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经营承诺书

2024-07-17

守法经营承诺书(共13篇)

1.守法经营承诺书 篇一

守法经营承诺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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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经营承诺书 篇1

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质量强国”,本企业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满足人们群众对高质量产品的期待和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二、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品标准,不制假、不售假,杜绝虚假宣传,坚决抵制假冒伪劣、欺诈消费者等失信违法行为,不侵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

三、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完善计量保证体系、标准化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严格原材料,生产过程、产品出厂和储运销售全过程的照顾质量控制。

四、建立质量安全事故主动报告制度,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及时解决消费者的质量投诉,自觉履行产品质量召回、“三包”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本单位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将失信违法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20xx年x月x日

守法经营承诺书 篇2

为配合文山县文化主管部门创建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文山县网吧行业的积极形象,本网吧郑重承诺:

一、自觉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积极参加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家14部委联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文山州网吧管理长效机制》的规定,守法经营;

三、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拒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四、本网吧如有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家14部委联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文山州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规定的经营行为,将自觉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处罚。

甲方:文山县文化局

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20xx年x月x日

守法经营承诺书 篇3

为加快全村新农村建设进程,构建和谐监管环境,把xx村打造成“经营主体行为规范无违法,经销商品货正源清无假劣,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无欺诈,市场环境和谐文明无违诺”的“守法经营消费安全示范村”,我们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诚信守法经营;

二、拒售假劣商品,杜绝消费陷阱;

三、保护公平竞争,反对欺行霸市;

四、严禁价格欺诈,落实明码标价;

五、亮照亮证经营,信守承诺内容;

六、遵守职业道德,倡导优质服务;

七、文明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

八、落实三包规定,做好售后服务;

九、店容店貌美观,商品整齐划一;

十、爱护村容卫生,共创优美环境;

承诺人:(签字)

xx年x月x日

守法经营承诺书 篇4

为加快全村新农村建设进程,构建和谐监管环境,把xx村打造成经营主体行为规范无违法,经销商品货正源清无假劣,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无欺诈,市场环境和谐文明无违诺的守法经营消费安全示范村,我们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诚信守法经营。

二、拒售假劣商品,杜绝消费陷阱。

三、保护公平竞争,反对欺行霸市。

四、严禁价格欺诈,落实明码标价。

五、亮照亮证经营,信守承诺内容。

六、遵守职业道德,倡导优质服务。

七、文明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

八、落实三包规定,做好售后服务。

九、店容店貌美观,商品整齐划一。

十、爱护村容卫生,共创优美环境。

守法经营承诺书 篇5

为促进我市网吧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配合政府部门的管理,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郑重承诺:

1、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2、不经营非网络游戏;

3、不经营含有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的电脑游戏;

4、不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或者变相活动;

5、不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6、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到24时;

7、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xx年x月x日

守法经营承诺书 篇6

省科技厅:

有限公司(单位)于20xx年x月x日通过你局申报了,20xx年度省科技进步奖(类别)六味地黄胶囊项目(申请编号:)。

为不断提高诚信自律意识,确保科技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健康有序推进,防止因不诚信造成项目申报违纪违法,我们郑重承诺:

一、如实提供申报项目资料,确保上报的报告、合同、标书、财务报表、技术资料、专利证明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误,不重复申报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内容无实质区别的项目;

二、在接受项目立项审查、现场考察、中期检查、专题检查和结题验收等过程中,不有意掩盖、隐瞒事实真相,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研发实物;

三、严格管理并按要求使用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严格按合同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本人及本单位知悉并保证本单位所提供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20xx年x月x日

2.守法经营承诺书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承诺制度主要是以欧盟竞争法中的承诺决定制度为基础发展而来, 是一项非正式的执法制度。该制度的本质是和解, 即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过程中,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违法嫌疑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 违法嫌疑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后果, 进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停止调查的争议解决制度。

1.1 经营者承诺制度设立背景

传统观点认为和解只能存在于私法领域, 基于公权力主体对其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及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无权处分的传统认知, 协商与和解的理念长期以来被排除在公法殿堂之外。那么, 经营者承诺制度这一具有浓厚私法性质的制度究竟是如何步入经济法这一以社会为本位的公法领域的呢?

