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管理制度

2024-08-14

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精选8篇)

1.住房保障管理制度 篇一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6日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住房保障政策法规,结合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档案,是指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或者依法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住房保障档案应当真实完整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全面客观反映住房保障管理状况。

第四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在管理机构、设施设备、管理经费等方面,满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一)明确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备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防盗、防火、防渍、防尘、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三)统筹安排档案管理经费,确保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政策法规和档案业务技术规范;

(二)对住房保障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

(三)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技能考试,提高业务能力;

(四)维护档案信息安全,遵守档案保密规定,提高档案管理服务水平。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八条 住房保障档案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各类住房保障档案之间应当彼此关联,相互印证。

第九条 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指正在轮候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状况和收入、财产状况证明,诚信申报记录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材料。包括审核表,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住房状况和收入、财产状况等审核记录;

(三)实施保障材料。包括轮候记录、实施保障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协议等相关材料;

(四)动态管理材料。包括对住房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和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审核材料,不良信用记录及违规行为查处材料,变更或者终止保障等动态变更材料。

第十条 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指已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基本情况材料。包括房屋来源和权属证明材料,房屋地址、所属项目或者小区名称、保障性住房类别、房号、户型、面积等情况记录材料;

(二)使用管理情况材料。包括房屋承租人、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房屋购置人、购置价格、产权份额,租售转换、上市交易,房屋入住、退出交接手续等情况记录材料。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电子档案指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文件。收集归档范围为:

(一)纸质档案形成的电子文档。包括住房保障对象和住房保障房源纸质档案的电子化文档;

(二)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生成文档。包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中生成的文本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超媒体链接文件、程序文件等电子文档。

电子档案与相应纸质档案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时,以纸质档案为依据进行认定调整;对纸质档案材料存有疑义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鉴定后进行认定调整。第三章 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等整理立卷,在申请人获得住房保障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

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材料应当定期归入原档,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立卷归档,并与原档的案卷号建立对应关系,便于检索查阅。

第十三条 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按照“一套一档”的原则,根据《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等,建立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情况、使用管理情况登记表格,在房屋分配使用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成套房屋应当按套建立档案,宿 舍应当按间建立档案。

住房保障房源使用管理情况的动态变更材料应当定期归入原档,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立卷归档,并与原档的案卷号建立对应关系,便于检索查阅。

第十四条 电子档案应当根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等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文书档案资料、会计档案资料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相应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归集的档案材料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定期对已归档的住房保障档案进行检查,发现档案毁损或丢失的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对档案政策法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住房保障档案进行编目,编制不同种类档案相互关联的检索工具,建立档案信息检索与管理系统,做好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移交等情况记录,做到保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及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纸质的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保管期限,在住房保障期间顺延至终止住房保障后为长期;纸质的住房保障房源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住房保障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条 住房保障档案可以向市、县城建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管理、业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鉴定组,按照国家档案鉴定销毁的规定,对住房保障档案进行鉴定销毁,销毁档案的目录应当永久保存。禁止擅自销毁处理档案。第四章 信息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利用制度,利用住房保障档案信息,为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分配、复核、退出等管理工作服务,为房屋管理、使用、维护提供依据,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规范公开和查询行为,依法保障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利用和查询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查询、利用所获得的档案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或者散布,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损害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四)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以参照本办法建立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的相关档案。

第三十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5号)同时废止。

2.住房保障管理制度 篇二

住房问题是城镇化过程中城市问题的集中体现,是世界各国遇到的共同难题。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一系列的住房制度改革,我国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但由于正处于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城镇化进程中,我国总体上仍处于住房短缺时期,住房保障任务艰巨。住房保障是解决当前我国城镇住房问题的重要制度和手段,它的实质就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利用各种行政措施,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保障居民基本居住条件。住房保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存在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给他们提供合适的住房。

目前,我国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群体众多,尽管一些住房保障工作较为先进的城市和地区已经开展了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以促进保障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但是由于系统功能、信息标准和数据格式等的不统一,各地的数据在统一整合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住建部通过对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检查发现,当前,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滞后,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管手段,不能及时监测保障性住房使用和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是重要方面。中央政府近年不断加大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力度,“十一五”期间已经完成1000万套公共住房,再加上“十二五”期间计划完成的3600万套公共住房建设与筹集,整个“十二五”期间将有超过4000万套的公共住房建设实践与分配。如何将投入的大量的公共住房公平、科学、高效地分配到需求各异的保障对象手中,是各级住房保障部门急须解决的一大问题。

保障住房的公平分配,其前提是进入住房保障体系的保障对象,必须是真正需要实施保障的家庭和个人。传统住房保障对象的甄别工作,主要以民政部门的低保数据为基础,这种方法在实施廉租房保障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保障对象范围的不断扩大,原有的保障对象甄别方式存在着很大的缺陷。而要对所有申报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和个人进行信息核对与分析,是一个耗资巨大的工程。借助信息技术,根据用户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信息的内部属性校验,并结合公安、民政、银行、税务等部门的相关数据,进行交叉校验,能在一定程度上对申报资料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从而完成对保障对象的信息甄别工作,防止公共住房资源的浪费。

此外,在保障住房分配与使用过程中,除了在分配之前对保障对象的信息进行甄别外,在保障住房的使用过程中及时掌握保障对象信息的变化,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和个人要采取手段尽快让其退出住房保障体系,也是提升住房保障公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仅仅依据保障对象自主申报的材料去核实,不仅工作量很大,而且核查难度也非常大,很难准确地对每一个保障对象进行监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特别是社会网络的发展,可以通过一些专业社区网络的信息分析,来挖掘对保障对象申报信息进行甄别的有用信息,从而加强对保障对象使用公共住房的监管工作。本文正是针对我国保障住房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基于住房保障信息化手段来分析和解决当前保障住房建设与分配的难题,进而提高保障住房分配的高效性与合理性,提升保障住房规划与建设的科学性,保证保障住房分配的公平性。

2 国内外住房保障相关现状

国内外对于住房保障的研究已经开展了较长时间,但是由于国内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和经济政治体制、社会人口构成的差别导致了国内外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的发展水平有很大不同,因此国外和国内关于住房保障的研究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别。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较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较完善,住房保障发展的时间比较长,已经建立起科学的住房保障体系和制度,并辅以完备的法律、政策、财政、金融和税收支持。因此国外学者对住房保障的研究,已经从宏观体系的构架转移到住房保障体系内的运行机制和地区实践上来,研究大多集中在各种机制的运行、市场状况、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以及跨学科技术特别是信息管理和计算机工具在住房保障中的应用研究,研究方法通常是通过案例研究和定量实证,来构建相关数学、经济、计算机模型对住房保障的具体操作进行现状描述和评价决策研究。

