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复习资料

2024-06-26

法务会计复习资料(共8篇)

1.法务会计复习资料 篇一

课程名称:《法务会计》 课程编号:B0800100-1 学号:1108010130 班级:会计1101 姓名:沈沁 分数:

公司财务造假与法务会计应用

——以南特公司为例

近年来,会计信息质量低下,企业财务造假行为频频发生,世界各国财务丑闻迭连出现,规模也屡创新高。这不仅严重挫伤了市场投资者的信心,而且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引发会计界的诚信危机,会影响到整个会计职业界的生存。因此,人们迫切要求会计人员承担起对财务造假的审计责任。于是,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的职业就产生了。那么,具体到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中,法务会计到底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如何应用?接下来,以南特公司案件为例,进一步对其进行探讨。

根据本南特公司案初步调查情况,李某利用验资报告时点性制度漏洞和账外收入填补虚假出资,掩盖了出资不实的财务造假事实。其核心问题是:第一,在南特公司出资成立时,李某是否出资不实?第二,出资不实成立后,李某利用财务造假谋取个人利益的责任如何承担?第三,李某在经营南特公司时,如何通过财务造假手段填补虚假出资?

一、本案的出资不实分析

出资不实的其中一种形式是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是指单位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单位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理解“李某的出资不实”。

(一)对出资不实事实的鉴定

本案的鉴定工作应以出资不实为核心,把握在出资时以及在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后,李某作为公司经营者对公司的资金转移这条线索。对没有明确记载资金转移的行为,应重点围绕李某从南特公司转移资金的情况收集、保全证据。

经调查,李某出资后,种种异常行为和现象反映出不是出资的行为,表现在:在南特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郑某的出资到位,并完成验资。之后,李某以预付货款为名,将验资专户的款项转入乙公司700万元。虽然其相关合同并无违法之处,但在调查中不能停留在对书面资料的核查上,应进一步查核其实质。而后证实,乙公司账户将该700万元转入李某个人账户,李某再从个人账户转回南特公司的验资专户,作为李某的出资。待验资报告出具后,李某又以相似的手法,第二次经由丙公司账户转款500万元,并最后经由李某个人账户转回南特公司的验资专户,作为李某的第二批出资款,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这便揭露了李某出资不实的事实。

二、李某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承担问题及分析

本案中,在2012年6月,南特公司股改完成后,有意向有关部门提出上市申请。但是,在证券监管主管部门对南特公司上报的资料审查时,接到该公司4位高管的实名信函,认为股改过程中,李某有无偿侵占4位高管股份的重大嫌疑。李某新增的1500万股,应由李某和4位高管按级别高低及对公司贡献大小,重新进行分配。根据调查显示,因为李某出资不实,实质上郑某拥有南特公司全部财产所有权,而李某并非南特公司的股东,而应作为经营者分享管理者报酬。

(一)李某是第一责任人。

出资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对于李某出资不实的行为,实质上是违背了作为股东的义务与责任,应该受到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二)注册会计事务所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 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在本案中,李某利用了验资报告的时点性,两次转移公司资产,使之转为个人资产后,从而虚假出资。毫无疑问,这是验资报告的制度缺陷给李某带来了犯罪机会。而另一方面,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对李某将收入隐瞒账外填补虚假出资的分析

本案中,李某虚假出资的本质,股东郑某并未能及时发现,原因在于李某利用了一定的会计造假手段,而将其罪行隐瞒至今。经法务会计鉴定,南特公司的前期经营中,在李某的操控下,将不开票的收入隐瞒账外,累计隐瞒收入计1340余万元;此后,李某将隐瞒的收入又作为购销合同撤销、追回预付款为名转入南特公司,冲销原账面的预付账款1200万元,多余的140万元作为收到的违约金入账。而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应受到相应责罚。”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在该案例中,李某刻意将收入隐瞒账外,不仅使其填补了虚假出资,更是属于偷税行为,如少缴了相应的流转税、城市建设税及教育税附加、企业所得税、甚至是个人所得税。

四、案例启示

(一)目前经济活动中虚假出资的现象相当普遍,很多地区的执法机关对这类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不将其作为规范打击的重点,导致很多企业存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以及该类行为呈现不断蔓延的趋势。法律实施的局限性提醒了企业在经济合作和商业往来中,不能仅凭书面资料完成资信调查,应从多方面探求本质。

(二)执法机关应加大对虚假出资应付法律责任的宣传与教育,同时加强对此类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此类违法犯罪的侦查水平,形成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分析判断证据的能力,使会计实务界广泛流传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非法手段没有应用的空间和可能。

(三)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在对公司的管理活动中要兼具管理意识和法律意识,用管理方法中的会计手段实施非法行为并不能规避相关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李某利用自己的经营职权,随意支配转移公司资产,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这終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会计师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李某正是因为钻了法律的空子——验资报告的时点性,从而使其有了犯罪的机会。因此,审计准则的完善,也能对经济犯罪有一定的控制作用。

2.法务会计复习资料 篇二

国内很多学者认为法务会计应遵守财务会计的四项基本假设。但是如果真正将财务会计假设运用到法务会计理论中, 是否都适用呢?下面就此展开分析:首先, 会计主体假设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的单位或经济实体。凡是能够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在会计上我们都把它设定为是一个会计主体。而法务会计的发展前提并不是会计主体, 如交通事故、船舶碰撞等具体事件, 不属于任何实体。所以, 会计主体假设不适用于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实际上应遵循的是法律事项假设, 即事先明确为哪个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专业服务。其次, 持续经营假设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 企业会按照当前的规模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 不会停业, 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而法务会计中的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 可能存在于持续经营实体, 也可能存在于非持续经营实体, 如离婚诉讼中的财产纠纷问题。所以法务会计根本不可能适用财务会计持续经营假设。当然, 如果法律事项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存在于持续经营实体, 法务会计人员在查验其会计资料时应考察其是否遵守了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 并以遵守这些原则所得到的会计资料来推断财务会计事实的真相, 但这并不能说明财务会计原则变成了法务会计的原则。再次, 会计分期假设是指将会计主体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 据以结算盈亏, 按期编报财务报告, 从而及时向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从会计核算的本义来看, 一个实体的业务经营情况如何, 只有将其开业至歇业的整个过程全部进行考察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但对于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来说, 若一个实体经营几年、几十年、几百年甚至更长, 到时所获的会计信息已失去时效, 变得没有意义。因此, 财务会计工作必须分期进行。而法务会计的使命在于查清与待处理法律事项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 不管其涉及多少个财务会计意义上的会计期间都必须一一核实, 并且法庭只有等全部事实查清之后才能对案件进行最后处理。这决定了法务会计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分期进行调查、验证、报告业务情况。最后, 货币计量假设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计量, 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 具有同一的价值属性和广泛应用性, 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可以实现对一个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各项要素及各项业务活动进行计量与综合, 并获得相关的经济总量信息, 以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等。因此, 在财务会计中, 会计实体应以货币为计量单位, 计量、记录和报告其业务经营情况, 并假设币值保持稳定。法务会计针对出现的法律会计问题进行分析、取证、提供有力证据协助法律机构或委托人。这就决定了法务会计针对经济纠纷必须查实其涉及的财产损失、纠纷金额、犯罪金额等财务数量信息。因此它也和财务会计一样需要用货币单位进行计量, 适用货币计量的假设。但由于法务会计涉及的法律事项多种多样, 错综复杂, 仅仅依靠货币计量假设还不足以反映出某些法律事项的本质, 有些不能以货币计量但是可以量化的要素, 可以采用非货币计量的形式, 如实物计量, 劳动计量, 混合计量等;对于不能量化或暂时量化有困难的要素信息, 可以采用文字记述的方式。综上所述, 财务会计的四项假设中只有货币计量假设一项经补充完善后可以适用于法务会计。

