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公司制度

2024-07-03

采购代理机构公司制度(共8篇)

1.采购代理机构公司制度 篇一

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工作,以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公司的物资管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采购制度。

二、范围:公司职能部门及所属各项目部需要进行采购的采购项目。

三、采购分类:零星采购、大宗采购。

一)零星采购:

1、各项目部所需物品,由办公室主任进行市场询价,经事业中心初审,报总经理审批;

2、总部办公室所需物品,由办公室主任进行市场询价,经行政部初审,报总经理审批。

二)大宗采购:

1、电子类由办公室主任进行市场询价,经工程部初审,最后报总经理审批;

2、非电子类由办公室主任进行市场询价,经事业中心初审,最后报总经理审批。

四、审批流程

请购人制单→请购部门负责人签字→事业中心或工程部审查采购必要性→办公室主任询价、供应商选定→事业中心或工程部审查→→总经理签字→采购员按要求购买。

五、询价工作

一)办公室主任在接到各部门的请购单,检查请购单上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后,即进行询价工作。

二)对于公司总经理指示要求集团其它公司共同参与询价的,办公室主任应将请购单复印件送达到其它公司相关部门。

三)办公室主任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询价工作,在请购单的附页上注明操作结果,含以下内容:备选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相关价格、规格、付款条件和售后服务等。并递交给事业中心或工程部确认。

四)事业中心或工程部在接到办公室主任上交的询价结果后,应积极认真配合完成相关工作,在收到的请购单附件上注明操作结果,汇报至总经理审批。

六、询价时限

一般物品的询价和选择供应商工作正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大宗物品最迟应在十天之内完成。

七、供应商筛选确定

一)办公室主任通过公开透明的评选过程通过比较三家以上供应商,报事业中心或工程部审查,总经理确定后,选一家供应商为长期主供应商。同时应保存选定供应商评选记录,公司备案抽查。

一)采购评选由事业中心或工程部综合评定。

1、最初比较:比较过程记录须含以下内容:相互比较三家以上(含三家)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价格、质量、服务等几方面相互比较的优、劣势。选择结论。

2、对选定主供应商的综合评述。

3、事业中心或工程部对选定供应商的意见上报总经理。

4、每季度对主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一次总结评定,并对是否更换做出结论。

5、每季度重新进行一次选定主供应商过程记录。

6、以上所有评选记录须保存三年以上。

八、物品采购

一)供应商选定后,办公室主任安排采购员具体进行采购操作,需要其它部门配合时,其它部门应给与积极协助。

二)大宗采购要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三)合同内容须提交事业中心或工程部及财务部共同核定,并报总经理审批。

四)对有售后保修义务的应收取一定的质保金,质保金期限应与产品保修期相同。

五)经核定后的合同须由事业中心或工程部签订。

九、入库程序

一)物资验收工作由仓库保管、采购人员同时参与(仓库保管负责验收数量与质量)。专业物资验收应由相关使用部门专业人员负责检查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

二)验收完毕后仓库保管及参与验收人员在单据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仓库管理开具入库单。

十、报销程序

一)零星采购的报销:

1、采购员应持《请购单》或《采购计划清单》、《购物发票(或单据)》到公司财务部门报销;

2、报销费用时,发票(或单据)上须有经手人、相关验收人员、办公室主任签字,事业中心或工程部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意见。

二)大宗采购的付款:

采购员将大宗采购审批单、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准备齐全,发票(或单据)上须有经手人、相关验收人员、办公室主任签字,经事业中心或工程部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公司行政部对采购工作享有例行及专项检查权力。

十一、工作要求

一)日常零星采购,未按零星采购流程进行采购的,公司财务一律不予报销,由当事人自行负责。若财务不按规定给予报销的,由公司财务当事人负责。

二)物资采购量要从实际所需出发核定数量,如随意定量,造成定量与实际不符的,出现采购量过大造成物资压库,视情节轻重考核当事人。

三)大宗采购应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方可进行定购。未经总经理批准,擅自定购的,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特殊情况,须先电话汇报,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

附则: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由签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深圳市冠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11 月8 日

