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细则

2024-10-18

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细则(精选9篇)

1.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细则 篇一

项目质量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全员质量意识、明确质量责任,提高公司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为社会提供精品工程和满意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定等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第三条 奖金设置。

公司从利润中计提部分资金设立质量奖励基金,质量罚款所得亦列入质量奖励基金,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

第四条 公司对取得优质工程的项目部在业主给予的奖励外进行公司内部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创鲁班奖工程,按产值的10.0‰奖励

2、创国家金质奖工程按产值的8.0‰奖励;银质奖按产值的6.0‰奖励

3、创省优工程或省样板工程按产值的5.0‰奖励

4、创市优工程或市样板工程按产值的3.0‰奖励

5、对于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按部颁规范达到优良工程或市政项目按业主施工合同要求达到优良工程,且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按产值的2.0‰奖励。

第五条 对未完成业主确定的质量目标的项目,按该项目产值的2.0‰进行处罚,在项目奖金中扣取。

第六条 由我司总承包工程获得市优以上奖励时,按上述奖励比例对分包单位进行奖励

第七条 以上奖项必须待评优证书颁布后下发,无评优证书,一律不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行业和省份其他质量先进称号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敢于坚持原则,对工程质量高标准、严要求,并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消除和避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对提高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施人员),公司视贡献大小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所有奖金分配表须经公司工程部、人保部和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

第三章

过程控制中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在公司组织的季度质量评比活动中,第一名奖励项目部锦旗一面、现金10000元,第二名奖励项目部现金8000元,对排在最后一名并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元奖金的处罚。连续三次工程质量被评为倒数第一的项目部,取消其年终所有奖项的参评资格。质量评比主要内容有项目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内业资料、文明施工四个方面,具体见附件一。评比按综合得分高者,确定名次

第十二条 在公司组织的优秀项目经理评比活动中,因项目管理和施工组织较好被评为优秀项目经理的,奖励现金3000元 第十三条 各桥面单位或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凡不按公司要求和有关规定设置质检机构或专职质检员的单位,对该单位或项目部给予扣发10000元奖金的处罚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奖罚制度,认真落实公司制定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工程部备案。对制度不落实、制度不完善或不落实公司质量管理办法的项目部,给予扣发10000元奖金的处罚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在公司工程部的例行检查中发现质量保证资料不齐全,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不按国家及地方验收标准、规范进行验收的或对工程部巡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对其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元奖金的处罚

第十六条 试验段施工应及时通知公司中心试验室,未通知中心试验室,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处以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500元的处罚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试验人员玩忽职守,不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或留取试件,一经查出,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300元的处罚。如发生伪造、涂改、抽换、丢失内部原始试验资料或对不合格过程隐瞒不报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元奖金的处罚,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500元的处罚,并作调离试验工作岗位或辞退处理 第十八条 沥青拌和站计量器具失效,无试验室下达的沥青混合料配比单;集料、沥青不按规定过磅;外加剂、掺合料不按规定计量的,除对该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元奖金的处罚,对责任人处以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300元的处罚

第十九条 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采购、进场、使用前必须严格进行检验,凡材质证明文件或材料复检结果不符合国家及地方规范和标准规定,并已用到工程上的,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补救外,对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元奖金的处罚。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及直接责任人处以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500元的处罚,并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成品保护制度。凡因成品保护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造成成品、半成品大量污染损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对该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元奖金的处罚,对责任人处以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500元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按要求设置质量管理工作人员(技术负责人、试验员)。凡无相应质量管理人员,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元奖金的处罚,对责任人处以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1000元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专职质检员由于工作失职,发生错检、误检、漏检或标准掌握不严,造成质量问题的对质检员给予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300元的处罚。对专职质量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处以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500元的处罚,并作调离质量工作岗位或辞退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总承包负责制。我司为总承包单位时,由我司项目部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对其分包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因项目部对分包工程不履行管理职责,以包代管或把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和无能力的施工队伍,造成质量事故,对总承包项目部给予扣发20000元奖金的处罚,对责任人处以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1000元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项目施工中,因由于保护公司效益,执行过程中出现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产生质量事故,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可对责任人免除处罚或轻罚。

第四章

对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发生一般质量问题的工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项目部给予扣发10000元奖金的处罚,同时对责任人给予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500元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受到上级批评、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停工整顿处理,并对该项目部给予扣发30000元奖金的处罚,同时对责任人处以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1000元的处罚,并报人保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对质量事故的处罚:

1、工程如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对该项目部给予扣发30000元奖金的处罚,对责任人处以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1000元的处罚。

2、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和对该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0元奖金的处罚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按实际损失的5%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处罚。

3、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出,对直接责任者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1000元的处罚。

4、已完工但仍在保修期限内的工程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问题,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该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0元奖金的处罚外,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分别给予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2000元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凡因明知故犯或屡教不改而酿成责任质量事故的,参照以上条款加倍处罚。对分包工程的奖罚亦按上述进行处理。

6、如因项目部自身原因发生工程延期,除对该项目部给予扣发50000元奖金的处罚外,还对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分别给予扣发效益工资或岗位工资2000元的处罚。第五章

奖罚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单位为公司工程部,工程部依据工程质量检查和抽查验收情况签发奖罚通知单。对2000元以下奖罚由工程部直接签发,对2000元以上奖罚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签发。第二十九条 奖励和罚款通知单均一式四份,公司工程部、人保部、计财部及相关单位各存一份作为凭证。

第三十条 奖金由公司工程部将奖励通知单上交公司人保部、计财部,在年终统一对项目部进行奖金兑现。第三十一条 扣款由公司工程部将罚款通知单上交公司人保部、计财部,对项目管理人员的罚款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对项目部的罚款在该项目部奖金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 受罚单位和个人如对处罚持有异议,须在处罚通知单签发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反映,由公司领导裁决。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桥面单位和各项目部要根据本奖罚办法,结合本单位和本项目部情况制订工程项目质量奖罚办法,分解质量责任,把质量责任落实到每一施工环节、工序、岗位、个人,在制度、奖罚上做到有章可循,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要具有可追溯性。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工程实施阶段奖惩办法为了提高公司开发桥梁的质量,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及质量责任意识,制定本办法。项目部绩效工资总额由产值核定,各节点所占比例均为25%。

本办法设置了四个考核节点,各节点的考核办法如下: 节点

一、单位工程主体验收节点

该节点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证单位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设置的考核内容分为以下 2项:

1、结构验收的动检合格情况

首检有一项不合格,扣20分(按照满分100分计)。复测(钻芯)仍有不合格项,该节点总得分为零并处以不高于本节点绩效金额的处罚,情节严重时,辞退直接责任人。

2、质量及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每发生一项一般事故(含以上)扣50分,发生两项以上该节点计零分。《国务院493号令》 点满分不超过100分)。节点

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节点

该节点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节点,设以下四个考核指标:

1、质量及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每发生一项一般事故(含以上)扣50分,发生两项以上该节点计零分。《国务院493号令》 点满分不超过100分)。

2、现场签证情况

签证的准确性、必要性、及时性。每发现一次不合格扣20分,三项以上(含三项)不合格,除本节点得分为零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3、合理化建议

每一项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对工程的质量或公司的效益有明确提高的,奖励20分(全节点满分不超过100分)。节点

四、业主入住3个月(质量回馈)节点

为了复核工程质量,保证业主利益,维护公司形象,设置本节点。本节点仅设置一个指标:业主有效投诉率(业主投诉问题是验收规范允许的,不计入有效投诉但视情况予以维修配合)

2.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细则 篇二

关键词: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问题,途径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企业越来越重视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是适应新任务、新阶段、新形势的客观需要。

1 当前我国质量管理体系面临的问题

1.1 基础不完善

部分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过程中,仅关注制作认证材料与体系文件层面,尚未实施明确、合理的质量目标或者方针,根本没有能力自行进行质量文件的编制,往往只是盲目抄袭或者是凭空想象,这就导致建立起来的质量管理体系与企业需要并不适应。还有种情况就是由咨询公司全部分包体系,让咨询公司按照本企业的情况代写文件与代做内审,这就导致实施和认证出现两张皮,这样的体系脱离企业实际,对企业产品品质的提升没有作用。

1.2 管理方法与手段相对比较滞后

通过体系的实施,往往可以将先进管理理念提供给企业,可是部分企业在传统管理方法与手段的束缚下,导致管理模式还停留在口头指令,这与体系过程化、文件化的管理要求并不相符,尚未有效发挥质量管理效果。

1.3. 持续改进意识相对比较淡薄

要想在企业中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势必会导致所有的企业成员在管理行为和意识上出现比较明显的变化,而变化的市场竞争环境肯定会为发展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造成影响。企业的所有成员在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的环节中要提升参与意识,积极适应市场环境的需求与发展,凭借着持续性的计划-实施-监测一评审活动的实施,有效加强质量管理体系所具备的功能。

