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规定范文

2024-10-16

病假规定范文(精选9篇)

1.病假规定范文 篇一

安徽省的病假工资计算标准的规定:

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二、《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暂行办法》

(一)职工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连续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8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9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100%。

(二)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从第七个月起,连续工龄不满十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60%;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

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工资应如何计算?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我们得到以下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关于合肥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及病假规定时间]

2.病假期限规定 篇二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而请假的,为病假。因刑事事件的病假,公司不予承认。病假期间不可从事收益性活动。

病假期限,遵从如下医疗期的规定:

1、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医疗期3个月,;累计6个月;

2、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医疗期6个月,;累计12个月;

3、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医疗期6个月,;累计12个月;

4、本单位工作年限5-10年(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医疗期9个月,;累计15个月;

5、本单位工作年限10-15年(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医疗期12个月,;累计18个月;

6、本单位工作年限15-20年(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医疗期18个月,;累计24个月;

7、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医疗期24个月,;累计30个月。

二、员工休病假在10个工作日内的,计发月岗位工资的50%。休病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部分,进入医疗期,按照员工所在地的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进入医疗期后不再享受奖金、补贴与福利。

三、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员工倘若因突发事件不能预先申请事假、病假的,员工应于请假当日上班后三十分钟内亲自打电话向直属负责人申请,并于复工当日补办申请手续,否则按

旷工论。

请病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公司有权安排于假期结束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如有发现被证明为虚假病假者,或拒绝复检者,按严重违纪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针对于上述员工的情况,社会保险可以暂时停止交纳,然后等待员工返岗,如果返岗后复查员工的病情属于虚假,或者没有达到预定程度,那么就按照违纪处理。

3.病假工资新规定 篇三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修改)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6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29号)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

4.上海病假工资规定 篇四

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调整为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12333”昨天解析与最低工资有关的“那些事”。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关待遇也相应调整。其中,涉及病假工资,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不能低于2020元的80%, 1616元。即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等三项“托底”指标也与月最低工资有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具体内容有: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5.广东病假工资规定 篇五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以广州为例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标准,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下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下同)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给;满5年不满,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按5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二、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10年,按4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5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年度起,单位按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水平,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

三、单位根据实际,可在上述计发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10%的比例计发病假待遇。

四、按上述标准计发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的,需给予补足;如超过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资收入的80%发给。

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

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

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

满20及以上,按60%发给。

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

6.医院病假休假若干规定 篇六

为加强病假建议书(病情介绍)发放的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原则

1.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且具备处方权的临床医生,才具有发放病假建议书(或病情介绍书)的职权。

2.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含门诊病历)、门诊登记表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务科加盖公章方能有效。

3.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的病假建议书。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凡是提前开具或日期推后2天以上者,视为无效病假建议书(或病情介绍书)。

4.一般门诊病人休息时间不超过7天,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门诊特殊病人休假详见附件。

5.一般住院病人出院后休息时间不超过7天,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住院特殊病人休假详见附件。

6.住院病人出院后,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者,可一次休假3-6个月,3个月内必须科主任审核批准、签名,3个月以上须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如需陪

护者,可注明需陪护天数,但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特殊疾病病假规定 详见附件。

三、本规定从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既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医务科负责对此规定进行解释。

2014年2月12日

附件:

特殊疾病病假规定

一、出具门诊病假证明原则上不超过7天,以下疾病根据病情调整:

1.高血压病:舒张压超过(110mmHg)或收缩压超过(180mmHg),药物未能理想控制者休7-15天。

2.四肢深Ⅱ度烧伤面积1-4%,门诊治疗者可休15-30天。3.四肢深Ⅱ度烧伤面积5%以上,原则上需住院治疗,若门诊治疗者可休1-2个月。

4.肝炎:肝功能异常(转氨酶达正常值3倍以上)者,可休1个月;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给病假。

二、住院病人出院时病假原则上不超过15天,以下疾病根据病情调整:

1.冠心病:仅急性冠脉综合征住院后方可延长病假,病假期长短视心绞痛、梗塞后心律失常和心功能恢复情况而定,最高可休2-4个月;

2.慢性肾炎:有临床症状,反复尿蛋白(+++)者可休1-2个月;无临床症状,尿检查连续三次蛋白(++),可休15-30天;

3.肾功能不全:视病情可休1-3个月;

4.糖尿病:“三多”(多尿、多饮、多食)、乏力、浮肿、蛋白尿(+~++)等症状体征较明显者可休15-30天;

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甲状腺吸

31碘≤5%(24小时),血清

蛋白结合碘≤1微克/100毫升,T3T4下降,TSH增加,心血管和神经系统症状明显者休15-30天;

6.甲状腺功能亢进: 甲状腺吸

131

碘明显增加(24小时>70%),T3T4升高,TSH降低,脉率110次/分以上,中毒症状明显者休15-30天;

