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2024-09-08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通用11篇)

1.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篇一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站经营的营运客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包括乡、镇、苏木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机构应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配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并严格考核。第三章

安全保障基础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三品”核查,报班、售票、检票、乘车、出站检查、站场消防、安保以及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遇有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要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以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应与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营运客车在进站应班时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安全器材齐全有效,并保证提供符合要求的驾乘人员。对因运输经营者未能向汽车客运站提供合格营运客车和驾乘人员而导致误班、脱班运输的,运输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当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投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得低于上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专款专用,并设立独立的帐户。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要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立档保存,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四章

安全例检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新建、改建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将简易安检站列为建设项目,否则不予验收;已建成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简易安检站的建设,否则予以降级。简易安检站必须配备能够检测营运客车制动、轴重、侧滑和灯光的设备、厂房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查设备。三级以下(含三级)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安全例检地沟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含二级)汽车客运站的专职安全例检人员应不少于2名;三级汽车客运站的专职安全例检人员应不少于1名;四级以下(含四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机构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由取得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和中级以上汽车修理工水平及以上资格的人员担任。安全例检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企业组织的相关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及技术要求》(见附件1),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见附件2)做好记录。对例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排除,或督促营运客车进厂修理。凡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不得组织发车。

第十六条

从汽车客运站发班的营运客车应按规定自觉参加安全例检。每辆营运客车每天第一次发班前必须进行一次人工检查安全例检,对安全例检合格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见附件3),当日运行2个以上班次的营运客车可凭当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办理报班手续。同时每辆营运客车每月至少要经过简易安检站2次以上设备检测。在人工检查安全例检发现营运客车存在异常情况下,应立即使用简易安检站进行设备检测。如营运客车始发地无汽车客运站,则由终点地汽车客运站负责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否则返程不予报班。

第十七条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自治区内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和《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至少要保存三个月。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要按规定定期检定、校准安全检查的仪器设备,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要在安全例检场所安装监控设备,适时记录客车每次安全例检的全过程。

第五章

三品检查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要严格遵守“三品”检查及危险品查堵操作规程,严禁“三品”进站上车。

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在候车室入口处应设置“三品”检查岗,查堵“三品”。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配备行包安检仪,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引导旅客受检,三级、四级汽车客运站由安检人员负责“三品”检查,必要时安检人员可以会同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造册登记,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客运经营者要严把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储、运输等环节,加强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行李包裹、托运货物的检查工作,进一步防止“三品”流入运输渠道。第六章

报班

第二十三条

应班营运客车报班前,必须进行安全例检,车辆调度员要对营运客车的《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承运人责任险以及GPS运行情况进行查验,在确认齐全有效后,填写营运客车应班登记表并签发路单,方可对营运客车安排发车。在出现气候恶劣等不宜行车的情况时,不得安排发车。

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要严格进站报班制度,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持《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和相关证件,到汽车客运站调度室报班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

第二十五条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营运客车,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章

售票、检票、乘车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要按照道路运输证核定座位数减去驾驶员、乘务员座位数后为旅客售票、检票的核定载客数,不得超员售票、检票。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执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严禁营运客车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在售票窗口明显处,应张贴“携带免票儿童的旅客要向售票员申报”一条,避免超员售票。

第二十八条

发车前,验票员要认真清点营运客车载客人数,验票完毕后应如实填写路单和检票单,并签字发车。第八章

出站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发车时要有专人指挥,顺序发车,维护好发车秩序。

第三十条

在应班车出站时,出站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检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经驾驶员、出站安全检查人员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行。第九章

站场消防、安保

第三十一条

各汽车客运站要合理制定站场消防、安保工作制度。停车场、发车位区域设置要合理,并安排专人现场调度指挥,疏导营运客车进出站场停车、发车,保障旅客上下车通道安全畅通。

第三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应有防火、防盗、防爆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对站内应班车辆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第十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各岗位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不合格营运客车,应填写《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见附件4),同时填写《整改通知书》(见附件5),通知驾驶员或运输经营者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营运客车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登记表》、《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检查不合格记录表》和《整改通知书》由汽车客运站自制。

第三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汽车客运站执行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要立即纠正。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检查、不按规定记录登记和规范签字的汽车客运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篇二

关键词:汽车客运站,财务核算,对策研究

一、背景介绍

汽车客运站是以道路客运汽车企业及其运输旅客服务, 以固定场地及配套设施为依托, 为其提供有序服务[1]。根据国家十三五交通运输规划, 将加大对轨道交通不断发展战略, 进一步冲击公路客运和客运站经济效益, 汽车客运站面临市场竞争和经营管理双重压力, 而财务管理问题分析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二、汽车客运站存在财务管理工作问题

(一) 财务报表分析不足

财务报表分析是为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结合企业经营发展目标, 发现存在问题, 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依据, 目前客运站的财务报表基于传统的财务报表分析, 仅仅就是报表论报表, 缺乏全面、系统、综合分析企业经营现状, 重视短期绩效行为, 无法准确评估经营风险[2]。

(二) 资金缺乏, 融资渠道单一

汽车客运站受轨道交通冲击, 客流急剧减少, 利润空间大受挤压甚至亏损, 人工成本与场地租金却逐年增加, 资金面临考验, 而对于企业发展来说资金至关重要。目前, 金融机构对客运站融资有着更高的要求和限制, 也导致客运站融资困难, 并且银行之外的融资渠道更加狭窄, 企业运营将陷入困境。

(三) 预算管理意识薄弱

汽车客运站基本没有设置专门预算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执行预算监控, 而企业领导直接交付财务部门编制, 其他管理部门对预算编制参与程度不高, 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考核仅仅局限于财务部门, 预算只是预计后计算符合企业经营指标, 不能真实反映出企业经营能力、资金状况和管理水平。

(四) 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汽车客运站属于低利润行业, 人员工资水平相对较低, 以至于财务人员存在老龄化、学历偏低、高级职称较少, 缺乏学习及工作积极性, 履职能力难以满足现状企业需求, 人才问题突出。

三、解决汽车客运站存在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 完善报表分析体系

财务报表分析不仅要满足企业内部管理需要, 同时也要满足相关利益集团的决策需求, 通过分析财务相关报告中有效数据, 对企业现状、资金情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和评估的过程, 比对不同时期相同性质数据, 动态分析汽车客运站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定量分析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本费用表、筹资成本分析等进行定量分析;定性分析从运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资金能力等进行定性预测。以报表分析反映经营实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评估未来发展利润点, 并提出财务建议, 改善经营, 提高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 政府加大对汽车客运站引导和政策扶持