2 当前我国企业实行质量管理体系的途径

2.1 有效夯实体系基础

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必须更进一步合理规范完善,紧扣企业的关键业务环节与核心工作,做到进一步深入完善细化质量目标任务。将能够测评与量化的指标提炼出来,建立与完善各项评价依据、标准与相关制度,动态跟进系统;更深入完善绩效考核动态管理,在部门的日常工作部署当中纳入质量目标任务,使得工作的分工与重点明确,按照相应的层级做好分解安排到个人。每个员工或者部门所需要做的就是与个人平台的戴明循环管理实施相应互动,从而可以让相应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在每个层级当中建立,基于总结、考核、完成、计划这4个层面将运行质量和执行效率提升;还应该做好检查督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通过监督机制的有效强化,可以将组织检查与协调的力度加大,敦促完成检查目标任务的进度,对重点质量项目组织专项督查;另外还应该借助绩效评价、督查反馈等手段激励员工进行质量缺陷改进,从而可以确定质量管理环节能够得当衔接和信息追溯。

2.2 着力提升管理方法与手段

在企业内部积极开展整理、整顿、标准化行动,将不必要的活动予以消除,或者将活动进行合并、简化或者调整顺序,以便可以把浪费减少到最低限度。所谓的精益化管理就是借助电子化信息流,实施准时启动与快速反应,以便消除浪费资源、延迟操作、人员冗余、空耗设备设施等现象。凭借这些理念的引入,可以将管理方法与手段有效提升,融合质量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手段,将切入点选取为基本工作层面,分析各个作业环节,实施相应措施使得每个作业环节效率提升,加强各个环节的衔接,通过良好工作习惯、环境与制度约束将质量管理问题解决,积极打造企业有效管理的基础,实现企业从粗放型向精益型管理的转变。

2.3 注重过程管理

这里所提到的过程就是在实施管理的过程当中立足于企业客观现实情况,更进一步的实施PDCA方法,挖掘出制约当前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以及更容易改进的过程,另外通过实施第三方评审和测试同构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发现改进过程,并且实施相应的改进。

3 结束语

质量管理体系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通过质量成本管理能够有效运行与持续改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以便可以进行成本控制,将经济利益提升。鉴于此,企业凭借质量成本管理体系的建立,不但要有效整合已经建立起来的质量管理体系,还应该整合其他的质量管理系统,以便可以在企业的整个管理体系当中确保真正融入质量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质量成本管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任泽坤.浅谈影响中国石油信息化建设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22).

3.实施校本管理 提高教学质量 篇三

缩小常规管理半径,抓好教学质量管理

细化常规管理,建立有效的指挥系统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主管校长为副组长的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了年级部,并以年级部为项目组,实行项目管理。年级主任负责,减少了管理层级,缩小了管理半径,保证上下衔接,指挥畅通,确保管理有效、高效、长效。同时,根据学校实际,提出“微思维管理”理念,按照“严、精、细、实”的要求,强调流程第一,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流程,细化教师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提出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

抓好教学质量管理,促进学生整体发展 提高教学质量是教学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通过抓质量,才能对教学实施有效的管理。一抓全学程质量管理。根据各年段的特点,学校明确提出一年级是基础年,低起点、小台阶、周清月结,打好基础;二年级是巩固年,抓进度、夯基础,防两极分化;三年级是冲刺年,以本为本,以纲为纲,抓好分类指导,使教学工作过程得到进一步优化,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了必要条件。二抓课堂教学的质量。学校坚持以课堂教学为主,要求教师精心设计课堂教学的每一个环节,处理好进度、难度和广度的关系,落实讲为主导、练为主体的教学要求,结合知识点,把握重难点,解决易错点、易混点和易漏点,使学生做到知识当堂消化,问题当堂解决。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整体素质

