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2024-07-13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精选8篇)

1.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篇一

2016年国内外食品安全事件概况及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学院:农学院 专业:植物科学与技术1401班

姓名:高志远 学号:2014014040112

摘要:本论文旨在介绍2016年国内外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事件,以及对我国2015年审议并通过了的新食品安全法的解读。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2016年食品安全问题

一、2016年国外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三聚氰胺“毒奶粉”、苏丹红事件、农药中毒、鼠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每年返回餐桌的200至300万吨的“地沟油”„„随着国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国际上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让我们通过几个实例回顾一下。

2016年2月24日,罗马尼亚警方近期在该国旅游胜地康斯坦察一家商店查获5吨“僵尸肉”,这些肉已被冷冻30多年,但无良商家仍准备将其出售。据报道,警方是在调查一宗逃税案期间查获这批“僵尸肉”的。化验结果显示,这些肉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被冷冻,6年前,曾经解冻,之后再次冷冻,然后卖给被查商店的店主。店主准备本月将冷冻肉出售。报道称,调查期间,涉嫌逃税的商店店主还向警方展示了伪造证书,试图证明这些冷冻肉适宜食用。化验负责人表示,这批冷冻肉完全不宜食用。罗马尼亚公共卫生部门发言人表示,如果这些肉流入市场后被消费者食用,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甚至危及人的性命。【1】

2016年2月26日,德国慕尼黑环境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实验室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德国最受欢迎的14种啤酒中被检测出含有不同程度的农药残留物草甘膦。慕尼黑环境研究所在其官方网站上说,今年即将迎来德国《纯啤酒法》颁布500周年。为了验证德国啤酒的纯度,研究所委托一家实验室检测德国最受欢迎的14种啤酒品牌。检测报告显示,这些啤酒中的草甘膦含量值介于每升0.46微克至29.74微克。根据德国饮用水的相关规定,饮用水中的草甘膦含量极值不可超过每升0.1微克。慕尼黑环境研究所认为,从绝对数字来看,被检测到的草甘膦含量尽管很小,但检测结果令人担忧,因为草甘膦被世界卫生组织列入“可能对人类致癌”行列,即便含量很低,也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负面影响。【2】

2016年5月6日,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发布消息称,Webbersfood Ltd.公司正在召回2款萨拉米肉肠(salamis),因为产品疑含肉毒杆菌。加拿大CFIA曾于4月21日发布相关召回公告。受召回产品的品牌为“Webbersfood”,为萨拉米肉肠产品,规格不一,保质期至2016年7月2日,于4月9日之前在新斯科舍省的哈利法克斯(Halifax)Historic Farmers’ Market农贸市场有售。受肉毒杆菌污染的食品看起来或闻起来无异常,但仍可致病。中毒症状包括恶心、呕吐、乏力、头晕、视力模糊或复视、口干、呼吸衰竭及瘫痪等。【3】 2016年5月26日,新华社报道,印度调查“毒面包”事件,赛百味等多家快餐巨头受牵连。印度科学和环境中心的一份最新报告显示,在首都新德里,多家面包品牌生产的烘焙食品被检测出可能致癌的化学物。这些品牌包括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达美乐和赛百味五家跨国快餐连锁公司。38个面包品牌样本中,84%含有溴酸钾和碘酸钾,溴酸钾可能引起癌症,碘酸钾则可能引发甲状腺功能紊乱。上世纪9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认定溴酸钾致癌以后,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陆续宣布禁用这种添加剂,但印度尚未明文禁用。【4】

二、2016年国内安全事件

2016年4月20日,江苏网报道,一些一次性餐具制造业制作餐具的原料大多来自医疗垃圾,众所周知,医用塑料瓶都是以聚乙烯为原料,输液管的成分也是聚乙烯,记者调查发现,输液瓶、输液管、针头、药瓶,都被拉到医疗垃圾回收站,倒进机器、打成颗粒,这就是被工人们称作好料的聚丙烯材料。在河南驻马店、信阳交界处的小塑料制品厂,每个人都很谨慎,外人进去时进去都被盘问半天,这里生产的有一次性餐具、奶茶杯、果冻杯等。工厂工人介绍,一次性杯子用料都掺的有再生料(医疗垃圾粗加工以后的塑料),他们明知道这些东西的危害,但还是加了进去。在另外几家加工点,这些医疗垃圾的颗粒还被做成了饮料杯、奶茶杯、装果冻的杯子。由于市场的需求量比较大,全国各地的购买者们都会跑到这里来拉货。一次性杯子加工厂老板介绍,他们这里常年日夜不停做着。【5】

