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

2024-09-25

申请劳动仲裁(精选8篇)

1.申请劳动仲裁 篇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只能对下列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履行、变更、解释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5) 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阅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2.申请劳动仲裁 篇二

2010年1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该部法律规定, 六种情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免费调解和仲裁。这六种情形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3.申请劳动仲裁 篇三

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裁决仲裁协议的效力;二是撤销仲裁裁决;三是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定不予执行。 本文仅对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一、申请撤销仲裁案件审理的原则

(一)被动审查原则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除非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仲裁法第58条、70条和第71条,均使用了“申请人申请”或“被申请人提出”等字样,同时仲裁法第58条在作出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分别在同一条中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审查事项法定原则

人民法院只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定事项之外的事由不予审查。仲裁法第58条,对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只采用了列举式的立法方式,没有规定其他应当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形。这一立法模式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的有限性原则,也就审查事项法定原则。

(三)审查申请人举证原则

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采用严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合议制原则

仲裁法第58条第2款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或“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五)一审终局原则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并未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一审终局制,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确立了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的一审终局制。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条件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和相关证据,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裁决。

一是没有仲裁协议。二是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我国仲裁机构裁决事项超越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部分。三是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里的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有失公正的证据,其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纷争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六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七是对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裁定予以撤销。上述7种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前6种易于理解和适用,但对于第七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同阶层、处于不同社会背景以及具有不同价值观与世界观的人,理解往往不同,这导致该条款的适用具有较大的弹性。这实质上就赋予了法官在处理此类具体案件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结合我国国体、政体、党的政策以及文化传统等具体国情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判断,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衡量标准。具体处理上,应注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笔者认为,仲裁程序首先应当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在仲裁当事人参与仲裁方面上也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 仲裁庭组成不合法

在仲裁过程中,对仲裁员的选择权是当事人的最重要的程序权利之一,如仲裁委员会不能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必将使相关公众对仲裁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对于未按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或独任仲裁作出的裁决,依法属于应当撤销的仲裁裁决。

(二) 未依法送达仲裁文件

送达是仲裁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程序,仲裁机关合法有效送达仲裁文书,是对当事人仲裁权利的基本保障。对于当事人而言,仲裁机关对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的有效送达,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行使仲裁中的权利,如选择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等,亦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及时收集证据、充分行使答辩权等。依法送达的意义不仅在于使当事人及时了解仲裁活动的进程,更重要的是能够引起法定期间的起算或使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邮寄送达是仲裁实践中常用的送达方式,邮寄回执是证明送达情况的唯一方式,但实践中仲裁庭填写邮寄相关信息时过于简单,在文书形式一样的情况下,仅写邮寄材料的简称,从回执联难以确定送达材料的具体内容。比如同为通知,但开庭通知与缴纳鉴定费用通知内容大不一样,仅注明“通知”,不能证明送达的是哪一类通知。另外还有一种情况,邮寄送达未要求邮件签收人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或写清自己身份,导致回执联不能证明相关材料是否确已送达当事人。缺席仲裁事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务必慎重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进行送达应严格做到合法有效送达。

(三) 漏列应当参加仲裁的当事人

虽然仲裁法没有对可否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这一行为予以规定,且该法也未规定仲裁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追加当事人的规定。仲裁案件当事人系自愿签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管辖如仲裁庭未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未将仲裁协议的其他当事人列为仲裁程序当事人,此时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必然会受到侵害,例如:在合伙纠纷中,合伙财产属于是共同共有,仅仅就部分合伙人之间的合伙争议进行仲裁裁决,未将其他合伙人列为仲裁当事人,明显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权益。漏列必须参加仲裁当事人当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4.申请劳动仲裁 篇四

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邮编)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地址、电话、邮编)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有多个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自行增列)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600元(2400元/月×4个月)。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X年X月至X年X月的社会保险。

3、………………………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等情况): 本人X年X月进入单位,从事…工作,月工资…元,现因………原因申请仲裁。…………………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 件;

2.物证 件; 3.书证 件。

注意事项: 1.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或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张续加中页; 4.申请书副本分数,应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等情况):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 件;