二、审计假设对法务会计假设的借鉴

(一) 国外有关审计假设的研究

审计假设的研究起步于美英审计理论界, 目前我国研究者熟知的有莫茨和夏拉夫的八项假设、托马斯·李的三类十三项假设、尚德尔的五项假设。一是莫兹和夏拉夫的八项审计假设: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是可以验证的;审计人员与被审单位管理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利害冲突;送审的财务报表和其它资料不存在串通舞弊和其他不正当的舞弊行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减少错弊发生的可能性;一贯应用公认会计原则可使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到公允表述;如果没有明确的相反证据, 对被查企业来说, 过去被认为是正确的, 将来也将被认为是正确的;当财务数据的审查目的是为了发表一个独立意见时审计人员只能唯一地充当审计人员的角色;独立审计人员承担着与其职业地位相对称的职业责任。二是托马斯·李的三类十三项假设:审计必要性假设:未经审计的会计信息缺乏足够的可信性;最迫切的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信息进行验证, 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根据法律要求和职业规范进行审计, 是提高会计信息可信性的最好办法;外部审计可以验证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性;股东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 通常不能自己验证会计信息的可信性。审计行为假设:在审计人员和管理部门之间不存在妨碍审计人员对会计信息可信性进行验证的利害冲突;对于审计人员来说, 没有什么法律会妨碍他对会计信息可信性的验证;审计人员在精神和形式上完全处于独立的地位, 能够客观地对会计信息的可信性进行验证;审计人员具有胜任审计工作的技能和经验, 能够圆满地达到既定的审计目标;审计人员应对其工作质量和所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审计职能假设:审计人员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和成本范围内, 搜集和评价充分、有效和可靠的证据材料;内部控制的存在, 可使会计信息中不存在重大的舞弊和差错;公认的会计概念及与企业业务相适应的会计基础, 如果能得到恰当与一致的使用, 审计人员就会对会计信息提出公允的审计意见。三是尚德尔的五项假设:审计目的假设;审计判断假设;审计证据假设;审计标准假设和审计传输假设。

(二) 国内有关审计假设的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蔡春提出了责任关系假设、正当怀疑假设、独立性假设、可确认假设和有效性假设五项审计假设。武汉大学廖洪提出了正当怀疑假设、可验证假设、独立性假设、证据可靠假设、内部控制有效假设、审计效益假设六项假设。在“走向现代化的中国审计”研讨会上, 有学者提出了审计时空假设、有效控制假设、适当怀疑假设和可验证假设。2003年第2期《上海审计》上提出了可验证假设、可信赖假设、无反证判定合理假设和内部控制局限性假设四项假设。

(三) 审计假设对法务会计假设的借鉴

审计假设中提得最多的是“可验证性假设”、“独立性假设”。那么它们是否可以运用到法务会计假设中呢?下面对此进行分析。首先, 审计学中的可验证性假设是指经济责任可以验证, 可以通过收集审计证据来确定被审计事项与既定标准之间的一致性程度。否则, 要实施审计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这一假设是针对复杂经济环境中许多事物是不可验证的而提出的。凡无法确认和验证的事物不应包括在审计之内。离开经济责任的可验证性这一假设, 收集审计证据和制定审计评价依据的工作是毫无意义的。法务会计也是搜集相关证据据以为委托人等提供法律上的协助, 由此可以将“可验证性假设”引申为法务会计人员收集的财务资料等证据是可验证的, 否则法务会计人员的结论就没有了依据, 无从检验其真伪, 失去了法务会计存在的意义。其次, 审计中的独立性假设是指审计机构和人员能够排除干扰、个人利害关系, 不偏不倚地实施检查并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如果没有这一假设, 审计人员在思想和行动上受到制约, 独立性遭到破坏, 那么他的审计意见就失去了社会各方面的信任。法务会计同样需要满足独立性假设, 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组织和人员应排除来自各方的干扰, 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自始至终保持形式上与实质上的独立性, 独立地勘验相关资料, 收集、审查证据并表达意见。如果独立性遭到破坏, 那么法务会计报告就失去了委托人、法院、律师等社会各方面的信任, 失去存在的社会基础。因此, 笔者认为, 法务会计假设可以借鉴审计假设中的这两项假设。

三、我国学者关于法务会计假设的观点

戴德明认为法务会计的假设是:执行人士具备法定职业任职资格;职业人士依据当时可得到的信息所作出的职业判断, 至少令自己信服;职业人士及其组织的工作程序符合职业规范体系的要求, 无程序或者形式上的不当。张苏彤提出法务会计的假设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犯罪留痕假设。按照刑事侦查原理, 任何犯罪都必然要留下痕迹;征兆表现假设。欺诈虽然是隐蔽地实施的, 但是事物之间总是普遍联系着的, 任何欺诈行为终究会通过其他的途径以关联形式显现出来, 欺诈的这种表现形式就是欺诈的征兆;20%+40%+40%假设。学者们通过对业已发现欺诈的研究并经过推理, 认为欺诈包括三种主要类型:已经发现并向公众揭露的欺诈;已经被发现但还未公开披露的欺诈;还没有被发现的欺诈。其中第一类欺诈大约占欺诈总数的20%, 第二类和第三类欺诈各占欺诈总数的大约40%。上述有关法务会计假设的论述, 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将法务会计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条件等已经存在的客观现实作为法务会计假设, 不符合法务会计假设是对未肯定或未确知的事项做出的合乎情理的逻辑推断。二是仅从法学角度予以了考虑, 没有体现出法务会计是一门综合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等相关学科的边缘会计学科。

四、法务会计假设

借鉴财务会计假设、审计假设和国内知名学者提出的法务会计假设, 考虑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 我们认为法务会计假设由以下六项假设构成。

(一) 法律事项假设

法务会计所考察的是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 它围绕某一法律事项开展业务, 因法律事项的发生而引起, 并随着法律事项的解决而终结, 属于事项会计, 凡是该法律事项涉及的会计事实都必须查清、核实, 并向委托人报告。实际上, 法律事项假设相当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假设划定了财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 法律事项假设划定了法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因此法务会计遵循法律事项假设, 即事先明确为哪个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专业服务。

(二) 欺诈留痕假设

欺诈虽然是隐蔽地实施的, 但事物之间总是存在着普遍联系, 欺诈行为终究会通过某些征兆显现出来。如资产流动必定会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书面材料上有所反映。通过查询会计资料, 一方面可以了解和掌握欺诈者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物资财产的保管和进出情况、成本和利润情况、债权和债务情况等;另一方面也可以查明欺诈事实, 发现欺诈线索和证据。