今年这些令人怵目惊心的国内外食品安全事件的事件,让人感到不寒而栗,更使我们为现在的生活感到担忧,一系列安全问题的出现表明: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中国所面临的棘手的问题,而是整个世界所面临的全球性问题。不法分子、黑心商家都是利益熏心,不惜以别人的生命安全来赚钱,这种行为严重藐视人的生命健康,违反了基本的法律精神,应该得到法律机构严惩。“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危机一次次挑战人民对政府的信心,也一次次地让人民对食品安全陷入恐慌。加快立法进程并有效地实施下去,严厉打击黑心商家,达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一大必须且有效的措施。

三、中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策略——立法

2016年4月14—15日,备受各方关注与期待的2016年第七届国际食品安全大会在北京举行,本次大会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和国际食品科技联盟共同主办,由国家食药总局、科技部、工信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科协、中轻联等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并赢得了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国际工业发展联合会、国际生命科学会等国际组织的有效合作。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食品安全,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行《食品安全法》颁布于2009年,缘何实施5年就要大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它都体现了哪些理念和原则,做了哪些主要修改?“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对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发展以及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有何影响?新《食品安全法》总体有四大亮点,带着 这些问题,我们逐一解读。

亮点一:8个方面的制度设计确保最严监管。

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终结了“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从法律上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新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四是建立最严格的标准。新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

五是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新法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度。

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七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必须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新法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亮点二:6个方面的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

一是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二是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

三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四是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新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五是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六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新法还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四:3项义务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一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一般性义务,即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即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然而,保健食品法规严重滞后,导致监管乏力,市场上虚假宣传销售现象泛滥。尤其是对保健食品缺乏相应的许可准入制度,导致保健品经营主体(超市、药店、个体商户)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保健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新法增加的这些规定,将使整个保健食品行业得到进一步肃清整顿,加速行业的健康成长。正如汤臣倍健公共事务部总监陈特军所言,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将对整个保健品行业的发展起到正向激励作用,既解放了行业龙头企业的生产力与创新力,也给行业注入新鲜活力,而且规范的监督也有助于重塑消费者对保健品行业的信心,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成熟。值得一提的是,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等20项按程序转为行政许可”。原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的管理方式规定为审批与备案双轨制。由此来看,未来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已明确为行政许可,而备案管理的那一部分政府职责或改为“告知性备案”,具体情况尚需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管理办法予以明确。【6】

经过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我相信中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必将有前所未有的改变,食品安全事件也必将得到有效的遏制,使我国真正地实现“药安食美”,让老百姓真正地对国产食品有信心,对政府有信心!

参考文献:【1】中华新闻网http:// 访问日期2016/6/22 10:59

【2】【3】【5】中国食品科技网http:// ;访问时间2016/6/22 8:02 4

2.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篇二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起草和制定也不例外。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频频发生正是对出台《食品安全法》的热切呼唤。我们不妨回顾一下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2001年, 金华市卫生防疫站发现西瓜子掺了矿物油, 福建、河南、广东、南京等地发现了“毒瓜子”;同年, 用剧毒氧化物毒杀的“毒狗肉”长期不断地从江西、湖南等地流入广东韶关、河源、深圳、珠海、广州等地。

2002年, 长春市卫生局发现“荔枝保鲜剂”中含有较高浓度的磷酸根成分, 同时查处一起用牛血和化工原料加工假“鸭血”的案件;漯河市查处一起用白糖水加化学试剂盐酸生产假蜂蜜案件。

2003年, 烟台市查处使用一种叫“桃红”的工业染料浸泡花生进行染色的案件;金华市发现3家火腿生产企业在生产“反季节火腿”时, 为了避免蚊虫叮咬和生蛆, 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剧毒农药敌敌畏;3月19日, 辽宁省海城市部分小学生及教师饮用豆奶, 引发食物中毒, 其中涉及2556名小学生, 中毒人数达292人。12月基地发生现用“连二亚硫酸钠”和“碱性品绿”等化工原料对海带进行泡、染加工的“毒海带”。

