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承诺书

2024-09-11

评标专家承诺书(精选10篇)

1.评标专家承诺书 篇一

评标专家廉政承诺书

为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客观公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特作如下廉政承诺: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采购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标。

2、不私下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与招标投标活

动有关的人员接触,不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评审,不参加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有关活动。

3、不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与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的宴请,不收受任何与采购活动有关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劵等(按规定领取的合理报酬除外)。

4、自觉遵守评标现场工作纪律,不干扰正常的评标秩序,客

观、公正、公平评审。

5、自觉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

监督和调查处理。

承诺人:

****年**月**日

2.评标专家承诺书 篇二

1 严格保密制度, 加强抽取环节管理

要想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 首先应从根本上做好保密工作, 即评标专家库的具体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必须设有密码并由专人负责。

按照现行的招投标法规的要求, 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会议结束前必须保密, 但个别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让中意的投标人中标, 故意泄露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 为个别投标人买通评标专家提供了方便之门, 从而影响了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进行。为杜绝此类情况, 保证评标工作公平有序的进行, 对此, 我总结出一套从评标专家抽取到通知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首先, 尽量缩短抽取评标专家与开标之间的时间间隔。从保证招投标的严密性, 减少评标专家名单泄露的角度来说, 缩短抽取评标专家与开标之间的时间间隔, 可以降低评标专家名单泄露的机率。一般在开标会议开始前一小时进行随机抽取, 并即时通知。其次, 尽量减少知道评标专家名单内容的有关人员, 使其泄露的可能降到最低。采取“三位一体”的抽取方式, 即抽取时只允许工作人员、建设单位代表及监督人员“三位一体”, 随机抽取时, 无关人员全部退场, 抽取结束后, 有关人员一律不准离开抽取房间, 并屏蔽其通讯工具, 杜绝其与外界的一切联系, 直至评委全部到达。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评标专家名单泄露和评标专家受外界因素影响出现评标不公正的情况。再次, 通知评标专家的工作人员站在公正的角度为招投标工作提供服务。在通知评委时, 要确保按随机抽取顺序依次通知, 而不应按招标人的意愿挑选其中几个人通知。对于评委, 在通知时不应直呼其姓名, 通知时只说明开标的时间与地点, 不说明具体的工程名称, 从而降低投标单位与评委串通的可能性。

2 建立评标专家档案, 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为每位入选的专家建立档案, 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 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对每位入选的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停止担任评标专家, 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要为每一位专家都建立了档案, 每次评标结束后, 由招标办、驻场监察、招标单位代表进行考核打分, 主要从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公正合理三方面进行考核, 对评标专家有迟到未到或其它特殊情况的也一一记入档案, 通过该档案, 可以客观的反映该评标专家在一时期内的评标情况, 为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提供了第一手资料。根据评标专家档案, 定期进行总结, 到年底将各个时期的考核情况汇总, 得到该评标专家一年的考核。对考核情况较差, 评标过程不负责任, 或一年中三次无故缺席的评标专家, 经核实后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此外, 还要定期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充实调整, 吸收符合条件的人才进入到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搞“终身制”, 要做到有进有出。结合评标专家日常考核情况, 对于不合格的评标专家, 一定要清除出评标专家队伍, 只有这样, 才能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家队伍, 才能保证评标工作公正有序的进行。

3 对评标专家定期培训与考核

对评标专家进行定期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 有计划的组织学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新出台的各种规章制度, 同时加强评标专家在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 最后进行考核, 不合格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一年, 第二年继续参加培训, 如果依旧不能顺利通过, 则直接清除出评标专家库。这种做法, 进一步加强了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业务素质水平, 有效促进了评标质量的提高。

4 完善评标办法, 采用有记名打分

为避免出现人为因素影响, 对某些工程采取两段评标法, 即商务标与技术标相结合的办法。商务标采用明标, 即在工程报价、工期等方面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评定, 技术标采用暗标, 即要求投标企业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制做, 标书中不得做出任何标识或出现任何与本单位有关的情况, 然后对其进行评定, 这样做减少了专家评委打分的随意性, 杜绝了人情标、印象分的现象发生。在评分时, 还要求评委在所打出的分数上签名确认, 这样做既便于监督, 又可以避免专家评委在评分时出现不负责任, 随意打分的现象, 进一步提高了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意识, 以及在评标过程中的责任感。

