5%左右,对货币市场的介入目前应主要限定于国债和重点中央企业债券,对一般的债券和商业票据应暂不介入,条件成熟后逐步全面介入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

自1992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成效显著,市场规模、市场工具和市场质量实现了质的飞跃。年,我国股市市价总值、流通市场值与GDP比率分别达24.52%和7.22%,因此保险资金介入证券市场,是历史的必然和现实的选择。

1、直接投资股票或基金市场

(1)充当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参入新股的认购

以目前的情况而论,历来新股的收益率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相对定期存款要高出许多。以1998年为例,平均年收益率在15%左右,而且基本不受股市波动影响,年的收益更高,最底的高达30%,高的超过200%,充当战略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参与新股配售,在短期内是保险资金运用的良好选择。当然,随着新股发行方式的改革和申购资金的不断增多,以及新股发行的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收益率也处于逐年下降的趋势。

(2)直接介入二级市场买卖

保险公司参入股市的自营业务是必然趋势。保险公司并非没有股市投资人才,而且这种人才也不难获得,保险公司在国债市场上的良好表现就是明证,2000年上半年保险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上波段式操作,赢利率达到10.52%也是一个证明,根本的问题在于要不断搞好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保险市场的良好竞争机制,同时使用不同的金属机构在政策上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市场的竞争机制。决定专业化分工与合作模式。当然,在投资的前期阶段,可借助证券公司的投资咨询力量,利用证券公司的专业优势。

2、通过证券公司投资股票市场

入股证券公司或委托证券公司投资,目前收益较高。如证券市场上的超级机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19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分别为38、16.2、22.6、15.7;国信证券、大鹏证券的盈利能力也很强,均在年上半年火爆的股市中完成了全年的任务,而且1999年国信证券的人均利润高达240多万元,净资产利润率超过35%,在短期内委托信誉良好的大型综合性券商进行资金运用为一个良好的选择。

3、发起设立保险基金或通过证券投资股票市场

(1)通过证券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入市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方式,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经营水平和分红水平目前基本令人满意,同时因为它们数量多、规模大,便于保险资金运用,基本可以作为保险资金的选

[1][2][3]

2.保险资金投资 篇二

保险资金投资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 将累积的多余资金加以合理运用, 旨在使保险资金不断产生增值的活动。对保险资金进行投资, 可以优化资产结构, 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盈利能力, 进而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确保保险赔款和保险给付的支付, 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1.1 保险资金投资规模不断扩大

目前在我国, 保险资金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 中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6.01万亿元, 而2006年只有1.97亿元, 是2006年的3倍多, 保险行业呈飞速发展之势。伴随资产规模的持续扩展及保费收入的日益增多, 保险资金的投资规模也逐步提高, 2011年末保险资金的投资余额达5.55万亿元, 2006年的投资余额仅为1.78亿元, 达到2006年的3倍多, 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急剧提升。我国保险公司保险资金投资情况见表1。

单位:万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1.2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所拓宽

近年来,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逐步拓宽。1995年,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投资模式。运行3年后, 于1999年对《保险法》进行修改, 允许保险资金进人同业拆借市场、投资企业债券及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2004年2月, 国务院颁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入市。2007年7月25日, 中国保监会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将保险资金投资拓展到国际市场, 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总资产15%的资金进行境外投资, 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2009年10月又实施了新《保险法》, 指出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2010年8月31日正式实施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纲领性文件。随后2010年9月保监会出台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2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 我国保险资金在投资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保险资金投资的业绩还不尽如人意, 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2.1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

目前,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主要为银行存款和债券投资。从2006年到2010年末, 保险资金投资余额从1.78万亿元上升到4.60万亿元, 其中2010年银行存款和各类债券占保险资金投资余额的79.7%, 而证券投资基金仅占5.7%。可见, 保险资金的投资更注重安全性, 其收益性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这种投资结构不符合保险资金投资应该满足安全性和收益性的有机结合, 没有实现保险资金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目前, 从政策上看, 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逐步放宽, 然而, 在实施中, 还需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保险公司对投资股票及不动产等仍然持谨慎态度。因此, 保险公司实质性不断扩大投资范围等尚需时间,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结构有待优化, 以实现更多的投资收益。2006-2010年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结构分布表见表2。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2.2 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比较低

