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2024-08-1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通用6篇)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篇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曲靖市宣威宇恒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的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和西南水泥《安全生产管理规程》,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应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

3.管理机构及职责

安全环保处是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 3.1 贯彻落实和及时传达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安全管理文件;组织实施本公司安委会决议。

3.2 组织制定、评审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目标,并根据生产技术进步和公司持续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3.3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指导或实施对外包单位、职能部门、生产分厂进行生产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管理。

3.4 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生产分厂、外包单位处理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协调并跟踪其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和验证完成效果。

3.5 负责编制安全生产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实施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进行安全生产总结。

3.6 在本单位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进行应急演练、应急演习。

3.7 组织、协调和参与调查、分析和处理安全责任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

3.8 组织开展国家、属地安监部门与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专项活动,推选、评比安全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

3.9 编制员工安全培训计划,会同行政人事处及时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3.10 按期组织安全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3.11 按属地安监部门与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填报安全生产管理月报并报相关部门。

3.12 向安委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其改进要求。

3.13 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事宜与外部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

4、管理要求

4.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2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公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4.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4.4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公司、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5.生产安全事故划分 5.1按事故发生的领域划分:

5.1.1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生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含设备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5.1.2 道路交通事故:指本公司车辆因公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生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及厂区内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交通事故。

5.1.3 火灾事故: 指失去控制并对财产造成损害和人身造成伤害的燃烧事故。

5.2 按人受伤害的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三个等级:

5.2.1 轻伤事故:指只发生比较轻微的一般性伤害事故。轻伤一般为损失工作日1日以上105日一下的轻微丧失劳动能力的现象(最终以伤残等级鉴定为准)。轻伤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5.2.1.1 对生命无危险,但能轻微损害健康的伤害现象。5.2.1.2对于生命无明显危险,但能造成部分损害健康的现象。5.2.2 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受伤后经较长时间医治后,仍然因伤致残、造成有后遗症的事故。即损失工作日105天以上无死亡的事故(最终以伤残等级鉴定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即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一级至六级的并符合下列情况的伤残人员:

5.2.2.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出工作岗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日常生活护理的。

5.2.2.2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一定生活护理的。

5.2.2.3 丧失一定劳动能力但尚能工作,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轻便工作,仍然需要部分生活护理的。

5.2.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一人以上事故。5.3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共四个等级(其中“一般事故”再细分为四个等级)。

5.3.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5从企业管理角度再将一般事故细分为以下四级; 5.3.5.1 一般事故一级,是指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人以上轻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5.2 一般事故二级,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轻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5.3 一般事故三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5.4 一般事故四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30万元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6 中伤和轻伤的判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5.3.7 本条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死亡事故含受伤后在医院救治时死亡的事故。

6.事故报告

6.1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工段领导,工段领导向处室、分厂领导报告,处室、分厂领导向企业安全环保处、生产副总、总经理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安全环保处报告或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6.2 事故报告时间:

6.2.1 发生一般事故四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逐级报告安全环保处备案。

6.2.2 发生一般事故三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由公司安全环保处向云南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委办报告备案。

6.2.3 发生一般事故二级及以上,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由公司安全环保处向云南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委办报告,同时向宣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6.2.3对本公司外包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公司按本制度报告。

6.2.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6.2.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6.2.4.2事故经过; 6.2.4.3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2.4.4已经采取的措施;

6.2.4.5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6.2.4.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2.5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事故救援

7.1 公司建立各类事故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相应事故救援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治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2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7.2.1 发生一般事故二级及以上事故,并可能造成衍生事故时,公司总经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主要领导外出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回处理事故。

7.2.2 发生一般事故三级及以下,公司总经理或者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7.3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7.4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摄像拍照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8事故调查

8.1 一般事故二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由云南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委办牵头,本公司配合成立调查组,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其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8.2 一般事故三级由云南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委办组织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一般事故四级由本公司自行组织调查组,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云南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安委办备案。

8.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8.3.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8.3.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83.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3.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8.3.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2 事故调查组及时向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调查组的工作。

8.3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8.4事故调查报告内容要真实全面,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8.4.1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事故救援情况; 8.4.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8.4.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8.4.4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8.4.5事故教训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8.4.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8.4.7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8.5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8.6一般事故二级及以上的事故地方政府组织调查的,由其调查组按相关程序出具调查报告。地方政府不组织调查的,由云南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出具调查报告,并按程序逐级上报。事故处理

9.1 事故发生后,公司应深入查找管理方面的问题,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9.2 事故发生后,公司应按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治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9.3所有事故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

10事故统计与分析

10.1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事故事件统计采用图表形式表示,计算指标包括:工伤事故率;百万工时伤害率;未遂率。计算方法如下:

工伤事故率=计算周期内工伤事故人次÷计算周期内员工总人数平均数×1000‰;

百万工时伤害率=计算周期内轻伤以上总人数÷计算周期内总工时×1000000;