此外, 在硬件设施方面, 设立专门的评标室, 采用全过程封闭式监控评标。在评标室内设有影像监控系统, 移动通讯信号屏蔽系统, 以上确保评委的活动完全在招标管理部门的监控下, 杜绝了评标专家与投标单位的接触, 给各投标人一个公平竞争的氛围。

5 结语

从长远来看,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评标专家管理, 对保障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起着重要的作用, 对招投标工作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只有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做好了, 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招投标工作中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才能保证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蓬勃发展。

摘要:评标专家的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 笔者就如何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 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对招投标工作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

关键词:工程,招标,评标,管理

参考文献

[1]陈慧玲, 马太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指南[M].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0.

[2]马军力, 孔志强, 吴莉萍.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J].建筑技术开发, 2003 (3) .

3.评标专家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篇三

关键词:评标专家;诚信;评价指标;模糊综合评价

诚信是人们进行社会、经济交往的最基本行为准则。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比较突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时代的迫切要求,建筑市场也不例外。评标专家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与方,其诚信水平将直接影响评标质量和评标结果,进而影响到此后工程项目的实施和投资效果。然而,评标专家不遵守评标纪律、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索要额外评标费用等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大大降低了招投标质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需要对评标专家加强诚信管理。

国内有学者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进行了探讨(如:杨小俊,2004;樊炜,2007;付秀红,2008等),全国多地也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评标专家管理规定及评标专家考核标准,但缺少对评标专家进行诚信评价的成果。《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建办市[2011]38号)中也没有对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规定统一的评价标准。

因此,需要开展对评标专家进行诚信评价的专门研究。

一、 评标专家诚信内涵

现代诚信具有道德诚信、经济诚信、法律诚信三层涵义,要求说到做到、不欺诈并公平行事。在工程建设领域,“说到”是事前承诺(主要体现在承揽业务过程中),“做到”为事后履约表现(主要体现在合同履行或业务开展过程和结果中),两者的匹配程度即为评价对象的诚信水平。建筑市场诚信具有过程性和积累性。

本研究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满足建设主管部门对入库评标专家条件规定,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而进入各地评标专家库,从事建设工程项目评标活动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根据自己所拥有的知识技能,独立地对投标文件做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评价,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评标结论。

结合评标专家的职责以及诚信内涵,对评标专家诚信定义如下: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按照法律法规、评标细则的要求,以自己的知识能力,对投标文件做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评价以及评价结果获得认可的程度。评标专家诚信水准通过评标工作质量表现出来。

评标专家诚信属于建筑市场个人诚信范畴,具有以下特点:

1. 具有隐契约性。现代契约理论将契约划分为隐性契约和显性契约两类。隐性契约没有成文的契约条款,其兑现取决于双方的诚信水平。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招标单位支付一定的评标专家费用,双方之间存在某种程度上的隐性契约关系。诚信原则必然成为评标工作中一项必须遵守的隐性严责。

2. 具有动态性。评标工作基于特定项目,决定了对评标专家诚信评价具有一标一评的动态性。而且,也应当考核评标专家在以往评标工作中积累的诚信度,即需要对其评标业绩进行考察。

3. 侧重于基于专业水平的评标诚信。个人诚信应包括职业/执业诚信,以及个人银行信用等内容。本研究主要注重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评标诚信进行评价,而不是其他诚信内容。

二、 评标专家诚信评价指标体系

本研究采用理论研究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构建评标专家诚信评价指标体系。

1. 概念模型。基于过程思想,结合评标专家诚信内涵,从道德诚信、经济诚信、法律诚信三方面,运用文献研究法、专家访谈法初步构建了包括诚信基础(受教育情况、职称、评标业绩等)、评标诚信(评标出席、评标意见等)、诚信环境(诚信法律环境、政府诚信水平等)指标在内的评标专家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概念模型。

2. 问卷调查。

(1)通过课题组讨论和专家意见征求,在概念模型基础上,拟定了问卷调查第一稿。

(2)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第一稿问卷预测试,并广泛征求了有关专家对问卷的看法。针对反馈意见以及问卷回收分析结果,对问卷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评标专家诚信评价指标调查问卷第二稿。

