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方案

2024-07-16

监所检察方案(共6篇)

1.监所检察方案 篇一

监所检察队伍建设研究

摘 要 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众多部门之一,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关系监所检察职能履行情况以及检察队伍总体建设情况的成效,又因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本身的重要性,特殊性,让笔者不得不对应着深入的去分析,去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 监所 检察队伍 建设

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众多部门之一,承担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在依法打击犯罪,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因为监所检察部门的工作任务、工作环节、工作对象等较之其他检察部门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因而对监所检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又紧紧围绕着履行好监所检察职能为核心。

一、监所检察职能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业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性:(1)职能上的广泛性。监所检察包括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执法监督、预防和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等。具体来讲,监所检察的主要职责包括: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2)监督方式上的直接性。其他业务部门主要通过办案来体现监督职能,即监督贯穿在办案中,而监所检察部门则是直接对执法部门的执法和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即监督贯穿在所有的执法和管理活动中,也就是说监所检察的主要工作就是监督,所有工作都是围绕监督而铺展。(3)检察形式的特殊性。通过派驻检察这一特定形式开展检察业务,是监所检察区别于检察机关其他业务部门的又一显著特点,要经常深入监管改造工作第一线,及时掌握监管场所动态,及时发现监管改造中存在和发生的问题。

二、监所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一)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关系着检察队伍建设的总体成效。“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监所检察工作头绪多,任务重,没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是无法完成好检察监督这一重大使命的。

(二)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关系着监所检察部门履职能力的强弱好坏。监所检察部门素有“小检察院”之称,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在该部门都有体现,既要承担对监管场所、监管场所干警执法行为的监督,又要承担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情况的监督;既要保质保量的完成好监所检察原有工作任务,还有履行好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监所检察部门新的职责。而要能胜任这样繁重艰巨的任务,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就显得更为重要。

(三)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关系着当下监所检察队伍现状的改善。通过近年来争创规范化检察室,监所检察业务全国竞赛等一系列活动,监所检察队伍总体上得到了加强,但也应该看到,监所检察部门人员偏少,干警年龄结构偏大、文化层次偏低、身体素质较差,这些都与快速发展的检察业务和新时期下监所检察的重大使命不相适应。因此,亟待通过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来优化结构,提高素质,提升能力。

三、监所检察队伍建设的特殊性

(一)人少任务重,心理压力大

由于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任务头绪繁多,仅正常的业务就有派驻检察室和监外执行检察两大块,而监所检察人员一般仅有3、4人,全国个别地区甚至还存在1人室2人科的现象,监所检察干警往往一个人执行的任务较多,尤其是在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监所检察部门新增职能后工作量更是有所加大,并且,监管场所素来被称为“高压线”,在押人员出现自杀、逃跑、意外伤亡等事故后果严重,责任倒查机制严厉,长期驻监(所)的监所检察干警往往心理压力较大,“监管场所无小事“的意识较强,对待工作细致谨慎,如履薄冰,精神高度紧张。致力于通过自己过细的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保证监所安全,身心长期负荷。

(二)关系协调难,复杂因素多

与侦监、公诉等部门不同,监所检察部门与被监督对象直接接触,驻监(所)检察官,与被监督机关的干警基本上是全天候接触,甚至面对面开展工作,驻监(所)检察官的办公场所也是由被监督机关提供,在工作中需要与被监督机关的干警协调、配合的地方多。这既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需要,但同时也加大了工作的难度,需要十分审慎地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监督与配合两者间寻找到 “平衡点”。否则,将不仅不利于外理好与派驻单位的正常关系,检察干警本人的履行能力也将受到负面影响。

(三)干警老龄化,调研能力差

监所检察部门相较检察机关其他部门,人员本就偏少,而且干警老龄化呈普遍性,虽然工作年限长的干警检察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但随着年龄偏大,脑力不支,文笔倒退也是事实,致使监所检察部门常常做了很多事,出了很多成绩,但较少被宣传报道出来,调研能力是监所检察部门的一块短板。

(四)负面影响多,工作环境远

一来监所检察干警职责所在,要与在押人员直接接触,要经常巡视监区、谈话、约见在押人员,受理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的申诉、控告、举报等等。由于在押人员的身份特殊性,往往负面情绪重,在与驻(监)所检察人员的直接接触中,除了正常的反应情况,反应问题外更多的是宣泄情绪,言语消极负面或愤恨焦躁,行为上也不乏有个别过激的事例,驻(监)所检察干警情绪受到的负面影响重。二来监狱、看守所位置多在郊区,与城市中心、院机关有一定距离,尤其是监狱,大多而言位置较偏僻,与城市中心,院机关距离较远,而且各个地方路况参差不齐,驻(监)所检察干警在驻地时间多,回院机关和回家时间少,易产生孤独感、被边缘化感。