2.采购代理机构公司制度 篇二

一、高管薪酬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研究高管薪酬制度,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这种激励是必需的吗?Fama (1980)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他认为激励合同是不必要的,因为经理人市场能控制道德风险。如果某一管理人员建立了能够为其雇主创造高效用的声誉,该管理人员的市场价值将会提高,价格化其价值,即管理人员薪酬的增加。反之,亦然。同时,Fama还指出,能力水平低的管理人员的偷懒行为会被试图在职位上超越他的下级发现和报告。从理论角度分析,Fama的结论似乎很有道理,但现实却与他的理论推导不相一致。现实的实际情况是,高管薪酬激励制度已越来越成为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造成现实和理论不一致的原因在于,Fama的结论是有假设条件的, 即经理人市场是完全有效的, 市场的供求双方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选择的限制。显然, 这一假设在实际中是不存在的。现实的情况是, 几乎所有的时候, 完全有效市场的假设都是不成立的。AFG (1997) 和Wolfson (1985) 的研究表明, 虽然内部和市场的力量能够缓解道德风险, 但不能完全消除, 因此, 基于效益的激励仍然是必需的。

二、高管薪酬制度存在的基础——契约关系

(一)从高管行为角度分析代理活动中股东和高管之间的契约问题

1. 高管的动机。

在分析中,高管满足理性人假设,他们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个人效用的最大化。这样,高管为了自己效用的最大化,有了操纵利润的动机。

2. 高管的机会。

高管在经营过程中,对公司的了解很可能超过公司真正的主人,掌握更多的内部信息,从而对于股东而言,高管有信息优势,于是有了进行操纵的机会。

3. 高管的压力。

高管一旦接受某一特定公司股东的邀请,就将自己未来的物质收益和声誉与公司联系起来了。一方面,股东要求高管勤勉努力,以达到自己目标函数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公司的经营情况也会对高管个人的职业声誉产生影响。故而,高管有使得公司业绩更好的压力来源。在这种压力下, 高管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利, 对不够优良的公司业绩进行修改和美化。

(二)从股东的行为和反应角度分析代理活动中股东和高管之间的契约问题

面对高管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股东一方面设计出将高管的利益和公司利益高度联系起来的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在设计高管薪酬时,就考虑高管的道德风险问题。但是,高管未来的行为又是不可测的,因此,双方达成的契约是不完全的。在这种不确定的情形下,股东会倾向于为高管提供股权激励。而对高管而言,由于其已将自身的人力资本与特定公司紧密锁定,他们会进行风险规避而优先选择现金。这样,就不能达成一个最优的契约关系。

三、高管薪酬制度的内容

高管薪酬激励制度是指公司与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代理合同,其目的是通过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建立在一个或多个衡量其经营公司努力程度的指标之上,协调公司与高管之间的利益。大多数高管薪酬制度是建立在以下两种指标之上:净利润和股票价格。

(一)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的相关关系

理论上讲,高管薪酬应该与公司业绩显著正相关。在其他条件相一致的前提下,高级高管能力的突出和努力程度提高会对公司业绩产生正效应。然而,实际情况却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公司业绩受多种因素影响,单纯的考虑高管的努力程度与公司业绩的关联,很难完全排除噪音的影响。另一方面,高管薪酬制度不总是合理的,即高管薪酬并不总是和公司的业绩相关。此外,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之间还存在着自相关关系—究竟是公司业绩的好转导致了高管薪酬的提升,还是高管薪酬的变动引起了公司业绩的波动。

在我国高管薪酬的早期研究中,得出的结论多半表明,公司业绩和高管薪酬没有显著关系。如魏刚(2000)和李增泉(2000)的研究。然而,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发展,更多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之间呈现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如杜兴强、王丽华(2007),张俊瑞等(2003),黄志忠和郗群(2009)等人的实证研究。

(二)高管薪酬激励机制的评判标准

高管作为公司治理中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受托方,其行为是公司治理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的研究表明,对高管最有效的治理方式在于设计有效的薪酬激励政策,使得高管的目标和股东的目标尽可能的一致。因而,检验薪酬激励制度的有效性的主要指标在于,高管的薪酬多大程度上与公司的业绩表现相关。最常用的度量指标,即“薪酬——业绩”敏感度(Pay——performance Sensitivity,后文简称PPS)。

Banker和Datar (1989)指出,决定净利润和股价在高管薪酬数量的确定上的相对权重时需要考虑指标的两个特性:精确度和敏感度。对于净利润而言,会计人员一方面通过限制管理人员操纵净利润的空间来提高敏感度,另一方面却又不能避免高管的努力对净利润的影响当期无法完全观察到的困境。对于股票价格而言,虽然股价有着相对于净利润更好的敏感度,但是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众多,因此,其精确度不如净利润。所以,薪酬激励机制的建立需要权衡各方的权重。