2004年, 沈阳发现24.5吨二氧化硫残留超标近200倍的黄花菜;4月30日, 安徽阜阳市发现12名婴儿因吃没有营养的劣质奶粉夭折, 同时有近229名婴儿患上严重营养不良症;5月发现部分正规生产厂商在生产粉丝过程中加入了有致癌成分的碳酸氢铵和氨水用于增白;同时发现部分生产厂商使用敌敌畏、工业盐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泡菜。5月11日至13日, 广州白云区接连发生白酒中毒事件, 3天时间先后死亡8人, 后确定为因不法商贩用工业酒精勾兑成散装米酒造成甲醛中毒。同年, 广东发现用甲醇勾兑销售白酒事件, 造成44人中毒, 11人死亡。

2005年2月, 在英国最大的食品制造商第一食品公司生产的产品中发现了被欧盟禁用的苏丹红一号色素, 不到1个月的时间苏丹红事件席卷我国;8月福建、江西及安徽等地出口鳗鱼产品被检出含有孔雀石绿;香港出现至少19人因吃烹制的新鲜带子而中毒入院, 随后, 广州也有15人因进食毒带子“中招”, 广西一民工因食用毒带子后身亡。

2006年6月, 北京发现因食用福寿螺而导致广州管圆线虫病70例;8月浙江台州发现5300公斤成品猪油中酸价和过氧值严重超标, 同时还检出内含剧毒的“六六六”和“滴滴涕”。11月, 广东阳江市发现九肚鱼含有禁用的防腐剂甲醛, 含量超标10多倍。

2007年, “龙凤”“思念”速冻食品检出致病菌, 大闸蟹检出含有禁用致癌物质硝基喃代谢物, “肯德基家乡鸡脆薯格”、“麦当劳薯条”中发现含有致癌物质-丙烯酰胺, 台湾著名食品企业味全食品一批婴儿配方奶粉被检出含有致病菌阪崎肠杆菌。

2008年, 日本毒饺子事件引发中国的食品安全危机。同时9月卫生部调查证实石家庄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 导致20多万名婴幼儿患上肾结石, 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给乳制品行业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二、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的焦点问题需要法律解决

上述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的问题颇多, 既有行政监管体制的问题, 也有食品生产经营者滥用食品添加剂或故意掺杂使假的问题, 同时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存在的严重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 确实需要制定一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来解决。

(一) 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问题

我国的食品监管体制, 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规定, 食品卫生的监管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后来,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形势越来越复杂, 一些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出现, 一个部门的监管显得力不从心, 于是逐渐增加了其他部门, 分别管理不同的阶段, 形成了“分段监管体制”。比如, 养殖、种植业由农业行政部门监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质量监督部门监管, 食品流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 餐饮服务行业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管, 生猪屠宰和酒类由商务部门监管, 清真食品由民族事务部门监管, 等等。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五龙治水”或“九龙治水”。这种分段监管体制暴露出的问题是, 属于我这一段的我管, 不属于我这一段的我就不过问。这样就使得一些信息、事故的处理不及时, 甚至造成食品事故一旦发生, 尽管有多部门在监管, 但事故仍然在扩大和蔓延。这种分段管理体制在实际监管过程中还出现一个问题, 即本来分段管理的链条与链条之间、环节与环节之间应当是无缝连接, 但在实际监管当中往往出现断裂。比如, 2008年牛奶中出现三聚氰胺的污染问题, 其中“挤奶站点”监管脱节就是重要原因之一。因为“奶站”既不属于种植养殖也不属于生产加工。

(二) 食品安全标准问题

以往由于我国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 因而, 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都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能,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我国过去行业标准达2900多种, 现在还有一些食品没有标准, 如果蔬。而再比如苹果国家标准, 则是既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外观等级标准, 还有原商业部颁布的销售质量标准。这样一来, 容易出现两大问题, 即政出多门、标准混乱。

(三) 食品添加剂问题

大量的食品安全事故与食品添加剂有关。一方面是食品添加剂管理比较混乱;另一方面是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泛滥;当然更多问题是在食品中掺杂使假, 甚至掺入有毒有害物质。

