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

2024-10-26

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

1.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 篇一

2012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该文件明确了城市更新涉及历史用地的处置方案、城市更新地价政策以及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管理等内容。其为了推进深圳城市更新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明确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是唯一的土地确权主体。适用范围为处置用地属于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未进行补偿的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且用地处置以完善土地征(转)手续为前提,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就必须作为唯一的土地确权主体,其他市场主体包括“小产权房”权益人均无权作为土地确权主体。

二、采取“房地分离、确定权益”的处置方。《暂行措施》采取地上建筑物等由继受单位自行拆除、清理,土地按照确定权益、利益共享的原则在政府和继受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其中,政府将处置土地的80%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其余20%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此外,在交由继受单位进行城市更新的土地中,仍应按照城市更新的一般性要求,将不少于15%的土地无偿移交,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改造土地以基准地价的110%计收地价。地价方面,《暂行措施》参照了原城中村政策规定,明确该部分用地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10%计收地价,其中,10%的部分用作对继受单位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

四、70个历史遗留项目通过协议方式出让。《暂行措施》明确,对于市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确定的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五、采取优惠措施推进“工改工”(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仍为工业用途)项目。《暂行措施》规定,在限定自用的情况下,配套设施地价应当按照“工改工”项目适用的政策计收。其中,配套商业设施地价按照公告基准地价全额计收,其他配套设施的地价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根据配套设施的实际功能按照公告基准地价的50%计收。同时也规定,配套设施进入市场销售的,则应当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六、城市更新项目市场评估地价确定及其优惠。在城市更新项目市场地价评估方面,《暂行措施》则提出了两项具体措施,一是引入市场评估机构参与地价评估,法定机构和市场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各占一半权重;二是基于城市更新项目谈判过程艰难、运作周期较长、用地贡献等特殊性,地价金额按照上述评估结果的85%计收。

七、城市更新项目地价可免息分期缴纳。《暂行措施》提出,城市更新项目的地价可以不计息分期缴交,其中,由于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的部分一般涉及的地价金额较大,首次缴付比例不低于30%,余款一年内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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