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优化营商环境

2024-07-31

司法所优化营商环境(精选6篇)

1.司法所优化营商环境 篇一

同志们:

市局已制定了《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方案》,下面,我从纪检监察的角度,就如何优化营商环境,讲几点意见。

一、认识形势,提高优化营商环境的自觉性。

1、新冠疫情半年以来对我国经济建设影响很大,许多企业复工复产面临很多问题,许多服务行业受到很大冲击,市场疲软。就麻城而言,经济下行严重,上半年财政收入锐减,全市三公经费压缩了10%,项目经费压缩了20%,市级财政支出压力很大。企业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经济运行迫在眉婕。

2、市委将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市直部门采取季度考核,并与各项年度考核评比挂钩,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不力、行动迟缓、工作被动、企业投诉多、社会反响差,年度排名后5位的市直单位,考核评定为“较差”等次,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对营商环境年度考评后3位的市直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连续两年居后3位的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3、优化营商环境是今年市委市纪委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市委已成立了领导小组,市委书记、市长担任组长,6个常委、5个副市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规格之高足以说明市委市政府对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视程度,市纪委肯定会加大暗访检查力度,抓破坏营商环境典型,并对坏典型进行全市通报或媒体曝光。市纪委监委已建立破坏营商环境追责问责机制,对吃拿卡要、“钓鱼”执法、乱执法、乱摊派、乱罚款和慢作为、不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追责问责。

二、切实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行政审批办事卡”的问题。市局政务服务窗口少数个别工作人员存在业务不熟悉、服务态度差、办事拖拉,上班迟到早退,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推进“一门全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着力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度、企业和群众满意度,着力打造企业和群众“双满意”的一流政务服务窗口。

2、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业务不熟悉。对本系统执法法律依据不熟悉,权力界限和边界不清晰,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

二是执法程序不规范。受理投诉不及时,不持证上岗,办理案件超时效,文书制作不规范;

三是滥用自由裁量权,搞“钓鱼执法”“狮子大张口”,选择性执法,该立案不立案,办关系案、人情案,大案小办,执法不透明等。要完善315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回应、解决企业和消费者诉求。严控涉企检查执法频次,规范自由裁量行为,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严格执行企业“宁静日”制度,严格落实“不诉不查”“不举不查”原则,做到“有呼必应、无事不扰”。严格执行涉企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违不罚”情形清单,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审核心三项制度。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依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3、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的问题。一是责任未压实,特监股与各监管所责任边界不明确,监管责任未认领。到目前为止有鼓楼所、龙池所、开发区所、铁门所、歧亭所、乘马所、福田河所、木子店所、阎河所、盐田河所等十个监管所未认领监管任务。二是各监管所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认识不够,监管人员怕担责。三是监管能力不足,对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业务不熟悉,对现场监察缺乏直观认识,安全监管工作基本未展开。要求特监股要继续组织人员培训,必要时要组织考试。同时每月每周要到各基层监管所进行现场指导、示范,逐步提高基层监管所特种设安全监管能力。

4、财务方面的问题。一是事前审批履行不到位,先办事后请示,导致费用报销手续不合规,程序不合逻辑。二是报账员对自己单位的财务监督履行不够。三是结算不及时,2020年半年将过,部分所收入费用一次都未结算。这里我强调一下,各所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的时间结完帐、结好帐,逾期的所写说明给我,没有写的要通报,搞工作不能拖拖拉拉。

5、“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担当意识不够,责任心不强,市局党组部署的工作选择性落实,有的党组会议或安排的工作不传达或打折扣。有的同志上自由班,迟到早退,工作散漫,有的对领导安排的工作讲价钱、讲困难、推三阻四。二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人和事批评的不够,总是从关心爱护同事出发,教育的多,问责的少。三是对上级及党组部署的工作纪检监察督办的少。各单位负责人、各党支部书记一定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扛起管党治党责任,敢于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作风亮剑。

6、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两个责任,要树立不抓主体责任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的理念,各单位要根据自已的职能职责,制定好本单位主体责任清单,细化到室、组、人,责任上肩,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履职尽责,确保市局党组部署的各项工作落实。把两个责任常记心头,不断健全各项制度,形成责任落实长效机制。提高主体责任履职能力。