(三) 多重计量假设

由于法律事项所涉及的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都表现为货币计量信息, 法务会计必须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来明确经济业务中的纠纷金额、损失金额、犯罪金额等。需要说明的是, 由于法务会计涉及的法律事项多种多样, 错综复杂, 为了把调查结果恰当、准确地表达出来, 需要注重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的“双管齐下”, 计量中可以参考运用法学、证据学方面的计量方式, 如调查表、流程图等计量手段。对于不能以货币计量但可以量化的要素, 可以采用实物计量, 劳动计量, 混合计量等。对于不能量化或暂时量化有困难的要素, 可以采用文字记述的方式予以说明。

(四) 可验证性假设

可验证性假设是指法务会计人员所收集的财务资料等证据是可验证的, 如果脱离可验证性假设, 法务会计人员的结论就没有依据, 无从检验其真伪。

(五) 独立性假设

独立性假设指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组织和人员能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 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自始至终保持形式上与实质上的独立性, 独立地勘验相关资料, 收集、审查证据并表达结果。

(六) 可信赖假设

可信赖假设指法务会计工作的结果可信赖。由于法务会计人员是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从业, 并具备执业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谨慎态度, 其表达的结果是值得信赖的。

参考文献

〔1〕白岱恩.法务会计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

〔2〕陈矜.法务会计研究〔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2006.

〔3〕蔡春.审计理论结构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

〔4〕盖地.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J〕.河北财会, 2000 (1) .

〔5〕孟祥东.关于法务会计基本原理的探讨〔J〕.经济前沿, 2006 (9) .

〔6〕谭立.法务会计若干问题之我见〔J〕.经济管理, 2005 (17) .

〔7〕张苏彤.论法务会计的目标、假设与对象〔J〕.会计之友, 2006 (1) .

3.浅析法务会计 篇三

关键词:法务会计;法务会计产生的现实需要;法务会计发展建议

一、法务会计概念

所谓法务会计,国外的权威解释是由美国著名会计学家C·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提出的:“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国内关于法务会计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由李若山教授指出,他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

二、法务会计的产生的现实需要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企业规模日趋庞大,新型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使得经济活动变得复杂化和多样化,但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大量经济犯罪和经济案件的发生,在经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运用会计学知识对经济损失进行客观度量和法律相关进行全面分析并作出裁决,法务会计就应运而生了。

(二)我国现阶段的特殊需要

我国现如今进入了“习李新政”的时代,这注定会是中国历史上不平凡的时期,因为几乎所有的国家建设的事项都具有鲜明的特质,那就是“改变”。

以取消配车为标志的大力缩减行政开支和执政成本,意味着要提高行政效率,避免执政过程中的浪费,更是要对纳税人负责。法务会计就是为了这次行政开支变革做好“控制器”。哪些开支符合合理范围,而哪些开支又是过度消耗,更重要的,哪些开支是触犯规章甚至的法律的“多吃多占”,法务会计为各项开支作出界定。

反腐与打老虎,这是法务会计要参与的“重头戏”。新政的到来,势必要对以往的不正之风带来的不正之果进行严厉惩处。对于我国存在的经济类案件的“老篇新章”绝不放过。法务会计的存在正是要把官员腐败、官商勾结的各类涉及权钱交易的事件一一揪出。核算他们的不当、不法收入,让他们在确凿的会计证据面前没有机会负隅顽抗,为法院审判提供准确的庭审证据,作出合理的审判结果。惩罚违法犯罪人员,震慑那些蠢蠢欲动的“新手”们。当然不光要打像省部级官员那样的“老虎”,也要把细枝末节的“苍蝇”排掉(比如秦皇岛北戴河区供水局经理马超群,科级干部,居然从家中搜出一亿两千万现金、三十七公斤黄金),法务会计要深入基层,于细微处掷地有声。于大于小,都需要法务会计的帮助匡扶正气,大快人心。

三、推进法务会计发展的建议

(一)提高法务会计的地位

这其实是上一点的补充,也是要让涉及到的专业人员,尤其是在主观上,提高从事法务会计学习和研究的积极性。對于任何一项职业的来说,如果它的存在会赋予一个人很高的社会地位,那么它的发展应该就是理所当然的,特别是在中国。例如,高校毕业的学生乃至社会各界人士的“公务员热”,而且中国非公职人员表示出的对公务员的各种歆羡,都造成了公务员职位成了真正的“千军万马过大桥”,由此催生的公务员教育的火热。因此,若是相关管理部门把法务会计的职务重要化、专家化,物化表现就是高薪,各种社会媒体要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和道德的标榜,法务会计在众人心中留下的极深的好印象。提高了法务会计的社会地位,那么相关专业人员自然就会对法务会计充满了兴趣,提高自己在法务会计方面的钻研力度和执业能力。

(二)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我认为现如今的法务会计教育的重头戏应当放在已经拥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专业的会计人员和法律人员身上。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可在以下三个方向进行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准确的来说,是对相关专业人士的继续深造:

(1)对于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法律人士,可以进行会计学相关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如果能继续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的科目的考试,便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务会计执业人员。

(2)对于已经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高端会计从业人员,可以继续学习相关的法学课程,并且应当进行与刑侦学有关的课程项目。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一项新的从业考试科目,这一考试科目应当与经济类法律高度相关,毕竟法务会计大多是要进行经济类案件的核算和调查。如果注册会计师能通过这类考试,并且能够通过培训掌握刑侦学在实际当中的应用,也应当视作合格的法务会计执业人员。

(3)上述两项建议可能还是有些严苛,毕竟能分别通过司法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少之又少,那么能通过司法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这两门考试的人员简直就是“凤毛麟角”。而且,在会计师事务所和法律事务所工作的专业人员也有没有通过上两个考试的人员,但是因为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因此也分别是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的优秀执业人员。因此,我建议对于符合这种情况的工作人员可以适当放宽考试的要求,具体表现就是可以让他们减少相应的考试科目。因此在进行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时,可以对熟练掌握自己工种的会计人员只是进行与他的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事项的教育;而相应的,对于那些优秀的法律工作这来说,也是对他所能够涉及的法律事件的会计知识进行相应的培训。当然,这两方面的培训并非“一蹴而就”,而应当是“慢工出细活”,定期分别对会计人员和法律工作者进行培训和在教育,是他们能够渐渐掌握法务会计的知识,尽快拥有进行法务会计工作的能力。这个可能会是培养法务会计人员“速成”的办法之一。(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杨毅佳.简析法务会计的职业前景[J]商业会计,2014,01:116-117.

[2] 蒋文琪.公司财务造假与法务会计运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03:125-127.