(3)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相关评标专家支持下,进行了第二稿问卷的先导测试。通过分析和总结,进一步完善了评价指标体系,形成问卷终稿。问卷分为两部分:一是包括“诚信基础”、“评标诚信”、“诚信环境”三个量表组成的评标专家诚信评价指标部分;二是访问对象的背景资料。

(4)课题组历时一年,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年会等共发放问卷450份,回收问卷304份,其中有效问卷为241份,满足问卷分析样本回收率要求。

有效问卷填写对象中,高级职称的占61.84%,15年以上执业年限的占86.30%,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占67.10%。此外,问卷填写者供职单位广泛,且与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具有较高的相关性,可充分获得相关各方对评标专家诚信的看法以及评价指标体系设置的意见和建议,能保证评价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和全面性。总体上问卷质量较高。

3. 问卷分析。

(1)描述性统计分析。问卷指标均值分布在3.49~4.63之间;标准差介于0.509~1之间;偏度绝对值分布在0.017~0.86之间,峰度绝对值分布在0.113~1之间,满足“偏度小于2,峰度值小于5”的要求。可认为问卷的样本数据满足正态分布要求。

(2)信度分析。问卷的Cronbach α值为0.893,大于0.7,表明量表中观测指标具有很高的内部一致性,问卷具有较高的信度。进一步的计算结果显示,删除任意指标都会降低问卷的Cronbach α值,故将23个指标全部保留。

(3)效度分析。文献研究、理论分析、专家论证方法的结合,保证了问卷的内容效度。结构效度分析采用因子分析法(问卷KMO样本测度为0.871,显著性水平均小于0.01)。使用方差最大旋转5次迭代收敛后得各指标在各因子上的负荷,从中提取出3个特征值大于1的公因子,其方差累计贡献率为69.22%,高于50%的临界要求,因子提取效果较好。同时各指标在所属因子的因子负荷均大于0.5,在其他因子上负荷均小于0.5,说明问卷具有较好的聚敛效度和区分效度(各因子的平均变异萃取量AVE>0.5)。

结构方程模型拟合指数优度卡方检验x2/df为1.698(<2),近似误差均方根RMSEA为0.067(<0.08),增长拟合指数IFI为0.96(>0.90),比较拟合指数CFI为0.96(>0.90)。数据表明,模型拟合效果较好。

4. 确立评价指标体系。依据分析结果,确立如表1所示评标专家诚信评价指标体系。

三、 实例应用分析

上文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即有定量指标,又有定性指标,且指标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在对各类评价方法和赋权方法比选的基础上,结合本研究的特点,选择基于ANP(网络分析法)赋权的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专家诚信评价。实例应用简介如下:

1. 数据来源。在某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支持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两位评标专家,根据表1所示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评分标准,搜集了甲、乙两位评标专家的诚信信息(具体数据略)。

2. 评价具体步骤。

(1)确定评价因素集(由表1中各指标组成)。

(2)确定评语集。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标准》、《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诚信级别评定与监督规则》中的分级标准,对于评标专家诚信评价指标给出如下V={V1,V2,V3,V4,V5 }={较差,差,一般,良好,很好}评语集,并分别赋值为C={60,70,80,90,100}。将评标专家的诚信等级设计为AA(90≤F≤100)、A(80≤F<90)、BB(70≤F<80)、B(60≤F<70)、C(F<60)五级(具体等级含义略)。

(3)设置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参考《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个人信用评估管理办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以及各地评标专家考核标准,在多次专家研讨的基础上制定了评标专家诚信评价指标评分内容标准(见表1)。据此得到甲、乙评标专家的各指标得分。

(4)计算隶属度。评标专家诚信评价指标可分为定性和定量指标两大类。本研究采用模糊统计分析法进行定性指标隶属度函数的确定;采用梯形分布函数法进行定量指标隶属度函数的确定。

以“诚信文化环境”指标为例来说明定性指标隶属度的确定。五位专家对“诚信文化环境”指标的评价中,有2位专家的评价值为“4”(即“良好”),有3位专家的评价值为“3”(即“较好”)。根据公式rij=vij/n,可计算“诚信文化环境”指标对应于评语集{差、一般、较好、良好、很好}的隶属度为:[0 0 0.6 0.4 0]。