(四) 产品免检问题

我国产品免检制度最早开始于2000年, 其设立的法律依据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3月14日发布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4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号令发布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替代了前面的《办法》。《办法》规定, 获得产品免检证书, 需要经过以下程序:首先, 企业必须按照《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的规定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其次, 企业提出免检产品企业称号申请;再次,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3次对其产品抽查合格, 方可获得免检产品证书。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在3年有效期内, 享有优厚的待遇, 即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该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截至2006年, 我国共有105大类产品、2152家企业获得国家免检资格, 几乎涵盖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否认, 我国产品免检制度的实施确实方便了企业, 避免了层层质检, 在诚信观念深入人心、生产企业能自律的情况下, 的确能提高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 节约质检成本, 减少质检部门的工作量。但从三鹿奶粉事件来看, 这个产品国家免检制度确实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其致命的缺陷就是妄想靠企业的自律来保证产品质量, 这无异于拿广大人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来考验企业的所谓“信誉”。

(五) 保健食品问题

中国自古就有“药食同源”之说, 且不说历代的药典、医书记载了大量的天然药物食品, 民间更是有悠久的利用天然食物进行营养保健、健康调理的历史。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 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大量“文明病”、“富贵病”的出现及人口老龄化、医疗费上涨使得保健食品越来越爱大众欢迎。但是我国的保健食品存在诸多问题, 其中随意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由于食品企业缺乏正规医药企业的原料监督机制, 这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极大威胁, 保健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

(六) 食品广告问题

制发虚假广告, 擅自夸大宣传, 严重误导消费者是食品广告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特别是名人、明星代言广告问题影响更大。三鹿奶粉就存在明星代言广告问题。名人明星为企业产品代言做广告本来无可非议, 但是, 当其所代言的广告存在虚假, 向消费者推荐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并且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 往往是代言酬金照拿不误, 广告责任一概不负。名人明星代言到底需不需要向消费者承担责任问题, 需要法律做出界定。

(七)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问题

上述所列食品安全事件, 除一些小的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外, 还涉及一些比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诸如奶粉事件就涉及三鹿集团、伊利集团、蒙牛集团、光明集团等等, 其中不乏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这些企业出现的问题发人深思, 其中之一就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要不要承担起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还涉及一个轻重大小问题。企业胆敢冒险违法, 是否与违法成本过低、违法责任太轻有关呢?食品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都给人们提出这样的问题。

三、《食品安全法》解决食品安全焦点问题

上述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 令人瞩目, 发人深思, 呼唤尽快制定出台我国的《食品安全法》。2004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成立了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 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 (修订草案) 。此后, 国务院法制办在经过认真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把食品卫生法 (修订草案) 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草案) 》。这部法律草案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7年10月31日讲座通过后, 于2007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实效审议。

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了《食品安全法 (草案) 》全文, 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该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4次审议,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并于6月1日起施行。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出来的焦点问题, 《食品安全法》一一加以解决。

(一) 建立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 卫生、农业、质

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的行政管理体制

《食品安全法》明确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 其具体职责:一是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三是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四是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为了解决和弥补我国过去在食品安全方面“分段监管”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漏洞,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实际就是协调机构, 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沟通;二是弥补监管环节之间的漏洞、空白, 解决原来存在的制度缺陷。

《食品安全法》在强调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同时, 还强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依法行使职权, 承担责任。”其中,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制定和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为保证政府各部门能够各使其职, 各负其责, 《食品安全法》就分段监管确立两项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原则, 即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行政职权, 承担责任。”二是相互配合做好衔接原则, 包括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处理事故等等。

(二)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综观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其事故原因主要来自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本身。因此, 《食品安全法》在强调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同时, 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第3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保证食品安全, 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也就是说,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 必须对人的价值予以关注, 必须考虑对消费者、环境、社会的贡献, 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具体义务。

(三) 建立了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新的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同时,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这项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 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为解决过去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正出多门、标准不一、管理混乱等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 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如果企业生产的食品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 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但企业标准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同时,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应当立即停止经营,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 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上述规定明确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两种方式, 即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

建立食品检验制度。这项制度的基本精神:一是食品生产者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做好记录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 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二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三是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 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为保障食品检验结论的正确和明确检验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 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四是废除了我国的食品免检制度。

建立食品进出口制度。这项制度的精神:一是实行食品进出口商或代理商的注册登记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二是向我国进口特殊食品应当提交安全性评估材料。《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是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提出要求。《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 不得进口。”四是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五是建立进出口商的信誉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 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这项制度的基本精神:一是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二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处置, 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三是依法开展事故责任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 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 严格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监管

针对我国管理制度和措施问题与漏洞, 《食品安全法》重新审视和确立了新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一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也就是说, 凡是生产食品添加剂, 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食品添加剂。二是食品添加剂必须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并在标签上必须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三是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四是一种物质要被列入食品添加剂, 必须经过两关审查, 即在技术上看是否“确有必要”, 再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其“安全可靠”。