4.法务会计发展论文 篇四

所谓法务会计,国外的权威解释是由美国著名会计学家C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提出的:“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

国内关于法务会计的概念,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由李若山教授指出,他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

二、法务会计的产生的现实需要

(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企业规模日趋庞大,新型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使得经济活动变得复杂化和多样化,但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大量经济类犯罪和经济案件的发生,在经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运用会计学知识对经济损失进行客观度量和法律相关进行全面分析并作出裁决,法务会计就应运而生了。

(二)我国现阶段的特殊需要

我国现如今进入了“习李新政”的时代,这注定会是中国历史上不平凡的时期,因为几乎所有的国家建设的事项都具有鲜明的特质,那就是“改变”。

以取消配车为标志的大力缩减行政开支和执政成本,意味着要提高行政效率,避免执政过程中的浪费,更是要对纳税人负责。

法务会计就是为了这次行政开支变革做好“控制器”。

哪些开支符合合理范围,而哪些开支又是过度消耗,更重要的,哪些开支是触犯规章甚至的法律的“多吃多占”,法务会计为各项开支作出界定。

反腐与打老虎,这是法务会计要参与的“重头戏”。

新政的到来,势必要对以往的.不正之风带来的不正之果进行严厉惩处。

对于我国存在的经济类案件的“老篇新章”绝不放过。

法务会计的存在正是要把官员腐朽、官商的勾结各类涉及权钱交易的事件一一揪出。

核算他们的不当、不法收入,让他们在确凿的会计证据面前没有机会负隅顽抗,为法院审判提供准确的庭审证据,作出合理的审判结果。

惩罚违法犯罪人员,震慑那些蠢蠢欲动的“新手”们。

当然不光要打像省部级官员那样的“老虎”,也要把细枝末节的“苍蝇”排掉(比如秦皇岛北戴河区供水局经理马超群,科级干部,居然从家中搜出一亿两千万现金、三十七公斤黄金),法务会计要深入基层,于细微处掷地有声。

于大于小,都需要法务会计的帮助匡扶正气,大快人心。

三、推进法务会计发展的建议

(一)提高法务会计的地位

这其实是上一点的补充,也是要让涉及到的专业人员,尤其是在主观上,提高从事法务会计学习和研究的积极性。

对于任何一项职业的来说,如果它的存在会赋予一个人很高的社会地位,那么它的发展应该就是理所当然的,特别是在中国。

例如,高校毕业的学生乃至社会各界人士的“公务员热”,而且中国非公职人员表示出的对公务员的各种歆羡,都造成了公务员职位成了真正的“千军万马过大桥”,由此催生的公务员教育的火热。

因此,若是相关管理部门把法务会计的职务重要化、专家化,物化表现就是高薪,各种社会媒体要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和道德的标榜,法务会计在众人心中留下的极深的好印象。

提高了法务会计的社会地位,那么相关专业人员自然就会对法务会计充满了兴趣,提高自己在法务会计方面的钻研力度和执业能力。

(二)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我认为现如今的法务会计教育的重头戏应当放在已经拥有多年工作经验的专业的会计人员和法律人员身上。

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可在以下三个方向进行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准确的来说,是对相关专业人士的继续深造:(1)对于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法律人士,可以进行会计学相关课程的学习和研究。

5.法务会计复习资料 篇五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第一章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合同条款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A、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B、标的C、数量和质量D、价款和酬金E、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F、违约责任

经过的两个阶段 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的概念,要件及与成立的关系 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常说的法律效力。

共利益,也不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签订合同的资格及处理能力造成的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履行的概念 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G、解决争议的方式)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他,合同就不能成立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质与量。类型有三种:A、由法律直接规定B、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C、由当事人约定

3、默示条款: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类型有三种:A、法律未规定也不是合同性质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当事人也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B、当事人未写入合同当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理应存在的条款C、特意待定条款,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 1.由法律直接规定 2.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 3.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

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概念:合同权利又称给付请求权,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特征:(1)合同权利是请求权(2)合同权利是受领权(3)合同权利是相对权(4)合同权利是平等权(5)合同权利具有请求力、执行力、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附随义务: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在任何合同中都存在,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

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合同的成立:它是一种状态,主要标志就是订约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要件

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

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合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必须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关系: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就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手续

办理后才生效,实践性合同标的物交付时生效。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原因。

概念: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原因:

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强行性规定的。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概念、特征、原因

概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特征: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必须通过撤销权的主动行使,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撤销前仍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又成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原因:

1、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所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 2.狭义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不同之于在于,行为人并没有违法违规及社会公/ 41、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讲求效益以最小的付出成本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4、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履行的规则

1、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2、履行标的:是债务人必须实施的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

3、履行期限: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4、履行地点: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

5、履行方式:一般包括对标的物的履行和价款酬金的履行。

6、履行费用: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先为给付,但是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生效后,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会危及先给付一方债权的实现,先为给付的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未履行或担保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在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

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担保概念与特征

概念:合同担保时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

特征:

1、从属性:合同担保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合同本身

2、补充性:合同的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担保义务的内容

3、保障性:合同担保的功能在于保障主合同债务的履行和主合同债权的实现。

保证 保证的概念特征

概念: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就其履行合同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人,经债权人接受以后,由保证人与债权人通过为前提

4、留置权的法律效力具有双重性。成立条件:

1、积极条件:(1)债权人已经占有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只限于动产)。(2)被债权人所占有的上述财产与该债权有牵连关该债权已至清偿期,这就是留置权的行使要(1)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因某种法定原因的出现,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5、抵消:二人互付给付债务时,格子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充同债权人放弃合同债权,从而使债务人所付第二章 买卖合同 系,换言之,留置物即该债权的标的物。(3)抵,以使合同得以消灭的行为。

6、免除:合件,又 是留置权的发生要件。

2、消极要件:的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

7、其他情形。

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特征:

1、从属性:保证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单独存在

2、相对独立性:保证合同不是主合同本身

3、补充性 :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

抵押

抵押的概念类型和抵押财产的范围 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类型:

1、不动产抵押

2、动产抵押

3、权利抵押。

范围:

1、具有交换价值的可流通物

2、应当是特定物

3、应当是非消耗物。

质押 质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特征:

1、仅限于动产

2、具有可转让性

3、质押权以转移占有时成立并生效。种类:

1、动产质押

2、权利质押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区别:

1、抵押主要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也包括某些动产,但这些动产如航空器、船舶、汽车、机器设备等本身就有不动产性;质押主要是以动产为标的物,也包括某些可以作为质物的权利

2、抵押不转移物的占有,只需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质押要转移物的占有,以交付为公示方法。3.抵押和质押的生效条件不同。

留置权

留置权概念、特征、成立条件

概念: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扣留该财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其债权仍得不到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

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权

2、留置权与原债权之间具有牵连性

3、以债权人占有留置物

留置权不能成立。(2)留置权的行使不得与债权人所应当履行的义务相抵触。(3)对留置物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定金

定金的概念、特征、种类和效力

概念: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合同债务

之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预先支付的一笔金钱。当债务人按合同履行债务之后,该笔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予以收回。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他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其定金;而当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他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特征:

1、惩罚性

2、从属性

3、实践性4定金的支付具有实效性5定金具有双方担保性 种类:

1、立约定金

2、解约定金

3、成约定金

4、证约定金

5、违约定金

效力:

1、担保上的效力

2、预先付款的效力

3、证约的效力

第七节 合同概述 

合同终止概述

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简称,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形。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

概念: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

方的意思表示,依法使合同权利义务得以消灭的行为。

特征:

1、合同解除必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对象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合同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4、合同解除发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效果。

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合同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按照合同的要求,能够实现债权目的的给付行为。

2、合同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依法使合同权利义务得以消灭的行为。

3、提存: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债务人难于履行交付义务时,债务人将该无法清偿的标的物提交

提存机关保存以消灭合同的行为。

4、混同: 2 / 4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协商签订的由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该标的物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特征:

1、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必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2、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必须支付价款给出卖人。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货物 劳务 工程项目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者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不约定履行