以“受教育情况”指标为例来说明定量指标隶属度的确定。甲评标专家该指标得分为95分,将数值代入梯形分布函数(百分制),计算得到隶属度函数参数:r1=0,r2=0,r3=0,r4=(100-95)/(100-90)=0.5,r5=1-r4=0.5。则甲评标专家“受教育情况”指标对应于评语集{差、一般、较好、良好、很好}的隶属度为[0 0 0 0.5 0.5]。

(5)确定指标权重。采用网络分析法(ANP)计算评价指标权重(见表1)。指标权重排序后与问卷专家对指标重要度的判断均值排序结果对比,两者排序具有一致性,说明指标权重较为科学合理。

(6)模糊综合评价。经过一、二级模糊运算,得到甲、乙两位评标专家的诚信分值分别为84.56分和95.22分,对应的诚信等级为“A”级和“AA”级。

为了验证评价结果的准确合理性,对甲、乙两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以及交易中心的管理人员了进行调查和访问。被调查人员普遍反映评标专家甲学历较高、基础好,道德品质高,在多年来的工作参与了多个项目的建设工作,积累了一定从业经验,但由于评标年限较短,需要进一步提高评标工作质量;评标专家乙在多年的工作经历中积攒了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评标水平强,且道德品质高,为人原则性强,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得到同行的普遍认可。

比较计算和访谈结果,表明理论模型评价能够区别被评价对象的评标诚信度,评价结果有效。

四、 结语

本研究建立了一套较为全面的评标专家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实例应用结果表明具有有效性。今后可对评分标准作深入研究,以进一步提升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郑磊,蒋卓见等.总监理工程师诚信评价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12,231(6):101-103.

2. 杨小俊.关于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的实践与探讨.建筑经济,2004,(7):31-33.

3.樊炜.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研究——从电网物资招标角度.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

4.付秀红.内蒙古电力公司物资采购专家考核与评标指标体系研究.北京:华北电力大学,200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号:09CJY070)。

作者简介:郑磊,博士,东南大学建设与房地产系副教授;张亚静,东南大学建设与房地产系硕士生;彭胜男,东南大学建设与房地产系硕士生。

4.评标专家承诺书 篇四

承诺书(招标人)

我单位作为项目的招标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不向评标专家支付合理报酬以外的现金,赠送有价证券和其他礼物及组织评标专家参加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标的活动。

2、本单位不向招标投标监管人员请客、送礼及组织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监管的活动。

3、本单位班子成员不通过明示或暗示手段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4、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不泄露招标投标机密。

5、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不与投标人、评标专家进行私自联系,确因工作需要联系,将作为报告事项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

6、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不与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等。

如出现上述行为,本招标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承诺书(投标人)

本企业参与项目的投标人,现作如下承诺:

1、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2、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人员岗位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

4、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不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行贿。

6、不扰乱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

7、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8、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查处的,不干预案件查处。如出现上述行为,本投标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承诺书(代理机构)

本公司作为项目的招标代理

机构,现作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证代理的项目不得向投标人泄露参与投标单位的名称、数量及出售标书的份数等重要信息。

2、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发布的信息,不借故不出售标书或以不合理借口排斥潜在投标人。

3、所提供的登记备案有关证件及资料详实,不弄虚作假。

4、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秉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各类书面文件均真实、有效。

5、我单位发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等内容均遵循现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有倾向性的条件或歧视性条款。

6、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接受监督和考核。

如出现上述行为,本代理机构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承诺书(评标专家)

本人作为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现作如下承诺:

1、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评标纪律,服从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2、履行相关的保密义务,遵守评标纪律,不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对评审(分)结果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4、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收受超出专家评审费以外的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

5、认真履职,对发现的围标、串标、陪标等违法行为的,坚决抵制,并制作决议予以认定。

如出现上述行为,本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评标专家(签字):

5.评标专家回避规定 篇五

为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身份或实质在项目投标人或者是项目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身份或实质在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 三、五年内与项目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项目其他投标人公平、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受限制的;

五、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项目投标资格预审专家的回避规定同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

