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工程协议合同(精选6篇)
1.三方工程协议合同 篇一
工程保修协议书
甲方(全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全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全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乙方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保修期限对工程进行保修。在保修期内甲方扣下结算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其中屋面防水工程、地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等,占保修金总额的50%),甲方将工程保修的管理工作及保修金一并移交给广西泓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故甲方、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广西泓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在保修期间内,三方按照所签订的保修协议书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保修期限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所签订的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确定。待保修期满后的14个工作日内,由广西泓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将剩余的保修金一次性无息退回给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缴付。
(二)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三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三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如下:
具体保修的内容,三方约定如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防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和装修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作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装修工程为 二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防雷工程为 二年;
5.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要求进行整改后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双方乙方和丙方应做好交接时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有两种保修方式:
(1)由乙方承建的工程,原则上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维修(乙方应向甲方(及丙方)报送联系人(维修负责人)姓名、电话);
(2)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委托丙方可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维修,丙方在维修后,按实际维修项目,所发生的人工及材料费据实列出,另加收该项维修工程20%的费用作为维修管理费。所有费用在保修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乙方缴付。
(3)工程保修期内,乙方有一
(二)次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承诺,可视为施工单位放弃保修工作,由丙方组织强制维修,但并不能因此免除或减少乙方应承
担的保修责任。
2.乙方进行维修,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用电话通知,但事后必须追加书面通知)(乙方维修负责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应于12小时内到甲方或丙方处接收书面通知,如多次联系不上或维修负责人不领取书面通知视为送达),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1个工作日)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或丙方将不再通知乙方,丙方可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维修费用经客户及甲方确认后在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缴付。
(2)维修项目在报修2天(1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进场进行保修,维修完毕后须通知丙方到场予以确认。大修在120个小时内完成、中修在72小时内完成、小修在48小时内完成(维修方案应提交甲方及丙方审核,经确定后方可进行维修)。特殊性的维修由乙方、丙方协商确定完成维修的期限并签认。如出现逾期未进场维修、逾期未完成维修、维修未按规范(维修方案)进行的情况,甲方或丙方可按户数计算违约金,每户发生一次,按100元计算违约金的同时,再限时让乙方进行维修,如再次发生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甲方或丙方有权停止乙方维修工作,更换其他相应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完成维修工作,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缴付。如业主依法提出相关的索赔则由乙方负责。
(3)乙方的维修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好室内装饰、家具、设备以及其它工种的劳动成果,在施工中途或完工离开施工现场都应关好门窗,不得在室内大、小便,做到工程随完随清、工完场清。如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每发现一次,乙方按50元/次支付违约金,如造成了经济损失则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在接到甲方或丙方的维修通知后,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维修,但在保修期间内,同一个地方又出现同样的质量问题,甲方或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如有异议,须在接到通知后的4小时内提出并举证,否则视为认同。丙方将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除了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维修费用外,丙方还可按200元/次收取乙方的违约金,如客户提出相应的索赔费用则由乙方负责。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如不能及时抢修,丙方自行组织维修,维修费用自工程质保金中支付)。
4.强制维修发生后,丙方按维修金额的20%计提管理费,上述所提及的维修费中均含此管理费。
5.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6.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丙方组织验收(乙方在未完成维修情况下或完成维修但未清理现场、欺骗甲、丙方验收的,每次扣罚100元,费用自乙方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7.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和事故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三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的甲方、乙方及本合同约定的丙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到保修期满。