四、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的思考

(一)领导重视、结构优化

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单位和部门负责人都应该高度重视。在考虑人员调配时,对监所检察部门要配足数量,优化结构,要将年富力强,积极上进的干警,选配充实到监所检察部门,为监所检察部门注入新鲜血液。部门领导更要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要制订并认真落实各种教育管理制度。要经常开展学习、教育、谈心、练兵活动,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抓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既要把干警用好,又要让干警成长,保证队伍的思想纯洁和步调一致。

(二)强化责任、爱岗敬业

由于监所检察干警处于特殊的工作环境,监所安全和社区矫正等工作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责任重大。而监所检察干警又相对较少,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检察干警事业心、责任心的教育,要教育干警领悟“监所安全责任重大”的精神实质,要发扬干警“人在阵地在”的爱岗敬业精神履行好监区巡视、羁押期限、收押释放,提讯会见、文明执法等监所环节的安全防范检察和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坚持原则,大胆监督,全面地履行好监所检察职责。

(三)加强学习、提升能力

在监所检察队伍建设中,要特别强调加强学习,提升理论知识,提升业务水平。监所检察业务涉及面广,要学的内容很多,这就要求我们始终把业务学习抓紧抓好。要通过组织学习,使干警对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四个办法”牢记在心,掌握开展监所检察工作方式方法,要通过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了解开展监所检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办法,为实施监督打好基础;努力把每一个监所检察干警培养成监所检察业务的“岗位能手”、“业务尖兵”。

(四)慎独慎微、廉洁奉献

监所检察干警单独执行任务多,远离院领导院机关,受到的监督制约少,这就要求我们要对干警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在刑罚执行的各个环节,不为权势所屈,不为利益所动,始终慎独慎微,廉洁自律。要强化敬业奉献精神,引导干警树立勇于吃苦、乐于奉献的精神,扎根基层,干好工作。

(五)关心爱护、政治保证

在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中,既要坚持从严治检,又要落实从优待检,切实解决好监所干警的实际困难,生活上关心爱护,工作上保障其交通设施、技术装备、后勤供给,为其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提供支持。在此同时,要关切监所检察干警的政治进步,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该嘉奖的要嘉奖,该提拔的要大胆使用,使监所检察干警能时刻感受到组织或集体的温暖及领导关怀,始终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昂扬的工作斗志。

(作者单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监所检察方案 篇二

监所检察运行已有三十余年, 对于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监管秩序发挥了着重要作用, 但近年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刑罚执行及监管执法方式发生了变化, 但由于制度及机制等多方面原因, 监所检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 名称被“不符实”与地位“淡化”问题

“监所”中的“监”是为“督察”、“牢狱”之意, “监所”可直观地理解为“关押犯人的场所”, 由此, 监所检察就容易被理解为“对监狱进行法律监督”。但难以置信的是, 许多业内人士也存在着如此“误解”。笔者搜寻了诸多有关监所检察的论文, 发现它们均将其限定为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1]如此看来, 以“监所检察”作为对刑罚执行及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的名称, 并不能揭示其工作内涵, 难免让人产生误解, 认识上也难以统一, 这对监所检察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在履行监所检察职责时, 往往厚此薄彼, 着重强调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 从而忽视或者淡化了对监外执行及其他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的监督。

此外, 根据有关规定, 驻看守所、劳教所检察室交由市检察院管理, 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职能对于监管场所的监督的职能几乎消失 (本文下节将展开讨论) 。这样, 使得监所检察在整个法律监督的地位产生了重要变化, 原来的“小检察院”的重要性地位开始日益下降。[2]

(三) 职能过于“综合”与实效“欠佳”

如前所述, 监所检察的职责众多, 综合了各部门的监督职能。监督对象广泛, 集司法系统各机关;监督内容广泛且无系统性。日益地位下降, 人员配备的贫乏, 让监所检察多少有些力不从心, 而执法事项的繁杂性让监所检察工作者必须对侦监、反贪、公诉等各项检察业务熟悉和把握, 过于广泛的职能让监所检察无法与其他部门专业化相比, 执法技能、技巧也难以精练和提升, 毕竟成为“全才”的难度远远超过“专才”。这就意味着监所检察在执法过程中难以面面俱到, 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往往难以应付和解决。

在实践中, 驻所检察室的设立也确实发挥了一些积极作用, 它能让检察院深人监管场所第一线, 全面了解、熟悉监管执法活动, 直接听取、获知被监管人员的反映和意见, 从而获取了最直接的第一手资料, 为监督检察工作提供了的法律依据。但这种设立在监管场所的检察室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其在管理上虽隶属于检察院, 但这种“寄人篱下”的派驻方式, 执法环境难以保障, 检察干警与监狱民警有“同化”的倾向和嫌疑。[2]

(四) 立法“不完善”与保障措施“不全面”