根据“十三五”交通规划将加大轨道交通建设, 加剧对传统运输行业的竞争,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公共财政、土地等公共资源保障政策扶持力度, 同时在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给予汽车客运站发展更大支持, 融资市场不断完善, 其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稳定民生系统基础。同时引导汽车客运站对经营模式的创新, 强化信用观念, 完善内部控制, 运用互联网经济, 打造新的增长点, 为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从而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提升汽车客运站发展能力。

(三) 加强预算管理机制

汽车客运站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 设置专门预算部门或者专人负责预算监控工作, 全面实施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根据企业年度预算关键性指标进行层层分解, 层层落实, 建立内部预算编制协调管理机制, 企业经营、采购、人事、财务等部门相互协助, 共同编制完成, 并对照确定的责任指标, 定期或不定期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实施考评, 从而有效控制风险, 优化资源配置[3]。根据财务预算管理合理规范成本费用开支标准, 严格控制客运站的成本费用范围与规模, 进一步加强投入产出的预算控制。

(四) 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 决定了汽车客运站财务内控制度, 汽车客运站提升经营能力同时也需要不断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一是对外方面, 将市场竞争机制引进优秀财务人才, 优胜劣汰的公开招聘, 根据管理要求和经济形势的需要, 选择财务管理人员。二是对内方面, 合理利用人力资源, 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培训机制,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法规学习, 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为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夯实基础。并且制定相关人才培养方案, 激励和培养阶梯式财务人才队伍, 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四、结论

综上所述, 现阶段汽车客运站在财务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分析及解决这些问题, 促进汽车客运站可持续发展, 通过尽可能取得政府的扶持, 切实强化预算管理, 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促进汽车客运站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陈静.客运站收入确认模式的比较与选择[J].经营管理者, 2014 (24) :20.

[2]王军红.基于战略的财务报表分析——以太极集团为例[D].南京理工大学2012:1

3.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措施探讨 篇三

如何进行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是汽车客运站进行安全经营的前提和保障。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能让人民群众放心出行,放心承运是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发展的方向。为此,我进行了一些浅层次的安全管理措施探讨。

在进行安全管理时,首当其冲的是要进行安全管理知识的宣传。当安全知识深入到人心是,一种安全常识便潜移默化的形成了一种社会风气,这样会大大减少汽车客运站危险隐患的发生。除了对汽车客运站的员工和司机进行宣传时,还要对人民群众进行宣传,这样可以让其知道安全的重要性,规避风险。客运站可以利用黑板报、大屏幕电子显示屏滚动字幕、张帖标语、挂横幅、广播播放安全语、悬挂卡通警示图、车站小报的安全栏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并利用每日的班前会时间,喊安全口号,学安全小常识,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等,使每一位员工心中安全明灯常亮,脑中安全弦常绷。

“无规矩,不成方圆”,汽车客运站的安全规章制度不规范,难免不发生安全隐患。若想要少发生甚至不发生安全隐患,必须是在规范,严格的制度下。有了规范的制度,员工们才可以去遵守,领导才有尺度去进行合理的赏罚,人民群众才能对汽车客运站成功营运有信心。因此,客运站应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整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且要针对不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和充实制度。如:车站“五不出站”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酒精测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内部治安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和恶劣天气叮嘱提醒等制度以及客流高峰期安全应急预案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等方案都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补充。力求目标明确,职责分明。

有了制度,就要去执行,如何执行呢?我们应该动员所有员工熟知制度中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一旦制订,具体实效如何,关键看制度能否落实到位。若是工作人员责任心、原则性不强,对待工作得过且过。那将会导致安全工作功亏一溃。我们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月考核、季考评结合起来,同工资挂起钩来,力争严把“三”关:

一是旅客进站关。车站利用封闭式管理的优势,在旅客的出入通道,进站口和大门口配备专人严查“三品”,把“三品”堵截在站外车下,确保“三品”不上车。

二是车辆营运关。凡是每日营运车辆都无一例外地接受安全检查。从车辆的转向、制动、底盘、灯光的安检到驾驶员行车的各类营运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从车辆消防器材的配备到做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都一一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不予以报班售票,不准车辆运营。三是出站复查关。车站源头管理最重要的关口——复查。每辆即将出站运营的车辆一定要在出站口进行最后的安全检查。站务员认真核对车辆安检合格单,三品检查记录,核定载客人数和实际乘车人员,进行检查记录和登记,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明确责任后方可出站运营。这样不仅堵绝了车辆带病出站,超员出站。而且严格了“五不出站”制度,有力地保障了汽车客运站安全源头管理的系数。

经常性的审查,排查故障也是必须的。汽车客运站要对汽车进行经常性检查,排查故障,包括车前的清洁、补给、润滑、紧固和安全监视,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还要了解道路交通状况,天气情况,当然还要了解司机的身体健康状况;通过对这些有时微不足道的细节进行检查,可以排除掉一些意想不到的危险情况。

我们通常会忽略一些方面的建设,但这些在汽车客运站经营过程中又是很重要的部分,这就是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些决定了客运站是否能经营下去的前提,一所服装厂连衣服的纽扣逗缝制的不牢固,拿什么资本来经营呢!所以我们万万不可忽略汽车客运站的基础设施的建设。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浅层的改造,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会得到进一步的深化。汽车客运站的资本是人民大众,连人民大众这个资本的安全都保障不了,还怎么能经营下去呢!所以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势在必行!

4.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篇四

一、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面临的问题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随着国家对运输市场政策的进一步放开,“有路大家行车,有水大家行船”的道路运输经营放开思路一经推出,个体交通运输发展十分迅速,挂靠经营现象几乎成为我国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经营模式。我司也在此大潮下开展了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的业务。我司有客运车辆1700部(其中挂靠客运车辆近1000部),运营客运线路430条,跨省线路171条,跨市区线路63条,区内线路196条,日总行程40多万车公里。由于挂靠车辆的驾驶员素质不一,车主又只重效益,车辆挂靠后经营较分散,客运经营长期以来处于主体多、散、弱,车辆产权关系复杂,无序竞争,管理混乱,各经营主体间因自身利益之争,上访、堵路、停车罢运现象时有发生,日常车辆技术管理、安全培训和教育、安全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在安全管理上,点多面广,整体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客运生产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如果一直坚持挂靠经营的模式行车安全难以保障。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制约了我司客运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针对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解放思想,狠下决心整顿客运挂靠经营车辆

近年来,发生大的客运事故多数都是挂靠经营车辆,针对企业面临的挂靠经营出现的问题,从2002年开始,集团上下充分解放思想,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不动摇,充分考虑各方面利于,狠下绝心对挂靠客运车辆进行整顿,以此保障企业安全持续稳定的发展。