2.物证 件; 3.书证 件。

注意事项: 1.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5.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xx市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6.怎样申请劳动仲裁 篇六

怎样申请劳动仲裁

需要准备的材料及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受理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2

怎样申请劳动仲裁

六、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七、仲裁纪律。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人员、旁听人员应遵守下列仲裁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3)不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4)关闭随身携带的寻呼机和手机等通信工具;

(5)不得吸烟。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裁决书调解书的效力

1、裁决书

普通裁决: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终局裁决: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3、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九、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劳动仲裁院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十、劳动案件,可以自己处理、也可以委托给朋友、亲戚等代为处理,也可以请律师代理!一般案件,咨询专业人士后,自己处理就可以,不需要请律师!

注意事项:

1、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仲裁时效由60天变更为一年,并且劳动仲裁不收费!

7.浅析劳动仲裁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篇七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进行公断与裁决,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 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 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从实体上讲, 能引起劳动争议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或变更;从程序上讲, 既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也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丧失了仲裁的保护, 往往也可能丧失诉讼的保护。仲裁中的时效制度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关系甚大, 涉及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权, 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探讨, 以便为立法完善奠定基础。

二现行劳动仲裁存在的问题

1. 劳动仲裁的法律属性问题

就其法律属性而言, 劳动仲裁是一种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的行为。行政性主要表现为: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机构组成中居首席地位, 仲裁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 仲裁行为中含有行政仲裁的某些因素。准司法性则主要表现为: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活动原则和方式具有与司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共同或类似的特点。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时, 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不应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然而, 在现行体制中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过于浓厚, 导致在仲裁活动过程中极易受到行政干预, 使劳动争议仲裁成为了一种略带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投资环境、政府税收等因素的考虑, 在劳资纠纷中往往偏袒资方, 忽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使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落空, 严重影响了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 劳动争议仲裁委成员的素质问题

劳动仲裁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整体素质不高也是一大问题。相比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必须从从事律师、审判、仲裁工作8年以上, 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人员中选拔”的要求, 劳动仲裁人员的资格要求要低得多。它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能力;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关的 (劳动、人事、工会法律等) 工作5年以上并经专业培训,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这导致劳动仲裁人员整体的法律素养比较低, 难以胜任司法性程度很高的仲裁工作。目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多数是通晓劳动知识的专业人员, 但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较欠缺。

3. 仲裁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的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最长时效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目前在实践中, 已被当做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来使用。但与一般的诉讼时效不同的是,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中止、中断和最长时效保护的机制, 又不能适用一般民事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最长时效保护的规定, 与民事法律制度极不协调。同时使大量劳动者在不断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反复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轻信用人单位承诺、搪塞的过程中错过仲裁时效, 使之不能进入法律途径解决, 极易激化劳资纠纷, 不利于预防和减少群体性劳资纠纷, 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4. 缺失仲裁监督的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监督并无明确规定, 长期处于若有若无的自我监督状态。《劳动法》劳动争议一章未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监督的条款, 在监督检查一章只规定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并未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未对此做出任何监督。所谓“自我监督”即每个仲裁委员会各自内部监督, 上下级间并无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其监督的作用很有限, 这完全要依靠仲裁员自身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职业道德, 这种依靠是危险的, 因为它缺乏体制外的一种有效制约, 没有受到制约的权力必然会侵犯到劳动者的权利, 并且真正的自我监督是不可能实现的, 没有统一的监督机构, 会影响劳动仲裁的公平、公正, 动摇劳动仲裁的威信。真正行之有效的监督应该是外力的作用, 这种外力不是来自于上下级之间, 而是来自于不同的主体之间。

三完善劳动仲裁时效制度的建议

1. 进一步强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准司法性

准司法性质的强化有助于弱化行政机关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中的绝对控制地位。作为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 劳动争议仲裁应高度重视自身机构独立性的完善。把劳动仲裁机构设置成严格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依法律授权“独立行使仲裁权”的机构, 配合建立完善独立的、非官方的工会组织和建立我国的用人单位协会等组织。只有如此, 才能使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真正实现“三方”原则, 保证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立性。而惟有在保证仲裁机构独立性的前提下, 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地解决劳动争议的最终目的。