我国对保健食品早有一整套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但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新的保健食品不断涌现, 如何加强监管, 显得尤为重要。《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监管做出原则规定, 即“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 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内容必须真实, 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五) 建立严格的食品广告责任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一是食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三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食品广告名人明星代言问题。如果食品广告是虚假的, 其广告中推荐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消费者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也可以直接要求广告代言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 加大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3.新《蜂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读 篇三

与之前发布的《蜂蜜卫生标准》和《蜂蜜》国家标准相比,新标准从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上都更加严格,特别是针对市面上有些蜂蜜蔗糖含量过高的问题,新标准再次明确要求,蜂蜜中蔗糖含量最高不得超过10%。

《蜂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明确定义:蜂蜜是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与《蜂蜜卫生标准》不同的是,新标准在“理化指标”中删除了铅和抗生素两项,增加了果糖和葡萄糖、蔗糖这两项。按照新标准的要求,100克蜂蜜中至少应含有60克果糖和葡萄糖;100克桉树蜂蜜、柑橘蜂蜜、紫苜蓿蜂蜜、荔枝蜂蜜、野桂花蜜中,蔗糖含量不得超过10克,其他蜂蜜的蔗糖含量不得超过5克。

2005年实施的《蜂蜜》国家标准对蜂蜜的蔗糖含量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从近几年各地的抽查结果来看,依然有一些蜂蜜蔗糖含量超标。因而此次新标准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再次强调。

另外,新标准将《蜂蜜卫生标准》中的原料标准改成了蜜源要求,规定“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应安全无毒,不得来源于雷公藤、博落回、狼毒等有毒蜜源植物”。除此之外,新标准还增加了蜂蜜中污染物、兽药残留和农药残留量的规定,以及嗜渗酵母、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微生物的限量和嗜渗酵母的计数方法。

蜂蜜对人体健康的辅助作用

常服蜂蜜对于心脏病、高血压、肺病、眼病、肝脏病、痢疾、便秘、贫血、神经系统疾病、胃和十二指肠溃疡病等都有良好的辅助作用。外用还对烫伤、滋润皮肤和防治冻伤有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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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篇四

1、(单选题)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监管的规定,()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A.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 B.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进口食品 C.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非食品 D.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原料的保健食品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2、(单选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的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B.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

D.网络食品交易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3、(单选题)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

A.国务院

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D.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4、(单选题)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是()。

A.食品广告制作者 B.食品广告发布者 C.食品生产经营者 D.食品销售者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5、(单选题)下列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的措施做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一律采取填埋处理 B.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一律采取焚烧处理

C.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D.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分类处理,无害食品重新分配入市场,有害食品销毁处理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6、(单选题)下列不属于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法定要求的是()。

A.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B.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C.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统一、集体包装

D.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但随附消毒合格证明并不是硬性规定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7、(单选题)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应当召回情形的,应()。

A.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召回货架上的食品

B.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C.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待调查清楚后,召回食品 D.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对已经售出的食品暂不召回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8、(单选题)为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过程控制和监督,要倡导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公开()。

A.公开食品制作方法 B.公开食品配方 C.公示食品原料价格 D.公开加工过程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9、(单选题)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备案。

A.国务院办公厅

B.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10、(单选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

A.应当提前报告销毁数量 B.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C.应当在销毁后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销魂情况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销毁现场监督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11、(多选题)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A.运输和交付控制

B.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C.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D.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12、(多选题)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A.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 B.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

C.鼓励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D.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13、(多选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特殊食品的论述正确的有()。

A.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B.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C.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D.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BCD

14、(多选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健食品的论述正确的有()。A.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B.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 C.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D.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正确答案:BC 用户选择:BC

15、(多选题)下列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说法正确的有()。

A.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B.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C.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D.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正确答案:ACD

用户选择:ACD

16、(多选题)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

A.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B.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C.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D.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17、(多选题)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做法正确的有()。

A.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 B.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直接入口的食品使用了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C.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了无毒、清洁的容器 D.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ABC

18、(多选题)为什么说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的原则?()

A.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B.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C.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D.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19、(多选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等农业投入品。

A.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B.兽药 C.肥料 D.农药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20、(多选题)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A.产品配方 B.标签 C.生产工艺

D.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21、(判断题)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过可以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对