我国由于人口众多、资源有限、住房保障发展历程较短等客观原因,住房保障体系架构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学者和专业人员的研究仍然处于探索阶段,重点在住房保障制度及体系构架研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支持研究、政府职能研究以及住房保障对象的界定、保障模式的选择等方面。而对于住房保障体系之内的各种运行机制本身的研究,虽然有部分学者有所涉及,但是研究较少,而且研究方法多数为文献分析、国内外对比和借鉴等方法,理论层面的研究明显多于实践操作层面的研究。

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一方面不断扩大保障对象的范围,一方面不断增加保障房的建设,因此各地政府部门关于保障工作的展开是一项极其艰巨的挑战。信息化是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管理和决策辅助工具,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有效提高房改和住房保障工作效率,既是服务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促进住房保障健康发展、改善民生和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通过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有利于科学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住房保障业务的进展情况,为科学地进行宏观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通过将住房保障的诸多环节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可以提高住房保障事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减少业务经办过程中的人为干扰,提高保障性住房申请、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对保障资金的有效监督。支持跨地区流动人员享受各地住房保障等需求,可以通过将住房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向基层延伸,方便保障对象申请办理保障服务,从而提高保障住房的公开化,然后通过规范的流程保证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不断推进我国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分析

随着国家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建设,各个省市纷纷开始了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按照“数据现势化、服务信息化、平台共享化、管理动态化”的指导思想,相继建立了与住房保障相关的信息系统,设计开发了各种专门的管理系统来提高住房保障办公效率和分配公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影响。通过对各地目前已经实施上线的系统进行分析,当前保障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保障对象管理、保障业务管理、棚户区改造管理、保障房源管理、保障资金管理、保障性住房项目管理、网络公务管理、统计查询和系统管理这几个模块(如表1所示)。

尽管各省市在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信息化功能片面、基础数据缺乏交互和共享、数据协调和标准不统一、缺乏统一规划等缺陷和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国家保障房与需要保障的对象之间无法科学、准确、及时地进行匹配,也使得相关部门保障工作开展缓慢。“十二五”规划期间,住房保障信息化和城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创新已经被提到重要的决策层面上来,落实全国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规划,通过保障住房管理系统的建设与推广应用,借助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可以进一步为住房保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保证住房保障体系的良好运行,以实现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与公平分配、实现“住有所居”,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目标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保障住房分配公平这一思路,结合我国当前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与具体业务操作,提出了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结构(如图1所示)。

要实现保障房的分配公平,首先,必须要信息公开透明,包括保障对象的基本信息、保障房的基本信息、分配结果的公开等。其次,分配流程的科学合理,保障房有多项属性,包括位置、周边环境、房屋套数、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等,而保障对象对住房的需求也有多样性,住房保障最终的目的就是实现保障对象与保障房的合理匹配,使得合适的住房给合适的人,需要房子的人有合适的住房,真正达到“住有所居”的目标。基于这样的基本功能要求,本系统建设思路分为内网与外网两个核心部分,其中外网功能主要针对保障对象和政府监管,一方面提供保障对象的在线申报,一方面将保障工作各类信息进行公示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举报。内网系统则主要是住房保障的业务操作功能,实现保障房的合理分配和动态管理。

3.1 外网系统

3.1.1 信息公示

信息公示将住房保障管理的各种制度规章、申请标准、保障房基本信息以及最终的分配信息在政务网上公之于众,以接受社会监督,为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供良好的平台,有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3.1.1. 1 各种制度流程公示

各级政府部门会根据当地的经济、人口情况制定相关的保障标准、准入与退出机制,外网系统对这些保障条件和标准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公示,实现信息发布、维护功能、反馈功能。保障条件、保障标准和保障政策法规的在线公示,使得住房保障的受益对象清晰地了解保障范围和条件,一方面节省了政府部门关于保障房标准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另一方面保障工作的政策流程接受公众监督有效保证了保障的公开性,提高公众的信任度。

3.1.1. 2 保障房项目公示

政府结合城市发展规划与布局每年都会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筹集建设规划,以现有土地资源以及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为基础确定未来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区位、户型、数量等。房源公示就是对开工、在建的保障性住房的地理位置、类型、规划、进度进行可视化的图形定位显示,这种显示基于公众较熟悉的Google地图嵌入外网系统,从而清晰地显示在建、待建项目在地图上的位置。不仅上级保障房管理部门可以清晰查看该地保障房建设布局规划情况,而且申请对象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做好提前申请的各项准备工作,使得保障工作更加公开透明的开展,方便保障对象,提高政府公信力。

3.1.1. 3 保障房房源公示

房源公示主要是将准备进行配给的已完成规划的保障房基本信息进行在线公示。公示的类型也是基于Google地图将保障房可视化的展示给公众,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户型、周边环境、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需要申请的保障对象则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障房进行申请,使得保障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3.1.1. 4 保障房分配相关信息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房产管理人员除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张榜公示外,还在政务网外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配偶姓名,项目名称,市、区、街、小区,坐落地址,栋、单元、楼层、房号,建筑面积,户型,房屋属性,租金,补贴等信息。保障房分配人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以保证保障房分配的公开性,避免出现开宝马车住保障房的现象再次出现,有力推进住房保障的公平性。

3.1.2 在线申报

保障对象通过查阅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布的保障方式、准入条件等政策公文,符合申请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要求在线提交自己的真实信息,申请相应的保障方式并可以获知自己的审核结果和配给结果。这种电子化的申请方式避免了人为因素,可以更加公平的让保障对象申请保障房。

3.1.2. 1 申请人直接在线申报

符合保障标准的对象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自行在住房保障网站上进行保障房申请,如实填写对象基本信息及相关材料电子版,当初步审核通过之后,再到保障部门提交必要的纸质材料。保障对象可以在线查询申请受理的状态,及时理解个人申请所处的环节,通过这种方式保障对象无需直接到保障部门提交材料,待初步审核通过再准备相应材料,一方面减轻保障部门的工作压力,一方面节省保障对象的时间,有助于保障工作的高效运行。

3.1.2. 2 社区集体在线申报

不方便上网的申请人,如果符合保障标准也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材料,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会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街道办或社区在规定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在线提交保障管理系统。这种新的申请模式需要民政和相关部门在街道办或社区提供专门的设备和人员负责保障房申请,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管理的扁平化,节省政府资源优化人员配置,既提高了部门的办事效率,又方便了保障对象的申请,充分提高部门的办事能力。

