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

2024-08-02

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8篇)

1.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 篇一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王寿林 《 光明日报 》(2014年11月02日07 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的全会。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宣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植根中国社会,符合现实国情,反映人民意愿,顺应时代潮流,全面概括了我们党领导人民在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艰辛探索的重要成果和基本经验,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本质要求和客观规律,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要求。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最显著的区别。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方位和全过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性质、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是否坚持党的领导,直接关系国家的命运、人民的命运、社会主义的命运。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也是党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不同环节,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顺利推进和有效实施。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凝结着人民的意志,而人民的意志又是通过党来汇集和凝聚的,通过权力机关变成国家意志的,通过执行机关组织实施的,通过党的组织带头贯彻的,因而党当之无愧成为我国立法的政治设计者、执法的组织协调者、司法的思想引导者、守法的行动带动者。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才有可靠保证。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完善了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构筑了法律监督和法律救济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法律常识的普及工作,从而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党作为人民的一部分,是法治的主体;党作为国家政权体系的一部分,又是法治的对象。作为法治的主体,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作为法治的对象,党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将党的政治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方式和程序制度化规范化,将党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人选的方式和程序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以党的正确主张和模范行动带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尊法守法,这本身就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浓缩了中华民族的苦难辉煌,凝结着千千万万革命先烈的奋斗牺牲,承载着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昭示着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美好愿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和优势的集中体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稳固载体和可靠依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过程中,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逐步形成的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是我国各项具体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法律规范和重要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赖以巩固的根基,有利于确保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依法治国方略的稳步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赖以发展的保障,有利于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顺利推进,为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奠定平稳的发展路径、开辟广阔的发展前景。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我们党领导人民立足中国法治建设实际,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精华,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在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艰辛探索的理论成果和经验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展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通过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先后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方式;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发展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强调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要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领导人民制定、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领导干部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好地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植根中国实际,研究中国问题,准确把握时代新变化、实践新发展和人民新期待,科学揭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根本任务和政治保证,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统一,使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认识更加清晰,理解更加深刻,把握更加全面,信念更加坚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建设与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美丽中国相适应的法治中国,既是中国梦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中国人民生性具有一股子韧劲,确立了方向就不会回头,认准了目标就不会动摇。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人民共同奋斗,一定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创造法治中国的美好明天!(作者单位:空军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研究中心)

2.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 篇二

本文认为法治道路的探索时期包括三个阶段,这一时期的时间跨度为新中国成立前夕至1978年。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以废除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法制为标志。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此阶段显示出与资本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不同甚至对立。新民主主义时期(1919-1949),中国共产党领导建设新民主主义法制,其充分代表了无产阶级利益。而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25-1948),国民党制订了《六法全书》,其明显代表官僚资产阶级利益。新中国成立前夕是第一阶段法治建设的重要节点。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文件中宣布废除《六法全书》,人民司法工作自此不再以其为依据。(1)属于中国人民的政治与司法制度得以确立,这充分为法治建设奠定根基。

第二阶段(1949-1956),以创建代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新法制为标志。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要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法律必须保护人民,废除压迫人民的法律和司法制度。(2)这为我国现行宪法提供了最初始的轮廓,在当时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自此,新法制得以创建。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通过“五四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也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宪法。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转折点,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一些政治制度和法制依据在这部宪法的颁布下得以确立,进一步促进我国民主制度化以及民主法律化的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得到跨越式发展。

第三阶段(1956-1978),即停滞阶段,在这一阶段,法治与人治并存,人治是主要治理方式,这也是这一阶段的基本标志。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1958年8月)上,毛泽东指出,不能没有法律,但中国法律必须具备中国特色,决议与开会可以作为维持秩序的形式,而不是依靠民法和刑法。同会议的刘少奇也提出人治的重要性,他认为应仅将法律作为参考。(3)然而,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重政策、轻法治的治理方针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主旋律,致使文化大革命出现。在1959-1966年,法治建设以及相关立法工作呈现停滞状态,法治建设出现前所未有的倒退现象。1976年9月9日,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法治建设得以缓慢进行,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77年8月12日)对于结束这场“革命”的宣布,使得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成为可能。