世界各国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 既存在司法程序也存在行政程序。多数反垄断执法机构性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所以行政程序是处理反垄断案件不可或缺的程序。行政程序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两类, 即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正式程序须经立案、调查、审理和裁决等阶段, 人力财力投入较大, 耗时较长, 缺乏灵活性。而通过非正式程序来解决纠纷, 对于执法机构和相关企业来说均大有裨益。对于企业来说, 一方面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活动对自己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执法机构强制其解体、停业等危险。对于反垄断机构来说, 一方面不论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还是经营者集中, 其对市场竞争所产生的排除或限制后果很难准确计算, 对某一具体的垄断行为的经济评价更是众说纷纭, 如果遵循常规程序很难得出确定结论, 而通过非正式程序则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解决案件。另一方面可以在达到被调查企业停止违法垄断行为目的的情况下, 尽快了解案件, 以便于将精力集中于那些重要的、复杂的、又不能达成妥协的案件。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发展战略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然后带动其他人富起来。在经过一段时间经济的发展, 现在我国可以说已经有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 所以我国将来经济发展政策的导向是:以社会总体经济发展为主, 调适社会阶层之间的差异、地区之间的不同、城乡之间的差距等。21世纪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年代, 对我们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 如若运筹得当, 我国可以一跃成为第一世界的国家。在计划经济及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下,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存在着许多垄断现象, 如不及时解决, 定然影响经济发展。在此背景下, 我国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时大胆引入了经营者承诺制度。

1.2 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外国立法

因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本身特性, 其在反垄断执法这一领域备受各国欢迎。对比于正式的执法制度, 经营者承诺制度极度降低了执法成本, 大大提高了执法效率。因此, 经营者承诺制度自产生以后, 在世界各国广为流传, 在反垄断执法中大放异彩。

1.2.1 美国的“同意判决”及“同意命令”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 美国反垄断案件九成以上的处理结果是和解而非审判。美国的反垄断机构有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 分别对应“同意判决”和“同意命令”。

司法部主要负责提起反托拉斯诉讼, 为了案件处理的低成本和高效率, 司法部可以采取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例如被告承诺停止被指控的违法行为, 协议被法院批准后, 案件终结, 被告并不因违法而被判有罪, 同意判决与其他法院裁决有同等效力, 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即为“同意判决”。

联邦贸易委员会属于准司法机构, 对涉嫌垄断的行为有广泛调查权。在委员会调查完成前或完成后, 经营者可以与委员会协商, 达成协议后, 如经营者承诺停止被指控的违法行为且不再犯, 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发布同意命令, 终结案件, 此时企业不必承认其违法行为, 还可以就停止令中的条款与执法机构进行协商, 经双方签署的同意命令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最后命令具有同样效力。委员会在调查完成后, 如果启动了正式程序, 并且被指控人通过协商与委员会达成和解, 则委员会可以发布同意命令, 终结案件。上述解决纠纷的方式就是“同意命令”。

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同意判决”和“同意命令”在生效前须登记于联邦登记簿公告60日, 接受公众监督。

1.2.2 欧盟的“承诺决定”

由于欧盟委员会人力资源极度匮乏, 所以大量采用非正式程序解决竞争案件。据统计, 欧盟的查处程序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比率高于90%, 且绝大多数发生在初查阶段。“承诺决定”系经营者被指控违法后或在初查阶段, 做出承诺, 委员会停止调查的制度, 如委员会做出要求经营者做出终止违法行为的决定, 经营者承诺不再实施触犯欧盟法律的行为, 委员会就可以终结案件。

1.2.3 日本的“劝告审决”和“同意审决”

日本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除法院外只有公证交易委员会, 而“劝告审决”和“同意审决”制度均由公证交易委员会实施。

“劝告审决”系公正交易委员会在确认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时, 可以告知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 受到劝告的经营者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公正交易委员会其是否应诺劝告, 行为者应诺时, 公正交易委员会可不经过审判程序直接作出与该劝告内容相同的审决[1]。

“同意审决”系公证交易委员会做出审判决定后, 如果被审人同意开始决定书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并以书面形式向公正委员会申请不经过其后的审判程序而接受审决, 并提交记载有排除该违法行为或保证排除该违法行为或使处于垄断状态的商品或劳务恢复竞争自己所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内容的计划书的, 公正委员会认为适当, 可不经其后的审判程序而作出与该计划书记载的具体措施内容相同的审决[2]。

1.2.4 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和解”

台湾地区与反垄断直接相关的是公平交易法, 该法并未明确规定与经营者承诺制度类似的制度。但是, 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是行政机关, 依该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36条, 可以进行行政和解。

综上所述, 经营者承诺制度并非某一地区的特别制度, 而是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的一项制度。虽然由于经济文化差异导致制度有一定的差异, 但是其本质是一致的, 都是为处理案件低成本高效率而服务的。所以, 在我国该项制度并不是非常完善的情况下, 其他国家制度的优点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