3.1.3 监督举报

在公示期间,公众用户可以通过外网门户对保障对象信息不实者进行举报。监督举报功能有效地防止隐报、瞒报、虚报等不实行为,一旦被举报的对象复核确实为虚假申报,该用户的信用记录等将直接受影响,并在一定范围无法申请保障。这种严厉的惩罚手段能有效地保证保障工作的公平分配。

3.2 内网系统

3.2.1 住房分配

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就是根据保障对象的属性信息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地理环境、经济环境、就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分析保障性住房与保障对象需求的匹配程度,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进行保障性住房配给的过程,规范保障性住房的配给,是提升住房保障实施公平性与公开性的重要前提,能有效提升保障效率,杜绝徇私舞弊行为。

3.2.1. 1 保障对象信息管理

保障对象是住房保障管理的受益对象,也是保障工作的最终目标,因此,合理有效的管理保障对象信息能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真实的信息,从而实现精确的人房匹配,让最需要的对象得到相关资源。对象管理的思想是将申请对象细化到个体,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包含保障对象户籍、人口状况、房屋产权状况、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就业信息等。系统通过与外网的银行信息系统、税务信息系统、公安信息系统等对保障对象的信息进行实时核查。每个对象个体在保障系统的所有的操作都在系统中予以记录,一方面便于查询,一方面防止个体重复申请、约束其行为。

3.2.1. 2 保障房信息管理

房源是制定配租计划、推进住房保障的根本资源,因此对房源的准确管理,能帮助管理部门制定合理准确的计划和决策。房源管理中将所有的房源纳入其中,都按照统一的流程来管理,只是不同房源类型有不同的属性,房源数据动态变化,随时更新。既简化了处理不同房源类型的繁杂工作,又及时准确的管理了房源数据。进而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配租计划和相关规定,让保障工作的开展有的放矢,提高保障部门的决策水平。

3.2.1. 3 分配管理

我国目前保障性住房的配给主要是各省市结合当地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供给量、人口现状、经济现状等条件制定各自的配给制度,主要采用的是轮候和摇号两种方式。轮候是一种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实行资格审核和准入,并根据符合保障性住房资质要求的人员信息建立数据库,而后再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对已通过审核的申请人按先后次序配给保障性住房或购买资质的配给方法。摇号是指对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范围的家庭,确认参与供应摇号后,通过专门的摇号机器或者系统程序,由相关申购家庭代表、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现场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证明。由机器选取出号码,保障性住房摇号的结果在摇号现场当场进行确认。

然而,在这种保障房分配体系下出现了配给过程套利,保障房申请造假,经济适用住房被公开叫卖等违规事件,保障性住房配给过程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为配合中央政府住房保障重大民生工程,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科学落实,提高保障性住房的配给效率,保证保障住房的配给公平合理,笔者认为应当构建一套保障性住房自动配给模型,通过对保障对象提交的个人信息和申报信息以及现有保障性房源信息(如楼盘、区域等)的分析,对保障性房源和保障对象之间进行智能撮合并自动生成配给结果,使双方的满意度达到最高。弥补了现有排队、摇号等方面所存在的缺陷,极大的提高保障性住房配给的科学性与高效性从而提高住房保障过程中的配给效率,保证配给的公平合理。

3.2.2 动态审核

对于申报人提交的材料,保障部门需要进行相应的审核以确保真实性,这也是保证保障房分配公平的重要环节。相比于以前的纸质材料审核,在信息化之后所有电子化资料也应当有相应的新的审核方式。动态审核就是能够按照一定的周期对保障对象情况进行动态管控,使进入和退出步入常态。

3.2.2. 1 申报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进行保障对象库的核查并与外网的银行信息系统、税务信息系统、公安信息系统进行实时核查,初步确认提交的信息是否属实,若属实则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若公示期间,有公众提交举报信息,则应会同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调查过后再次进行公示,最后确认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是否通过。

3.2.2. 2 按月复核

保障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对保障对象的信息进行核查,当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时,要求其退出保障或重新申请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方式。复核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保障对象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有异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针对所提异议会同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复核,然后录入复核意见;另一方面是保障对象信息动态变更后进行复核,当前信息复核一般采用按年为时间点,但这种方式无法动态跟踪保障对象的最新信息,信息化之后可以按月对保障对象进行信息复核(个人申报或者社区申报),如无变化可以批量复核通过,有变化的通知其重新申请新的保障方式或退出保障。这种动态管理不仅可以提高保障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而且可以提高保障资源的利用率。

3.2.2. 3 动态变更

动态变更功能主要是加强保障对象的基本信息管理,在复核中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统一在变更管理中进行信息的更新和管理,从而确保对象信息的及时、准确,为保障政策的制定提供有效数据。

4 总结

随着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全面展开,保障性住房大面积交付期迫近,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给管理工作也就成为了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在2011年10月国务院保障性住房工作座谈会上,李克强副总理再次强调了保障性住房公平配给的问题。虽然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的配给管理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保障性住房是民生工程,其配给能否公平、公正,关乎民心。本文旨在提高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提出了基于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解决方案,笔者将保障房分配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借以信息化的手段加以解决,既可以提高保障房分配的公平性,也能有力地推动保障工作的效率和合理性。

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的建设,其根本是利用信息化手段为住房保障服务。保障是目的和结果,系统是工具和手段。推进城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就是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住建部和各省(直辖市)住房保障网为平台,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的建设与推广应用,重构和优化住房保障模式与业务处理流程,建立统一规范的规划管理体系、公平的保障性住房分配体系、完善的运营服务管理体系和科学的宏观管理体系。加快建设城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落实住房保障各级财政专项补助,监测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监督各地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和公平,推进实施住房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随着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全面展开,如何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给管理工作成为了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保障性住房是民生工程,其配给能否公平、公正,关乎民心。本文旨在提高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提出了基于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解决方案,将保障房分配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用信息化的手段加以解决,既提高保障房分配的公平性,也有力地推动保障工作的效率和合理性,为我国保障房管理工作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住房保障,分配公平,管理信息系统

参考文献

[1].C.Warnock,Veronica,E.Francis.Markets and Housing Finance.Journal of Housing Economics.2008.17

[2].L.Deng.The Cost-effectiveness of the Low-income Housing Tax Credit Relative to Vouchers:Evidence from Six Metropolitan Areas.HousingPolicy Debate.2005.16