加大师资培训力度 一方面,围绕教学抓培训,把业务进修和教学急需结合起来,把系统提高与教师专业成长结合起来,要求教师过好学习关、教研关、电教关和论文关。另一方面,贯彻“在职为主、业余为主、自学为主”的原则,多渠道培训教师。学校从教师实际出发,对不同的教师提出不同要求,实施分层培养,强化自我反思、同行互助和专业引领,并通过组织教师学科业务考试和青年教师基本功大赛,督促教师熟练掌握本学科的更高层次的业务知识,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培养团队精神,增强教学合力 教师劳动的集体性,决定了教师劳动的特殊性。因此,学校一方面加强师德教育,引导教师关心学校的现状和未来,确立共同的奋斗目标,增强教师的归属感;另一方面,完善岗位责任制、教学考核制和成果奖惩治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设立教学合作奖,实行捆绑考核,使每位教师都意识到团队是工作制胜的法宝,团队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和实干精神,是学校发展的保证。

加强学生学习管理,促进学生自主发展

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强调培养学生兴趣,使学生乐学;锻炼学生意志,使学生勤学;加强学习指导,使学生会学。

抓好学生心理内化工作 学校要求教师的教学设计、教学组织必须考虑学生的年龄特征,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讲授的知识,必须考虑学生的认知结构,要提高学生课堂学习的吸收率、巩固率和运用率。

加强学生学习管理 首先,学校紧抓学习指导、学科督导、班风引导和心理疏导的“四导”工作,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学会自主管理自己的学习。其次,完善学习管理机制。一方面,建立了“教务处—教研组—学科教师”的教学管理系统与“教育处—班主任—学习委员—学习组长”的学习管理系统两条线,以励志教育为抓手,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营造学习氛围;充分发挥学科教师的作用,加强学科渗透,强化学生的高考意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了课堂学习常规、考试管理常规、课外学习常规,明确学生学习各个环节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学生学习过程,对促进学生学习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实验中学)

4.病历质量管理评价奖惩实施细则 篇四

一、科主任、护士长组成的一级监控小组负责本科病历质量的检查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本科医务人员及时规范的完成病历书写工作,提高病历书写水平,科主任、护士长有权对本科的违反病历书写规定的医务人员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由医务科、护理部组成的二级监控小组每周最少1次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按照《医疗质量检查细则》和《护理质量检查细则》进行检查和评定,并将结果每月汇总后报院办公室进行全院通报,检查结果将作为个人、科室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由医院病案室专职人员组成的三级质控小组将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和评定。病案质控人员按照《病历质量评分标准》对每份归档病历进行评分,并划定级别。

1、归档病历书写出现缺陷未达甲级标准的,要求医师对缺陷病历于5天内修订和整改,同时给于科室一级质控小组10元的罚款,并全院通报批评。

2、内出现一份丙级病历的,责令个人暂停执业1-2个月,并给予50元罚款,当年不得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取消评先资格。暂停执业活动期间,接受病历书写培训和学习,暂停执业活动期满进行考核,对于考核合格者,准许其继续执业活动。同时给予科室一级质控小组50元罚款,并责令其加强对病历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并全院通报。

3、同一内出现两份或两份以上的丙级病历者,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到1年,并给予个人100元的经济处罚,专业技术职务缓聘或低聘1-3年,取消1-3年评选、评优资格。暂停执业活动期间,接受病历书写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准许其继续执业活动。同时给予科室一级质控小组100元罚款,责令其加强病历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取消科室年终评先资格,并全院通报。

4、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将依据《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一级质控小组及上级医师200元的经济处罚。

5.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作用 篇五

ISO 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是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国家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

通用性和指导性。实施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可以促进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和完善,对促进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消除贸易技术壁垒、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

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产品向高科技、多功能、精细化和复杂化发展。但是,消费者在采购或使用这些产品时,一般都很难在技术上对产品加以鉴别。即使产品是按照技术规范生产的,但当技术规范本身不完善或组织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时,就无法保证持续提供满足要求的产品。按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促进组织持续地改进产品和过程,实现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无疑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一种最有效的保护,也增加了合格供应商的产品的可信程度。

2.为提高组织的运作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ISO 9000族标准鼓励组织在制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时采用过程方法,通过识别和管理众多相互关联的活动,以及对这些活动进行系统的管理和连续的监视与控制,以实现顾客能接受的产品。此外,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了持续改进的框架,增加顾客和其他相关方满意的机会。因此,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为有效提高组织的运作能力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有利于增进国际贸易,消除技术壁垒

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中,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被作为相互认可的技术基础,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正制度也在国际范围中得到互认,并纳入合作评定的程序之中。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定(WTO/TBT协定)是WTO达成的一系列协定之一,它涉及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贯彻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提供了国际通用的共同语言和准则;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已成为参与国内和国际贸易,增强竞争能力的有力武器。因此,贯彻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消除技术壁垒,排除贸易障碍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4.有利于组织的持续改进和持续满足顾客的需求和期望

