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院外会诊管理规定

2024-10-22

关于院外会诊管理规定(共8篇)

1.关于院外会诊管理规定 篇一

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为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对于特殊病例可以外请专家会诊。会诊对象:

1、疑难病例。

2、三天以上未能明确诊断者。

3、治疗两周以上疗效差,患者及家属不满意者。

4、患者本人积极要求会诊者。

途径:由经治医生提出申请,填写会诊邀请单,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后,将外请专家审批表送往某医院的专家,并通知来院会诊时间确定时间后,及时通知患者按约定时间来院会诊。

患者本人电话要求专家会诊者,根据来院专家情况给予及时安排会诊。

要求:外请专家会诊时,诊室内必须至少有一名本院相关专业的医生,对会诊专家的会诊意见进行记录,填写各种检查申请单,开具处方,并负责对患者进行随访。

注意:此项制度相关事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各项条款。

技术准入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技术准入、应用、监督、评价制度。

2、制定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

3、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建立档案资料,包括申请、审批、实施及监控情况的记录等。

4、对新开展的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与评价,并有相应的文字记录资料。

5、开展的每一项新技术、新项目均应有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与设施的支持。当新技术、新项目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发生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应当中止此项技术;按规定进行评估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开展。

6、项目负责人应对新开展技术开展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进行风险预测与评估,一旦意外发生,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7、制定医疗技术科研审批制度,进行医疗技术科研,必须符合伦理道德规范,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注意保护患者安全。同时,不得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

8、不得应用未经批准的或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临床实践证明的技术。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1.凡遇有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等,在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病人的同时,须及时逐级向有关部门及院领导请示报告。

2.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等,科室应组织科内完成术前讨论,填写好《重大手术审批表》,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科长审批后方可手术。对首次开展的新技术、新疗法立项后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批准,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3.实施手术前,必须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患者意识障碍且家属未到的紧急手术,可由2名副高职以上医师讨论决定,报至医务科或总值班,签字后方可手术。

4.各科抢救过程中遇有困难时,应及时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统筹协调解决。

2.医院会诊管理规定 篇二

为加强医院管理,杜绝非法行医,规范医师会诊行为,加强院外会诊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院外会诊是指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来我院会诊和我院医师外出到其他医疗机构会诊。院外会诊须经医务部同意,否则按规定处罚。

二、邀请会诊管理,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科主任同意后,主管医师负责到医务部填写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务部公章。由医务部发出。保健干部会诊需要报告市保健办公室批准。

病情紧急需要急会诊时,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急会诊邀请的应当在会诊结束2天内补办书面手续。

三、外出会诊管理。其他医疗机构邀请我院医师外出会诊,需向我院医务部发出书面邀请函。紧急情况下,必须向医务部汇报并在会诊结束后补办书面手续。

医务部接到其他医疗机构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安排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外出会诊,特殊情况

下应经分管领导批准。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或会诊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部不得批准院外会诊 :

(一)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本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六、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七、医师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院诊治。

八、会诊结束后,邀请医院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本院。医师应当在返回本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部。医务部建立医师外出会议管理档案,并追踪会诊质量。

九、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院按

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会诊费用管理。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按规定执行。差旅费按实际发生额接榫,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邀请医院承担。属患者主动邀请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应以当地规定为基础。

十一、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二、医务部要加强对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执行情况计与个人、科室考核相结合。

十三、未经批准组织院外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处所得款项双倍罚款,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扔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未经批准外出会诊引发医疗纠纷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3.会诊管理制度 篇三

一、科内会诊:

本病区或本科内的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床位分管主任同意后,召集本病区或本科室的医护人员参加(亦可结合疑难病例讨论会进行)。

二、科间会诊:

1.在本专科领域内对病人的诊治有困难,需要相关学科协

助的,可提出科间会诊。

2.急会诊:应邀科室应在接到会诊邀请后10分钟内前往会

诊;普通会诊:应邀科室应在接到会诊邀请后2天内前往会诊;严禁电话会诊。

3.科间会诊原则上由各科住院总医师负责完成,并做好会

诊的登记工作,如碰到较为疑难的会诊,或同一病人经两次会诊后仍未明确诊治意见的,住院总医师应立即如实地汇报科主任,由科主任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处理;住院总医师不在岗期间,会诊原则上由科室当天的第二值班医师负责完成。

4.住院病人的普通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床位分管主任

同意后,由床位医师填写会诊邀请单。会诊单上应详细写明患者的病情、邀请会诊的目的和要求,由主治医师盖章确认后送至被邀请科室。被邀请科室医师前来会诊时,必须有分管的床位医师陪同,以便共同讨论。会诊

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按规定格式记录在会诊单上,床位医师也应及时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录中。

5.住院病人的急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经床位分管主任同

意后,可直接电话联系被邀请科室,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按规定格式记录在会诊单上。夜间急会诊必须经二班医师同意后,方可提出邀请。

6.急诊病人的急会诊由急诊当班医师提出,经主班医师同

意后,可直接电话联系被邀请科室。

三、全院疑难、危重病例会诊:

1.住院病人病情诊断有困难或病情危重需要他科协助诊治的,可提出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床位分管主任提出,经科主任同意后,由床位医师填写会诊邀请单。会诊单上除了需要详细写明患者病情、会诊的目的和要求外,应在会诊单右上角标明“全院会诊”字样,并明确写明会诊的时间、地点、邀请会诊的专家,经副主任以上医师确认盖章后送至被邀请科室,并报医务处。全院会诊可实行点名会诊,未点名者应邀科室应安排副主任以上医师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院领导或医务处同志一起参加。全院会诊由科主任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会诊结束后由床位医师及时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录中。

2.门诊病人经两次就诊仍不能明确诊断者,门诊医师可向门

诊疑难病例会诊中心提出会诊申请。会诊由会诊中心组

4.医院会诊管理制度 篇四

院内会诊

一、科内会诊:危重或疑难病例,不能及时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佳者,由主管医师提出,科主任组织科内会诊,认真分析,充分讨论,及时确诊,制定有效诊疗方案。

二、科间会诊: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科室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会诊医师说明病人的诊疗情况,陪同检查病人,根据会诊指导意见进行下一步诊疗计划。

三、全院会诊: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进行全院会诊的,由经治科室科主任提出,报医务科批准,医务科组织全院会诊。

四、会诊申请签发:科间会诊申请单由经治治疗组质控医师签字,全院会诊申请单由经治科室主任签字,送医务科审批,由医务科室送达拟邀请科室。

五、会诊医师资质:科间会诊由总住院医生以上人员承担,全院会诊由科主任或科室骨干承担,如会诊医师不能解决的应立即请示本专业上级医师会诊,力争达到会诊目的。

六、邀请会诊科室的准备:

(一)确定会诊时间,提前一天将会诊申请单和病历摘要(急会诊除外)送到拟邀科室;

(二)填写会诊病历,写明会诊目的及要求:

(三)专家会诊时,必须派知情医师简述病情并陪同专家检查病人;

(四)管床医生做好会诊前准备,包括病历、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并做好会诊记录。

七、会诊程序

(一)会诊主持:科内会诊由经治组质控医师主持;全院会诊由邀请科室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特殊情况由医务科主持。

(二)会诊流程:

1、管床医师报告病史、上级医师补充

2、会诊医师追问病史,检查病人;

3、会诊医师发表会诊意见;

4、主持人总结会诊专家意见。

八、会诊到达时间:

(一)急会诊:应邀人员必须10分钟内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会诊。

(二)一般会诊:应邀人员应在48小时内完成。

邀请外院专家会诊

一、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要求外院专家会诊的,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后,由经治科室科主任提出,书面报医务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二、经医务科审批同意的会诊邀请,由邀请科室确定会诊时间,医务科或邀请会诊科室向被邀请医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邀请医师或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称、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地点、交通安排和费用等情况,加盖医务科公章,并附会诊患者病历摘要。