清晰车辆产权关系,对客运车辆产权进行改造。过去,客运车辆主要是个人实际出资购置,或实行挂靠经营,或实行融资抵押承包经营,虽经营合同和有关证照表明车辆归企业所有,但由于是个人实际投资,车辆经营者从意识上总认为是自己的车,造成车辆产权关系不明,经营权责不清,由此带来车辆管理难度大、收入分配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多、运行服务质量差、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事故隐患较多等等一系列问题。为从根本上彻底改变这一状况,集团公司一方面结合对客运市场资源的整合,直接收购个体车辆,将车辆产权收归企业;一方面对所有更新、新增车辆全部实行产权、经营权分离,原经营车辆随经营期限到期退出或提前收购,新增和更新车辆统一由企业投资购置,产权归企业所有,再根据线路实际情况选择由企业直接经营或通过班线招投标实施公车承包经营。目前,集团三类以上班线营运客车中企业有实际产权的占到93%以上,已完成车辆产权改造主体任务,在集团范围内基本消除客车挂靠经营和融资经营。

发展公司化经营,对客运经营方式进行改造。为了彻底消除挂靠车辆所带来的难管理,安全隐患多的问题。集团选择客流相对较大、车辆运行较为稳定的班线,按照成熟一条、改造一条、稳定一条的原则,稳步实行公司化经营改造。2002年,第一条省、市际公司化经营班线邯郸—济南班线投入运营,2004年,第一条区内公司化经营班线邯郸—大名班线完成公车公营改造。随后,集团公司相继将邯郸至郑州、太原、石家庄、邢台、长治、聊城、彭城、武安、临漳、涉县等24条客运班线改造为公车公营,公司化经营车辆达到356部。

通过大力度的车辆产权改造和公司化经营改造,不仅提升了车辆档次和服务质量,还规范了客运经营,理顺了安全管理,增强车辆技术和安全运行的可控保障,大大降低了事故隐患和三超一疲劳现象的发生。

(二)不惜代价投入资金,大力度整合区域客运市场资源

为了杜绝挂靠车辆整顿后的死灰复燃,或者存在其它幻想,我司投入较大资金,多方面下功夫,在上级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先后收购兼并武安交通总公司、魏县亨通运输公司、民政局车队、市科工贸公司等客运企业,与市二运总公司合并组建为区域运输集团。同时,不惜代价吸纳收购个体客运车辆。截止目前,除部分县域乡镇间的农村客运班线和客运车辆外,全市区域范围内1700余部客运车辆和所有省际、市际、区内班线均纳入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占全部市场份额的98%以上。统一了区域客运市场,减少了市场主体,避免了恶意竞争,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格局基本实现。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对挂靠车进行整顿的同事,我司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各单位严格按规定设立安全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集团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67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130余人。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并每年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的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为适应客运车辆整合后安全生产管理的新形势,我司还不断制定、修订、完善了7项安全管理制度,形成了以国家和行业安全法律、法规为指导、集团安全管理标准为主导、基层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为补充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同时集团与各基层单位、各基层单位与车间班组、车辆驾驶员等责任人及单位部门逐级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和《安全承诺书》,层层制定包保措施,严格执行集团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细化了奖惩标准,做到抓安全无缝对接、无责任空隙、无隐患死角。

(四)把好安全管理的四个关口

在我司客运车辆整合改造快速推进的同时,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的观念,将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把安全管控切入生产全过程,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把好驾驶员关口。对驾驶员实行持证上岗。凡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准备聘用的驾驶员,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安技部和基层单位两级严格考核、考试合格,取得集团公司核发的“准驾证”后,方准驾驶公司所属客运车辆。同时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司属营运车辆驾驶员须与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每周五需参加安全例会,执行安全里程考核,制定了《驾驶员肇事扣除安全里程标准》。

把好车辆关口。车辆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是保证行车安全的基础,为此公司狠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管理,严格出入库检查、二级维护和年度审验及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确保上路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车辆运行执行《车辆安检合格通知单》制度和“三检”制度。车辆必须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年度检验、临检和例检,否则,不得参加运行。出车前后车辆必须上检验台按规定对安全部件、连接装置、灯光、保险装置和消防器材等项目接受检验,检查合格方可运行。车辆运营前必须取得《车辆安检合格通知单》后方可上站,在报班时必须出具《车辆安检合格通知单》方可营运,车辆每运行200公里,由驾驶员负责进行一次车辆临检,发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杜绝了带病车辆造成的事故隐患。

把好车站关口。严把进站车辆检查关,始发车辆进站后,再次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把关检查,确认安全技术状况达标后再办理报班,在报班环节,对车辆行驶证、营运证、GPS终端设备在线情况和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准驾证把关检查。在检票环节,由检票员对驾驶员进行人、证核对,对乘客进行人、单核对,确保驾驶员人证相符、车辆不超员,在出站口,由出站检查人员再次对驾驶员进行人证核对,对照出站登记表进行客、单核对把关,确保出站车辆符合出站规定。严把“三不进站”检查关,对进站的始发班次客车在进站时,逐车进行清仓(厢)安全检查,严防进站车辆携带危险品和无关人员进站。严把进站旅客行包、物品安检关。为各车站配备了安检仪和安检音响宣传

设备,在春运期间,我司就投入156万元为二级客运站全部配备了安检仪,制作了安检宣传牌,安检岗位设置有专职监控员、引导员和可疑物品开包(箱)检查员,确保每位进站旅客的行包、物品全部通过安检仪安检,对可疑物品进行开箱(包)检查。

把好车辆动态监管关口。集团所属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全部安装GPS定位监控装置,卧铺客车、公车公营客车安装3G视频监控系统。车辆GPS安装正常监控率达到100%。建立了GPS安全监控管理体系,设立了集团一级监控中心和基层单位二级监控中心两级监控机构,由专人24小时全程全时监控,进行双监督,双管控。制定了监控管理流程,进一步明确了监控职能职责,监控管理标准、责任追踪标准,加强监控管理和考核。一级监控中心对在网运营车辆进行抽查,并每周公布一次抽查通报。二级监控中心对在网运营车辆进行逐车适时监控,并每日公布一次监察通报,重点对驾驶员“三超一疲劳”进行重点监控,对监控发现的违章违纪情况做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5.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 篇五

经营管理承包合同书

立合同人:

甲方:公安县同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建平乙方:身份证号:详细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拥有个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经营权证号从—号,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

营运车辆情况: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驾号,车身颜色,车辆牌照号,道路运输证号,车辆购臵价格(含车辆购臵税及附属设施、设备)万元,《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日期年月日,对应的经营权证号。