6.评标专家承诺书 篇六

随着医院信息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及医院业务的不断发展, 涉及信息化, 医疗仪器设备, 总务物质的招标日益增多。为对医院招标投标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解决传统人工抽取评标专家在随机性与保密性方面严重不足的缺点, 开发了“医院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系统”[1]。该系统对评审专家的抽取以计算机抽签的形式进行备案和监控, 体现了评标过]程的公开、公正性, 保护医院利益, 提高医院资金的使用效益, 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2]。

1 系统设计

1.1 硬件环境

CPU:Pentium (R) Dual-Core 2.6GHz。

内存:2G。

硬盘:800 G。

显卡:ATI Radeon HD 4350

1.2 软件环境

操作系统:

工作站:Windows XP Service Pack 2

服务器:Windosws Server 2003。

开发语言:Power Buider9.0。

数据库:SQL Server 2003。

1.3 系统开发工具

本系统的开发语言选择的是技术成熟的PowerBuilder。Power Builder是美国著名的数据库应用开发工具生产厂商Power Soft (后被Sybase公司收购) 推出的成功产品。它是完全按照客户/服务器体系结构研制设计的, 采用面向对象技术, 图形化的应用开发环境, 是数据库的前端开发工具。Power Builder除了能够设计传统的高性能、基于客户/服务器 (Client/Server) 体系结构的应用系统外, 也能够方便地构建和实现分布式系统, 还可以开发基于Internet的应用系统。同时, 它与SQL Server数据库是相结合是开发基于C/S (客户机/服务器) 模式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较佳选择。

1.4 系统功能模块

本系统按功能划主要分为5个功能模块, 分别是:专家抽取模块、查询统计模块、系统设置模块、字典库模块、日志管理模块。系统功能模块结构如图1所示。

功能模块详细信息:

(1) 专家抽取模块:按需求完成随机抽取专家, 生成最终抽取结果, 并保存。

(2) 查询统计模块:对招标信息、专家抽取结果等提供查询统计, 具备单项查询及综合查询功能。

(3) 系统设置模块:包括用户权限管理、修改密码等。

(4) 字典库模块:包括用户管理, 专家库管理, 评标项目类型管理等

(5) 日志管理模块:主要对评标抽取专家过程中系统状态、用户登录情况、抽取结果, 提供日志查看功能, 为有关部门的审计调查提供服务。

1.5 系统实现

专家抽取模块界面如图2所示

部分程序代码:

2 结论

本系统设计人性化、专业化, 充分考虑操作人员的特点, 界面友好统一, 操作快捷、简便, 具有较高的经济性和实用性。该系统克服传统评标专家人工抽取的弊端, 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增强了评标过程的透明度, 对规范医院评标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摘要:为在医院评标过程中引入公平公正公开的机制, 加强评标过程管理, 理顺评标程序, 针对传统人工抽取评标专家方式存在的严重不足, 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干扰和影响, 设计开发了医院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系统。该系统规范医院评标行为, 促进公开、公正、公平的评标管理制度的建全和完善。

关键词:评标,专家,随机抽取,设计开发

参考文献

[1]王巍, 刘云.铁路工程招标专家抽取系统设计[J].铁路计算机应用, 2011, 20 (4) :34-36.

7.评标专家承诺书 篇七

类别

专业

8.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篇八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应聘材料应当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其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

聘为评标专家的,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未予聘用的,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说明情况。

第八条 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可以设立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甄别后,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可以设置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行政决策、评标争议处理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外省市评标专家库的联网和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省外专家的作用。

第三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 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评标专家参加随机抽取。

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受地域限制。其中,投资额度小、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项目所在地及附近地区的评标专家中抽取,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在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所在的网络终端抽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省有关行政部门确认,招标人可以从直接确定的人员中随机抽取或者确定评标专家:

(一)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的;

(二)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由招标人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并经有关行政部门确认;

(二)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由有关行政部门和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评标专家抽取结果。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确定过程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经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抵制和检举评标过程中违法以及违反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项目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按照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必须申请回避;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

9.评标专家承诺书 篇九

关键词:评标专家,咨询服务费,管理现状,对策建议

引言

评标专家咨询服务费是指评标专家在参与评标活动过程中,依法完成评标工作所应得的劳动报酬。规范、合理地计付此项费用,既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也体现了对评标专家学识和劳动的尊重和认可。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围绕评标专家咨询服务费用问题而引发的争端呈逐年上升趋势,对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如何正确认识、全面分析存在的种种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和建议,已成为业内亟待解决的事情。

