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铁路调车作业

2024-06-23

标准铁路调车作业(精选7篇)

1.标准铁路调车作业 篇一

一、铁路调车作业标准基本规定

1、执行铁路调车作业标准的要求

1.1 所有参加铁路调车作业人员,必须执行铁路调车作业标准体系的九项标准。

1.2 由于劳动组织、作业性质、技术设备、技术要求等的不同,可用响应的标准对铁路调车作业标准进行补充规定;专用铁路的某些作业未纳入标准或因特殊要求执行标准由困难的,可按本企业标准执行,但国家铁路机车进入专用铁路或专用铁路机车进入国家铁路作业,必须执行九项标准。

1.3 由于作业组织方法和作业人员的职名不同,岗位作业标准中的作业人员分工,可按岗位责任制的规定执行,但对标准中的技术要求不得简化。

2、调车作业人员一班工作制度的要求

2.1 休息、着装制。必须保证班前充分休息,班中穿着各企业(系指局或公司—各项标准中同)规定的服装。

2.2 点名预想制。按时参加班前点名,开好预想会。

2.3 包线检查制。按分工认真执行包线检查制度,实行对号交接班。2.4 交班总结制。实现站定交班条件,做好班后工作总结。

3、调车作业的一般要求

3.1 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本标准和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 ① 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 ② 及时取送货物作业和检修的车辆; ③ 充分运用调车机车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④ 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3.2 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

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由前后头灯、扶手把、木脚踏板等)。

制动及防溜铁鞋应放置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规定的地方,用后归位。制动铁鞋应成组放置在鞋台上(在雪少地区可放在涂由特殊标记的钢轨外侧),每组铁鞋只数及组距由车站规定。

3.3 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区。没有做好联系和防护,不准放行越区车或转场车。

调车机车越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

4、调车作业的领导及指挥

4.1 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调度员的,由车站值班员)统一领导。各场(区)的调车工作,根据车站调度员布置的任务,由该场(区)的调车区长或驼峰调车区长领导。4.2 调车作业由条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运转车长担任指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鉴定、考试合格的连结员或站务员代替。

4.3 调车长在调车作业前,必须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在作业中应做到: ① 组织调车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② 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指挥调车机车的行动; ③ 负责调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4.4 调车机车司机在作业中应做到: ① 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 ② 负责操纵调车机车,做好准备,保证机车质量良好; ③ 时刻注意确认信号,不间断地进行了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正确及时地执行信号显示的要求,没有信号不准动车,信号不清立即停车; ④负责调车作业的安全。

5、调车作业的技术要求

5.1 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并鸣笛回示。

连挂车辆,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单机除外),没有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不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窄轨铁路及执行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由困难的国家铁路除外的其他企业,可自行规定距离信号(各项标准中有关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同)。

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由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5.2 在调车作业中,调车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由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确认。

没有看道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动车。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调查开通正确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扳道员之间的要道还道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了望,及时显示信号。5.3 准备调车进路的规定

在扳动道岔、操纵调车信号时,要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制度。扳动道岔准备调车进路时,先确认道岔开通位置,再扳向所需位置,确认闭止块(锁闭块)落槽、道岔表示器及手柄正确(弹簧道岔确认手炳落实)后,确认分管区域内调车进路上的道岔开通位置正确后,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扳道员在显示道岔开通信号时,要先显示鼓捣号码信号(有鼓捣号码表示器装置除外)。作业中,扳道人员要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作业钩序进行扳道;信号员、驼峰作业员在每钩调车作业计划完成后,应立即注销。

5.4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不准超过下列规定: ① 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40km/h;推进运行时,30km/h。专用铁路,厂内正线运行时,40km/h;在空线上调车作业牵引运行时,30km/h推进运行时,20km/h。② 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km/h。③ 专用铁路调动液体金属车时,重车10km/h,空车15km/h;在栈桥、矿槽上作业或调动重铸锭车及摆好的空模车时,10km/h。④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km/h。

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5.5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 ① 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 ② 非工作机车、轨道起重机、机械保温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空客车和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 ③ 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④ 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乘坐旅客的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⑤ 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⑥ 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 ⑦ 未配调车组的中间站或调车组不足三人时,禁止溜放作业,不足二人时,不准调车作业。

原则上不准采用牵引溜放调车,因设备条件限制,确需施行牵引溜放调车时,须有安全措施,并由企业批准。

5.6注有△w的车辆调车作业方法及要求: ① 注有△w的车辆调车作业时严格禁止溜放,设有调车指导的车站就在调车指导监督下进行作业,未设有调车指导的车站应派业务熟练的干部监督作业,严防违章调车。② 编组和编挂注有△w的车辆时,机车与编挂的车辆应连接风管,接风管的车数与所牵车数比例不少于1:5,即五辆车内至少一辆接风管。③ 在接近、连挂注有△w的车辆以及带有这种车辆连挂其他车车辆时,要在“十、五、三”车制前的十车处一度停车后,再行连挂作业。④ 其他车辆向停有△w车辆的站线溜放或送车时,必须留有10m天窗,严禁溜放连挂。5.7 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应有安全措施。没有采取好防溜做事,不得摘开机车。越区、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风管及连结风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风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5.8 接发客运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准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 ①

发出客运列车时,与列车相反方向; ②

能进入揭发列车进路的线路的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下、上水,列车拉道口、对货位。为了防止机车车辆进入客运列车接车线内,接停车的客运列车时,在接车线末端方向第一组道岔必须向相邻线路开通。

有特殊困难的车站,确需调车时,制定安全措施,由各企业审核批准。

5.9 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

单线区间(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除外)出站调车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占用区间凭证或调车通知书(见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附件五)。5.10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邻站值班员同意,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千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500m。

遇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 ① 出站方向区间内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连续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各企业公布); ② 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返回的后部补机; ③ 一切电话中断; ④ 降雾、暴风雨雪时。

列车虽已到达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5.11 车站值班员认真掌握机车出入段的经路。

没有固定走行线时,出入段机车必须走固定走行线。

没有固定走行线或临时变更走行线时,应通知司机经路(进路式电气集中车站除外),司机按固定信号或扳道员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

5.12 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000,,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不足400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m时,应使用夜间信号。6、调车色灯信号显示的规定

6.1 调车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① 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② 一个月白色闪光灯光—装有平面溜放电气集中设备时,准许溜放调车; ③ 一个蓝色灯光—不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不办理闭塞的站内岔线,在岔线入口处设置的调车信号机,可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灯光。在尽头式到发线上,设置的起阻挡列车运行作业用的调车信号机,应采用矮型三显示机构,用红色灯光代替蓝色光。当该信号机的红色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应视为列车的停车信号。

6.2 调车色灯复示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① 一个月白色灯光—表示调车信号机在开放状态; ② 无显示—表示调车信号机在关闭状态。

驼峰及调车色灯复示信号机均采用方形背板,以区别于一般信号机。6.3 调车表示器的显示方式如下: ① 向调车区方向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机车车辆自调车区向牵出线运行; ② 向牵出线方向显示一个白色灯光—准许机车车辆自牵出现向调车区运行;

7、手信号显示的规定 7.1 显示要求:

位置适当,正确及时,横平竖直,灯正圈圆,角度准确,段落清晰。7.2 持旗要求: ① 在显示手信号时,凡昼间持有手信号旗的人员,应将信号旗拢起,左手持红旗,右手持绿旗(扳道员右手持黄旗),不持信号旗的人员徒手按各该条规定方式显示信号。② 调车指挥人登乘机车车辆,一手扶把手,一手显示展开的绿色信号旗时,必须奖拢起的红色信号旗时,必须奖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置于绿色信号旗对向司机方向的前面,以便能随时展开红色信号旗。

7.3 调车手信号的显示方式: ① 停车信号:

昼间—展开的红色信号旗;夜间—红色灯光。昼间无红色灯光时,用白色灯光上下急剧摇动。② 减速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下压数次;夜间—绿色灯光下压数次。③ 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来的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在下部左右摇动;夜间—绿色灯光在下部左右摇动。④ 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稍行移动的信号: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再用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左右小动;夜间—绿色灯光下压数次后,再左右小动。⑤ 指挥机车向显示人反方向云的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上下摇动;夜间—绿色灯光上下摇动。⑥ 指挥机车向显示人反方向稍行移动信号: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再用展开的绿色旗上下小动; 夜间—绿色灯光上下小动。对显示本条第(2、3、4、5、6)项中转信号时,昼间可用单臂,夜间可用白色灯光依式中转。

7.4 联系用的手信号的显示方式: ① 道岔开通信号:表示进路道岔准备妥当。

昼间—拢起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一白色灯光高举头上。机车出入段进路道岔准备妥当后,显示如下道岔开通信号:

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一黄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摇动。② 股道号码信号:要道或回示股道开通号码。

一道:昼间—两臂左右平伸;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

二道:昼间—右臂向上直伸,左臂下垂;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后,从左下方向右上方高举。

三道:昼间—两臂向上直伸;夜间—白色灯光上下摇动。

四道:昼间—右臂向右上方,左臂向左下方各斜伸45ْ;夜间—白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小动。五道:昼间—两臂交叉于头上;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开转动。

六道:昼间—左臂向左下方,右臂向右下方各斜45ْ;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左右摇动。

七道:昼间—左臂向左下方,右臂向右下方各斜伸;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开转动后,左右摇动,然后再从左下方向右上方高举。

八道:昼间—右臂向右平伸,左臂下垂;夜间—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上下摇动。九道:昼间—右臂向右平伸,左臂向右下斜45ْ;夜间—一白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再高举手上左右小动。

十道:昼间—左臂向左上方,右臂向右上方各斜伸45ْ;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后,再上下摇动做成十字形。

十一至十九道,须先显示十道股道号码,再显示所要股道号码的个位数信号。二十道及其以上的股道号码,各站根据需要自行规定,并纳入《站细》。③ 连结信号:表示连挂作业。

昼间—两臂高举头上,使拢起的手信号旗杆成水平末端相接;夜间—红、绿色灯光(无绿色灯光人员,用白色灯光)交互显示数次。④ 溜放信号:表示溜放作业。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高举头上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⑤ 停留车位置信号:表示车辆停留地点。夜间—白色灯光左右小摇动。⑥ 十、五、三车距离信号:表示推进车辆的前端距被连挂车辆的距离。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单臂平伸,夜间绿色灯光,在距离停留车十车(约110m)时连续下压三次,五车(约55m)时连续下压两次,三车(约33m)时下压一次。⑦ 取消信号:通知将前发信号取消。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于前下方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作圆形转动后,上下摇动。⑧ 要求再度显示信号:前发信号不明,要求重新显示。

昼间—拢旗的手信号旗右臂向右方上下摇动;夜间—一红色灯光上下摇动。⑨ 告知显示错误的信号:告知对方信号显示错误。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左右平伸同时上下摇动数次:夜间—红色灯光左右摇动。⑩ 联络信号:要求显示信号。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或徒手单臂向上高举;夜间—白色灯光向上高举。

○11 试闸良好(钩已提开)信号:表示手制动机已经实验良好或车钩已经提开。昼间及夜间显示方式均同联络信号。

○12 指示司机鸣笛信号:指示司机按规定鸣笛。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或徒手小臂向上直立上下小动;夜间—绿色或白色灯光上下小动。○13 好了信号:通知此项作业已按规定正确完成。

昼间—拢起手信号旗或徒手上弧线向车辆方面作圆形转动;夜间—白色灯光上弧线向车辆方面作圆形转动。

○14 试拉信号:要求对车组(列)进行全部拉动试验。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右臂上下摇动;夜间—绿色或白色灯光上下小动。○15 推进信号:表示前方进路可以运行。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平伸。前部的调车人员负责瞭望,正常情况下可不显示信号,夜间—绿色或白色灯光。

○16 指示司机加速信号:指示司机加速运行。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或单臂平伸左右迅速摇动;夜间—绿色或白色灯光左右迅速摇动。

8、使用无线电台调车的规定

8.1 无线电台调车要采用无线电台调车灯制式。无线电台调车设备是调车工具,使用单位要制定使用、管理和维修办法。

8.2 车站要按规定的频率、电台编号固定使用。交接班时要检查试验,试验良好后,方可使用。

8.3 使用无线电台指挥调车时,必须执行单一指挥的原则,指挥机车的调车指令和用语,只能由调车长发出,但在发现危及人身和行车安全时,其他调车人员有权随时发出停车信号或用语,司机接收到停车信号后应立即停车,停车后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原因。