本合同期内,甲方将上述车辆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自愿承包甲方提供的上述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二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和车辆产权属于甲方。

第三条承包费标准。乙方应按月向甲方缴纳承包费,每月

元(大写人民市元)。乙方应在每月日之前一次性足额缴清当月承包费给甲方。

甲方一次性收取安全(服务)保证金元(大写人

民币元)。合同终止,乙方未违反相关条款,甲方将本金和合同终止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一次性返还乙方。

第四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及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办理相关营运手续。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第五条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营运车辆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的投保和续保手续,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第六条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谨慎驾驶车辆,保障车上乘客、第三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乙方应对车辆、车上驾驶员、乘客和第三人的生命及财产安

全承担法律责任。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维修费、保养费、燃油费、、等有关营运成本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使用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乙方不得转包营运车辆。本合同到期后,车辆(含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证照)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收回,具体验收标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八条乙方聘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被聘请的驾驶员必须经运管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证,且应当经过甲方的同意,按规定与甲方、乙方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协议,并将聘请的驾驶员的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承包费。根据经营需要,适时对乙方的出租汽车进行更新。

2、在合同有效期内,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本人、乙方聘请的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按照企业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3、在合同有效期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由乙方引起的其他事故,造成车辆和甲方其他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照企业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4、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管理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5、遇到重大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时,甲方可以调度乙方承包的车辆,并按照规定给乙方相应补偿。

(二)甲方的义务:

1、做好驾驶员、营运车辆及相关证件的审验工作,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2、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索赔工作。

3、及时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法规政策,公示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相关规章制度。

4、组织乙方参加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和各项文明创建活动。

5、受理和处理乘客的咨询和投诉,办理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服务质量的转办事项。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经营,享有扣除营运成本和交纳承包费后的收益权。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2、有权要求甲方做好驾驶员、营运车辆及相关证件的审验工作,并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索赔工作。

4、完成由甲方调度的重大的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后,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补偿。

5、有权利监督甲方公示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提出加强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2、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给甲方。

3、应保持车容整洁、设备完好、证照齐全、标识清晰。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出租汽车内外设施,包括但不局限于车身颜色、营运标志、车身广告、车身喷字等。

4、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5、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甲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整体形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文明创建活动和质量信誉考核等。积极参加甲方组织安排的有关活动和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或严重违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

(四)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符合国家和省其他限制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被行业管理部门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且采取了中止、减少、调整经营权措施的;

(二)甲方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的;

(三)乙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甲方管理混乱,造成乙方经营损失的。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甲乙双方单方面不得依据本条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诚实信用地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如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擅自转包车辆的,甲方有权收回营运车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因甲方原因办理相关营运证照不及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每延迟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元违约金。

第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甲乙双方向对方表明终止或续签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

签经营合同,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第种方式予以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约定不得违反国家的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政策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含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交地运管机构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6.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篇六

1 汽车客运站及其财务管理所具有的特点

汽车客运站的业务主要是利用自身的各项硬件设施和人员配置,为汽车客运企业提供旅客咨询、售票、安检、候车、检票上车等客运前期基础服务,直接服务对象为个人旅客,间接服务对象为客运企业,一个客运站可以为多个客运企业多条线路的车辆统一提供服务,作为旅客运输的终点和起点,相对普通服务企业有自己的特殊性,使得汽车客运站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1.1 实现原理简单,且不存在应收账款

客运站主营收入来源直接对象为进站经营的客运企业,最终负担者为购票的旅客。通过为客运企业统一代售票款后,扣除按规定和协议应收取的各项费用(小部分),作为客运站的收入,然后将剩余大部分余额结算支付给相应的客运企业,所以客运站的收入来源于预收票款的扣除,一般不存在普通企业的应收账款。

例如:甲客运站有A、B、C三个客运企业进站经营,1月甲客运站合计收到销售票款500万元(不考虑流转税),全部乘客均检票上车无退票,2月甲客运站按合同约定扣除50万元的各项服务费用后,将剩余450万元分别按各自的余额向ABC支付。则甲客运站1月主营业务收入应为50万元。

1.2 营业收入的核算统计非常依赖客运站的管理系统

目前客运站均采用人工操作电脑售票为主(已有个别车站开始推行微信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方式),收款环节核算重点在于售票金额的确定,付款环节则重点在于检票金额的确定,收费项目可以由经营部门根据不同客运企业的合同约定进行预先设定,则较为简单,但由于基础数据量大,靠系统外的人工统计已经不可能,只能通过管理系统的自动统计完成,所以管理系统的运作质量将极大影响客运站企业会计核算的金额准确性。

1.3 会计核算工作尤其是收入确认和支付环节极为繁琐

由于一个客运站进站的客运企业可能极多,各自的收费政策也可能存在差异,支付也需要单独设置往来明细账,把这些反映在会计核算上的过程和工作量均非常繁琐。

1.4 成本核算流程与一般企业差异不大,但不可变成本占比大

客运站的营业成本主要为折旧、人工成本和水电费三大项目,其中折旧为非付现成本,折旧为固定成本,人工与业务量的关系也不是很明显,算准固定成本,其他零星物料消耗所占比例并不大。

1.5 现金流收支金额均较大

由本文1.1可知,虽然客运站收取了大量的票款金额,但实际收入仅为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大部分的现金均需要对外支付,所以在现金流上会反映为收支金额均较大的现象。

2 汽车客运站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集团型公司对旗下各客运站权属监督管理的力度不足

总公司在财务管理中对于权属的分工界定不清,就会造成分公司与子公司等各自为政,并且为获得更大的利益和资源而造成恶性竞争情况的出现。有的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对下属分公司的财务检查也只是一种形式主义,并没有真正对其账务进行分析指导,使得分公司的财务问题得不到解决,财务管理也很难发挥其职能,分公司可能利用这个空缺,以虚假的原始依据伪造凭证,编制不正确的财务报表,从而侵吞集团公司的财产。

2.2 客运站管理软件的数据统计无法满足多维核算所需要的数据多样性

由于客运站的管理软件均由专业的软件公司编制,但软件公司对于汽车客运站的具体经营流程并不熟悉,只能通过间接经验进行编制,所以即使系统内有的数据,也因为软件统计组织的协调内部协调组织问题,无法及时提供准确的数据。

2.3 客运站经营涉及大量现金的收支,在资金管理上存在较大压力

不少进站经营的客运企业为个体户或私人承包性质,结算支付金额较为偏向现金形式。

2.4 资金支付压力较大

客运站前期建设需要投入资金较大,可能后续还需要投入改造资金,资金来源也可能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平时要按成本付息,日常资金压力较大。