未遂率=计算周期内未遂事故总数÷计算周期内工伤事故总数×100% 10.2事故事件统计和分析结果要形成文字书面文件。10.3安全环保处年底要对全年发生的全部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与上年的统计与分析结果进行对比。

10.4每次统计和分析完成,安全环保处要将结果存档,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汇报,并以安全快报的形式公布结果。

11事故回顾学习

11.1定期对本单位和其他单位已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回顾,可以降低事故事件发生的频率,是预防事故事件发生的有效方法。为了使事故事件的回顾形成制度化,特做出如下规定。

11.2各处室、分厂至少没半年一次组织员工以工段为单位对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回顾和讨论。回顾和讨论以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制定的防范措施为主。本单位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以学习其他单位是事故案例。11.3事故事件回顾由各处室、分厂厂长或工段工段长牵头,如有需要由公司专职安全员协助,参加员工要认真学习了解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预防同类事故事件的重复发生,对预防措施积极发表意见,鼓励员工提出新的防范措施进行完善。由牵头人做好事故事件回顾记录,回顾结束后将回顾记录上交安全环保处保存。

11.4安全环保处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事故事件讲座,利用事故事件讲座组织员工对当期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学习和讨论。

11.5员工根据本工种近期的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对已发生事故事件回顾和讨论的要求,各生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事故事件回顾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时间。

12相关记录 10.1事故报告 10.2事故登记记录 10.3事故调查报告

10.4事故、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10.4事故档案 10.5事故学习记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篇二

生产安全事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也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从事故中获得经验和教训, 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有着重要意义。冀成楼[1]总结了事故调查和分析研究的发展历程, 指出事故调查和分析的理论和方法已从最初的单方面、表面、短期发展到全面、深入和系统化。位金峰[2]通过近10年的工作实践, 对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薛澜[3]以“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为例, 重新审视安全事故调查分析的目标定位和问题需求。陈国华[4]在分析不同层次及类型的事故调查中调查员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提出适应实际需求的事故调查分级培训机制和方法, 并建立事故调查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张玲[5,6]对比分析了发达国家的事故调查机构的独立运作机制和特点, 比较分析了广泛使用的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方法的特点。曾辉[7]从第三方事故调查的任务、人员编制、人员培训、责任与权利、法律义务等方面提出我国第三方事故调查机制的框架、三阶段进程及其主要内容。但是, 由于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设起步较晚, 目前事故管理机制发展不成熟[8,9,10], 特别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 理念、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为更好的借鉴欧洲典型国家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做法与经验, 本文拟开展我国与欧盟之间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对比分析[11,12,13,14,15,16], 发掘我国现行存在的突出问题, 研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建议, 为我国事故调查处理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决策支持。

1 我国与欧洲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对比分析

1.1 法律依据

预防是欧盟职业安全和健康立法的指导原则。1989年6月欧盟正式通过职业安全和健康框架指令 (89/391 EEC) 提出在全欧洲实现最低职业安全和健康要求, 允许成员国保持或设定更为严格的措施, 并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在1992年末将该框架指令转换为本国法律。同时, 欧洲通过关于工业活动重大事故危害的理事会指令, 即塞韦索I (82/501/EEC) , 是对1984年印度博帕尔市美国联合碳化物工厂事故以及1986年瑞士巴塞尔山德公司仓库事故的反应。最新的塞韦索III指令 (2012/18/EU) 进一步强化和调整了关于重大事故的规定。此外, 一些欧盟成员国家颁布实施本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职业安全健康事故调查的法律依据。如1974年英国颁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是其事故调查工作的法律依据, 德国职业安全健康事故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德国社会法典》、《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和《操作安全法规》等。

在我国,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 在整个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地位最高, 效力最大, 调整范围最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是《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 对大多数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具有普遍约束力。需指出的是,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

1.2 事故分级

根据欧洲职业安全和健康框架指令, 欧盟大部分国家将需要调查的事故分为致死性事故和造成三天以上缺勤的非致死性伤害事故两个级别。

在我国,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4个级别。

1.3 事故调查程序

在事故调查程序上, 我国与欧盟大同小异。相同的是在流程主要包括事故报告、成立调查组、现场调查、原因分析、调查报告编写与审核、调查结果公布;有所不同的是欧盟秉持司法调查与技术调查分开, 司法调查与诉讼是在调查结果确定以后才介入, 而在我国, 事故调查是技术调查与司法调查并行进行。参见图1和图2。

1.4 事故调查主体

在欧洲, 职业安全健康事故的调查主体是政府, 政府设有能够进行事故调查的劳动监察员, 而监察员是大多数事故调查主体的最重要执行者。例如, 英国的事故调查主体是职业安全卫生执行局 (HSE) , 而德国采用由国家劳动监察署和社会事故保险协会共同执行的双轨制事故调查制度。当事故特别复杂或涉及专门专业时, 可组织“经过认证的机构”调查高风险事故。如果政府无法提供调查所需的特殊技能调查员, 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事故调查, 并由政府支付聘请费用。