8.4 用无线电台指挥调车时,必须正确及时,信号准备,用语标准,吐字清晰,不得用无线电台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8.5 无线电台调车灯显制式的信号显示方式、显示含意及辅助语音见表1.表1

信号显示方式

辅助语音

信号显示含意 1 2 3 4 5 6 7 8 9 10

红灯 绿灯长亮

绿灯闪数次后熄灭

绿、红灯交替后绿灯长亮 绿、黄灯交替后绿灯长亮 黄灯闪后绿灯长亮 黄灯长亮 黄灯长亮 黄灯长亮 二个红灯

一个红灯熄灭

停车、停车 推进、推进 起动、起动 连结、连结 溜放、溜放 减速、减速 十车、十车 五车、五车 三车、三车

紧急停车、紧急

停车并报告编号 X号解销

X号解锁

停车信号(起动)推进信号 起动信号 连结信号 溜放信号 减速信号 十车距离信号 五车距离信号 三车距离信号 紧急停车信号

解锁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铁路调车准备作业标准 1.范围

本票标准规定了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调车作业。2.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图

二、铁路调车准备作业标准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一布置计划

1.布 置 计

(1)传达方式

调车 领导人

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使用调车作业通告单。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应使用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②

调车作业通知单按各企业规定格式符号及要求填写。③

一批作业不超过三钩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

由于设备原因或作业条件限制,亲自交接计划确有困难时,交接计划办法,由《站细》规定。

(2)布置计划

调车

领导人调车

指挥人

调车领导人有调车指挥人要亲自交接(连续作业时可由连结员接取)计划,并布置作业要求和注意事项

2.传 达 计

(1)传达计划

调车

指挥人

调车指挥人应亲自向司机交递调车作业计划,传达作业方法及注意事项;对其他有关人员,应亲自或指派连结员进行传达。②

对较远的制动组及扳道组,可由调车领导人用电话传达,制定人员用调车作业通知单抄写并复诵,核对无误后,向有关人员传达

(2)工作分工

调车

指挥人.制动长.调车

人员.调车

指挥人.③

向调车组人员传达计划时(连续作业时,可由连结员传达),要明确分工,布置重点注意事项,并及时听取复诵。④

在每个制动员的调车作业通知单上,做出分工标记(固定包线时除外)。⑤

接受调车作业计划后,按计划分工立即上岗,做好准备及检查。⑥

调车指挥人确认有关人员均已了解调车作业计划后,方可开始工作

3.变更计划

(1)变更限制

调车

指挥人

变更计划(指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不超过三钩时,可以口头方式传达(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仅变更作业方法发或辆数时,不受口头传达三钩的限制,单调车指挥人必须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②

变更股道时,必须停车传达。驼峰解散车辆,变更钩数、辆数、股道时,可不通司机,但变更为下峰作业或向禁溜线送车前,须通知司机。③

作业中变更计划,影响编组顺序,股道停留车顺序和车数时,要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变更正线、道发线的调车作业计划时,须事先取得车站(场)值班员同意

(2)变更后报告

调车

指挥人

岔线、段管线、货物线内的作业计划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可自行制定计划,并传达清楚。作业完了及时向调车领导人汇报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二排风摘管

1.联系确认

(1)联系

排风 制动员

作业前要与调车领导人联系,了解开车到达情况和解体顺序,做到车次、股道、时间、钩序(组号)清楚,多人作业时,做好分工

有困难时,联系办法由《站细》规定 无列检站除外

防护办法由《站细》规定

(2)确认

排风 制动员

列车到达15min后,确认列检到达试风完毕

(3)防护

排风 制动员

排风摘管,须做好防护。排风作业在列车解体前完成 2.排风摘管

(1)排风

排风 制动员

缓缓打开折角塞门,放出主风管的风。排净副风缸里的余风。做到风排净、不漏排、不抱闸

(2)摘管

排风 制动员

②根据调车作业计划或车号员的开口通知单(或粉笔标记)按一关前、二关后、三摘管、四提钩的顺序,正确摘管

3.复检处理

(1)检查

排风 制动员

检查禁止通过驼峰、不宜使用铁鞋制动的车辆,报告调车长或调车领导人。②

排风摘管后,逐辆复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制动员检查困难时,由《站细》规定检查办法。

(2)处理

调车长

根据报告或指示,在调车作业通知单上注明手闸制动、禁止溜放或禁止过峰车的钩序,并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

作业前检查

1.检查工具

(1)检查工具备品

调车 人员

检查手信号灯(旗)、无线电台、安全带、号角、口笛、防溜设施、铁鞋叉子、提钩摘管器、胶圈、简易放风制动阀等

车站未规定使用的工具、备品除外。

(2)检查线路

连结员制动员

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物,防护信号是否撤除,大门开启状态,调车组扳动的道岔是否良好,货物堆放有无倒塌可能,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

(3)检查车辆

连结员制动员

核对现车,检查停留车位置,连挂状态,有无压鞋及注意事项,调整好钩位

2.选闸选鞋

(1)选闸

连结员制动员

使用手闸制动时,要提前检查闸链、闸杆、闸盘、闸台等是否完好。按照选前不选后,选重不选空,选高不选底,选大不选小,选标型不选杂型,选双不选单的要求进行选闸,使用折叠式手闸,应事先做好准备

(2)选鞋

制动员

②使用铁鞋制动时,要准备足够良好的铁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铁路调车平面牵出线作业标准 1.范围

本票标准规定了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调车作业。2.铁路调车平面牵出线作业程序图

三、铁路调车平面牵出线作业标准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一连挂车列

1.作 业 联

(1)布置联系

调车长

根据计划要求,了解作业准备情况,通知司机开始作业

(2)布置计划

调车长

显示起动信号,指挥司机动车

2.准 备 进

(1)请求挂车

扳道长(员)信号长(员)

按计划要求,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

(2)准备 进路

扳道长(员)信号长(员)

按规定能够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

(3)立岗还道

扳道长(员)

显示道岔开通信号,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走行

3.连挂车列

指挥挂车

调车长

接近车列下车,确认排风完了。②

显示连结信号,指挥机车连挂

二牵出车列

1.联 系 牵

(1)信号联系

制动员

提前到达取车地点,按规定摘管提钩,核对取车末端车号,确认调车长显示联络信号,向调车长显示起动信号

(2)指挥动车

调车长

向车列开口处或末端制动员显示联络信号,确认制动员显示起动信号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2.准 备 进

(1)请求作业

扳道长(员)信号长(员)

与车站值班员联系,请求牵出

(2)准备 进路

扳道长(员)信号长(员)

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

(3)立岗还道

扳道长(员)

得到调车人员或司机要道信号后,显示道岔开通信号,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走行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二牵出车列

3.起 车 牵

(1)确认信号

调车长 制动员

确认车列起动无误,向调车长显示好了信号。②

确认开口处或末端制动员的好了信号,注意调车人员上车及安全等情况向司机显示好了信号

遇特殊情况,连结员不能确认牵出车列最后一辆车号时,由调车长负责确认、威望1163 金钱4500 贡献值0 好评度0 阅读权限40 性别男 在线时间44 小时 注册时间2006-3-18 最后登录2010-5-25 查看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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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局、跨段对调工作信息

chnpla 副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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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车厢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17 09:48 只看该作者

溜放车组间隔距离由《站细》规定

(2)核对确认

连结员

车列牵出,按计划查对车数,核对提钩处风管摘开、无抱闸车及牵出车列最后一辆车号正确

(3)指挥停车

调车长

根据作业计划,确认车列停车所需位置,指示司机停车

三溜放车辆

1.作 业 联

(1)联系溜放

调车长

听取有关人员准备好了的报告,按计划指示开始溜放

(2)汇报上岗

制动长 制动员

连结员

向调车长报告准备好了 ③

手闸制动,试闸良好后,向调车长或连结员显示试闸良好信号 ④

检查核对车组无误,确认制动员试闸好了信号后,向调车长报告或显示好了信号

2.进 路 确

(1)准备进路

扳道长(员)

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 ②

连续溜放第一钩执行要道还道制度(电气集中设备除外)

(2)对道确认

调车长 连结员

非集中区确认扳道长(员)道岔开通信号;集中区确认调车信号开放,指示开始作业.3.溜 放 车 辆

(1)掌握溜放

调车长

开放(或显示溜放)信号。根据停留车位置、气候条件、车组大小、空重、车辆走行状态、难易行线等情况,掌握溜放速度,保证溜放车组速度均匀,间隔适当 ②

发现异常情况,果断处理

(2)提钩作业

连结员

③按计划查对车数,大组车核对车号,随时确认调车长手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状态,根据车组大小、走行性能、气候条件、难易行线、间隔距离、禁溜车等情况,正确提钩,发现异常情况,正确提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或采取停车措施

(3)扳道作业

扳道长(员)信号长(员)

④按计划正确扳道,立岗监视溜放车组走行。⑤

做到溜放车组间隔不足规定距离不扳;未过联动道岔不扳;有压标车或有侧面冲突的可能时不扳 ⑥

发现异常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处理

4.制 动 作

(1)手闸制动

制动员

手闸自动时,抓牢站稳,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进行试闸 ②

试好闸后,向连结员显示试闸良好信号 ③

正确观速观距,观前顾后,均衡调速,稳妥连挂 ④

多人制动一车组,以第一位制动员为主,其他制动员听从第一位制动员指挥 ⑤

制动完了,松开手闸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三溜放车辆

4.制 动 作

(2)脱鞋制动

制动长(员)

根据计划,掌握关键、重点股道、人员技术、停留车位置、气候条件,监视各股道车组走行,认真观速观距,正确调速。②

发生危机行车安全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或向制动人员报警。③

一批作业完了,及时将铁鞋归位、摆齐

(3)铁鞋制动

制动员调车长

根据计划钩序、辆数、空重、难易行线、停留车位置、车辆走行、气候条件,采用相应的下鞋方法。但单个车辆必须一车三鞋单轨双基本,小组车必须下基本鞋。②

选择适宜地点,准备足够良好铁鞋,遇天气不良或钢轨有油渍、盐、碱、冰雪、霜等情况时,撒沙子,正确观速观距,适时准确安放铁鞋,做到安全连挂或车组间天窗不大于4m。③

一批作业完了,及时撤除铁鞋,归位、摆齐。④

压鞋时,应按《站细》规定处理。根据作业进度,或在一批作业完了,及时安排取出

四摘挂

整场

1.作业联系

作业联系

调车长

根据计划要求,通知有关人员做好摘挂车整车整场准备。②

需越区作业时,同时通知联系越区

2.进 路 确

(1)准备进路

扳道长(员)信号长(员)

①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

(2)立岗还道

板道长(员)

②得到调车人员或司机的要道信号后显示股道号码、道岔开通信号,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行走

3.确认动车

确认动车

调车长

①推进运行时,确认扳道长(员)股道号码及道岔开通信号,集中区确认调车信号,瞭望进路,指挥运行

4.连 挂 车

(1)检查线路

制动员

①检查线路、车辆停留、货物装载,调整钩位

(2)推送车辆

调车长制动长连结员制动员

推送车辆先要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瞭望,及时显示信号。确认停留车位置困难时,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③

应位于易于瞭望前方,又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信号的位置。④

中转信号人员位置适当,正确及时一致地中转信号

(3)连挂车辆

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

连挂车辆正确及时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单机除外),并听取司机鸣笛回示,没有回示,立即显示停车信号。⑥

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离超过10车时,必须顿钩或试拉,末端车辆距警冲标较近时,采取安全措施。⑦

推送或牵出车辆前,按规定确认车列挂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铁路调车编组列车作业标准 1.范围

本票标准规定了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调车作业。2.铁路调车编组作业程序图

四、铁路调车编组列车作业标准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一作业标准

1.作业联系

(1)联系编车

调车长

根据计划要求,与有关人员联系编车

(2)联系进路

扳道长(员)调车 区长

调车长

计划要求,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③

需越区作业时,通知联系越区

2.准备进路

(1)准备进路

扳道长(员)作业员

信号长(员)

①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

(2)立岗还道

板道长(员)

②得到调车人员或司机的要道信号后显示股道号码、道岔开通信号,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行走