7.震颤麻痹(帕金森氏病): 出现较明显的震颤、运动减少、“慌张步态”者休2-4个月;

8.重症肌无力:有明显症状体征者休1-3个月;

9.脑出血、脑梗塞:两个以上肢体(含两个)瘫痪、肌力在四级以下(含四级)者休3-6月;

10.蛛网膜下腔出血:休2-4个月;

11.腰背挫、扭伤肿胀:疼痛明显者休7-14 天;

12.腰椎间盘突出症:神经根激惹或受压症状明显者休15—30天;

13.四肢骨骨折及关节脱位休2-4个月;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无并发膀胱、尿道、直肠损伤的骨盆骨折休2-4个月;并发膀胱、尿道、直肠损伤的骨盆骨折休3-6个月;

14.脊柱损伤

(1)单纯脊椎楔形压缩骨折、横突骨折、第四腰椎以上的椎板骨折:休2—4个月;

(2)骨折、脱位伴脊髓或马尾损伤:休4-6个月;

15、完全性跟腱断裂:休1-2个月; 16.手(及前臂)肌腱外伤者:休20-30天;

外伤性截指:视手指缺损程度及部位,休15-30天; 167.颅骨骨折:手术者,出院后休1-2个月;因骨折片压迫脑组织,引起神经系体征或癫痫,休2-4个月;

18.脑震荡:在确诊前提下,急性症状较轻者休7-14天;症状较重者休15-30天;

19.脑挫裂伤:休2-6个月;

20.外伤性颅内出血:手术清除血肿后出院休2-4个月; 21.胸外科手术者:

(1)肺段、叶切除后休2-4个月;

(2)全肺切除术、胸廓改形术后休3-6个月; 22.外伤性血、气胸休2-3个月;

23.脓胸:(1)急性者排净脓液,脓腔消失后休1-2个月;慢性者术后休2-4个月;

24.肋骨骨折:(1)单条,休:15-30天;(2)多条,休1-2个月。

25.隔疝、贲门失弛症:手术后休1-2个月。

26.食道、气管肺、纵隔等胸科疾患手术后休2-3个月; 27.胃大部分切除术后休1-2个月;

28.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修补手术后休15-30天; 29.肠梗阻手术解除梗阻后休15-30天; 30.腹部内脏器破裂,手术后休1-2月;

31.肝硬化:并发症(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脾亢)手术后休2-4个月;

32.甲状腺疾患:手术后休15-30天; 33.尿石症:手术取石者,术后休15-30天;

34.肾、输尿管、膀胱、尿道损伤手术者,休1-2个月; 35.子宫全切除术后休15-30天; 36.子宫次全切除术后休15-20天;

7.病假期间工资发放的规定 篇七

现将三明市委组织部、中共三明市委编办、三明市人事局、三明市监察局、三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管理和防范虚报冒领工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明人[2006]278号)对病事假人员的处理的有关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病事假人员的处理(明人[2006]278号第四条)

1.因病请假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销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发放仍按国务院国发[1981]52号和国家人事局国人工[1981]65号文件规定执行,病假期间津补贴待遇按明人[2000]140文件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的人员,单位要及时纠正。对身患绝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退休或退职;对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可以在家养病,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适当予以困难补助。

(1)、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仍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主要内容有:

——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标准工资)。——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模、劳动英雄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10-15%的病假工资,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劳人险局[83]号

复函)

——工作人员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病假解答)

——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国家人事局国人工[81]65号)

——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劳动人事部劳人计[83]42号)

——职工留用察看期间患病请病假的,其生活费可不减发,但生活费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应按病假待遇发给。其他福利待遇一般按原规定享受。(劳动人事部劳人劳[83]2号)

——工作人员病愈复工不久又继续休息的,经医院证明属劳累旧病复发者,其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是病未愈开假证明提前复工又请病假的,应前后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2)、病假期间津贴补贴(明人[2000]140号)

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十五天的,停发归并后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和“考勤奖”,“三明地区补贴”按最低职务(办事员、技术员、初级工、普通工)标准执行。

2,工作人员确因私事需要处理,可临时报请单位领导批准执行事假并按期销假,但一年事假期限一般掌握在8天以内,最长不超过2个月。事假超过8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事假期间停发工资;超过2个月以上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3.工作人员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不进行考核,也不计算工龄。

二、绩效工资中有关病事假的处理今后按审批的绩效工资方案执行。

三、二00九年一月起病事假工资由学校按规定扣发。

永安市教育局人事科

8.病假工资规定和计算方法 篇八

一、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须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省(部)级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5、《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三、连续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的确定办法: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休假工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100%。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又称疾病救济费)也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60%。

四、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9.病假时间规定 篇九

事假的天数是各个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确定不同的天数。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其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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