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申请书范文

2024-08-22

业主委员会申请书范文(7篇)

1.业主委员会申请书范文 篇一

XX办事处、XX社区:

XX小区位于XX,小区占地面积XX平方米,按照规划许可文件该小区建筑住宅XX套,建筑总面积共计XX平方米,本小区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的50%以上,于X年X月X日交付专有部分满两年,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60%以上,按照《XX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符合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条件,现申请成立XX业主大会。

特此申请。

业主代表(盖章或签名):xxx

XX年X月X日

2.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篇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搜集 点击数:419 更新时间:2006-3-29

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北京市____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____小区共有____套房屋,根据___套房屋的业主的要求,在业主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组建了____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并于____年__月__日正式开始工作。

____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在业主自愿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于____年__月__日将选票、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业主大会成立日期的通知及参选人资料进行逐户派发,成功地派发给了____套房屋的业主,并告知了居委会。

____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筹备组于____年__月__日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监督的情况下进行了验票工作,收到选举文件的业主在选举规定的时间内(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未收到50%对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反对票,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获得通过,同时____、____、……先生/女士未收到50%反对票,当选为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请求了区(县)小区办进行指导,所有程序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由X名委员组成,经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付主任__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特此备案。

3.业主委员会申请书范文 篇三

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讲话篇1

各位来宾、各位业主: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相聚一堂,在这里召开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们小区物业管理的完善和成熟;标志着各位业主参与、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维护自身和共同合法权益有了合法的途径;标志着小区物业管理进入了规范化、组织化的一个崭新局面。从今以后,广大小区业主有了困难,有了矛盾,有了纠纷,甚至有了委屈,就有了调解、诉求、解困的地方,有了可依赖的组织,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小区的业主们不再是孤立无援的`个体了,有了维护自身物业权益的自治组织,这是全体业主共同努力的硕果。

作为渡口社区主任,应邀参加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与大家一起共同见证小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我的心情非常激动,让我们首先以热烈的掌声预祝本次业主代表大会取得圆满成功,选出小区好的当家人,选出合格的业主委员会。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也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在此我向参与筹备业主委员会的热心人真诚地道一声:你们辛苦了!还要向为促成这次大会的顺利召开,给予支持、帮助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借今天这个机会,我也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几点建议:

1、坚持依法办事,切实做到“学法、懂法、用法”,推动业委会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不同的业主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给业委会的各项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每位业委会成员都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学习,提高参与物业管理的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使业主委员会成为真正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组织!

2、签订《业主公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小区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业主公约》对每一位小区业主具有法定的约束作用,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体业主遵守有关要求,真正把小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举止文明、治安良好、人居和谐”的高品质住宅小区。

3、坚持“合作共赢”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委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本小区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配合社区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协助社区做好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社区的监督和指导团结协作促和谐。

4、廉洁奉公,勤俭办事,切实履行好业委会的职责。业委会的工作具有浓厚的公益事业特点,要时刻牢记广大业主的信任和嘱托,坚持干干净净为业主服务,不搞特权,不留污名,模范带头履行普通业主应担负的所有义务,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高效使用好有限的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做到帐目清楚、支出合理。

5、积极支持开展小区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增强小区文化氛围,建设我们共同的美好家园。

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讲话篇2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使各社区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以积极的姿态、扎实有效推进该项工作。当前,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组建率低,直接影响了广大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影响到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和小区和谐稳定。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市场中的主体作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各社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现就加强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快推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进程

各社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实现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全覆盖。

(一)落实责任,理顺体制。依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城乡办事处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会参照指导和支持社区居委会建设的工作要求,将其作为社会治理和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落实部门和专人具体指导、协助本辖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日常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摸清底数,有序推进。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数量、规模(面积、户数等)、实施物业管理情况、业主入住情况、业主委员会组建状态以及期满未换届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每个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治理和社区建设工作,研究制订辖区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整体推进方案。方案要明确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分工,落实措施。