二连挂车辆

1.检查动车

(1)挂车检查

连结员制动员

挂车前检查线路、铁鞋、停留车辆、关门车、货物装载,调整好钩位

(2)指挥动车

调车长

确认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单机或牵引时除外),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2.连挂车辆

(1)选分车组

调车 人员

按计划要求分解及边组车组

(2)信号显示

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

连挂车辆,正确及时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单机除外),并听取司机鸣笛回示,没有回示,立即显示停车信号。③

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要确认连挂状态,车组间距超过10车时,必须顿钩或试拉。末端车辆距警冲标较近时,须采取安全措施。确认挂妥后,向调车长显示试拉信号,全部起动后显示好了信号

三编组作业

1.联系牵出

(1)联系转线

调车人员

①本场转线,按规定联系,准备进路,指挥牵出。转场时,必须征得他场值班员的同意

(2)信号联系

调车长

②确认制动员的起动信号,向司机显示起的信号,指挥机车牵出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三编组作业

2.牵出车列

(1)监视行走

调车长

牵出车列起动后,确认制动员好了信号注意调车人员上车及安全等情况,向司机显示好了信号。②

进路准备妥当后,立岗监视机车车辆走行

有困难时,由《站细》规定报告人

(2)指挥停车

调车长制动员

③确认车列牵至所需位置,指示司机停车

3.推进车列

(1)确认进路

制动员连结员

非集中区确认扳道长(员)道岔开通信号;集中区确认调车信号开放,指示起动

(2)推进车列

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

推送车列,车列前部应友人进行瞭望前方,及时显示信号、确认停留车位置困难时,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③

应位于易于瞭望前方,又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信号的位置。④

中转信号人员,位置适当,正确及时一致地中转信号。⑤

连挂车辆,正确及时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并听取司机回示,没有回示,立即显示停车信号。⑥

将车列停放适当位置,并试拉确认车列停稳,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后摘钩

(3)编成复检

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

按规定复检遍成车列。⑧

列车遍成后,向调车领导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铁路调车作业标准

铁路调车列车摘挂作业标准

1.范围

本票标准规定了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程序、项目、内容、作业人员、技术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的调车作业。2.铁路调车列车摘挂作业程序图

五、铁路调车列车摘挂作业标准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一准备作业

1.作业联系

(1)抄收确报

车站 值班员(车站

调度员)

与列车调度员(确报站运转车长)联系,了解摘车的位置车数货物品名及收货人,空车了解车种、吨位.②

将车站待挂车辆报告列车调度员,确定挂车车次、位置、作业时间

无调车长的车站,调车长的工作由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或云站车长担当(以下同)

(2)联系取送

车站 值班员(车站

调度员或调车区长)

与货运人员联系,商定摘车地点,确定装卸作业时间。待挂车辆要掌握装卸进度。④

指示货运人员做好取送车准备

2.作业准备

(1)计划传达

车站(助理)值班员(调车 区长)车站

值班员助理 值班员 车站(助理)值班员(调车 区长)调车长调车长

中间站作业时,在办理列车闭塞(预告)后,通知调车作业人员做好准备工作。②

编组(区段)站,列车成组摘挂或临时甩车,需本务机车作业时,由车站值班员通知助理值班员联系、指挥调车作业并按规定联系进路。③

向调车指挥人传达计划及注意事项。④

做好作业分工及安全预想,提前上岗。⑤

亲自向司机递交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达作业注意事项和作业方法。⑥

检查作业人员上岗情况

(2)核对现车

调车长(连结员或制动员)

按计划核对现车,并检查车站状态

(3)排风摘管

调车长(连结员或制动员)

按规定排风摘管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二摘挂作业

1.动车准备

(1)准备进路

扳道长(员)信号长(员)信号长(员)

按规定准备进路,确认进路开通正确。②

电气集中的车站,调车进路必须一次排出;设备不允许时,由远而近依次排列进路。监视信号显示、机车车辆走行

已事先由人检查除外,由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2)要道还道

调车 人员

扳道长(员)

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非集中区去集中区,集中区去非集中区的联系办法,按《站细》规定办理

2.指挥牵出

(1)指挥牵出

调车长

指挥动车前,确认连结员显示的起动信号;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车列起动后,确认连结员的好了信号,向司机显示好了信号

(2)指挥推进

调车长调车长调车 人员

推送车辆,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友人进行瞭望前方,及时显示信号。③

应位于易于瞭望前方,又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的位置。④

中转信号人员,位置适当,正确及时一致地中转信号

(3)停留要求

调车 人员 扳道长(员)

当车辆越过联运道岔需返岔时,调车人员应向扳道长(员)显示过岔的好了信号

3.作业检查

(1)检查线路

调车 人员

进入占用线道岔或装卸地点前必须一度停车,亲自或派人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后,方准进入

(2)确认通风

调车 人员

按规定连结风管。使用简易放风制动阀时,确认通风良好

4.摘挂车辆

(1)摘车防溜

调车 人员

摘车时,必须在车辆停妥后,按规定做好防溜措施再提钩

(2)挂车防溜

调车 人员

挂车时,挂妥后,再撤出防溜措施

(3)连挂车辆

调车 人员

连续连挂时,可不停车连挂,要确认连挂长台,车组间距超过10车时,必须顿钩或试拉。末端车辆距警冲标较近时,须采取安全措施,推进运行前须试拉。④

摘挂列车挂妥后,应进行试拉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二摘挂作业

5.出站(跟踪调车)

(1)请求出站

车站 值班员

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出站调车的作业方法、时间。②

按GB/T7178.1中4.5.8、4.5.9的规定,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口头准许或调度命令,并与邻站办理越出站界或跟踪出站调车手续.③

通知邻站出站调车时间,填记行车日志(另起一行).④

两段站揭挂“区间占用”表示牌

承认邻站出站调车,在行车日志亦应另起一行

调车机车距运转室较远时,可指派板道员及收加 不准办理跟踪调车的车站由《行规》规定

进路式电气集中操纵的道岔(引向安全

(2)填发通知书

车站 值班员

调车长

按规定正确填记出站跟踪调车通知书,核对无误后交给调车长并通知有关人员。⑥

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准交给司机进行作业

(3)出站(跟踪)调车

车站值班员 调车长

通知扳道长(员)出站(跟踪)调车的注意事项 ⑧

作业完了后收回出站或跟踪调车通知书,交车站值班员注销后装订

(4)开通区间

车站职班员

向列车调度员报告作业完了。⑩

出站调车(双线区间正方向除外),与邻站办理开通区间手续,开通区间;跟踪调车,通知邻站作业完了时间,两站均在行车日志词栏记入跟踪作业完了时间。⑾

撤除“区间占用”表示牌

6.作业后处理

(1)道岔恢复定位

信号长(员)扳道长(员)

作业完了后,应及时将道岔恢复定位,并向车站值班员报告

(2)调车结束

调车 长

将车辆停留及防溜措施等事项报告车站值班员

三摘挂作业

1.作业报告

(1)向调度报告

车站 值班员

填记行车揭示板 ②

作业后向列车高度员报告

2.确报传递

(2)向作业站确报

车站 值班员

接受运转车长委托,向有关站传递摘车,卸货确报 ②

确报传递站,要根据运转车长投递的摘挂列车编组顺序表迅速向前方解体站发出确报

六、铁路调车取送车作业标准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一关车(去程)

1.挂车

(1)挑选车组

调车 人员

按作业计划要求,挑选车组

连结风管数量由<站细>规定

(2)连挂车辆

调车长 连结员 制动员 连结员

制动员

显示连挂信号,指示挂车.③

挂妥后,撤除防溜措施;对遗留车辆应先采取防溜措施再摘开 ⑪

车钩 ④

向调车长显示试拉信号,确认末位车辆起动后,向调车长显示好了信号

(3)接管试风

调车长 连结员

制动员

按规定连结风管.使用简易放风制动阀时,应确认通风良好.2.运行

(1)要道动车

连结员 制动员

调车长

车列前部瞭望人员,应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得到扳道员道岔开通信号或确认调车信号开放正确后,向 调车长显示起动信号.车列运行中,进行瞭望,及时显示信号.②

确认连结员(制动员)显示起动信号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

(2)起车运行

连结员 制动员

调车长

调车长 连续员 制动员 调车长 连结员 制动员 连结员 制动员

调车长

确认车列起动夫 误,向调车长显示好了信号了 ④

确认连续员(制动员)的好了信号,注意调车人员上车及安全等情况.,向司机显示好了信号.⑤

应位于易于瞭望前方,又能使司机看见所显示信号的位置

中转信号人员,位置适当,正确及时一致地中转信号.⑦

推进运行经过无人看守道口前,要显示指示司机鸣笛信号,适当控制速度

走行线上由调车人员扳动的道岔,开通走行线并加锁时,可不停车检查,运行中应回强瞭望

3.送车

(1)检查确认

调车长连结员 制动贺

进入货物线、岔线、段管线前应派人检查线路及停留车,确认道岔开通位置正确(由调车人员扳动的道岔),货物装载无异状,车门关闭,装卸停止,防护信号及装卸机具已撤除,车下无障碍

检查人员由<站细>规定

(2)摘车防溜

调车长 连结员

制动员

按作业计划及货运人员的要求,对好货位,拉好档,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二取车(去程)

1.连挂返回

(1)连挂

调车 人员

按“程序一项目不暇接挂车和项目2运行”的岗位作业标准执行

停车后起动困难时,不停车进入站内的办法由<站细>规定

编组(区段)站是否需要报告,由<站细>规定

(2)要道

调车 人员

由货物线、岔线、段管线返回时,须确认扳道人员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开放正确后,进入指定的股道

2.交接报告

(1)交接

调车 人员

规定由调车人员交递货运票据时,应认真负责交清货运票据.(2)报告

调车长 连结员

制动员

每次作业完毕,应将计划变更的情况,停留车及防溜措施等,一并向调车领导人报告清楚

七、铁路调车停留车作业标准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车辆停留

1.停留限制

(1)停留限制

调车 人员

机车车辆必须停留在线路的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调车线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是,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②

安全线、避难线、机车固定走行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正线上不得停留车辆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准许,在中间站上并须取得列车调员的准许,方可占用。③

牵出线、渡线、道岔联动区及轨道衡上不得停留车辆。必须停留时,由《站细》规定

停车后起动困难时,不停车进入站内的办法由<站细>规定

编组(区段)站是否需要报告,由<站细>规定

2.道岔处理

(2)道岔处理

车站 值班员

扳道员信号员

中间站到发线停留车辆时,两端道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没有轨道路的线路及到发线兼货物停留车辆时除外)。②

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放在固定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亦应加锁

二防溜措施

1.实施方法

(1)防溜方法

调车 人员

在线路上停留的滚动轴承的车辆及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或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拧紧两端车辆的手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等作业或拉道口不能连挂一起时,按车组在两端实行防溜。②

中间站停留车辆时,应连挂在一起,并拧紧两端手闸制动机和以铁鞋(或止轮器、防溜枕木等)进行防溜;不能连挂一起时,应分组采取防溜措施。③

超过6.0‰坡道的线路上停留车辆时,须连挂机车;不能连挂机车时,由车站指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批准后,纳入《站细》。④

对停留车辆的防溜设施,无论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或手闸均须确认止轮牢固可靠

2.检查确认

(1)接班检查

有关 人员

对站内停留车辆的防溜措施,接班时检查确认,并实行对口交接

(2)防溜报告

调车 人员

对停留车进行防溜后,在一批作业结束时报告调车长(编组场、编发场除外)

作 业 程 序

岗 位 作 业 标 准

说明事项

程序

项目

内容

作业

人员

三手推调车

1.请求调车

(1)办理手续

有关 人员

手推调车须办理请求手续,得到车站值班员或调车领导人的准许后,按规定进行手推调车

是否登记由<行规>或<站细>规定

货物线内的手闸制动胜任人员由车站指定,并经车站考试公布

(2)计划下达

车站 值班员

调车领导人

将手推调车作业计划(时间路和辆数)传达给有关人员 ③

必要时通知扳道员防护

2.防溜监督

(1)制动

防溜

制动 人员

由胜任的制动员负责制动,并提前试好手闸

(2)监督检查

调车长 货运

人员

在正线、到发线或在衔接正线、到发现而无隔开设备的线路手推调车时,由调车长(无调车长的车站为助理值班员)负责监督或进行手闸制动。③

在装卸线内移动车辆时,由货运人员监督、检查。

3.移动限制

(1)辆数限制

车站值班员(货运人员)