三、拟邀请的专家必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职称,在本专业有一定的影响或知名度。

四、会诊主持:一般由医务科主持,特殊情况由分管副院长或院长主持。

五、请外院专家的会诊费、手术费、往返路费、住宿费等均由患者承担。医师外出会诊

一、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我院医师经医务科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进行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经我院医务科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邀请我院医师会诊的医疗机构应是一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三、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邀请医师或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称、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地点、交通安排和费用等情况,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并附会诊患者病历摘要。除紧急会诊外,不接受电话邀请会诊。

四、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持邀请函和病历摘要,经我院医务科审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医务处通知相应科室主任,科室主任根据会诊要求及目的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医师在医务科领取《会诊情况反馈表》前往。

五、外出会诊必须是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医师返院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会诊情况向医务处及科主任汇报,并将会诊邀请函、病历摘要、邀请会诊医疗机构签字盖章的《会诊情况反馈表》交医务科存档。

六、在会诊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包括路途中人身安全、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由邀请医院负责解决,我院协助处理。

七、为保障医疗安全,手术科室外出会诊,除因病情危重不能转院、必须就地手术者外,原则上外出会诊医师不参与院外手术,应将病人转入我院治疗,必要时通知医院急救呼叫配合接转患者。

本管理制度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人民医院

5.医院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篇五

一、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医务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医院医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其它医疗机构拟邀请我院医师会诊,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紧急情况下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接受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邀请单位诊疗科目或者邀请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邀请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被邀请医师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五、同一医师外出会诊,原则上每周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须经医院领导批准。

六、医院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处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院领导批准。

七、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八、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九、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十、会诊施行手术治疗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特殊诊疗技术项目应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十一、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处。

十二、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支付给医院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由会诊医师代缴费用的,会诊医师应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会诊费用缴至医院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出具相关票据给邀请会诊单位。会诊医师会诊收入由医院统一结算给付。

十四、医师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关于院外会诊管理规定 篇六

进行安全会诊的报告

根据2011年9月28日柳林县人民政府常务扩大会议精神要求,由柳林县煤炭局车建平副局长带领县局工程技术人员会同山西柳林大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副总王光元与该矿技术人员,于10月24日对山西柳林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井上下全面会诊。经会诊共查出存在问题23条(见附表),针对会诊提出的问题,要求煤矿制定整改方案,以“四定”形式明确整改措施,由包保组督促、主体企业派专人进行驻矿督促整改,整改完毕后,由县煤炭局组织验收。

具体会诊情况如下:

一、山西柳林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山西柳林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井田东北为山西柳林鑫飞下山峁煤业有限公司,东部为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南部为山西柳林凌志兴家沟煤业有限公司,西部为王家沟煤业公司。该矿始建于1993年,1997年投产。

经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124号文《关于吕梁市柳林大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两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文件,山西柳林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单独保留矿井,其主体企业为山西柳林大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单独保留后煤矿企业名称为山西柳林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根

据晋煤基发【2010】1796号“关于山西柳林碾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复”,该矿于2010年12月22日正式开工建设,建设工期25个月。2009年10月27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证号C***0050460,批准开采4-9号煤层,井田面积5.1017km2,批准设计为90万t/a,保有储量4552万吨。矿井现有职工172人。该矿属基建矿井。

该矿为低瓦斯矿井,煤层具有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为自燃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Ⅱ类。

矿井开拓方式为:两立一斜混合开拓方式。主斜井担负矿井煤炭提升任务,兼做进风井和安全出口;副立井担负矿井辅助提升任务,兼做进风井和安全出口;回风立井担负矿井回风和黄泥灌浆任务,兼做安全出口。