2 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内容

经营者承诺制度系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 被调查者可以承诺采取具体措施, 如停止某违法行为或在执法机构同意的期限内消除某行为后果, 经过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同意赋予该承诺以法律效力, 进而停止调查, 在出现特定情形后才恢复调查的纠纷解决制度。

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主要集中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工商局《程序规定》)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发改委《程序规定》) 和《反垄断法》。该制度在《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中亦有涉及, 即类似于该制度的规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但由于内容较少, 遂本文不予讨论。

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 条文如下:“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 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 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工商局《程序规定》的第15条至第19条及发改委《程序规定》的第15条至第18条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条文的内容, 使其更有可操作性。

2.1 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

依《反垄断法》第45条规定, 经营者承诺制度适用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依《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 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承诺制度在原则上可以适用于上述三种垄断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但在实践中并非如此。严重涉法案件不适用于接受承诺程序, 其中的原因是, 接受承诺程序并不作出违法认定, 并不施以制裁, 仅仅进行补偿性救济, 而这并不能消除严重涉法案件之后果, 从而使该制度达不到解决问题的效果。所以, 经营者承诺制度适用的范围不应太过于广泛。

参照各国相关制度, 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主要立足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领域。

2.2 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条件

虽然经营者承诺制度在世界各国被广泛应用, 但是许多国家都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条件, 参照各国相关制度, 并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和《规定》的规定, 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条:

2.2.1 承诺的做出在涉嫌垄断行为经营者被调查的期间

依《规定》, 经营者只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案件调查时做出, 排除了经营者承诺制度在行政裁决或司法审判阶段的适用。

2.2.2 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时间和措施, 直接交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2.2.3 要消除经营者先承诺行为产生的消极后果

该制度本来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 即从违法变成了合法。如果经营者承诺制度产生的结果与法律直接制裁的后果相差甚远, 则经营者承诺制度相当于给予了经营者逃避法律责任的机会, 这样经营者承诺制度就会把整个反垄断法的大部分制度、规定架空, 使反垄断法许多制度、规定失去意义, 这是无法想象的。所以, 经营者承诺制度必须消除经营者先前行为产生的消极后果。

2.2.4 公共利益与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因此受损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为了保护一定的权益, 而且任何法律都要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 反垄断法亦不例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例如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判决”和“同意命令”生效前必须在《联邦登记簿》上公布60日。我国虽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在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时应当遵循此项要求。

2.3 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承诺内容

依《规定》可知, 经营者做出的承诺主要内容有:消除行为影响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实现承诺的日程安排和保证声明。具体内容并未有详细规定, 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经营者作出承诺后, 执法机关应充分考虑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 就承诺内容与经营者进行磋商。

2.4 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程序

经营者承诺程序的适用实际上是个类似于要约与承诺的过程, 所以, 我们在研究经营者承诺制度时可以类比合同法的主要研究对象合同的生效、履行和违约, 即我们可以从启动、履行和监督三个方面去研究经营者承诺制度。

2.4.1 启动

依我国《反垄断法》和《规定》可知, 经营者承诺制度程序的启动只能由经营者申请而启动。换言之, 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启动只能由经营者主动申请启动, 或反垄断机构向经营者发出建议再由经营者提出申请而启动。

2.4.2 履行

依《规定》, 决定中止调查的, 经营者应履行其承诺, 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履行承诺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2.4.3 监督

承诺一经确定, 经营者就应切实履行。然而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 承诺被侵吞或被扭曲在实践中时有发生, 因此, 对经营者执行承诺的监督必不可少, 我国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依《规定》, 承诺履行完毕的, 案件调查程序终结;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执法机关应恢复调查。此外, 如果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或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不正确或误导性信息而作出, 执法机关亦应恢复调查程序。

3 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意义

3.1 有利于克服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和原则性

虽然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美誉, 但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都具有不确定性和原则性的特点。不确定性指反垄断法中的许多规则和概念都是模糊的、没有明确界限的。例如, 在反垄断法中“垄断”、“相关市场”等基本概念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原则性指反垄断法只有相关的原则, 而原则对应的具体制度没有或模糊不清。例如, 西方某学者指出, 欧共体有关竞争法的法律构建完全是骨架式的, 没有血肉。

在这种难以以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来评判一个经营者是否存在垄断行为的情况下, 经营者承诺制度能够非常灵活地规避这个难题, 从而达到快速解决纠纷的效果。