期限是订立合同的大忌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和解和调解不是法律

程序 仲裁和诉讼是法律途径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

出卖人的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1)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交付;(2)交付有关辅助单证;(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4)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5)履行交付所支出的费用。

2、瑕疵担保义务(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担保所交付的标的物本身不被第二人主张任何权利或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合同价款;(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4)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价款;(5)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货币种类履行付款义

务,但国内买卖合同只能以人民币支付。

2、受领交付,买受人拒绝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应负受领迟延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受领义务的条件:(1)标的物须要买受人受

领。(2)须以出卖人适当履行其交付义务为

前提。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双务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跨越国境的买卖合同;2,同际货物买卖合同确定进行买卖的 政府采购的范围 3...半集中半分散模式;这种方式又称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模式,即重要的、通用的物品采购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而另外一部分个性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范围,即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哪些,也就是政府采购的客体包括哪些。中国工程、服务

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具体可分为六类:一是通用大设备类,二是专用设备类,三是办公家具类,四是现代化设备类,五是日常办公用品类,六是药品类。

政府采购法指出,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化的、零碎的物品则由使用主体自行采购。

在采购的分类方法上有很多,通常按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可以将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

一、招标性采购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邀请所有的或一定范围的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投工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标,采购实体通过某种事先确定并公布的标

货物必须越过国境;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约各方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5,货物以及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经由不同程序分别处理,有时处分单据就是处分货物;6,货物的交付一般并非由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而是多由承运人转交;7,买卖双方由于多处于不同国家,信任不够,因此直接付款的情况少,通过银行收款或由银行直接承担付款责任的情况多;8,国际货物买卖过程复杂,风险较大,一般应对货物进行保险;9,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通常是分离的;10,当事人可以较为自由地约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方式、地点。第五章政府采购 第一节 政府采购总述 

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程序,利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法在国内外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是国家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建全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国内产业保护,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顺利实现,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关于政府采购的一基本法律。

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的异同

相似之处:基本目标、动作程序和步骤、所遵循的一般市场法则是基本一致的; 不同之处:政府采购所支以出的是公共资金,而不是私人业主或公司资金,因此只能按法律规定进行开支,要实施严格预算限制和公共审计程序;采购和分配的物品是为了几个采购机关或部门之用。不是用于制造或转售;从事和管理采购职能的人没有公司雇员需要的赢利的动机;采购过程完全全公开下进行。私营领域,采购者没有必要透露采购相关细节;采购程序事先经过严格规定;公共官员、管理者受到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政府采购相对影响力较大,私营较小。

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所属设备以及以改造自然环境,包括兴修水利、改造环境、建造

房屋、修那家交通设施、安装设备、铺设下水道等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是工程投资与房屋维修类,二是设备安装类,三是锅炉购置改造工程类,四是市政建设类。服务是指除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维修、培训、劳动力等。

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

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又称透明度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

二、公平竞争原则又称非歧视原则,可分解为公平原则和竞争原则。

1..公平原则;政府采购中的公平性首先是指所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

2..竞争原则;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的一条重要的原则 3..公正原则;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三公”原

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公正原则是建立在公开和公平的基础上的,只有公开和公平,才能使政府采购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公正原则主要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采购机关和中介机构来执行。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第二节 政府采购模式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模式是指一国政府采购体系的组织方式,按照集权与分权性质的不同,政府采购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

1...集中采购模式;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是指依据国家法律,将国家政府机关所使用的一切物资或服务的采购与供应都集中于所设立的特定机构进行的一种采购模式。

2...分散采购模式;即采购活动在财政的监督

下,由需求单位和部门自主进行采购的模式。3 / 4

准从所有投标中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等。

二、非招标采购是除招标采购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

1...竞争性谈判采购: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从中确定一家

2....单一来源采购:向唯一的供应商直接购买 3...询价采购:货比三家,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选择报价较低的供应商。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第六章 其他重要的与采购相关的法律 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价值取向从这点出发,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

安全价值:(安全权 最基本 绝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值取向

公平交易价值:(交易过程中获得平等的待遇)

福利价值:(购买消费品的基本目的)

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人身财产安全要受到保障 知悉真情权: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 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 公平交易权:交易条件公平;不得强制交易 获取赔偿权:受损害依法获得赔偿 结社权:消协

获得相关知识产权:消费知识和权益保护知识

受尊重权:人格尊严、民俗习惯

监督批评权:经营者、国家机关、权益工作

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提供真实信息;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出具凭证或单据;保证质量;履行“三包”或其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

法律责任

经营者因为违法行为应分别或者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一、一般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法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争议的解决

1...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3,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规定,不履行质量跟踪检验义务的,对因其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认证资格。

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产品质他责任;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人受伤、残疾、死亡的;2,以暴力、威胁等

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量、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法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二、特殊规定;1,“三包”责任;2,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3,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4,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由拒绝。

三、因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伤害、人格受损、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及赔偿范围;

1,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2,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3,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一、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8,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9,法律、法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提请仲裁; 5,向法院起诉

第三节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技术监督、工商管理部门与经营者

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

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中介机构与经营

者、消费者产品: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产品质量与责任

一、产品、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1,不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中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2,产品标准;产品标准是对产品所作的技术规定,它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主要依据,3,产品质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产品质量的定义是产品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特性和特性的总和。

二、产品质量责任:违反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下列三种情形 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生产者、销售者以公开方式所作的说明

3,产品存在缺陷: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 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作为义务:1产品质量应符合的要求2包装及产品标识应符合的要求

不作为义务: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伪造产地,厂名厂址;3,冒用质量标志;4,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2,保持产品质量义务;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

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责任

一、检验机构及证机构的责任: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应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主/ 4

量法规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2,销售者的严格责任

二、损害赔偿;1,产品缺陷责任的求偿对象;2,赔偿范围: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

三、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1,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a.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司徒我未作说的,b.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c.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2,销售者的追偿权

6.法务会计复习资料 篇六

电算化按服务层次和提供信息分为会计核算电算化阶段、会计管理电算化阶段、会计决策电算化阶段三个阶段。

会计电算化作用:提高会计核算的水平和质量,提高企业现代化经营水平,推动会计技术、方法、理论和观众更新,促进会计工作进一步发展。(掌握书上第一和第二作用中的各三个方面体现,在书上第5至6页)。

会计电算化工作包括国家宏观管理和企事业单位计算机系统的微观管理,(掌握宏观管理的定义及5个基本任务在书上第7至8页,微观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在书上第9页第一段最后)。

会计电算化的四个发展阶段(在书上的第11页-第12页)

会计电算化的两个发展趋势(在书上的第13页中间一段)

会计软件一般的分为会计核算、会计管理、会计决策三个层次,软件相应的分为会计核算软件、会计管理软件、会计决策软件。掌握第14页中间一段中的核心、依据、基础、对象、目标。

大型企业中使用的企业资源计划(ERP)软件用于处理会计核算数据部分的功能模块属于会计核算软件的范畴。

会计核算软件按硬件结构分为单用户会计核算软件和多用户(网络)会计核算软件,单用户会计核算软件计算机之间不能直接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多用户(网络)会计核算软件不同终端上的会计操作人员能够共享会计信息。

会计核算软件按适用范围分为专用会计核算软件和通用会计核算软件。(掌握书上第16页至17页中相应软件的的定义)