7、抓好营商环境问题整改。市局这个方案提出了大力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五大行动”和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各项任务都明确了责任领导、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大家要结合各自的岗位职责,把握好时间节点,按照任务清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市局纪检监察、主责办要加强任务清单督查督办,确保任务清单全面完成。

三、强化履职监督,坚决惩治腐败

市局纪检监察、主责办结合各基层监管所、直属单位、机关各股室职能,立足于单位部门岗位职能,强化履职尽责监督。领导班子层面:主要是强化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既要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又要监督其分管联系单位,竖持“责任制管责任人,责任人管一班人”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使责任制在领导干部心中有位、身上有责、肩上有压、工作有效。同时强化对中层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监督,一是廉政勤政方面,看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各级规定的廉洁纪律,是否存在接受行政相对人吃请,是否存在工作日饮酒、是否存在收受行政相对人礼品礼金、是否存在吃拿卡要行为。二是履职尽责方面:看各单位是否认真落实上级和市局党组部署安排的各项工作。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监管到位。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各级规定的廉洁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同志们,上面我讲到的问题,希望大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希望大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纪律,履职尽责,守住纪律红线,做个清楚人、明白人。

2.司法所优化营商环境 篇二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 最高院即将出台有关整治手机淫秽色情的司法解释, 这一司法解释目前已在审议阶段。

对此, 各业内专家表示, 该司法解释的制定基于实际专项调研, 出台后将对手机涉黄刑事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通过细化运营商等主体责任有效切断手机淫秽色情产业利益链条, 以及重点保护未成年人绿色手机网络环境等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着重统一处罚认定标准

据最高人民法院“扫黄打非”办公室主任朱和庆介绍, 今年各地法院将以审理涉及淫秽色情手机网站案件作为首要的工作重点。而在此次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中, 最高院也已通过开展专项调研, 了解基层查办案件所遇到的实际问题, 并在多方座谈、讨论的基础上, 制定、完善和出台了有关整治手机淫秽色情的司法解释。

据了解, 目前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 存在有定罪标准不一、处理方式不一致等问题。“相对于其它淫秽色情犯罪, 手机涉黄属于新型犯罪, 现有《刑法》条款只提供处理原则, 并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处罚认定细则。那么, 在实际审判操作中, 各地法院的定罪标准常会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甚至会出现同一项犯罪行为, 在不同的地区会有相异的审判结果的现象。”资深法律专家肖疆告诉记者。

肖疆进一步表示, 此次司法解释将从手机涉黄内容的传播范围、传播对象、是否涉及盈利、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认定涉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情节严重程度, “目前《刑法》对于界定手机涉黄犯罪一般情节、从重/从轻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等界线较为模糊, 导致各地法院在实际审判过程中产生困难和矛盾, 此次细则出台后, 将增强《刑法》在审判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强调主体责任以切断利益链条

另据了解, 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运营商、广告商、结算商等明知网站是传播淫秽物品还提供资金、服务等协助支持的, 将从法律角度进一步明确其犯罪行为, 并将对此作出明确的定罪标准, 重点打击利用手机网站等传播淫秽色情的行为, 切断淫秽色情网站背后的利益链。

相关法律专家表示, 上述内容体现了此次司法解释“对特定法律主体及传播媒介的强调”。

据了解, 除《刑法》外, 我国《电信管理条例》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曾对涉黄违法行为进行了定罪标准与惩罚办法的规定。“但此次司法解释更突出了运营商等主体的责任标准, 及对手机这种特定传播途径的犯罪行为认定的细则。”公益维权律师董正伟表示。

各受访专家表示, 此举也是为了紧密配合当前治理手机涉黄的专项行动。“以前大多强调的是对利益链条末端的打击, 而对涉黄内容的制造者、传播者与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不够突出、明确,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告诉记者, “此次司法解释细化了运营商、广告商的定罪准则, 尤其是对运营商主体责任的强调, 将会对有效切断涉黄产业的利益链条产生极为积极的作用。”

危害青少年者从重处罚

本次司法解释的另一亮点是对各种从重情节的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扫黄打非”办公室主任朱和庆表示, 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控制打击面、重视打击效果, 各地法院将对涉黄案件中的累犯、团伙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以及向青少年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

“相比互联网涉黄内容, 手机涉黄的主要危害人群是青少年,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表示, “在这次司法解释中, 对向青少年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是非常有必要的。”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篇三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