每批移动不准超过一辆重车或两辆空车

在超过2.5‰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由铁路局(企业)批准

(2)速度限制

胜任 人员

移动速度不得超过3km/h

(3)特殊限制

车站值班员(货运人员)

手推调车,手闸必须良好.④

在超过2.5‰的线路上;遇暴风雨雪车辆有溜走可能或夜间无照明;接发列车时,无隔开设备的线路上;以及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均禁止手推调车

4.报告制度

(1)汇报制度

有关 人员

手推调车完了后,应及时将车辆停留位置、防溜措施等情况报告调车领导人

(2)揭示防溜

车站 值班员调车员

中间站在行车揭示板上,用下列符号标明停留车的防溜措施: 拧紧手制动机—○x 放置铁鞋—

放置防溜枕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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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调车工作一般要求

第202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车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1.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运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2.及时取送货物作业和检修的车辆;3.充分运用调车机车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任务;4.认真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调车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第203条 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班地点、工具数量及其存放地点。作固定替换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有前后头灯、扶手把、木脚踏板等)。

第204条 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区。没有做好联系和防护,不准放行越区车或转场车。调车机车越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

第205条 调车作业应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并使用规定频率,其显示方式须符合有关要求。铁路局应制定无线调车设备使用、维修、管理办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领导及指挥

第206条 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员(未设调度员的,由车站值班员)统一领导。各场(区)的调车工作,根据车站调度员布置的任务,由该场(区)的调车区长或驼峰调车区长领导。

第207条 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利用本务机车进行调车作业时,可由车站值班员或助理值班员担任指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鉴定、考试合格的连结员或站务员代替。

第208条 调车长在调车作业前,必须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在作业中应做到:1.组织调车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2.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指挥调车机车的行动;3.负责调车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210条 调车领导人应正确及时地编制、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布置调车作业计划,应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应使用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调车领导人与调车指挥人必须亲自交接计划。由于设备原因,亲自交接计划确有困难以及设有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输装置的车站,交接办法在《站细》中规定。调车指挥人应根据调车作业计划制定具体作业方法,连同注意事项,亲自向司机交递和传达;对其他有关人员,应亲自或指派连结员进行传达。具体传达办法,在《站细》内规定。调车指挥人确认有关人员均已了解调车作业计划后,方可开始作业。使用调车无线电话的车站,调车作业计划布置方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211条 一批作业(指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不超过三钩或变更计划不超过三钩时,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变更股道时,必须停车传达。仅变更作业方法或辆数时,不受口头传达三钩的限制,但调车指挥人必须向有关人员传达清楚,有关人员必须复诵。驼峰解散车辆,只变更钩数、辆数、股道时,可不通知司机,但调车机车变更为下峰作业或向禁溜线送车前,须通知司机。

第212条 调车作业必须做好下列准备:1.提前排风、摘管,核对计划,确认进路,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等情况及防溜措施;2.手制动机制动的选闸、试闸,系好安全带;3.准备足够的良好铁鞋;4.无线调车设备试验良好。

第213条 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必须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机车乘务人员要认真确认信号,并鸣笛回示。连挂车辆,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单机除外),没有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不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不足二人,不准进行调车作业。

第214条 在调车作业中,调车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机车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员确认。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准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动车。无扳道员和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道岔开通正确(如为集中操纵的道岔,还须与操纵人员联系)后,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扳道员之间的要道还道办法,在《站细》内规定。连续溜放和驼峰解散车辆时,第一钩应实行要道还道制度(集中设备除外),从第二钩起,按调车作业通知单的要求扳动道岔。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车列前部应有人进行瞭望,及时显示信号。

第215条 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不准超过下列规定:1.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40km/h;推进运行时,30km/h。2.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km/h。3,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km/h。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在有接触网终点的线路上调车时,电力机车应控制速度,机车距接触网终点标应有10m的安全距离。推上驼峰解散车辆时的速度和装有加、减速顶的线路上的调车速度,在《站细》内规定。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并纳入《站细》。

第216条 禁止溜放的车辆、线路及其他限制:1.装有禁止溜放货物的车辆;2.非工作机车、动车、轨道起重机、大型养路机械、机械冷藏车、大型凹型车、落下孔车、客车和特种用途车;3.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4.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装卸作业车辆,乘坐旅客的车辆及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5.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6.停留车辆距警冲标的长度,容纳不下溜放车辆(应附加安全制动距离)的线路;7.未配调车组的中间站或调车组不足三人时,禁止溜放作业。原则上不准采用牵引溜放法调车,因设备条件限制,确需施行牵引溜放法调车时,须有安全措施,并由铁路局批准。

第217条 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应有安全措施。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防溜措施。转场及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10辆及以下是否需要连结制动软管及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11辆及以上必须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和机务段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第219条 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m。站台上堆放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不足上述规定距离时,不得进行调车作业。

第220条 手推调车,要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手制动机作用必须良好,有胜任人员负责制动。手推调车速度不得超过3km/h。下列情况,禁止手推调车:1.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确需手推调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2.遇暴风雨雪车辆有溜走可能或夜间无照明时;3.接发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上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4.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5.电气化区段,接触网未停电的线路上,对棚车、敞车类的车辆。在正线、到发线上的作业

第221条 在正线、到发线上调车时,要经过车站值班员的准许。在接发列车时,应按《站细》规定的时间,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

第222条 接发客运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准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1.发出客运列车时,与列车相反方向;2,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的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下、上水,列车拉道口、对货位。为了防止机车车辆进入客运列车接车线内,接停车的客运列车时,在接车线末端方向第一组道岔必须向相邻线路开通。有特殊困难的车站,确需调车时,制定安全措施,由铁路局审核批准。

第223条 越出站界调车时,双线区间正方向,必须区间(自动闭塞区间为第一闭塞分区)空闲;单线自动闭塞区间,闭塞系统必须在发车位置,第一闭塞分区空闲,经车站值班员口头准许并通知司机后,方可出站调车。单线半自动闭塞区间和双线反方向出站调车时,须有停止基本闭塞法的调度命令,与邻站办理闭塞手续,并发给司机出站调车通知书(附件五)。

第224条 跟踪出站调车,只准许在单线区间及双线正方向线路上办理,并须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邻站值班员同意,发给司机跟踪调车通知书(附件五)。在先发列车尾部越过预告信号机(或靠近车站的第一个预告标)或《站细》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方可跟踪出站调车,但最远不得越出站界500m。遇下列情况,禁止跟踪出站调车:1.出站方向区间内有嘹望不良的地形、或有连续长大上坡道(站名表由铁路局公布);2.先发列车需由区间返回,或挂有由区间返回的后部补机;3.一切电话中断;4.降雾、暴风雨雪时。列车虽已到达邻站,但跟踪调车通知书尚未收回时,禁止办理区间开通手续。

第226条 列车及机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调车作业中,车辆临时停在调车线警冲标外方时,一批作业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警冲标外方进行装卸作业时,须经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准许,在不影响列车到发及调车作业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装卸完了后,应立即送入警冲标内方。安全线及避难线上,禁止停留机车车辆。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救援列车,必须停放在固定的线路上,两端道岔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临时停留公务车线路上的道岔也应扳向不能进入该线的位置并加锁;集中操纵的道岔可在控制台上进行锁闭。

第227条 编组站、区段站在到发线、调车线以外的线路上停留车辆,不进行调车作业时,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两端车辆的手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中间站停留车辆,无论停留的线路是否有坡道,均应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车辆的手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做好防溜措施。编组站和区段站到发线、调车线是否需要防溜以及作业量较大中间站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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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号车厢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17 09:51 只看该作者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一章

第1.0.1条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参股并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经营的地方铁路。国家铁路企业的机车,车辆,客、货列车在地方铁路营运时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则办理。地方铁路自营范围内的区段可比照本规则自行制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1.0.3条

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

第1.0.4条

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第1.0.5条

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第1.0.6条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

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依据本规则参与所辖区域发生的行车重大、大事故调查并提出定性、定责建议。

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

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一节

特别重大事故构成条件

第2.1.1条

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50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第二节

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第2.2.1条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6小时。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2.2.2条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6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8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满8小时。

3、机车、车辆脱轨10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2.2.3条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8小时。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三节

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第2.3.1条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2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小时。

2、客车中途摘车1辆。

3、机车中破1台。

4、客车中破1辆。

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第2.3.2条

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3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二、干线

1、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三、其他线路

1、行车中断满6小时。

2、机车、车辆脱轨4辆(台)。

3、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第2.3.3条

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1、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双线中断满2小时;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中断满3小时;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6小时。

2、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以上。

第四节

险性事故

第2.4.1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条件的为险性事故:

1、列车冲突。

2、列车脱轨。

3、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4、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7、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9、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

10、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路料及施工机械。

11、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

12、接触网塌网、坠落、倒杆刮上客运列车。

13、关闭折角塞门开出列车。

14、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或货物坠落损坏行车设备。

15、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列入本项)。

第五节

一般事故

第2.5.1条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但损害后果不够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条件的事故为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分为A类、B类。

类一般事故:

A1、调车冲突。

A2、调车脱轨。

A3、挤道岔。

A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A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A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A7、列车分离。

A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A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A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

A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A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A13、列车拉铁鞋开车。

A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A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A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A17、其他(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B类一般事故:

B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B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

(1)车辆燃轴;

(2)其他配件。

B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B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B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B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信号设备;

(2)通信设备。

B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牵引供电设备;

(2)信号供电设备;

(3)给水设备。

第三章

行车事故通报

第3.0.1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及重大、大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

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分局(无分局的为铁路局,以下同)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如下:

1、发生的月、日、时、分;

2、发生的地点(线别、站名,或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种类、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关系人姓名;

4、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

6、双线区间是否影响另一线;

7、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起重机。

如发生列车冲突、脱轨或其他严重事故,当时虽未判明是否构成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亦应按本条规定通报。

第3.0.2条

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调度值班主任。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分局调度值班主任,除立即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外,应同时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1、救援列车主任及救援队长;

2、分局长、有关副分局长;

3、公安处长;

4、分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有关分处长(科长);

5、有关车站站长及车务、列车、客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水电、生活等段段长和医疗单位负责人。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通报有关铁路公安派出所。如发生列车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还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第3.0.3条

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铁路局长、有关副局长、安全监察室主任(值班监察)、有关业务处长、公安局局长及铁道部调度员。

同时,由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或值班监察报告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

第3.0.4条

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事故后,按第3.0.3条规定,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铁道部调度员和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

第3.0.5条

铁道部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值班处长。值班处长报告运输局局长、安全监察司司长、公安局局长(或值班室)及部长办公室。由部长办公室报告总调度长、主管副部长、部长。

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监察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安全监察司司长、副司长及部长办公室,并由司长或副司长报告总调度长、主管副部长、部长。

第3.0.6条

有关特别重大事故及重大、大事故的通话,按“117”应急通信级别,按“立接制”紧急办理。

第3.0.7条

发生险性及一般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

1、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或施工领导人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同第301条内容。

2、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险性事故通报后,及时向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通报,并向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报告。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接到险性事故通报后,及时报告铁道部调度员。

第3.0.8条

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应将每件行车事故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同时报铁路局列车调度员及抄送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铁道部调度员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报告后,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表”,并通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事故时,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将详细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业务部门。

第四章

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4.0.1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34号令发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铁道部审查批复;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重大、大事故涉及的两个铁路局(其他有关单位,下同)意见不一致时,各自向铁道部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铁道部审查裁决。

险性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铁路分局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局审查裁决。

一般事故由基层单位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意见不一致时,由铁路局裁决。涉及本分局两个基层单位时,由分局裁决。

第4.0.2条

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事故,可派员进行调查。

第4.0.3条

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在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现场前,由分局指定的车站站长任组长并组织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尽快开通线路,做好各项救援准备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作成记录,向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报告。

第4.0.4条

铁路分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分局长或副分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分处长和公安处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在铁路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之前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措施,迅速恢复通车。

第4.0.5条

铁路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局长或副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处长和公安局局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第4.0.6条

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后,必须主动汇报事故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第4.0.7条

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勘察现场和事故调查。工务部门绘制现场示意图。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如技术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2、如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各100m的线路质量进行检查测量,作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3、对事故关系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4、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抄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5、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为破坏的迹象。