在我国,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5 调查组组成

各欧盟成员国一般会以劳动监察员为中心组建事故调查组。例如, 荷兰劳动监察署规定, 监察员可独自调查小型事故。对于严重或复杂事故的调查, 通常要委托给一个监察员小组。德国劳动监察署在接到事故上报后, 立即组织一支由安全监察员、企业的OSH专家、工作委员会成员、以及警察和必要的外部专家等组成的团队对事故进行联合记录和调查。

在我国,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成员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等人员组成, 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1.6 事故调查期限

欧盟国家大多无事故调查完成的时间限制, 政府给予监察员充分的时间来寻求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少数国家提出监察员事故调查工作的时间限制, 如荷兰调查监察员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造访该公司, 并且至少80%的报告必需在12周内完成。

在我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7 事故调查报告

欧盟部分国家采用标准化的事故调查报告格式, 如德国, 监察员能全面考虑所有可能的因素, 包括技术、组织、社会和人员, 并寻找事故的根本原因、所有违规行为以及措施等;部分国家无固定格式但规定模块, 要求精细化描述事故调查信息, 如英国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描述、发生事故类型的相关信息、事故调查的流程及内容、发生事故场所的具体分析、具体事故原因分析、HSE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等。

在我国, 规定了描述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形成书面的结论性文件, 但无标准化格式要求, 也未提出报告细致程度要求。

1.8 责任追究

欧盟国家对职业安全健康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例如, 在荷兰, 劳动监察员被赋予拘留违法嫌疑人的权利、处罚的权利以及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向公共检控机构报告的权利。需特别指出的是, 欧盟强调雇主的责任, 因此劳动监察员对雇主造成的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劳动监察员的责任, 只有在发生腐败或欺诈等特殊情况下才能追究、惩罚该监察员。通常事故的责任追究是针对企业、雇主以及行为责任人, 通过对他们执行行政罚款、刑事和民事诉讼来追究责任。

在我国, 责任追究包括对事故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追究。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进行认定, 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并对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1.9 事故调查经费来源

通常情况, 欧盟各国家政府承担整个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包括人员福利、差旅、食宿以及专家聘请费用等。

在我国, 一般由事故单位支付事故调查产生的费用, 或由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派出机构, 负责解决相关费用。

1.1 0 信息公开

欧盟通常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并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后, 将有关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信息及报告进行数据处理后, 向公众公开。如荷兰安全委员会将所有报告公布于该委员会的网站上, 而劳动监察署的所有事故调查报告也将被公开。德国除了运用其信息平台将事故信息及报告共享与政府、企业和保险机构外, 还会将致命性事故的报告提交于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进行年度事故分析并进行公开。另外, 也有部分国家也将事故调查过程适时向公众公开。

在我国, 事故调查报告由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 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2 我国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事故调查机构的独立性不够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采取政府领导, 逐级负责的调查机制, 事故调查机构是临时性机构, 人员从各政府部门中抽调, 自身不承担权利和义务, 行使调查职权依靠原有部门的职权, 而法规中没有明确参与部门的各自职责内容。因此, 临时组建的调查机构组成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高, 各部门之间存在利益问题。

在我国事故调查机制中, 规定政府赋予行政主导权力与地位。虽已从法律上规定调查组成员应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同时与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负责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但是缺乏对于事故潜在或者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部门的回避程序, 即没有明确避免事故调查主体的部门或单位与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措施。有些政府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所调查的事故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而这些部门的个人回避很难代替部门或单位回避, 事故调查组的独立性需要提高。

2.2 事故调查队伍的专业性不强

目前我国事故调查组均为临时性调查团队, 成员来自多个行政和行业管理部门, 调查工作完成后调查组随即解散, 致使调查组很难做到专业结构配套和协调, 专业性也无法保证。

除整体的专业性问题外, 调查组个体成员的专业性也较弱。根据规定, 调查组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或法律及行政管理专业知识, 但目前我国只有海上交通、道路交通、民航及消防四个行业领域实行事故调查员资质认定制度。其他行业领域事故调查员主要依靠以往经验来开展事故调查, 没有进行取证、询问、实验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事故调查人员的学历、知识结构、技能和从业经验等方面参差不齐, 致使调查处理案件的质量不统一, 影响事故调查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3 技术调查与责任认定亟需理清

目前我国事故调查重责任认定, 既追究违法责任, 又追究违纪责任。虽技术调查和责任认定都为预防事故, 但二者侧重点不同。过度关注责任追究, 会使被调查者因害怕承担责任, 隐瞒事实真相, 调查人员可能会受到其他利害冲突影响而难于查出事故真相, 不利于调查事故的隐藏因素并真正吸取教训。另外, 事故调查处理中更多强调行政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较为薄弱, 对于受害人的赔偿主要是政府主导的事故赔偿方式, 国外民事赔偿力度很大。