3.2 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和维护司法权威

具有实施垄断能力的企业, 必然具有较为强大的经济实力, 其组织形式多非常严密, 任何垄断行为都以精密联合或复杂行为为表象, 反垄断执法周期常以年计。反垄断法领域的违法行为比其他领域的具有更高的隐蔽性, 执法机构获得违法行为的证据十分不易。所以, 现今再通过传统反垄断方法进行反垄断必然要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传统的禁止与惩罚结合的执法方式极易造成经营者与执法机构之间的对抗, 这种对抗的成本相对于被课以重罚的往往要小得多, 这种对抗直接影响的是司法的权威。

经营者承诺制度通过相互之间的退让, 达到了快速解决纠纷的效果, 不仅解决了大量的案件调查成本, 同时防止了执行难及司法人员腐败等问题, 既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还维护了司法的权威。

3.3 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和实现实质公平

经营者承诺制度为经营者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提供了一个对话的平台, 当事人可以充分、全面地进行交流, 进而自愿达成一个一致的结果。承诺是双方当事人主观能动性运行产生的结果, 是双方的合意。这一结果充分尊重了经营者的意见, 所以经营者可以较为自觉的履行。

4 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4.1 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缺陷

虽然经营者承诺制度有助于克服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和原则性, 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和维护司法权威, 有助于彻底解决纠纷和实现实质公平, 但是其缺陷不可忽视。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经营者承诺制度较少, 必然导致该制度存在大量的空白地带, 从该制度的启动、履行及监督, 笔者认为其主要缺陷有以下几方面。

4.1.1 适用范围和条件不明确

我国《反垄断法》只对经营者承诺制度进行了笼统的规定, 许多概念都没有明确的界限, 如消除行为后果, 达到何种程度才为消除了行为后果, 应当以什么标准进行判断?

4.1.2 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

对于承诺的内容、评判经营者是否履行承诺的标准法律均无明确规定, 而且将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调查的权利全部交由行政执法机关。人是理性最大化者, 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者, 换言之, 人在诱惑面前都会选择接受, 因为任何人都有自利的一面, 没有接受只能说诱惑没有达到这个人的接受标准。英国思想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曾说过:“权力导致腐败,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所以, 在行政执法机关掌握如此之多的权利的情况下, 很容易坠入腐败的深渊, 与经营者同流合污。

4.1.3 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

承诺制度的适用离不开执法机关的解释, 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众多, 不同机关在适用该制度时很难保证解释的一致性。不一致的解释可能使人们误以为承诺程序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也可能破坏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 甚至产生公平问题。

工商局《程序规定》和发改委《程序规定》内容较为一致, 但仍有差别。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则更是重新规定了一个制度——附加限制条件决定, 虽然该制度性质与经营者承诺制度相竞合, 但商务部并未明确该制度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关系, 所以这两种制度究竟可否归于一种制度仍是一个谜, 导致在实践中处理问题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4.1.4 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第三人的保护不足

垄断损害的远非某一特定主体的利益, 它破坏市场竞争机制, 以竞争者权益及消费者福利损失为代价, 因此, 反垄断法维护的利益不是私益而是公益。从立法的基本原理来讲, 经营者承诺制度应当设立相应的制度来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参照各国的法律, 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一些制度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公共利益, 如“同意判决”和“同意命令”在生效前须登记于联邦登记簿公告60日。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在反垄断案件中, 利害关系第三人是一类重要主体, 这类主体对案件可能产生巨大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就对此予以了相应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 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对其承担义务的, 应当经第三人同意, 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保护利害关系第三人是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 是宪法的根本要求, 但是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4.2 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完善意见

结合上述经营者制度的缺陷, 参考世界各国相关制度作者对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4.2.1 明确概念内涵

深化制度理论认识, 提升对经营者承诺制度本质的理解, 进而对于相关概念给予更加明确的界定, 这样才能避免执法混乱以及由执法机构权利过大导致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明确的有: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及适用除外情形;消除行为后果;履行承诺;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等。

4.2.2 完善法律制度

基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 经营者承诺制度应当引进保障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机制, 即透明化机制与第三方参与决策机制。

透明化机制系经营者作出有效承诺后, 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接受承诺并据此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前, 应在不侵犯相关主体商业秘密的前提下, 将案件的基本事实、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与时限等内容公布。在相关内容公布后, 如果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可向反垄断执法机关提交意见, 进行抗辩。

第三方参与决策机制系在正在公示或已经启动的经营者承诺制度进程中, 如果侵犯到了利害关系第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则该制度的继续进行和承诺内容的确定应当征求该第三方主体的相关意见, 未经该第三方主体同意承诺不得直接生效。

4.2.3 统一规则适用

3.政府首先要守法 篇三

2007年5月30日凌晨,财政部突然宣布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到3‰,当天沪深两市双双暴跌,许多股民惊慌之中忍痛割肉,夺路而逃,证券市场哀鸿遍野。

一年之后,当我们重新回顾这一事件时,一个最起码的问题不得不提出来:财政部有调整印花税的权力吗?