22、(判断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23、(判断题)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也必须取得许可。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对

24、(判断题)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对

25、(判断题)食品安全标准是非强制执行的标准。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对

26、(判断题)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27、(判断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考核应当收取费用。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28、(判断题)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29、(判断题)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对

30、(判断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31、(判断题)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32、(判断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对

33、(判断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对

34、(判断题)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35、(判断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对

36、(判断题)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37、(判断题)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38、(判断题)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39、(判断题)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40、(判断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5.新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 篇五

销售临近过期食品要明确告知

食品添加剂记录至少保存半年

说到食品安全,首先要谈到是食品安全的标准。《条例》首先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通过。该委员会的成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地址、标准化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共同组成。由这些专业人士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在销售食品过程中,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在食品添加剂方面,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和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小作坊和摊点经营施行登记制度

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能摆食品摊

长期以来,小作坊和摊点的经营一直都让消费者不太放心,部分经营者甚至连进行许可都没有,长期无证经营。此次《条例》明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施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对于食品摊贩也要求实行备案制,备案时需要提交备案申请书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经营者应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上述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将给予严惩。

在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应当索取其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学校和单位等集体食堂、大型(连锁)餐饮业、超市、酒店采购消费量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建立进货验证制度。

在食品摊贩经营场地上,《条例》明确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依法划定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和市容等。同时明确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点)。

餐厨废弃物施行特许经营

地沟油查处明确由食药监局负责

针对日益增多的餐厨废弃物处理,《条例》要求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原则。餐厨废弃物收集与处置施行特许经营制度,由特许经营单位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废弃物,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原则进行有效处理。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牵涉到城市管理部门、食药监管理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公安和发改委等多个部门,《条例》对餐厨废弃物的各个处理环节进行了明确分工,对于备受关注的地沟油查处问题,《条例》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以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进入流通环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环节购买、食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食品安全违规行为要扣分

农村宴席厨师也要持证上岗

而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了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计记分制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积累记分制度由省人民政府部门制定。

针对农村办宴席的的情况,《条例》要求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农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及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6.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篇六

来源:东江时报

马铃薯四季豆不能进学校食堂

我市出台《办法》规范学校食堂经营

马铃薯是老百姓家庭餐桌上较为常见的一种蔬菜,然而这种蔬菜却不能在市各学校的食堂餐桌上出现了。近日,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等多部门已联合印发 《惠州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 “《办法》”),针对学校食堂经营、食品原料采购、安全和后勤服务进行监管,其中就提到禁止向师生供应马铃薯等食物。《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经营管理

食堂承包期一次不超5年

《办法》要求学校完善食堂经营管理机制。实施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必须学校自主经营,已签定承包合同的,在合同到期后必须收回学校自营。非营养改善计划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应坚持自主管理。

在食堂经营方面,《办法》中提出应建立经营食堂退出机制。食堂承包期原则上一次不超过5年,如有特殊情况超过5年,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对经营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由有关部门责令或按承包合同约定限期退出学校食堂承包经营:

1.经营期间发生师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食品价格、质量、卫生和服务态度而引发学生罢餐、静坐、游行、上访、网络投诉、打砸等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掺杂作假,销售劣质、有害和无证食品等违规行为的。

●安全监管

禁止向学生供应冷荤凉菜

在安全监管方面,《办法》指出,对于食品成分和来源不明的成品、半成品和熟食尽量不采购,对加工环节易出问题或含有天然毒素的食物(如四季豆、青皮红肉鱼、马

铃薯等)要禁止使用。禁止向学生供应冷荤凉菜、非本校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完善学校(食堂和商店)食品安全责任险。

记者昨日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从过往曾发生学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来看,其中大部分都是由于学生食用四季豆、马铃薯等一些本身带有毒素的食品,而出现腹泻、呕吐等情况。“过往,我们也跟学校强调过,尽量少购马铃薯等食物,但是没有明令禁止。”市教育局和市食药监局的相关工作人员不约而同地表示,为了让这一类型的事故不要再发生,这类食品已禁止向学生提供。

《办法》还提到,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的操作间、储藏室等重点部位,无人分发的米饭、汤水要安排值班员看管,加强水源安全管理,餐厅、操作间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个人自带食品严禁留置食堂。