2.4 事故调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不足

我国信息化在事故上报、调查报告的处理以及数据统计等环节的应用属于试探阶段, 无论是内容上还是途径上都缺乏一个有效、快速的平台。如:现有事故上报通常使用电话、传真、邮件等途径, 这些途径对于事故信息交换的效率和准确性有所限制;目前事故上报信息的格式没有实现标准化, 导致上报信息存在格式上不统一, 准确性和全面性不足, 报告事故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能无法考虑全面, 而政府部门最终数据处理难度较大。

2.5 事故调查报告不够规范化

目前, 我国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规定不够详细, 只有比较原则的要求, 未设定详细的实施规范。就已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而言, 一些事故调查报告存在对事故原因分析论证过程不充分、缺少有效的建议措施的情况。不少事故调查报告很大篇幅是在列出责任人和处理建议, 技术描述和论证过少, 例如, 中石化东黄瀚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其中对事故原因分析描述约占篇幅的16%, 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约占据篇幅的44%, 对事故防范措施建议部分仅占篇幅的11%, 且多为宏观性建议。另外, 很多事故调查报告由于技术分析不足, 我国司法机关在对事故调查报告的采用上遇到很大阻力。

3 改进我国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独立的事故调查主体

独立的事故调查主体是取得公众信任的重要前提条件, 应尽快组建独立的且经法律授权的事故调查机构。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逐步建立形成独立的事故调查管理制度, 杜绝事故调查主体与被调查对象间存在任何形式的利害关系问题。事故调查主体应区别于司法调查机构, 不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制约, 只代表调查一方独立行使事故调查权力, 没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也可通过建立双轨制模式, 如参考德国国家劳动监察署和事故保险机构双轨制, 提高事故调查主体的公正性。双轨制是指事故调查由政府和事故保险机构共同进行, 此方式可减少政府的压力, 节省人力物力, 在技术和资源上形成互补。

3.2 建立事故调查人员培训和资格审查体系

可借鉴欧洲国家对劳动监察员的要求和培训体系, 如荷兰要求劳动监察员受过高等教育或工作经验等资历外要具备决断能力、熟悉作业环境能力、团队工作能力和分析能力[13]。监察人员必须接受持续两年的基础培训, 取得资格和权利证书;通过基础培训后还将不定期接受专门课程培训。建议从国家层面编制各行业事故调查培训标准教程, 逐步建立包括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和培训评估等内容的标准化培训体系。

事故调查涉及法律、物证鉴定、问询技巧、安全生产等领域, 应作为一门综合、系统的科学, 要求调查人员必须具备必需的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 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因此, 应建立事故调查人员资质管理体系, 严格事故调查人员的资格审查, 提高调查人员的准入门槛。

3.3 技术调查应与责任认定分离

事故调查工作应分离技术调查与责任认定, 避免事故调查过度向责任认定偏移。可借鉴欧盟国家的做法, 由事故调查员对事故进行技术调查, 深入分析事故原因, 由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 责任追究应更多强调企业责任人的责任, 而不应将事故的主要责任归于安全监察人员。

3.4 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系统

可借鉴德国做法, 建立一种基于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系统, 用于监控、事故上报、调查信息处理、分析、立法、执法、数据公开和事故预防活动等。通过信息系统, 政府可实现对监管目标状态及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效果进行监控。同时, 还应建立标准化的事故调查上报以及事故调查报告信息模板, 嵌入到信息系统中。通过建立信息系统, 可实现政府、企业以及公众间的信息交换, 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推进事故预防。

3.5 加强事故调查公开

事故调查的目的就是通过事故调查达到警醒世人、预防事故, 这也是国外发达国家高度重视事故调查工作、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查进程和结果的重要原因。可借鉴荷兰、德国、丹麦和英国等做法, 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报告和安全建议公开机制, 尤其是事故调查的过程公开,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 及时向公众公布事故调查的进展和结论, 激发公众参与安全监督管理的积极性, 这有利于监督安全建议在企业中得以有效采纳实施。

4 结束语

事故调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 其根本目的就是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数量虽呈下降态势, 但由于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大量涌现, 大量新的或未知的事故风险和致灾因素不断出现, 使得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此, 应积极找出和面对我国事故调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借鉴欧盟先进的理念和做法, 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 完善和加强我国事故调查工作。

摘要:事故调查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是对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发现问题的重要手段, 其目的在于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进而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措施。从法律依据、事故分级、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主体、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期限、责任追究、事故调查经费来源、信息公开等方面开展了我国与欧盟的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对比分析, 剖析了我国目前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研究和借鉴了欧盟的一些先进理念和做法, 并提出改进我国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若干对策建议。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篇三

一、为什么说生产经营单位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主体?