四、高管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问题——契约的不完整性

实证研究结论表明,PPS并没有预期的那么高度相关,这表明薪酬激励制度中存在着问题。另外,薪酬奖励机制中还可能存在更严重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合同中的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激励不仅不能起到减少代理成本的问题,甚至反方向给予了高管更多的能够从公司中获得个人利益的渠道。特别是当董事会并没有足够的能力或者积极性与高管商定奖励机制的时候。

Shleifer和Vishney (1997)认为高管可能更多地了解未来的公司的表现,因此为自己争取到最有力的薪酬合同,甚至可能操纵会计信息和投资方式来增加自己的报酬。周建波和孙菊生(2003)在我国市场发现,对于那些内部治理机制弱化的公司,经营者存在利用股权激励机制为自己谋利掠夺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成立相对独立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类似机构作为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是重要的。总体而言,正如Shleifer和Vishney (1997)所说的:尽管直接从这些现象就判定高管并不在乎公司的表现是一个错误,但认为激励合同能够完全解决代理问题同样是错误的。

(二)我国的特有的制度安排——薪酬管制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国有企业在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和市场份额,因此,我国学者注重对特定企业类型(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的进行研究。研究的重点是国有企业特殊的制度安排存在的动因及其经济后果研究。

2005年,陈冬华等发现我国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度中的薪酬管制现象。所谓薪酬管制是指,政府对经理人(高管)的薪酬合同进行行政干预,主要是强制其与公司职工的薪酬相关。他们的研究结论表明,由于薪酬管制的存在,使在职消费成为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替代性选择;与民营企业中,与公司业绩挂钩的内生高管薪酬制度相比,国有企业中受管制的外生高管薪酬制度安排,缺乏应有的激励效率。

刘凤委、孙铮和李增泉(2007)进一步对高管薪酬制度产生的背景进行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如下:“薪酬合约内生于特有的制度环境”。他们的研究还表明:政府对企业干预越多,会计业绩的度量评价作用越小;外部竞争程度越低,会计业绩与经营者的奖惩关联度越弱。2009年,陈信元等从地区差异的角度出发,试图回答“地方政府实施的薪酬管制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他们实证的研究结果表明,影响因素如下:地区市场化进程、贫富差距、财政赤字和失业率等。

3.中介公司代理政府采购之弊端 篇三

西方国家200多年的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经验表明,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初期应该采用集中为主的组织形式,并且,在国外没有“政府采购中介”一说。我国出现政府采购由社会中介公司代理现象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值得研究。

中介公司泛滥的原因

《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却没有赋予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权”的法定采购人地位和相应的行使政府采购的行政权力,而是将其等同于社会中介代理公司,模糊和弱化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公共职能。同时又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根据各部门的委托组织采购,削弱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强制性和政府手段的权威性。《政府采购法》并未禁止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以及“通用”、“专用”采购品目的划分,为采购人规避集中采购留下了很大的发挥空间,将大量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以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项目之名委托给社会中介公司采购。《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又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使公共工程采购游离于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和规制之外,造成工程项目完全托付给社会中介代理采购。

中介公司的局限性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公司在性质上不一样。《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其非营利的性质就决定了其操作过程没有利益目标驱使,集中采购机在具体采购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政府的各种政策要求,体现政策意图,集中采购机构是公共服务性机构,为公共服务是其基本目的。社会中介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标;在对其监督、制衡失效的情况下,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社会中介公司在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左右逢源”,必然导致“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违规乱纪的结果。

实行政府采购的根本目的之一是通过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节约财政资金,花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各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需求计划汇总,分门别类地进行整合,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方案,化分散零星采购为集中批量采购,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这也是社会中介公司所不具备的。社会中介公司代理政府采购,无法实现政府采购的各项制度、经济、政策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国家宏观调控作用。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由财政支出改革上升为国家实现宏观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公共政策工具,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政府采购并非只是“替采购人买东西”这么简单。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带有一定强制性的集中采购行为,能有效防止采购人的非理性消费行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实现政府采购的宗旨目标;同时,通过执行相关的政府采购政策、市场准入规则、竞争规则等,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政策功能,如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保护本国企业等。

社会中介公司与采购人之间只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主体关系,它只需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招标业务,为其采购到所需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社会中介公司考虑的是怎么样和采购人搞好“关系”,从而获得大量的代理业务;以及怎么样让监管部门对其违规、违法行为可以“视而不见”,从而获取更大利润。至于“节约财政资金、支持自主创新、促进廉政建设”等政策功能,社会中介公司没有内在动力去考虑,自然没法落实。