2. 提高劳动争议仲裁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提高仲裁人员素质, 应首先从立法入手, 充分利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三方机制”, 从组织、人事、权限等各个方面综合落实劳动仲裁成员的素质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用人单位团体选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和仲裁员, 都应当纳入各自的正式编制。无论哪一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选派的代表, 都应当遵循统一的资格标准, 选派的仲裁员或陪审员, 应当具备法定任职条件并取得法定任职资格, 以确保其素质。

3. 增加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从民法原理来分析, 关系劳动是平等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劳动争议也是一种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纠纷, 究其实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仲裁委员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劳动争议案件是民事案件的一种应是不争的事实。引入劳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和权利最长保护时效制度, 能够有效遏制用人单位通过拖延时间达到逃避法定义务的企图, 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减少群体劳资纠纷的发生, 维护社会稳定。

4. 加强仲裁监督

加强监督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 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这需要仲裁员的行为完全透明化, 争议主体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实现监督的效果。除此之外, 监察部门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2) 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可制定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监督办法, 规定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下级机构在办案过程中负有监督职责。主要监督事项为: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确有错误而仲裁机构未在法定期内受理申诉、处理案件的。

(3) 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仲裁旁听、公开审理等形式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还可开设劳动仲裁举报网站或热线倾听群众的意见, 加大劳动争议处理的透明度。对某些重大劳动争议案件, 新闻媒体也有举足轻重的监督作用。

(4)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和责任的类型。只有监督而没有责任制度与其结合, 监督必然是没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 将影响监督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1]李双元、温世扬.比较民法学[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8

[2]刘晓霞、何平.浅谈诉讼时效适用的误区[J].人民司法, 2007 (6)

[3]周迅梅.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J/OL].荆楚网 (新闻湖北) , 2003.12.11

[4]陈建民、游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法律思考[EB/OL].中国劳动网, 2007.4.5

8.申请劳动仲裁 篇八

男女情感不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再正常不过,可向法院起诉解除夫妻之间“劳动关系”的事情却闻所未闻,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同居男友忙生意无暇领“证” 女儿出生索名份仍难如愿

2008年春节后,因为业务关系,来自湖北枣阳的打工妹吕静与生意刚起步的汪宁军认识了。汪宁军重庆人,时年28岁,来广东闯荡了几年,积累了一些经验后,开办了一家五金配件厂,吕静是另一家工厂的报关员,学电子商务的她既漂亮又能干,汪宁军经常找借口请她吃饭,想把吕静挖过来助自己一臂之力。

汪宁军人长得帅气,生意上又很用心。吕静觉得这个男人有潜力,就辞了原来的工作,一心一意帮汪宁军打理业务。朝夕相处中,汪宁军和吕静彼此产生了好感,很快住在了一起。两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起使,生意做得红红火火。

在厂里,工人们都称吕静“老板娘”,让她心里很受用。有一次,吕静和昔日一起打工的好姐妹董倩逛街时,董倩提醒她,你表面上是老板娘,可你和汪宁军并没领结婚证,在法律意义上,汪宁军挣得再多,和你也没有半毛钱关系,你还是催他尽快把结婚证领了,这样,他所有的收入都有你的一半了。

一语点醒梦中人。吕静想,汪宁军的生意再红火,如果不是夫妻的话,在法律上和自己关系也不大。只有领了结婚证,才能给自己带来一份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有了这样的想法,吕静此后经常催促汪宁军把结婚证领了,给她一个明确的身份。汪宁军满口答应,却总是抽不出时间。因为按东莞当地的规定,双方户口不在本地,登记结婚需回原籍办理。汪宁军家在重庆,回去一趟至少要两三天,而他的五金配件厂每年只有六天假期,而且只在春节期间放假,这个时候,民政局也在休假之中。

看到汪宁军抽不出时间和自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吕静颇觉无奈。有时,她在网上经常看到没办理结婚手续给女方带来的诸多麻烦,心里更是不安。然而,她催得次数多了,汪宁军有些不耐烦,他对吕静说:“结婚证不过是一张纸,根本说明不了什么,咱们身边很多对夫妻还不是没领证就生活在一起!”