在《条例》所明确的相关主体中,生产经营单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主体。《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作为较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其中与生产经营单位直接相关的内容就有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17条的规定。因此,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 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条例》还规定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报告方面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报告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的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事故报告及补报的时限与程序。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的内容。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报告的要求。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四、《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有哪些规定?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两条的内容。如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事故的处置中要注意保护现场。如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五、《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调查与处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配合、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如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组织事故调查。如第十九条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如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4)公布事故处理情况。第三十四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六、《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要承担哪些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规定中。具体可以从两个层面看:

(一)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为主体承担的责任

有以下十五种情况之一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能被处于以下处罚: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即(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况之一的,即(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資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 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即《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主要有六条: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安全生产投入;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此外,有上述情况,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事故发生单位为主体承担的责任

与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有关的六种情况之一的。即第三十六条六种情况之一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 OO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 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歉:(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七、《条例》中有关规定所说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的“负有责任”主要是指哪些情况?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中的“责任”,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操作规程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3、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5、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6、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及矿山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安全的资格。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8、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9、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证书而上岗的。

12、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1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1 4、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1 5、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和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1 6、生产经营单位没按规定对生产安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定期检测并确保正常运行的。

1 7、不按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制定应急措施及监控的。

1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通道情况。

1 9、生产经营单位对爆破、吊装与交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

2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监督使用不到位的。

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不到位的。

22、对承包租赁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没有专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安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管理、演练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24、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规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四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1.火灾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故分为:重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受伤者损失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

(1)重伤事故: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2)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4)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财产损失3-6万元。

(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组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材料、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

2、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本厂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

3、凡是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者罚款或纪律处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门职工轻伤或重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包括安全员、班组长)扣发奖金、罚款和纪律处分: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

(2)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章作业;

(3)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

(4)对已发现的隐患既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又不上报予以及时解决。

5、凡是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或管理混乱而酿成重大或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追究厂领导者的责任。

6、对于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利用职权隐

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篇五

1、目的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和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及与生产活动有关的活动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3、主要职责

3.1 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工伤事故和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监督各部门工伤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3.2 公司各部门负责按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管理内容

4.1.1工伤事故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两类。4.1.1.1人身伤害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a 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b 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天的事故; c 轻伤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5天小于105天的事故;

d 轻微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小于5天大于等于1天的事故;

e 可记录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伤害实际损失工作日在1天以内,够不上轻微伤害工伤事故认定标准的事故;

4.1.1.2险肇事故,指出于侥幸的原因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但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类同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形。4.1.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负责人),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汇报公司领导和分管领导,从事故的发生到公司领导及分管领导接到电话报告应不超过半小时。

轻伤及轻伤以下事故、险肇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白天发生的应当电话立即报告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晚上发生的应在第二天早上一上班电话报告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4.2.2 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在电话报告之后,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扼要报告安全生产部,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b.事故的简要经过。c.人员的受伤情况。d.已经采取的措施。

4.2.3 轻伤事故、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安全生产部:轻伤事故、轻微伤害事故应填写《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书面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可记录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安全生产部。(因特殊情况:如人员调查、事故分析、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没有及时完成,应请示安全生产部,得到同意后方可延期上报事故的书面报告)。

4.2.4 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2.5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3 事故调查

4.3.1 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由安全生产部及综合管理部应依照本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调查处理工作。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由车间、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存在重大违章违纪的,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可直接介入事故调查。4.3.2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牵头,同时也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和技术方面的专家参加。4.3.3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f.提交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以及直接介入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的调查报告。4.3.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4.3.5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给公司分管领导。

4.3.6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领导批复之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填写好《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报安全生产部。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还必须填报工伤事故登记和报告的电子档案给安全生产部。

4.3.7 事故调查报告或《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和事故调查相关的材料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存档保存:

a.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包括经过情况、受伤者的基本概况、附事故现场照片和事故发生的示意图等)。b.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c.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d.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e.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 事故处理

4.4.1 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按照公司领导的批复进行处理;轻伤事故按照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的调查意见进行处理;由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直接介入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按照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的调查意见进行处理;由所在单位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和综合管理部批准。

4.4.2对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仅要根据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还要考虑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和可能性。对险肇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主要根据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和可能性,性质严重或重大违章违纪的险肇事故应从重处理。重复性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险肇事故应从重处理。

4.4.3 事故发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班组长和管理人员,按照《安全生产红黄牌制度》进行处理;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违章违纪负有直接原因的肇事者,按照《员工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互保联保小组中负有责任的成员按每年年初签定的《互保联保责任书》中的条款进行处理。

4.4.4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职工监督。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应对事故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应上报公司领导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4.4.5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情况由安全生产部采用《事故处理通报》、《安全管理学习资料》的形式及时进行公布。4.4.6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至公司领导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领导应当及时处理。4.5其他

《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登记轻伤、重伤、死亡,由事故发生单位填写,报安全生产部、财务审计部、综合管理部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登记轻微伤害事故,报安全生产部、财务审计部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5、监督考核

5.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实施,各部门执行。5.2若出现下列情形,将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考核。5.2.1各类工伤事故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5.2.2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5.2.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5.2.4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5.2.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2.6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阻挠调查人员进行事故调查的。

6、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7、职工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提供二人以上的旁证材料,每人各写四份,并盖上右手拇指指印分别报公司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各二份。

2、医疗证明:入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原件送综合管理部、复印件二份送安全生产部)。

3、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各四份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四份原件

8、伤残鉴定所需资料

1、本人申请

2、所在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工伤事故旁证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一寸照片三张