1 评标专家咨询服务费问题面面观

1.1 法规标准有待完善

目前,尽管全国统一的专家评审报酬标准还未出台,但不少省市在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已相继出台了包含此项内容的相关管理办法。相比较而言,山西省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山西省评标专家库自2006年成立以来,建设发展势头良好,政府投融资、国有资金投资以及重点建设项目从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数量逐年增加,几年来已为7000余个项目规范地提供了三万余人次的评标专家,为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实现专家资源共享的目标付出了努力。但因山西省各地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关于专家咨询服务费来源、费用标准等问题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导致各地市之间在专家咨询服务费的计付上存在较大差距,无法合理体现专家评标工作量与劳务报酬之间的对等关系。且因达不到鼓励专家积极参与评标,为项目招标提供技术服务,保证评标质量的最终目标,所以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专家资源共享。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且容易出现专家由于利益关系迁就招标人,改变项目招投标初衷的现象。所以,山西省现行的有关政策法规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尽快出台综合各地特点的专家咨询费用可行性标准的规范成为当务之急。

1.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认识理念上存在局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尽管招标投标理念已深入人心,但业内对专家在评标环节上的作用评价仍存在认知上的局限性。评标在招投标活动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而评标专家在其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专家应该成为项目成功实施的智囊团,激发他们的热情,促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评标员的层次上。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对评标专家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不尊重专家的现象时有发生。山西省评标专家日常随访调研后反馈的意见大致可归纳为:招标人(代理机构)从前往异地评标专家的劳务费中强行扣除交通费或不负责全程接送;有些招标人(代理机构)故意压低专家的评标费,或在招标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取消开标时,不按程序提前说明且不付或少付评标专家劳务费等多方面问题。经了解,多数专家评委在遭遇上述不公正待遇时,一般不会直接向管理部门投诉,这就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带来可乘之机。“费用事小,尊重事大”,专家咨询服务费在激励专家切实完成评标工作,保证评标质量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真正内涵及作用的普及任务仍然相当艰巨。

1.3 部分专家欠缺评标工作的责任意识和职业素养

中国自八十年代开展招投标以来,有几十万人次的各行业专家参加了评标工作,为我国招投标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毋庸置疑,专家库中的绝大多数成员秉承了中国知识分子以国家利益为重,严谨正直、廉洁自律的优良品质,他们明白评标行为意义的重大,把能够参与评标视为荣誉,希望评标活动组织规范,评审过程顺畅有序,工作人员友善尊重,使其业务知识技能可以在实践中得以充分运用、锻炼和提高,确保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

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入库专家责任意识淡薄,参加评标目的不纯,以经济利益为首要追求,不惜拿国家利益和个人名誉作为交易,严重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准确。以山西省评标专家库为例,有的在册专家在评标现场,因服务费支付多少的问题,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争执不休,漫天要价,声明报酬不达要求就拒绝在书面评标报告上签字,造成评标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个别被随机抽到参加评标的在册专家违反有关规定,特意向专家库工作人员详细询问项目大小、是否外地开标以及招标代理公司报酬多少问题,如不合己意则借故拒绝前往,在降低自己的身份的同时,影响了评标专家库专家队伍的整体形象。

2 业内对专家评标咨询服务费相关问题的反响和意见分析

针对以上专家咨询服务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受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山西省招投标协会在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中开展了专家评审费用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问卷调查活动,调查活动前后历时半年,内容包括评标时间计费、标段计费和复杂程度计费三个项目。

调查数据显示,有效问卷中近半数被调查者赞成按评标时间计费,其次为按项目复杂程度计费。在咨询服务费用支付数额上可以明显看出,同一付费方式下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存在着较大分歧,被调查的招标代理机构愿意支付的咨询服务费金额和专家希望得到的劳动报酬之间相去甚远。例如评标时间在4小时内,被调查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愿意支付300元的占六成以上,而被调查的专家中,六成以上则希望收取500元咨询服务费。调查结果表明,在评标专家咨询服务费发放问题上,招标代理机构和专家双方的矛盾利益冲突亟待调和化解,否则势必会影响项目评标质量。