6.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细则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兽药经营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兽药、兽医专业知识。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1名取得全国或省的执业兽医资格。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兽药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兽药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其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等培训考核,并建立人员培训考核档案。

第三章 场所与设施

0

第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相对独立的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应当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辽宁省兽药GSP证书,设置质量信息公示板,公布监督电话。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易燃易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

(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

(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

(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

(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

(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

(五)兽药清查记录;

(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

(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2

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第二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

(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

(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

(三)购销记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各项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章 采购与入库

第二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帐、货相符。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采购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1年。

第二十四条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一)与进货单不符的;

(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四)质量异常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

第二十五条

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三)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

(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六条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 销售与运输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

(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三)超出有效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 4

容。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的至少保留3年。第三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第三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第三十三条

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第三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标有姓名、职称、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第三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章 售后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第三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正确介绍兽药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第三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7.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细则 篇七

一、定期的内审检查发现问题

在大部分企业中,对于问题的出现,可能被忽略,甚至有些被掩盖,结果会导致出现的问题进一步的恶化,最终可能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企业所有员工均需要有提出问题, 发现问题的权利,问题提出后可以与上一级领导及时沟通。当企业运行显示无问题时,并不代表真的没有问题。发现的方法就需要公司每年定期进行内审检查,这是我们公司发现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式。由于内审由非相关部门的人员去依照ISO标准的审核,因此会避免因习惯性思维而难以发现的问题。

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

在我们公司中,当发现了问题,我们就分析。一个问题的出现,有时被忽略,有时被重视。我们考虑的原因是因为问题有大小,即不符合项有轻重。为此,我们把问题分为观察、微小、一般或严重。这些分类的标准,我们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同时,对于不同严重程度的不符合项应,我们有不同的提出、解决、跟进时间限制。我公司曾在内审时发现,公司库区货架与墙体间无间距,与当地法规:货物需与墙体保持15cm距离,这项规定相违背,判断为严重不符合项;后因货架已固定,且问题需立即解决,故将货架离墙体15cm处设定为不得储存货物,以解决该问题。

三、对不同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描述

针对一些企业对不同的问题会采取互相推卸责任的方式应对,从而使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种方式,我们认为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我们的应对方法是对于不同的不符合项的发现,均需要被描述,同时需要确定责任人。对于我们所需要做的,需要的事是进行客观的描述问题,不能够有主观想法的参杂。当问题提出后,就问题的归属确定责任人,这样,我们工作进行就能够得到保障。

四、对出现的问题采取及时的纠正措施

当问题已被确定,责任人已定位后,即可进入问题的解决阶段。该阶段的具体措施,我们公司的做法是由责任人及决策者共同思考,共同决定。决定该措施的正确与否,通过问题是否被解决而确定。而措施的实施时间,是必须确定的,只要能保证及时解决问题,就是一个有效的纠正措施。同时,决策者有督促作用。

五、通过改进制定相关的预防措施

我们体会到公司里问题的出现,不是偶然,肯定有导致其出现问题的原因,一次问题的纠正,不能说明永远不会再次出现相同问题,因此我们需要预防措施,主要的措施是对现有操作的改进,这也是保证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但预防措施是否被采取,是否有效,是需要被后续跟进的,只有彻底解决问题出现的隐患,才能保证该次改进的有效性。

8.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细则 篇八

关键词:企业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研究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是一套系统、科学、严密的质量管理的方法,它吸纳了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为各类组织提供了一套标准的质量管理模式。一时间,各类企业组织都竞相采用这一标准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但实施结果却大相径庭。有的企业取得了非常好的管理效果,而更多的企业实施的最终结果只是“一纸文书”,整个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绩效并没有什么改善。换句话讲,这些企业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不足。

一、有效性的概念

有效性指的是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按照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对质量的定义,质量即“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质量的主体包括产品、过程和体系。显然,一个有效的质量体系,起码是能够满足顾客和相关方的需要及期望的体系。这里包含着对有效性的最基本的也是最终的判断标准,即对顾客和相关方需求满足的程度,程度越高,有效性则越强。

审核是确保企业所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要求,并且能够自我发现问题并不断自我完善的基本手段。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结论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标准和有关法规的符合性判断,另外一方面就是对体系的有效性的判断。通常在认证审核中,对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判断结论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对顾客及相关方的需要满足的程度;