2.5 财务工作者对业务不够重视

有的新进财务人员认为客运站财务核算简单,业务流程也单一,不存在成本结转的问题,就放松了对会计核算的严格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对相关的会计政策也不够了解,导致账务混乱,成本核算不严谨。

2.6 企业内部的财务控制力度不足

汽车客运站的财务流程原理由于相对简单,具体业务流程的控制措施往往被忽视,关键控制点的控制力度不足的现象在该行业尤为明显,容易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流程中滋生差错和舞弊。

3 完善汽车客运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对策研究

3.1 强化集团财务监制,加强分公司财务控制

分公司的财务状况影响着集团公司的长远发展,为了使企业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发挥出最大的效益,集团公司应根据各分公司的特点,合理地给予其财务支持,使分公司分管理目标与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相一致。财务作为一个公司资金运动的枢纽,财务管理的有效性极大地影响着企业的效益。在企业财务由集权型向分权型转化的过程当中,集团公司直接委派财务人员到分公司监督指导工作,有利于规范分公司的账务处理程序及方法。这种集团公司监督分公司的方法,有利于给分公司的财务人员施加压力,增强责任感,以此让分公司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还有利于总公司及时、准确地了解各分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而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最后,还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水平,减少分公司徇私舞弊的行为,控制好集团公司的资金,有利于汽车客运企业集团长远发展。

3.2 重视客运站管理系统的建立和运作

在系统建立初期,挑选熟悉各项业务的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参与到系统建立的流程中,使系统的初始建立最大限度地适合业务流程,财务人员在小组中牵头继续在系统运行中提出修改意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有条件的可以考虑联通管理系统和财务记账系统,加强管理系统和财务记账系统的相互数据稽核。

3.3 加强资金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合同允许范围适当推迟结算票据的支付时间,充分利用信用杠杆作用提高公司资金持有量,开通网银,通过适当的授权利用转账形式支付各项款项尤其是结算款,减少现金形式支付的既有风险。清晰独立核算改造建设资金和日常营运资金支出的金额,为日后向政府部门申请建设改造类财政补贴提供充分准确的财务数据。

3.4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尤其是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有的汽车客运站内部控制相对较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监控力度不足,为了保证企业规章制度能够有效地贯彻于执行,有必要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体系,使相关人员处理好与会计相关的业务,严格建立、做账,合理设置会计岗位,使相关岗位之间的牵制作用加强,如会计和出纳不能为同一人,且两人不能有较近的亲属关系,从而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客观性,减少徇私舞弊的行为,控制好公司的资金。

4 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客车客运站作为一个相对偏门的行业,但当前确实正处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要求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汽车客运站核算虽然相比于工业企业来说,核算原理过程相对简单,尤其体现在成本核算方面,没有复杂的成本项目,也没有产品成本分配,但不能忽视其在整个行业当中的地位,良好的成本核算体系,能为汽车客运站行业的发展带来优势。因此,在会计核算方面需要有效的优化汽车客运站会计核算的形式,明确规范会计核算中的工作与任务,并建立适应时代和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这样,将有助于汽车客运站完善会计体系,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进而达到高效准确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目的。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外出务工、旅游等人员,对汽车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客运行业已成为我国民生问题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为我国广大人民的出行提供了极大便利,也是我国综合运输业的基础体系,同时还是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基础条件。其中,汽车客运站作为我国在运输服务当中最基础的环境设施,是为人民出行、回家提供便利的站务运输服务中的基础服务,是与其他运输方式、其他省市或地区交通联系的衔接点。由于汽车客运站具有初始投资金额大、收入增长缓慢、固定成本高、运营初期效益较差的特点,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在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策,真实反映和控制企业财务状况,使汽车客运站获得社会和国家的了解和支持,稳步健康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因此,汽车客运站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汽车客运站,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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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赵紫胭.汽车客运站建设项目客流量预测分析[J].价值工程,2012(36).

7.客运出租汽车租赁经营合同书 篇七

租赁经营合同书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车号:所挂户公司: 手机:

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手机:

本着“自愿结合,互惠互利、责任明确,安全第一”为原则,甲方将皖客运出租汽车,以租赁的形式给乙方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现双方就有关问题签订如下合同: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为期年。

出租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租赁物:皖客运出租汽车及其配套设施。

承租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号码:

从业资格证:

租赁方式:合同期内,乙方以承租方式租赁此出租汽车及其配套设施从事客运汽车出租经营,并交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合同期满后退还。

租赁及支付方式:乙方在承租期间,每半月交付一次租金,每次租金为人民币元,乙方按时足额交付租金。

出租人义务:

1、交付乙方皖出租汽车,车况良好,配套设施齐全完好,以满足客运出租要求,并且由乙方完全检验

合格,满意接车为准。

2.出租汽车车辆保险、年审等由甲方承担,座垫套及钢瓶费用乙方承担。

3、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客运出租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职业道德教育(乙方在租赁期间要自觉主动的参加交管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活动)。

承租人义务:

1、依法按约经营出租汽车,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不得将出租及其配套设施用于客运出租以外的其它用途。如有违约情况,造成后果由乙方自负,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承租期间,应妥善保管出租汽车及其配套设施和相关证件及各种票据,如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出租汽车及其配套设施损、毁、灭、失和涂改、转借的应当承担赔偿及连带责任。

3、乙方在承租期间,应按时足额交付租金,未经租赁人许可,不得随意对出租车及其配套设施进行改造、增减,不得随意转租。如需招聘晚班驾驶员,须告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方可上岗。

4、租赁关系终止后,乙方应当及时返还出租车及其配套设施,并且车况及配套设施必须由甲方检验合格,满意接车为准,否则扣除50%保证金。(注:轮胎、减震器、发动机等配套设施部件要与新购车基本吻合)。

出租车维修:

乙方在租赁期间内承担对出租汽车及其配套设施的维

4、如遇自燃、碰撞、抢盗事件发生,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的一切医疗、丧葬、抚恤等费用及破案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车辆按价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变更解除终止合同条件:

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A、甲方因转户、经营方式变更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B、由于不可抗力影响,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C、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况。

2、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3、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A、无法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义务的。

B、严重违反交、管纪律或者公司制度。

C、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或所挂户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D、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甲方解除合同的同时,不退还保证金,并且乙方还要依法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协商致签订的,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期内,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予以补偿。

甲、乙双方是租赁关系,合同期间,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伤、病及其他损失,后果由乙方承担,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补偿,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有责任进行补偿。

乙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额租赁保证金。

有关条款:

1、甲、乙双方应自觉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所在公司的经营管理。

2、甲、乙双方在合同内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是建立甲、乙双方经济关系,处理经济纠纷的依据,应妥善保管。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方交付乙方以下随车证件: 纳税手册壹本;计价器本壹本;营运证壹份;行驶证壹本;购臵税壹本;钢瓶证件。乙方保管好上述证件,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归还甲方上述证件,遗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6、合同期内甲方如需要卖车,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7、乙方如果因饮酒、违规或疲劳驾驶,造成营运证被吊销,乙方要全额赔付甲方购车款柒拾万元整。

8、如果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全额租赁保证金。

9、油补归甲方所有,政府所给任何补贴与乙方无关。

10、本协议共计七页。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乙方:

8.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篇八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客运 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机制,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经 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根据《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 理办法》、《加强服务质量考核完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各县级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 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以下称 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包括营运资格、规范经营、安全生 产、优质服务、社会责任、社会评价六个方面。具体考核标 准详见《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附件。

第四条 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实行定期考核,考核达 到 70分(含 70分 ,并且经营权使用期内考核平均分达到 75分 /年(含 75分的为合格,考核低于 70分或者经 营权使用期内考核平均分低于 75分 /年的为不合格。

第五条 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权挂钩。

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合格,在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并符合 新一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相关要求的,经申请,均可以通过 协议方式获得后续一轮经营权,但其所属单车未考核合格 的,应当扣除其相应经营权指标。

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其所属车辆经营权到期后 由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经营者,原经营企业不得参加重新确 定经营权主体的招投标活动。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 的,还将根据《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按照年审 不合格处理,经整改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营运。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服务质 量考核预警预告机制,及时通报、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10年 1月 1日起施行。

附件: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

服务 要素 序 号 指标名称 分 序号 2-7-2 计算方法 未在规定时间履行行政处罚的,发生 1 次扣 2 分。分值 考核 周期 信息源 输入方法 备注 4分

二、规范经营 51 分 2-8 2-7-3 未处理案件经催办,仍未按规定期限接受处理 的,扣 2 分。提交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系虚假承诺的,发现 一次扣 1 分;在日常监管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证件 的,发现一次扣 1 分。年 客管处 出租汽车 管理系统 输入 承诺合法 真实(2 分)2-8-1 2分 年 客管处 出租汽车 管理系统 输入 3-1-1 发生主责死亡事故人数与企业车辆数之比> 2‰的,扣 3 分。

三、安全生产 6分 3-1 驾驶员道路 交通违章情 况(6 分)3-1-2 未执行行业突发事故(件)信息报告内容及程 序规定,未按时上报的,扣 2 分/次。6分 年 交警支 队、客 管处 出租汽车 管理系统 输入 3-1-3 有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台帐齐备,加 1 分。

服务 要素 序 号 指标名称 分 序号 计 算 方 法 按照企业营运服务质量排名,综合排名第 一名,加 10 分,以此类推,排名第十位以后的不加 分。分值 周期 信息源 输入方法 出租汽车 管理系统 输入 备注 4-1 乘客满意度(10 分)4-1-1 10 分 年 客管处

四、优质服务 15 分 4-2 服务措施 推行情况(2 分)建立健全驾 驶员个人诚 信档案(3 分)行业稳定(8 分)应急保障 执行情况(1 分)4-2-1 重大活动期间,未履行行业特定服务承诺的,扣 2 分/次。未建立驾驶员个人诚信档案的,扣 2 分。2分 年 客管处 出租汽车 管理系统 输入 4-3-1 4-3-2 4-3 3分 未按实记录驾驶员个人信用的,扣 1 分/次。年 5-1

五、社会责任 9分 5-2

六、社会评价 19 分 5-1-1 因企业管理不善,发生从业人员重复、越级、群体上访市信访部门,造成严重影响的,扣 8 分。8分 年 客管处 出租汽车 管理系统 输入 5-2-1 当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时,企业不服从行业 主管部门调集应急车源的,扣 1 分。未按时处理“12345”、“96196”等公众信息平台转来投诉的,扣 1 分/次。同一事件发生二次有责重复投诉的,扣 3 分/ 次。1分 年 6-1-1 6-1 投诉处理(10 分)4分 年 客管处 6-1-2 出租汽车 管理系统 输入

服务 要素 序 号 指标名称 分 序号 6-1-3 6-1-4 计 算 方 法 同一事件发生三次及以上有责重复投诉的,扣 5 分/次。来信、来访、来电投诉被查实并被查处的,发 生 1 次扣 1 分。企业获市级以上表彰的,加 2 分/次;受到局级 表彰的,加 1 分/

次。弘扬社会正气、提供线索、协 助破案的,加 1 分/次。未按管理机构要求参加重要公益活动的,扣 1 分/次。受到人大、政协批评或媒体(四台三报)负面 报道的,扣 1 分/次。受到人大、政协表扬或媒体(四台三报)正面报道的,加 1 分/次。遵守行规行约的,加 1 分。按要求参加市公共交通协会组织的会议、活动 的,加 1 分/次。组建企业工会的,加 2 分。分值 周期 信息源 输入方法 出租汽车 管理系统 输入 备注 6分 年 客管处 单车获市级以上表 彰的,加 2 分/次; 6-2-1 社会综合 评价情况(次/年)(5 分)

9.破解农村客运安全管理难 篇九

1.县乡 (镇) 政府重视不够。

近年来, 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各地各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 都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但从管理现状看, 由于县乡 (镇) 政府在安全管理上注意焦点和热点多, 如重视工矿企业安全、烟花爆竹管理、超长及高速公路客运安全, 特别是乡镇政府, 对修桥修路、建站、投入客运车辆积极热心, 而对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相对重视不够。

2.职能管理部门鞭长莫及。

首先, 农村道路上行驶的多为本地农民驾驶的摩托车、农用车, 对其交通违法行为, 执法部门如采用罚款、扣车扣证等处理措施, 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其次, 是农村道路多接近住宅或耕地, 有的在道路上打场晒粮、破路引水, 有的甚至临路搭建房屋, 遮挡了行车视距, 对这些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 路政部门管不了, 交警部门无权管, 村委会不愿管, 也是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况且, 农村道路客运线长、点多、面广, 各职能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不足, 无法实施全方位监管, 农机车辆载客等违章行为难以纠正。

3.企业内部安全管理难以到位。

农村道路客运班车往往延伸到县内的各个角落, 而且绝大部分采取承包经营或者农民群众赶集包车, 车辆运行分布广而散, 客运企业客观上不能行使有效的管理, 容易形成监督盲区。

打破常规, 大胆尝试, 改变目前农村道路通行无标准、客运许可无依据的现状, 能加强和完善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管理