在探索时期,法治道路建设并不一帆风顺,究其原因:第一,由于中国经历了较长的封建社会,即使社会形态更替过程基本顺利,快速改变民众的封建观念并不现实,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无法在民众中树立,人治超越法治成为主旋律;第二,尚匮乏完善的法治机制,人大代表权力落实得不到贯彻执行,缺乏明确对于党政关系的法律法规,司法分工有待细化和明确。法治建设在这一时期发展曲折也与一定的历史客观性相关,因此,处于探索时期的法治道路以失败告终。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过程

本文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形成过程(1978—2009年)可划分为三阶段。

(一)从人治走向法制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道路逐渐起步并发展,而起步与发展的重要前提便是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在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12月18日召开)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方针得以确立。由人治向法制过渡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大转变之一,这可以从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中清晰呈现。社会主义的民主必须实现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是邓小平同志的经典论断之一。中共中央于1979年9月颁布《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出现在人们视野中。文件强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这两部法律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其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已可以作为社会法治是否得到实行的重要衡量标准。(4)“法治革命”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等词也首次在文件中呈现。这认同了法律权威在中国社会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从理论层次解释了党在领导方式上的转变。

(二)从法制走向法治

改革开放以后,法制的重要性更为突出。党的章程在十二大(1982年9月)得到通过。规定应确保党的活动处于宪法和法律范围中(5),这是首次如此对党的活动做出规定。此外,在宪法中纳入法制建设成果,以实现国家法制上的统一,这对法治建设进程起到巨大推动作用。1989年9月,江泽民提出“不可以党代政”和“不可以党代法”的观点。(6)这是对法治建设的充分肯定。党的十五大(1997年)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文件中,“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中的“法制”被表述为“法治”。(7)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已经从从法制走向法治,这是质的飞跃。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确立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通过宪法修正案,在这次会议中,依法治国被载入宪法,进而成为宪法的基本原则。自此以后,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具备了宪法依据。步入新世纪以来,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得到深化与发展。党的十六大(2002年)确立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并强调法治理念的贯彻与执行。党的十七大(2007年10月)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思想,并将其作为治国基本方略,以加速法治建设。(8)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达到了历史空前的新高度,从根本上推动了法治道路的确立。随后,在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09年1月)上,中共中央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经过30年探索,终于成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在中国人民的不断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发展,它非常符合中国特色,顺应当今时代发展潮流,并从根本上反映中国人民的意愿。(9)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得到理论上的支持,这一命题得以正式确立。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创新发展

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了新的目标与定位,在新时期实现了创新发展,将创新理念贯穿于发展的方方面面。在历史上众多中央全会中,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法治道路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因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将法治突出为中心议题。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中,全力进行法治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之一。该会议强调法治道路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唯一正确道路,这条道路凝结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与成就。(10)这充分表明,我国已步入法治建设进程的历史新阶段。同时,共建“五大体系”,即法治的实施、监督、保障以及法规体系,合理规划和建设这条法治道路的蓝图。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向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将在不断创新中实现新的发展。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历史进程的时代特色较为鲜明,是中国共产党制定不同时期的法治路线、方针、政策依据,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夯实基础。

3.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 篇三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道路;途径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并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为之奋斗的目标。从此“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正式得以确立。依法治国不能停止于“方略”这个层面。它既是国家方略,又是整个国家和社会运行的指南;它既是执政党为之奋斗的目标,也是人民为之向往的社会愿景;它既是一种社会形态,也是一种社会必然。1999年修改《宪法》时在第5条明文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传统的“法制”升华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正式转入实施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并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该次会议的主题主线来研究,更是说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因此,探究依法治国实现的途径是目前如何建设好法治中国的重要任务之一。结合目前我国社会法治环境的现状,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实现依法治国的理论途径——依宪治国

首先,理论基础不同。我国依宪治国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西方的“宪政”,源于三权分立学说和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其次,权力的主体不同。我国的依宪治国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为基础,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的权利得到实现。而西方的宪政则是不同政党的竞争制度,代表不同政党、不同集团的利益。第三,政权体制迥异。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 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西方的宪政实行的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因此,厘清我国依法治国与西方“宪政”的关系,对于澄清人们的思想,加深对我国政体和国体的认识,防止西化思想对民众思想的侵蚀,确保政权稳固和社会长治久安,意义重大。

