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合同标准版(精选7篇)
1.出租合同标准版 篇一
合同登记(备案)号:____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房地产(以下简称租赁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地产建筑面积共计_________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_________。
租赁房地产权利人: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号码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房地产的单位租金按房地产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每月_________日前;
□每季度第_________个月_________日前;
□每半年第_________个月_________日前;
□每年第_________个月_________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地产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房地产用途:
乙方将租赁房地产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地产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第七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地产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地产,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地产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地产时,可向乙方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元)。
甲方收取租金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满足条件之一。
□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遵守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地产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地产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地产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_________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地产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乙方在租赁房地产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相应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地产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地产,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地产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表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地产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对租赁房地产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前款规定之情形,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在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地产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地产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地产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地产;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_________天(__________________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_________ 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地产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地产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地产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地产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地产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或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内打“√”):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地产_________天(__________________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使乙方无法实现承租目的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地产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乙方在获得赔偿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并交回租赁房地产)或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乙方自甲方收到通知至乙方获得赔偿期间,不需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地产,并保证租赁房地产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地产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地产,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地产的,应于租赁届满之日前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地产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变更协议的,须到原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内打“√”)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份,合同登记机关执_______份,有关部分执份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登记或备案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签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页)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定可增加附件,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1.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依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
2.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增删。
3.在签订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地产权利证明书或者证明其拥有房地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能证明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资格的证明。房地产委托他人代管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共有房地产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4.当事人应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第三人不得非法干预。
5.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均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有效程序规定或从事违法行为。
6.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经法定或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7.合同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的内容,均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8.本合同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处(以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约定;还有部分条款可供当事人选择(以□标出)。
9.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对条款内容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内容及当事人填写的内容(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约定内容。
10.本合同中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内容以手写项的效力优先。