主斜井井筒净宽4.8m,倾角24°06′,斜长693m,井筒内准备装备一条大倾角斜井胶带运输机和轨型22kg/m、轨距600mm的胶带机检修轨道。现井筒已经掘砌到底,主斜井浇筑水沟和永久轨道铺设工程已结束,正在进行人行台阶和底板硬化。

副立井。井筒净直径7.0m,垂深238 m,井筒内装备罐笼及梯子间。提升机选用JKMD—3.5×4落地式多绳摩擦式提升机。现井筒已经掘砌到底,马头门、井窝、绞车设备基础均已竣工,正在施工井口安全出口、暖风道、井架斜撑基础和地表回填碾压。

回风立井。井筒净直径5.5m,垂深208m,井筒内装备梯子间和黄泥灌浆管路。现井筒已经掘砌到底,马头门已竣工,并通过总回风

巷、措施巷与副立井贯通。回风立井正在施工井口安全出口和引风道。

矿井通风方式为:机械抽出式,主斜井、副立井进风,回风立井回风。选用FBCDZNo32(轮毂比为0.65)型通风机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现正施工主通风机基础及风硐连接工程。

碾焉煤矿电源双回路分别引自龙花垣220kV变电站35kV母线段和大庄35kV变电所35kV母线段。两回电源线路,一回工作,一回热备用,供电可靠。现矿35 kV变电站已经竣工,待验收后投入使用。

中央水泵房选用MD280—43×6型矿用耐磨多级离心式水泵。水泵额定参数:Qe=280m3/h,He=258m。目前,矿井建设期间排水采用MD84-45×8水泵三台。一台运转,一台备用,一台待用。

矿井选用KJ70N型矿井安全监测及生产监测、监控系统,KJ128型矿井人员考勤定位系统。

二、意见及建议

1、严格按照施工顺序进行施工,严禁施工区域外从事生产或建设;

2、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各大系统进行整改,做到文明施工,文明建设;

3、加强安全指挥中心的建设,限15天内完善管理机构,并建立相关制度,真正实现安全副矿长为第一副矿长,做到责、权统一;

4、按照《机电质量标准化》和《规程》要求,配齐各类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机电管理;

5、严格按照《柳林县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标准加强通风、防尘管理,及时进行测风,确保通风系统独立、可靠,通风设施齐全完好,风量满足要求,洒水设施按规定配置且正常运行。

6、配齐配足探放水机构人员,编制探掘分离,安全确认、移交作业等制度,由主体企业督促落实。

7、严格按照《AQ1029-2007》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

8、主体企业必须派驻驻矿安检组,并明确职责,制定考核办法。

9、加强地面施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柳林县煤炭工业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7.外请医师会诊及手术的若干规定 篇七

一、根据病情需要,有关科室可向本院医务科提出外请医师会诊或手术申请。任何临床业务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外请医师会诊或手术。

二、当接到要求外请医师会诊申请后,医务科应及时与有关临床业务科室联系,了解病情,并根据病人目前情况,向有关医院医务科提出会诊或急会诊的书面或电话请求。

三、当病情需要且临床业务科室提出外请医师手术申请时,医务科在了解病情的同时应责成科室充分征求病人及家属意见,在病人及家属完全同意情况下(应签订有关协议书),医务科在外请医师手术申请书中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时,向有关医院医务科提出书面或电话请求(应有较为详细的病情介绍和对手术及手术者有关要求的说明)。

四、外请医师应邀来院会诊或手术时,应当复习病史,检查病人,和有关医务人员一起,共同向病人及家属解释病情,交待有关注意事项,同时,共同完成会诊记录及手术记录的书写工作。

五、外请医师应邀来院会诊或手术后,医院应按照有关会诊意见,做好病人的诊断和治疗工作:对手术后病人,应加强观察和护理,有关科室或医院应随时和外请手术医师沟通情况,防止手术后意外情况发生。