(三)完善程序,依法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会同房管部门、社区居委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选举)方案和工作程序,确保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组建的各项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在对有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时,要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法定程序进行,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上,注重引导、鼓励具有业主身份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委员参选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和担任负责人,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律师以及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和担任负责人。

(四)加强监管,规范运作。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备案管理,及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保证业主委员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强化措施,保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辖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同时,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形成组织领导体系,为构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指导监督下,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和谐互动的物业管理模式奠定基础。

(二)强化考核。各区人民政府要充分整合行政资源,落实工作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奖惩措施;要建立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20xx年年底,将对各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

(三)加强宣传。各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和社区广告栏等载体,大力宣传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等,不断提高广大业主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及社会各界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从而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工作要求

1、要充分认识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的重要性。各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业主委员会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业主意愿,维护小区环境整洁,构建和谐社区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应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部门的工作要求,依照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认真组织开展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

2、要切实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保证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顺利完成。各筹备组成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全面熟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的有关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各项工作开展有据。

3、要确保按时间节点推进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步骤,抓好时间节点,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加大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法律法规、法定程序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宣传力度,强化业主意识,引导其主动支持、参与业主自治管理活动,为业主委员会成立营造良好的氛围。

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讲话篇3

各位业主、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大家好:

在这春暖花开的美好季节,我们小区430多户业主期盼已久的大喜之日,沙沟北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啦!值此大喜之日,请允许我代表小区管委会、小区全体业主向今天前来参加大会的万柏林区房管局领导、街道办事处领导、社区领导表示衷心感谢,感谢他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亲临现场指导工作,对华龙泰房地产开发公司领导、小区物业部领导以及所有为本小区的建设做出辛勤劳动的各单位表示感谢,同时要感谢筹备组全体新老同志对本次大会顺利召开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业主同志们:回顾两年来小区所走过的艰辛历程,至今历历在目,先是改善小区的治安、卫生;后又督促完善供暖系统、努力提高供暖温度;而后又进行调整电费、开通煤气等一序列的事情,筹备组成员及小区业主都全力以赴,不计个人得失,这其中凝聚了大家无数的辛苦和汗水。虽然到目前为止,很多事情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或改善,但是大家也看到了:只要大家努力,只要大家齐心,没有办不成的事情,今天管委会的成立,也正是小区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同时管委会的成立,使业主参与监督管理有了合法化的途径,也标志着小区的管理将走上正规化的道路,对于未来我们满怀憧憬。

下面我将本小区管委会工作的基本思路在这里给大家作一下介绍: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为指导原则,本着实事求事的精神,落实物管政策,实现权利义务,建设和谐小区。

二、任务和目标:针对小区存在的安全、卫生、供暖、收费、煤气、房产证、物业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要逐步解决,争取创造文明化、规范化小区、消除不合理现象。

三、政策:在制定符合小区实际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在落实政策上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支持物业规范化服务、尊重开发商合理化建议,联系业主,反映民意,排忧解难。

四、管委会具体工作: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制定业主公约、业主议事规则、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督实施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的规章制度以及其它有关物业管理的工作职责。

五、管委会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规范物业管理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小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决定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监督业主公共设施,业主大会赋予其它职责。

六、管委会人员工作考核

1)是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2)是否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3)是否履行业主义务

4)是否热心公益事业、有无责任心

5)是否公正廉洁具备社会公信力

6)是否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

七、公示管委会财务收支状况

各位领导、各位业主同志们:虽然管委会将要面临的的问题很多、困难重重,但我们已经吹响了号角、拉起了弓弦,任重而道远,可我们坚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小区业主同志们共同支持下,我们就一定能建设好自己的家园。

4.业主委员会申请书范文 篇四

县公安局:

云峰山水小区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自2015年11月以来,经过业主大会等各种程序,依法进行选举,确立了由11人组成的云峰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了更好开展好工作,履行职责,现根据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申请篆刻“贵州省望谟县云峰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和“贵州省望谟县云峰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各一枚。

以上请示、妥否,敬请批复。

望谟县云峰山水小区业主委员会

5.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标语 篇五

积极参与,踊跃投票,选好业委为大家。积极行使业主权利,投出您的关键一票。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齐心组建业主委员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欢迎广大业主踊跃报名参加业委会委员候选人。

行使你的权利,维护你的权益,踊跃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共创和谐文明小区。踊跃报名参选业主委员,是您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业委选举权利,承担业主应尽义务,维护小区共同利益!热心公益民主管理,踊跃报名参选业委委员。共建美好家园!

6.什么是业主委员会致全体业主书 篇六

致全体业主书(范文)

尊敬的全体业主(使用人):

。。首届业主委员会于。。年。。月。。日在房屋主管部门备案正式合法成立至今已有一个多月时间,在这段时间里,通过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和热心业主代表候选人上门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后产生了业主代表,并就游泳池改建事项及物业公司续聘事项挨家挨户收集全体业主的表决票,如果没有这些热心业主代表的大力支持,仅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力量是绝对不可能完成本次的收票任务。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员都很辛苦、无私、无求任何报酬在小区的建设上贡献了自己的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和金钱,但仍然有部分业主不理解业主委员会,甚至在他们挨家挨户征求意见时遇到业主的抵制和抱怨。在观念上,很多业主仍然没有意识到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态度也不积极。很多业主联系不上,即使联系上了,有些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参与支持业主委员会的积极性不高。至于一些用来出租或者没有入住的业主则认为,业主委员会和自己没有关系,而忽视了业主委员会的重要作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相关条款,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对外是全体业主的集中代表,对内是业主大会常设的执行机构。作为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聘、续聘物业公司

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当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发生纠纷时(比如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无法保障小区的安全,门卫形同虚设,房屋维修不及时、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不满意等情况下),绝大多业主采取的方式是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但是,这样是不对的,因为全体业主都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的,物业公司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依照物业服务协议对业主提起诉讼,往往因此最终损害的还是业主自己。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当广大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到位、价格合理,那么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代表)大会(全体业主)的决定,代表广大业主和物业公司进行续约。反之,根据业主(代表)大会(全体业主)的决定则可以解除与物业公司的合同,另外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二、受业主大会的委派,对侵犯共有部位的行为进行维权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全体业主共有设施设备用于经营的收益在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无法核实,而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有权利去彻查核实对侵犯全体业主权益的行为进行维权。

三、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购买小区的一套房子有两种权利,一种是专有权,指的是自己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另一种是共有权,指的是业主与其它业主除个人专有权以外建筑的公共部位(如:用于经营创收的有停车场(机动、非机动车)车位费、电梯、墙体广告、会所、教育用房、物业用房等)的共有权利。业主委员会可以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同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行使对公共部位的共有权利,比如在业主大会制定、修改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物业整改并完善小区配套设施等。

四、沟通的桥梁

在小区日常生活中,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开发商之间都有可能发生各式各样的纠纷,当纠纷出现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充当中间的桥梁,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能够起到很好的沟通作用,化解纠纷,避免问题的恶化。业主委员会跟开发商不是对立的,实际上,如果处理得好,业主委员会可以帮助开发商解决不少问题。因为,作为开发商很难了解到业主需要什么东西,特别是后续提供的一些配套服务,比如会所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而业主委员会则可以帮助开发商了解业主的需求,这样开发商提供的服务就能

够满足业主的需求,避免未来出现很多纠纷。业主委员可以对物业服务提出意见,使物业进行相应的完善,这样整个物业服务水平也随之提高。

五、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服务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服务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这里特书信一封致全体业主,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更有能力打造一个全心全意真正为业主办事的业委会,打造一个全新小区,我们全体业主定会舒心、幸福的生活在我们自己的土地上,因此希望全体业主(使用人)在今后的日子里能更多的支持和理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谢谢大家!