11.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共同到房地产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12.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相互之间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各自持有至少一份合同原件。
13.本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个人门面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号门面租赁给乙方。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
二、甲租赁给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用,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房间内有:消防设施及供配电等设备。上述设备的运行及维修费用,包含在租金之内,乙方不再另行付费。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五、租赁期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
六、合同有效年度租金共计为______元(人民币)。
七、每一个租赁年度按月计算。
八、电费按日常实际使用数(计量)收费,每月10日前交上月电费(甲方出示供电局收费发票)其它费用,双方协商补充于本条款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甲方
(一) 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并负责年检及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 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三) 负责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为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及相关手续。
(四) 甲方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乙方正常营业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设除外),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通报。由于供电线路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五) 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次引进同类(饰品)商户。如违约应向乙方赔偿 元人民币经济损失费,并清除该商户。
(六) 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行业规定,并向乙方提供管辖区防火部门出具的电、火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上述设备、设施出现问题甲方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如甲方不能及时实施,乙方有权代为修复或更换,费用(以发票为准)由房租扣除。
十、乙方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
(二)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三)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十一、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付给甲方______元人民币为定金,在正式入住后五日内将第一月的租金______元人民币付给甲方。
十二、乙方从第二次付款开始,每次在本月前5天交付。
十三、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可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或现金等方式。
第六条 房屋装修或改造
十四、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第七条 续租
十五、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十六、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第八条 其它
十七、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十八、本合同的某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接到函件方在十天内书面答复对方,在十天内得不到答复视同同意,最后达成补充协议。
十九、双方各自办理财产保险,互不承担任何形式之风险责任。
二十、乙方营业时间根据顾客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九条 违约
二十一、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已交纳定金后,甲方未能按期完好如数向乙方移交出租房屋及设备,属于甲方违约。甲方每天按年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延期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回延误期的定金,直至全部收回终止合同。
二十二、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面提高租金,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超额租金。
二十三、任何一方单方面取消、中断合同,应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
二十四、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属于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除付清所欠款项外,每天向甲方支付所欠款1%的违约金。超过60日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
二十五、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不视为违约。甲方应将乙方已预交的租金退还给乙方。
二十六、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未能正常营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第十条 合同生效、纠纷解决
二十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乙方交付定金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八、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诉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十、甲、乙双方需提供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一条 其他
三十二、本合同正文共五页,随本合同共六个附件:
附1:甲方有效房产证明复印件(略)
附2:用电及防火安全合格证复印件(略)
附3: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略)
附4: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略)
甲方: 乙方:
法人: 法人: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2.出租合同标准版 篇二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 出租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1]随之而来的在出租车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比如:乘客招手后空驶出租车拒载是否构成违约?在询问乘客去向得知路程难行时拒载能否追究司机责任?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确定一个问题———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但目前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问题却鲜有研究。
我国法律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模糊性和理论界的不统一性, [2]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 直接性增加了出租车运输合同方面的纠纷, 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和整体的行车速度, 间接性造成交通堵塞。为减少因出租车运输合同时间导致的纠纷, 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研究就成为必要。
二、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
想要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首先要明确出租车司机承载的行为属于邀约还是要约邀请。对这一问题理论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出租车空驶在路上招徕顾客, 以现在的交易习惯, 应理解为要约邀请, 乘客招手或明确表示乘坐为要约, 出租车载客为承诺;[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出租车停车提供出租服务为要约, 乘客上车为承诺。[4]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因为出租车上“空驶”标志、车窗上的起步价和每公里价款已经具备了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的要求, 同时出租车“空驶”标志及看到乘客招手时的慢行行为有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符合要约的条件, 因此出租车停车提供出租服务的行为属于要约。其次, 出租车运输合同一般为承运人和乘客一对一的关系, 出租车载客后未经乘客同意, 不得再与其他乘客订立合同, 此时被要约的对象由不特定变为特定, 合同成立, 承运人和乘客双方均受合同约束, 若无正当理由, 出租车司机不能拒载, 这样可以减少出租车拒载情形的发生。[5]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我国法定缔约方式是要约与承诺规则。[6]出租车运输合同的要约时间确定了, 那么承诺的时间便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在一般的客运中采用购票乘车的制度, 运输合同一般自旅客付款、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而出租车运输合同并不像普通客运合同那样在乘客付款时成立, 它是一种先乘车后付款的特殊合同, 是依照具体交易习惯确定的承诺时间。具体到实践中, 乘客做出承诺这一意思表示的时间便是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时间已确定, 那么只要确定承诺的时间便可以确定租车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对于它的成立时间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 乘客招手为承诺, 合同成立