6、工伤指定医院复查诊断资料。

7、住院医疗费发票(并附用药清单)。

9、附件

9.1 《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报告电子档时,请附相关现场照片、事故现场示意图、人员伤害部位的照片)。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篇六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莲花山方针政策,密切干群关系,以身作责。

二、组织教工认真学习政治,积极做好思想工作,搞好法制教育,使学员专心学习,遵纪守法,保持良好的秩序。

三、负责全面工作,协调各科室工作及训练中出现的问题。

四、定期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督促和检查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的落实。

六、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水平,推动学校发展。

七、保质、保量的完成教学任务,让学员以优异成绩毕业。

副校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校长做好各项工作,当好领导的助手,团结一致搞好汽校工作。

二、负责人分工主管的工作,及时向领导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密切干群关系,坚守工作岗位,努力干好本职工作。

四、根据《教学大纲》和《训练计划》合理安排各项具体工作。

五、定期检查各项工作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教练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教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完好率及工作率,保障培训教学正常进行,延长车辆使用寿命特定如下制度。1.学校各教练车统一由教练科负责和调配,实行本车教练负责制,对本车的小故障由本教练员自行解决,需出校修理的经校领导批准。

2.对车国辆做好日常维护,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易启动,按规定做好定期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完好率,属人为因素造成误训或事故的追究责任。

3.对本车的工具、扒梯、篷布、卒、痤蹬,杆、旗等加强爱护和管理如有丢失或损坏自负,不准私拿其他车辆工具,否则予以处罚。

4.车辆由于使用不当、保养不周、检查不及时造成机件损坏,根据损坏程度给予一定处罚。

5.对于违反交通法规和交通条例造成车辆损坏由本人承担。6.在保证正当训练情况下节省燃料,机件如属正常情况损坏需要更换的须向教练科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旧换新,能修复尽量修复。

7.收车后要有序进入停车场个车指定位臵排放整齐。

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制度。1.加强安全工作领导为主,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委员会。

2.每周安全委员会成员进行一次碰头会,查找事故功关及隐患,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总结安全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对教练员、学员进行安全教育。

3.在训练期间教练员必须负责本车学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教练员必须随车不得脱岗不准学员私自发动和驾驶车辆,以防发生事故。

4.教练车在前往训练场及停车场途中必须有教练员,进、出声时不超过5公里时速。

5.教练车发生训练事故要及时向学校汇报,必要时通知交警管理机关以便妥善解决。

6.坚持定期和经常性的车辆保养,保证车辆完好,教练员要实行出车前日、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发现故障及时势在排除、修复。

7.停车场和学校按省消防部门要求配备灭火用具及物资确保安全。

8.上路训练教练车不得超过25公里,前后保持50米国足不得超车。

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制定本制度。9.加强安全工作领导为主,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委员会。

10.每周安全委员会成员进行一次碰头会,查找事故功关及隐患,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总结安全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对教练员、学员进行安全教育。

11.在训练期间教练员必须负责本车学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教练员必须随车不得脱岗不准学员私自发动和驾驶车辆,以防发生事故。

12.教练车在前往训练场及停车场途中必须有教练员,进、出声时不超过5公里时速。

13.教练车发生训练事故要及时向学校汇报,必要时通知交警管理机关以便妥善解决。

14.坚持定期和经常性的车辆保养,保证车辆完好,教练员要实行出车前日、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发现故障及时势在排除、修复。

15.停车场和学校按省消防部门要求配备灭火用具及物资确保安全。

16.上路训练教练车不得超过25公里,前后保持50米国足不得超车。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为把天和驾校安全生产落到实处,确保培训、教学安全,加强安全学习和教育,提高教练和学员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驾校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议事会议,若遇特殊情况可以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校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练队安全员。

二、安全生产议事内容:检查总结上一个月安全生产落实和完成情况,结合实际,对安全生产存在的不足和隐患,部署落实本月安全生产事项。

三、传达贯彻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件和资料。

四、研究处理安全事故相关事宜。

事故处理制度

教练车发生事故后,对驾校的名誉造成损失,经驾校研究决定,制定事故处罚制度。

1、车辆发生事故后,按照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驾校对事故车理赔后进行处罚。

2、按照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分别处罚,按理赔后金额3%、5%、8%、10%。

3、车辆发生事故以后,不论事故大小,教练员都必须向驾校技安领导报告,技安人员必须如实进行登记,并让出事教练员签字备案,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第四十一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对驾校所有车辆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必须齐全。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保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二、驾校技安人员必须提前通知驾校二保车辆准时进行二保、年审,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将事故处理在萌芽之中。公司所有车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按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强制执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车辆行车安全。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二级维护。

1、日常维护

教练员应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燃气、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的补充,检查轮胎气压和补充,检查CNG气瓶及管线是否正常,并对车辆外部清洁和进行安全机构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其主要目的是维护车辆的车容和车况,特别是安全部位,使车辆保持正常的工作状况。