不得发行乳饮料对于食品验收,《办法》也进行了严格把关。要求食堂向供货方100%索取相关证件。其次是牛奶发行遵循市场决定作用和家长自愿原则,认真查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行纯牛奶为主(占发行量比重60%),调制乳(调味乳)和发酵乳为辅,不得发行乳饮料。食用调和油包装上要标明转基因或非转基因,并附有各油品比例含量表(调和油的棕榈油含量不得超过30%)。

●后勤服务

每学期应安排一次开放日活动

针对学校食堂后勤服务,《办法》要求各学校开设特色餐厅,满足学生合理需求。每学期安排一次开放日组织家长、媒体和学生参观和体验等活动,落实校领导值班和同餐交流制,有条件的可开展阳光厨房活动。食堂要设有食谱、成本公示栏、意见箱和回音壁。抽查师生满意率达80%以上方可参加评优评先活动,师生一块就餐,食品要同料同质同价,不搞区别。

此外,各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各类特殊的服务如病号饭,照顾少数民族学生、特殊体质学生不同饮食习惯的饭食,为贫困生提供部分免费充值等。

家长有话说

《办法》很好希望能坚持

《办法》发出后,记者随机采访了多名学生家长。家长洪萱认为《办法》切实从学

生的利益考虑,规定的各方面都很详细,对学校的食品安全能起到一定作用。但也有些家长觉得《办法》虽然详尽,但可行性很低,实施难度较大。家长张伯民担心,大多学校只能在初期严格遵守,时间久了,就会松懈下来,敷衍了事。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一如既往做好监管工作,并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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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满意度低于60%食堂承包方出局”被取消

在今年2月印发的《惠州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曾提到,教育局调查统计师生对学校食堂的满意度低于60%,或师生集体性要求中止经营合同的,将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食堂限期退出。在此次正式印发的《办法》中,已将这一规定取消。

7.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篇七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自2009年1月起,法制办会同卫生部等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草案) 》。其间,法制办曾先后四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召开了五次协调会;同时专门听取了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2009年4月24日至5月4日,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近万条意见;在充分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遵循食品安全监管客观规律,条例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以及食品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可追溯。二是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监管部门在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体制中的相互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但对食品安全法已经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一般不再重复规定。

问:条例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条例作了以下三方面规定:

一是落实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生产是食品安全的基础;保障食品安全,必须对食品生产过程实施全过程控制。为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并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是建立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做到问题食品的可追溯。为此,在食品安全法已详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进货索证索票义务的基础上,条例补充规定,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是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餐饮服务属于食品的消费环节,其安全状况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此,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发现待加工食品及原料有腐败变质等情况的,不得加工或使用。条例还要求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定期清洗和维护食品加工、冷藏等设施设备。

问:条例在强化政府及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促使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有效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强化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条例还特别明确了县级、市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在卫生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或者接到所在地省级卫生部门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后,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是明确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标准规划等工作的负责部门。《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职责规定,明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卫生部会同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由卫生部会同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卫生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工作由省级以上卫生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质检等部门负责。

三是强化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在实行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情况下,为保证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以实现各监管环节间的无缝衔接。为此,条例规定,卫生部应当向质检总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省级以上卫生、农业部门应当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卫生部和农业部应当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参与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问:条例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细化食品安全法规定、增强制度可操作性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全面、有效、准确执行,条例对食品安全法中较为原则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规定了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形。在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基础上,条例明确下列情形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1) 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2) 为确定监管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 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4) 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等。

二是细化了食品复检制度。为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阅复检机构名录,同时避免因多次复检加重企业或财政负担,维护复检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但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公布部门。条例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包括: (1) 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2)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3) 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4) 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等。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此外,条例还对食品召回制度等内容作了细化规定。

8.食品安全政策解读 篇八

1.1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解读

《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体现为:

1.1.1 加大农产品产地监管力度

一是建立農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应当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域、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污水排放区及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等需要监测的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环境的变化动态。二是规定禁止生产区域。条例要求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不适宜农产品生产区域的划定标准。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并在该区域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等内容,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这些禁止生产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单位和个人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将受到处罚。三是规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产地环境的治理。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土地、水务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治理。四是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对产地的保护义务。条例规定: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及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病死畜禽和水产品、畜禽粪便等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污染。同时,条例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是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时,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1.2 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不合理地使用农药、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是引起农产品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其加强管理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重要的内容。条例为此作了3方面规定。(1)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2)强制建立销售记录。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必须建立销售记录,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进货渠道、销售对象和数量等内容。(3)经营者的提示义务。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示产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二是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交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详细地规定了农产品生产中的禁止行为。禁止以下几种行为:(1)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国家和本省禁止、淘汰的其他农业投入品;(2)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3)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4)禁止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5)禁止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6)禁止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藏。四是关于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是规范农产品生产管理过程,为农产品质量追根溯源提供依据的有效措施。条例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农产品名称及来源,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名称、来源及用量,出售农产品名称、数量、时间及流向等内容。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规定。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量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对分散生产的个体农户,考虑到其生产条件有限等因素,条例规定: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1.1.3 强化农产品经营环节的监管