乘客招手属于出租车合同的承诺时间, 合同成立。当乘客看到出租车上显示“空驶”标志时招手, 说明乘客已经对出租车上标有的收费标准表示接受, 招手视为对要约的承诺, 合同此时成立。这种观点可以减少出租车拒载行为的发生, 但如果出现乘客招手后没来得及上车就被其他车辆撞伤等情形, 出租车司机是否会因合同成立, 有保证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安全的义务, 就必须向乘客赔偿?显然, 这种情况让出租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合理。因此将乘客招手定为承诺的时间, 出租车运输合同自招手时成立的观点也不尽合理。
(二) 司机停车为承诺, 合同成立
这种观点认为, 出租车打开空驶灯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乘客招手唤车的行为属于要约, 而出租车停车则表明承运人愿意接受乘客发出的要约愿意与其订立合同, 属于承诺, 此时合同成立。[7]这种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也有弊端。比如, 在打车的人少而空驶的出租车多的情况下, 乘客的招手行为可能会使数辆出租车停泊, 一般情况下乘客会选择其中一辆乘坐, 那么按照此说法乘客就需对因其招手导致停泊而又未乘坐的车辆承担违约责任, 这显然不合情理。所以对于像出租车这种可以商议运输目的地和价款的运输方式, 出租车司机与乘客在讨价还价中确定要约的内容, 停车只是承运的前提。不能将司机停车定为承诺, 定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三) 乘客登车为承诺, 合同成立
还有一种“登车说”, 与上述两种说法相比较, 这种观点将承诺时间又延后了, 认为乘客招手属于要约邀请, 司机停车是要约, 承诺的时间是在乘客登车时, 合同自登车成立。在登车之前, 乘客与司机之间经常会讨价还价, 有时也会对行走路线和路程发生争议, 对于这些内容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讨价还价的过程实质上是要约与反要约的过程。而生活中乘客上车后又临时改变行车路线或目的地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路线改变后司机因路况难行而拒绝运输, 或者登车后的乘客无法与司机达成运输合意而拒乘, 那么按照登车说的理论应当认定一方违约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这显然不妥。
(四) 司机按下计价器时合同方始成立
生活中乘客比较容易接受的是车辆启动后司机按下计价器时合同成立的说法。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在出租车运输合同中把按下计价器的这种行为认定为合同的附生效条件, 合同自附加的条件成就时生效。这种观点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角度分析, 将乘客与承运人的合意定在合同生效时, 但事实上乘客在看到出租车空驶并接受当地出租车价格告知司机自己同意乘坐时, 便已经满足了出租车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已经成立。司机按下计价器的行为不是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而是在履行合同的具体行为。
三、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具体分析
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以及乘客拒乘、司机拒载是否承担责任, 应追究何种责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出租车运输的实际情形非常复杂, 国内法律法规的模糊性都给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带来巨大阻碍, 笔者认为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为出租车运输合同作出统一的标准[8]。对于出租车合同承诺时间的四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地方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笔者认为, 出租车运输合同应该分为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
(一) 在繁华人多地段之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在热闹繁华的地段, 打的行为随处可见, 再加上酒驾的严惩促使各大城市都会出现出租车供不应求的情况。当一辆空驶的出租车驶来, 等待在路边准备打车的多个乘客同时招手示意要乘坐出租车的情形时常发生, 根据招手即为承诺的观点, 将乘客招手定为承诺, 合同因此成立。那么根据强制缔约理论, 多个乘客同时招手意味着出租车司机必须提供运输服务并且要同时履行多个对待给付, 否则司机将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这对出租车承运人来说便过于苛刻了, 出租车的履行能力是有限的, 未经已载乘客的同意, 出租车承运人不得载运其他招手乘客, 这便将承运人置于因履行不能而违约的境地, 这对于出租车司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同样出租车停车即承诺的观点也不适合在人口稠密地段采用。在繁华地段只有乘客登车后, 出租车合同的被要约人才由不特定转为特定, 出租车运输合同就此成立, 所以“登车说”对于人流量大的地方更合适。
(二) 在人烟稀少地段之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在人烟稀少地段, 乘客招手后出租车司机很容易看到, 此时如果采用繁华人多地段的登车说, 将乘客登车时间认定为承诺的时间, 无疑将为出租车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载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尤其是当伤病人员急需载车寻求救助时, 司机可能会顾忌到伤病人员弄脏自己车座所以假装没看到乘客招手而拒载。这种对出租车拒载的放纵将会损害到乘客的权益。基于此, 应当因地制宜, 在人流量少的地段应提高对出租车承运人的要求标准, 认定乘客招手即为承诺, 出租车运输合同就此成立。
四、小结
实践中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并非易事, 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为所有出租车运输合同制定统一的成立时间标准。应当根据人流量区分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更加合理。在繁华人流量大的地方, 认定乘客登车时为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此时合同的被要约人由不特定转化为特定, 合同成立;而在人烟稀少人流量较小地段, 应认为乘客招手即为承诺, 合同的成立时间定在在乘客招手时更合理。所以说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可以在乘客乘车前也可以在乘车后, 不能“一刀切”。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载, 防止乘客无乘车欲望时随意招手愚弄司机, 使双方都能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摘要:出租车运输作为现代城镇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城镇客流运输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但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理论界观点不一, 再加上我国法律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模糊性, 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 导致出租车运输合同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加。本文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国情, 借鉴国内外相关制度, 打破传统“一刀切”的方式, 通过受要约人特定学说和受要约人不特定学说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而在生活实践中, 要区分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
关键词: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要约,承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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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泽鉴.民法研究系列.民法总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4]崔建远.合同法 (第4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5]张婷婉.从民法角度简析出租车拒载问题[J].法制与社会, 2014 (36) :38-39.
[6]张华, 沈忱.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效力认定[J].法律适用, 2013 (9) :65-70.
[7]张婷.的哥接单后等待期间拒载其他乘客是否违约[J].浙江人大, 2014 (11) :71.