汪宁军越是这样说,吕静心里越是没底,她觉得结婚证不但能证明两个人在法律意义上的关系,还代表着一份爱和责任感。正当她为此纠结时,却发现自己怀孕了,对于要不要这个孩子,吕静曾做过多次思想斗争。

知道吕静怀孕后,汪宁军非常开心,对她呵护备至,什么都不让她做,一有空还下厨给她做好吃的。享受着汪宁军无微不至的照料,吕静想,等孩子生下来,我们更有了夫妻之实,等到回重庆看望公婆时,就催他把结婚证办了。

2010年9月,吕静在医院顺利产下了女儿,本以为生了孩子后,汪宁军会更心疼她,没想到的是,刚生下女儿的第三天,吕静就和汪宁军爆发了激烈的争吵。

那天,汪宁军在厂里加班,女儿缺少贴身穿的衣服,吕静趁孩子熟睡的时候,拖着虚弱的身体走出病房,到医院大门对面的“爱婴宝宝”商店去买衣服。

买完衣服回到病房,吕静看到女儿还没睡醒,就在一旁整理东西。这时,她发现买衣服时所带的钱包不见了,不由怵然一惊,检索刚才买衣服时的细节,吕静才意识到,自己买完衣服把钱包放到装衣服的袋子上面,上电梯时人多,可能被小偷顺手盗走了。

一下子丢了800块钱,吕静心疼不已,汪宁军过来看望她们母子时,吕静说了丢钱的事情,没想到汪宁军大为光火,他不但指责吕静月子里乱跑,还骂她是蠢猪,把钱包放在那么显眼的地方。都说产妇过月子里不能受气,没想到汪定军这么不在乎她。受不过汪宁军的呵斥,吕静和他吵起来,

女儿快到满月时,吕静提出到重庆摆满月酒,顺便把结婚证领了,汪宁军却不屑地说:“你都是孩她妈了,还急个啥?”吕静想申辩,汪宁军却不耐烦地说:“我累了,别拿这事儿烦我!”

此后的日子里,吕静更是见识到汪宁军的暴躁。吕静既要照顾女儿,又要操持家务,非常辛苦,汪宁军不但不体恤她,稍有不满竟会大打出手。

2011年3月的一天,汪宁军下班回到家,把白天穿的衬衫脱下来,说上面有几个油漆点,让吕静尽快给他洗净甩干,他第二天要穿。吕静应了一声,因为女儿那几天闹肚子,照顾女儿加上操持家务让她手忙脚乱,把汪宁军交代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

第二天一早,汪宁军向吕静要衣服的时候,吕静才发现自己把这事给忘了。她刚要道歉,没想到汪宁军二话不说,挥拳就打,吕静被打得蹲在了地上,汪宁军看也不看她,换件衣服就出了门。

那天晚上,汪宁军回来,仍能看到吕静脸上的泪痕,走过来道歉说,这两天生意上不顺,心情难免烦躁了些,以后不会这样了!

吕静听后,心里稍稍好受了些。

同居生活难觅安全感 为自保步步为营留证据

自从第一次挨打后,吕静发现,汪宁军脾气越来越火爆,对她的暴力也逐步升级。一次,吕静去厨房拿东西,女儿小手乱舞,打翻了盛开水的杯子,烫得孩子大哭起来,吕静惊得赶紧抱起孩子,看到女儿稚嫩的皮肤起了水泡,下楼拦了辆的士就往医院奔,医生对孩子进行了紧急处理。

汪宁军得到消息后很快赶到医院,看到女儿胳膊包起了纱布,忙问大夫女儿会不会留疤?大夫说,留不留疤现在不好说,继续观察一下吧!听到这里,汪宁军一股怒气窜上来,拽住吕静的头发就往墙上撞,这个举动吓坏了医务人员,忙上前阻止。汪宁军吼道:“她是我老婆,你们都不要管!”医务人员叫来楼层保安,才制止了汪宁军的暴力行为。

