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税务的自查报告

2024-06-24

国税税务的自查报告(精选5篇)

1.国税税务的自查报告 篇一

国税局税务工作实习报告范文

本文是一篇国税局税务工作实习报告范文,文章从实习目的、实习时间、实习地点等七方面内容的的阐述,向大家展示了实习生对税务工作的总结及报告。接下来一起看看全文吧!

实习已经结束一个月了,但那段时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仍留在我的心底。从小学到大学,我们在学校学习了十几年,这是我第一次走出校园,走进社会,从事我人生的第一份工作。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月时间,也没有做很多具体的的事情,但我认识到了很多自己的不足,也学到了很多东西。这次实习对于我有很重大的意义。

一、实习目的

教学实习是在学生已学习完大部分专业课程后进行的,是实现会计专业培养目标方面的基本环节。通过教学实习,可以使学生接触会计、财务、税务等实际业务,加深对专业的了解,拓宽知识面,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之目的。通过实习使学生发现差距,激发自主学习专业知识的迫切要求,增强学习积极性,进一步理解和巩固学过的理论知识,并能运用理论知识正确分析实际问题;并加强团队观念、实践观念,纪律观念,为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和进一步的学习奠定基础。

而在国税局的实习有利于我们认识到税收的重要性,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作为一名会计系的学生,我们未来在企业的工作和纳税息息

2.国税税务的自查报告 篇二

关键词:融资性售后回租,会计处理,纳税调整

融资租赁, 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 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 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改革开放以来, 融资租赁企业在我国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具有国家承认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超过了150家。2009年1月1日, 我国增值税由原来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这对融资租赁企业造成了一定影响。为此, 201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0年第13号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简称“第13号公告”) , 该公告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性质, 规范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的涉税处理。

一、第13号公告的基本内容

1. 界定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性质。

第13号公告明确指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融资租赁中,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出租人并没有承担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 而是由承租人承担。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 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并未完全转移, 承租方仍然承担了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实质上也是融资租赁业务。

2. 明确了承租方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第13号公告强调,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 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 由于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并未完全转移, 因此出售和售后租回在税务处理上仍然视为同一项交易, 不区分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仅是相对于承租方而言, 对于出租方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仍然需要按照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3. 阐明了承租人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方法。

对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 不确认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 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4. 强调了政策的效力。

第13号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该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二、第13号公告对涉及融资租赁业务企业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 我国增值税由原来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企业新购入的设备可直接抵扣增值税, 这项措施减轻了绝大多数企业的纳税负担。但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是一个例外, 主要原因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融资租赁行为是否“视同销售”并未明确, 所以企业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的机器设备中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使得企业成本上升, 造成许多企业暂缓或取消同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

例如, A公司想购买一台价值1 000万元的机器, 如果直接从设备制造商处购买, 可以抵扣增值税170万元 (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7%) 。如果A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从融资租赁公司购买,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从事金融行业主要缴纳营业税, 不能向承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A公司无法抵扣170万元的增值税。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 不少企业不再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设备, 即使一些资金紧张的企业在更新设备方面也选择了暂时“按兵不动”, 这严重影响到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13号公告的及时出台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根据第13号公告, 如果A公司选择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设备, A公司先购进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0万元的增值税, 然后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 由于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并未完全转移, 因此出售和售后租回在税务处理上仍然视为同一项交易, 不区分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即A公司不缴纳增值税, 只需每年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租金即可。可见, 第13号公告解决了承租方通过原有融资租赁方式购进设备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问题, 不但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 也可以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 有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1. 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 卖主 (承租人) 售出资产的价格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利润在会计上未实现, 卖主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予以递延, 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 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承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 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 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和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 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下面举例说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例:2009年12月20日, 华兴公司购进一条数控系统生产线,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生产线不含税价为2 600 000元, 增值税442 000元。2009年12月31日, 华兴公司将该生产线以3 200 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新星公司, 该生产线的公允价值为3 200 000元, 租赁期为3年, 合同规定每年末支付租金1 200 000元, 期满生产线归华兴公司所有, 租赁内含利率为8%。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 税法规定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为3年。假定会计与税法均预计无残值, 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分析:

(1) 2009年12月20日取得设备时:借:固定资产2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442 000;贷:银行存款3 042 000。

(2) 2009年12月31日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借:固定资产清理2 600 000;贷:固定资产2 600 000。

(3) 2009年12月31日向新星公司出售生产线:借:银行存款3 200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2 600 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融资租赁) 600 000。

(4) 2010年每月确认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分摊表如表1所示。2010年每月确认的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200 000÷12=16 667 (元)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融资租赁) 16 667;贷:制造费用———折旧费16 667。

2011年、2012年每月确认的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与2010年相同。

单位:元

(5)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每期租金的年金现值之和=1 200 000× (P/A, 3, 8%) =3 092 520 (元) ,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3 092 520元) 大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 满足融资租赁的第四条判断标准“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大于等于90%) ;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 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大于等于90%) ”。因此, 华兴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3 092 520元) 小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3 200 000元) , 根据孰低原则, 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其折现值3 092 520元。

2010年1月1日, 租入数控系统生产线: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如表2所示。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3 600 000-3 092 520=507 480 (元)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3 092 520, 未确认融资费用507 480;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3 600 000。

单位:元

(6) 2010年12月31日支付第一期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 200 000;贷:银行存款1 200 000。2011年、2012年支付租金的会计处理与2010年相同。

(7) 2010年1~12月, 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20 616.80 (247 401.60÷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0 616.80。2011年、2012年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同2010年。

(8) 2010年1~12月, 每月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如表3所示。借:制造费用———折旧费85 894.74 (1 030 736.92÷12) ;贷:累计折旧85 894.74。2011年、2012年每月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同2010年。

(9) 租赁期届满, 2012年12月31日, 将该生产线退还华兴公司:借:累计折旧3 092 520;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3 092 520。

2. 承租方的纳税调整。

(1) 折旧费用的纳税调整。第13号公告规定, 对融资租赁资产, 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 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可见, 税法并未要求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而是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 以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这比会计准则的规定更直观、简单。

上例中, 会计上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3 092 520元确认, 但是税法上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出售前原账面价值2 600 000元确认, 由此造成会计和税法2010年到2012年每年计提的折旧不同。2010年到2012年会计计提折旧金额分别是830 736.92元 (1 030 736.92-200 000) 、830 736.92元 (1 030 736.92-200 000) 、831 046.16元 (1 031 046.16-200 000) , 2010年到2012年税法允许计提的折旧金额分别是866 666.67元 (2 600 000÷3) 、866 666.67元、866 666.66元。因此, 2010年到2012年应当分别在会计利润基础上作纳税调减35 929.75元、35 929.75元、35 620.5元。

(2) 融资利息的纳税调整。第13号公告规定, 租赁期间, 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 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可以看出, 在售后回租业务中, 第13号公告允许承租人将支付的高于售价的部分相当于承租人融资所负担的融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一次扣除, 而会计上需要以实际利率法计算融资利息并在租赁期分期摊销。因此, 第13号公告规定的处理方法比会计准则的简单, 但是造成税法和会计的差异。

上例中, 按照第13号公告在2010年确认税法上的融资利息的金额为400 000元 (1 200 000×3-3 200 000) , 税法上允许作为财务费用一次扣除, 2011年和2012年不再扣除。按照会计准则2010年到2012年以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财务费用分别为247 401.60元、171 193.73元、88 884.67元 (见表2) 。因此, 2010年应当在会计利润基础上纳税调减152 598.4元, 2011年和2012年应当在会计利润基础上分别纳税调增171 193.73元、88 884.67元。

综上所述, 第13号公告很好地解决了按原有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货物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减轻了企业的税负, 促进了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 同时按照笔者所述的方法, 企业可以顺利完成相关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工作。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2010-09-08

3.国税企业自查报告 篇三

国税企业自查报告1

苍溪县国税局:

根据贵局纳税专项评估工作安排意见,在贵局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公司于20xx年6月-7月对本企业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期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 企业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xx