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

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

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4.优化营商环境简报 篇四

多举措优化营商环境:一是加大政务公开,积极主动依法依规做好各项信息公开,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备案登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农药经营许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等服务事项挂网公示754项,其中主项服务295项,其它服务295项,切实提高政务服务规范化、透明化管理水平。二是优化办事流程。行政审批事项入驻政务大厅窗口办理,严格执行“一窗受理”模式,严格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办事制度,提供从前台受理、勘查现场、到后台审批的一条龙服务,确保群众“少跑腿”。累计完成进驻事项办件量459件,其中行政许可办理457件,依申请类公共服务办理2件。三是加强监管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保障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公正、公开、透明。组织农资市场巡查检查43次,检查经营门店和企业总数共312家次;巡河打击非法捕捞116次,立案查处非法捕捞案件9起,移送司法机关4起;查处运输、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2起。

强化惠农政策落实,服务三农,把农业产业做大做强:一是全力稳住农业发展“基本盘”。积极克服疫情灾情等不利影响,全力推进灾后恢复生产,农特产业总面积稳定在49万亩,粮食种植面积稳定在24.32万亩。加快推动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兴隆场白茶加工厂、洗溪红酒庄园、茶产业综合体等一批三产融合项目建成投用。二是全力破解经营环境“肠梗阻”。扎实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拉网式检查90余次,完成农产品速测792批次,定量检测175 批次、合格率99.6%,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被农业农村部命名为第四批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三是全力打出企业服务“组合拳”。加强涉农企业帮扶指导,协调各方解决企业发展实际困难。开辟“绿色通道”,为各类涉农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务实的“点对点”服务。2022年,帮助企业成功申报项目资金1800余万元;为40余家涉农主体申报贷款贴息,贴息额达30余万元。

5.优化营商环境研讨材料 篇五

(1 2021 年 年 1 1 月 月 0 20 日)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衡量一个地区核心竞争力和潜在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志,特别是对于我市而言,只有不断提高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水平,才能在绿色发展中抢占经济竞争的制高点。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重大,涉及面广。营商环境优不优,服务质量高不高,不能由我们自己说了算,关键要听企业和群众的意见,要看企业和群众满不满意,这是检验营商环境优劣的根本标准。2020年,市政协围绕市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安排,将优化营商环境列为重点协商课题,成立专题调研组,赴有关旗区、工业园区,深入企业、深入群众进行了调研,并组织各界代表人士和相关部门召开了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下面,我围绕本次研讨会主题,结合调研成果,谈几点想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第一,关于提升领导干部服务意识的问题。领导干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推动者,也是营商环境优劣的直接表现者。近年来,我市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下重拳、出实招,强化监督、严厉追责问责,整治“四风”惩

治腐败,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更加规范,政治生态更加清正,营商环境工作得到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一些干部长期努力付出得不到应有的鼓励和回报,或者工作中出现错误后缺乏及时跟进的容错机制,积极性和自信心受到了打击,产生了“干的多错的多,受到的批评就多”的消极思想;还有一些干部事业观扭曲,服务态度不端正,抱着“干好干坏一个样,不给自己找麻烦”的心理被动上岗,工作中缺乏责任心,遇到制度中没有明文规定和细化的服务事项,能躲就躲。不敢担当、不敢作为、不敢负责、躲事懒政等现象时有发生,在协助企业和群众办理相关手续、解困纾难方面效果不甚理想,对营商环境造成很大负面影响。所以,优化营商环境,在加强制度规范的同时,还要高度关注领导干部的教育引导和激励问题,全面提升领导干部思想认识和素质,建立干部使用容错机制,对在工作过程中勇于担当、敢于创新、认真负责的干部,要尊重有加、宽容以待、视情免责减责,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激发领导干部的担当意识和干事劲头,让真正担当干事的人专心工作,没有后顾之忧。

第二,关于强化诚信体系 建设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企业做产业,更看重稳定性和连续性,更看重法治化和守规矩,最怕的就是不透明、难预测、“新官不理旧账”。从这次的调研中看,一些企业对我市营商环境反映比较强烈的,就是政府诚信问题,部分地方政府践诺守信意识不强,招商引资时作出的用地、税收、补贴、厂房、办证等方面的承诺兑现率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后期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欠款数额较大,损害了企业的政策权益,挫伤企业投资积极性。在招商引资方面,我们既可以借鉴三亚模式,分门别类出台更具系统性、明确性、稳定性、激励性的政策措施,提高招商引资的效率和水平,也可以参照深圳“先租后让”的做法办理土地手续,待工业用地手续批复后,如企业运行满足当地政府考核要求,租金可转为出让金,避免一些周期性较强的项目因土地报批等手续较长的原因,错过建设、运营黄金期。在强化政府诚信建设方面,要更加注重打造让人信服的“契约”精神,把招商引资依法诚信履约纳入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及时兑现作出的各项承诺。继续加大政府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清偿力度,确保应偿尽偿、按时“清零”。