XXX业主委员会

7.业主委员会申请书范文 篇七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2005年1月17日 深府[2005]11号)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即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

物业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享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并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第六条 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的指导工作应接受所属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一名副主任分管该项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把所辖区域内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情况纳入考核体系。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建立由区主管部门、各区政法委、维稳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一)有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颁布施行需要贯彻执行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不主持换届选举工作的;

(三)业主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集的;

(四)发生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整理并保管联席会议的记录。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所在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建议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区主管部门。拒绝改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即时解散,由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委员会有越权、不积极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

(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考虑城市规划、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历史条件等因素,具体划分方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二)制订、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审议、批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五)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维修、更新、增设等所需费用的分摊;

(六)决定专项维修基(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的法定条件成就后60日内,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

前款“法定条件”指物业的入住(用)率达到50%以上或自第一个业主入伙之日起满两年。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4日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业主代表3名。筹备组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

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筹备组开展工作。物业管理企业应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筹备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

(三)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四)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五)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并在业主中推选表决票、选票的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17人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八条 筹备组应当依法确认业主身份,并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

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身份。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特区内各类物业按每十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10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5平方米以下且有房地产权证的非住宅类物业,每证为一个投票权。

宝安、龙岗两区以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推荐一名候选人。筹备组应该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一)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会议的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三)邮寄。

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

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三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内容包括:

(一)表决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

业主投票时应出示选举证,代理人除应出具业主的选举证外,还应出示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排序,按预定委员人数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在公示期满3日内组织人员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与回收表决票和选票,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回收时限届满后,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筹备组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与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

前款“与会”指收到业主或其委托人的表决票或选票。

前款“与会业主总票权数”指与会的业主所持票权数的累计之和。

第二十九条 筹备组负责开箱验票,统计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选举结果。

第三十条 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四节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除首次会议以外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召集,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

经业主提议,且提议业主达到法定数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前款“法定数额”在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业主提议。

提议应附上提议业主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物业名称、投票权数。

业主委员会有权核实提议业主的业主身份,无法核实业主身份的业主的提议无效。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集;仍不召集的,由提议业主提请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务准备、召开、表决等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第三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业主大会仍应依法履行职责,其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

第三十六条 除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三)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

(六)公布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公约;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五)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

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九条 前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等;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

(六)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任职。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应由具有深圳户籍的委员担任,但全部委员均不具有深圳户籍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模范遵守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资)金;

(二)定期与业主沟通,了解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参加由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参加市、区主管部门召集的会议。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九)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大会确定,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所在区主管部门责令该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不组织的,由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因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未能达到法定人数等客观原因未能如期换届改选的,业主委员会仍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为止。第四十八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4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工作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逾期仍不组织的,由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增补工作。

第五十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经已入住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新一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增补的候选人从新一期物业的业主中推举,差额比例不得少于20%。

增补委员的数量根据新增投票权数占已有投票权数的比例计算,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17人。

增补工作完成后,原临时业主委员会报经区主管部门备案后,自动转变成为正式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任提议或经区主管部门建议,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并予以公告:

(一)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七)在物业管理项目所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其中

(一)、(二)项情况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况须报下次业主大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该区域的辖区民警协助移交。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送达每一位业主:

(一)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六)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七)其他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或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决议。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14日内应当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并遵照执行。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发布信息,必须经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对外公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签字:

(一)关于专项基(资)金的使用的建议;

(二)关于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表决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何种方式(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议;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管理服务计划初审并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建议;

(五)关于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

(六)关于罢免委员的建议;

(七)向市、区主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的决议;

(八)其他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或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决议。

第五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并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名称须与物业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六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产生、任期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制订发布《深圳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深圳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和《深圳市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及相关文件、表格的样本,供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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