3.出租合同标准版 篇三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权利救济;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2-0123-03
随着全球金融的不断复苏,融资租赁行业也在快速发展,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但是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中法律关系非常之复杂,不仅给司法机关审判带来困难,更重要的在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方面显得有些撇脚,尤其对于出租人来说。本文拟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性,出租人在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对其进行法律分析。目的是更好的增强对出租人权利损害救济手段的了解与运用。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国际会计委员机构在《国际会计标准17号》从经济学的角度给其下了定义:融资租赁强调的是出租人将资产所有权下的全部报酬与风险转交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对名义所有权可转交或不予转交[1]。但是学术界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以徐显明教授为代表的广义观点认为,是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合同包括三方当事人[2]。而支持狭义观点的佟强教授则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仅仅包括两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3]。笔者更赞成广义的概念。我们知道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设立了十四章,专门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卖出人或租赁物的选择,向卖出人选购租赁物,以供承租人支配,同时承租人应出支付租金合同。”同时还在二百五十条中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两者间可以对租赁物约定届满期间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而当租赁物未能提及归属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应依据规定将租赁物转由出租人,所有权归出租人持有。”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在制度设计时事实也是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到三方主体。由于在三方主体当中出租人是连接出卖人和承租人的纽带,所以在三方主体当中出租人的权利通常是最易遭到损害的,所以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探讨的比较多的还是出租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问题。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风险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处于三方关系[4]的“枢纽”位置,原因在于他一方面连接融资租赁物的出买卖人,因为双方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订立了买卖合同。因此,可以说他处于中间位置,也承受了巨大的风险。出租人的风险来自于不同的领域,这里只谈关于法律的风险问题。法律的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所带来的风险,也就是说出租人的风险来自于承租人的两项义务,即承租人缴纳租金的义务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一)与出卖人之间的风险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选定的,那么出租人不可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出卖人是否会与承租人存在某种利益关系而共谋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權益,这是其一;其二,如果是涉外的融资租赁合同,那么就会涉及到跨境运输的问题。融资租赁物基本是大型的机械设备,而目前跨境运输主要是靠海上运输来完成,而海上运输会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迟延到达,承租人未能按时收到货物,这样出租人就会对承租人构成违约,也是需要承担风险。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交易所承担的风险
从出租人一方来说,他与承租人交易时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租赁物毁损灭失和租金的收取这两个方面。前者主要表现在物权法方面,笔者认为,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而租赁物则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予承租人并由其在约定时间内长期控制,因此出租人就承担了租赁物毁损灭失等风险;后者可以说是债权方面的保护,关于租金收取的法律关系当中,这一权利的客体是承租人的支付行为,标的物是租金[5]。租金的收取即债权的实现是出租人的最终目的,因此,债权的实现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关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权利保障,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关于租赁物的善意取得的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交易过程中,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承租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那么问题是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并不能排除他们会侵犯出租人的所有权。我们知道在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由两个合同三方交易,在这一过程中,任何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哪一方合同主体对该项交易进行公示公告或者登记,只有登记或者公告之后合同才能生效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承租人占有期间,第三人完全有可能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样就当然损害了出租人的权利。第二是关于租赁物的毁损或者灭失的问题。融资租赁过程当中,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占有人,而在使用的过程中租赁物的消耗磨损时在所难免的,甚至可能出现租赁物的灭失。但是承租人的租金在正常的交易中又不可能一次性给付,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毁损灭失承担着巨大风险,主要表现在既失去了租赁物同时租金也得不到保障,此时出租人的地位就显得非常被动。因此,出租人关于租赁物的权利保障是非常之重要。
与物权保护相对应的是出租人的债权保护,因此租金的收取问题是出租人所承担的又一大风险。商业社会中风险存在是必然的,而融资租赁关系中除了出租人自身的商业活动中存在正常的经济风险,出租人在交易过程中还要承担承租人违约或者是履行不当等风险,这些债权损害的潜在可能也使得出租人处于风险之中。
所有这些问题都围绕着出租人的利益而产生,就给出租人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带来了痛苦与损失,如何才能更好地救济出租人的这一系列的权利就成为当下法律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出租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201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司法解释,这既是为了应对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促进交易,规范发展,尊重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体现。融资租赁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救济,学界有各种各样的学说,比如建立信用登记机制等等。在此笔者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救济途径主要持以下观点。