[3].G.Bramley,N.K.Karley.How Much Extra Affordable Housing is Needed in England?.Housing Studies.2005.20

[4].Charles L.Choguill.The Search for Policies to Support Sustainable Housing.Habitat International.2007.31

[5].R.Ronald.Mak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Work for Public Housing.Black Issues in Higher Education.2002

[6].陈淮.发展住房保障制度是缓解住房矛盾的关键.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3

[7].郑惠强.加大法规建设力度完善住房保障.建设科技.2009.5

[8].张农科.政府在城市居民住房发展保障中的角色研究和思路建议.新视野.2009.3

[9].周宇.在城市安一个温暖的家——关注流动人口住房保障问题.中国建设信息.2008.7

3.住房保障制度研究 篇三

【关键词】住房保障;住有所居

一、住房保障的概念

住房保障就是解决住宅问题,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住宅权。解决住宅问题的过程,其实就是通过市场、社会、互助、家庭等各种方式不断满足人们对住房问题的需求,从而实现人们住房权利的过程。其中住房社会保障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社会成员,是住房保障中的重中之重。住房保障包括“住有所居”与“居者有其屋”,从词源上讲,“住有所居”“居者有其屋”有着基本相同的含义。但是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又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之处:(1)强调的内容不同:“住有所居”强调的是居住,并不一定是所有者;“居者有其屋”强调的是居住的是自己的房屋。(2)涉及内容的范围不同:“住有所居”强调的是住宅权的问题,一般不涉及住宅财产权问题;“居者有其屋”既涉及住宅权问题又涉及财产权问题。(3)需求层次不同:“居者有其屋”较“住有所居”对住宅有更高的需求,需要更高的条件。而我国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解决“住有所居”的难题,这个难题破解之后才能解决“居者有其屋”的问题。

二、解决住房问题的启示

(1)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第一,提高认识。住宅问题并不仅仅是表面的居住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人权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所以一定要提高认识,一定要政府作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尽快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的最低居住需求。第二,建立专门的房管机构。我国虽然在建设部门设置了住宅保障专门机构,但是这种设置远远不能适应我国住宅保障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该在中央一级设立国家住宅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展城乡居民住宅的目标、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在基层中也分设住宅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国家制定的发展城乡居民住宅的目标、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第三,完善住宅法规建设。从国外的先进经验来看,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都有完善的住宅法规做后盾,法规的保障既是前提又是必须,以现在中国的国情也必须有健全法律的保障才能执行好。(2)研究具体可行的住房保障方式。第一,住房保障模式的选择。从住房补贴数量和保障范围来看,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福利性保障模式。其保障面宽,补贴金额多,如瑞典、丹麦。二是选择性住房保障模式。其保障面窄,补贴金额少,如巴西。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政府财政还比较困难,更为重要的是“福利性保障”很可能会对正待完善的住房市场机制造成严重冲击,影响住房市场化进程,所以,我们应以选择性住房保障模式作为近期住房保障的目标模式。第二,加大廉租住宅建设。以目前中国的实际国情来看,还有很大一部分人需要租赁房屋来达到“住有所居”尤其是大城市中的流动人口,急需政府出面保障能够租得起房屋,这就要求在廉租房的建设中政府应该起到应有的主导作用。第三,扩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住房供给结构应为:为改善居住环境而需要购买的高档商品房总量不应该超过20%;另一部分是90平米以下的小户型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共有产权房”,这应成为中国商品房市场供给体系的主体,要占到房地产市场总量的75%;廉租房占住房建设总量的5%左右,以满足收入最低的困难户的需求。所以经济适用房的大量建设也是非常必要的。第四,房租管制。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无论是廉租房还是普通出租房屋,应建立房租透明制度,由专门的住房管理机构进行价格限定,防止房租飞价上涨,防止出现买不起房子也租不起房子的问题出现。(3)充分利用媒体舆论监督。21世纪是信息时代,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媒体舆论以及各种方法进行监督。运用媒体监督是一个很好的监督方法,一经发现立即曝光,法律也将对其严惩不贷。

除了上述保障方式还应加强各种配套手段的综合运用,如进一步完善金融政策,扩大融资渠道,为多元开发住房建设给予金融支持;经济适用房价格偏高的地区可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发挥地方群众团体的作用,吸收社会资金发展住宅建设等。总之,一切可以帮助解决我们的“住有所居”问题的方法都可以考虑为我们所用。只有这样才能尽早的解决这个难题,让中低收入群体有家可归,有房可住,也只有这样才能稳定社会的秩序,更好的进行经济建设,使我们的国家更加富强、繁荣昌盛。

参考文献

[1]周珂.住宅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

[2]周林洁.德国住房保障制度值得借鉴[J].城市开发.2003(6)

[3]张静.国外住房保障制度对我的启示[J].房改纵横

[4]王方.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J].企业导报.2010(5)

[5]刘维新.中国住房制度的历史演变及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J].学习与实践.2010(9)

4.《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指南》 篇四

中施企协字〔2012〕11号

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指南》的通知

各关联协会、特大型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制定了《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附:《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指南》.doc

主题词:印发 保障房 质量 指南 通知

抄报:穆虹副主任,曹玉书会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投资司。

附件:

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指南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号),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国家标准编制。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以确保工程质量为核心,提倡技术创新,鼓励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实现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应确定科学的建设周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不得盲目抢工。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六条

本指南适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第七条

本指南可作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目标管理

第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工程建设前期编写质量管理大纲,宏观指导工程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的质量职责:

(一)负责组织办理工程建设各项手续;

(二)对工程质量管理全面负责,承担工程项目从工程前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职责;

(三)在工程前期确定建设工程总体质量目标,并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和其他中介服务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订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将质量目标分解至各参建单位,并督促落实。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检测、监理单位,并分别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最终确定的中标价格应体现合理造价的原则,杜绝因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

(六)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收集、整理建设项目文件;

(七)定期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强化隐蔽工程及工程中间验收及预验收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建立工程评估管理制度。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实行工程风险动态分级管理,针对重大风险编制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工程招标应体现质量要求。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三)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服从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组织审核以下质量管理文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下发各参建单位遵照执行: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法律法规和工程执行标准清单;

(三)第三方检测项目清单;

(四)建设项目文件编制、归档管理实施细则;

(五)设备、材料的进场清单及采购技术要求;

(六)各施工单位在本工程的接口确认文件;

(七)工程测量控制网方案;

(八)绿色施工措施;