税务登记号:xx

法人代表:吴忠民

我公司20xx年3月成立,20xx年7月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经营地址:广元市天然气工业园区,主营石油钻井泥浆材料的生产、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法人代表:吴忠民,在册职工30人。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13704256元,20xx亏损1584030元。

二、自查情况调整:

20xx年我公司企业所得税会算核实的应税额为-1584030

元,经自查存在如下问题,应作调整:

1、20xx年有增值税收入663000元未作所得税申报,应作申报调整;

2、20xx已计提未付员工工资530400元,应作申报调整;

3、与关联企业业务,收入调增851904元

20xx我公司销售给宣汉县龙泽化建有限公司产品共计26622吨,平均单价调增32元/吨,增加收入26622吨×32元/吨=851904元。

综上所述,20xx年我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额调整为:

663000元+530400元+851904元-1584030元=461274元 按25%补缴企业所得税:

461274元×25=115318.5元

xx

20xx年7月22日

国税企业自查报告2

我公司根据贵局要求,对XXX年XX月XX日(注册日)到20xx年XX月XX日止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检查期间: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XXXX企业,我公司注册成立于XXXX年XX月XX日,注册资本:XXXX万元,企业负责人:XXX。企业现在正常经营。

二、企业经营情况:

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情况。

三、税费缴纳情况

我公司自XXXX年至XXXX年XX月XX日纳税情况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

应交数、已交数。

(二)、代扣代缴税款

1、建安税:

应交数、已交数。

2、个人所得税:

应交数、已交数。

(三)、营业税及附加(流转税)

截止XXXX年XX月XX日营业税及附加缴纳情况:

营业税:元

增值税:元

城建税:元

教育费附加: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元

水利基金:元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应交数、已交数。

(五)、印花税:

1、合同印花税:应交数、已交数。

2、注册资金印花税:应交数、已交数。

(六)企业所得税:

应交数、已交数。

(七)契税:

应交数、已交数。

附注:上述数据由于是取自财务账簿,手工加计,可能稍有出入。

国税企业自查报告3

根据《xx稽查局关于对xx年重点税源企业分支机构开展税收自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公司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总会计师、财务部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按要求于xx年xx月xx日对20xx年至20xx年xx个各项税费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了全面、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概况

我公司于xxx年x月xx日成立,经营范围:xxxxxxxxxx。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

公司现有员工xxx人,其中总经理x人,常务副总经理x人,总会计师x人,财务部长x人。管理体制健全规范,财务核算规范。使用公司统一的财务软件—用友NC(版本),会计政策的选择(企业会计准则)

二、20xx年实际纳税情况

1、全年实现营业税及附加xxxx万元,其中:(1)营业税xxxx万元(服务业营业税xxxx万元、装卸搬运营业税xxxx万元);(2)城建税xxxx万元;(3)教育费附加xxxx万元;(4)地方教育费附加xxx万元。

2、全年实现其他税金xxxx万元,其中:(1)印花税xxxx万元;(2)房产税xxxx万元;(3)土地使用税xxxx万元;(4)车船使用税xxxx万元;(5)企业所得税xxx万元;(6)个人所得税xxxx万元。全年实现税费xxx万元。

三、20xx年实际纳税情况

1、全年实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xxx万元,其中:(1)增值税xxx万元(装卸搬运增值税);(2)营业税xxx万元(服务业营业税、装卸搬运营业税);(3)城建税xxx万元;(4)教育费附加xxx万元;(5)地方教育费附加xxx万元。

2、全年实现其他税金xxx万元,其中:(1)印花税xxx万元;(2)房产税xxx万元;(3)土地使用税xxx万元;(4)车船使用税xxx万元;(5)企业所得税xxx万元;(6)个人所得税万元。

3、20xx年x月xxxx市地方税务局对本单位20xx进行了稽查和纳税评估,补交了税款万元,明细如下:(1)印花税万元;(2)营业税万元;(3)城建税万元;(4)教育费附加万元;(5)地方教育费附加万元;(6)价调金万元。(7)个人所得税万元。全年实现税费万元。