汪宁军走后,有病人对悄悄抹泪的吕静说,你该不会是孩子的后妈吧?一句话问得吕静再次哭了起来。

女儿烫伤事件发生后,汪宁军对吕静态度更加粗暴,经济上管制越来越严,吕静向他要钱,超过两百元以上就得讲明拿这些钱去做什么,若觉得不合理了,还不想掏钱。很多时候,吕静要三十,汪宁军给她三十,要五十给五十,绝不多给一分钱。

有一次,吕静要钱买衣服,汪宁军仅给她200块钱,吕静不满地说:“我是你老婆,你挣的钱有我的一半,为什么对我这么苛刻呢?!”汪宁军甩过来一句:“别不知足,我对你已经够可以的了,把老子惹恼了,一脚把你踹开!”

汪宁军的表现越来越让吕静寒心,她不止一次想过分手的事情。可想来想去,她觉得汪宁军对女儿还算不错,也知道顾家,就是脾气坏了些,就是再找个男人保不齐还不如他。

不过,吕静转念想,这几年,汪宁军的生意还算过得去,可他所挣的每一分钱,自己却不能心安理得地享用。因为他们只是同居关系,有夫妻之实,却因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正夫妻。

吕静越想越没有安全感,自己跟了汪宁军几年,一点物质上的保障都没有,她决心为自己和女儿多争取些利益。为此,她专门找律师咨询了一下,律师说,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危害和歧视,你女儿的权利能得到法律保护,倒是你和汪宁军目前这种关系,一旦两人分手,你什么都得不到。如果想保证自己的利益,就得多留些证据,一旦两人将来分手,还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吕静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决定步步为营为自己争取利益。

2012年9月,吕静对汪宁军说,我要出去工作,自己挣钱自己花,不想整天看你的脸色了!汪宁军想也不想就说,你就在咱们的厂子干算了,打保价单,接待客户什么的,厂里正需要人。

吕静郑重地说,一直以来,我只不过是你雇来的廉价劳动力,工人干一个月有两三千块钱的工资,我什么都没有,你如果想用我,就跟我签个协议,把我当工人看待吧!汪宁军想了想,同意了。

在吕静的坚持下,汪宁军和她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大致是:本着与厂里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汪宁军应偿还吕静2008年8月—2011年8月劳动工资96000元;今后,吕静在厂里工作,享有和员工同样的工资待遇。汪宁军为了让妻子再次成为自己生意上的助手,在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签过第一份协议后,吕静生活中与汪宁军有金钱方面的来往,都会要求他签个协议。夫妻二人近两年的暴力冲突中,有一次,汪宁军把吕静的手指弄伤致残,给吕静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吕静坚持让他给自己签一份人身伤害赔偿80900元的协议,汪宁军在这件事上确实对吕静有愧,就在协议书后面签下自己的名字,还按了手印。

2013年春节前,汪宁军资金周转不过来,连员工工资都无法正常发放,为了筹钱他想尽了办法,并恳请吕静能向自己的亲戚筹借一些,看到汪宁军天天愁眉不展,吕静生了恻隐之心,向亲友借了1万多元钱,但她怕汪宁军以后翻脸不认账,坚持让他签下借贷协议。

对于吕静逼自己签协议的行为,汪宁军起初很不乐意,说他们已经是夫妻了,还这样斤斤计较,是不是有点太那个了。然而,吕静的态度却一直很坚决,汪宁军如果不给自己签协议,她就不做家务,不干厂里的活。为了哄着吕静多做事,汪宁军只得依从了她。

私下里,汪宁军却一直认为,自己和吕静共同生活了这么久,女儿也渐渐长大,算是事实上的夫妻了,签这么多协议,只不过是哄吕静开心而已。

不给名分就付我“劳动报酬” 请求获法院支持引发社会反响

一年间,吕静逼着汪宁军签下个人借贷、人身伤害、劳动合作等多份协议,涉及钱款20多万元。吕静本以为汪宁军多少会给自己一些,可没想到他根本没把这些协议当回事儿,更没有兑现的意思。

虽然吕静实施着保护自己的计划,可看着女儿一天天长大,她并不想真正和汪宁军分道扬镳,只是想和他拥有着合法的婚姻。因此,吕静一有机会就催促汪宁军把结婚证领了,汪宁军仍以工作忙为由,把这事儿抛到脑后。

有一次,汪宁军再次拒绝了吕静回老家领证的要求,吕静气愤地说:“啥事儿也没有结婚这件事情重要,我跟了你几年,连个名份都没有,说明你一点也不在乎我!”