2、二级维护

驾校所有车辆必须按驾校安排的二级维护时间在驾校指定的具有二级维护作业资格的修理厂按二级维护技术要求规范全面作业,二保作业完工后,必须到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检测线上线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后,二保作业工单、检测表交回驾校留档,由公司到当地交管所对二级保养合格证盖章确认。为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未经驾校同意不得私自在其它修理厂进行二级维护。

四、车辆报废规定

车辆经长期使用后,技术性能变坏,经济效益变差,确无修复价值的,应作报废处理。

(一)车辆报废标准依照国家发布的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以及四川省发布的川经贸(1997)资节624号报废条件之一的可作报废处理。

(二)车辆报废的审批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由驾校提出报废意见,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总成部件进行技术分析鉴定,认定符合报废条件后写出报废申请,报驾校主管部门复审审批,合作经营者必须提出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经公司批准下达报废文件后,方才生效。

(三)车辆报废后残值处理

凡经批准报废的车辆,必须交国家认可的金属品回收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确保驾校教练车安全运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精神,也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公司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驾校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持证上岗。

2、驾校对新入籍教练员实行严格的入籍考试制度,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友驾校安全管理制度》对教练员进行考试和培训,使入籍教练员提高安全意识。

3、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学习会议的召开,及时地将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练员,并通过安全学习会议,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加强对教练员安全意识的强化,使每一位教练员深深地认识到“安全第一,效益第二”。

4、每半年在驾校全体教练员中开展一次安全文明教学竞赛,经过补考仍不及格的教练员,坚决予以辞退。

5、坚持对事故教练员的教育培训,作好询问笔录,分析其事故原因,并登记在册,对其发生重大事故一次或一般事故三次的教练员坚决予以辞退。

驾校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劳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驾校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是驾校安全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和实施驾校中长期整体规划及、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驾校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

(4)领导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5)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驾校下属单位或人员做好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

驾校校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以驾校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驾校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驾校中、长期、、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领导、组织驾校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领导、实施对驾校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4)领导、组织驾校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驾校安全问题。

(5)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驾校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6)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组织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驾校校长安全工作职责

(1)驾校校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驾校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传达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制定驾校发展规划时,把安全生产纳入驾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3)全面了解和掌握安全工作动态,以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决策。

(4)结合驾校实际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的安排,明确职责,保障其工作条件。

(5)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落实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4、安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1)安全管理员是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具体落实驾校生产的目标任务。

(2)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针对驾校在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主持研究、制订办法和采取措施。

(3)建立健全驾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制定和完善驾校的安全生产预防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除安全生产隐患,研究制定措施和处臵办法,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

(4)根据市交通局、市安委和驾培办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根据驾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驾校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并组织督促落实。

(5)及时研究部署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汛期、安全月及“三违月”、“11.9”消防宣传日等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组织推广交通安全生产典型经验,表彰先进。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6)组织每月二次的教练员安全生产学习会,及时宣传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驾校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总结。

(7)根据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召开驾校安全会议对事故进行分析总结,达到教育驾驶员的目的。

安全措施考核

各科室安全管理职责,结合国务院、省政府去年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交通部即将颁发的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个规范的要求,我校特对各科室制定如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1、驾校校长:

(1)、按照“抓基础、抓落实、突出客运安全重点”的工作思路,强化监督管理。(2分)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安排具体工作人员,工作条件有保障。(2分)

(3)、制度具体工作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目标责任,签订目标责任书。(2分)

(4)、汛期安全机构齐全,人、财、物、车辆准备充足,安全渡汛。消防器材购买齐全,人员到岗到位。(2分)

(5)、搞好“三把关、一监督”强化源头管理。(2分)

2、驾校技安科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记录。(2分)

(2)、对新教练员上岗前要经过培训,有记录档案(2分)(3)、技安科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持证上岗(2分)

(4)、安全现场设臵醒目的警示标志,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路检路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整改。(2分)

(5)、压事故、保安全、建立健全事故快报制度,及时将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练员(2分)

3、驾校办公室

(1)、把安全经费纳入财务预算,设立安全专项经费科目,专款专用(2分)

(2)、切实作好安全专项资金的保管和登记。(2分)(3)、确保驾校每辆车足额投保。(2分)(4)、建立健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制度。资金、配备是否落实。(2分)

(5)、明确事故处理经费的筹集方式和渠道。(2分)各科室各扣2分,年终奖对应扣除20%,满分科室年终奖励20%。

教练车辆保险规定

为了统一各车辆的投保情况,避免错保、漏报,制定以下规定:

1、驾校车辆投入保险必须在指定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严禁单车任意投保。

2、险种:必须投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座险、不计免赔、交强险,司乘人员团体人身意外险。单车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性的增投其它险种。

3、发生事故理赔必须同意由驾校指定专人负责代理,避免经营者对赔付金额等有疑问的情况。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正确及时地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程序,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伤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故(事件),不论事故大小和有无责任,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者只要为我单位从业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驾校报告,驾校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根据需要及时报告公安、消防及相关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同时,按照成都市交通局制定的《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上报当地交通局和驾培科。