四、营改增情况

公司为“营改增”户,于20xx年x月xx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20xx年x月x日起,将装卸搬运收入由“营业税”核算改为“增值税”核算。改为增值税的经营项目是:《装卸搬运》,该行业明细代码为xxxx,征收品目代码为xxxx、增值税适应税率为x%。

其中: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核算增值税的应税收入:装卸搬运收入万元,销项税万元,进项税万元,进项税转出万元,应(已)交增值税万元,期末留底税万元。(见附表一)

五、自查出的问题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对税务政策了解的不够透彻,20xx年多缴企业所得税万元。

由于我们严格执行税法规定,当地税务经常检查,我们本身业务水平有限,对税务等方面的政策理解不透彻,有些问题还没有自查出来。

国税企业自查报告4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纳税人名称:**市*****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经济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万元,经营地址:***市***镇**路**幢**号,主营:销售:钢材、金属材料、文化用品等,在册职工**人。我企业是独立核算,实行查帐征收的私营企业。

我公司于20xx年12月20日起对我公司20xx年1月—20xx年11月的帐务进行了自查,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一、20xx实现营业收入3,575,297.13元,销售成本3,214,299.11元,税金及附 加13,530.89元,期间费用403,062.81元,财务报表利润2,674.74元,企业实际支付 职工工资265,800.00元。20xx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243.68元。

1、全年应纳增值税135,322.17元。

2、应纳营业税4,410.00元,当年已缴4,410.00元,已结清。

3、应缴城市建设维护税139,732.17×7%=6,986.60元,当年已缴6,986.60元,已结清。

4、应缴教育费附加139,732.17×3%=4,191.96元,当年已缴4,191.9元,已结清。

5、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39,732.17×2%= 2,793.33元,当年已缴 2,793.33元,已结清。

6、应缴印花税(276,4467×80%+3575,297.13×40%)×0.03%+帐本4×5=1,112.50元, 当年已缴977.44元,次年1月补缴212.30元,多缴印花税77.24元。

7、20xx年企业实际支付工资265,800.00元,应缴工会经费265,800.00×2%×40%=2,126.40元,当年已缴1,050.00元,未缴应补缴1,076.40元。

8、应缴残保基金265,800×1.5%=3987.00元,已缴残保基金4,693.50元。当年多缴残保基金706.00元。

9、应缴企业所得税,本年缴纳20xx年前所得税3,858.99元,预交20xx年三季度 所得税122.16元。

二、20xx营业收入1,766,135.98元,销售成本1,437,752.14元,税金及附加 2,902.60元,期间费用391,464.07元,报表利润55.17元,企业实际支付职工工资 263,000.00元。

1、全年应纳增值税27,026.05元。

2、应纳营业税3,808.00元,当年已缴3,808.00元,已结清。

3、应缴城市建设维护税30,834.05×5%=1,541.70元,当年已缴1,505.47元, 次年1月 补缴36.33元,已结清。

4、应缴教育费附加30,834.05×3%=925.02元,当年已缴903.22元, 次年1月补缴21.80元,已清。

5、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0,834.05×2%=616.68元,当年已缴602.14元, 次年1月补缴14.53元,已结清。

6、应缴印花税(,1627,660×80%+2,061,379×40%)×0.03%+帐本4×5=658.00元,已缴印花税662.65元,多缴纳4.65元。

7、20xx年企业实际支付工资263,000.00元,应缴工会经费42,000×2%×40%=2,104.00元,已缴工会经费2,880.00元,多缴应补缴补交20xx年776.00元,20xx年未缴应补缴300.40元。

8、应缴残保基金263,000.00×1.6%=4,208.00元,已缴残保基金2,160.00元。未缴应补缴20xx.00元。20xx年多缴纳706.00元。实际20xx年未缴应补缴1342.00元。

9、应缴企业所得税,本年缴纳20xx年企业所得税1,060.92元。

三、20xx年11月底营业收入1,766,135.98元,销售成本1,437,752.14元,税金及附加2,902.60元,期间费用391,464.07元,报表利润55.17元,企业实际支付职工工资263000.00元。