六、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时间为:保修期满后的14个工作日内返还,但不解除承包人的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要求进行整改后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2.三方工程协议合同 篇二
一、建筑工程合同概述
1. 建筑工程合同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如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有专项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 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 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关系的定义, 合同条件明确定义了双方的责权利;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实施工程,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接收工程, 同时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在建设工程项目中, 绝大多数合同只有两个合同主体。但由于现代工程项目的复杂性, 出于联盟或者制约等目的, 三方合同应运而生。
2. 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
(1) 单件性或一次性。任何项目从总体上来说都是一次性的、不可重复的。项目的一次性是项目最显著的特点。这个特点造成合同的签订和实施没有比较可靠的参照 (虽然有标准的合同范本) 。
(2) 合同标的物———工程对象系统的复杂性和个性化。现代工程不仅体积大, 涉及的专业门类多, 而且科技含量高, 常常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体。这是工程合同的一切问题和复杂性的根源。
(3) 合同定义的工程业务方式的特殊性。工程合同与通常的货物采购不同, 先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 然后再完成工程的设计、供应和施工工作。然而, 在招标投标阶段, 对合同标的物——工程对象系统的描述通常是不完备的, 双方的理解也常常不能保持一致。因此, 要求承包商事先比较准确地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是十分困难的, 这是工程合同的基本矛盾。
(4) 合同双方参与合同标的物的实施建设过程。由于项目的一次性、项目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项目投资金额巨大, 使得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充满风险, 迫使业主参与项目的实施, 掌握项目实施的主动权。这与简单的货物采购合同存在极大的差别。
二、建筑工程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的差异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知, 建筑工程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最大或者最终的差异是——甲方参与合同标的物的实施过程。基于降低风险、掌握项目实施的主动权或者监督权, 建筑工程合同中经常出现业主签字的三方合同。这为项目中标或项目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和疑惑。一份有三方参与签字的合同是否属于三方合同?笔者就这个命题进行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的差异分析, 以期明确两者的根本区别。
1. 合同标的差异分析。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例如,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 标的是租赁关系, 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 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如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 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而没有标的物。在建筑工程合同中, 不管是双方合同或三方合同, 标的物不会在性质和范围上存在差异, 其相对应的工程对象系统都可以是相同的;同时, 合同工作内容也不会存在差异, 都属于全寿命周期范围内的工作。基于以上的分析, 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可以适用于相同的标的物。
但在合同标的上, 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存在根本差异。合同标的的根本是合同当事人的定义可以看出, 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关系的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的基调是双方合同。合同主体只有两个——发包人与承包人, 利于权利义务的划分和纠纷的解决, 利于标准和格式化, 利于合同研究和标准的合同的推广。在双方合同中的, 合同标的——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力义务关系是双方向的。在合同是完善的假设条件下, 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对等的, 这是双方合同标的的特点。
而在三方合同中, 双向关系即可以达到权力义务平衡的状态是不存在的。其合同标的的特点是权力义务连环, 权利义务只有在三方制约的前提下才能达到平衡。如“三方代建合同”, 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 还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 (受托人) 的监督权、知情权;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 (代理人) 的监督权、知情权, 对所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协助义务、自筹资金供给义务。这是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最大的区别。另外, 在三方联营承包合同中, 联营体内的每个成员除了对联营合同规定的自已工程范围负有责任外, 还与业主有合同法律关系。双重合同关系是三方合同的特例, 但这也是双方合同不具备的特点。
2. 合同性质差异分析。
从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上分析, 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工程成果和报酬的交换, 工程中绝大多数双方合同属于这种性质, 其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调整范围。而三方合同则比较复杂, 其不仅是一种合同模式, 同时还属于一种社会契约。