6、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铁路局详细汇报并在24小时内向铁路局及铁道部拍发“重大、大事故电报”(电报格式如附件1)。

调查取证材料,必须经调查取证人员确认签字。

第4.0.8条

发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层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分局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5份)。铁路分局应于接到基层单位的重大、大事故报告后,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附详细的现场调查材料抄件),于10日内报铁路局(5份)。

铁路局接到分局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对大事故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对重大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部门)主稿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连同详细的现场调查材料抄件),于7日内报送铁道部(3份)。

铁道部接到铁路局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部事故处理委员会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提出处理批复意见,由安监司主稿事故批复文件,报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部长审批。部事故处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组成。

第4.0.9条

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含其他单位,下同)有关时,应在24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说明事故情况及原因。有关局接到电报后,要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发生局应组织有关局召开事故分析会议,作出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概况、性质、损失、事故原因及责任的认定意见),有关方面负责人签认。如意见一致时,由责任单位按本规则处理。如意见不一致时,由事故发生局将事故调查资料及会议纪要连同事故报告报送铁道部(3份);有关局将调查意见及分歧写出事故报告报铁道部(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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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车厢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8-4-17 09:51 只看该作者

第4.0.10条

险性事故发生后,由分局长或副分局长(无分局的由铁路局安监室)组织有关基层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分局有关业务分处、安全监察室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由主要责任单位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向分局提出事故处理报告(2份)。然后由分局长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制定防止措施,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文件,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处备案。

第4.0.11条

一般事故发生后,基层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并向分局报告。分局认为有必要时,应派安全监察室及有关业务分处人员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对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于5日内处理完毕,将“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2)报分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分处备案。

第4.0.12条

险性及一般事故如确定为他局责任时,由发生局业务处主稿叙明事故发生情况及原因,并附原始事故资料一份,经安全监察室会签后,转送责任局主管业务处、安全监察室各一份(如20日内未转出,列发生局责任)。责任局应即认真分析原因,确定责任者,并按本规则进行处理。

第4.0.13条

属于人为破坏性事故及破坏嫌疑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章

行车事故责任的判定和处理

第一节

行车重大、大事故责任的判定

第5.1.1条 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影响安全成绩。

第5.1.2条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职工必须贯彻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经铁道部特批同意,可由铁路局制定措施办法,暂不执行《技规》中的某些条款。由于措施不当或贯彻不力,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责任事故。确属主观上不能防止的事故,列非责任事故。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有关部门拟稿发布的文电,凡涉及有关部门而没有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包括因部门间意见不一致,经领导裁定的问题),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定拟稿发文电部门的责任事故;如已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5.1.3条 设备(包括零、配件)质量不良,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除判明产品第一供应者(工厂、工程、物资供应等部门,下同)责任外,列路内该设备主管部门事故。

技术设备的所属部门或管理部门,对设备原因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不认真分析,查不出原因的,定该部门责任事故。

因机车构架、车轴、整体车轮、轮箍及车辆大部件如侧架、摇枕断裂,车轴冷断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质量保证期、使用寿命和断口等情况分析断裂原因,判定责任单位。

第5.1.4条

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工务设备损坏(如塌方落石、泥石流、路基冲刷、路基下沉、桥涵冲毁等)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下列情况,列工务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1、超过洪水设计频率、最高洪水位、最大降雨量或桥涵最大通过流量,或者虽不超过以上设计标准,但属于一次洪水期内的局部冲刷或流向改变,将桥涵墩台或路基冲坏。

2、路堑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自然山坡上,路外开荒种地、挖渠修塘、砍伐树木、开山采石、采矿弃渣、破坏植被,经劝阻和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后仍然无效造成铁路设备损坏。

3、线路下的岩溶、古墓、古坑道、厚层地下冰热融造成的路基突然下沉或陷穴。

4、由于风、沙、雨、雪等自然影响,以目前科技水平事先无法预测,或虽能预测,但人力无法抗拒的灾害。

第5.1.5条

在新线或已竣工的工程地段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与工程的设计、施工、科研等有关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属上述单位责任的,列设计、工程、科研等部门责任事故。

第5.1.6条

凡因货物装载加固不良而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属货运部门失职而造成的,定为货运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如确属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的责任,由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可列为货运其他事故,但影响安全成绩。如系托运人自装的车辆,经调查分析,铁路工作人员无法检查发现,由托运人或自装货物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列为货运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第5.1.7条

凡路外单位托运的自轮运转的货物,必须经铁道部指定的铁路有关部门审核检查其技术状态,符合铁路运输有关规章规定的要求,方可托运。如在运输中由于自轮运转货物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检查范围内的,列审核检查部门的责任事故;属于审核检查范围以外的,由审核检查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后,方可列货运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自轮运转货物,没有办理手续,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没有挂运命令就编入列车,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编入或同意放行的部门责任。

第5.1.8条

凡铁路所属部门、单位临时借用(或利用)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为铁路部门进行调车作业和牵引列车,由于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的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借用(或利用)部门、单位责任事故。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凡以承发包、委托等形式,用集体单位人员或非铁路正式职工,承担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生产铁路用零部件和参与铁路营业及铁路行车有关工作等,因产品、施工、维修质量等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均列铁路承发包、委托单位责任事故。

行车设备,采用非定点厂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行车事故时,列决定采用该产品单位的责任。

凡路外企业单位委托铁路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所属集体单位)承担的专用线及其他设施的维修工作,由于施工、维修质量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铁路施工、维修部门、单位的责任。

第5.1.9条

凡因人为破坏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在公安部门结案或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破坏原因造成时,可列其他责任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若违反国家或铁道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规定而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有关部门、单位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第5.1.10条

凡经铁道部、铁路局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铁路局批准的项目需报部备案),应在科研试验基地进行动态试验;必须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在限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原因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仍列行车责任事故。凡已经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种技术设备,发生行车事故时,一律列行车事故。

第5.1.11条

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发生局不认真组织调查分析,调查资料不完整,列其他责任事故根据又不足的,列发生局的责任事故。

第5.1.12条

行车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事故责任系他局责任时,应按本规则第409条规定,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定性定责;如有异议时,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裁定。如事故发生局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擅自决定列他局责任,而他局提出异议时,列发生局责任事故。有关局接到发生局通知后,没有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按发生局调查分析意见进行定性定责。

如双方不认真调查分析事故,推拖扯皮,经铁道部裁定,由事故发生局统计事故件数,影响双方安全成绩。

第5.1.13条

下列事故可列为其他责任:

1、除本规则中“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中所列部门以外的铁路部门的责任事故,列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2、路外单位责任事故,列入其他事故。列车火灾或爆炸,以及线路上障碍物造成的事故,判明非铁路责任的,列其他责任事故。

3、特殊情况,经铁道部(铁路局)审查,确定列其他责任的行车重大事故(大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第5.1.14条

其他几项规定:

1、责任行车特别重大事故及行车重大事故,影响铁路局、分局安全成绩;责任行车大事故,影响铁路分局(无分局的影响站、段)安全成绩。纯属领导责任造成的事故,列领导责任,影响单位安全成绩。

2、各部门因违章作业、设备质量或零部件丢失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统计在各该部门事故中,能确定责任的,列责任事故;不能确定为铁路责任的,列该部门其他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凡隐瞒事故,一经查清,列责任事故,并影响安全成绩。

第二节

险性事故及一般事故责任的判定

第5.2.1条

各铁路局可参照本规则第五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处理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三节

事故损失费用的赔偿

第5.3.1条

行车事故的损失费用应在事故处理报告中列出明细表,由事故处理会议或上级安监部门对事故损失费用的承担责任作出裁决。

第5.3.2条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100%。

第5.3.3条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50%以上;负重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50%以下;负次要责任的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30%以下。

第5.3.4条

定其他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用(不包括路外企业责任的事故),由承担其他责任的铁路局(或分局)负担;定部门其他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用,由部门所在的铁路局(或分局)负担。

第5.3.5条

属于铁路运营部门责任的行车事故损失费用,在铁路运输成本中列支。

第5.3.6条

尚未验交的工程发生其他非责任事故的损失费用,在建设费中列支。

第5.3.7条

确属产品制造部门责任的经济损失费用的赔偿程序为:先由产品第一供应者负责赔偿,其后由产品第一供应者负责与该设备零、配件或材料供货部门清算索赔损失。

第5.3.8条

经事故处理会议或上级安监部门作出承担事故费用的决定后,事故损失费用赔偿单位不得拒付。

第六章

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6.0.1条

各单位应备有《行车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详细记载各种行车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定期分析总结,认真填写“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2),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6.0.2条

铁路分局安全监察室(无分局的由站段安全室)应将发生事故情况每日报告铁路局安全监察室。铁路分局于月、季、半年、后5日内,铁路局于月、季、半年、后10日内做成“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逐级上报。

第6.0.3条

铁路局、分局各业务部门应于月、季、末,对本系统行车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察室。

第6.0.4条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行车事故定性定责。上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发现下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定性定责不准确时,有权加以纠正。

全路行车事故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安全监察部门的记载为依据。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时,应将件数列入主要责任单位或部门。

所发生的事故即使确定为他局责任,仍由发生局统计件数。

铁路所属机车、车辆、人员,在本规则第1.0.2条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铁路线路上作业,及在铁路所属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溜入路外线路,造成行车事故,责任属于铁路的,由铁路统计件数,责任不属于铁路的,不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的机车、车辆、人员在铁路所属线路上作业及在路外线路上作业的机车、车辆溜入铁路线路,造成行车事故,无论责任属于何方,均由铁路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租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借调的人员发生行车事故时,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规定办理。

第6.0.5条

每日行车事故件数的统计,由前一日18时0分起至当日18时止计算。但填报事故发生时间时,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即以零点改变日期。

第6.0.6条

凡企业自备车(包括外国车)、路内专用车、检修车、淘汰型车等(包括已批准淘汰转入非运用但还在使用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应按路内运用的机车、车辆发生事故统计。

第6.0.7条

未交付运营的工程临管线路发生的行车事故,由铁路局、工程局制定补充规则自行统计和掌握,但须报部核备。

凡经正式验收交付铁路局运营的线路,发生事故后均应统计铁路局事故件数。

在运营线上施工封锁区间内发生行车事故,一律按本规则规定进行定性、统计和处理。

第七章

第7.0.1条

对行车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照铁道部铁劳〔1997〕11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执行。

第7.0.2条

对发生行车事故后,不按本规则及时上报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第7.0.3条

对拖延事故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阻挠事故调查、做伪证、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责任者及单位的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有犯罪嫌疑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7.0.4条

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或索贿受贿、借机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犯罪嫌疑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8.0.1条

米轨铁路构成各类行车事故的条件,由所属铁路局参照本规则结合米轨铁路具体情况制订,并报铁道部审批。

第8.0.2条

本规则一些重要内容的具体含义,按本规则附件2的解释执行。

第8.0.3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8.0.4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安监字〔1987〕1102号文发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1.重大、大事故电报拍发办法

2.《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3.机车、车辆大、中破范围

4.行车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

5.行车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2)

6.外转行车事故通知书(安监报-3)

7.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1~4.5)

附件1:

重大、大事故电报拍发办法

1、发报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铁道部部长、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路局局长、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3、电报等级:按特级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T”。

4、线别代码:繁忙干线为A;干线为B;其他线路为C。

5、电报内容、代号如下:

电文先记“行车重大事故”或“行车大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代替报告项目,再填具体内容(不用的项目可省略)。

代表事项:

(1)发生月、日、时、分;

(2)发生地点(线名、线别代码、站名、区间、公里、米);

(3)发生列车车次,种类;

(4)机车型号(所属段别);

(5)牵引辆数、吨数、计长;

(6)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7)人员伤亡(死亡、重伤人数,分路内外人数);

(8)设备破损程度(机车、车辆、线路等);

(9)事故车辆装载货物品名及损失情况;

(10)救援工作完了时间;

(11)线路开通时间;

(12)其他。

附件2: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1、“列车”:系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50条的规定“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单机、动车及重型轨道车,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客运列车” 系指旅客列车(包括临时旅客列车)、混合列车。

“其他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算列车事故。列车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的事故,算调车事故。

2.标准铁路调车作业 篇二

1 影响调车作业安全的原因

车务系统铁路调车作业一直是行车工作中较为薄弱的环节之一, 影响调车作业安全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现场管理管控薄弱