首先,对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风险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而言,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就是买卖合同的关系,出租人的权利救济就按照买卖合同中权利救济的规定进行,比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等,同时还有买卖合同法解释一、二和三进行。因此,在这一块就没有太多的争议点。
其次就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前文已经叙述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表现在债权和物权两个方面,因此在救济途径上也就与之相对应。
这里我们先看债权方面。首先,出租人的救济可以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这也是合同违约救济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在承租人违约是实质的且违约不可以补救的情况下,出租人享有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的权利。”我国的《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必须是先向承租人发出催告,要求其返还租金,否则就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收回租赁物。国际做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其实很相像,他们的出发点很明确,即出租人一旦违约,那么我就要要求你支付租金,可能是是部分支付也可能让你提前全额支付,否则的话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租赁物,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救济方式。相对而言,也是出租人债权救济方式中最为有效的可行性较高的方式。这里涉及到两个小问题,如果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话将面临的问题表现在,其一是如果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的话,承租人很可能是没有足够的资金,因为若其有的话也没有必要拖着不把应该分期给付的拖着不给,反而等到出租人行使救济权时惩罚性的要求把全部租金一次性给付。这里或许会成为出租人滥用权利的一个漏洞,因为出租人如果想违约的话或许可以利用这一手段去实现自己的目的。其二是如果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的话那就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相悖,我们知道融资租赁本质在于融资,就是为了解决资金不足而采取的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强制要求一次性支付租金的话就违背了其宗旨。这个小的问题其实对于承租人来说很是关键,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律制定当中加以重视。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要先确定出租人的损失额,因为只有损失额确定之后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是一个逻辑关系的问题。当然,纯粹的延迟支付租金的话就不会涉及到这一救济方式,因为不存在损害的问题。最后是关于损害补偿的问题,我们知道损害补偿和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个就是我国合同法当中对于债权一方的救济,具体到融资租赁合同当中就是对于出租人的权利救济,这种救济方式其实也是我国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平衡双方的利益损失。
另一方面就是对于债权损害的救济了。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当中,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将租赁物购买以后直接由出卖人运送给承租人,这一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其实出租人并没有参与到实物的操作之中去,也就是说实物就是出卖人和承租人之间在运作,他享有的只是物权而已,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出现租赁物毁损灭失等问题该如何救济的问题。针对租赁物的物权可能受到的损害,我们可以从信用、保险和登记公示等方面对出租人的吴群进行救济。首先,我们要联系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对此进行解读。前文已经叙述,对于承租人违约时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要求返还租赁物,这其实就是对承租人不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是的履行合同的信用惩罚。这种收回其实就是收回权,是租赁信用制度中的一个替代选择。其次就是保险制度,我们知道美国为其本国公民在海外投资设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本国公民在海外投资中的利益。对比美国的该项制度,我们国家在设计融资租赁合同法的时候也考虑了保险制度,但是并没有最终在法条中体现出来。除了這种担保之外,还有就是物权中的担保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我们说的“物保”或者“人保”的方式进行,即如果承租人的行为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而又无力清偿时出租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这种方式可以进入到实践中的话那么出租人的权利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了。当然,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我们经常采用的登记公告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这种特殊动产规定的登记对抗制度,仅仅限于特殊动产而已,但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很多租赁物并非物权法上规定的特殊动产,那么也就是说不会存在登记对抗的情形,而租赁物在承租人那里占有着,如果承租人将其进行处分的话,那么第三人完全可以以善意取得为由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对出租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若我们能够建立一项公示制度,以此来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这样很难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形了。对于公告的方式,不同的人见解各异。有的学者主张在租赁物的本身做一些标记,以宣明此物的所有者,这种方式似乎显得过于粗糙;还有学者主张对承租人或者出租人的信息进行披露,但是这样又会涉及到隐私保护的问题。这些方法确实是有其优点,但是只公示或者登记这种简单粗糙的方式对于保护出租人的物权似乎力度并不是很明显。笔者的建议是如果能够由官方建立一个系统的公示制度,将交易的双方列入登记服务系统,就如同我国的法院的案例公示这种,这样全国所有的各个交易方都在该特定的系统之内,可以供查阅。这样既可以利于当事人三方之间关系的明确和透明,也利于管理,更可以将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不仅保护了出租人的权利,出卖人和承租人的权益也顺理成章的得到了保护。
四、结语
笔者对于我国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现状存在一些隐忧。当然,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还有司法实践的中的总结和改进,相信出租人的权利保障将越发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李鲁阳.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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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24.