(九)施工质量策划。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目标管理应以过程控制为核心,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明确工程质量过程控制的关键点,并适时组织检查。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节地、节能、节水、环保的原则,落实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雨水收集利用等措施。

第十五条 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原则,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总目标,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前进行质量管理策划。策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质量目标,勘查过程要求,勘察成果要求;设计质量目标、新技术应用、设计过程要求、设计成果要求;勘察、设计现场服务等。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职责:

(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二)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合理确定工程使用年限;

(三)勘察、设计成果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满足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技术;

(四)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未经审查批准的草图、白图用于施工;

(五)勘察、设计合同中应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的各类服务;

(六)对于国家规定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工程勘察、设计专业领域,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专业注册师审核、签署。

第四章 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单位单位制定的工程质量总体目标,制定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目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完善监理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

(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其职责、义务和权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开展监理业务前,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质量管理策划文件;

(三)按照合同及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制定合理的质量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范围,以四控制(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一协调(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为原则,对工程实施全面全过程监理;

(四)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并保证其持续有效;

(五)不得批准不合理的工期调整;

(六)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工程实施过程中技术措施费用的投入,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七)落实监理旁站监督责任,履行对质量隐患和事故的督促整改报告责任;

(八)审核施工单位针对重大风险编制的专项方案、风险评价、应急预案及演练方案;

(九)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十)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停复工应事先向项目法人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编制以下主要质量管理文件:

(一)监理规划;

(二)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工程执行标准清单;

(五)设备监理实施大纲。

除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外,其它文件应得到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项目法人单位。监理规划应进行交底。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针对重要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编制工程项目旁站监理方案,报项目法人单位批准后发送有关施工单位。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设置独立的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组织建立包括各分包单位在内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施工单位内部及各分包单位的质量职责和接口关系。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

(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从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

(四)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防护措施,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进行风险识别、评价,对重大风险编制应急预案;

(五)应注重质量的前期策划,通过强化过程管理,实施过程控制,实现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目标;

(六)应严格履行质量验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策划编制以下主要质量管理文件:

(一)施工组织设计;

(二)施工质量计划;

(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施计划;

(四)分部工程施工方案及重大专项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

(五)法律法规和工程执行标准清单;

(六)工程检验试验计划;

(七)绿色、文明、安全施工措施。

以上文件应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或项目法人单位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开工应满足下列主要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依法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已通过审定;

(五)主体工程的施工队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合同已经签订;

(六)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交付;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己通过规范招标选定,监理合同已经签订;

(八)项目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

第二十六条 单位工程施工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质量体系文件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施工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符合要求;

(三)专业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施工专项方案已经监理批准;

(四)施工所需施工图已齐全,并已会审和交底,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等技术资料已落实;

(五)施工所需的施工人员及机械已到位;

(六)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已进场,材料试验报告合格并已报监理,并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和上岗证已报监理确认;

(八)主要监视测量设备、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检定证书,已报监理确认。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并保证其持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施工材料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程建设中宜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新型材料,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设备和技术;

(二)采购单位应通过招标选择信誉良好的材料供应商;

(三)施工单位应对材料进行标识,做好材料质量追溯工作;

(四)进场材料应由采购单位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文件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工序质量控制应采取日常现场检查和施工质量控制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质量控制在监督检查后应形成记录。

第三十一条 工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进行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施工技术交底;

(二)施工作业人员应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文件进行施工;

(三)变更设计应提出变更设计申请,办理签证后方可实施;

(四)工序的检验和试验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五)施工人员应记录工序施工质量情况;

(六)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第三十二条 特殊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质量计划中应界定特殊过程,并设置施工质量控制点;

(二)特殊过程的控制,除应执行一般过程控制的规定外,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项作业指导书,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监理或项目法人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成品防护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成品的损坏。

第三十四条 绿色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制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应重点包含能源合理配备、废水利用、压缩用地、材料合理选配及循环使用等内容;

(二)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环境评价的要求,编制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质量检查、验收的依据:

(一)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

(二)国家、地方或行业颁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和技术说明书中的技术条件和标准;

(四)施工合同。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的分类分级报告流程作出规定,按照要求分别报告有关方。

第六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应按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

第三十八条 工程施工质量应按规定进行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验收,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应监督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过程。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保障性住房工程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分户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七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应向住户发放工程使用说明书及保修说明。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在住户入住期间、保修期内的季节变化期间,施工单位应成立现场保修服务小组,项目法人单位应进行协助,共同做好保修服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指南未尽事宜依据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指南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为准。

5.汤原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推荐)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及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及省、市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汤原县住房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筹集、配租、配售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配售价格、租金水平和补贴标准,面向本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等家庭,以出租或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限价商品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租管理,是指县政府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向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配售管理,是指县县政府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提供用于购买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和配租、配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县民政局负责申请配售或配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筹集与拨付。

县物价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与销售价格指导标准的确认工作。

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家庭的登记备案,协助住房保障部门调查走访工作。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监督工作。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无偿提供住房保障信息平台所需家庭和人员等信息。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以下来源筹集:

(一)新建、配建、改建的住房。

新建保障性住房是使用中央投资、省级配套和县级配套资金由政府集中建设的住房。新建保障性住房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和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二是和旧城区改造相结合;三是和土地收储相结合;四是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配建保障性住房是使用中央投资、省级配套和县级配套资金在旧城区改造中建设的房屋。

改建保障性住房是对购买的面积较大的房屋分户改造成保障性住房。

(二)收购或租赁市场上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且有产权或使

用权的住房;实行产权共有的房屋。

(三)接受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新建、配建、购买保障性住房程序:

新建、配建保障性住房按建筑工程招投标进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按规定向省建设厅、财政厅请求批复后,实行政府采购的办法。

第八条

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县土地供应计划,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支持各类企业和个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符合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城镇无房户家庭。

(二)进城打工农民工家庭。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购买商品房的;

(三)原有住房60平方米以上被拆迁,已签协议回迁的;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未用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其它不得申请的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不同,实行分层次管理,实施不同的保障方式。

(一)城镇无房户家庭申请租赁公租房。

(二)无房进城务工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

(三)城镇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房源不够或不符合配租、配售条件的可申请租赁补贴。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只能申请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申请及配租、配售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人携带身份证、户口薄、无房证明、低保户携带低保证明,残疾人携带残疾证明到行政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申报窗口进行申报,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结束后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在行政服务中心按申报顺序分残疾人和非残疾人两组进行电脑随机抽取房源号。抽取房源号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现场监督,房源抽取后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房源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同比保低,照顾老残”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窗口人员由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和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申请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居住在危房中的。