通用会计软件的特点:通用性强,成本相对较低,维护量小且维护有保障,软件开发水平高,开发者决定系统的扩充与修改,专业性差。

选择会计核算软件的4问题及每个问题中的标题(在书上21页至22页)

第二章 会计电算化的工作环境

应试指南中的101页至111页练习题必须全部掌握

微机中,CAI的含义是(计算机辅助教学)

微机中,CAD的含义是(计算机辅助设计)

微机中,CAM的含义是(计算机辅助制造)

字母“A”的ASCII码是十进制数的65,字母“B”的ASCII码是十进制数是

(66)

按ASCII码值比较大小,说法正确的是(数字比字母小)[注:在ASCII码中,随着数字的增大,ASCII码值增大;随着英文26个字母的顺序大写或小写字母,ASCII码值增大;数字的ASCII码值比字母的小,大写字母的ASCII值比小写字

母的值小。]

比较两个英文字母字符串大小的方法是(从第一个字母比起,比其ASCII码值,第一个相同再比第二个,逐个向后比)

按对应的ASCII码值来比较,下列正确的结果是(“K”比“I”大)

在微机内部,用来传送、存储、加工处理的信息表示形式是(二进制码)计算机内部,数据是以(二进制码)形式进行加工、处理的通常人们所说的一个完整的计算机系统应该包括(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根据冯·诺依曼原理,计算机硬件的基本组成是(运算器、控制器、存储器、输入、输出设备)[注:也可说成由中央处理器、存储器、输入、输出设备]微机中的中央处理器(CPU)由(运算器和控制器)组成,CPU的功能是(运算和控制)

微机中的随机存储器(RAM)的功能是(存储程序和数据)

计算机打开电源后,最先工作的部件是(ROM)

内存储器有(随机存储器和只读存储器或RAM和ROM)

掉电后,信息全部丢失的是(RAM或随机存储器)

一般情况下,断电后外存储器的信息(不会丢失)

微机运行时要占内存,这里所说的内存是指(RAM)

(ROM)是内存储器中的一部分,CPU对它们只取不存

计算机的内存存储容量的计算单位是(字节)

内存的存储容量为32MB的含义是(32*1024KB或32*1024*1024B)在计算机中表示存储容量时,1兆(M)是(1024KB)

在计算机中构成一个字节的二进制位是(8位)

下列描述正确的是(1KB=1*1024B或1MB=1024*1024B)[注:

1TB=1024GB=1024*1024MB=1024*1024*1024KB=1024*1024*1024*1024B]计算机中访问速度最快的存储器是(RAM)

计算机系统与外部交换信息主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

32位二进制数是(4)个字节

内存储器是计算机系统中的记忆设备,它主要用于(存放数据和程序)决定微机性能的主要是(CPU)

在同型号计算机中,主频越高,表明其工作速度(越快)

英文字符在微型机中存储时用(8)位二进制数编码[注:英文、数字、字符用一个字节表示,一个汉字用两个字节表示,一个字节由8位二进制数表示]微型机存储系统一般指(内存和外存)两部分

I/O的含义是(输入输出设备)

微型计算机的主机是由(CPU和内存储器组成)

下列属硬件的是(CPU、ROM、RAM、软盘、硬盘、光盘、鼠标等)[注:凡选项中含有软件的都不能选,例如:DOS,Windows,Word、Excel、PASCAL 等都属于软件]

(硬盘)设备兼具输入输出的功能[注:外存储器都有输入输出功能,如软盘、光盘、硬盘、磁带、U盘、移动三硬盘、MP3、数码照相机、数码摄相机、掌上电脑]

目前微机上配置的光盘多为(只读光盘)

下列属于输出设备的是(打印机)[注:显示器、打印机、绘图仪]

下列属于输入设备的是(键盘)[注:键盘、扫描仪、条形码输入器、光笔、触摸屏、鼠标都属于输入设备]

被称为裸机的计算机是指(没有安装任何软件的计算机)

对软盘进行写保护后,软盘中的数据(只能读不能写)

目前常用的3.5英寸软盘的存储容量是(1.44MB)[注2(盘片双面)*80(每面有80个磁道)*18(每个磁道有18个扇区)*512(每个扇区容量为512个字节)=1.44MB,磁道由外向内编号,最外圈是是0磁道]

微型计算机中使用的鼠标是连接在(串行)接口上

微型计算机中使用的打印机是连接在(并行)接口上

高级语言是面向(用户)的计算机语言

机器语言是直接面向(计算机)的语言,计算机能直接执行的语言程序是(机器语言程序)

使用计算机输入“+”号时,应同时按下(shift)键[注:双符号健,当按下其中一个键时,输入的是位于下方的数字或符号;如果需要输入位于该键上方的符号,则应在按住shift键的同时按下这个键]

能使计算机直接识别与执行,指示计算机进行某种操作的命令称为(指令)操作系统是一个(系统软件)

计算机病毒是一种(程序)

计算机病毒的特点是(感染性、隐蔽性、潜伏性、破坏性、触发性)计算机病毒能通过(软盘、硬盘、网络)传播

根据软件的用途,计算机软件一般可以分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某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程序、会计电算化软件属于(应用软件)

网络域名中,有二级域名表示类型(com为商业机构,net为主要网络支持中心,gov为政府部门,mil为军事组织,int为国际组织,ac为科研机构,org为非营利组织,edu为教育部门)

Internet的地址中有两种方式表示,一种是(IP地址),另一种(域名地址),[IP地址为四组十进制数表示,组与组之间用圆点进行分隔,但每组数必须是

0-255之间,即202.101.4.72是对的,256.101.4.47是错的,域名地址的形式是代表中国,jp代表日本,uk代表英国,tw代表台湾]

计算机网络最突出的优点之一是(资源共享)

实现计算机网络需要硬件和软件,其中负责管理整个网络各种资源,协调各种操作的软件称为(网络操作系统)

Internet是一个(网络集合,视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广域网)

Internet上的每台主机都必须有一个唯一的IP地址,但不必有一个域名英文(E-mail)代表电子邮件

操作系统是对(计算机资源)进行管理的系统软件

系统启动后操作系统常驻(RAM)

在E-mail中,@前面的是(用户名)

一台计算机的配置标有PIII800,其中800代表(CPU主频)

常用的CD-ROM光盘能进行的操作是(读)

计算机中数据形式有(数值、文字、图像、图形)

计算机中的指令和数据均以二进制形式表示,其优点是(电路简单,实现容易,且稳定可靠;二进制数运算法则简单,可简化硬件结构;便于逻辑运算)一张软盘写保护后,对盘中文件可以做的是(复制文件,移动文件,打开文件,但不能删除文件,不能往软盘中保存文件)

计算机中的“数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数值、文字、图形、图像、声音等多种形式)

CPU的主频是指CPU工作时的时钟频率

存储器的主要功能是保存信息,存储器分为两大类:(内存储器和外存储器)外存储器又称为(辅助存储器),用来永久的存放大量的程序和数据计算机网络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相互结合的产物。

IP地址是一个(32位)的二进制数,被分为四部分,每部分(8位);IP地址是唯一的,不可以重复

域名是分层次的,每层之间用“·”分隔,最右侧是最高层域名,或称顶级域名,顶级域名通常是地理性顶级域名,表明主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网络系统能够识别的是IP地址,当用户输入要访问的主机域名后,由网络系统中的域名服务器将域名转换成IP地址,按地址找到主机实现访问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数字电子计算机ENIAC在美国诞生。