二、事故报告时限,发生重大工伤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群伤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公司,公司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电话上报上级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将事故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送至上级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其它事故(事件)必须在事发后48小时内上报至上级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

三、事故报告原则。报告事故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救援情况、损失情况及时、准确详细上报,不得大案小报,小案大报,拖延迟报,严禁隐瞒不报。

四、事故统计。公司安全事故的统计坚持每月向驾培办递交《道路运输行业车事故统计表》,内容必须详尽真实。

五、建立健全事故统计档案,将驾校车辆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事故、档案管理制度

1、车辆发生事故,驾校技安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事故紧急预案。

2、车辆发生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责任清楚、无赔偿争议必须报驾校备案。技安科必须将各类事故作详细登记,调查清楚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住址、伤情及住院情况等。将事故统计表在每月月底前上报给驾培科。

3、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1人(含1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及时上报公司。根据[2004]372号文件精神,公司必须在1小进以内上报书面材料给运安科和驾培科。

4、技安科应积极配合各级主管机关调查处理事故,协助做好善后工作,提供详细的资料。

5、发生事故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召开驾校安全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总公司和主管机关。

6、对所发生的事故和处理结果必须建立档案,结案后做出详细报表存档。

教练员聘用辞退制度

1、驾校招聘教练人员,必须严把入籍关,对教练员的驾龄、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和驾校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办理教练员入籍手续。

2、驾校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吃、拿、卡、要,不得故意难教练人员,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3、驾校教练人员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驾校各种规章制度,饮酒和醉酒驾车的,一经发现予以辞退,超速、超载经公司处罚后仍不悔改的予以辞退。

4、三次以上缺席驾校安全学习会议的教练员予以辞退。

教练员考核制度

1、新加入驾校的教练员必须参加驾校的上岗前培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天友驾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为期一周的培训,严把入籍关。

2、实地考核入籍教练员实际操作技能和控车能力。

3、参加每月的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四次检查。

4、参加驾校每月定时召开的安全学习会。

5、对月、季度、半年、年出现事故的教练员进行教育,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罚。

6、积极参加每年“五一”、“十一”、“安全生产月”、“保百日安全”等活动。

7、、不定时对车容车貌、文明教学的检查。

安全培训管理机构

驾校成立安全管理培训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分管安全的校长任副主任、安全督导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各部门负责人为本级部门的安全培训管理第一责任人。

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责任制

(一)、法定代表人(校长)的安全培训责任制

1、作为驾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者。

2、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掌握驾校安全培训动态,每年组织一次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会,决策并制定驾校安全培训方针和目标。在研究制定驾校中、长期规划和培训经营计划的同时,研究制定安全培训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

3、建立健全驾校安全培训保证体系,领导驾校安全培训委员会。

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本驾校安全培训实行动态管理,贯彻执行驾校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领导本驾校安全培训工作,对驾校安全培训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5、建立健全驾校安全培训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考核指标,组织驾校安全培训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并将安全培训考核指标与经济指标挂钩,实行安全培训一票否决制度。

6、建立健全驾校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培训综合管理与监督的经费列入驾校财务预算。

7、健全和完善驾校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保证驾校安全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检查、有考核、有奖罚。

8、驾校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9、领导制定并实施驾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驾校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二)、驾校主管安全培训的副校长对安全培训的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实施驾校安全培训动态控制,协助校长落实驾校各项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驾校安全培训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落实驾校安全培训计划和安全培训责任制,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驾校的安全培训工作。

3、审核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驾校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

4、组织驾校安全培训活动和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工作。

5、领导驾校安全培训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研究驾校安全培训工作,领导组织驾校安全培训检查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培训过程中的安全培训问题。

6、驾校发生事故后,要亲临事故现场,领导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

(三)、安全督导员的安全培训责任制

1、负责驾校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评比管理工作。

2、负责参加安全培训检查,对培训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责成存在隐患的部门制定措施,排除隐患。

3、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4、协助驾校主管领导制定安全培训规章制度。

5、负责安全培训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

6、落实安全培训举报事故,查处在安全培训上违规、违章行为,对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上报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责令整改。

7、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安全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贯彻驾校各项安全培训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制定定期安全培训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研究驾校安全动态,组织调查研究活动,编制研究报告,制定或修改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负责审查驾校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协助领导组织驾校安全培训活动,宣传安全培训法规,提高全体教练员以及学员的安全意识。

5、组织驾校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6、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驾校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培训检查,驾校培训部应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培训检查。

7、安全培训和文明培训检查中,遇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违章教学以及教练员违章驾驶时,有权制止违章,停止教学工作。

8、安全生产督导管理人员,有权随时进行检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检查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均由受检查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9、参加安全培训的会审,对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签属意见,由编制人负责修改,并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0、参加安全培训例会,掌握安全培训信息,预防、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防范建议。

11、参加事故的调查,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财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根据驾校实际情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他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地方以及驾校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臵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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