六、外请医师应邀来院会诊或手术时,医院不得要求病人或家属设酒宴款待,当病人或家属要求款待时,医院应予谢绝。

七、医院应根据本院实际,积极主动同有关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外请会诊及手术人员专家库,复印并保存好有关医师资格证书等资料。

8.医院远程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篇八

各科室:

我院远程医学中心在院领导的重视下,在安徽省立医院及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已顺利竣工,为规范管理,理顺远程会诊工作流程,解决我院疑难危重病例诊治,促进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同时减轻病人经济负担,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特制定中煤矿建总医院《远程医学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O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1、《远程医学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2、远程医学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3、远程会诊申请单(样表)

附件1:

远程医学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院远程医学中心管理,理顺远程会诊工作流程,解决我院疑难危重病例诊治,鼓励医务人员通过远程会诊等渠道提高技术水平,同时减轻病人经济负担,最大限度的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及《安徽省远程医疗会诊中心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组织管理及工作人员职责

根据院领导安排,远程医学中心由医务处、科教科负责管理,暂设兼职人员3名,信息中心协助技术支持。工作人员职责见附件2。

二、远程医学中心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和作用

远程医学可满足医生和患者双方的需求。根据医生和患者的信息需求,远程医学服务的范围不断拓宽,目前已应用于如下方面:

(1)远程诊断:包括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学诊断、中医辨证诊治、超声诊断、内镜诊断等。

(2)远程会诊:治疗方案会诊、手术方案会诊、明确临床诊断、治疗等。

(3)远程信息共享:实现各卫生单位、医院之间的信息共享交流、远程教学、视频会议等。

(二)远程会诊信息的处理

远程医疗服务需处理的主要信息有:

1、图片文件:病理片、B超图片、皮肤病变部位照片。

2、影像文件:内镜图片及录像、CT片、X光片、MRT等。

3、文本文件: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等。

4、波形文件:心电图、脑电图等。

(三)以下情况均可申请远程医学中心协助:

1、医生单方面需求(即患者没有提出会诊要求),需要上级医院协助进行病理、X光片、CT片、MRI片、内镜录像(图片)以及其它临床医技诊断的需求;

2、门诊或住院患者提出,要求上级医院的专家进行会诊,以明确诊断和进一步治疗的需求;

3、各科室或科教科有远程实时教学需求或其它需要上级医院专家帮助的各种需求;

三、远程会诊工作流程

(一)和上级医院之间的远程会诊流程

1、凡需要远程医学协助的科室,根据需求的紧急程度,需提前1-3天向远程医学中心(远程医学中心地点设在门诊三楼职工书屋旁)提出申请,紧急情况下可随时提出申请。远程会诊和普通会诊一样,均需报医务处同意并备案。如有远程教学活动需相关科室参加的,也可由科教科直接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2、申请远程会诊时,由主诊医师按要求填写《远程会诊申请单》(见附件3,可复印),写明患者基本情况、目前诊断和治疗情况、会诊目的、拟邀请的专家、会诊时间等,交科主任(或诊疗小组长)签字,送至医务处审批备案后,交由远程医学中心负责实施。一般情况下《远程会诊申请单》需由申请医师填写电子版,打印好(一式3份,科室、医务处、远程中心各留1份)送至医务处,也可通过医院医学信息群(*******)发来,并电话告知。如无法制作电子版,也可报送纸质,交由远程医学中心工作人员打印,但需字迹书写清楚。远程会诊与普通会诊一样,需请患者或家属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科室留存。

3、远程会诊申请提出并批准后,需由申请医师准备好如下资料交至远程医学中心:病历资料(首程、入院录、主要病程记录、术前小结等)、各种检验、检查报告单、影像胶片、病理图片(报告单)以及上级专家需要的其它资料。鉴于目前我院PACS没有联网,暂由远程医学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将以上各种资料制作成电子版,传送给上级医院专家。待实现PACS联网后,即可由申请医师直接将以上资料传送至远程医学中心。