二、实现依法治国的技术途径——必须处理好四大关系

(一)处理好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依法治国包含三方面内容。即民主,保障人权以及对公权力的约束。这三者有机统一,就形成法治国家的鲜明特征。

国家治理体系是指确保国家政权稳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所形成的管理架构或管理单元。其组成与依法治国的内容相对应。具体包括理论体系(即意識形态)、立法体系、选举体系、司法体系、组织体系、政权体系以及国防外交体系。每个体系下,又可细分为更小的单元。

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执政党的执政理论、执政水平及执政素养能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具体表现在执政理念是否与时俱进,执政水平是否能经得住各种风险的考验,执政素养是否与时代合拍,是否令人民满意。

上述三者关系中,依法治国方略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理论基点;而国家治理体系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化。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共同对执政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就是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故三者的关系既同源,又互相依赖,联系十分密切。

(二)处理好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的关系。改革是体制创新和经济结构调整,也是利益的博弈和对公权的制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二者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全面深化改革,就是改变改革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自我革新方式,将顶层设计与实践摸索相结合,对政治、经济及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进行整治,尤其对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调整,最为关键。深化改革,某种程度上就是对现行体制和经济运行模式进行伤筋动骨般地手术或结构调整。这种手术或调整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和引发社会动荡。因此,需要一种调和并释放矛盾的药方去散瘀止痛,打通关节和通融的血脉,使社会的肌体在改革的阵痛和呻吟中不至于昏厥或瘫痪。而这种药方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三)处理好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我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明确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并对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进行了固定。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也不是与生俱来的,是中国人民在血与火的考验中自发选择的。这种选择体现在宪法之中,也体现在治国理政之中。同时,党自觉在宪法赋予的权力范围内运行,自觉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归根结底必须靠法治来实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依法治国就是要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因此,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本质上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将之割裂或对立。

(四)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德与法的关系,向来十分密切。法是明文规定的德,德是内心自省的法。法治凭借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民众的行为,德治依靠自我约束和善良规劝左右民众的品行。从理论上讲,法治与德治,都是治国理政的一种方式,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虽则如此,但对于社会治理而言,存在一个孰主孰次的问题。我国有长达二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在这绵长的历史长河中,封建统治阶级长期强调无为而治,或者礼法合一,过分强调德的作用,而忽视对法的推崇,以至于有“半部论语治天下”之说。我国封建社会虽也有法,但诸法合一的立法体制与礼制的严密和发达形成强烈对比。这种过分依靠道德教育和感化的治国方式,虽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没能将中国社会从朝代更迭,人治泛滥、社会动荡,民不聊生的历史轮回中解救过来。因此,在我国当前人治思想和人治思维仍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过分强调德治,某种程度上就是为人治招魂,为专制辩护。

三、实现依法治国的实践途径——必须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我国长期受人治思想影响深刻,以至于在从封建制度向现代民主制度的转型过程中,步履艰辛,时而向前,时而完全停滞,甚至倒退。这种状况的出现,固然有文化、社会等深层次原因,但没有在全社会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是其根本原因。

让民众信仰法律,首先要推崇宪法,树立宪法的权威。宪法是万法之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根系和源泉。没有对宪法的尊重,就没有人权;让民众信仰法律,还要在全社会建设新的法治文化。当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形成,随着时代的延续和代际的接力,法治文化就会悄然成型,如此,则依法治国就会成为全民族的意识和追求,贪污腐败必将大幅度减少,勤政爱民就会成为社会时尚。

参考文献:

[1] 唐双娥:《法治中国建设评价实践的源流、经验与展望》,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7月第28卷第4期。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篇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个根本原则。二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三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民为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紧紧围绕中心,保障服务大局,坚持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四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五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5.中国特色的反腐道路 篇五

十八大以来四个月已有21位省部级官员及一大批厅局级官员因违纪落马,伴随着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四川省原政协主席李崇禧和南京原市长季建业等人的下台,中国的改革道路逐渐向深水区蔓延。与此同时,一系列制度建设已经开始。比如,“八项规定”和“反四风”。制度化的中央巡视,渐成常态。重拳反腐令外界看到了习近平对澄清吏治的坚定决心。这一轮反腐风暴呈现出处理过程快速、信息公布及时、注重网络监督等特点,取得了显著效果,赢得了民众的肯定与支持。也是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十八大提出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要求。