问题之二:农村公路积弱滞后

1.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和路况等级差。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部分来源于国家补助、财政投入和金融组织贷款, 其余大部分缺口资金需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沿线受益群众自愿捐资或投工投劳等多渠道筹措, 这对经济不发达的市县, 无疑困难极大。由于缺口资金筹措难到位, 致使农村公路路况等级差, 特别是在山区地带, 线型较差, 弯急路窄, 安全警示标志严重缺失, 安全防护设施严重不足。

2.农村公路养护投入不足, 失养问题突出。

一是养护资金难以落实到位。农村公路的养护经费主要来源是地方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县级财政支付转移及地方政府自筹。财政支付转移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太少, 资金缺口大。二是没有长效的养护机制, 没有稳定的养路队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道县养, 乡道乡养, 村道村养, 可由于资金不足, 加之乡镇没有专门的公路管养机构, 农村公路的养护基本停滞。

3.通村公路没有规范的技术标准, 许可客运线路无操作依据。

随着“村村通公路”政策的提出, 大量原有的砂石、泥土路面被改造、硬化成通村公路, 这些公路路面宽度设计为3.5米, 难以达到会车等车辆通行的基本要求。在大量的等外公路上发展农村客运, 究竟要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通行客运车辆, 没有明确规定。运管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 由于无操作依据, 感到无所适从。

4.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严重滞后。

公路实行分级管理后,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出现了空当, 形成了管理的薄弱环节。路政管理力度不大, 执法手段不硬, 人手不够, 经费不足, 沿线农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不强。公路沿线违章建筑、占道经营、乱堆乱放、随意搭建、街道化等侵蚀路产路权的现象普遍。

问题之三:车型结构不够科学

农村道路客运使用的车辆技术状况较差, 车辆档次较低。并且, 客车生产厂家生产适合乡村行驶的客车品种少, 不能满足需求。在现有已许可的农村道路客运车辆中, 中型普通客车占60.2%;小型普通客车为占15.3%。

农用车、拖拉机作为一种农用机械, 在设计、生产时就不具备载人的条件, 且这些农用车、拖拉机普遍缺乏保养, “轻伤”不下火线, 带“病”上路的现象普遍存在。尽管如此, 仍有相当多农用车、拖拉机驾驶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 从事着非法载客的行当。

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对策

笔者认为, 应打破常规, 大胆尝试, 以改变目前农村道路通行无标准, 客运许可无依据, 工作互相推诿及安全形势严峻的现状。

1.完善管理职能, 落实“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制度。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 进一步明确落实“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尤其是明确乡镇政府的责任, 将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当地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内容, 把交通安全责任逐级分解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 并与乡、村安全生产、文明先进单位的评比相挂钩, 实行“一票否决”制。建立县、乡 (政府) 、村 (委会) 、 (交警) 队、所 (派出所) 和社会力量层层负责的联动机制和实行“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的安全管理机制, 把安全责任制层层分解到各乡镇、村, 同时, 要全面落实县 (市) 、乡 (镇)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制。

2.加强农村公路管养体系建设, 实现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 (国办[2005]49号) 精神, 努力做到有路必管、有路必养, 实现农村公路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同时, 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 改善农村公路安全保障设施。对现有县、乡、村道的险要路段及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逐步进行整治, 对新建公路项目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规定, 尽快改变农村公路通行条件, 实现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3.明确统一的道路通行标准, 规范客运车辆通行条件。

有些市县对农村公路通行条件采取“一事一会审”的做法, 即由公安交警、运管、公路、安监等单位从各自职能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见, 共同决定能否通行客运车辆, 但这种做法实属无奈之举, 缺乏依据。

国家或省应尽快明确统一的农村公路通行客运车辆的标准。笔者建议, 应对路面宽度达到3.5米及以上的通畅公路明确准予通行或限制车型的客车;建议应对路面宽度不足3.5米的以及通达公路, 明确由当地县乡 (镇)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共同认定。借此来改变农村道路客运许可互相推诿, 怕担责任, 通路不通车的现状。

4.因地制宜, 打破常规, 发展适用车型。

农村的地理条件和经济水平差异较大, 农村客运发展也必然呈现出多样性, 在选择农村客运车辆车型时, 要根据地形条件、道路状况、客源分布等因素, 从安全、经济、节能低耗的角度选择符合国标的适用车辆, 应尽可能允许乘用车辆投入农村客运市场。

但要做到:一是必须关注车辆安全性, 这是前提;二是必须关注车辆经济性, 包含购置经济性和使用经济性, 这是决定农村客车是否具备强大生命力的核心指标;三是必须关注车辆适应性, 这一点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常被决策人员忽视, 配置不在高低, 合适就是最好, 这与选用车辆适应当地的营运收费水平是同样道理。

5.强化路面管控, 严处交通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要统一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政等相关部门, 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 净化农村客运市场。一是要强化路面巡逻, 确保不失控。二是要强化纠违, 及时消除动态违法。三是要本着什么问题突出, 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 适时开展专项整治, 排除安全隐患。

6.开展宣传教育,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10.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十

根据上级部门指示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净畅宁”工作,搞好“形象工程”建设,把运输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做

到落实、落实再落实,切实保证我站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消除安全检查隐患,杜绝安全事故”。根据工作实际,现制订安全工

作应急预案如下:

一、工作目的明确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措施。适用于全站员工参加车站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杜绝源头安全事

故的发生,保证场站的各项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织机构

1.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2.安全应急工作责任人和工作任务

(1)场站消防安全应急工作责任人和任务:

①负责消防安全应急工作,监督落实维护全站的消防设备、设施(灭火器、应急灯、);

②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刻疏散周围旅客,抢救国家财产,不能控制时第一时间拔打“119”电话报警;

③及时指挥协调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场站突发事件安全应急工作责任人和任务:吴文驱 刘建民

①、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分队队员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到位。

②、及时准确履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及时疏散周围旅客,保护国家财产,维护场站、旅客安全。

(3)场站治安安全应急工作责任人和任务:吴文驱 李华彬

①、负责场站治安安全应急工作,维护站内人车秩序,做好车站财产和旅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②、防火、防盗、防偷、防抢、防骗等工作。

③、加强巡逻,及时处理突发治安等事件,及时疏散周围旅客,保护国家财产,保证各项安全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4)“三品”安全应急工作责任人和任务:李华彬

加强对进站旅客行李的“三品”安检工作,对大件或可疑物品必须进行过机检查,必要时依法在公安人员陪同下进行开包检查。

把“三品”阻挡在站外,杜绝“三品”源头上车,负责安检机的检查、检修、维护和使用管理。

(5)畅通工程安全应急工作责任人和任务:李华彬

①、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保证各出口处、下客区秩序,车辆行使、停放安全进行有效指挥和及时疏导。