第三,关于解决企业运营服务缺失的问题。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服务跟进不够,存在缺失、滞后的情况,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这个里面有 3 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一是市场不稳定。受贸易及疫

6.电信运营商采购管理系统优化研究 篇六

采购作为企业与外界联系的桥梁,在企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1]。电信运营商采购对象包括移动通信设备、基站及附属设备、传输设备、计算机产品、传输线路材料、电源及动力环境监控设备、IT网络设备、技术支持及服务、软件产品、业务类产品、测试设备等十几大类产品及服务。目前,电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采购管理直接关系到电信网络的建设质量、建设速度,在企业竞争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这样的背景下,构建合理的采购管理体系,优化企业设备及服务的供应网络,以此保证网络产品质量,缩短交货期,减少建设成本,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应变能力,已成为电信企业运营中尤为重要的环节。

综观目前的理论研究,采购优化是供应链管理研究中的重要方面。国际上对电信采购市场的准入[2],采购外包[3]等的研究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国内有学者从供应链和现代ERP两个角度,阐述采购管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4],在采购优化中关于供应商选择决策已有很多的文献探讨了其优化的方法[5];关于采购系统主体之间的关系,有学者应用博弈理论,就如何建立和维护买卖双方的积极合作关系,使供应链系统能够实现无缝连接进行探讨[6],也有学者基于世界经济一体化、企业经营全球化、高度竞争带来的个性化及迅速变化的客户需求,研究了企业与供应商的更加密切和复杂关系,强调在供应链管理模式下,企业采购管理思想中供应商关系管理的重要性[7]。但总体来看,我国的采购管理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针对电信企业采购管理的研究还较少涉及。

本文拟从电信运营商采购管理全局出发,构建采购管理系统优化概念框架,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采购管理系统的构成、管理层次的划分、采购职能的分配及具体工作的流程,最后提出优化采购管理的具体建议。以“集中化、精细化”管理为指导原则,本文将采购管理分四方面进行描述:其一,供应商准入管理(Supplier Access Management,SAM);其二,供应商选择管理(Supplier Selection Management,SSM);其三,供应商关系管理(Suppli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SRM);其四,供应商监控管理(Supplier Monitoring Management,SMM)。

2 采购管理系统优化的概念框架构建

目前,我国的电信运营商未实施有效的采购管理,一般设立招标采购部门专业负责供应商的选择,实施产品标准化,确定采购量并组织招标工作,但这种采购管理模式无法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综合实力进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不利于与供应商开展定期交流,以便增进了解、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同时也不能很好的对供应商行为进行监督控制。本文认为电信运营商除应重视供应商选择管理外,还应强化对供应商准入、供应商关系、以及供应商监控的管理。具体地,电信运营商采购管理系统包括四大方面内容,即供应商准入管理、供应商选择管理、供应商关系管理、供应商监控管理;相应地,采购管理部门内部细分供应商准入管理职能、招标采购职能、供应商关系管理职能及供应商监控管理职能,采购管理系统优化的概念框架如图1所示。

3 采购管理系统优化

3.1 供应商准入管理(SAM)

供应商准入管理(Supplier Access Management,SAM),即通过对供应商的调查工作,利用调查所获得的信息锁定具备投标资格的供应商范围,最终形成供应商资源库。

3.1.1 管理内容

SAM是电信采购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由于通信设备种类繁多,同时各种设备价格相差很大,因此,可以根据产品属性确定每种产品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具体入库条件可以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对于在企业集中采购中曾经入围的厂商,自动进入供应商资源库。其二,对于新厂商,入库资格审核应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申请材料初审筛查阶段,即供应商向供应商准入管理职能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包括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供应商准入管理职能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文件,通过初审的厂家方可进入后续现场考察阶段;第二阶段为厂家工厂现场考察和报名产品现场抽样检测阶段,即供应商准入管理职能机构组织工作组到报名厂商工厂所在地,对报名厂商的财务情况、生产能力、管理能力和质量控制水平等方面进行现场考察,并对报名产品进行抽样、封存后寄送第三方进行检测,工厂现场考察和报名产品质量检测均满足要求的厂商方可进入供应商资源库。