如三方联营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各方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和利益而联合, 所以它属于一种社会契约。联营体具有团体性, 但它在性质上又区别于合同资公司。因此, 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原则和一般公司法律原则都不适用于联营承包合同关系, 它的法律基础是民法中关于联营的法律条文。另外, 三方代建合同就更加复杂。代建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定矛盾。争议在于代建关系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或是行政委托关系, 直接导致代建行为的法律关系不清。通过委托代建, 建设单位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 但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 原因在于代建制度并不是一项法定制度。尽管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到了“代建制”, 但由于相关的配套政策还不健全, 代建机构的法律地位模糊, 但基于三方代建合同的基石也是合同各方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和利益而联合或者制约, 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社会契约。以上两种合同, 其范围都已超出了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工程担保合同中。通过以上分析, 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在性质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其焦点在于是否超出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3. 合同效力差异分析。
合同一经签订, 只要合同合法, 则成为一个法律文件。双方按合同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享受相应的法律权利。合同双方都必须用合同范围自已的行为。如果不能认真履行自已的责任和义务, 甚至至单方撕毁合同, 则必须接受经济的甚至法律的处罚。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使合同不能实施外, 合同当事人都不能摆脱这种法律约束力。这是建筑工程双方合同的效力特点, 同时也适用于大多数合方合同。
但是, 在三方合同中的三方联营承包合同中, 是不存在这个特点的。通常联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包合同投标前得签订, 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一个附件。业主在资格预审时既要将联营体作为一个总体单位来考察, 同时又要分别考察各成员的资质和业绩。在评标时业主也必须研究联营合同、联营体运作的问题, 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总承包合同签订, 联营承包合同才真正有效。只有总承包合同结束, 联营体才能解散, 联营体必须完成它的总承包合同责任。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三方联营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有条件的, 只有在总承包合同签订的条件下才成立。假如没有成功签订总承包合同的, 那么之前签订的三方联营承包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与一般的双方合同有根本的区别。
另外, 双方合同在合同任务结束或者单方毁约的条件下结束 (毁约方需要承担毁约责任) 。在某些三方合同中, 即使单方毁约 (除了业主) , 合同依然继续履行。如三方联营承包合同中, 当某联营成员退出时, 其他联营成员有将联营体的业务进行到底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某些三方工程合同 (非联营) 或者工程担保合同中。
三、案例分析
笔者在评标工程中, 发现在工程实际操作中存在大量的对三方合同的误读。如在某工程清标过程中, 业主要求承包商所提供的以往承包合同必须是双方合同 (即不认可三方合同) , 而同时业主认为只要合同中出现三方签字的即为三方合同, 人为导致了许多合同作废。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笔者发现, 处于监督的目的, 业主作为鉴定方经常会出现在分包合同或者指定分包合同中。而在这种合同当中, 业主其实是不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中, 即此类型的三方合同本质上是属于双方合同。因为分包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 合同主体只有两个——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或指定分包商。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在两者之间存在, 即使发生本合同范围内的纠纷, 也与业主没有任何关系。
四、结语
合同作为工程建设的纽带, 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随着现代项目复杂性的日益增加, 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加强合同管理是关键。从而, 加深合同的认识就显得非常必要了。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双方合同和三方合同存在着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合同效力等方面的主要差异。同时, 两者之间在其他方面, 如合同界面、复杂程度、应用范围、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也会存在差异。对两者差异的研究, 有助于加深对工程合同的理解, 为实际工程合同管理提供依据。
摘要:文章阐述了建筑工程合同的定义, 分析了建筑工程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的差异, 以期为工程评标和合同管理提供理论依据。
3.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 篇三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方与乙方于年 月 日签订的的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正在履行中,现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合同主体变更及保证条款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主体变更
1、甲方、乙方和丙方三方一致同意,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在原合同与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由丙方概括承受。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将取代乙方继续履行原合同项下乙方拥有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并承担原合同项下乙方承担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丙方确认其开票信息为: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户:
2、乙、丙双方保证丙方具有履行本协议所需相关资质和条件,如因其不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丙双方就赔偿事宜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对于原合同已履行的部分,丙方予以认可,对于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由甲方和丙方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