1.派驻检察室的法律依据不明确

现行派驻依据的是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 这些规定均属内部规定, 对检察系统内部而言效力层次较高, 但对外其效力难以保证。一些被监管的机构对这种监督方式心有疑虑, 甚至对派驻检察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难免产生抵制监督的心理。

2.缺乏必要的监督惩处措施

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 但鉴于法律的抽象性特征, 不可能对监督措施予以详细规定和安排, 只能以配套性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然就配套法规而言, 并未从实质上保障监督措施的落实。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为例, 该决定只是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措施, 而这些意见、建议能否得到落实, 能否进一步采取强行性措施, 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同样, 2009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规定, 检察机关只有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权力。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措施只有“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被监督机关予以纠正、整改, 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3.部分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空缺

监所检察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依据法律规定, 我国的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但现行法规没有规定监所检察对附加刑进行法律监督。这就使得可以单独使用的附加刑游离于检察监督之外, 有违于监所检察设立的宗旨。其次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妇教所、戒毒所、司法 (行政) 拘留所、留置室等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执法活动还没有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这些监禁性强制措施对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影响极大, 确有必要对其加以检察监督。

二、监所检察的改革架构

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3]监所检察当前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使其变革与修正也迫在眉睫, 我们有必要重新定位其职能、重新设置内部机构、重新确定监督范围, 以企为监所检察作宏观的框架。

(一) 机构设置的重构和机制完善

鉴于“监所检察”一词难以完全揭示监所检察的实质和内涵, 有更名的必要。有学者指出监所检察部门的更名, 应当考虑三个因素:第一、名称直接揭示其职能, 使人们闻其名而知其能;第二、名称体现的应当是单一职能或者主要职能;第三、名称应当有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监所检察部门名称的确定, 还应当在划分刑罚 (或者刑事) 执行监督和监管执法活动监督两项职能的前提下进行, 可以考虑将监所检察部门更名为刑罚执行监督检察部门和监管执法监督检察部门。[4]笔者认为使用一个名称会更简洁, 考虑将刑罚执行监督检察与监管执法监督检察合并使用一个名称——刑检与监检部门。

在进行更名后, 应将监所检察的内设机构予以调整, 将监所检察设置为刑罚执行监督检察机构和监管执法监督检察机构, 分别管理相应的事务。刑罚执行监督检察机构应着重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附加刑执行的法律监督;驻所检察室由监管执法监督检察机构管理, 除此之外, 监管执法监督检察机构应加强对救助站、公安机关的留置室、强制戒毒所、行政拘留所等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强化驻所检察室的建设, 采取察决分离机制, 即日常的检察与监督决定分开, 驻所检察室负责对监管活动的日常检查, 将情况及时反馈至监管执法监督检察机构, 由监管执法监督检察机构依法做出检察决定;其次应采取轮岗交流的方式, 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交流, 避免与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同化”。

(二) 监督范围的延伸与拓展

虽然监所检察的范围十分广泛, 但从监所检察设立的宗旨及目的来看, 要确保刑事处罚的正确执行及监管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就必须对所有的刑罚执行及监管行为进行全方位的法律监督, 在现有的监督范围的基础上从纵深两方面进行拓展。

从纵的方面拓展就是要让法律监督覆盖于整个刑罚执行方面, 堵塞监督“真空状态”。将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这些附加刑的法律监督纳入监所检察的范围。其次是应解决有些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活动没能得到有效监督的问题。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公安机关的留置室、强制戒毒所、行政拘留所、妇教所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监管单位的执法行为。凡是封闭式监管的执法活动必然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问题, 这种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执法活动, 如果不受监督极易发生侵权事件。这项监督工作由检察机关承担不仅是必要的, 也是可能的, 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使然。[4]

从深的方面去拓展监所检察的范围, 是将监督的范围覆盖于整个执法过程。比如, 在减刑方面, 检察院目前只限于对做出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而没有对减刑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特别是应加强对减刑决定后的跟踪检察, 使监督覆盖整个执行程序。

(三) 监督职能的强化与剥离

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监所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依靠有效的监督手段作保障, 才能达到理想目的。不单单是仅依靠法律建议、意见的形式, 还必须明确监所检察的法律责任及责任承担者, 唯如此才能使监所检察真正落到实处。核心问题是明确检察机关在启动纠错、救济程序上的法律效力,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司法意见, 有关单位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并将改进措施反馈给检察机关。如执行机关有异议可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 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 检察机关有权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可建议有关机关更换办案人员。[5]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 必须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强制性制裁措施, 至少应由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等联合制定法规, 而不仅仅依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规定。

鉴于监所检察职能综合性强而导致的任务繁杂, 有必要将一部分监所检察业务予以适度剥离。对于监管场所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 监所检察职能部门发现的, 可将线索移交至反贪污贿赂部门及反渎职侵权部门;对于监管场所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 可与预防部门共同进行;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实行的监督, 可交由侦监部门、公诉部门进行;对于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疑难复杂的, 可交由控告申诉部门解决。把工作重心转移至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的监督, 对裁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监督。避免工作量大而过于消耗监所检察力量, 避免因专业性不强而贻误时机。

参考文献

[1]周小刚, 李鹏程.检察机关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对策思[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1 (6) :95.