3 解决专家评标咨询服务费相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3.1 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制度

为了确保山西省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维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了其他省市先行出台的相关管理条例和办法,结合上述专家评审费用计费方式和标准问卷调查结果,在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山西省招标投标协会曾于2011年2月就评标专家咨询服务费支付标准出台了指导性意见,对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时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因招标失败或停止开评标造成的交通或误工补偿费,以及过夜评审项目的接送、保密和安全保障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详细列出了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参照实行的评标专家咨询费计费最低标准,即:评标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咨询服务费标准为300~500元;8小时以内为500~1 000元;每超4小时以内为300~500元。

此举对规范山西省招投标项目评标行为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作为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其权威性和约束力远不及政府部门出台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刚性的制度、公平公正的程序,保证人们在面临问题的时候有确凿的制度可以依靠,可以不用畏惧权和利的干扰”。提高评标效率和评标质量,解决山西省乃至全国的评标费用计取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复杂矛盾和问题,还需进一步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全省各地市可依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实施的浮动价格标准。

3.2 引导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进一步加强专家咨询服务费在激励专家完成评标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保证评标质量,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行业氛围,督促引导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断提高认识,修正自身行为。

3.3 定期强化专家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的教育培训

评标专家职业道德水准的优劣和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这就需要定期组织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这种培训,促使他们在评标过程中在专业技术方面发挥聪明才智,切实提高自身素养,做到令行禁止,维护评标专家的良好社会形象,充分发挥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主导作用,为公正有序地完成评标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10.评标专家承诺书 篇十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4〕107号 【发布日期】2004-11-17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粤府办〔2004〕10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一条第一条 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颁布的《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第三条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贸易、工业、农林、交通、建筑、水利、能源、环保、铁道、民航、科技、信息、教育文化、卫生医药、法律等相关行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每行业人数不得少于50人。

省专家库根据使用功能,按行业(专业)和地方(区域)分类设置子库。为全省的工程建设、服务和货物采购等招标活动提供相关评标专家并对相关的评标活动实施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省专家库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组建和管理。

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对入选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

(二)办理评标专家的入库登记手续;

(三)对评标专家资质组织定期复审和考核;

(四)组织协调和审查监督,随机抽取和选定评标专家,包括二次抽取或补充抽取;

(五)审查监督由招标人按规定直接选择的评标专家;

(六)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根据授权,省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组织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 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分担的任务。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专家,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特点和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条件。专业资格条件有关标准和要求由省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

第六条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入选省专家库,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专业对应的省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附送相关材料。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经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登记后正式入选省专家库,颁发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统一编号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省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省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可以连聘。

原已经省各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进入各部门及代理机构专家库的专家,可直接登记为省专家库专家。

第七条第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给付的评标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第八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评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评审公正,不得向上述相关人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按时参加开标、评标等招标活动,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及时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公正评标的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服务和货物采购等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专家库中选择。

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安排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专家库主库抽取,也可以在省专家库在各地招标代理和服务机构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

省专家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经原招标方式核准部门核准,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者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所有抽取结果必须在省专家库中即时在线登记。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专家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招标人应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办理招标核准有关手续。

评标专家确定后,应对抽取过程和最终确定的结果进行书面记录,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省专家库日常管理负责人以及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下列项目之一,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名册中满足条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组织单位与省专家库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评标专家应重新抽取: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评标的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

(二)由于原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评标无效,评标活动需重新组织;

(三)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标活动的,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接到招标人通知后,应及时报到。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须及时向组织者和招标人报告。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业务培训和评标工作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专家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纳入省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严格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登记监督和考核评价制度。

对每位入选专家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参与评标工作的情况和省专家库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等相关信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定,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业务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

在评标过程或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终止该专家的评标活动,另行确定专家,必要时重新组织评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省专家库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评标专家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实行严格的处罚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一)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标意见偏离评标原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终止其评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的;

(三)个人评标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结果不合理的;

(四)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五)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永久性除名,并将处分结果公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

(二)出现前两款情形,经多次警告无效或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其它被认定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评标专家认定和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监察。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各服务机构和代理机构原设立的专家库,凡是不符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的,在省专家库组建完成后一律撤销,由省专家库直接提供有关服务。

符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继续保留的专家库,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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