计算机发展的四个阶段:电子管计算机(1946-1958,第一代计算机),晶体管计算机(1959-1964,第二代计算机),中小规模集成电路计算机(1965-1970,第三代计算机),大规模集成电路计算机(1971-现在,第四代计算机)。(掌握各个阶的特点,在书上29页至31页,掌握书上31页中间一段第一至第五代微处理器的特点)

第三章 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应试指南中的115页至124页练习题必须全部掌握

财政部从1989年起便为会计电算化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管理规章

1994年6月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是对会计软件的最低要求)、《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以上三个法规标志着会计电算化工作被纳入法规化管理轨道。

会计核算软件设计、应用、维护应符合9个基本要求。P80

会计核算软件具有7个初始化功能。P8

1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输入可采用键盘输入、软盘导入、网络传输三种形式。会计软件某个功能模块中所的数据可以从另一个功能模块中取得,也可从其他功能模块中的数据生成。

输入记账凭证应包括: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或编号、金额。输入的格式和种类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记账凭证的编号可以手工输入、也可以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

7.浅议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区别 篇七

20世纪初, 随着世界经济尤其是西方经济的突破性繁荣发展, 经济环境和事件变得愈发复杂。此时, 经济类案件已经需要专家证人进行专业审定, 对犯罪线索和证据进行查实, 为整个案件的审理和相关诉讼提供准确、客观科学的有效鉴定。因此司法会计在这个大环境下, 带着规范经济活动的职能应运而生。而到上世纪中后时期, 美国的经济犯罪尤其是违法信贷、股票舞弊类的案件极为猖獗, 故而为了适应这个时期的社会整体发展和经济环境下对专业人才的渴求, 法务会计已经出现了专门化的最初发展。在我国, 无论是司法会计还是法务会计都起步较晚, 专业化发展不够成熟, 且对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具有较大的争议。科学地对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进行异同辨析, 对我国尚在起步阶段的法务会计的后续发展, 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 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概念

2.1 司法会计的概念

司法会计是从英文“Judicial Accounting”翻译而来, 一般指的是司法机关在经济类案件其中涉及相关单位财务会计问题的审理侦查中, 以案件查明证据核实为目的, 对案件中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从学科定义的角度的出发, 司法会计可以被定义为法学与会计学交叉的一门边缘学科。该学科以解决经济犯罪及相关案件中涉及会计的专业问题, 由公安司法机关委任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证人对财务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 从中收集出有效证据并做出鉴定结论的独立诉讼活动。

2.2 法务会计的概念

法务会计源自英文“Forensic Accounting”, 其中forensic的一般释义为“法庭的;适用于法庭的”。关于法务会计的定义, 说法颇多。从西方来看, 美国会计学家G·Jack·Bologna和Robert·J·Lindquist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专业知识, 对相关单位财务会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处理与解决, 并向无论是涉及民事还是刑事的法庭都能提供科学证据。加拿大会计学家Scott将法务会计定义为一种处理与记录和企业经营状况和各项财务有关活动的法律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从我国来看, 一般认为李若山教授的研究影响较大, 他将法务会计定义为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 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结论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

3 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方面出发, 司法会计侧重于诉讼活动, 是对相关证账进行证据核实并进行司法鉴定, 笔者认为它更倾向法学所研究的范畴。而法务会计在定义上不仅涵盖了向法庭提供鉴证结论的职能, 还包括了特定主体接受委托, 运用专业财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与解释, 故而法务会计更侧重于会计咨询服务, 其职能范围不局限于法庭诉讼活动中。

其次, 司法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发展历史和所处法系不同。之前我们提到过, 司法会计始于20世纪初期, 而法务会计是直到20世纪中后期才逐渐开始发展。司法会计的法律渊源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下, 司法工作本身就包括法律解释工作, 司法会计是帮助法院的一项活动。然而法务会计所处的法律基础是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下法庭必须理清纠纷的实质并需将事实证据和专家意见考虑在内。因此, 法务会计更多被认定为是专家证人。

最后在会计主体和作用时间上二者都存在差异。司法会计的会计主体需要抓住是由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专门聘请或指任的专业人士。而法务会计可以是涉及法律事件的当事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士。尤其在西方国家, 四大会计事务所都具备了法务会计部门, 并不断地对此类人才进行培养。故而此类会计师事务所机构, 都可以是法务会计的主体。从作用时间来看, 司法会计的职能作用只限于诉讼活动中。而法务会计更多的作为一项咨询活动, 其作用时间可以囊括诉讼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

摘要:本文从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的形成和定义出发, 科学地对司法会计和法务会计进行区别辨析, 对我国尚在起步阶段的法务会计的后续发展, 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会计,法务会计,区别

参考文献

[1]张硕星.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之比较[J].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01)

8.法务会计基本原则 篇八

从一般意义上讲,原则是指人们行事所依据的法则和标准。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学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

当前,我国的一些学者基于法务会计学科的交叉性,对法务会计原则的研究仅是把会计的原则或审计的原则照抄、照搬,说成是法务会计的原则。例如,认为法务会计一方面要遵循财务会计的原则,另一方面为了体现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应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性原则。法务会计所涉及的会计业务、会计资料都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可靠的,与所反映的经济事项是一致的;(2)合法性原则。对于财务会计已经确认、计量和记录的会计事项,若财务会计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法务会计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鉴定的需要。可是,真实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正是审计的原则,如此便构成了“会计原则+审计原则=法务会计原则”的等式。然而,这个等式是正确、合理的吗?

针对上述等式来说,可以认为它基本上是正确的,毕竟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法务会计的本质特征,但还不够准确,不够合理,因为它无异于一个简单的数学相加,并没有真正把握到法务会计原则的真谛,没有全面地反映出法务会计原则的本质特征。真正的、恰当的、准确的法务会计原则不仅应体现会计、审计的基本精神,还应反映出法律的基本精神,特别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这是因为,法务会计工作是以会计知识为基础,以审计的工作方法为依托,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以综合运用会计、审计、法律的知识为手段,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旨在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支持和相关服务的工作。这里的“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等。总之,所有的民法主体和经济法主体都可以成为当事人。因此,根据法务会计的学科与执业的综合性与特殊性,可以得出法务会计的原则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观公正性原则

首先,所谓客观性原则,也称真实性原则,是指在法务会计工作的实践中,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一定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切忌主观臆断和脱离客观实际的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客观性原则是对法务会计工作质量的要求,要求法务会计的所有工作都要做到忠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掺杂任何虚假的和主观的判断,不得因任何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而有所偏向,也不能为追求特定的政治与经济目的使法务会计的工作丧失客观公正,更不能预先设定好结果去迎合特定的政治与经济目的。因为法务会计的工作往往会涉及非常重要的“人”的问题,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计量的损失多与少,索赔的金额大与小,都与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密切相关,有时甚至是“人命关天”,能够决定一个企业或一个人的盛与衰,生与死,所以,讲求客观性原则对法务会计而言至关重要。足见,客观性原则强调的是法务会计人员在为司法机关处理经济案件提供会计证据支持的过程中,运用会计方法分析资料时,都要能够遵循经济事项中资金的正常运动规律,使法务会计人员出具的业务报告和结论能证实经济行为的真相,并成为解决经济案件的可靠证据,或者得到法庭的采信。因此,必须要明确、具体、客观和真实。