[2]刘金林, 林中明, 孙永生.监所检察面临四大挑战[N].检察日报, 2007-06-1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1:443.

[4]李忠诚.关于监所检察机构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 2004 (2) .

3.论监所检察监督模式改革 篇三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转型升级

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之一,监所检察承担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责,但却长期陷入名称不符实与地位边缘化的困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责,赋予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大批新职能。监所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能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以实现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修改后刑诉法给监所检察工作增加了新职责、明确了新任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监督职能的调整变化,既拓展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又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履职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对此,我们既要认清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又要正视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增强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刑事执行检察转型升级。

一、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思路与模式展望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实际上提出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方法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则就强化法治监督、保证公正司法、深化司法改革、建设高素质法治队伍等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关于检察工作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模式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路径选择:一是改革现有司法办案方式,增强检察权运行的司法属性;二是提升检察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三是加强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曹晨结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认为,新时期检察工作应着力抓好四个方面:把坚守法律和提升效果并重的要求落实在对法治信仰的把握和引导上;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要求落实在对司法办案合法性的突出强调上;把强化监督与规范司法并重的要求落实在司法办案方式的转型升级上;把内提素质与外树形象并重的要求落实在检察工作管理的优化提升上。

科学规范的刑罚执行,对于实现我国的刑罚目的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监管场所具有封闭性、隔离性特点。深化派驻监管场所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改革,应注意抓好完善立法,拓展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发现刑罚执行中违法犯罪的路径;建立健全监管场所上位对下位、相对独立的派驻检察监督工作模式;进一步深化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一体化侦查机制,突出检察机关的刚性监督作用;强化派驻检察人员业务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监所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肩负着保障刑罚统一正确执行、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促进司法公平公正等法律监督职责。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监所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监管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监管场所安全和监管秩序明显加强,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牢头狱霸”、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违法变更刑罚执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克扣在押人员给养费、超时超体力劳动等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当前,人民群众要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罚执行公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强烈;西方敌对势力日益把我国刑罚执行和被监管人人权保障情况作为攻击的重要目标,国际人权斗争形势更加复杂;频频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等监管事故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检察机关面对的难度和压力之大前所未有。因此,如何按照法治精神和司法规律深化监所检察工作机制的改革,完善当前监所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不足,提升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水平,显得尤为紧迫,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思考。

二、强化措施,深入推进监所检察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

监所检察工作的发展,派出派驻检察工作是基础,队伍建设是关键。一是要切实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派驻检察室的设置,坚持“大派驻,小机关”机构设置思路。调整派出院的内设机构以及整合监所机构与派出机构的人力资源,在工作安排、制度规范、经费使用、设备配置、干部调整、培训教育、奖惩、评比考核等方面要向派驻检察建设倾斜,做到装备、车辆、经费、后勤等基础性物质保障上不依赖于监管机关,解除开展监督工作的后顾之忧。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解决好派驻检察室建设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当前,已进入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转型中期,刑事执行检察面临着转型升级问题,转型措施将更明显,转型力度将更大。为顺利完成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型升级,必然要求在原有监所检察的工作基础上,采取开拓创新的工作方法。要加强加快办案规范网上案件管理平台的开发、建设和使用。推动监管场所“两网一线”完善和升级改造,逐步实现派驻监狱检察室监控系统独立存储。推动与刑事执行机构数据信息网络交换平台建设。要积极适应职责变化,切实做到善于监督,积极探索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不断强化监督效果。实践中,由于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特别是派驻检察人员与监管人员长期朝夕相处,开展监督容易产生“讲情面”等诸多顾虑,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其遮掩、开脱。我们必须认识到,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如果我们对执法违法、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不闻不问、听之任之,就对不起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广大派驻检察人员一定要牢记监督职责,要敢于监督、主动监督,坚决杜绝派而不驻、驻而不察、察而不纠等问题。尤其对刑事执行中的司法腐败案件要敢于亮剑、正面交锋。离开这一点,谈什么强化监督都是纸上谈兵。