4、乙、丙双方必须做好资料、手续等的交接工作,因合同主体变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丙双方之间的债务或纠纷与甲方无关,丙方不得以债务或纠纷未解决,而拒绝履行原合同。
二、财务条款
甲、乙、丙三方针对原合同下的保证金、租金等相关财务条款达成以下约定:
1、针对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依据原合同已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元(大写:【】):
(1)乙方根据原合同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自本协议签订后自动转为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2)甲方已经开具以乙方为抬头的保证金收据(以下简称“原收据”),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乙方将原收据退还甲方当日,甲方重新开具以丙方为抬头的保证金收据。
(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按照原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丙方。
2、针对乙方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前依据原合同已经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等相关费用共计¥【】元(大写:【】),甲方均已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如乙方缴纳的租金及物业费等其他费用超过实际租赁期的,则超过部分转为丙方预付的费用,由乙、丙双方自行结算。剩余尚未支付的租金及物业费由丙方按照原合同约定期限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丙方的租金后向丙方开具以丙方为抬头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除原合同约定的租金外,如在原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甲方应当开具发票的情形,甲方均应按照丙方要求直接向丙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甲方同意协调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就租赁物业的水费、电费等能源费向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保证条款
为保证丙方按照约定履行原合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对丙方基于本协议及原合同对甲方所负的一切义务及责任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原合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丙方履行完毕原合同全部债权债务之日止。
四、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原合同其他内容和条款不变,如需对原合同中的内容和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由甲方和丙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盖章(自然人即为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地址: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4.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 篇四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丙方: …………...公司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一份《……合同》(编号:)。现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将该《……合同》中自己的权利义务转由丙方享有和承担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归丙方享有,义务全部转由丙方承担。
二、在本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前,依照该《……合同》甲、乙方之间若有未结清之权利义务的,由甲乙双方自行结清,与丙方无关。
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协议如发生争议,三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5.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三方)范本 篇五
甲方: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
丙方:南京易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鉴于乙、丙双方自 XXX年XX月XX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丙方为派遣单位,甲方为用工单位。现叁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劳动关系协商解除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经乙方与甲方、丙方协商一致,乙方与丙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XXX年XX4月XX日解除。甲、乙、丙叁方共同确认,乙方的一次性补偿金XXXXXX元,此款在乙方退还属于甲方与丙方的物品、资料和证件等,并及时办理各项工作交接手续后由甲方支付。
2、乙方确认,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已充分了解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没有异议。三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后,叁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也无其他未决事项。各方均承诺放弃再以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公积金、经济补偿等任何事由主张权利、提起劳动监察、仲裁及诉讼。乙方承诺仍按在职期间的约定,履行保守甲方商业保密的义务。
3、本协议各方同意:除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仲裁、诉讼以外,未经协议另两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他方透露本协议内容。如甲、丙两方不按本协议履行,乙方有权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如乙方不按本协议履行,甲丙两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甲方依本协议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的违约金。
4、本协议一式叁份,叁方各执一份,经叁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6.第三方物流合同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篇六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法律适用