2011年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只有3.6%, 仅高于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个百分点, 整体收益水平偏低。其主要原因为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不宽, 投资结构不合理, 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降低了保险资金投资效率。而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投资, 年均收益率在8%-12%之间, 相比悬殊。据测算,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的保本线为3%, 而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须达到7%, 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

2006年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为5.8%, 而2007年的投资收益率则高达12.17%。然而, 由于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 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降到1.91%, 近两年, 经过投资结构的调整, 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有所提高, 2010年和2011年分别达到4.84%和3.6%。因此, 目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有待提高。2006-2011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见表3。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2.3 保险资金短期投资行为偏多

保险负债经营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保险资金投资在期限、规模上要达到匹配, 以及时满足偿付投保人的要求。目前, 2010年保险业总资产为5.05万亿元, 其中寿险公司资产为4.26万亿元, 占84.36%。保费收入是寿险和财产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寿险具有保险期限长、安全性高的特点。因此, 寿险资金比较适用于不动产等长期投资。而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相对较短, 一般为一年, 对资金的投资要求流动性比较强, 比较适用于同业拆借、股票投资等流动性强、收益率高的投资品种。然而, 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投资状况来看, 资产与负债错配现象比较严重, 与保险资金投资的匹配度很低。由于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比较缺乏, 不论其资金来源于寿险还是财产保险、期限长短, 大多数偏爱短期投资, 由于资金来源与投资期限、特点的不匹配, 使保险资金的投资效果不佳, 保险资金的良性循环受到抑制。2006-2010年我国保险业的资产分布情况见表4。

(单位:万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3 完善保险资金投资的对策建议

3.1 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

作为保险监管机构, 必须同时关注安全性与收益性, 为了使我国保险资金投资获得更好的收益, 保险资金监管者需要转变监管理念, 改变监管方式。因此, 保监会应该在保证保险资金投资安全性的基础上, 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监管部门在制定政策的时候, 可以召开专题研讨会、专题听证会, 以便听取不同有益的意见, 提高认识, 强化理解, 增强制定监管政策的合理性及科学性。

3.2 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

与西方发达国家保险资金投资的监管环境相比, 我国保险资金的监管环境比较严紧, 是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 国家税务总局对保险资金投资, 应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如减免保险资金投资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等。此外, 税收优惠政策也能激发保险公司投资的积极性, 可以减少各级政府的财政压力。

3.3 完善自身资产的管理机制, 加大长期投资力度

各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和完善自身资产的管理体制, 依照“政府主导、协同发展”的要求, 构建效率高、成本低及透明度高的运作机制, 加大长期投资力度, 如可进行保障房建设的投资。同时, 制定保险资金管理制度, 实行专项资金专项管理, 合理分配和管理保险资金, 完善市场配置资源机制, 实现保险资产负债相匹配的目标和保险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摘要:我国拥有巨额的保险资金, 投资渠道十分有限, 影响保险资金的长期收益, 如何对保险资金进行合理地配置, 是保险公司的当务之急。为此, 分析我国目前保险资金投资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 提出完善保险资金投资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吴钰.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刍议[J].保险研究, 2008, (1) .

[2]郭金龙, 胡宏兵.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问题及策略研究[J].保险研究, 2009, (9) .

[3]吴聪颖.中、美保险资金运用的比较与启示[J].海南金融, 2009, (12) .

[4]丁冰.投资渠道拓宽保险资金配置压力得到缓解[N].中国证券报, 2010-01-14.

[5]杨明生.保险资金运用新规的历史跨越[J].保险研究, 2011, (6) .

[6]郭林林.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历史追踪及现状分析[J].金融与经济, 2012, (11) .

[7]张立勇.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运用主要做法中国化的思考[J].保险研究, 2012, (8) .