1、全年应纳增值税5,713.14元。

2、应纳营业税3,251.00元,当年已缴3,251.00元,已结清。

3、应缴城市建设维护税8,964.14×5%=448.21元,当年已缴456.71元。

4、应缴教育费附加8,964.14×3%=268.92元,当年已缴274.02元。

5、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8,964.14×2%=179.28元,当年已缴182.68元。

6、应缴印花税(913,724×80%+583,533×40%)×0.03%+帐本4×5=309.32元,已缴印花税221.40元,应补缴87.92元。

7、20xx年企业实际支付工资78,100.00元,应缴工会经费78,100.00×2%×40%=624.80元,已缴工会经费1,100.00元。

8、应缴残保基金78,100.00×1.6%=1249.60元,已缴残保基金800.00元。未缴应补缴449.60元。

9、应缴企业所得税,本年缴纳20xx年企业所得税991.29元,预交三个季度所得税 982.87元。

四、自查后发现问题:

(一)、20xx实际支付工资265,800.00元,应缴工会经费265,800.00×2%×40%=2,126.40元,当年已缴1,050.00元,未缴应补缴1,076.40元。20xx年企业实际支付工资263,000.00元,应缴工会经费42,000×2%×40%=2,104.00元,已缴工会经费2,880.00元,多缴应补缴补交20xx年776.00元,20xx还有300.40元未缴。20xx年企业实际支付工资78,100.00元,应缴工会经费78,100.00×2%×40%=624.80元,已缴工会经费1,100.00元,多缴纳475.20元。三年多缴工会经费174.80元

(1,076.40-776.00-475.20)元。

(二)、20xx年应缴残保基金应缴残保基金265,800×1.5%=3987.00元,已缴残保基金4,693.50元。当年多缴残保基金706.00元。20xx年应缴残保基金263,000.00×

1.6%=4,208.00元,已缴残保基金2,160.00元。未缴应补缴20xx.00元。20xx年多缴纳706.00元。实际20xx年未缴应补缴1342.00元。20xx年应缴残保基金781000.00×

1.6%=1,249.60元,已缴残保基金800.00元。未缴应补缴449.60元。三年应补缴工会经费(-706.00+20xx.00+449.60)=1,791.60元未缴。

(三)、20xx年应缴印花税(276,4467×80%+3575,297.13×40%)×0.03%+帐本4×5=1,112.50元,当年已缴977.44元,次年1月补缴212.30元,多缴印花税77.24元,20xx年应缴印花税(,1627,660×80%+2,061,379×40%)×0.03%+帐本4×5=658.00元,已缴印花税662.65元,多缴纳4.65元。20xx年应缴印花税(913,724×80%+583,533×40%)×0.03%+帐本4×5=309.32元,已缴印花税221.40元,应补缴87.92元。三年应补缴印花税(-77.24-4.65+87.92=6.03元)。

五、我公司于20xx前将此税款及时进行申报,并补缴税款。

**市*****有限公司

二〇一*年**月**日

国税企业自查报告5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人。法人代表:在册职工工资总额。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20xx经营性亏损元。

二、流转税(地税):

三、地方各税部分:

3、房产税:我公司-度应税房产原值1000万元,应纳房产税8、4万元,已缴纳。

4、车船税:我公司拥有乘用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商用车辆,其中客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货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20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2、我公司20xx-20xx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发票使用情况:

20xx-20xx我公司开具了**发票,多少张,金额多少,已全部记帐作收入。

国税企业自查报告6

我公司于20xx年1月1日对公司20xx年12月31日的账务进行了自查

,现将清查的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丹东市振兴区先锋电力电器设备制造厂

纳税人识别号:xx

经济类型:个人独资

注册资金:5万元

法人代表:王昱

征收方式:查实征收

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

检查时限: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个人独资厂,经营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地质路3号主营: 电力设备、仪器仪表、电器设备等 负责人:王昱。在册职工:5人。工资总额:20万

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2222773.42元20xx年经营性亏损 32594.07元。