第三方物流合同作为第三方物流业务的法律形式, 与一般的民事、商事合同大大不同。第三方物流业务包括仓储、运输、加工、包装、配送、信息处理等众多环节, 第三方物流业务也涉及众多的当事人, 包括承运人、托运人、第三方物流商等等,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一般的运输、仓储等物流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在某些情况下还涉及代理、居间和行纪等等法律关系。所以, 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较多不同的法律法规的调整, 而且不同的法律的适用也具有特殊性。
1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概念
第三方物流是指生产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 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 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服务企业, 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物流企业保持密切联系, 以达到对物流全程管理控制的一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第三方物流已经成为物流业发展的趋势, 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物流服务关系合同化。第三方物流合同是指第三方物流服务活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规范物流环节当事人之间尤其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物流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 为消费者或与第三方物流商提供相对应的物流服务。
2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点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条款常常包括运输、仓储、加工、包装、配送等项目, 从本质上看属于民商事合同, 但是在实践中, 又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有着巨大区别, 具有着自己的特点。
2.1 第三方物流合同主体的复杂性
第三方物流合同通常涉及三类主体:
(1) 物流服务供应商, 这是物流合同中重要的一方主体, 通常是专门承揽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经营者。
(2) 物流服务的需求者, 主要是各种工业企业、批发零售商、个体经营户和个人。
(3) 物流业务的实际履行方, 主要为一般的物流服务提供商。物流企业因业务需要经常会将一些运输业务、仓储业务以及装载搬卸业务分包给物流服务提供商, 委托其完成部分物流环节业务。物流业务的实际履行方是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不可缺的重要主体。
2.2 第三方物流合同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服务从简单的运输、仓储等业务拓展到为客户提供全程的物流服务, 涉及物流业务的监管协调、提供最优物流方案、物流信息更新等等。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主体也从简单的运输企业发展为综合性的物流企业, 包括资产型物流公司和非资产型物流公司。资产型物流公司可分为以提供运输服务为主的企业和以提供仓储服务为主的企业;非资产型企业可以分为以提供信息和系统服务的企业、以提供货物代理服务的企业等等。开展业务的多样性与专业化便要求当事人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约定相关业务的条款,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内容也就包括涉及运输、仓储、包装、加工等环节的条款, 与此同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义务关系也变得复杂化。
2.3 第三方物流合同通常是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
第三方物流合同涉及众多物流业务项目, 物流合同内容较一般的运输合同更为复杂。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性质判定就更为复杂。单一的物流业务合同, 比如纯粹的运输合同或仓储合同, 通常就以“运输合同”或“仓储合同”命名, 其性质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但是, 第三方物流合同通常是综合的物流业务合同, 涉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加工合同等合同于一身, 不能单纯地视为有名合同, 可以看出,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一种混合合同。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涉及众多的当事人法律关系, 物流企业的法律地位也是集托运人、委托人、存货人等于一身的混合地位。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未对物流合同的概念和名称进行相关的规定。《合同法》分则中对15类有名合同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规定, 涉及与物流合同有关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等。但是在物流合同的签订实践中, 当事人之间很少将合同命名为物流合同, 而物流合同又不能简单地以运输合同或仓储合同命名, 所以, 第三方物流合同尤其是综合性的物流业务合同, 其法律性质应定性为具有混合合同特征的无名合同。
3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复杂性以及内容广泛性, 使得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复杂。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体来看, 就有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物流服务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双方是基于物流业务合同的规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并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是物流服务供应商与物流业务实际履行商之间的关系。在物流服务供应商利用企业资源独立的完成整个物流服务的各个环节的情况下, 物流服务供应商与物流业务的实际履行方就是统一主体, 法律关系就相对简单清晰。但是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 物流业务提供商与物流业务实际履行商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 物流业务经营商往往与一个或多个实际履行商签订业务代理合同, 主体便扩大化和复杂化。
通过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中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合同的规定与物流业务运行实践情况, 总结出第三方物流合同中常见的法律关系如下。
3.1 运输、仓储、加工等一般物流服务法律关系
物流业务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通过提供运输业务, 将合同标的从供应商转移到需求商, 实现资源或信息的流动。因此运输、仓储、装载等业务依然是整个物流业务的重要环节。物流企业通过受理客户的业务, 运用企业自身资源进行运输、仓储等业务, 独立完成物流合同规定的内容, 这种情况下的经营模式与传统的运输业、仓储业等在形式上没有什么巨大区别, 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如运输法律关系和仓储法律关系。在物流业务实际履行中, 活动所需的仓库或相关设施可以通过企业自身建设或租赁, 在租赁的情况下, 其实质便是一种租赁关系。特殊情况下, 客户会要求物流商对货物进行包装、计量、分类等简单业务, 或者要求物流商对货物进行集装箱拼箱、拆箱等业务时, 这种业务就涉及加工承揽的性质, 物流业务供应商的法律地位就体现为承揽人, 则这种情况下的法律关系为加工承揽法律关系。