三、做好司法改革工作,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要从依法治国和检察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严格按照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等工作办法和高检院即将出台的新增业务规范,进一步明确权力界限、司法标准、工作流程、操作程序。要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脱管漏管检察,作为刑事执行检察案件依法办理,实现由“办事”向“办案”的转变。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办案工作的规定,严把案件立案关、程序关、证据审查关、法律适用关,严格依法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要建立监所检察工作人大报告制度。监管场所的封闭性特点,使得社会监督力量难以到达。为保证监管场所文明、公正执法,可以考虑借鉴英国监狱督察制度的有益经验,建立一种除监所检察专门监督之外的外部监督制度。英国监狱督察局对监狱检查之后都要出具检查报告,向监狱提出改正意见,检查报告向政府和公众公开,作为评价监狱的重要文件。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建立检察机关、监管场所每年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监督情况和监管场所执法情况的制度,使监管场所等封闭机构的运行情况和检察工作情况在阳光下公开,以促进监管单位依法执法,监所检察依法监督。四是要健全完善监所巡视检察制度。我国可考虑利用检务督察以及吸收人民监督员、民主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力量,组成社会外部监督力量参与的巡视检察组,不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巡视,受理被监管人员的投诉,对监管工作和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对监所检察、监管单位依法履职的外部监督。

参考文献:

[1]杨旭,李龙刚.监所检察的现实困境与改革构想[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9)

[2]徐建波,袁其国,顾永忠,张建伟,张敬博.修改后刑诉法视野下的监所检察[J].人民检察,2012(13)

[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张忠利.监所检察监督模式改革研究[J].河北法学,2012(03)

[4]韩成军.监所检察权优化配置的路径选择[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5)

[5]盛宏文,秦蜻.论监所检察机构设置之不足与完善[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1(01)

4.监所检察方案 篇四

《执法规范》测试题(监所卷)

姓名: 得分: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发现看守所办理罪犯留所服刑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

A.将未成年犯和劳教人员留所服刑 B.将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他在押人员混管混押 C.其他违反留所服刑规定的 D.对有期徒刑判决一年以下留所服刑人员

2、看守所检察收押检察应当如何建立《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 A.逐人 B.按批次 C.每季度 D.按照工作安排

3、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A.1年 B.2年 C.3年 D.4年

4、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被监管人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监管机构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A.应当,应当 B.可以,可以 C.应当,可以 D.可以,应当

5、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

A.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B.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C.分管检察长 D.检察长

6、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内容不包括()。A.提请或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B.提请或呈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提起或呈报是否经过政法机关批准

D.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是否提请或者呈报。

7、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领导、领导 B.领导、监督、主管 C.指导、监督、主管 D.领导、指导、主管

8、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执法过错线索,由()受理、调查。A.其所在人民检察院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同级政法委

9、监狱检察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一个月

10、事故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被监管人脱逃 B.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 C.被监管人不按时劳动 D.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

11、派驻检察机构发现入所人员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发现后()内,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劳教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A.三日,十五日 B.五日,十五日 C.五日,十日 D.三日,十日

12、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收到执法过错线索后,应当及时填写执法过错线索受理登记表,并在()内审核完毕,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A.十五日 B.一个月 C.四十五日 D.三个月

13、哪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将提请、裁定减刑检察活动情况填入《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况登记表》。A.县级 B.市级 C.省级

14、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适宜于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办理 A.转交罪犯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B.转交原审地人民检察院

C.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 D.转交负责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15、看守所检察羁押期限检查的内容不包括: A.看守所执行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 B.应当换押的是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换押

C.看守所是否在罪犯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 D.是否向公安局汇报

16、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规章规定条件 B.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C.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D.提请减刑、假释是否与刑法相违背

17、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需要立案复查的,应当移送()办理。A.作出原判决、裁定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部门 B.作出原判决、裁定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C.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D.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18、监狱检察中,以下情形中,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有。

A.监狱民警要求违纪罪犯蹲马步的 B.罪犯因劳动任务未完成被降低伙食标准的 C.因生产任务紧迫,要求罪犯每天劳动十八小时的 D.以上三项都是

19、共同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应按

A.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分别依时间顺序排列;B.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顺序排列; C.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或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顺序排列。20、()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A.检委会 B.副检察长 C.检察长 D.处长

21、执法办案部门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A.对本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B.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C.对本院检察人员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干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22、看守所检察留所服刑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办理留所服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B.是否将未成年犯或者被决定劳教人员留所执行 C.是否将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他在押人员分别关押 D.在押人员与看守所民警是否有近亲属关系

23、承办案件的监所检察部门拟作撤销案件的,应当将()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之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

A.撤销案件意见书 B.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 C.案件全部卷宗材料 D.以上三项都是

24、假释活动的检察内容是

A.提请减刑是否符合条件 B.是否收集卷宗 C.提请减刑假释条件是否符合条件

25、看守所检察出所检察的方法包括。A.查阅出所人员出所登记和出所凭证 B.进行训话 C.再教育 D.是否按时到指定机关报道

26、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出席,方能举行。A.过半数 B.过五分之三 C.过三分之二 D.过四分之三

27、派驻检察机构或者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A.发现严重违法情况

B.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五日内未予纠正或不说明理由的 C.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的

D.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五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

28、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多少时间对尸体进行检验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8小时

29、收监执行检察的方法,错误的是()。

A.查阅公安机关记录暂予监外执行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材料 B.向监外执行罪犯的工作单位的主管机关了解情况 C.必要时与监外执行罪犯谈话 D.向有关基层组织了解情况