近年来, 由于工业生产的需求, 运输量急剧增加, 然而调车安全意识在管理上却被忽视。因为调车作业具有比较大的随机性, 因此上级对于调车现场作业的检查不到位, 尤其是在后半夜、吃饭时间以及休息时间等, 这也就导致安全监控死角的存在;另外还有一部分作业人员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 无法对其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 因而对作业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1.2 调车人员配备不足

由于近年来运输工作量逐年增加, 且单位职工工作压力过大, 而职工收入却没有相应的成正比例的提高, 从而导致了部分调车作业职工心理失衡, 因此相应的出现了职工“工作主动性不强”“工作质量不高”和“不愿承担责任”等现象。

1.3 部分调车职工安全意识淡薄

有的调车作业人员基本业务技能、业务素质不过硬、应变能力较差, 对本职、本岗业务学习兴趣不高, 思想上对学习有排斥、情性;同时各单位针对职工组织的业务学习也存在着流于形式、空泛教学以及片面应付上级检査、不求实效等问题, 从而影响了本单位职工学习业务的积极性;还有一部分人的安全意识本身也就比较淡薄, 对于事件的预见性比较差, 在作业过程中存在思维不集中、操作不规范等一系列违纪行为。

1.4 调车作业设备运用不良

从微机联锁等设备看, 常常出现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现象, 给调车作业埋下了较大的隐患;从调车无线设备使用状况看, 时常发生电台故障等现象, 不能保证正常运用, 用、管、修制度没有很好得到落实, 影响了调车作业安全。

2 加强调车安全工作的措施

针对调车作业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我们把确保调车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点攻关课题, 并制订了严格标准, 修订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抓“第一钩”活、认真执行对口交接制, 并重点采取以下三个主要方面措施, 认真抓好落实促进了调车安全质量的提高:

2.1 强化基础管理

集中精力抓调车安全整治, 对调车工作中检査出的问题, 坚持问题原因未査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狠抓问题的整改;把职工调车安全实绩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 与评先、晋级等有机地结合, 激励职工高质量地干好工作, 保证调车安全;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企业环境, 努力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努力使职工在心平气顺的环境中, 齐心协力抓好调车安全。

2.2 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队伍素质

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充分利用班前点名会、月度总结会有效开展日常性的理论学习活动;每年都开展一系列安全知识竞赛、技术大比武活动, 通过网上练兵、签订师徒合同、事故分析, 为职工技术业务素质提高提供平台, 通过整合培训资源, 加大培训力度, 创新培训方式等多种手段, 提高职工保安全本领, 通过开展群众性技术演练活动, 使职工的业务素质有了较大幅度提高。

2.2 加强设备的管理、保养和维修

针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设备原因造成的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对讲机无法通话等现状, 积极与相关单位联系, 加强协调配合, 认真落实用、管、修制度, 定期进行钢轨探伤, 检修信号设备以及平调设备, 及时对出现问题的线路和轨道电路、灯显设备进行整治更换, 确保调车作业设备良好。

3 结束语

安全是铁路运输永恒不变的主题, 安全运输事关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事关我们钢铁企业的存亡, 事关国家稳定社会和谐, 铁路安全工作不能忽视。虽然铁路调车作业安全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问题点, 但铁路运输系统是一个庞大的贯穿整体的运转体系, 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从这一点引申出的安全问题值得我们大家去思考, 在企业打响扭亏为盈的攻坚战的关键时期, 就应当从基础管理、职工业务素质、设备管理等方面展开工作, 尽可能防止事故发生, 以确保人身、财产的安全。

摘要:通过调车作业在现场管理、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设备等方面实际存在的问题, 以及调车作业过程中的习惯性违章情况, 提出了加强基础管理、提高职工素质、规范作业要求、加强调车设备保养和维修等改进措施。

3.标准铁路调车作业 篇三

关键词:铁路车辆;调车作业;风险研判;卡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 U292.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1-20-2

0 引言

铁路货车车辆系统大多车辆段调车作业受线路条件、设备设施、调车环境影响,调车作业安全风险隐患突出。调车作业效率直接影响铁路货车车辆段车辆检修生产效率,针对此种情况,对调车作业各种因素带来的安全风险进行研判,查找调车作业管理薄弱项点,制定可行的卡控措施,为铁路货车车辆系统、车辆段调车作业提供了参考方案建议。

1 货车车辆段调车安全风险研判

1.1 作业线路安全风险

①调车作业线路短。铁路货车车辆系统车辆段段内轨道线路普遍较短,容车数量不足,线路短、容车数量不足直接导致了调车作业钩数多、作业量大的问题,作业量大必然带来安全风险隐患倍增。②调车线路坡度大。货车车辆段内线路条件差,部分轨道线路坡度大,对停留车防溜要求高,货车车辆防溜采取不当必定造成车辆溜逸,尤其以大风、雨雪天气更为突出,对检修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形成巨大威胁。③轨道线路结构老化。货车车辆段内轨道线路大多自建段起修设,定期地检修与维护保养不到位,轨道线路“病患”多,部分货车车辆段内线路仍然使用木枕木,枕木腐朽、断裂,钢轨道钉松动脱落,道岔轨尖磨损等严重的线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调车作业通过线路隐患处时,可能导致车辆脱轨,在调车作业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2 设备设施安全风险

①手动道岔较多。货车车辆段内多采用手动道岔,调车作业过程中,每一钩作业均需要至少扳动开通一次道岔,遇有线路短,交叉多的情况,单钩作业需要开通道岔多,错开道岔导致机车车辆错进及挤道岔的安全风险隐患突出。②无作业信号机。货车车辆段内无专用调车作业信号机,作业时,线路的开通均由调车员及司机确认,长时间的作业,人员作业精力下降,尤其夜间对道岔信号的开通确认不到位,调车安全风险巨大。③调车机非专业。货车车辆段调车作业采用的调车机大多为轨道车(马力车),并非铁路车务系统采用的专用调车机,马力机车自重轻,加之段内调车作业不连接制动风管及段内线路坡度大,在调车作业过程中,仅靠马力车制动力进行制动,制动距离长,安全隐患大。

1.3人身安全风险隐患

①调车员教育培训不足。货车车辆系统车辆段调车员多数并非调车作业专业作业人员,而是从其他岗位转岗作业人员,在转岗后教育培训不足,对调车作业专业知识匮乏,对调车作业其中的安全风险点不清,人员素质不达标。②调车作业速度控制。各货车车辆段对调车作业牵引、推进的速度要求掌握不统一,为追求调车作业效率,刻意提高调车作业速度,尤其在库内调车作业速度过快对库内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形成极大威胁,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调车作业速度过快易造成冲出土挡。③登高作业安全风险。受线路短及线路容车数量少影响,货车车辆段每日调车作业量大,以太原铁路局货车车辆段为例,日平均调车作业85钩,作业人员车辆防溜登高紧固人力制动机频繁,人身安全隐患突出。④钩挡作业安全风险。调车作业量大,调车员进入钩挡使用铁鞋、调整钩位及紧固人力制动机作业时,若调车作业指挥不当,车辆移动,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问题。⑤调车机进库安全风险。调车机进车辆检修库取送车辆,库内作业人员多,轨道线路间距窄,天车、叉车、手推车同时作业,安全风险隐患突出。

2 货车车辆段调车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通过对调车作业人身安全卡控、作业标准落实、车辆防溜风险进行了深入研判,并结合铁路总公司调车作业、车辆防溜事故针对性地进行排查,对货车车辆段调车作业采取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有:

2.1 管理控制措施

①完善规章制度办法。根据铁路总公司调车作业相关规章制度办法,完善站段调车作业相关规章制度办法及卡控措施,结合站段调车作业实际,细化安全风险卡控点。②合理安排调车人员。根据调车作业人员身体状况、年龄结构,合理安排人员分工,对年龄大、身体状况差的人员安排至不扒乘车辆的调车岗位,卡控人身安全风险。③强化作业过程控制。各级调车作业管理骨干加强对调车作业的过程控制,加强对关键时间段调车作业的卡控与指导,规范作业程序,强化调车作业管理。

2.2 作业控制措施

①控制调车作业速度。结合总公司、各路局规章制度办法,提出站段调车作业速度要求,针对线路坡度、线路长度等因素,合理控制调车作业速度。②落实道岔开通确认。严格要求调车员(扳道员)在开通道岔时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汇报)”程序和标准用语,确保调车作业道岔开通信号的正确性。③严格执行要道还道。非集中区调车作业要严格执行“要道还道”制度,要道要由近而远、还道要由远而近,要道还道人员必须在确认道岔后方可还道,确保调车作业进路开通正确。④鉤挡作业语音互控。调车员钩挡作业时,要严格互控,调车作业使用平调设备的,要使用平调加锁、语音互控,未使用平调设备的,在钩挡作业时,要与调车司机保持语音互控,卡控钩挡作业人身安全。⑤控制调车连挂速度。在调车作业连挂车辆时,要严格控制速度,推进车辆时正确显示推进车距,便于司机掌控调车作业速度,防止连挂时“射箭”问题发生。⑥严格调车鸣笛回示。调车作业司机要严格落实指令信号鸣笛回示,对调车长发出信号后要及时回复,在调车指令不清等情况下,要果断采取停车措施,卡控调车作业安全风险。⑦严格车辆防溜交接制度。在调车作业过程中,调车员进入钩挡采取防溜措施、撤除防溜措施时,严格使用平调设备语音互控汇报车辆防溜情况,防止忘撤除铁鞋造成的调车安全隐患问题;并且在班组交接班时对现场车辆防溜情况进行交接,正确交接现场铁鞋使用情况,规范车辆防溜铁鞋的管理。

2.3 设备控制措施

①使用调车联控设备。调车作业采用平面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一是卡控了调车作业人员进入钩挡作业的人身安全风险隐患,在调车员进入钩挡前加锁,调车机则不能启动,卡控了调车员人身安全风险;二是调车作业过程中,调车员可以利用平调设备控制机车进行紧急停车,卡控了调车作业过程中特殊情况下的安全风险。②使用激光射线防护带。在检修库内调车时,在股道两侧尽头安装了激光射线,调车作业进入时,开启激光射线并伴随有语音安全提示,采用激光射线防护调车作业,要求调车作业过程中,非调车人员禁止穿越射线,卡控了非调车人员的人身安全。③使用声光警报器。在道口、车辆检修库前进行调车作业时,推进作业尾部第一辆车前方安装声光警报器,提醒、警示前方人员,卡控了道口调车作业的人身安全风险。

3 相关建议

3.1 增加设备设施投入

调车作业企业应加强对调车作业设备设施的投入,尤其突出对线路养护,调车作业信号、道岔,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的投入,提高安全风险控制能力,卡控调车作业人身安全、作业安全风险。

3.2 加强作业人员培训

因铁路货车车辆系统站段调车作业人员专业性不强,要加强对调车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作业人员技术业务水平及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并加强调车员人身安全警示教育,提高调车员人身安全自保意识。

3.3 调车员队伍年轻化

因调车员扒乘车辆、钩挡作业、登高作业等因素,调车作业安全风险大,合理安排调车人员,尽量安排年轻人员从事调车作业岗位,控制调车作业人身安全风险。

3.4 研判调车安全风险点

针对线路条件、作业模式、人员结构进行安全风险动态研判,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超前预警,严格要求调车员落实作业标准,规范调车作业管理,提高调车作业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3.5 加强调车专业指导

针对调车员技术业务素质水平不高的问题,要采取交叉学习的方式提高调车作业管控水平,委派业务骨干学习铁路车务系统调车作业先进管理经验,提高管理人员调车作业业技术務素质及管理水平,有效指导现场调车作业。

参 考 文 献

[1]中国铁路总公司编.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4.7.