3.保险资金海外投资帷幕将启 篇三

截至2004年4月末,中国保险业可运用资金中有51.7%为银行存款,17.3%为国债、6.9%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制约了资金运用效率的提高,资金收益率已经从2001年的4.3%降至2002年的3.14%,2003年仍然只是略高于3%。此外,2003年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相继在海外成功上市募资,平安保险即将在香港上市,加之外资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外币资产及外币保费收入,境内保险公司自有外汇资金约在80亿美元左右,折合人民币超过660亿元,约占目前保险业可运用资金规模的6.6%。随着今后更多保险公司进行海外融资以及境内保险公司沟外业务的扩展,将会形成越来越多的外币资金积累。当前,国内保险公司手中的外汇投资渠道狭窄,基本只有银行协议存款一项。如果不能够给予这些外币资金更多的合理的投资渠道,将刘保险业外币资产收益率乃至整体资产收益率的提高形成显著制约,对于保险业的货币匹配也将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此次保险资金投资沟外资本市场获批,意味着保资投向有了新的良性出口,将有利于提高保险业资产收益率,缓解当前保险资金运用滞后于保险业务发展的矛盾,使得保险资产配置更趋合理和完善,对于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起到根本性的促进作用。

然而考虑到保险资金对于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特殊要求,它在海外投资的品种和比例上初期将会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但在积累一定经验之后,我们预计其将再逐渐适度放开。事实上,这与保险资金投资国内的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念的情况是类似的。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海外投资还要面临汇率风险、国家风险等不少境内投资不会遭遇的风险,相应的限制将会比境内投资更为严格。

在投资品种方面,预计初期将会以发达国家的政府债券为主,而后将会逐步拓展到投资级别的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等,最后可以是风险较大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

在投资比例方面,初期可能会规定一个很小的比例,如总资产的5%以下,即使今后逐步放开,预计最多也不会超过15%~20%。而R—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很有可能在货币匹配方而加以限制,并且对非寿险公司的限制要比寿险公司严格。

4.保险资金投资 篇四

保险资金的投资特点是什么?

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于保单的销售。对于寿险公司来说,由于保障型保单的期限长、分期缴纳,因此保险资金具有负债久期长、规模较大的特点。同时,由于是保障型资金,保险资金要求投资对象与交易结构的安全性高。

传统的保险资金投资的“三性”排序为: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保险资金相比其他资金的优势有什么?

对于企业来说,保险资金具有期限较长、不受信贷政策调控影响、交易结构与使用较为灵活(无需委托支付)等优势。

对于银行来说,保险资金能够帮助银行突破贷款规模限制、提高资金占用收益、增加中间收入等。

保险资金能够投资什么非标产品?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非标产品”)。

保险公司投资非标产品的资产占比是多少?

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重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的保险类企业股权。

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账面余额不包括保险公司购置的自用性不动产。

保险公司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50%。

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境外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

目前最普遍接受的非标产品是什么?以及保险公司的偏好。

目前,保险公司最普遍投资的非标产品是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与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及由信托公司发起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投资计划与信托计划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两点,首先在于认可比例,投资计划的认可比例高于信托计划(见下表),更为节省资本;第二在于核准方式,投资计划需要监管机构核准注册;信托计划发行后向监管机构事后报备。因此,投资计划一般更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

保险公司可以买单一非标产品吗? 不可以。

保险公司投资单一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上述产品需要不少于5家机构认购。

投资单一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上述产品需要不少于2家机构认购。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单一有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保险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保险资金非标投资的行业与方式有哪些?

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市政、交通、能源、环保、电信等。

不动产投资计划:政府土地储备、保障性住房、商业、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住宅是投资红线。项目资产支持计划:除监管部门指导的过剩行业及住宅,基本无行业限制。与以上两种产品不同,该产品以购买基础资产实现投资。

信托计划:行业限制与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一致。

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其中,并购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但仅限于采取战略投资、定向增发、大宗交易等非交易过户方式,且投资规模不高于该基金资产余额的20%。新兴战略产业基金的投资标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按照监管部门政策导向,投资计划的投资行业将进一步放开。

在投资方式上,可通过股权、债权、物权、购买基础资产等方式投资。

债权投资计划的当事主体与关联关系规定是什么?