4、远程医学会诊时间一般为上午9点至12点,下午3点至5:30点。会诊过程采用预约会诊方式。普通会诊:即我院发出会诊申请12小时内由上级医院和我院共同确定会诊专家和会诊时间,36小时内完成会诊服务。急会诊:即我院在上级医院工作时间发出会诊申请3小时内完成专家确定和预约,并在12小时内完成会诊计划,根据临床需要另外约定除外。

5、远程会诊时间确定后,由远程医学中心通知请求会诊的科室相关人员,按指定会诊的时间携带必要的检查资料,提前15分钟到达会诊室,远程医学中心工作人员需提前准备好会诊设备。

6、远程会诊时,申请科室的负责人以及相关经治医师均应到场,并准备好必备资料,以便回答上级专家的提问。会诊可由申请科室负责人(诊疗小组长)主持,必要时由医务处主任或分管院领导主持。

7、会诊结束后,专家会诊意见书由远程医学中心工作人员下载打印好,交给申请医师,并留存一份备案。

8、远程会诊病历资料的书写按《安徽省病历书写规范》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9、远程医学中心负责做好会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10、门诊患者申请远程会诊时,由门诊主诊医师提出申请。

(二)与下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之间的远程会诊 远程会诊应和卫生支农、双向转诊以及外联工作相结合,相互促进,各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对口支援及远程会诊工作。因我院远程会诊处于试行阶段,与下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的远程会诊暂未开展,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制定相关工作流程。

四、远程会诊收费标准及费用核算分配等规定

(一)物价有关规定

根据甲(安徽省立医院-邀请方)、乙(中煤矿建总医院-受邀方)、丙(北京蓝卫通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方)三方签署的《 远程医学服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物价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步远程病理会诊(物价局项目编号AADD0001)为每次300元;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物价局项目编号AADD0002)每次280元;同步远程会诊(物价局项目编号AADG0001)每小时600元;远程中医辨证论治会诊(物价局项目编号AADN0001)每小时600元。如安徽省物价局或甲乙丙三方协议有变化的遵照该变化执行。

(二)收费对象及办法

1、远程会诊根据发出邀请方的目的不同,收费对象可不同。一般情况下是指向患者或其家属收费,特殊情况下,即我院临床医技科室根据诊疗工作需要,向上级医院的专家咨询、请求解决疑难问题、远程读片、远程病理诊断、远程教学等,费用由我院支付。

2、凡需要由患者或家属支付的远程会诊费用,由请求会诊的科室(主诊医师)向患者收取,费用请直接交至门诊收费处,票据一联交至远程医学中心留存。

3、凡由我院支付的会诊费用则先从预缴的费用中扣除,然后进行成本核算。核算办法:凡由我院支付的远程会诊费用,成本核算进入申请会诊的科室(诊疗小组)。

4、在远程会诊试运行期间(2015年8月1日至9月30日)凡由患者支付的远程会诊费用按80%收取。

五、有关工作要求及奖罚措施

1、各科室(诊疗小组)应高度重视和支持远程会诊工作,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和严格管理,要确定专人负责远程会诊工作,也可由科室教学秘书负责。要建立远程会诊登记本,并向广大患者主动宣传,充分调动广大医护人员参与该项工作的积极性。

2、对积极为患者服务,在远程医疗会诊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⑴ 对患者推诿或拒绝患者远程会诊要求,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⑵ 违反规定,违规收取患者费用,增加患者负担的;

⑶ 不服从统一管理,接到会诊通知后,不认真准备各种会诊资料,或不按时到岗参加会诊的;

4、远程会诊提供了和国内专家实时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对于提高我院的诊疗水平、医疗安全、科室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科室应针对门诊和住院患者多做宣传动员,宣传远程会诊在费用上、时效上的优势和好处,力争充分发挥远程会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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