第五章

配租与配售管理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选定配租住房后,凭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的《汤原县保障性住房配租准予通知单》,签订为期一年的《汤原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选定配售住房后,应与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其他相关单位、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实行共有产权方式的,共有产权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按《汤原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产权共有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房屋交易部门不得办理交易手续。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

行回购或补交有关费用。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保障性住房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属城市房屋拆迁范围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家庭要及时到县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配租家庭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向其停发租赁补贴或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配租住房,并按规定进行再分配;

(一)将承租的配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配租住房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不办理配租住房入住手续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六)其他应收回配租住房的情形。

第六章

保障性住房资金、租金与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保障资金设专户,中央投资、省级配套、县级配套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设专户,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的指导原则制定,由县物价局确定并公布执行。

符合配租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租金标准一律按物价部门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租金缴交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五条

配租或配售的保障性住房纳入住房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入住家庭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房源筹措、装修、设备安装等相关费用纳入县住房保障资金预算。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和室内结构的维修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按计划和预算安排维修企业或单位实施。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的维修由住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租金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按年收缴后汇缴至财政专户,财政全额返还作为维修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保障办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户建立入住家庭的租赁台账及财务台账,每月做好统计报表,上报项目和数据要准确及时,并接受县审计局和财政局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入住家庭在退出配租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应由其承担的相关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交接和签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性住房的配租或配售管理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

(一)新建、配建、改建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办根据实际拿出价格预算,财政部门预决算中心最后审查认定,然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房单位或企业,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购买保障性住房通过政府采购,纪检监察部门对购房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确定和享受到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落实到最需要的人身上。

(二)对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资格的个人,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按相关文件规定取消其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资格,收回其配租或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收回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时,将其计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再享受本县住房保障;收回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时,实行“原款原退”并要求其补缴入住后每月的租金,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计算。情节严重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依法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县纪检监察部门应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对因失职、渎职等造成保障性住房在房源筹集、配租或配售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和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畅通保障性住房投诉渠道,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汤原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主题词:保障性住房 管理 办法

已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驻汤中省市直

单位。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汤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2日印发

6.住房保障管理制度 篇六

实例(下)

钱小利

 2013-01-15 15:52:10

来源:《改革》2012年第11期

(三)住房保障制度的创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

适应重庆市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2010年以来,重庆市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满足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重庆市政府规划,2010-2012年,重庆市将开工建设40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为200万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城镇住房困难户提供住房保障。2010年6月,《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系列创新举措丰富了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内容,是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创新、发展和完善。

1.覆盖人群广泛,保障对象明确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打破城乡和内外差别,不设户籍限制,将常住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有覆盖人群广泛、保障对象明确的特点。按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为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打破户籍限制,为重庆市吸引各种高素质优秀人才来渝创业、兴业,为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为各种人才流动提供了有利条件,有力地促进了重庆市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2011年重庆市对已竣工验收的公租房组织的四次公开摇号配租情况显示,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构成为:主城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占40.1%,大中专及职校毕业新就业人员和外地来主城工作人员占24.3%,本市进城务工人员占35.6%;家庭人均月工资收入2000元以下的占92.7%,2000-3000元的占5.95%,3000-4000元的占1.04%,4000元以上的占0.31%。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构成基本实现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覆盖人群的保障目标: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面向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城镇住房困难户三类人群,通过对进城农民工、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市原住民进行住房保障,实现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全覆盖。

2.国有投资性集团公司主导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承建的开发模式,八大国有投资性集团公司主导重庆市全部的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低成本、高效率的推进。2002年,重庆市政府整合市属国有开发公司资源,组建八大投资性集团公司:重庆城投公司、高发公司、高投公司、地产集团、建投公司、开投公司、水务控股、水投公司,它们由重庆市政府拥有、授权经营,成为重庆市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等公共领域重大项目的重要的投融资平台。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全部由八大国有投资性集团公司来执行,八大国有投资公司作为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业主代表政府享有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八大国有投资公司同时承担土地储备功能,储备土地由重庆市政府划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由八大投资公司在政府统一规划下提供。政府主导的土地储备供应机制保障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顺利推进。

除采取国有投资性集团公司主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开发模式,土地由承担土地储备的八大国有投资公司提供外,重庆市政府对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重大让利、优惠扶持措施也是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能够顺利开展的重要影响因素。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3.资金保障得力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不仅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重庆市政府也在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保证。从已开工的项目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以及银行贷款两种方式获得。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有: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的5%;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发行债券。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重庆市40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约需1400亿元,其中,300亿元是政府土地投入;300亿元是政府财政投入,包括中央支持和地方财政投入;银行贷款、市场融资800亿元。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降低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除银行贷款外,重庆市积极争取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试点,拓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融资渠道,30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全部发放到重庆市地产集团和重庆市城投集团建设的4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社保基金通过交银信托,由国家开发银行担保,向重庆市城投集团发放3年期45亿元信托贷款,进入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领域。

重庆市在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中,依赖国有资本发挥“第三财政”作用,构建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投融资平台,组建八大国有投资公司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准备、资金筹措、建设等任务,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供财力支持。

4.规划建设品质较高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从规划选址、户型设计、小区环境、配套设施等各个方面都精心设计,保证公共租赁住房高标准规划、高品质建设和高水平管理。按照“均衡布局、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的规划原则,围绕产业集聚区,在城市快速干道沿线等交通条件较好地段,与20多个大型人口聚居区的商住楼盘混建,共享配套与服务,避免社会阶层隔离和形成城市贫民窟。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环境优美,小区园林景观设施齐全,周边绿化一并跟上。学校、医院、商场等配套完善,还有相应的运动健身场所等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

5.租金较低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旨在重点解决低收入家庭和存在阶段性住房支付困难人群的住房问题,租金优惠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制度需求设计。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政府投资、土地划拨、国有企业承建的开发建设模式,无土地出让金、无城市建设配套费、无相关税费、无开发商利润,最大限度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保证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低租金优惠特性。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偿还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6.社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管人管房相结合”的社区化管理,社区居委会负责对承租人进行管理,房管机构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并成立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住户代表共同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组建或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机构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7.规范退出方式,强化退出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政府为没有能力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提供的社会救助,政府为住宅市场上弱势群体提供住房保障的最终目的是要尽量减少受资助人对福利救助产生依赖性,并在未来尽快自立和实现经济上的持续发展。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方式、强化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可以保证为住房领域最需要资助的人群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消除住房保障资源不当使用和利益流失。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四)问题与挑战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由于在具体实施中存在漏洞和缺陷,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阶段性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存在覆盖范围小、保障人群局限于城市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缺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尽管有一系列创新举措,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展较为顺利,仍然面临以下一些挑战。