3.2 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在现实情况中, 大多数物流企业自身拥有资源不足, 并不具有实施物流业务各个环节的能力, 所以在实践中物流企业经常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约定将一定的业务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商完成, 这在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相应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某些情况下, 合同中会约定物流企业可以以客户的名义同第三方物流商签订合同, 履行相关物流业务。另外, 物流企业往往也受理客户要求的以客户名义办理相关的货物报关、保险等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 物流企业则与海关、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3.3 居间或行纪法律关系
在市场经营中, 物流企业经常向客户提供相关的运输信息或促成物流业务的完成等服务, 在货物供应方与需求方之间建立沟通的纽带, 促成贸易合作的达成, 并从中收取相应的费用, 但企业自身并没有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向其中的任何一方提供实体物流服务。这种情况下的物流企业就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是物流业务的实际操作中, 部分物流企业受理货物运输代办业务或仓储代办业务时, 企业并没有运输工具或仓库, 便以企业的名义与第三方物流商签订合同或者租赁第三方的运输工具以及仓库, 这种情况下的物流企业就是处于行纪人的法律地位。需要强调的是,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于居间和行纪的概念并不能清楚区分, 这几种法律关系有一定的相似性, 即都是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的合同。《合同法》中对于这几种法律合同有着具体的规定, 不同的合同有着自己的具体名称, 属于有名合同, 但是在这几种法律关系中不同的身份具有不同的权力与义务: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只有在客户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以客户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办理, 同时也只能在客户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代理权;居间人则只是为当事人提供信息服务和建立交易机会等, 不参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签订;行纪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人委托的交易活动。
4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运用中要注意的问题
在使用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时候要明确物流活动中的各类法律关系, 正确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等有效法律来解决物流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争议与纠纷, 同时也能起到维护物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真正意义上推进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
4.1 调整完善第三方物流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
就我国目前法律体系来看, 还没有一部系统的、统一的、完整的、专门的物流法。我国与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发展完善。就现状来看, 就我国目前与物流有关的法律来说从法律效率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法律,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具有普遍强制约束力的作用, 如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合同法》、《海商法》等。二是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海港管理暂行条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及法律, 但其种类和数量较多, 在我国物流立法方面占有很大的比例, 具有重要地位。三是政府部门规章, 如由中央各部委制定的《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条例》等。这些部门规章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门的一些特点, 这类法律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除了我国物流方面的法律外, 还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地方性法规等, 这些旨在调节和制约物流经营过程中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复杂多样。另外, 一方面, 在物流经营中, 物流合同本质是民事合同, 所以《合同法》在物流活动中适用的范围最广泛, 涉及的环节也是最多的, 因此, 它是物流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与《合同法》性质相似的法律还有《民法通则》。又一方面, 与物流活动中具体环节有关的法律也有许多, 如《海商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等。这些法律与货物流通加工环节、包装环节、仓储环节、运输环节、搬运配送环节。再一方面, 如果是涉及外贸物流活动, 还有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来调整, 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等。
4.2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
尽管在物流经营中, 物流活动既有整体性, 法律使用也具有综合性、整体性的特点, 但是由于物流活动比较复杂, 包括货物流通加工环节、包装环节、仓储环节、运输环节、搬运配送环节, 物流经营又常常与不同的行业、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活动, 提供物流服务的参与者比较多, 这些使得提供物流服务者在物流经营中具有多重法律身份, 同时也使得物流经营中的法律使用具有复杂性, 这就要求在不同的物流活动环节中要根据实际使用相关法律, 在不同的领域使用不同的法律, 做到从实际出发, 遵循特殊性。
5 结语
综上所述, 通过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点, 针对第三方物流合同中的复杂法律关系, 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当事人切实注意细节问题, 为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有效签订提供基础性的知识建构, 促进第三方物流合同签订体系的完善, 不断促进第三方物流业务的发展, 促进社会贸易的发展, 在更深层次上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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