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社保转移申请书

2024-08-10

跨省社保转移申请书(共10篇)

1.跨省社保转移申请书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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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跨省转移合算吗

社保跨省转移新政策中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按照新政策,农民工等若在返乡期间中断缴费的,镇社保分局将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并且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待农民工返城就业并继续缴费,社保分局将累计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最大限度保障其基本利益。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如在新就业地参保,本人只需持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和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即可,养老保险关系及其转移等手续,只需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这样一来,参保人员不用再因办理转移关系而奔波于两地。

此外,新政策还首次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缴费人,不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办理退保,以保障参保人员,尤其是广大农民工朋友的权益,避免农民工朋友因为对政策的不了解而丧失自身权益。

而要跨省转移社保的方法,下面就来谈下具体流程: 1、45个工作日办完

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有关负责人表示,转移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2、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沃保保险网——沃保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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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举例说明:来自福建的叶女士来电咨询:她在金华打工,过段时间打算到义乌做来料加工。听说只要有税务登记证,外地人也可在义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她很想参保。

叶女士回老家打听过,国家出台了政策,养老保险现在可以跨省转移。如果在义乌参保,将来回老家,可以转移续保。不过,老家每年的保费只要2630元,而义乌这边一年要3000多元。以后转回去,这个费用怎么转,是不是不合算?

义乌市社保处工作人员答复,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跨省转移时,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可全部计算转移,因而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太大影响。至于每年缴费多少,主要视当地的经济水平而定,交得多,将来的养老金也拿得多。

另据了解,国家也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也可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跟随转移划转。

因此,从以上不难看出,如何转出更划算,最主要还是要对社保跨省转移有一个合理的了解,知道各转移流程,这样就会少走弯路,就更明白如何转更合理,更划算了。如果还不明白,可以直接咨询社保局的服务热线:12333,你应该会得到一个满意的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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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省社保转移申请书 篇二

一、法规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二、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

三、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社会保障卡原件

3、《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请表》和单位离职跨省转移证明

四、办理转移部门:

1、特区内参保人到个人服务中心(福田区八卦二路512栋)办理

2、特区外宝安、龙岗参保人到单位参保所在的社保机构(包括分局和社保管理站)办理宝安分局地址:宝安区新安二路社保大厦二楼

龙岗分局地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全国通用养老险“存折”可办了

2009-12-30来源:晶报

下月4日起到市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后,就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市社保局昨收到国务院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移办法》,2010年1月1日起生效)后,立即发出《致广大参保人的一封信》。据了解,我市参保人如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明年1月4日起到深圳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就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我市按国家政策于1月1日起停办退保手续。

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可双转移

昨天,市社保局局长秦群力说,深圳早就想把参保人参保金转出去,但因全国政策不统一,有的地方不能接收,有的地方则没有建立社保制度,因此广大员工要离开深圳,只能选择退保。

深圳的养老保险约580万参保人中,有400多万是非深户籍。不少外来工频繁参保退保,将来的退

休权益肯定会受影响。据统计,近几年退保和转移的每年有80万左右,多的时候则接近100万人次。而一旦选择退保,意味着结束在深圳的养老保险关系,从而影响他们今后领取退休金。按照《转移办法》规定,在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采取个人账户(含本息,下同)和统筹基金双转移的模式。

下月1日后无法退保

新政策的出台将使我市退保的情况有所改变。《转移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也就是说,从2010年1月1日起,要流动就业的员工将不能选择退保。”秦群力告诉记者,我市从1998年以来,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养老保险金,按照新办法转出去,我市的社保基金有可能会亏,“但即使是亏了,也是用于参保人身上,值得做。”该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特别是广大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主要体现在,首先养老保险关系随人走,在哪里参保都管用,确保参保人年老时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次是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转移金额增加了,在计算养老待遇时不吃亏;第三,农民工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退休待遇,如果决定不在城里工作,养老保险还可和新农保衔接。

转移接续需领养老保险“存折”

秦群力解释说,参保人流动就业,明年1月1日起需要到市社保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凭这张全国通用的社保“存折”就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明年1月4日起可办理。参保人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只需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提交社保“存折”,其他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相关手续,都由新旧参保地的社会经办机构来完成,参保人无需为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在两地往返奔波。此外,若社保“存折”遗失了参保人也无需担心,市社保局将保留资料待参保人查询。

□解疑

问: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走什么流程?

答: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

问: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如何双转移?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地方“粮票”正式变为全国“粮票”。

问:对于目前暂未建立新农保而又不想在深圳工作的员工将如何处理养老保险?