3.1.2 相关管理职能设置

相应地,电信运营商采购管理部门应内设供应商准入管理职能,对已经进入资源库的厂商进行适时动态管理,并负责对入库厂商进行绩效考核等工作,对于与企业合作中发生服务、供货、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厂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甚至从供应商资源库中除名。

3.2 供应商选择管理(SSM)

供应商选择管理(Supplier Selection Management,SSM),即首先确定可供选择的供应商范围,然后通过招标形式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过程。

3.2.1 管理内容

首先,供应商选择范围的确定。建议只有供应商资源库的成员方可参与投标竞争,即非供应商资源库成员在参与投标之前,必须向供应商准入管理职能机构提出申请,通过审核成为资源库成员后方具备投标资格。其次,具体供应商的选择,即通过招标产生入围供应商。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要求,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科学的编制招标文件,同时为了降低招标采购工作的风险,对投标厂商产品投标价格、以往产品使用情况(包括使用中质量问题、供货周期、服务情况等)、产品技术水平和厂家综合实力进行综合评估,择优选择入围供应商。

3.2.2 相关管理职能设置

相应地,应该有专业的招标采购职能机构负责供应商的选择工作,具体工作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产品标准化工作,推行标准化工程,减少产品规格容量系列,增强产品的通用性,从而增加标准容量的产品数量,有助于利用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减少产品使用中的维护工作量[8];二是确定采购规模,招标部门应该与需求部门紧密配合,从而准确了解各部门的需求,由于电信运营商均覆盖全国,所以采购需求需要汇总全国的需求;三是组织招标采购,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活动中,招标采购职能机构应该与供应商准入管理职能机构及供应商关系管理职能机构通力合作,以了解投标厂商的产品使用情况及综合实力等;最后是编制产品分配方案,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采购职能机构应该负责产品的分配方案的编制,即在考虑入围厂商区域服务能力及省公司需求推荐的基础上,将入围厂商产品分配给省公司使用。

3.3 供应商关系管理(SRM)

供应商关系管理(Suppli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SRM),是企业供应链上的一个基本环节,它建立在对企业的供方(包括设备提供商,服务供应商等)以及与供应相关信息完整有效的管理与运用的基础上,对供应商的现状、历史,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沟通、信息交流、合同、合作关系等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支持[9]。

3.3.1 管理内容

通过供应商关系管理,可以与供应商建立伙伴关系,从而提升与供应商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产品、服务的适用性,提高客户满意度,降低采购风险,吸引最有竞争力的供应商。在管理过程中建议采用ABC分类管理方法,即对每种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按照中标份额、产品质量水平、供应商综合实力(财务实力、企业管理能力、服务供应能力和社会责任等)、工程服务后评估、质量后评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将其分为特别重要的A类供应商、一般重要的B类供应商、不重要的C类供应商[9]。A类供应商为公司提供大部门的设备或服务,并且厂商数量少,对其进行重点管理是降低企业采购供应成本的潜力所在和主要方法,因而要投入主要精力,进行重点管理。而对于B、C类供应商因其提供的设备或服务比重少,而厂商数量又多,则可以减少精力的投入,作为一般管理。

3.3.2 相关管理职能设置

首先,建议电信运营商采购管理部门增设专门的供应商关系管理职能,以实施集中化管理。其次,建立供应商接待日制度。由相应的管理职能负责人每个月牵头召开供应商会议,招投标项目经理、产品及服务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网络维护部门也同时参加。在供应商接待日,供需双方之间可以针对各自关心的问题展开广泛的交流、协商。产品及服务使用部门根据通信网络建设进度及规模确定产品的需求数量及时间,并且与产品供应商及时沟通,以便供应商合理购买原材料,减少库存风险,科学合理制定排产计划,从而降低产品制造成本,这样也更有利于采购管理部门降低采购成本。技术部门可以与供应商就产品技术性能方面广泛沟通,以期增强产品的技术适用性,对通信网络影响大的指标必须对产品进行改进,对影响小甚至没必要过度关注的指标则可以减少相应配置,以减少设备成本。网络维护部门可以与供应商讨论产品的维护方面的改进。通过建立供应商接待日制度,供需双方针对产品质量、产品维护性能、服务等方面广泛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培养企业间的信任关系,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最后,实现信息共享,长期合作供应商实施有效控制的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增加供需双方之间的信息透明性,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企业需要应用信息技术与供应商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接口,及时了解供应商的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及时解决,时刻保持有效的监督和控制[10]。