②、及时疏散周围旅客,抢救国家财产,保证交通安全畅通。

(6)运力加班应急工作责任人和任务:唐廷伟 梁建东 宁彬富

①、负责应急运力加班应急工作。

②、按照市交通局有关文件精神,及“三把关,一监督”的工作要求,做好“应急运力工作,保证旅客安全及时输送。

(7)安全后勤保障应急工作责任人和任务:宁彬富 梁启源

①、准备充足的应急物质,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②、对分管的工作进行有效检查监督,按规定配备必须的应急药品、消防设备和应急物质储备。保证安全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8)场站安全应急监督协调工作责任人和任务:刘建民 吴文驱

①、负责做好场站安全应急监督协调工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②、及纠正实施应急工作中的问题,上传下达,信息畅通。

③、制定有关工作方案,保证春运安全应急工作的连续性。

(9)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查工作责任人和任务: 李华彬

①、认真填写客运班车安全检查登记表。

②、所有发班客车安全检查合格后,均要由负责检查车辆的安检员、司机同时在检验合格证的正、副本的相应处签名、注明车号

以及检验日期。

3.安全生产工作应急救援分队和人员名单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三、工作要求

1.应急小组各成员应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

2.如遇险情,当班人员应保证三分钟内赶赴现场,其它人员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3.站属各部门、员工发现站内有火灾险情时,应立刻疏散周围旅客,抢救国家财产,并立即向站领导报告。根据火灾的大小采

取不同针对措施:较小时,迅速利用就近灭火设施扑灭并报告站领导;不能控制时第一时间拔打“119”电话报警。

4.事件发生后,车站应急小组根据安全应急措施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四、应急措施

1.安全检查中发现站内或旅客行李中有危险品时

现场人员应立即做好现场警戒和旅客疏导工作,并及时通知派出所干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将危险物品移至人员较少的地

带,进行有效隔离,如果是易燃易爆类危险品,应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进行必要的处理。同时将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在车场内发现旅客突发病或受伤时

伤势轻微者可在站内用应急药品治疗,严重者应拨打“120”电话或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急救原则,采用正确方法,灵活使用轮

椅、担架等将旅客尽快送往附近医院,并帮助联系家属。必要时负责拦截的士。

3.遇客流高峰期时

全站各部门应根据站领导的部属,组织员工加班或待命,共同维持车站的治安、交通和旅客秩序,尽快疏送旅客,确保安全有序。

五、售票系统故障立即查找原因及时修复,尽快恢复售票,并参考最近一次票额统一计数,组织各窗口售票用手工票发售车票;

发生线路中断、车次晚点或有其他突发事件时,根据客运车辆运行情况,立即调整窗口加开退票窗办理退票,并组织人员到各候

车室为旅客办理或协助办理改签手续;各临时售票点出现旅客大量聚集,等候购票时间过长时,立即采取延长预售期,加快售票

11.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篇十一

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运发〔2012〕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现将《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和《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认真组织实施好上述两个规范,是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运发〔2012〕490号)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业相关安全制度执行的客观要求,对促进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认真抓好上述两个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为配合各地做好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部组织力量编写了宣贯材料,请各地抓紧组织培训工作,使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等相关单位和人员,深入了解和掌握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规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落实好这两个规范。

交通运输部2012年12月24日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囯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其他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营运客车实行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本规范所称安全例行检查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以下简称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

第四条 客运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 客运站应高度重视安全例检工作。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客运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六条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营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驾驶人不得用其运送旅客。

第七条 客运站应设立安全例检机构,负责安全例检的组织实施。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八条 客运站应按日检车辆数配备例检人员。客运站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

第九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安全例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

第十条 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构造和常用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岗前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业资格证。

例检人员工作中,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一条 客运站应及时向客运经营者通报安全例检信息。

第十二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包含安全例检内容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和社会的监督。

客运站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设置例检场所,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同时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车辆安全例检场所(以下简称

例检场所)。应在例检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示,安全例检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例检场所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例检场所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淋、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例检场所应配置对讲设备。例检场所应设有供检查客车使用的地沟或举升装置。新建或改建的客车检查地沟或举升装置配置数量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地沟的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不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

1.3m,并配备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

第十六条 例检场所应配备保证安全例检工作安全的停车楔及安全例检工作所需的检验工具和量具。

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检验锤、便携式照明器具、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

第十七条 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对设施设备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流程可以参照附件2执行。例检人员应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附件3)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或录入安全例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自签发时起,24小时内报班有效。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超过时限的营运客车,须重新进行安全例检,合格后,方可报班。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4。实行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的,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例检人员开具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告知单,交当班驾驶人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开具维修合格凭证,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当班驾驶人凭维修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到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

第二十二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应逐步建立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安全例检效率和质量。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能够实现营运客车经车辆身份识别进入例

检场所完成安全例检的功能。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客运站监督检查。

附件:1.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设施配置推荐表

2.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工作流程图

3.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

4.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出站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12年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等级客运站出站检查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出站检查是指客运站经营者在客车出站前,对当班驾驶员资格、客车运营证件、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情况、客车实际载客人数、车上人员安全带系扣情况、出站登记手续等是否符合规定所进行的核查活动。

第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出站检查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出站检查工作人员配备应当与客运站业务规模相适应,原则上日发50个班次以下的客运站配置1名出站检查人员;50个班次以上的,每增加150个班次,增加1名出站检查人员。

第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要求,确保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出站检查工作规范、具备必要的证照真伪辨别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出站检查工作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议程。

第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出站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出站检查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出站检查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维护、出站检查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等经

费。

第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客流高峰期间的应急措施,保障出站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和出站客车顺畅有序。

第十条 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对每一辆出站客车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并经出站检查人员与受检驾驶员签字确认后才准予出站。

第十一条 出站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出站客车报班手续是否完备,确保客车出站前《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单证经过车站查验且合格。

2.核验每一名当班驾驶员持有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受检驾驶员与报班的驾驶员一致。

3.清点客车载客人数,确保客车不超载出站。如发现客车有超载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釆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4.检查装有安全带的客车乘客安全带系扣情况,确保客车出站时所有乘客系好安全带。

对出站检查后的所有客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均需填写出站登记表,并由出站检查人员和当班驾驶员签字确认。出站登记表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式样见附件。

第十二条 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

第十三条 客车不配合出站检查时,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出站检查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客车出站。经劝阻无效,仍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客运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安排客车上的旅客改乘并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强行出站的,客运站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对相应客车,客运站可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站发班。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客流高峰期间或根据工作需要,应派专人进驻客运站对客车出站检查情况进行现场督查、抽查,确保客运站严格落实出站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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