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使监督对象集中,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约束制衡机制,有效地规范采购行为;同时监管主体扩大到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监督,有效抑制政府采购活动中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目前对社会中介公司的监管基本上游离于法律和政策之外,监督依据不足,监督措施有限,使得社会中介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影响政府采购制度的形象和声誉。

中介公司代理政府采购之弊端

一、政府采购社会中介公司的监管“失控”。

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并不完善的发展初期,我国对社会中介公司代理政府采购情况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虽然财政部于2006年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各地也相继颁布一些相关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但是,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犹如“镜中月、水中花”,没有落到实处,“失控”现象非常严重。我们看到,目前我国许多社会中介公司所代理的政府采购规模远远超过政府采购中心,但我们几乎找不到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这些社会中介所代理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数据。社会中介公司在政府采购代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除了一些被媒体揭露报道出来外,由相关监管部门主动对社会进行披露的信息很少。

财政部两度成为被告的“现代沃尔诉讼案”及其姊妹篇“亚奥投诉鱼跃造假案”曾轰动一时,这两个案件显现出政府采购社会中介公司的“失控”已达匪夷所思的地步。“非典”过后,为改造、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国务院提出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公开招标,总额114亿元,这两个案件均发生在该项目的招标过程中。“现代沃尔诉讼案”是关于“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公开采购,由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分别委托两个社会招标公司代理完成招标工作。现代沃尔公司在两次投标报价中均为最低,却都意外落标。中标的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报价比现代沃尔高出40%,更离奇的是,这家公司投标时核准成立不足一个月,根本不符合“参标企业须提供三年企业经营资质”的要求。“亚奥投诉鱼跃造假案”发生在由社会中介公司代理的“医用制氧机”的招标采购中,在该采购过程中,鱼跃医疗伪造投标资料,在造假的情况下还中了标。用于改善国计民生的巨额大单,中标企业一个核准成立不足一个月,一个明显造假。如果监管到位的话,这样的企业理应在主体资格审查时就拒之于政府采购大门之外,但是它们却一路享受“绿灯”,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广东开元医疗设备公司竟然还两度中标。更离谱的是,据财政部有关人员透露,在接到现代沃尔投诉后,财政部竟然才知道有这样的招标采购活动,监管也就成了无稽之谈。这两个案件的直接结果就是使处于起步阶段的政府采购制度遭到了质疑,严重损害政府采购制度的形象和声誉。

二、社会中介公司缺乏“独立性”,易受采购人左右,导致“权力寻租”。

社会中介公司能否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完全由采购人说了算,采购人有着绝对的主动权。因此,为了不得罪采购人,社会中介公司施展浑身解数,有的协助采购人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将通用类集中采购项目改为分散项目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有的在评标时发出诱导性意见,迎合采购单位的倾向性要求;有的为了既得利益,通过各种手段协助采购单位有意向的供应商围标、串标。例如,2007年6月,上海太阳膜结构公司上诉称,它参加了首都机场收费站1300万元的招标采购项目,先是公开招标,后是竞争性谈判。不论采取那种采购方式,采购人与其委托的社会中介公司均在事前通过采购文件和技术图纸的指定,将项目交付给“心仪”的投标供应商某建筑公司,致使上海太阳膜公司成了这起采购项目的被动陪标者。同年3月,某省招标代理公司与采购人串通一气,一个中标额为3200多万元的采购项目,实际成本只有1000多万元,约2200万元的利润被采购人、招标公司和中标供应商瓜分一尽。后经调查发现,中标供应商是一家两年前被注销的企业。

由此可以看出,社会中介公司以采购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可乘之机,使政府采购“促进廉政建设”的目标无从落实。 据国家审计署公布审计结果显示,2006年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四个部委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规金额高达3.8亿元。仅教育部违规采购金额1.45亿元。

三、社会中介公司准入门槛低,良莠不齐,操作不规范。

我国政府采购中介代理的准入门槛比较低,很多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对政府采购制度并没有进行深入地了解;再加上代理政府采购只是其业务的一部分,使其根本就没有精力和时间去研究政府采购制度,至于怎样操作才符合作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在利益面前,这些代理机构根本无暇考虑。社会中介公司本身也是良莠不齐,因此,在代理政府采购的过程中,不规范操作情况时有发生,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如2007年6月,海南省财政厅就海南广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年初组织的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编号为“XFGY2007-01”的采购活动做出了“评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招标”的处理决定。海南广缘招标公司在该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评标过程都存在问题。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此外,对技术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没有制定评分细则,专家打分缺乏标准,随意性太大。在北京一家招标公司代理某部委的一起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中,谈判文件显示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但采购信息事先没有通过权威媒体公示,谈判的次数几乎不受约束,参与人员仅在其中一次的谈判笔录上签字,供应商最终报价时,招标公司没有当众启封供应商的最终报盘文件,也没有第三者在场的开盘见证记录。