——摘自新闻

腐败问题是一种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公共权力产生而产生的复杂社会历史问题,任何国家、任何朝代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腐败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几代领导人积极探索惩治腐败的有效道路。十八大召开以来,习近平主席的铁腕反腐在中国社会乃至国际上产生了深刻影响,人民热切拥护主席反腐政策,反腐取得了卓越成效。中国社会的腐败现象由来已久,众多复杂因素相互作用使腐败一直停留在表面,如何根除腐败,保证中国社会良好有序的运行,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要想解决中国的腐败问题,先要了解腐败产生的原因,现阶段,中国腐败问题的产生有以下几个原因:

1.我国的社会环境

A.历史因素

腐败在本质上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我国现阶段的腐败现象难以避免的受到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与一百多年半封建半殖民地历史的影响。封建的中央集权制度使中国社会官僚思想根深蒂固,私有制和剥削阶级的影响甚大。千百年来的儒家文化受到多次冲击,现代文化良莠不齐,导致传统文化的碎片化,造成信仰危机,与此同时,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引入使人们价值判断出现偏差,世风日下。

B.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诱发“拜金主

义”与“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盛行;市场经济的自主性易引发无政府主义、个人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冲淡人们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C.政治体制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权利的高度集中,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导致权力的滥用;政企不分,权力运作错位;干部人事制度暗箱操作,透明度低。

2.人性弊端

腐败是人类本性的缺陷,自私贪婪的人性是产生腐败的深层次“基因”。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与“为公本质”发生斗争,权力的内在斗争导致了腐败;道德素养是产生腐败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供职人员的素质及构成关系着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性,我国历史上一些传统的道德准则与风俗习惯也对腐败现象的滋生产生了

基于以上原因,我国需要走中国特色的反腐道路。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对反腐道路进行了摸索和尝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做出了“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的重要论断,把反腐倡廉的问题提到全党面前。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邓小平再次指出:“对我们来说,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 党的十三大提出反腐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思想,总结党内反腐斗争的经验,对党员进行教育,严肃党的纪律。党的十五大把反腐败上升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把反腐作为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反腐倡廉的工作被摆到了稳定党的首要位置。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反腐倡廉的实践经验,把握我国新形势新时期反腐倡廉的现状的基础上,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了遏制。2007年,胡锦涛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的讲话时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概念。党的十七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与一定的影响,如礼尚往来。

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确定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党的十八大更是将反腐放在了重要位置。

从以上史实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中国特色反腐道路,要将反腐工作落到实处,推动改革走向深水区,需要我们做出更多努力。

1.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坚持将反腐倡廉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格局。

2.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开辟新型监督渠道,充分利用舆论的力量,进行有效反腐。

3.政府机构及相关企业工作透明化。建立阳光型政府,明确各机构职责,做到政务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4.建设学习型组织,保持党的先进性。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提升官员素质,保证党群组织及队伍的先进性,减少腐败的滋生。

5.完善人才选拔机制,注重人才培养。从源头控制腐败,减少腐败现象。

6.建立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提升道德素养,在意识层面杜绝腐败。

7.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马克思主义,实践出真知,走中国特色的反腐道路。

6.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篇六

刘金行经济管理学院20080390430101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能够引领当代中国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唯一正确的道路。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主义运动和人类社会发展的重大贡献。在当代中国,只有这条道路而没有别的什么道路能够解决中国发展进步的问题。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

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安排,我在2009年上学期暑假期间进行了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调查,并参加了一系列实践活动。通过访谈等形式了解了家乡、企业在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后取得的巨大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果;了解了周围亲戚、朋友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看法,学习了中国为什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以及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一个国家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找到一条既适合自己国情、又符合时代要求的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我们党带领人民在长期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历经艰辛探索而逐步开辟出来的正确发展道路。

新中国成立以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党和人民成功地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探索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的“第二次结合”,积累了推进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经验,为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重要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紧紧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适应当代世界和中国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准确把握时代特征,科学判断党所处的历史方位,把社会主义建设同执政党的建设紧密联系起来,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创造性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进一步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面加强社会主义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实践中,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认真总结我国发展经验,深入分析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根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新任务,继承和发展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带领人民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之所以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重要论断,深刻地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而丰富的内涵,表明了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的决心和信心。