3.4 供应商监控管理(SMM)

供应商监控管理(Supplier Monitoring Management,SMM),即利用信息电子技术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借助该平台实现对供应商的动态监控和适时管理。相应地,在电信运营商采购管理中建议增设供应商监控管理(SMM)职能。

第一, 建立按季度的后评估制度。

即各省公司每个季度通过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向供应商监控管理职能机构上报所使用产品厂商的评估结果,供应商监控管理职能机构负责汇总分析后评估情况,并反馈给供应商准入管理职能机构、招标采购职能机构、供应商关系管理职能机构。后评估可以选择从“签约评估”、“工程评估”、“服务评估”及“质量后评估”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二,建立产品质量抽检制度。

由供应商监控管理职能机构牵头,组织省公司从到货产品中抽取样品,并送至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供应商监控管理职能机构负责整理、汇总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反馈至供应商准入管理职能机构、招标采购职能机构以及供应商关系管理职能机构。

第三,建立奖惩激励制度。

对于A类供应商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激励方式:一是付款优惠,即根据供应商后评估、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等确定付款比例,对于评价好的供应商加大首付款的比例,对于评价较差的供应商减少首付款的比例。二是订单激励,即初始招标份额以外的突发需求部分,优先分配给后评估及产品质量检测结果较好的厂商。三是商业信誉激励,即对于合作优良、注重信誉的供应商给予大力宣传[11],并颁发荣誉证书,对于信誉差的厂商,通过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向各省公司通报批评。对于B、C类供应商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方式:一是升级奖励,即对于后评估、产品质量检测优秀的供应商,给予升级奖励,优秀B类供应商升级为A类供应商,优秀C类供应商升级为B类供应商。二是建立淘汰制度,即淘汰综合测评不合格的供应商,以此增强其它供应商的危机感[11]。

4 结论

采购管理关系到电信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企业实现良性运营,增强自身实力,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基础。电信运营商采购管理必须首先建立健全科学的采购管理体系,在采购管理层次、管理职能和采购流程三大方面实现管理系统的优化,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的产品及服务能够得到及时的供应。基于本文的研究,建议电信运营商在采购管理层次上增加供应商准入管理、供应商关系管理及供应商监控管理;在采购管理部门内配备相应的职能机构对采购管理体系中的SAM、SSM、SRM和SMM四个层面内容进行负责;并在流程上强化供应商资源库的建立与管理,中标供应商ABC分类管理,奖惩机制的建立及实施等,实现“集中化、精细化”的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1]苏菊宁,赵小惠,李铭.基于集成化供应链的采购管理研究[J].工业工程与管理,2004,(3),37-40.

[2]Henrik Agndal.The purchasing market entry process-Astudy of 10 Swedish industrial Small and medium-sizedenterprises.Journal of Purchasing&Supply Management[J].2006,(12):182-196.

[3]Donna Marshall,Ronan McIvor,Richard Lamming.Influences and outcomes of outsourcing:Insights from the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Journal of Purchasing&SupplyManagement[J].2007,(13):245-260.

[4]李-,任磊.基于供应链的采购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实现[J].计算机应用研究,2004,(11):270-272,281.

[5]蔡丽丽,宋福根.采购优化决策中需求时段划分问题研究[J].商业研究,2009,(2):116-119.

[6]江思定,张宏伟,于俭.供应链管理环境下采购管理的博弈论分析[J].商业研究,2003,(13):76-78.

[7]翟钢军,田丹,刘洪祥.供应链环境下供应商关系管理研究[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7,(4):12-17.

[8]王海霞.供应链管理中的供应商选择.[J].管理探索,2009,(11):15-16.

[9]雷海燕,唐立新.ABC分类法在供应商关系管理中的应用探讨[J].物流工程与管理.2009,(5):47-48.

[10]戴晓欢,任凤香.供应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营与管理,2009,(12):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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