二、流转税

1、增值税:20xx我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222773.42

元,上缴增值税7332.01元,20xx税负低,虽然没有达到同行业的平均税负,因为企业建立之初,购入了了30万元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具增值税票用于抵扣,故进项税额多余销项税额。通过对本公司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的账务进行自查,没有发现低开发票或者延期开发票的情况,也没有故意逃税、漏税或者偷税的情况。

2、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公司20xx年上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513.2元。3、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xx年上缴教育费附加219.96元4、地方教育费附加:我公司20xx年上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73.32元。

三、发票使用情况:

20xx我公司按发票的领购、保管、填开、取得等方面认真仔细的进行了20xx的发票使用情况自查,没有发现低于成本价开发票的情况,也没有延期开发票的情况,也没有白条、收据、不符合规定的。

四,我公司会计核算健全,设立总账,明细账。设立银行,现金账,对资金流向逐笔记账,对于购、销环节,按实际收,付记账,实际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于原材料的购、领.存都设立原材料明细账和产成品明细账进行核算。

以上为我公司财务自查的情况,不足之处敬请纠正。

丹东市振兴区先锋电力电器设备厂

4.国税税务的自查报告 篇四

按照唐山市国税第X稽查局税务稽查自查通知要求,我公司于2012 年6 月对本公司200X 年6月—2011年12 月期间的账务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的涉税情况汇报如下,由于时间仓促,汇报的内容难免有些问题或有所遗漏,如有不妥,请理解和指正,谢谢!

纳税人名称:XXXX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130216674XXXX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XX

检查时限:200X年6月-2011年12月

一、公司基本情况

XXXX有限公司是由唐山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合营公司,于200X年6月26日批准设立,注册资本2X亿元。公司在唐山XX工业区建设四条年产60万吨矿渣粉生产线项目,总投资4X亿元。2010年8月1日一期两条年产60万吨的矿渣粉生产线正式投产,2011年8月1日,二期两条年产60万吨矿渣粉生产线正式投产。公司系国有企业。经营地址:XXXX工业区。经营范围:矿渣微粉及附产品生产、销售。法人代表:王XX。

二、各项税情况

1、企业所得税

(1)2010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2340273.41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34439.24元,实际已缴纳1234439.24元。

(2)2011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2348204.97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340316.96元,实际已缴纳12340316.96元。

2、增值税

(1)2009年度年末留抵税额为1234037.96元。

(2)2010年度年末留抵税额为12341802.16元。

(3)2011年度年末留抵税额为1234170元。

我公司截止201X年4月份(差额抵扣法)进项税额抵扣完毕,并于当月实现增值税额123419.17元。

XXXX有限公司

5.国税干部廉洁自律自查报告 篇五

廉洁自律自查报告

本人今年7月被国税系统录用并被分到*县国税局工作。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通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县局举行的廉政教育学习,对党章、廉政制度、《公务员法》有了更系统全面的认识,对新时期党员、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结合工作与生活实际,意识到作为工作在税收一线的工作者,我们的作风就代表着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的作风,面对各种诱惑,我们都必须坚决予以抵制,反腐倡廉,绝不能为任何私利而丧失自己的人格。通过与全局同事一起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本人在廉政建设、工作作风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参加工作的这几个月中,本人严格按县局制定的计划,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及税收工作的实质,认真学习公务员法、廉洁自律准则、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纪律处分条例、税务干部十五不准等法律法规,并使之成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标尺和行为规范,不断地加强思想锻炼,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理论素质;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五要十不准”和税务人员廉洁自律“十五条”以及县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端正行业风气,并充分认识到行政“不作为”也是一种变向的腐败,会造成极坏的影响和不良后果。通过自查,本人从未出现吃、拿、卡、要、报、占等为税不廉、以税谋私及收人情税、关系税、面子税的行为,没有借、占纳税人钱、物的问题,亦未发生借故难为纳税人对该办理的业务不办等不作为行为。日常生活中,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不攀比,不奢侈,坚决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行为,时刻比照党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决心做一名合格的税务工作人员、一名合格的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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