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能够引领当代中国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唯一正确的道路。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主义运动和人类社会发展的重大贡献。在当代中国,只有这条道路而没有别的什么道路能够解决中国发展进步的问题。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这是我们党和人民得出的不可动摇的基本结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还在于我们根据我国实际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反复证明,什么时候从国情出发、与实际相结合,就取得成功;什么时候照抄本本、照搬外国模式,就遭受挫折。所以,邓小平同志特别强调,我们讲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扎根于当代中国的科学社会主义。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当代中国的最大实际。这个实际说明,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因此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丝毫违背这些基本原则。这个实际还说明,我国仍然处于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主义制度不完

善的阶段,因此我们必须把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同中国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必须体现中国特色。

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建立在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的现实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之后,我们还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促进生产力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改革,通过改革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不解放生产力,就不可能发展生产力。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不发达、经济发展不平衡,共同富裕的实现必然是一个过程,同步富裕、平均富裕是不可能的。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以带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们走上致富之路。既要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差距;又要规范分配秩序,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个创造。邓小平同志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它体现了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突出了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统一和稳定的职能。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我国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

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形式。邓小平同志说,“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政治制度的优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

设,尊重和保障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和人权,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研究和探索,努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7.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 篇七

一、科学立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前提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立法不是简单的罗列法条,而应当是科学的制定良法,使其在价值、内容、体系、功能等方面优良,在内容上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实需求,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立法应当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把每部法律制作成精品,形成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并非越多越好,《法国民法典》之父波塔利斯在两个世纪前就告诫后世的立法者:“不可制定无用的法律,它们会损害那些真正有用的法律。”繁杂而又不实用的法律,不仅会耗费大量的立法资源,也可能使有些法律形同虚设,影响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重在立良法,求善治,这使法治体系的形成具备了基础和前提。依法治国就是要通过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引领和推动我国法治体系的建立。

二、严格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关键所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宪法》在30多年来一直未能完全有效发挥作用,这已经无法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响亮口号,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行政执法是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把法律条文变为现实法律关系的过程,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政府形象的根本举措。

依法执政要做到公正文明,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基本要求。但是,我们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公正文明必须以严格规范为基础,缺乏严格规范的所谓的依法执法,就不会有公正的结果,更难形成文明的执法环境和和谐的社会关系。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总之,要严格执法,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三、公正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保障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既是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制度,也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只有公正司法,才能做到保证人民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才能使司法取信于民,树立和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并从根本上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近年来,由于司法公信力缺失、司法权威不足,上访问题比较突出。这是因为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和透明度在很大意义上取决于法律监督,而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制度是司法监督。由于种种原因,现行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腐败现象频发,权力还没有被完全关进制度的笼子中。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依法履行职权的监督,贯彻落实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要建立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决策合法性的审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对违法、失职行为的追惩力度。最后,法律能否真正的发挥功效,大部分取决于司法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司法机构是社会纷争的最终解决机构,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故此,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四、全民守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环境的基础

法律是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是基本行为准则。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应有内涵和基本要求,也是落实人民当家做主地位的重要途径,更是社会和谐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守法就是遵守法律,具体说来守法包括运用法律实现自己的权利和遵守法律义务两项基本内容,两者缺一不可。

要想实现全民守法,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须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人们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全民守法的前提是学法知法,对法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在此基础上,形成全社会遵守法律和运用法律维权的行动。除此之外,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提出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对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宪法、法律是保证党依法执政的依据,党内法规则是管党、治党的依据。通过建设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有效约束各个党员的行为,使党员干部遵纪守法、以身作则,有效防止任何党员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另一方面,有利于与法律规范体系的有效衔接,有助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结语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便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保障,全民守法则为法治体系构建创造最基础的社会环境,四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十八大四中全会报告在总结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基础上,从当前我国面临的形势、任务以及社会急需解决的矛盾和纠纷出发,更加强调执法的严格规范,更加强调法治体系诸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这是我党依法治国理论在新形势下的又一次重要发展。

摘要: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体系的目标。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表明在法治建设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更加注重扎实地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方略的实施,我国的法治建设也由此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由此可见,正确理解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对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科学内涵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2]张文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N].法制日报,2014-12-25.