4.门面出租合同标准 篇四
承租人: (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承租合同,并相互遵守,不得违反。
1、甲方将
2、乙方租用时间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租金为每年元整(¥,一年租金一次性付清。
4、乙方在租用期间所产生的工商、税务、水电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到期还房时要保证房屋的完好、清洁。
6、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约,按出租金额全额赔偿给对方。
7、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必须完好无损地归还,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如房屋结构自然损坏,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承租人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法律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9、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给乙方续租。如乙方不再续租,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10、承租期内,如乙方需要转让店面,必须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方能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1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租人签字: 承租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5.房屋出租合同书标准版 篇五
2、双方当事人信息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就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3、住房用途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
4、租赁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
5、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
6、出租人的责任
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
7、转租的约定
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8、违约责任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以免产生纠纷时不好处理。
6.厂房出租合同书标准 篇六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现将坐落于红丰镇塘围管理区丁屋村下厂房出租给乙方,做木座厂专用,该厂房面积约282平方米,经甲乙双方协商共订出以下协议。
一、租期:租期暂定3年,即从xx年6月1日至xx年6月1日。每月租金为人民币2500元。
二、押金:该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交付人民币5000元押金给甲方,该押金在合约期满后,甲方要一次性如数退还押金。
三、如乙方在合约期中途退租,甲方不予退回乙方所交纳的押金。
四、租金: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500元,交租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如乙方在规定期限未能缴纳租金,则按本合同第三条视为中途退租处理。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要爱护甲方建筑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便对租赁建筑进行施工改造。如果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进行施工,乙方施工必须符合安监部门施工的相关规定。如需经营特种行业,必须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方能施工,生产。否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归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租赁期间所有债权债务,利润分红,一切经营性税收,土地使用税收均与甲方无关。
七、电费水费及相关费用缴交方法:乙方要按相关部门规定时间、规定价格交纳费用。如不按时交纳费用,影响生产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与甲方无关。
八、劳务纠纷:乙方经营期间,如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劳资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九、在合约期间乙方所聘工人因施工造成的意外伤害,乙方应按相关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的纠纷和医疗费用与甲方无关。
十、环保:乙方在厂内生产的一切污染排放必须符合环境部门的排放标准,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一、合约期间,如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地震所造成甲方原有建筑物的损坏,甲方要负责尽快修好相关损失,甲方不负责赔偿乙方相关损失。
十二、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十三、合约期间,若乙方因施工不当或其它原因发生火灾,或因其它原因造成甲方出租厂房损毁,乙方应该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十四、合约期间该租赁厂房如因国家政府征用,甲方应退还当月剩余日期租金,全额退还乙方押金。
十五、合同期间,乙方如果转租,或者改变经营项目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十六、合约期满,乙方应交清期间租金,电费,甲方全额退回乙方交纳押金,乙方搬走所有相关设备,并确保厂房不影响正常使用。在同等条件、同等租金的前提下乙方享有优先租用权。
以上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分,共同遵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7.杭州市房屋出租合同标准 篇七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号)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_____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
1、租赁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金
租金为每年________人民币(大写数字)。
第四条:支付方法
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年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年支付一次,甲方在租金到期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一年的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六条:押金
1、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_______押金,押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第七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
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 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
2、 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 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八条:维修保养
1、 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2、 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九条:变更原状
1、 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甲方免责:
1、 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高空坠物、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
2、 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乙方责任
1、 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 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 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
(1) 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 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 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4) 不得进行高空坠物,如若发生并造成其他人员和财产损失,乙方负所有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 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 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3、 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 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5、 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6、 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第十四条:特别说明
1、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 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五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日期: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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