那几天,汪宁军正为生意上的事情烦心,看吕静又催他领证,恼怒地说:“你看看我们身边那些夫妻,有几个是领证的?有没有结婚证还不照样过日子?你想过就过,不想过拉倒,少拿这事儿烦我!”

汪宁军的态度让吕静近乎绝望,于是,她转而催汪宁军履行此前签订的各项协议。汪宁军以“没听说过老婆给老公打工要劳动报酬的,我答应和你签协议,只是想让咱们能把日子过下去,再说,我生意上资金缺口大,你又不是不知道!”

催要了多次, 汪宁军都没有当回事儿,还经常以资金紧张为由,不给吕静发工资。一次,吕静看中一件衣服,标价680元,她手里没钱,就从汪宁军皮包里擅自拿了700元,到商场把衣服买了回来。

得知吕静没征得他同意就从自己皮包里取钱,汪宁军当即大怒,对着吕静就是一耳光,吕静哭着说:“这些钱连我工资的三分之一都不到,我花得心安理得!”说完,和汪宁军扭打在一起,可她那里是汪宁军的对手,一会儿就被打得鼻青脸肿。

这一场暴力冲突,把吕静对汪宁军的全部幻想彻底击垮了,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2013年11月中旬,吕静一纸诉状把汪宁军告上法庭,在上诉状中提出了有关解除女儿抚养权、人身伤害赔偿、偿还借款、劳动争议等四项诉讼请求。

接到法庭传票后,汪宁军十分恼火,他觉得整个过程都是吕静蓄谋已久的,逼自己签了这么多协议,一下子要自己付她20多万元,简直是在勒索!他觉得夫妻之间签订这些协议其实是无效的,他签协议的初衷无非是想给吕静心理上的抚慰。

汪宁军越想越生气,想回家找吕静算账,可家里那还有她们母女的影子,桌子上有吕静的简短留言:既然你不肯给我名份,又不愿赔付我的损失,咱们法庭上见!汪宁军这才知道,吕静带着女儿已经搬出去住了。

汪宁军看到吕静心意已决,有些慌了。静下心来,他觉得自己一些做法确实伤害了吕静,比如领取结婚证,对他来说,也就是耗费几天的功夫,自己却一再推诿,忽视了吕静的内心感受。

汪宁军决定找到吕静劝说她撤诉,然后好好过日子。没想到,他打吕静的手机,对方就是不接。费尽心力找到吕静母女,吕静却表示,已经给了你很多机会,你都不珍惜,我的心已经死了,咱们还是法庭见吧!

无奈,汪宁军只得一边做生意,一边应付和吕静的官司。2014年元旦前,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经过调查,作出如下判决:原告与被告非婚生女儿由原告吕静抚养,被告汪宁军每月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岁为止;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15600元,支付原告劳动报酬96000元,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80900元,判定原告与被告解除“雇佣关系”,等等。

在东莞,青年男女未婚同居现象十分普遍。因此,这个特殊案例在当地引发了强烈反响。很多人认为,汪宁军与吕静之间虽然没领结婚证,但他们共同生活几年,且有了孩子,早已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夫妻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劳动关系”,吕静在工作上的付出属于友情赞助,更不应付什么劳动报酬。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认为,青年男女之间不管是否存在情侣关系,还是非婚同居,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确实提供了劳动服务,他或她就有要求对方支付报酬的权利,从吕静提供的证据链来看,她和汪宁军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被告理应偿还原告的劳动报酬,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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