[3]吕廷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J].法治文明,2013,(1).

8.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 篇八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宣传教育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5-0011-0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发展的新体现,它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理论渊源。探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法治思想的本源,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国,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1]。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由马克思与恩格斯共同创立的、由列宁等继承和发展的科学理论。在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源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马克思针对黑格尔的观点提出不是国家与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在人和法的关系上,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民主问题上,马克思认为民主是一切国家制度的本质。这就科学地回答了法学的根本问题——法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恩格斯以唯物史观为哲学基础,正确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其主要表现为:(1)统治阶级的意识,“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2)国家意志即法律,就是说只有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律;(3)统治阶级归根到底受到经济关系的制约。他们还明确指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共产党宣言》中,在揭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同样是不可避免的”这一规律的基础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刻地揭示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2]这指出了法的阶级属性和物质属性,即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自《共产党宣言》发表后,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实践斗争中不断得到丰富与升华。马克思又在《资本论》(第1卷)、《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等著作中,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成为严谨的科学体系。

在领导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法制建设思想,包括“法制统一”思想,加强法律监督,彻底废除旧法,以及党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等等。这些思想传播到中国,给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来有益的借鉴。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逐步传播,尤其是中国产业工人力量的壮大与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到了五四时期中国思想界的主流开始转向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主义与各种思潮的激烈交锋与理论展示之后,马克思主义逐步展示了对改造世界的理论魅力,展示了其理论自身的先进性并确立了它在中国社会的主导地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思想和基本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不仅继承了他们的基本思想和观点,还对其法治思想做出了创新和发展。

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同志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支配下,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在社会主义的道路上不断探索与前进。在法律思想上,毛泽东重点对法的本质做了通俗而明确的阐释,他指出: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他发表了著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书,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3]这就是新中国的国体,清楚地表明了我们共和国的性质,并有中国特色,为新中国的政权与法制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4]。他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看待民主法制问题,密切地结合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实际,坚持民主法制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服务。这不仅丰富了内容,而且体现了时代特征,如正确认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改革、发展与稳定必须结合起来等等都对我国的治国方略产生了重大影响。

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共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5]。他指出并阐释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依法治国是个巨大的推动,并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

胡锦涛同志继承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在其统领下的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法治思想。他总结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和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号召全国人民贯彻执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高度重视公平正义,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等思想,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在党的十八大上,中国共产党提出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地将“法治”纳入到当前和未来全国人民长期坚持的价值观思想体系中。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体制改革,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等等,这一系列理论和举措都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创新与完善。

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建议

在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应该继续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并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在这里,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及其内部各要素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阐释等等。在国家与法的问题上,论述了法的来源与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国家依旧是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等等,这些都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和改造中,在伟大的革命实践的过程中,总结革命的经验及教训时阐发的,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地理解和阐释这些原理。

(二)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等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时代需要、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意愿的理论及学说。我们要进一步在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馬克思主义法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不同的民族与时期,有不同的形态。我们必须从中国实践出发,同中国国情相结合。其次,要合理借鉴中国古代和西方法学某些合理的东西,要继承与发扬世界法治文明的精华,坚持“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原则。最后,要与时俱进,使其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

(三)加强我国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普通民众才是法治的直接受众。但我国普通民众的法治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这与法治宣传教育的缺失不无关系。例如现如今我国的学校教育以德育和政治教育为主,法治教育普遍不受重视,中学教育仅仅涉及一些肤浅的法律知识,高等教育原来开设的法律基础公共课也被并入思想政治理论教学中,导致整个社会因法治“缺课”而难以形成法治文化。所以我国的普法宣传教育应当面向社会,要加强学校教育,通过专门的课程学习培育学生的法治意识;并应由“法制宣传”转向“法制宣传”,能够更好地发挥“围绕法治和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应有作用。不仅向民众宣传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宣传法治观念,正如萨维尼所说的“法律乃是‘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源自普遍信念、习惯和‘民族共同意识。”[6]重点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并使其内化到普通民众的文化生活之中。

参考文献:

[1]王会军,李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溯源——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思想的认识与思考[J].思想理论研究,2013(11):39-4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9.

[3]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80.

[4]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5]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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