其次,公正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执行鉴定业务、对案件中的会计资料进行查验和搜集时,应本着秉公负责的态度,不能公报私仇,也不能徇私舞弊,更不要卷入经济纠纷的利益冲突中,而应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执业的程序、方法和目标公正合理,对所调查和认定的情况提供真正的专家性意见。

二、合法合规性原则

合法合规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提供诉讼证据、进行会计专业判断以及实施司法会计鉴定时,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法、依规、依章办事,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法务会计工作的主体必须合法,即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资格认定、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委托或指派等执业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次,法务会计人员审核的对象必须合法,即法务会计人员必须依据合法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据资料进行检验,作出真实、可靠的会计判断和鉴定;再次,法务会计工作的内容必须合法,法务会计的目标之一就是对特定法律问题当中涉及到的会计、审计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故工作内容以法律规范为指向自为题中之意;最后,法务会计工作所采取的程序、方法和手段必须合法,因为法律程序和会计、审计程序的要求不同,在会计核算和审计过程当中,基本程序是遵循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进行的,而法律中证据的收集则要依照法定程序。如果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就极易使本来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因非法收集而无法被采用,从而给当事人带来非常不利的后果。如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证据,应当由法定的刑事司法人员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询问、讯问,并记录。包括审计人员在内的一般人员的询问笔录只能作为线索,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重新依法取证。

三、专业针对性原则

为了使法务会计人员获取的会计证据更具科学性和说服力,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能运用这些知识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其中,专业性原则强调了法务会计人员在对会计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整理后所出具的工作报告,只是从会计信息的角度作出的科学结论,是司法机关或诉讼当事人呈现在诉讼程序中的有效依据,它本身并不决定法律的适用选择。另外,法务会计人员在对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等证据进行调查、收集、获取之前,应率先了解和掌握与案件相关的基本情况,分析案件资金运动的基本规律,大致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从而更进一步把握法务会计审查和检验的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效率。也就是说,法务会计人员应把工作的重心放在需要解决的特定疑难问题上,而不能超越其范围来查验被查单位的其他与本案无关的财务问题,此所谓针对性原则。一般而言,法务会计的专业针对性原则应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怀疑的原则

该项原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经手任何欺诈与舞弊的犯罪调查中,对所涉及到的任何人与事都要持有高度的“职业怀疑精神”。法务会计人员在接手每个项目时,都要保持怀疑的态度,不能推测涉及项目的任何人是诚实可信的,而要假设所有与所调查案件有关的人都有犯罪的动机和可能,并以此作为处理相关事务的原则。可以说,该原则是在允许法务会计人员进行“大胆假设”。之所以这样假设,是因为在我们的身边,欺诈与舞弊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如前所述,已被发现的欺诈与舞弊犯罪犹如冰山的一角,大量的欺诈与舞弊活动仍然在我们身边悄悄地进行着。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客观事实:任何一个单位,无论其内部控制制度有多么的严格,总是无法完全避免欺诈与舞弊的发生,只要人的贪欲还在。人总有贪财的欲望,人人都渴望轻轻松松地获得财富,不断地追求物质利益和享受是欺诈与舞弊发生的最根本动机,一旦有合适的机会,贪婪的人就会将手伸向公共财产或别人的财产。当然,怀疑原则指的是法务会计人员自身怀有的一种职业精神,在没有掌握确切事实或经法院裁决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或否认欺诈与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存在及其法律责任。

(二)敏感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要对财务欺诈与舞弊的犯罪活动保持敏锐的感觉。据有关资料报道,绝大多数的欺诈与舞弊犯罪都是偶然被发现的。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介入案件的调查时,要时刻保持“警犬”一般的敏锐嗅觉,要善于在不经意之间发现欺诈犯罪的线索与征兆,在茫茫的数字与文字的海洋中捕捉到犯罪活动的蛛丝马迹,顺藤摸瓜,捕捉有力证据。讲求敏感性原则需特别强调对以下5对“too or too”所带来的异常保持敏感:

1.too high or too low——太高或太低;

2.too often or too rarely——太经常或太稀少;

3.too much or too little——太多或太少;

4.too large or too small——太大或太小;

5.too rich or too poor——太富或太穷。

(三)换位思考的原则

换位思考的原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要习惯于站在欺诈者、舞弊者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设身处地,转换角色,来找寻单位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的漏洞。现代财务欺诈与舞弊是一种高智商犯罪,在法务会计人员与欺诈者、舞弊者的周旋中,既要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调查技术与本领,又需要善于洞察和分析犯罪分子的内心活动,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法务会计人员要常常给自己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我是欺诈者、舞弊者,我会以怎样的手段与方法来实施欺诈与舞弊行动呢?

(四)预防的原则

预防欺诈与舞弊的发生是减少欺诈与舞弊损失的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因为一旦欺诈或舞弊发生,欺诈者或舞弊者不仅会遭受损失、蒙受羞辱,而且必须要接受指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退赔非法所得等。受害者同时也会遭受损失,不但资产被侵吞,还要支付相关的费用和时间去应对法律程序,负面影响相当大。如果没有不法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受到损害,就没有调查的费用,宝贵的时间也不会被浪费。因此,设置了积极的欺诈与舞弊的预防措施的组织和个人会发现,这些措施能够带来超值的回报。

四、独立保密性原则

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会牵涉到众多方面的利益问题,在经手的欺诈调查与诉讼工作中,难免要受到来自各方的干扰,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要以超然独立的态度处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不受任何人与利益集团的干扰,在法律规定的权限之内,完全以自己的职业判断独立得出结论,保证法务会计行为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这就是所谓的独立性原则。较早给出权威解释的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47年发布的《审计暂行标准》(The Tentative Statement of Auditing Standards)中指出:“独立性的涵义相当于完全诚实、公正无私、无偏见、客观认识事实、不偏袒。”由此可见,独立性的原则是法务会计在会计、法律服务市场得以立足和生存的基石,是法务会计人员的生命线。此外,在法庭诉讼活动中,法务会计人员应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地享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独立性虽然要求法务会计不受他人的控制,但是我们认为这样的独立性也并不意味着法务会计要将所有的、无论是对委托方有利的还是不利的材料全部披露。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委托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上的强行性规定,或是利用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从事违法行为之外,法务会计人员是没有权利将委托人与案件争议事实无关的信息公开的。针对于此,法务会计人员应在遵循独立性原则的同时遵循保密性原则。所谓保密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对被审核单位的资料或其他证据资料中涉及的秘密,具有保密的义务,以避免因泄露秘密而可能给工作或有关单位及个人带来的损失。法务会计人员应该严守工作职责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到应该回避的要回避,应该保密的要保密。

五、诚实信用原则

在历史上,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曾长期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而对社会关系起着某种调整作用。在现代社会,各国都十分重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它要求人们诚实不欺,不得在谋求自己利益的时候故意损害他人的利益。其内容具体体现为:第一,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第二,当事人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因此,这一原则作为民事法律的帝王条款适用于一切民事活动。所有具体的民事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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