四、社会中介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为了追求利润产生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盈利是社会中介公司的最终目的,社会中介公司纷纷涌入政府采购市场,是为了能分到一份利益。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暗箱操作”已经屡见不鲜,如不按规定发布招标信息、招标项目具体内容不清晰、技术要求带有明显偏向性、故意设置资质门槛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等。社会代理机构的这些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政府采购“隐性市场垄断”,使得有资质、有信誉的供应商通过正常渠道无法中标,而与招标中介公司有着“密切关系”的供应商屡屡中标,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2008年1月7日上午,某招标有限公司组织了当地水利局3处饮水工程承建单位的招投标,省内外共17个建筑公司参与投标。但是招标结束后,有供应商就称“该公司的招标会简直是欺骗会,再也不来投标了”。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该招标公司在组织水利局饮水工程招标采购中存在严重问题:招标公司老总是中标公司的副总经理;开标前,多数投标企业已经知道了有哪些企业参与投标;中标公司有两样资质是借用的。

除了与供应商串通,左右中标结果进而谋取利益外,社会中介公司还通过“送红包”、“发放劳务费”等办法贿赂监督人员,企图掩盖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郑大水涉嫌受贿一案曾广受关注,负责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选拔和日常检查的郑大水,没有经受住社会中介公司“糖衣炮弹”的攻击,收受各种贿赂,直接把业务交给“送过好处”的社会中介去做,对他们的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最终沦为阶下囚。为了谋取利益,社会中介公司已经成了政府官员腐败的“帮凶”,甚至始作俑者,加剧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此外,社会中介公司违规转委托的现象比较严重,即将代理的采购项目违规转交给没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单位招标,从中牟取个人利益。在深圳市的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深圳市常委、纪委书记谭国箱就点名批评了深圳市机电设备招标公司屡次将政府采购项目违规转委托给一些尚不具备招标资质的单位,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

政府采购委托社会中介公司代理完成,与目前的公共工程招投标采购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无法凸显政府采购的制度、经济和政策优势。根据《招投标法》,公共工程大都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完成采购,每年层出不穷的“交通厅长‘倒下’案”、“‘豆腐渣’工程案”,以及“房子盖起来,干部倒下去”悲剧的轮番上演充分表明了公共工程领域内的腐败是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根据2007年审计公告显示,34个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有20个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格,比率高达近60%。来由此可见,招投标是公共工程领域产生腐败的重要环节。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的过程中“认认真真走过场,规规矩矩假招标”,助纣为虐,加剧了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尤其是今年“5.12”汶川大地震中学校、医院等大量公共建筑倒塌,再一次用血淋淋的事实揭露了“豆腐渣”工程是多么的害国殃民。因此,如果政府采购委托社会中介代理完成,走工程招投标的路子,公共工程领域内出现的各种问题政府采购也不可避免,则“预防腐败”只能是空谈,“阳光工程”也只是徒有虚名。

4.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篇四

为加强公司物资(生产物资或生产设备)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操作规程,建立合格供应商网络,适时采购物美价廉的物资,以满足公司正常的运营,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生产物资(设备)或大宗的采购。

三、采购及物流审批权限

1、采购申请单

采购申请单由需求部门提出,审批权限如下:

(1)估算金额在 元以内,由部门经理审批。

(2)估算金额在 元至 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审核,再由分管副总审批。

(3)估算金额在 元至 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审核后,再由总经理审批。

(4)估算金额在 元以上(大宗采购),由董事长加批。

2、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

采购员根据已审批的采购申请单和市场询价结果制作采购订单,审批权限如下;

(1)采购金额在 元以内,由采购经理直接审批。

(2)采购金额在 元至 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审核,再由分管副总审批。

(3)采购金额在 元至 元之间,先由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审核后,再由总经理审批。

(4)采购金额在 元以上(大宗采购),由董事长加批。

(5)采购金额在 元以上,财务经理附核。

3、验收入库审批权限

1、入库金额在 元以内的单据由部门经理审批。

2、入库金额在 元至 元之间的单据由部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审批。

3、入库金额在 元以上的单据由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4、领用发货审批权限

1、出库金额在 元以内的单据,由储运部经理及领用部门经理共同审批。

2、出库金额在 元至 元的单据,需分管副总加批。

3、出库金额在 元以上的单据,需总经理加批。

四、物资采购流程

1、物资需求部门提供采购申请单,并完成必要审核和审批手续。

2、采购部凭已审核的采购申请单,制作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含报价),在完成采购订单的审批手续后,给供应商下达采购计划,同时送采购订单到财务部备案。