3.社保暂停及转移申请书 篇三

公司领导:

本人于2016年1月 日,自行委托 办理入职 公司之前的社保补缴手续。补缴本人入职之前的社保需要公司暂停本人社保,并将本人社保关系转入保险代理机构。因此,本人申请自2016年 月起将本人的社保关系暂时转入,待本人社保补缴事宜办理完成后再转入公司社保账户,预计完成时间为2016年 月。本人自愿承担社保关系转出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此事产生的一切后果。

本人确认,本人知晓相关法律后果,自愿提出本申请。

本人承诺社保关系转出期间与 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社会保险转出期间发生社会保险事宜自行解决不向 公司提出任何赔偿主张。本人承诺不因社保转移、转移期间及后续事项向 公司提出任何劳动人事争议或者民事诉讼。

本申请全部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本人如违反本申请的内容,本人同意赔偿因此给 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滞纳金等)并承担及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4.推荐社保关系转移申请书 篇四

本人xx(身份证号:xx)因个人原因已跟香飘飘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现委托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_ __(身份证号:xxx )办理社保转移,并委托其在办理社保转移后邮寄社保档案给本人。

手机号码:xxx

委托人:xxx

时间:201x年x月x日

单位(盖章):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

邮寄社保档案地址:

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电话:

5.社保转移申请书样本(精选3篇) 篇五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我叫XXX,男,所在原单位XXXX公司xxx部门担任xxx职位。本人现已于20XX年X月XX日辞工,现已离开xx市,故需要跨省转移社会保险金。现向原单位申请转移社会保险金,并请原单位开具社保缴费证明,特此申请。谢谢!

此致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2:社保转移申请书

姓名: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原单位:XXXXX

原部门:XXXXX

原工号:xxxxx

本人已于XXXX年X月XX日辞工,现已离开(城市名),故需跨省转移社会保险金。现向原单位申请转移社会保险金,并请原单位开具社保缴费证明。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篇3:社保转移申请书

尊敬的社保局领导:

兹有我单位职工***同志,于20**年8月至今在我单位任职,该职工曾在成都市青羊区工作,并缴纳社保费用,因此特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本单位社保所在的***县社保局,并办理续接。 请批准,为盼!

申请单位:******************

6.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流程 篇六

发表时间:2010-4-19 来源: 点击次 双击滚屏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起,我市对于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附件二)、(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6)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问答

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为需要转移的缴费职工带来哪些好处?

答:

一、《暂行办法》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后,保险转移材料将通过邮寄方式在各经办机构之间传递,本人不需在两地市间来回奔走移交转移材料-省钱。

二、缴费职工不会因不知带什么材料才能办理转移手续,只需提出“转移申请”-省力。

三、社保经办机构将最迟在3个15个工作日(受理-转移-接续)办结转移接续手续-省时。

问: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问: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

答: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她)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减缓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也使这部分人员异地就业参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济南市各经办机构转移业务咨询电话 市直 86910565

高新88871626

历下 86965536

章丘83233760

历城 88066047

平阴87667739

市中 82706562

济阳84238915

天桥 81608861

商河84880224

槐荫 87122922

长清87217397-802

此表可复印或到济南社会劳动保险网()下载

附件二

济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办事处):

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性别:

户籍地地址:

月与 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申请人(签字):

缴费单位(章):

代办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申请人(签字)、缴费单位(章)二选一即可

此表可复印或到济南社会劳动保险网()下载

7.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指南 篇七

一、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1、现在省社保局参保的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将原在省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省社保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在社保局满。

二、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1、现在省社保局参保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属省社保局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将省内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省社保局。

注:办理业务时,如参保人属于“在业”状态的,《申请表》须由个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8.北京市社会保险跨省转移流程 篇八

一、跨省转出:

(一)办理时间:每月22日至25日之间办理

(二)办理流程:

1、单位办理人员减少,减少原因:(四险)“转外省市申请中断”;(医疗)“转外埠”,并提交个人要求转往外省市的手写书面申请(职工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到参保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减少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职工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回接续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及《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职工在北京参保的区县社保中心接到外省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及《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医疗保险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邮寄至外省接收地社保机构。

二、跨省转入:

(一)办理时间:每月2日至20日之间办理。

(二)办理条件:外埠人员需满足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户口在京除外。

(三)办理流程:

1、单位先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职工的增员手续。并到“跨省转移”岗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职工在单位正常缴费一月后,单位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交职工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医疗联系函》)。

3、职工持《医疗联系函》到原省市社保机构,开具医疗保险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变更表》)并到原省市养老保险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养老凭证》)。

4、单位依据职工提供的《养老凭证》,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个人签字、单位盖章),连同医疗保险的《参保凭证》和《变更表》一并到参保区县社保中心办理接续手续,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此函有社保中心邮寄至职工原参保地。

5、职工原参保省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9.跨省社保转移申请书 篇九

http://news.QQ.com2009年12月23日03:28人民网-人民日报我要评论(3788)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

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会议指出,自2005年起,国家已连续五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在稳定中有所提高,这项工作还要继续进行。会议确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适当倾斜。今后,还要根据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形成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正常的调整机制。

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

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以上工作。

10.转移申请社保书 篇十

尊敬的天山区社保局领导:

兹有新疆蓝天中惠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刘虹,在本单位工作了两年多了,社保关系一直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交费操作特别麻烦,因此特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单位工作单位社保所在的天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方便交社保费用。

请批准,为盼!

申请单位: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

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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