4.铁路调车作业突发问题处理 篇四

一:作业中发生挤道岔时的应急处理

1.机车车辆在道岔上或挤出道岔时,均不准后退。

2.机车车辆未全部越过挤坏的道岔时,在普通道岔上将道岔手柄提到中间位置,准许以不超过5km/h速度顺道岔方向移动。

3.必须后退时,须将尖轨钉固后在退行。

4.在交分道岔上,待工、电人员处理后,方准按其指示进行移动。

5.在被挤的道岔没有固定前不准机动车辆后退,防止事故扩大。

二:推送调车时车辆发生溜逸时应急处理

1.应迅速采取各种可行的制动方式,使溜逸的车辆尽快停下。如:拧人力制动机,安放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或其他所能使车辆停下(减速)的器物及对车辆放风筝等措施。

2.无法使溜逸车辆停下时,应迅速用无线电台或就近的电话向信号楼和调车领导人汇报,将溜逸车辆前方有关道岔开通不能进入区间或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

3.溜逸的车辆将与列车发生冲突时,应该采取一切办法使其车辆脱轨,避免更大的事故发生。

三:调车作业中遇车列意外分离时应急处理

1.如是前后车辆辆车钩纵中心水平线的高差超过75mm时,应向调车领导人汇报处理。

2.如果钩舌损坏造成车钩不能锁闭,可用站内停留车或机车前端同型车钩钩舌更换,作业完毕后再通知列检人员。

3.无法更换时,应指挥机车转头连挂故障车另一端,将其拉至适当地点,采取防溜措施后通知列检人员处理。

四:调车作业中遇软管拉断或破裂时应急处理

1.无需连接软管的通知检车人员进行处理更换。

2.作业中须连接软管的可用站内其他车辆的软管更换,简略试验后继续作业,作业完毕后通知列检人员。

五:作业中开放的调车信号机临时故障(熄灭)时的应急处理

1.调车作业中遇开放的调车信号机突然熄灭,调车长应立即向司机显示停车信号停车(未动车时,严禁臆测动车)。

2.立即与信号(或车站值班员,下同)联系,问明信号关闭原因;如因信号员进 行其他作业关闭信号,应听从指挥,停止作业;如因信号故障,应向信号员报告车列所处在位置,本次运行停车位置(要道)。

3.在得到信号员进路准备妥当可以越过关闭好的XX号调车信号机(一架或多架)作业的通知,亲自或指派人员确认进路正确(并领车)后,方可向死机显示气动信号。

4.运行中应不间断确认前方进路开通情况,遇有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5.严格按计划停车位置停车。

六:轨道电路的“死区段”及在轨道电路的“死区段”作业保证安全的措施

在某一轨道电路范围内,如果出现轮对不能将轨道电路分路的地方叫做“死区段”。在两个轨缝错开的地方,两根钢轨分属于两端轨道电路,虽有轮对也不能构成分路形成“死区段”。在道岔区段的两组切割绝缘之间,两根钢轨同属于一种极性,形成“死区段”。为了保证安全,道岔区段上的轨道电路“死区段”长度不得超过2.5m(在旧结构道岔上可不大于5m),使最短的车辆也不可能完全陷入“死区段”内;相邻两“死区段”的间隔和“死区段”与相邻轨道电路的间隔各不小于18m(当相邻“死区段”中一个小于2.1m时,其间隔不小于15m),使最长的车辆也不可能将轮对搭在相邻两“死区段”或一个“死区段”与相邻轨道电路内。

七:在提钩过程中防止“咬钩”的方法

提钩人员在提钩时,应坚持“扶钩”措施。即在钩舌开动时,再次提钩提杆,用钩链提动钩锁铁,带动钩舌推铁,推动车钩。

用提钩叉杆,提开辆车钩,也可防止“咬钩”。

八:设有缓行器的驼峰当限界检查器报警时的处理方法

当接到驼峰限界检查器的报警信号时,调车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检查该调车车辆超限部位的具体情况。如系车辆部件脱落,应通知列检人员处理;如系车辆构造超限,应送禁溜线;如系货物脱落等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如遇大租车在提钩后报警,则应使溜出车组停止并停止调车作业。

九:调动发生火灾的车辆时的注意事项

车辆着火时,要立即将着火车辆与其他车辆摘开隔离,并将着火车辆拉至易于灭火地点:水鹤下方、消火栓附近或使用消防车易于接近地点避开桥梁、隧道及其他易燃建筑物、库房或电器设备。分解后的车组或车辆要做好补救措施,注意不要使用木止轮器防溜。

5.工业站调车作业标准 篇五

1、范围

本部分给出了安泰工业站调车作业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调车信号机显示规定、调车听觉信号的规定和安泰工业站平面调车系统调车指令表。

2、规范性文件

安泰工业站调车作业标准是根据《企业机车进入国铁车站作业的安全协议》和《铁路技术管理规定》、太原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义安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及太原铁路局企业标准中的《铁路调车作业标准》、《平面无线调车灯显作业标准》、《车调联控标准》以及铁路部门的相关业务通知,结合安泰工业站作业,设备现状制定实施。

3、调车作业标准体系图

4、安泰工业站调车作业基本规定与各项调车作业标准关联图

5、基本规定

5.1、执行标准的基本要求

5.1.1、所有参加安泰工业站调车作业人员,应根据车站的技术设备条件和作业性质,执行相应的调车作业标准。

5.1.2、由于劳动组织、作业性质、技术设备、技术要求等变化,可用对应的标准对安泰工业站调车作业标准进行完善和补充,但进入国家铁路调车作业,应执行本标准的相应部分。

5.1.3、由于作业组织方法和作业人员的职名不同,岗位作业标准中的作业人员分工可按岗位作业标准《岗位责任制》的规定执行,但不应简化标准中的技术要求。

5.2、调车作业人员一般工作制度的基本要求

5.2.1、休息、着装制:应保证班前充分休息,班中按规定着装。、

5.2.2、点名预想制:按时参加班前点名,开好预想会。

5.2.3、包线检查制:按分工认真执行检查,实行对号交接。

5.2.4、交接总结制:实现规定的交班条件,做好班后工作总结。

5.3、调车作业的基本 要求

5.3.1、车站的调车工作,应按本标准和车站给的技术作业过程及调车作业计划进行,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应做到:

a、及时编组、解体列车,保证按列车执行图的规定时刻发车,不影响接车; b、及时取送装卸作业完毕的车辆;

c、充分应用调车机来及一切技术设备,采用先进的工作方法,用最少的时间完成调车作业任务;

d、认真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调车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

5.3.2、调车工作要固定作业区域、线路使用、调车机车、人员、班次、交接班时间、交接地点、工具数量及存放地点。

作固定替换使用的调车机车及小运转机车,应符合调车机车的条件(有前、后头灯、扶手把、防滑踏板、无线灯 设备接口等)。

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放溜器具,并按规定数量、地点存放,用后归为。

5.3.3、调车工作繁忙、配线较多的车站,可划分为几个调车取。没有做好联系和防护,不准越区和转场作业,调车机越区作业的联系和防护办法,应在《站细》内规定。

5.4、调车作业的领导及指挥

5.4.1、车站的调车工作由车站调度室(未设车站调度室的由车站值班室)统一领导,各场(区)的调车工作,由负责该场(区)的调度室或该场(区)的调车区长领导。

5.4.2、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在调车作业前,应亲自并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执行检查。

5.4.3、调车机车司机在作业中应做到:

a、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的完成调车任务;

b、负责操纵调车机车,做好准备,保证机车质量良好;

c、时刻留意确认信号,不间断执行t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正确及时的执行信号显示《机车指令》的要求;没有信号(指令)不准动车,信号(指令)不准立即停车;

d、负责调车作业的安全。

5.5、调车作业的技术要求

5.5.1、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应正确及时的显示信号;机车乘务人员要认证确认信号,并回示。

推进车辆连接式尽头线取送车辆时,要显示十、五、三车的距离信号(单机除外),没有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不准挂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推送车辆时,要先试拉,车辆前部应有人t望,并及时显示信号。当调车指挥人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应派人显示停留车位置信号。

5.5.2、在调车作业中,调车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单机运行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确认由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指挥人负责,如调车指挥人所在位置确认前方进路有困难时,可指派调车组其他人确认。

司机没有看到调车指挥人的启动信号,不允许动车,但单机返岔子或机车出入段时,可根据扳道员显示的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动车。无扳道员或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确认是离开道岔开通位置正确(如为集中操作的道岔,还需与操纵人员联系)后,向司机显示启动信号。

非集中区调车作业时,要认真执行要道换道制度,扳道员之间的要道还道办法及集中区与非集中区间的作业办法,在《站细》内规定。

5.5.3、准备调车进路时,执行下列规定:

在扳动道岔、操纵调车信号时,应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呼唤)”制度。扳动道岔准备调车进路时,先确认道岔开通的位置,再扳向所需位置,确认闭止块(销闭块)落槽,道岔表示器及手柄正确(弹簧道岔确认手柄落实),确认分管区域内调车进路上的道岔位置开通正确后,执行要道换道制度。

扳道员在显示道岔开通信号时,要先显示股道号码信号。

5.5.4、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及安全距离,并遵守下列规定;

a、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准超过40km/h;推进运行时,不准超过30km/h; b、调动乘坐旅客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车辆时,不准超过15km/h;

c、距停留车位置十、五、三车时,速度分别不准超过17km/h、12km/h、7km/h,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不准超过5km/h;

d、经过道岔侧向运行的速度,由工务部门根据道岔具体条件规定;

e、在尽头线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f、遇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

5.5.5、调车作业摘车时,应停妥采取好放溜措施,方可摘开机车;挂车时,没有连挂妥当,不应撤除放溜措施。

工业站内调车作业应连接全部软管并确认贯通良好,去义安站取送车作业前,必须连接车辆全部软管并简便制动试验良好后,方准取送作业。

5.5.6、接发客运列车时,能进入接发列车进路的线路没有隔开设备或脱轨器,不允许调车。但遇下列情况可以调车:

a、发出旅客列车时,与列车相反方向;

b、本务机车在停留线路内摘下,列车拉道口,对货位。

5.6、调车信号机显示的规定:

a、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b、一个蓝色灯光――不准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c、出站信号机――一个红色灯光――禁止越过该信号机。

d、发车进路信号机一个红色灯光――禁止越过该信号机。

5.7、使用平面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规定

5.7.1、车站要按规定的频率,电台编号固定使用

编号:调车长为0号 连接员(头钩)为1号 连接员(二钩)为2号

5.7.2、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取消手信号显示,遇平面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故障(不足或未配备)时,应采用调车手信号作业,调车人员发出信号指令和用语时,应做到正确及时,用语标准,吐字清晰。

5.7.3、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指挥调车作业时,必须执行单一指挥的原则,指挥机车的调车指令和用语,只能由调车长发出,当发现危及人身行车安全时,其他调车人员应及时发出停车指令或用语,司机接受到停车指令或用语后应立即停车。

5.7.4、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调车作业时,不允许发出与调车作业无关的用语,其他无关人员不允许使用,不允许私自变更频率,调车长不允许向连接员放权使用;调车作业人员不到位,不允许指挥动车或作业;不允许简化调车作业程序。

5.7.5调车长交接班或作业前要认真组织调车人员、司机对平面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检查试机。

5.7.6、调车作业中,需进入车档或车下进行摘接软管、调整钩位等作业前,连接员应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及时向调车长汇报,得到同意后按下紧急按钮,方可进行作业。

作业完毕或紧急停车原因消除后,发出停车指令的人员应及时“解锁”。

5.7.7、未安装机车控制器的机车,担当调车作业时可使用便携机车控制器,作业开始前由调车人员将便携机车控制器送上机车,安置在适当位置,作业完了由调车人员取回。在作业中需要变更机车运行方向时,由机车乘务人员将便携机车控制器移至需要位置。

5.7.8、在有测机信号的状态下,除调车长外,其他人员不应进行标准用语以外的通话联系。

5.7.9、调车长发出的指令后未得到司机的回示,应立即发出停车信令。

5.7.10、使用平面无线调车灯显设备进行通话联系时,应在无测机状态下进行,以免影响调车作业。

5.8、手信号显示的规定

5.8.1、显示位置适当,正确及时、横平竖直、灯正圈圆、角度准确、段落清晰。

5.8.2、持旗作业

5.8.2.1、在显示手信号时,凡昼间持有手信号旗的人员,应将信号旗拢起,左手持红旗,右手持绿旗(扳道员、道口工右手持黄旗)不持信号旗的人员徒手按规定方式显示信号。

5.8.2.2、调车指挥人登乘机车车辆,一手扶把手,一手显示展开的绿色信号旗时,

应将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置于绿色信号旗对司机方向的前面,以便能随时展开红色信号旗。

5.8.3、调车手信号的显示

调车手信号显示方式如下:

a、停车信号

昼间――展开的红色信号旗;夜间――红色灯光亮。

昼间无红色信号旗时,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摇动;夜间无红色灯光时,用白色灯光上下急剧摇动。

b、减速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下压数次;夜间――绿色灯光下压数次。 c、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来的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在下部左右摇动;