按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判断政府行为是否正当,首先要看它的法律依据。从本质上说,人民政府受人民委托从事公共行政服务,宪法和法律则是人民签发的“授权委托书”。财政部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其行使权力的范围和程序均由“授权委托书”确定,因此,财政部有没有权力调整印花税,只能在“授权委托书”中寻找答案。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虽然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制订施行细则,却并未规定财政部可以调整印花税的税率,反而明确“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订法律。《立法法》所说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与广义的法律不同。广义的法律包括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既包括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订的地方法规,还包括法院、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行政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而狭义的法律单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很显然,印花税涉及广泛征收公民个人财产,属于“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按《立法法》的规定应当制订“法律”,但《印花税暂行条例》不是“法律”,而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立法法》生效后,印花税的征收和税率调整实际上已经没有了合法依据,不仅财政部,就是国务院也没有调整印花税税率的权力。的确,考虑到我国法制逐步完善的历史与现实,完全否定《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效力可能并不恰当,但就算《印花税暂行条例》继续有效,它何曾授权财政部去调整税率?何况这次调整是在《立法法》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应当制订法律之后?更何况是从1‰调整到3‰,大幅度增加纳税人的税负?

财政部没有这个权力!不论它的目的多么正当或多么高尚,擅自调整印花税税率的行为都已超越了法律授权,是违法行为。即便按照行政机关的决策程序,这一行为可能经过了更上一级领导的同意,仍不能改变违法的事实,因为领导同意了,人民没有同意。《立法法》是我国宪法体系的一部分,财政部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违宪。为此,笔者曾于2008年“两会”期间呼吁新税的开征、税率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来决定,而不应授权行政部门来决定。

2008年4月26日,印花税税率又调降至1‰,又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的。虽然这种顺应民意的做法值得肯定,但政府显然没有接受意见,继续违法。

理解《立法法》的规定并不需要高深的学问。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都很忙,不一定有管理国家的兴趣和精力,只好选代表去干那些细碎的活儿,所以,人大制订的法律反映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是人民之间的契约,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意志。政府受人民委托、在人民监督下行政,必须遵守人民契约,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即使是为公共利益的目的和需要,政府要拿走人民的自由和财产,也应当经人民事先同意并授权,所以才有“罪刑法定”、“税收法定”等基本法律原则。行政机关根本没有决定征税的权力,有的只是执行法律规定的责任。财产本是一切自由权利的物质前提,我等小民在没有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公平竞争环境的条件下挣点血汗钱如此不易,如果政府不管你是否同意,想拿就拿,想拿多少就拿多少,那又如何当得起“人民政府”的神圣称号呢。

1215年,英国各地封建领主与英王签订《自由大宪章》,其中规定除三项税金外,“不得征收代役税金或贡金,唯全国公意所许可者,不在此限”。该规定反映的“征税需经被征者同意”思想,被认为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萌芽;1627年的《权利请愿书》规定,非经国会同意,不宜强迫任何人征收或缴付任何租税或类此负担,这一规定被法学界普遍认为正式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1765年,英王乔治三世提出了征收范围广泛的印

花税,导致北美殖民地此起彼伏的反英运动,直至莱克星顿民兵打响了第一枪,拉开了美国独立战争的序幕;后来的《独立宣言》在历数英王罪恶时,其中一条就是“他未经我们同意就向我们征税”。1789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六为解决财政危机,不得不召开停止多年的三级会议,会议意在通过新的课税计划,却引发了第三等级与国王之间的斗争,从此开始了法国大革命。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可见,税收问题从来就不只是钱的问题,它直接回答了谁在这个国家说了算的问题。表面上只是征收、缴纳和稽查,本质上却反映了税权、主权和法治。那些自以为可以翻云覆雨、把人民利益玩弄于股掌的官老爷们,岂止是在侵害人民的财产权,他们分明是在嘲弄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

4.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篇四

一、保证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在成品油经营资格 申请及从事经营活动中,不向公职人员行贿,未取得相关证照不从事成品油经营。

二、加油站严格按照商务规划和国家相关标准建设,确保消 防、安全、环保等达标,地下油罐防渗措施到位,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及时更新损坏的零部件。不违规改、扩、迁建,不假冒或仿冒他人商标及标识,在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

三、不购销劣质油品,不从非法途径购进油品。同具备商务 部门核准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成品油供应协议,购进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

四、遵守散装汽油实名购销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成品油价格 规定,不哄抬油价或恶意压价销售油品。销售油品时不缺斤少量。