30、监外执行检察中减刑检察内容不包括()。

A.提请减刑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B.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是否应当减刑的罪犯而没有减刑 D.是否经检察长批准

二、多选题

31、下列监狱在减刑、假释活动中的有关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有()

A.为坚称自己被冤枉的罪犯提请减刑的 B.在某犯被减刑后半个月后再次提请减刑的 C.某犯因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提请减刑的 D.某犯因爆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提请假释的

32、发现看守所在收押管理活动中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A.没有收押凭证或者收押凭证不齐全而收押的,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B.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C.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D.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的

33、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保证办案质量。A.各司其职 B.互不干涉 C.互相制约 D.通力合作

34、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的内容有()

A.上报的备案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B.根据备案材料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分析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C.案件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 D.案件办理的程序是否合法

35、监所检察部门发现在收监执行活动中有(),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A.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已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

B.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的

C.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D.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36、监外执行检察中,发现交付执行活动有下列哪些情节,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A.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了监外执行法律文书的 B.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的 C.没有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D.公安机关不接收监外执行罪犯的

37、全国人大代表直接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由地方政府负责交办或转办 B.由地方人大负责交办或转办 C.由收到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D.由其他相关机关直接办理

38、发现看守所在收押管理活动中,有下列哪些情形应该提出纠正意见()A.没有收押凭证的 B.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C.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D.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39、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发现服刑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A.适宜于服刑地人民法院办理的,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B.适宜于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C.属于职务犯罪的,交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D.除职务犯罪之外,全部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40、可以呈报保外就医的情形有()

A.某犯口腔溃疡长期不愈 B.某犯手臂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C.某犯患严重糖尿病并带有严重高血压,狱内治疗长期无效 D.某犯患尿毒症在狱内长期医治无效

41、看守所检察羁押期限检查的内容包括()。A.看守所执行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 B.应当换押的是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换押

C.看守所是否在罪犯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 D.是否向公安局汇报

42、监狱检察中,禁闭检察的方法有()

A.对禁闭室进行现场检察 B.适用禁闭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C.执行禁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D.二十四小时监控禁闭室

43、省级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转交案件办结后,应当()A.直接答复转交案件的全国人大代表 B.经院领导审核签发形成本院发文的文件 C.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D.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厅

44、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检察方法包括()。A.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的案卷材料

B.审查被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残鉴定和病历资料

C.参加看守所审核拟提请或者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会议,并对不符合规定的罪犯形式一票否决权

D.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45、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A.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的 B.由罪犯担任小组长管理其他罪犯的 C.劳动区域内未安放消防设备的 D.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

46、看守所检察收押检察的方法()。

A.审查收押凭证 B.现场检察收押活动 C.体检和现场检察收押活动 D.其他

47、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应当重点防止和纠正的行为:()

A.非法搜查,违法违规扣押、冻结追缴款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扣押、冻结追缴款物及其孳息的

B.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

C.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鉴定结论,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D.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48、看守所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的方法:()

A.对监区、监室、提讯室、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 B.查阅在押人员登记名册、伙食账薄、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 C.向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和监管民警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D.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看守所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

49、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方法()。A.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

B.审查被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残鉴定和病历资料

C.列席看守所审核拟提请或者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会议

D.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50、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在下列哪些诉讼阶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备案()A.立案侦查 B.决定逮捕 C.侦查终结 D.起诉或者不诉

51、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代表提出的问题没有查清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可以()。A.直接自行补查 B.提出书面退查意见 C.由办公厅退回原承办省级人民检察院重查 D.经院领导批准自行补查

52、人民检察院及其执法办案部门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担责任。A.集体讨论的主持人 B.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 C.执法办案部门的相关人员 D.参与讨论的所有人员

53、看守所羁押期限检查的方法有()。A.查看看守所登记和换押手续

B.提示看守所及时履行羁押期限预警职责 C.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信息联网

D.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监所检察部门向本院办案部门发出《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提示函》

54、监外执行检察中减刑检察内容包括()。A.提请减刑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B.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是否应当减刑的罪犯而没有减刑 D.是否经检察长批准

55、监所检察部门发现在监外执行交付执行活动中有(),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A.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的 B.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C.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因交付执行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漏管的

D.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

56、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中,应对哪些地点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查()。A.生活现场 B.学习现场 C.会见现场 D.劳动现场

57、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A.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被错误处理的。B.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宣告无罪的。C.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遗漏的。D.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58、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案件,其程序是:()A.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 B.承办部门讨论

C.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 D.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59、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A.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B.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C.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D.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60、证据之间()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A.具有内在的联系

B.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 C.确实充分

D.能合理排除矛盾

61、交付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的内容包括()。A.交付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B.交付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C.交付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是否及时