3、供应商送货到指定仓库,采购部给品质部开具请检单、给储运部开具收货通知单。品质部进行来货检验,并进行品质确认。储运部根据品质部检验结果和供货数量给供应商开具入库单,入库单一份给采购部、一份给财务部,一份给供应商,并在供应商送货单收货确认。

4、物质需求部门到储运部领用已申购的物资。

五、支付流程及审批权限

1、供应商凭公司储运部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到采购部对账,产生一份详细的对账明细清单(同时附送货单、入库单),采购经理签字确认,对账清单报送到财务部。

2、财务部对采购部的对账清单进一步进行确认,由财务经理审核。

3、供应商凭送货单、入库单、采购订单、对账清单、供货发票到公司办理审批手续:

(1)发票金额在 元以内,由采购经理审核、财务经理审批。

(2)发票金额在 元至 元的,由采购经理审核,财务经理和分管副总共同审批。

(3)发票金额在 元至 元的,需总经理加批。

(4)发票金额在 元以上的,需董事长加批。

六、供应商的管理

1、对于大宗或经常使用的物资,应建立相对稳定的供应商,并建立“供应商目录”作为采购时询价议价和供料的参考,应严格按ISO质量体系要求来运作。

2、对于经常采购的物资,应找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作为储备或交互采购,货比三家,采购性价比较高的物资。

3、根据供应商信誉状况、货源稳定性(品质、数量)、资金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把供应商分类A、B、C、D等几类,并由此确定是否为长期发展或淘汰的供应商。

4、积极主动向供应商宣传公司原料品质标准,并在品质和技术服务上给予必要的帮助,使其交货及时、品质稳定且符合公司的质量标准。

5、对于交货品质不符合质量标准,交货数量不足,延误交期,售后服务不良等情况的供应商,应采用末位淘汰法进行淘汰,并另行开发新的供应商。

6、采购人员应积极调查物资资讯,收集物资市场行情,积极开发新的供应商。新的供应商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产品检验报告、专利证书等一系列质资文件。

七、采购纪律规定

1、各物资需求部门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本着“节约、降本”的原则提交采购请购单。

2、采购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企业主人翁思想,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购成本的最低化、采购质量的最优化、采购效率的最快化。

3、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

4、采购人员应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信息,自觉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以保证及时、保质、保量的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八、如公司采购员自行采购,则采购流程及审批权限类同上述。

九、本制度从20xx年3月18日试行。

XX有限公司

5.公司采购部门管理制度 篇五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物料采购行为,降低物料采购成本,确保公司各项物料供应,加强企业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特制定如下采购部门管理制度。

二、范围

采购

三、内容

1、采购人员在询价过程中因至少联系三家供应商,多加比较,多收集市场信息,比质比价采购;

2、熟悉公司固定、长期供应商的销售政策、流程等,做好接口工作;

3、及时整理、保存各个供应商的资料,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及价格等;

4、采购合同要仔细审核,重点为价格、保修、售后服务等条款细节,并及时跟合同管理沟通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时反映问题;

5、ERP系统单据录入准确无误,每月统计报表及时准确;

6、保管好合同文本及附件(包括纸质、电子及其他相关资料);

7、签署的各种单据、合同、文件要严格按照采购流程和签字权限执行;

8、及时同供应商和物流公司沟通发货方式及发货时间,并及时通知合同管理、工程师、销售等相关人员;

9、及时收集关于供应商要求反馈的保修卡等相关资料,及时跟进返点合同及返款进度;

10、采购人员应在每周一中午12点前向商务部经理提交上一周工作报告。

11、做好采购成本的保密工作,遵守公司保密规定。

四、奖惩

1、违反以上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但未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给予MFA扣分的处罚(2-5分);

3、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在MFA扣分基础上加计罚金30-200元;

4、违反以上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给公司和他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开除处

6.公司比价采购管理制度 篇六

为了严格管理和控制公司采购物资的质量和价格,规范公司的采购管理行为,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一、比价采购管理的实施原则: 公司的比价采购管理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决策民主化;(2)操作透明化;(3)权力分散化;(4)采购规范化;(5)效益最大化。在此基础上构筑全公司的比价采购管理体制。