(2)能够实现组织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3)企业内部形成了一个自我完善的机制;

(4)质量过程得到了控制,质量损失减少,质量成本逐渐降低。

二、影响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的因素

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因素可以概括为两大方面,即: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外因主要是指企业所选择的咨询机构和认证结构。

一个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咨询机构,能够从企业实际出发,帮助企业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不断改进质量体系,不断提高运行的有效性。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证机构会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系统的科学审核,帮助企业发现问题,促进企业不断改进,进而提高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反之,如果咨询机构和认证机构将经济利益摆在首位,降低对企业的工作标准,放松对企业的审核要求,只能使认证企业产生放松思想,对认证的目的产生错误认识,自然不利于有效性的保持和提高。

内部因素主要有领导的认识、质量体系文件的适用性、组织机构的合理性、人员的素质以及所配备的资源等。真正影响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同时也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内部因素。

在诸多内部因素中,企业领导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识水平和态度又是关键性因素。领导是一个组织方针和目标的制定者,是组织任务分工的策划者,是组织资源的分配者,他的一言一行对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有著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的领导对贯标认证工作应有一个正确的出发点,就是以此提高本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而不是迎合潮流,为拿证而贯标。只有树立了这样的认证观,才会积极推动贯标工作,使之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去。当企业的领导者树立了正确的认识后,其他诸如组织机构合理性、文件的适用性等只是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在正确的指导思想指引下,采用正确的方法,自然会迎刃而解。

三、企业认证有效性保证因素

确立了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正确思想认识之后,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保证这个体系的有效性。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是保证体系有效性的关键所在。

(一)以顾客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的贯彻

顾客对于企业的重要作用已经不用多说,关键是,很多企业只是把这句话作为一个口号,并没有将这句话的思想贯彻到实际工作中,自然也就不会真正实现顾客满意的要求,体系的有效性也就无从谈起。以顾客为中心,首先企业应当想办法识别顾客的需求,并且想办法使企业中的全体人员对顾客的需求达成共识;然后要把顾客的需求转化为企业具体的生产控制标准,并保证在转化过程没有错误理解顾客的需求;顾客对产品和服务的反馈,企业应当及时跟踪,并做出反馈,满足顾客的期望,甚至超越顾客的期望。这些工作显然不是一两句口号就能完成的,它需要企业的所有的人员对企业与顾客的关系,自己与企业、自己与顾客的关系形成一种共识,并且把这种共识带到每个人的具体工作中去。

(二)质量管理目标体系的科学性

质量管理体系目标实现与否是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指标,但是,很多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目标本身缺乏科学性,这使得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价也失去了意义。一个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目标不是一个目标,而应当是一个科学的目标体系。这个目标体系的内容和层次应当与企业的活动和组织结构相匹配;目标制定的水平应当(下转第18页)(上接第27页)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同时又是企业经过一定的努力可以达到的水平。而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目标本身缺乏科学性,没有任何指导意义。例如一些建筑公司制定的质量目标是:工程质量100%合格,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是国家有关法律对工程质量的一个最低要求,质量不合格不得验收不得使用,制定这样的目标可以说对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没有任何帮助。

(三)评价方法的可实施性

如何评价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ISO9000标准给出了两种方法:一是管理评审,二是质量体系审核。这也是通过认证的企业通常使用的方法。但是这两种评价方法实际上都是属于定性的管理手段,往往给企业员工的印象是,不管实际工作成果怎么样,为了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最终的评价结论都不会差。因此,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必须对评价方法加以改进,使其具有可实施性,使评价标准数字化,具体化。用财务的方法评价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评价方法。对于一个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体系的企业,用财务的方法评价质量体系是非常有益的。这种方法可以很直观地将企业通过建立、维持、改进质量体系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反映出来,这也是企业领导最为关心的问题,是企业贯标认证的动力源泉。通过财务分析,可以了解质量成本和质量效益,确定质量体系改进的方向。有条件的企业还可用统计的方法,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对质量体系做出评价。

9.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细则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使用相应的仪器设备,对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结构安全项目及其所使用的建筑原材料、商品混凝土、制品、构配件、设备、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建筑节能、防水材料、墙体材料、门窗、建筑智能、建筑防雷等的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的检测活动。

第五条 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监督管理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法的规定。由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