五、按期如实填报油品购销和经营情况统计报表,按时参加 年检。按照“进销存”制度做好加油站油品进销存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日常检查。

六、诚信守法经营,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对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检举,协助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本人严格履行以上承诺,接受政府部门管理和群众监督,如 有违反承诺之处,自愿接受处罚处理。

5.卷烟零售商户守法经营承诺书 篇五

在卷烟经营过程中我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烟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卷烟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烟草形象。做到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文明经营,保持店面整洁。

2、不从**烟草批发企业以外渠道购进卷烟,保证店内销售卷烟条打码与许可证编码相符,不售假冒商标卷烟、不售走私烟。

3、积极协助长葛烟草营销服务人员,搞好新产品宣传推介、知名品牌培育。

4、我在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需设立床铺,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不为住所,自觉接受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执法部门的管理。

本人作出守法经营承诺,并接受监督,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我愿意接受取消卷烟经营资格。

承诺人:

6.遵纪守法经营承诺书 篇六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农资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农资产品;不经营标签、标志不规范的农资产品;不经营未经审定、审批、登记和淘汰、过期的农资产品。

三、加强自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产品明码标价,不哄抬物价,不低价倾销,规范建立农资经营档案,对销售的产品开具有效票据。

四、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不发布虚假广告,不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加强对经销农资产品的科技指导服务工作,引导农民安全使用农资,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五、保证农资产品进货渠道合法、产品质量合格,如发生农资质量纠纷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六、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支持执法部门的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农资经营环境,发现违法行为自觉举报。

承诺人:xuexila

7.守法持正的宋璟 篇七

就姚崇、宋璟两个人来说,各有短长:论才,姚崇高于宋璟;论德,宋璟“持之有恒”。论灵活变通,宋璟不如姚崇;论刚直不阿,守法端方,姚崇则不及宋璟质直。但姚、宋二人的才干并不是天生的,而是勤学好问,善于听取别人正确意见得来的。如紫微(中书)舍人高仲舒熟悉史书,齐浣熟悉时事、边务,姚、宋每遇到这方面难题,就去请教他俩,都能得到圆满的解答。因此二相感叹地说:“要知古,就去垂询高仲舒;要明今,就去请教齐浣君。”可见姚、宋勤学和不耻下问态度之一斑。

宋璟拜相后,以身作则,他的“勤政”和坚持原则为大臣们所折服。一次,他的堂叔本在候官之列,但此公想依仗与宋璟的特殊关系,要求吏部派他到“肥腴之地”任官。宋璟知道后拍案而起,饬令吏部云:“任官国之大事,不可循(徇)私害公。予堂叔本应依例授官,他却僭越要官,那就‘矫枉过正’,把他放逐回家自省吧!”可谓公私分明,不以亲情护短。唐玄宗的哥哥李宪(宁王),未经中书省的上奏,竟要升迁加官,玄宗也表示恩准。宋璟知道后据理力争,强调皇上也要遵守法度,否则上行下效,岂不乱了章法?“至公之道”得从皇上自己做起才能整肃士风。这时的唐玄宗还算开明,终于采纳了宋璟的谏言。

唐初,朝集使(外官如都督、刺史入朝汇报的一种考官制度)每年十月末到京,来时都要随身携带大量的土特产送给皇帝或实权京官。因此,这些朝集使第二年春天返归住所时,多数无绩而升官,其奥秘在于“土贡打点”。为了消除弊端,宋璟首开当官打送礼的先例,这事发生在开元七年冬天,朝野一时传诵,使送礼讨官之风大为敛迹。

宋璟的功德传开后,广州地方绅民上书请求给宋璟建“遗爱碑”,以彰其功。宋璟知道后对玄宗建言:“予在广州无政绩可言,如今因为我当宰相了,他们想以此事(建碑)巴结邀宠,要破除‘谀媚之风气’,恳请从臣下作起。”开元六年正月,玄宗下令制止“谀媚”之风,结果其它州郡皆不敢再议建“遗爱碑”。

开元二十年(732),宋璟已届古稀之年,他上表玄宗说:“臣以衰朽之年……怎能苟徇大名,仍尸重禄?恳请陛下选贤与能,授予重任……。”这时的唐玄宗已变得骄奢拒谏,宠信奸佞李林甫之辈。宋璟感到具体的让贤荐贤已经不可能实现,只能用“选贤与能,授予重任”这样的话来提醒玄宗。但此时“老来昏淫”的皇帝,已把这些逆耳忠言当作耳边风了。开元二十五年(737),一代名相宋王景走完了他的人生历程,悄然病逝于洛阳家中。这时“开元盛世”已接近尾声。又过了十八个春秋,“安史之乱”爆发,盛唐安定繁荣的局面至此一去不复返了。