D.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存在漏管现象

62、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部门已办结的案件,应向办公厅提供()。A.案卷材料 B.审查报告 C.结案报告

D.代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转交案件情况答复函》

63、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上报的备案材料有()A.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 B.撤案决定书

C.移送起诉意见书、移送不起诉意见书 D.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

64、被判处()罪犯出所时,驻所检察室应当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出所告知表》,寄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A.管制

B.宣告缓刑 C.裁定假释

D.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65、看守所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需要的法律文书包括()。登记表》。

75、看守所收押检察的方法审查收押凭证和现场检察收押活动。

76、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三十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77、人民监督员应当推举一人主持会议,并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

A.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B.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 C.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D.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66、关于超期羁押,下列()是正确的。

A.发现看守所没有报告超期羁押的,立即向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

B.发现本院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超期羁押的,立即向办案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

C.发现同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D.发现上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及时层报上级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 67、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其程序是:()A.检察人员承办

B.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C.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D.检察长办公会决定

68、案件承办人员从受理案件起,应当认真收集有关:()A.诉讼文书 B.工作文书 C.证据材料 D.其他案卷材料

69、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可以采取的形式是()。

A.以《落实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专用函》书面答复 B.根据案件情况和代表要求电话答复

C.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走访代表当面答复 D.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走访代表当面答复 70、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存档的材料包括:()

A.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情况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的发言 B.会议纪要

C.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

D.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

三、判断题

71、对于刑事案件中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72、出监检察的方法除了查阅罪犯出监登记和出监凭证外,还包括与出监罪犯进行集体谈话,了解情况。

73、办理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期间该罪犯原判刑期届满的,在侦查阶段由监狱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转监狱所在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74、对于看守所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情况,驻所检察室应当记入《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

78、监管场所出现事故,监所检察部门应当立即派驻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

79、负责审查备案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填写《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表》。

80、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81、案件承办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拟定每个案件的保管期限,填写于卷皮“保管期限”一栏中。

82、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议。83、人民检察院可以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84、承办人员因执行主管人员的错误命令、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和主管人员承担责任。85、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印发各位委员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

86、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本院办案部门发出《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提示函》。

87、监狱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内容包括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88、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包括交付执行检察、监管活动检察、收监执行检察等。89、对重要案件的答复意见,分管检察长审核后应报检察长审签或提交检委会讨论。

90、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91、检察人员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人员。

92、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93、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受理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并填写《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

94、案件承办人或业务部门内勤每个月依据办案进展情况,全面、准确、及时地填录案件登记卡。每月案件登记卡填录完成后,报送本院统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95、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实际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96、各种证据应当先按材料的种类等不同特征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97、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终止执行检察包括检察终止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相关手续。

98、发现劳教人员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适宜于原审批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99、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属于职务犯罪的,交由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检察院办理。100、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会议,可以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后发表意见。

监所卷答案 单选

1——30 DABCB CABCC ABACD ACDAC BDDCA AABBD 多选

31——40 BD ABCD AC ABD ABCD

ABCD ABD ABCD ABC CD 41——50 ABC ABC BC ABD ABCD

AB ABCD ABCD ABCD ABCD 51——60 BCD AB ABCD ABC ABCD

ABCD ACD ABCD ABCD ABD 61——70 ABCD BCD ABCD ABCD ABC

ABCD ABC ABCD ABCD ABCD 判断

71——100 √××√√

×√√√√

×√××√

√√√√√

√×√√×

5.试论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论文 篇五

对监管机关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检察室网络化管理主要由监控系统、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构成,利用监控系统可以直接观察监管干警的执法情况和监室、审讯室、放风场等监管场所情况;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能实现与监管机关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自动交换,建立在押人员信息档案并实现出入所、留所服刑、超期羁押等信息科目的自动分类。我院驻朝阳区看守所检察室实现了与朝阳区看守所的信息、监控双联网,实现了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进行一些探讨。

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现状及发挥的作用

在市院领导下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全市45个派驻检察室(派驻劳教检察室、派驻监狱检察室及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网络化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1.其中34个检察室与所派驻监管场所实现了信息联网,均使用了我市独立开发的派驻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每月定期将派驻检察数据上传至首都检察网监所部门主页。

6.监所检察方案 篇六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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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承担刑罚执行监督任务,对于维护正常监管秩序,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这项工作更好地开展,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安排,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文诺带领法工委人员,邀请和组织部分市、区人大代表,于7月8日对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调查,听取了区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现将视察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监所是指监狱和看守所。监所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主要负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监狱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审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无不当实行监督;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超期羁押进行检察;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活动。区检察院的该项职能主要由监所检察科(无独立编制)承担。近年来,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严厉打击外执人员又犯罪活动,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活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维护外执人员合法权益,为保障刑罚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1、打击外执人员又犯罪工作成效更加明显。区检察院坚持发挥打击又犯罪行为的震慑警示作用,辖区内外执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着在1%以内。一是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适用法律。办案中,正确把握批捕、公诉标准,注重分析和判断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和犯罪具体情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依法合理适用羁押措施,减少了社会对抗,收到较好的执法效果。三年来,共审查外执人员又犯罪案件34件62人,其中批捕12件17人,公诉22件45人,准确率为100%。二是充分调动办案资源,提升监所检察效能。形成以监所检察科为又犯罪案件办案主体、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协作统筹一体的工作模式,发挥了各自的工作优势、提高了办案质效。