债权投资计划的当事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受益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托管人不得与受托人、项目方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且不得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项目方不得为同一人,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投资计划的操作与核准流程是什么?一般核准的周期需要多久?

一般需经过立项、尽职调查、评审、投决会、合同签署、外部评级与法律意见出具、上报注册机构、行业专家评议(若需要)、核准注册、募集发行等程序。

根据注册规则,对于材料要件完整、合规的,应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册通知书》。若要件不完备,或需要上报行业专家评议的,核准时间将适当延长。

非保险资管的其他产品管理人资质要求有哪些?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当前名录包括:平安信托、中信信托、华润信托、中诚信托、重庆信托、中融信托、江苏信托、上海信托、建信信托、华信信托、昆仑信托、华能贵诚信托、外贸信托、兴业信托、交银信托、北京信托、国元信托、华宝信托、英大信托、中航信托、中海信托、中铁信托、中江信托、吉林信托、华融信托、中粮信托、渤海信托、长安信托、华鑫信托、百瑞信托。

银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证券公司:保险资金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资质要求有哪些?

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2.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3.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4.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

5.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

6.具有健全的项目储备制度、资产托管和风险隔离机制;

7.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跟进投资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8.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9.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1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有哪几家? 共7家: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什么是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售标准化产品份额,募集资金,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运用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金融工具。

产品限于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金非标投资业务需要参考那些监管政策?

主要参考保监会发布的以下文件:

1.《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2.《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3.《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4.《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5.《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6.《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5.保险资金投资 篇五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

保监发〔2013〕61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规范外部信用评级使用行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评级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能力条件:

(一)已经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成熟稳定充足的专业队伍;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公开披露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等信息,已经建立完善的评级基础数据体系、违约统计体系和评级质量管控体系;

(三)评级体系运作良好,评级结果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评级报告能够充分发挥风险揭示作用,跟踪评级报告发布及时。

二、自评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能力条件的评级机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能力认可。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能力条件的评级机构予以认可,并公布认可结果。

三、评级机构应当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防范利益冲突,保证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及时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评级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以下称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行业协会每年组织保险机构,从投资者使用角度对评级机构评级质量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评价规则由行业协会制订发布。

五、评级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信用评级业务的询问和检查,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专业人员及高管人员变动情况、评级方法、程序与业务制度变动情况、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及稳定性的统计情况、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发生可能影响公司专业能力或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评级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将跟踪监测、定期检验评级机构的能力变化情况及评级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评级机构不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能力条件,或评级项目出现破产、债务重组、延期支付等重大信用事件,但未及时给予预警或采取适当评级行动,或行业协会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国保监会将不再认可其能力。

七、保险资金已投资债券的评级机构不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增加投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评估相关风险,及时妥善处理。

八、保险资金投资其他信用类金融产品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7月31日

6.投资合同:投资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设立_________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释义

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资金号: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托管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顾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__________________资金信托。

信托合同:_________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投资顾问合同:__________________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信托资产净值:最近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证券交易的程序

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甲方在收到经_________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 证券账户的监管

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证券账户处置

一旦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第五条 资金清算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款所列信托账户。

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信托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应在其网站_________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如因甲方不按经_________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 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本协议第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本协议第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丁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7.广东养老保险资金拟统一投资营运 篇七

今年2月, 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广东省保险基金2 0 0 8年度决算和2 0 0 9年第一季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报告,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处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省政府的处理情况报告显示, 广东按照“分类做实、分步实施”的基本思路, 制定了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方案, 并以省政府名义上报人保部、财政部审批, 积极推动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旦该方案获得国家批准, 广东将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集中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 统一开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营运。目前, 广东已经做实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超过6 0 0亿元。