夜间――绿色灯光在下部左右摇动

d、指挥机车向显示人方向稍行移动的信号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直立平举,在用展开的绿色信号旗左右小动;夜间――绿色灯光下压数次后,再左右小动。

e、指挥机车向显示人反方向去的信号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上下摇动;夜间――绿色灯光上下摇动。 f、指挥机车向显示人反方向稍行移动的`信号

昼间――拢起的红色信号旗放直立平举,在用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上下小动;

夜间――绿色灯光上下小动。

对显示本条b、c、d、f项中转信号时,昼间可用单臂,夜间可用白色灯光依式中转。

5.8.4、联系用手信号显示

联系用手信号显示方式如下:

a、道岔开通信号:表示进路道岔准备妥当。

昼间――拢起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夜间――白色灯光高举头上

b、股道号码信号:要道或回示股道开通号码。

一道:昼间――两臂左右平伸;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

二道:昼间――右臂向上直伸,左臂下垂;夜间――白色灯光左右摇动后,从左下方向右上方高举。

三道:昼间――两臂向上直伸;夜间――白色灯光上下摇动。

四道:昼间――右臂向右上方,左臂向左下方各斜伸45°角;

夜间――白色灯光高举头上左右小动。

五道:昼间――两臂交叉与头上:夜间――白色灯光做圆形转动。

六道:昼间――左臂向左下方,右臂向右下方各斜伸45°角;

夜间――白色灯光做圆形转动后,再左右摇动。

七道:昼间――右臂向上直伸,左臂向左平伸;夜间――白色灯光做圆形转动后,左右摇动,然后再从左下方向右上方高举。

c、连接信号:表示连接作业

昼间――两臂高举头上,使拢起的手信号旗杆呈水平末端相接;

夜间――红、绿灯光(无绿色灯光的人员,用白色灯光)交互显示数次。 d、停留车位置信号:表示车辆停留地点

夜间――白色灯光左右小摇动。

e、十、五、三车距离信号:表示推进车辆的前端距被连挂车辆的距离。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无绿色信号旗的人员为单臂)平伸;夜间

――绿色灯光(无绿色灯光的人员,用白色灯光),在距离停留车十车(约110m)时连续下压3次,五车(约55m)时连续下压2次,三车(约33m)时下压1次。

f、取消信号:通知将前发信号取消。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于前方交叉后,急向左右摇动数次; 夜间――红色灯光做圆形转动后,上下摇动。

g、要求再度显示信号: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无旗为单臂)向右方上下摇动;

夜间――红色灯光上下摇动。

h、告知显示错误的信号:告知对方信号显示错误。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两臂左右平伸同时上下摇动数次;

夜间――红色灯光左右摇动。

i、指示司机鸣笛信号:指示司机按规定鸣笛。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或徒手小臂向上直立上下小动;

夜间――绿色灯光或白色灯光上下小动。

j、好了信号:通知此项作业已按规定正确完成。

昼间――拢起的手信号旗或徒手上弧线向车辆方面做圆形转动;

夜间――白色灯光上弧线向车辆方向做圆形转动。

k、指示司机加速信号:指示司机加速运行。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或单臂平伸左右迅速摇动;

夜间――绿色或白色灯光左右迅速摇动。

5.9、调车听觉信号的规定

5.9.1、调车作业中使用听觉信号时,鸣示音响长声为3s、短身为1s、音响间隔为1s,重复鸣示时,须间隔5s以上。在天气不良情况下、平面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发生故障且无法手信号联系作业时,调车作业人员方能使用听觉信号作业。

5.9.2、调车机车鸣笛鸣示方式

5.9.3、调车扳道人员使用口笛、号角的鸣示方式

5.10、铁路平面无线调车系统指令表

5.10.1、铁路平面无线调车系统调车指令(A型)

5.10.2、铁路平面无线调车系统指令(B型)

5.11、原路返回调车规定

5.11.1、遇有特殊情况,机车车辆必须压信号绝缘原路返回时,调车指挥人应及时与信号操纵人员联系:“XX机车(X调)X道原路返回”。

5.11.2、确认道岔开通位置正确,并用道岔按钮锁闭道岔后,方准同意:“同意XX机车(X调)X道原路返回”。

5.11.3、应得到信号操纵人员的允许并通知司机进路道岔开通情况后,方可显示启动信号。有调车指挥人领车至能显示的调车信号机前,再凭调车信号的显示作业。

第二部分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安泰专用线铁路调车准备作业的程序、项目、作业人员、技术要求等

第三部分

安泰专用铁路摘挂调车作业标准

1、范围

6.标准铁路调车作业 篇六

基本信息

【英文名称】The operating for railway shunting―Part 9:Operating for standing wagons 【标准状态】废止 【全文语种】中文简体 【发布日期】1987/1/16 【实施日期】2007/1/1 【修订日期】2006/8/22 【中国标准分类号】S90 【国际标准分类号】03.220.30

关联标准

【代替标准】GB/T 7178.9-1996 【被代替标准】暂无

【引用标准】暂无

适用范围&文摘

7.铁路调车安全 篇七

铁路运输调车安全除具有安全的普遍性外, 还有其特殊性。

1. 铁路运输调车安全的动态性

一系列铁路运输调车安全问题都是维绕机车、车辆或列车在轨道上定向运动而展开的。

2. 铁路运输调车安全失控的严重性

铁路运输事故不仅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而且由运输中断, 将波及路网, 甚至影响运输全局;事故的损失涉及广泛的社会因素, 极大的影响了铁路的形象, 其社会影响的严重性难以估量。

3. 铁路运输调车安全问题的反复性

铁路运输生产具有连续性、周期性和季节性的特点, 伴随着生产的各种事故和不安全状况常常都是重复发生的;由于铁路总体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制约, 各种事故和不安全状况的产生也具有一定的“惯性”和反复性。

4. 铁路运输调车安全对管理的依赖性极强

铁路犹如一台大联动机, 是复杂的人——机动态系统, 设备布局的网络状态和作业岗位独立分散的特点, 使各工种和各环节的协同配合都离不开严格有效的管理。因此, 铁路运输调车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的效能。

5. 铁路运输调车安全的复杂性

铁路运输调车安全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很大, 难于预测和控制。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均与运输安全状况密切相关, 因此, 铁路运输环境安全的综合治理涉及面广、难度大。

二、某站调车事故分析

为总结经验, 查找原因, 防患于未然, 现把某站具有代表性的1997~2007年间调车事故做以统计分析, 以期从中找出某些共性的特点。

某站行车事故分析:

1. 1987年~2007年年行车事故发生时间分析

从事故发生的时间来看, 一是夜间3~6点, 人困马乏之时;另一容易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在交接班的前后。由于人的生理因素影响夜班后半夜是安全隐患较大之时, 故应重点加强此一时刻的监督检查;交接班之所以也是事故高发时段, 主要原因是交班时作业一味图快;接班时未仔细检查、情况不清等所致。

2. 调车事故原理分析

铁路运输系统是一个在时间、空间上分布很广的开放的动态系统, 铁路运输安全影响因素错综复杂, 涉及面很广。从系统的观点出发, 与运输安全有关的因素可以分为四类:人、设备、环境和管理, 而大多事故的发生更是因为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造成的。

3. 调车作业惯性事故发生原因分析

(1) 冲突事故主要原因

计划不清或计划传达不清, 或变更计划未传达;信号显示不及时、不正确或未按信号显示要求执行;超速连挂或调速不当;溜放作业中车组未过警冲标;溜放间隔不够;放空钩;车组进入异线。

(2) 调车脱轨主要原因

作业前未认真检查或检查不彻底;扳道或错扳造成途中转换;未检查确认防护牌或脱轨器是否撤除;挤岔子未及时发现, 结果进入“四股”面脱轨;调车作业中, 互不联系, 不检查确认, 盲目求快。

(3) 挤道岔主要原因

忘记、错扳或抢扳道岔;道岔未保持定位, 未确认开通状态;道岔尖轨不密贴;未执行要道还道制度或误认信号。

综合上述分析, 该站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仍然有着薄弱的一面, 安全失控的问题还存在, 惯性“两违”现象比较突出, 潜在的隐患还仍然威胁着正常的生产秩序。主要安全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a.惯性问题突出;

b.接发列车及调车人员思想素质薄弱;

c.现场作业控制存在漏洞;

d.干部好人主义严重;

e.职工业务素质低。

三、解决调车安全问题的对策

在加快铁路走向市场化, 提高生产效率的今天, 研究安全管理方法是极为重要的。要切实把安全工作当成一个战略问题来抓, 努力使各项管理措施更科学、更切合实际、更行之有效。

通过对该站问题的剖析, 影响车站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是接发车组和调车组。接发车组存在的问题是人员调换频繁、综合素质低, 非正常情况下处理问题的能力弱。调车组存在的问题是人员思想素质低, 对基本规章、规定不清, 简化作业程序, 作业中盲目性大。

结合具体情况, 该站近期将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1. 调整作息时间

接发车组实行四小班制, 缓解岗位作业疲劳, 做到班前指定位置休息, 专人叫班。车站克服多方面困难, 解决了关键行车岗位作业疲劳问题。

近期还将准备在调车组实行四小班制, 与机车乘务组实行统一班次。虽然在房舍、备品方面有困难, 可请局牵头协助解决。

实行四小班制后, 职工满意, 精力充沛。

2. 严管理, 抓两违

充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结合“双定”, 首先抓好班组长的责、权、利, 明确要求, 发挥好班组长的核心、桥梁、骨干作用。充分发挥各层次干部的作用, 克服干部三个主义, 树立长期作战意识, 完善管理机制。主动出击围歼“两违”。对职工“两违”的处理上, 既要体现出严, 又要分清原因, 讲明道理, 纠正以罚代教的做法。从考核上要严, 严在干部的管理和机制的落实上。

3. 抓培训, 提素质

重点抓好对接发车组、调车组的基础教育工作, 抓好10个工作日的培训。教育室对两组存在的漏洞以及近10年作业中的典型案例教育, 有针对性地做好补课。重点培训车站值班员和调车长, 提高其综合素质能力和对非正常作业的处理能力, 同时注意在工作中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思想意识。

4. 堵漏洞, 强控制

一是加大干部“五定”工作量, 增加深入现场的频次。发挥车站监控队的作用, 对车站接发车组薄弱环节实施重点监控, 加大控制的覆盖面, 对关键时间, 重点部位, 重要岗位实行专项控制。形成一个全天候对现场安全监控管理的网络。二是从时间上, 严抓早晚交接班、后半夜两三点, 节假日、双休日等交接工作, 加大干部检查力度。主动与职工交心, 掌握情况, 做好后进职工的转化工作, 变被动为主动, 调动职工积极性。

5. 自律严格要求

转变干部作风是抓好安全基础管理的关键, 从务实做起, 想着基层, 解决问题到一线, 掌握真实情况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从自身做起, 发挥了干部的表率作用。要全面落实对干部的考核机制, 要从根源上找问题, 定措施, 切实拿出操作性强的整治措施, 彻底整治干部的三个主义。

6. 强化事故后安全管理

强化事后安全管理, 可以更好地认识、掌握、运用事故信息资源, 把坏事变成好事, 更有效地预测、控制、杜绝运输事故。一旦发生事故或两违现象后, 必须认真进行调查分析, 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不能把事后管理简单地看作是事故处理, 重要的是针对事故发生原因, 把应该采取的措施充实到总体安全管理和重点安全管理中去, 使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有所发展和提高。

“安全是铁路永恒的主题”。该站一系列安全领域问题虽不能代表全路所有车站, 但对其发展历程、安全问题的分析, 以及安全措施的制定方面均可作为其他车站的参考。

“愚者以流血换取教训, 智者以教训制止流血”。事故不仅给我们带来巨大的损失和痛苦, 我们要把事故教训变成财富, 积极地利用它教育他人, 以警后人。“前事不忘, 后事之师”。我们一定要牢记事故教训, 提高思想认识, 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的观念。相信随着铁路运输事业的蓬勃发展, 随着对《行车安全管理》知识的研究, 学安全、守安全、重安全之风一定会贯穿于整个运输生产过程之中, 使铁路运输事业更加稳定、迅速、安全。

参考文献

【1】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1999.

【2】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

【3】哈尔滨铁路局运输处.1997~2007年车务部门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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