1.市场机制运用不足,社会资本参与度小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中低收入阶层和存在阶段性住房支付困难的人群提供,开发建设利润较小,目前主要采取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承建的开发模式,社会资本参与度小,容易形成资金瓶颈,造成政府建房任务和财政负担加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应逐渐、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鼓励私营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日常后续管理难度大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民结构复杂,具有人口流动性大、职业背景不同、文化程度差异大等特点,人际关系需要重塑和磨合,文化冲突在所难免,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日常后续管理难度加大。协调邻里关系、规范居民行为、化解内部矛盾,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社区的和谐稳定,成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面临的新任务和新难题。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日常后续管理,要针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民构成特点,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民素质和文明意识,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社区管理新体制。

参考文献

[1]陈杰:《城市居民住房解决方案:理论与国际经验》,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

[2]罗应光等:《住有所居: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年

[3]上海社会科学院房地产业研究中心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发展中国公共租赁住房机制和对策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第1-25页

[4]刘卫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运营管理的个性操作:重庆例证》,《重庆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5]余南平:《世界住房模式比较研究:以欧美亚为例》,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06-214页

[6]黄奇帆:《重庆实践共同富裕的战略考虑与路径选择》,《改革》2011年第12期,第5-16页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求索公共租赁住房之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年

7.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 篇七

1 住房社会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

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向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低中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提供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向既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又无经济能力购买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的低中收入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优先保障无房户、残疾人家庭、民政优抚家庭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逐步将外来务工人员、技术骨干等人员的住房纳入保障体系。

2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和用地的筹措

除了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要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1)要把市场商品房与社会性保障住房用地严格区分开来。在同等条件下,保障性住房用地只考虑土地的开发成本,包括征地折迁补偿,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费用及筹集此经费必要的利息;而商品房用地采用招、拍、挂,地价除考虑开发成本及相关的费用外,主要考虑区位价值及市场价值定价。应当使得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价值与商品房用地的价值有若干倍的差距。2)严格控制土地的使用,要通过立法限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不能作为商品房用地,不能按比例使用保障性住房用地,不能让开发商利用建设保障性住房把低价土地部分用于商品房建设。3)一旦规划确定为保障性住宅用地,则这一类的土地不得进入市场,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谁建设谁使用,决不允许转让。

3 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制度

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定价、收取方式直接影响到保障性住房能否实现其社会保障的性质,也是区分保障性和福利性的重要体现,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障性住房租金制度予以创新。

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统一按市场租金标准与承租户即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计收租金。民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并确定保障等级,并按不同等级提供不同的租金补助。住房管理机构根据补助等级实际收取租金。保障等级定期复核,一旦出现情况变化的,即可对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直至取消租金补贴,承租户则应按市场租金缴交租金,不因承租户拒不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改变保障性住房的性质。

与以往公房租金计收方式不同,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补贴借鉴了租金货币化补贴模式,直接体现保障性租赁房与市场接轨的租金体系,改租金暗补为明补,直接体现政府给予的优惠。保障性住房的租金补助款由保障对象所在区财政与市财政共同承担,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将租金补助款纳入预算缴入专户,保障社会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做好保障对象、租金补助单位和租金收缴单位的衔接工作,确保个人自付租金部分和租金补助款定时足额缴入租金专户。建立租金梯度消费方式,让中低收入家庭明明白白消费,了解政府在解决住房问题付出的努力和自己得到的实惠。政府实行分类租金补助制度,即根据租户收入水平的不同,采取递减的租金补贴制度,使越困难家庭得到越多的补助,与以往针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房制度收取统一标准的低廉租金相比,能更好的体现政策公平。

4 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

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避免“暗箱操作”。

4.1 加强保障性住房审核工作

要建立完善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程序,实行分级审核的严格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严肃性。审核机制要充分依靠各区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的基层力量,把好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关,有关部门加强复核工作,既确保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能顺利地配房,又要坚决将弄虚作假不符合申请条件者挡在门外。

4.2 强化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

保障性住房分配要依法公开有序地进行,杜绝暗箱操作,坚决制止取缔人情房、关系房,完善保障性住房轮候和选房制度,制定规范严密的操作细则,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透明公开,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4.3 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

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一方面要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另一方面又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督查,在建立公开透明的分配机制的同时,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工作与资料,建立保障性住房两级公示制度,并将配房方案、余房资料以及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抽查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4.4 完善监管机制,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当城市中低收入群体摆脱贫困后,就应该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由管理部门收回并重新分配;对于保障性经济适用房,则要对其上市和出租进行严格的监管,避免这种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成为投资和投机的载体。监管是否到位对政策的执行有巨大的影响。这不仅需要主管部门下大气力,建立多元监督机制,畅通多种投诉举报渠道,也需要相关部门的紧密配合和社区工作者、广大市民、新闻媒体共同努力。

5 社会保障性经济适用房收购和回购管理办法

一方面,保障性经济适用房可以有条件上市交易,但政府实行优先收购;另一方面,在上市交易条件不满足前,申请户因自愿放弃或因司法强制措施需予以处置的,由政府回购。收购的,涉及收益的分成,政府应在配售当时约定分成的比例,并涉及到补交土地出让金,确定市场交易参考价格等问题。回购的,涉及到回购价格如何定价,可以有3种方案:1)原价结合成新;2)参照回购当时的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并结合成新;3)在原价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作为不动产的保值增值特性并体现在回购价上。但以原价结合成新为宜,因为保障性经济适用房配售价格体现的是开发建设综合成本,销售目的是住房保障,非投资行为,更能体现保障的纯粹性,同时也可避免为牟利而伪造申请材料,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的发生,杜绝各种投机行为,减少政府在审核上的成本付出。收购与回购均须在配售合同上约定清楚,并与贷款银行就回购的履行、回购资金的保障等方面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保保障性住房实现良性循环。

6 结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创新物业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监管和清退制度,确保社会保障性住房始终用于城市住房社会保障。1)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由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成立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工作;2)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企业除做好常规物业管理工作外,还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及时了解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情况,人员居住状况,家庭成员及收入、资产、住房的变化情况,以及租金催缴,房屋报修等工作;3)社会保障性住房具体管理负责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加强管理,坚决制止社会保障性住房非法转让、转租、调换等行为;4)社会保障性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研究解决相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作为调整、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依据;5)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安排上应将不同的保障群体交叉安置,避免出现贫民窟现象。实行物业管理费财政补助制度,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物业管理费补贴。

7 建立严格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住房保障工作各环节的部门,制订明确的责任守则,严格遵守。住房建设、分配销售、管理等各相应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和申请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严格执行退租、提高租金、政府回购和停发货币补贴等规定。

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是新时期在破解城市居住难问题上实施的一项具有继承性、尝试性和开创性的城市住房制度综合改革。确立什么样的目标、原则,采取什么措施构建结构合理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是百姓安居乐业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摘要:针对目前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阐述了住房社会保障范围、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用地的筹措、住房租金管理制度及分配制度,结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特点,提出了完善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陈伯庚,顾志敏,陈开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文林峰.城镇住房保障[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3]建设部课题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4]胡志刚.住房保障体系的新思考[J].中国房地产,2003(4):49.