据了解, 为解决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难问题, 广东已经出台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办法, 通过“待遇分段计算, 发放责任共担”的方式, 平衡转出地与转入地的利益, 破解保险关系转移难问题。目前, 广州、珠海等1 2个市已实现了省内无障碍转移。下一步, 将进一步推动落实这一政策, 真正实现“计发办法做保障, 哪里参保都一样”。

此外, 为全面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的社保基金, 广东拟出台《关于全面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违规社会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 通过政府偿还、按规定核销等方式, 有效处理好社保基金的挤占挪用问题。实施社保基金地税、财政、社保三方定期对账的监督机制, 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确保老百姓养命钱安全完整。

去年7月,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广东省2 0 0 8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并提出具体审议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上, 省政府报告了去年审计报告的处理情况。据了解, 截至去年1 1月底, 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大部分已整改落实, 已上缴财政2.4 9亿元, 归还原渠道资金8 3 9 1万元, 收回借出款项2.9 4亿元, 调整有关会计帐目资金4813.7万元。

8.保险资金投资 篇八

关键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美国

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现状

随着新的保险法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合法性,由此看出投资不动产将成为保险公司投资的一个主要渠道。

从上表可以看出2007年的保险投资市场,得益于2007年的牛市,保险资金的收益率近似于前两年的总和,投资收益率达到12.17%,是历史最高水平。但相关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比例增加,因此投资收益大多来自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资产等短期投资。毕竟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和风险性比较高,之后,2008年的保险资金运用在此领域的“风光收益”就很难再现,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降到了1.91%。截止2009年上半年,由于股票市场逐渐趋于稳定,因此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开始小幅提高。

虽然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已经进一步拓宽但是资金运用结构仍不尽合理,由于资金运用渠道过窄,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少,保险资金的投放结构并不合理,绝大多数资金被存入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银行存款、国债的比例偏高,两者一起占可运用资金的一半以上。同时我国保险资金期限结构不合理,短期行为严重。从我国目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来看,由于缺乏具有稳定回报率的中长期投资项目,致使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期限长短与否,基本上都用于短期投资。这种资金来源和运用的不匹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资金循环和资金使用的效果。

二、美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美国保险业的保险资金投向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债券、股票、抵押贷款和不动产投资等。以寿险为例,在寿险保险资产分布中,债券资产均占总资产的50%以上,各项贷款和不动产在不断下降,股票资产稳步上升,股票成为寿险资金第二大投资项目,仅次于公司债券。

投资结构上,上表中可以看出,在美国寿险公司的投资历史中,公司债券一直是寿险公司投资的主要工具,逐渐形成了以债券为主导的保险资金投资模式。美国保险资金在投资渠道分配比例稳定,符合寿险业务长期性的特点。保险资金运用中债券占据绝大比例,与其债券业为最大的子市场的金融市场相辅相成。剩下的大部分在非寿险中依次为普通股、现金和短期投资,在寿险中依次为住房贷款、保单贷款、现金和短期投资。

三、中美两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比较建议

通过中美两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比较,对于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建议如下:

首先,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不能盲目照搬保,险资金的投资应当以本国的国情和经济金融现况为基础。影响保险资金投资的因素既有金融体制的原因,又有金融市场结构、会计制度等其他方面的原因。尤其在当今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各国的经济状况各不相同,各国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也就各不相同。我国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不但应借鉴发达国家保险资金投资的经验、教训,还应以本国经济、金融现实及发展趋势为基础,而不是脱离中国经济、金融现实。只有这样,我国保险业才有可能在服务经济社会的同时获得长远的发展。

其次,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促进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协调发展。美国资本市场为保险资金的投资提供了宽松的投资环境和投资选择,比较而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的外部条件还有待于改善,仍需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建设,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只有不断开发新的投资工具,加强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才能为保险资金投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波,杨斌.国外保险资金运用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经贸导刊,2009,(17).

[2]蒲忆.中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对比及对我国的启示[J].消费导刊,2009,(3).

[3]郭金龙,胡宏兵.保险资金运用的国际考察[J].保险研究,2009,(9).

9.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篇九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第十七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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