2、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更加完善。近年来,我区每年各类外执监管人员在150人左右,加强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监管、教育对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作用。区检察院坚持严把刑罚执行监督关,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刑罚正确执行。一是主动走访,摸清底数。深入各监管部门,全面掌握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做到一人一档。二是以防止脱管漏管为重点,加强专项监督与日常监督考察相结合。三年来,共考察外执监管人员900余人次,纠正监管执行违法12件。三是完善制度,建立监外执行法律监督长效机制。先后制定出台《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监管矫正流程簿》和《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手册》,涵盖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法律监督、联席会议等内容,经区委政法委同意,下半年在全区试行。

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试点工作更加成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目前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作为执法支撑。区检察院作为全省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坚持开拓创新,积极协调,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工作模式。一是打造实践载体。自2009年设立全省首个“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以来,充分发挥其深入社区、及时受理举报申诉、及时参与矫正监督的优势,拓展了联系范围、积累了工作经验。目前共已设立6个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联系点,经验做法在全省交流。二是加强人文关怀。与有关部门协作,在全省率先建立市北区社区矫正心理咨询中心。对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外执犯,积极协调

争取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社会救济、提供就业岗位,解决外执人员实际生活困难,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监所检察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需加强和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监所检察的社会影响不够高,人民群众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仍需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缺少明确的法律授权,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需进一步探索完善;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合力和工作衔接需进一步加强。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监所检察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参与和谐社会建设,解决社会矛盾一项重要工作,对维护刑罚严肃性、保障公民人权、保证刑罚统一正确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依法监督、敢于监督的原则,认真履行打击、监督、预防、保护职责,积极开展各项监所检察工作,加强对监所检察的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要继续坚持在区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积极主动向区委、人大汇报监所检察工作情况及存在的困难,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力争解决监所检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实际问题。当前,要突出抓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以此推动监所检察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执法活动更加规范。

(二)进一步加大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受刑罚轻刑化的刑事司法趋势影响,我区外执犯总量较大,监管任务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任务较重。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保障刑罚的正确实施是监所检察工作的法定职责和首要任务,一是依法、准确打击外执人员又犯罪案件。既不枉不纵,又深挖犯罪人犯罪动机和社会诱因,进行有效预防。二是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特点和变化,加强日常监督,进一步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重点人员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和监督效果。三是适时开展专项检察监督,着重解决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监所检察监督与审判、监管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共同构建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监督网络。

(三)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长效机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工作重点之一。要深刻认识并充分发挥监所检察在社会管理中的特有作用,减少和防止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是继续坚持对交付执行的监督。通过实行与法律文书“见面”、与责任民警见面、与矫正对象见面的制度,加强对交付执行的监督,加强对矫正对象交付的检察,对矫正对象是否纳入矫正和接受过程、程序进行监督。二是加强对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检察官社区矫正办公室”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通过查阅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档案、走访矫正对象的亲属、单位和帮教组织,检察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矫正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发生脱管现象。三是加强对解除矫正的监督。把防止刑期、考验期届满后继续被作为犯罪监督管理作为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解除矫正工作进行检察,对不按期宣布解除矫正的依法监督纠正。四是积极探索、创新社区矫正监督长效机制。以对社区矫正对象底数清楚、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清楚、对执行机关监管矫正情况清楚的“三清楚”为目标,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各职能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外执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监外五类外执人员除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管改造,以及政治权利和自由、迁居、任职等部分权利受到必要的剥夺或限制以外,其他诸如婚姻财产权、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宪法

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依然享有,并且理应受到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内的社会的广泛尊重和法律的平等保护。这不仅是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的需要,也是社会法制进步、人权保护的具体体现,更是监所检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要继续推行检察官约见制度,及时掌握外执人员的思想和生活状况,依法受理外执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及时纠正和制止对外执人员的各种侵权行为,着力帮助解决他们的就业、学习、低保等实际问题,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五)进一步推进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监所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涵盖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判决、执行各个阶段,且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不仅要求监所检察人员熟悉刑事诉讼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同时又必须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良好的思想道德和公正执法意识。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教育和引导监所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不断巩固公正执法的思想基础。根据监所检察工作的特点,加强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监所检察人员及时发现违法、监督纠正违法的能力。要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备案审查、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强化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科技强检,提高监所检察信息技术水平,扩大与监管单位信息系统和监控系统联网范围,强化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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