第六条 检测机构的类别和等级是依据其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场所环境等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区分和等级划分。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分为:建设工程专项检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工程综合类检测三种类别(取得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或建设工程综合类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申请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资质)。

专项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见证取样检测包括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简易土工试验;混凝土掺加剂检验;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沥青、沥青混合料,防水材料检验;墙体材料检测;建筑门窗检测等。

综合类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甲级)和其他类检测(商品混凝土、制品、构配件、设备、门窗、水暖、电气、管道配件、建筑智能、建筑防雷等)。

第八条 建筑工程专项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建筑幕墙检测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检测机构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有健全的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的执行建设方委托制度;计算机软件管理。

第九条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和参数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满足第七条见证取样相关项目和参数的检测;

(四)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的试验人员不少于5人;边远县(不包括开发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的试验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边远县(不包括开发区)可不少于2人;

(五)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够满足检测需求;

(六)检测机构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有健全的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的执行样品标识管理、样品留置和见证取样制度;采用计算机软件管理和混凝土、砂浆试块、钢材力学试验数据自动采集。

第十条 综合类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审核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四)检测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室内环境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化学分析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建筑节能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5人。

(五)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

(六)检测机构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有健全的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的执行建设方委托制度;计算机软件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不对企业内设试验室评定资质,对其检测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根据企业资质审批的需要,须内设企业试验室,因此对其试验室进行统一管理。

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

(二)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四)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五)见证取样检测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检测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各检测机构应制定有效措施保证检测人员相关知识及时得到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申请资质。企业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不得是曾被撤消资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检测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的一项或多项资质或综合类检测资质,但应分别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经法定的验资机构提供 验资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与申请资质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及其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学历(学位)和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八)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授权签字人的批准证明;

(九)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上岗培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十)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及质量控制措施;

(十一)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资质审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然后进行现场符合性(组织机构设置、仪器设备配置、检测人员资格、实际操作能力、专业知识水平、试验环境条件等)审查,由专家组汇总情况,对符合资质标准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申报企业及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所有检测都必须有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不需要誊写并且要能再现试验过程,原始记录上主检人、审核人签字齐全,检测环境、检测数据的记录要真实准确,符合有关规定,每份原始记录要同检测报告一起装订成册存档。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在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并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其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工作客观、公正。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检测人员离开原检测机构应将其岗位资格证书收回,上交原发证部门。检测人员离开原检测机构转入其他检测机构的,应按相关规定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检测人员在其检测机构从业不满一年的,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开发和咨询工作;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设计和施工活动;不得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隶属关系。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签定检测合同后,告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具体实施部门。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不合格试样保留7天后,方可处理。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和台帐记录。留置样品应当分类放置,不得混堆;留置样品的标识编号要唯

一、可辨认,与登记相符。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审核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检测机构禁止转包检测业务。

转包检测业务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频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第三十条 单个单位工程的建筑材料检测应当委托给一户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检测。第三十一条 跨市、县从事检测项目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委托方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检测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机构。

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检,委托方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的规定进行见证。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指定见证人员,并将见证人员单位、姓名、编号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第三十五条 委托方不得伪造、篡改检测报告,或者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吉林省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严格遵守国家、吉林省有关 规定,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检查和比对试验,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试验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检测机构,暂停该项目的检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良质量行为。信用档案是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重要依据。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当公开透明、面向社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细则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四条 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收回其岗位资格证书:

(一)违反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业纪律的;

(二)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的;

(三)检测工作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违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五)未按要求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

(七)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岗位资格证书被收回后,该检测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测岗位资格。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延期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由于人员、设备变动,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 由于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相关手续,其资质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按照行政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第四十八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九条 检测机构更正、补领资质证书正、副本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检测机构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妥善处理原检测档案资料,至少保留1年。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本细则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检测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予以限期整改、停业整改或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的;

(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三)转包检测项目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五)出具错误检测数据或者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检测机构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质量问题时,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托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委托方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取样,或者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吉林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向委托方明示。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合同约定收费。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

见证取样检测

一、建筑工程检测

(一)甲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材、钢筋(含焊件与机械连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氯离子、碱活性检验、放射性检验;

4、砌墙砖、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隔墙板及外墙饰 面砖等墙体材料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力学性能检验;混凝土耐久性能检(抗冻、抗渗、碳化、收缩检验等);

6、砂浆、混凝土外加剂检验,水泥、砂浆、混凝土用掺合料检验;

7、简易土工试验(击实试验、含水率、比重、容重、干密度、压实系数、颗粒分析);