二、公司实行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子公司三级管理的比价采购管理模式。

具体分工办法如下:集团公司成立采购管理办公室,由公司总工程师分管领导,与各分公司的采购管理部门按采购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分工管理。集团采购办公室具体负责经办由集团集中统一采购的材料物资如:各分公司、子公司共用的白糖、香精等大宗常用原辅材料。

3、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市场信息及时提供价格建议;(2)严格控制和执行比价采购小组确定的采购价格;(3)自觉接受比价采购管理小组的监督,按程序开展工作;(4)建立价格信息网络及台账;(5)采购人员随时注意市场价格的变化,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比价采购管理小组。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当比价采购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时,比价采购管理小组无法裁定的,上报公司总裁,由总裁依据公司比价采购管理的实施原则进行裁定。

四、比价采购管理程序

1、由各物资使用部门在保障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的前提条件下做好采购计划,并建立健全计划管理工作,将物资采购计划与财务预算管理统一起来,以公司预算为前提和依据,按月制定采购明细计划,按比价采购的分工上报各级比价采购管理办公室,经比价采购管理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比价采购。

2、采购部门在采购前,必须先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然后由比价管理小组召集有关成员,集体研究,对所采购的物资货比三家,进行综合评价,统一意见。坚决杜绝采购中的权力行为和个人行为。采购部门根据研究的结果,在比价采购办公室审核备案,办理<采购物资价格审核单>后具体执行。

3、各类物资采购不论签订合同与否,都按此程序办理。

4、对于价格低、采购量不大且不经常使用的物资,暂不按比价采购程序管理。但必须事先经过比价采购办公室确认。

5、在比价采购工作中,要逐步实行公开招标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为此,公司要求,只要具备条件,各分、子公司对大宗物资的购置及其它经营活动所需物资都要进行公开招标,公司总部比价管理小组将指导和配合企业的招标活动。

6、对由集团公司进行统一采购的材料物资,分别付款的管理办法。由公司采购部门统一进行采购统筹管理,各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别进行付款。对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物资采购计划实施网络化的适时管理,在保障生产经营前提条件下,以最近的距离和最短的采购时间统一要求供货商配送物资材料。由各使用单位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进行付款。

7、对集团所属分公司及集团总部所需办公设备、办公用品、清扫用品以及劳保用品,统一归口到公司采购办公室进行集中采购,在货比三家的基础上实行定点采购,以取得规模采购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

五、采购部门要建立<物资采购分类流水台账>,详细记录供货单位的全称、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价格、付款条件、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情况,随时备查。

六、违反比价采购管理处罚规定:

1、不按比价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

7.采购代理机构公司制度 篇七

一、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之间关系现状

1.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关系现状

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委托和代理采购关系。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对限额标准以上的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中介性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应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如编制采购文件, 发布采购和中标 (成交) 信息,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发售采购文件,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抽取评审专家, 组织开标、评标, 拟定合同, 编写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协助合同履约验收等。

2. 监管部门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关系现状

监管部门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监督和被监督关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监督时, 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自觉接受监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主要表现在: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要求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委托;是否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是否对招标文件及时备案;是否在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纠正;是否依法抽取评审专家, 对评审专家的名单保密;是否按规定时间将评标报告、中标公告及相关资料备案, 并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名单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是否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否组成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是否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是否按合同支付采购资金等。

二、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之间关系存在的问题

1. 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存在的问题

(1) 采购人越位, 凌驾代理机构之上。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采购委托并签订项目委托协议后, 需要根据采购人需求和委托采购项目的特点制定采购文件。但在实际采购工作中, 采购人提出的技术、服务和资质要求或其他如评分细则、供货期、资金付款等具有一定倾向性、意向性, 往往是根据某一特定产品或某一供应商而设置的, 存在不合理的差别或歧视待遇, 采购代理机构往往碍于情面或因为采购人是强势部门或其他原因等, 而左右为难, 难以操作, 代理机构往往被采购人的意志绑架, 甚至, 采购人过多地干预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操作,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胡乱干涉, 使得采购代理机构丧失了独立或自主的代理权限。另外, 在日常采购中, 往往有采购人无理由否定评标结果, 对经过专家评审的评标结果不满意, 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甚至说采购项目预算充足, 为何节约这么多钱, 这样的品牌, 市场占有率低, 质量不符合要求, 这个中标结果我们肯定不会确认。由于采购人的不配合, 严重阻碍了代理机构顺利开展工作。