一是关于特定农产品的规定。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特定农产品实行凭检测合格证销售和进出省。乡镇以上农业服务机构为在本省生产的特定农产品提供免费检测。运输特定农产品,托运人、承运人应当凭检测合格证托运、承运。二是规定农产品经营场所开办者和农产品销售者的义务。条例要求,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收购点等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1)保证销售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2)在固定摊位悬挂标示牌,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3)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4)配备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与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5)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条例要求,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2)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供货方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3)按照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储存农产品,定期检查库存的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的农产品;(4)发现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人,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三是停止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条例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追回农产品,并报告所在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四是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条例细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禁止销售具有以下情形的农产品:(1)含有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是关于农产品运输、储存的规定。条例规定,运输、储存农产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的运输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动植物防疫条件,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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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规范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

建立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是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设定的一道重要阀门,对方便消费者识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為此,条例规定:一是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科学包装方法和先进标识技术。二是明确列举必须包装的农产品种类。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认证认定的农产品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农产品时,必须包装。但是鲜活畜、禽、水产品可以不包装。三是对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四是对农产品包装的具体要求。规定:(1)包装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2)包装和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包装物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3)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4)对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这些标志是农产品质量的证明,应当真实、有效。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1.5 完善农产品监督检查措施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强监督检查,是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进入消费,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必要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为此,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设立检查检测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的机场、港口、车站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测站,负责对进出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检查。二是对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特定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销售以及进出省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三是处理不合格农产品。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禁止经抽查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责成生产者追回已销售部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四是建立违法信息公布和农产品来源追溯制度。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应当组织建立农产品来源和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方便查询农产品生产等相关信息。五是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并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1.2 《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保障措施

1.2.1 加强组织保障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发挥食安委“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的作用,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优势,保持全国唯一的食品药品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稳定不变。各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安委成员单位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简称“双安双创”),在海口、琼海、澄迈开展创建的基础上,扩大创建活动市县名单,通过抓“双安双创”推动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省。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衔接,及时解决本规划实施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推动本规划顺利实施的整体合力。

1.2.2 加强经费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要将实施本规划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与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相匹配的财力保障机制,为完成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程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2.3 加强政策保障

各市县政府要统筹将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生产、食品小摊贩集中经营等纳入本市县建设规划,安排必要的场地,规范小作坊、小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健全扶持产业发展的激励政策,利用奖励引导等方式,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升级改造,扶持食品药品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以及自主品牌建设。

1.2.4 加强法制保障

加快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地方配套法规,对跟不上社会和经济发展形势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贯彻落实省高级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严打重惩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涉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从严追责。

1.2.5 加强考核评估

建立健全本规划实施评估机制,适时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督导,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实施绩效评估。全省各级政府及食安委成员单位要结合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工作,加强对本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 国家食品安全政策

2.1 农产品食品法律法规建设概况

国家相继出台了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等纲领文件,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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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现行食品安全的亮点

2.2.1 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让问题食品无处藏身。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2.2 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中国的食品添加剂乱用、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在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很多商家大量宣传食品添加剂功能积极的方面和作用,但对其负面作用却无人宣传,老百姓根本不知情。新法明确,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2.3 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是百姓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此次修法明确,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2.2.4 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2.2.5 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2.6 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对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虽然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但网络消费者往往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导致追责困难的问题,新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2.2.7 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保健品乱象一直也被社会广为关注。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2.8 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针对目前中国婴儿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的乱象,新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2.2.9 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

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因此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但现实中,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现象还是存在的,很多消费者受到侵害后往往自认倒霉,这也助长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新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電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予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2.2.10 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格的各方的法律责任制度,而且对生产经营企业有了最严厉的处罚制度,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官员和监督部门也实行了最严肃的问责,对一些检验检测部门也实行了最严厉的追责制度。新法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食药、卫生、质监、农业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

(黄慧德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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