8、防水材料、建筑涂料检验;

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10、建筑门窗检测;

11、防腐材料、气硬性材料检验;

12、钢材、水、水泥等材料的化学分析,钢材光谱分析。

13、建筑管材检测、电线、电缆、电器元件检测;

14、金属材料金相检验;

15、设备及管道的防腐层电火花检漏。

注:(1至8项必检项目,其中砂、石碱活性检验、放射性检验不属于必检项目。)

(二)乙级(仅限边远地区)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件与机械连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墙体材料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6、防水材料常规项目检验;

7、简易土工试验(击实、含水率、干密度)。

二、市政工程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安定性、强度、凝结时间、细度);

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砌墙砖、道路人行道砖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冻、抗渗检验;

6、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配合比设计、石灰有效钙镁含量、粉煤灰细度、粉煤灰烧失量;道路结构层材料回弹模量、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

7、土:塑性指数、颗粒分析、液塑限、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土渗透试验;

8、沥青和改性沥青常规性能检验,粗集料粘附性试验、抗剥落剂性能评价;

9、沥青混合料空隙率、马歇尔稳定度、浸水稳定度、流值、矿料级配、含油量、标准密度、理论密度等项目检验;

10、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11、结构混凝土:现场混凝土强度检测、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表观及内部缺陷;

12、橡胶支座、伸缩缝、钢铰线、预应力锚具、夹具及张拉设备等项目检验;

13、沥青混合料车辙试验、冻融、抗滑试验、水损性能试验等项目检验;

14、管材试验。

注:(1至10项为必检项目)

专 项 检 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桩的承载力检测(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 ★、单桩水平静载试验 ★、高应变法 ★),2、桩身完整性检测(低应变法 ★、声波透射法 ★、钻芯法、),3、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 ★,土工试验(击实试验、含水率、压缩性、湿陷性等)、标贯、静力触探、动力触探等原位试验;

4、天然基础尺寸检测、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等)、基础不均匀沉降观测;

5、锚杆锁定力检测 ★。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结构检测:混凝土强度检测 ★、混凝土保护层检测 ★、混凝土钢筋探测 ★、混凝土构配件结构性能检测 ★、混凝土裂缝与缺陷检测 ★、混凝土预埋件、后置埋件、植筋、螺栓等力学性能检测、结构构件静、动载试验、钢材锈蚀检测;

2、砌体结构检测:砌筑块材检测 ★、砂浆强度检测 ★、砌体结构裂缝、变形、构造等性能检验 ★、砌体强度原位检测及屋面、地下室渗漏检测、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测。

三、建筑幕墙及门窗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 ★;

2、水密性 ★;

3、风压变形性能 ★;

4、层间变位性能 ★;

5、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

6、传热系数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材强度检测 ★;

2、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

3、钢结构螺栓连接检测(强度、扭矩系数、抗滑移系数);

4、钢结构垂直度检测 ★;

5、钢构件原位试验;

6、钢结构振动测试;

7、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

8、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9、钢结构可靠性鉴定 ★。

综 合 类 检 测

一、建筑节能检测

1、房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建筑物单位采暖耗热量、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建筑物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建筑物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建筑物外窗窗口整体气密性能、采暖供热系统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采暖供热系统补水率、采暖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居住小区单位采暖耗煤量);

2、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抗风荷载性能、抗冲击性、吸水量、耐冻融性能、传热阻、抹面层不透水、保护层水蒸气渗透阻、耐候性能);

3、屋面、外墙保温系统组成材料、外窗保温性能检测★;

4、通风与空调设备检测 ★;

5、风管系统安装检测;

二、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1、土壤氡浓度检测;

2、无机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检测★;

3、建筑装饰材料有害污染物含量检测★;

4、室内空气中氡、甲醛、苯、氨及TVOC浓度检测★。

三、建筑智能检测

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

2、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3、安全防范系统检测;★

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

5、电源及接地系统检测。★

四、建筑防雷检测

1、接闪器检测;★

2、引下线检测;★

3、接地装置检测(电阻);★

4、保护范围检测;★

5、等电位检测。★

五、其他

1、建筑工程检测甲级1-9项为必检项目;

2、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必检项目同专项检测;

3、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必检项目同专项检测。

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

建筑工程地基基础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可靠性鉴定及综合鉴定

上一篇:呼兰河传读后感800字下一篇:小组合作学习能力教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