8.守法经营承诺书 篇八

为了严格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特制作如下承诺,如有违反,愿请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一、遵规守法,认真贯彻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经营,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依法经营,安全经营,文明经营。

二、营业期间要承担安全防范责任,保证本经营场所的绝对安全,保证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出现严重违规经营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依法查处,取消营业资格,直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本单位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应急和紧急疏散方案,按要求设置各种疏散标志,安装应急灯和闭路监控电视,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四、保证网吧管理软件(净网先锋系统)实时在线(服务器端和客户端在线)。

五、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拒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坚决杜绝上网人员在网吧内浏览法轮功、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文化市场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承诺时间: 日

9.诚信守法承诺书 篇九

为维护太原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本企业郑重承诺:我们严格遵守国家、太原市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太原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和监管。我们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虚作假及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愿意接受太原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处理),承诺自处罚(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再参与太原市建筑市场招投标和承接工程业务,同意太原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有关事实。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一)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承诺单位(公章)

10.论守法道德缺失之因 篇十

关键词:守法道德;缺失原因;养成措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法治意识,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如果不采用合理的守法道德教育措施,则会对公民产生一定的压力,导致消极的守法行为,使得基本的法律公平性难以维持。另外,基于传统旧思想的禁锢,使得公民的权利主张难以认同,守法对象不够明确,极大程度的限制了法治社会的推进。

一、守法道德缺失的原因

(一)宣传工作不到位

宣传工作上的不到位是守法道德缺失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进程中,不断尝试法制教育的新形式,用以增强社会法治意识,然而在传统的法制教育工作中,由于开展形式落后、教育内容陈旧、宣传力度不够等诸多因素,导致了法制教育效果并不理想,法不仅仅作为一种政治手段,一种维护阶级统治的有效工具,同时也是一种价值文化的精神传递,通过法律能够为社会的和谐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建立法律秩序运行的环境。法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强制性并不是根据政治暴力所产生的,我国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求了公民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然而义务与强制的区分不够清晰,是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重要表现,公民为了规避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消极守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法制社会的推进,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1]。

(二)守法主体不明确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守法主体是国家行政部门,但是基于传统思想的限制,国家行政部门与社会公民之间并没有实现完全的平等,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依然多次强调了公民的义务,尽管法律赋予了公民权利,且公民的权利不受他人的侵犯,但是在实际的法制教育过程中,法律工具论依然主导了部分人的思想,使得守法主體不够明确,造成了法律道德上的缺失。依法治国方针政策要求了全社会必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全社会中不仅包括了社会群众,同时也包括了国家机关,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为了实现法制社会的建成,必须要转变阶级思想,要在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中渗透守法意识,加强国家机关的守法精神,为社会群众做出积极的表率,从而实现法治教育的全面普及[2]。

(三)权利主张不认同

基于我国传统旧思想的禁锢,人们在法的认识上不够全面,法与刑难以分离,同时由于宣传教育工作的不到位、守法主体不明确,致使社会群众在法律意识面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没有贯彻领悟党的守法精神与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正是由于观念上的局限性,使得权利主张不认同的情况过多,成为我国守法道德缺失的客观原因之一。重义务而轻权利成为了社会共识,这与我国法制社会与依法治国理念完全背离,符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守法道德教育要求了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权利意识,能够自行对权利主张负责,基于完善的法律体系能够实现自身利益的有效维护,能够实现法制社会的推进,但是实现权利主张的认同不仅需要公民的权利意识,同时也在于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法律运行环境,这也是守法道德养成面临的最大困难之一。

二、守法道德养成的措施

(一)加强法制意识的训练

为了实现法制社会的全面推进,就必须要加强守法道德教育,国家应当重视并发展法治意识训练,要总结目前我国在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如教育人群差异明显,过多的法治教育集中在学生群体,而忽视其他社会群众的法制教育问题,另外在法治宣传方面也应当不断创新和发展,要利用新媒体技术实现宣传教育范围及深度的扩大,强化公民的守法道德意识,将法治意识的培养纳入到城市文明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工作中,落实改革方针政策,推动社会的进步,加强政府的引导力度,推进全社会的守法道德养成[3]。

(二)明确政府的权利

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基本的守法对象,为了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必须要对政府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因此,要明确政府的权利,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要加强立法,要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政府权利的范围,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方法等;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不仅要明确监管部门的权利,同时还应当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从侧面培养社会群众的权利意识,实现法治社会的全面推进。

(三)扩大违法成本

只有扩大违法成本,才能加强社会的守法道德意识,人具有趋利避害的特性,法律的建立实际上就是划分了行为规范的标准,一旦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则会产生相应的不良后果,对个体产生巨大的影响,将违法成本不断扩大,通过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保障了法律的权威性,提高了法律的高度,才能有效的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推动全社会的守法道德意识养成。

三、结语

综上所述,法制建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推动法制社会就必须要加强社会的守法道德意识,要加强法治意识的训练、明确政府的权利,同时扩大违法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与公平性,才能扩大守法道德的作用力,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刘杨.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J].法学研究,2010,02(02):3-22.