8.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管理 篇八

摘要: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度的加快和房价的飙升,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日益显著。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吉林省从1998年开始保障房的建设,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文章以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为背景,提出了完善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住房制度;保障性住房;中低收入人群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32-0009-02

为了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难的问题,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开始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之一的吉林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1998年开始建设保障性住房至今十几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初步缓解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紧张问题,并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创新,即“八路安居”工程,改变了吉林省城乡面貌,拉动了经济增长,带动了几十个相关产业的发展。

1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发展历程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大致经历了高度发展、质疑、转型发展三个时期。

高速发展期(1998年至2002年),此期建设部、全国总工会提出了《关于印发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吉林省响应国家政策建设经济适用房50万套,但户型标准与销售对象没有限制。这种建设促进了住房制度的改革,扩大了内需,从而拉动了经济

增长。

质疑期(2003年至2007年),此期间从2005年4月国家先后出台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吉林省均响应了国家政策。但由于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许多项目出现了“经适豪宅”(面积达到200m2)或“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的现象。此期间吉林省各地陆续停批停建经济适用房。

转型发展期(2008年至今),2008年吉林省印发了关于《吉林省城镇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这是吉林省廉租房起步阶段,2009年我省开始全面实施林业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煤矿棚户区改造、农村泥草房改造和城市廉租房建设“五路安居”工程。2011年,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创新,进行了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筑公共租赁住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实现了从“五路安居”到“八路安居”工程。

经过5年的调整,吉林省结合保障房工作初步形成了宏观指导与具体操作相结合的多层次保障房制度体系,执行标准也在不断细化,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确实取得了有效成绩。

2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存在的缺陷

2.1 保障对象覆盖面窄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虽然实现了从城市到农村,从矿区、林区到垦区的全覆盖的局面,但是其保障对象覆盖面仍然不够,《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其分配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低收入人群。事实上,非城市户口的低收入人群、刚毕业大学生、研究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同样需要这样的保障,他们都被排除到商品房市场外,形成了“两头不靠岸”的“夹心层”,高房价对这些人群产生了挤压效应,更有甚者其本身价值观出现扭曲,将为城市的发展带来阻力。

2.2 建设的资金来源单一

制约我国保障房发展的瓶颈问题为资金的缺乏。保障房制度上没有纳入到政府的公共财政中,而吉林省乃至全国各省的保障房建设的资金主要以政府为主。实践看来,这种方式资金供给单一,且不稳定。仅就2008年吉林省保障房建设中,廉租房建设成本约为1500元/m2,国家补贴300元/m2,省里补贴125元/m2,占成本的1/4多点。其余的资金则来自地方财政。而地方的配套资金迟迟不能到位,造成了廉租房推行十分的艰难。

2.3 保障形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针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践证明,城市棚户区改造、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林业棚户区改造也需要同样的补贴制度来实施。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国有矿区改造,人们生活水平都普遍较高,他们只属于搬迁户,能否算到保障性住房制度的考虑范围之内,需要我们重新调查认证和思考。同时,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主要是采取抽签、摇号和综合打分等方式,这明显会出现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应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情况、住房状况等因素,就如何补贴、补贴多少等做出统一的规定。

2.4 相关法律、政策仍需要进一步健全

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甚至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都形成了与市场化住房法律制度并行且非常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而我国除《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外,至今尚没有全国性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不能够对住房保障制度进行有效的法律支持及保障。吉林省在响应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制定权威性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使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在建设、申请、运行、退出等方面能更有保障。

3 完善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议

3.1 健全保障性住房准入审查制度,实施科学的轮候制度

制定详细的准入审查制度,增加高收入群体的机会成本,从而使其推出保障房购买的队伍,进而使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购房者能够切实地得到保障福利。这就需要实施全面的审查制度,由住房保障部门的独立调查系统进行调查,并实施多方位的调查制度,确保购房者家庭低收入的真实性。

3.2 强化政府资金投入制度,推行信息公开制度

加强政府对保障房投资的制度化,政府要以法规制度的方式明确保障住房建设资金的最低比例。同时应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吸引社会融资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以保证建设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对于政策性融资机构与社会融资的制度要做出较好的安排,进而使政府政策性资金(公积金、住房储蓄)及社会资金杠杆功能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核人的申请结果及分配的方案等信息通过网络公开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可以在网上查阅,信息公开后,能够引入社会监督,实现分配公平,减少腐败

现象。

3.3 健全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制定严格的法律处罚制度

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难,退出更难,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涉及到更多利益关系。需要制定严格的奖罚和法律制度,对那些坚决不退出的,可以借鉴香港经验,制定严格的法律处罚制度,在严格的惩罚制度下,违法者受到制裁的几率要高于其获得利益的几率,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不再符合保证对象的人群能及时主动退出保障房,为更需要保障的人群提供更多的机会。同时对于保障房在分配中出现的虚假瞒报、行贿受贿等违规或违法的行为,也要根据该项法律制度予以严厉的惩罚。

4 结语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紧张问题是我国乃至发达国家共同存在的一个问题。我国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方式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吉林省从1998年开始保障性住房建设经历三个发展阶段至今,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相应的制度在运行时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地解决。解决好保证性住房制度的问题有利于民生,利于安定和团结,并对推进我国社会进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洋.经济适用房到底存在哪些问题[N].金融时报,2010.

[2]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所住房保障课题组.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J].中国经贸导刊,2008,(24):33.

[3] 赵振宇.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探析[J].学术交流,2008,(3):140.

[4] 李斌,孙玉波.“夹心层”住房:一道待解的难题[N].中国建设报,2002.

上一篇:2011年第三季度环保自查自纠情况汇报下一篇:合肥市城市相关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