[2]徐钝.论司法能动的道德风险——道德权利语境下的比较性诠释[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06(02):24-31.

[3]王震,孙健敏,张瑞娟.管理者核心自我评价对下属组织公民行为的影响:道德式领导和集体主义导向的作用[J].心理学报,2012,03(09):1231-1243.

作者简介:

11.廉洁守法承诺书 篇十一

一、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不以权谋私。

二、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履行“一岗双责”,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管好自己,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以反腐倡廉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不授 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做假账或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

四、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连队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通过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不搞“一言堂”。

五、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做到依法行政,“阳光”运行。

六、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树立公仆意识、廉政意识、守法意识,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精神境界。

我将自觉履行承诺,真诚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承诺人:

12.守法上岗责任承诺书 篇十二

为了进一步规范酒店员工的行为,促进酒店经济繁荣发展,营造一个健康文明的酒店形象,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酒店的有关规定,特向酒店签订岗位责任承诺书。具体内容如下:

1. 尊规守法,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酒店的有关规定。

2. 提倡文明,承担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坚决不从事

违法活动,不为违法人员提供条件和方便。不为毒品活动提供便利,不参与毒品买卖活动,不吸毒。

3. 诚实守信,保持公平有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

配合酒店的管理工作,不隐瞒实情,不包庇违法行为。不赌博,不窃取,不偷盗他人财物,顾客至上。

4. 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规范,引导顾客文明娱乐。不

贪小便宜,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要,不是自己的东西不拿。遇事不与他人争吵,不打架斗殴,不顶撞上司。

5. 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自防自控,预防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的发生。遇到紧急情况,积极主动的引导客人安全撤离。当酒店,顾客和自己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顾客和酒店的利益在前,个人利益在后。

6. 积极参加酒店举行的各项活动。做到不焦不躁,不耍小性子,遇事要积极主动向上级反映。

7. 自觉接受上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如有违反承诺责任,自

愿接受处罚,尊敬上级和同事。

8. 严格遵守酒店上下班考勤制度。

9.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工作人员和酒店各一份。

承诺人:部门:

富榕酒店

13.行政机关更须“统计守法” 篇十三

行政机关也会面临统计执法检查

2012年,笔者作为一名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曾到某镇政府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统计人员长期轻视统计工作,对统计范围、口径概念模糊。同时,没有建立基本的统计台账,统计原始资料管理混乱。

检查结果表明:该镇政府2011年《服务业财务状况》(F103-2表)中“收入合计”、“支出合计”等多个指标的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出现数据差错的原因是,该镇政府统计人员日常负责各类账目的登记,并不掌握决算数据。本应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从年底的《收入支出决算表》中提取数据填报,但是该统计人员没有从相关人员那里查找决算表,而是根据收入、支出明细账填报数据。

面对这样的数据差错,该镇政府统计人员解释说:“怎么政府机关还要接受统计检查啊?不是说行政机关不会被检查吗?我要是知道机关也被检查,就认真核对数据来源,不糊弄填报了!”殊不知,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一样都是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同时,对于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机关统计违法的主要表现

近几年,自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实施以来,统计工作环境持续改善,依法统计工作步入了新阶段。现阶段,行政机关的领导极少出现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但是仍然存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以至于统计数据严重失真,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对于发生的上述问题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另外,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已经知道或经有关部门依法核实指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严重脱离实际,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以纠正,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以致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行为,根据《处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

行政机关应成为统计守法的模范

上述案例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笔者认为,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时,也要注意法制宣传,更要敢于碰硬,使政府行政机关成为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先锋。

首先,要通过深入扎实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真正使领导干部了解《统计法》,提高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能力。同时,进一步增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其次,通过年定报布置、执法及督导检查等形式对依法纳统的行政机关进行培训,确保统计人员学习和领会统计报表制度以及相关统计知识。最后,要加大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力度。敢于通过执法检查监督,坚决查处、严厉惩治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那些不重视统计工作的单位,要使之认识到轻视统计工作导致的危害和后果,坚决维护《统计法》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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