(2) 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中以自我为中心, 主观臆断。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委托并签订项目委托协议后, 应当根据采购人需求和委托采购项目的特点实施采购, 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应当在与采购人多方位沟通的基础上, 充分了解采购人实质需求。但在实际工作中, 采购代理机构往往不能严格考虑到采购人真正想要什么, 而是以自我为中心, 按照自己的意愿与方式进行采购, 项目经办人责任心不强、目标不明确, 完全不顾采购人的实际需要, 特别是采购人的采购项目的特殊性不能得到满足, 从而导致采购人难以接受评审结果。

(3)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 共同舞弊。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委托实施采购过程中, 采购代理机构个别工作人员和采购人经办人为一已私利, 共同舞弊。一方面, 采购人根据意向的某一特定产品或某一供应商而设置技术、服务和资质要求, 让采购代理机构操作, 一旦倾向性的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后, 给予一定好处;反之, 一些收了品牌供应商好处费或与某些供应商有长期利益关系的采购代理机构或工作人员, 利用代理采购的便利条件, 以物质、金钱许诺等各种不同方式向采购人推荐指定品牌和意向型的供应商, 甚至与采购人合谋改变采购方式等, 以达到一已目的。

(4)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不清, 互相扯皮。由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难以进行实质性明确和落实, 一旦遇到某些矛盾或纠纷问题时, 双方谁也不愿承担责任, 甚至相互推卸责任, 给政府采购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

2. 采购人、代理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监督是《政府采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的可靠保障, 是维护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前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既包括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等方面的监督, 又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过程、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采购资金支付、质疑处理等具体环节的监督, 但在实施督过程中, 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对采购人监管的忽视和放松。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操作规程、专家管理、投诉处理一直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工作之重, 对本级预算单位采购人的监督工作往往被忽视而监管不到位。一方面过分依赖采购人自身规章制度的约束和采购经办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对其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不够重视, 但在实际工作中, 有些采购单位采购预算执行不力、采购资金管理缺乏计划、零散采购体外循环、采购需求具有一定倾向、不严格按要求验收付款等现象常有发生。另一方面,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实施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情况检查的过程和效果受人为因素干扰,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人开展日常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 也就是本级财政部门监督本级预算单位, 监管部门与采购人同属本级政府领导, 是平级单位, 抬头不见低头见, 检查人员与被查单位之间存在着千丝万屡的联系, 同时由于各方面关系因素的干扰, 监管部门很难下狠手, 经常出现人情大于法律, 致使监督检查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有时只能是避重就轻, 甚至是不了了之。

(2) 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管的缺位和越位。一方面, 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没有彻底分离的地区, 两个机构同属财政部门, 监管和操作往往职责不清, 责任不明, 监管人员有时做操作的事, 操作人员有时做监管的事, 在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过程、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采购资金支付、质疑处理等具体环节上, 都是财政部门的纪检监察、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集中采购机构, 即使集中采购机构有违规行为, 监管部门也不会提出异义,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财政部门既当了裁判员又是名副其实的运动员, 为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管得过多过死, 对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监管事无巨细一把抓, 大包大揽管得过死, 弄得一些采购代理机构无所适从, 大事小事都要请示, 在采购过程中, 甚至对监管部门提出的一些不合理建议或者是错误的方案, 更是敢怒不敢言, 从而使采购代理机构丧失了独立开展代理业务的能力。最后, 有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缺乏廉政高效的服务姿态, 对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不管不问,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相安无事, 平时对那些违规违法操作的听之任之, 甚至出于某些利益考虑, 与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

三、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之间关系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之间关系存在问题已成为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桎梏和瓶颈, 着力解决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之间关系存在问题, 有利于政府采购行为和程序在工作中得到规范和统一, 有利于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在创新中发展和运用, 有利于政府采购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1. 完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制度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 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 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因此, 在实际工作中, 为规范采购行为, 明确采购责任, 分清权利和义务, 防范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问题, 避免扯皮现象的发生,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应签订内容详实的委托采购协议来相互制约,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双方应在协议中具体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性要求、代理采购的期限、各方面应当遵守的一些约定、受托不得超越范围代理采购等, 以及采购人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违约责任及其解决问题的途径。

2. 加强对采购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 强化采购活动源头治理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 其行为直接关系到采购活动完成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培训, 加强对采购单位在采购环节方面的约束, 特别是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采购需求确定、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重点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如在采购需求确定方面, 实行专家论证或网上公示制度, 对项目验收方面, 实行第三方参与验收制度等。同时加强采购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对采购人违规行为主动曝光,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从而保证采购人公开、公平、公正地参与各项政府采购活动, 减少各种不良影响和矛盾冲突的发生。

3. 理顺采机构管理体制, 加强代理机构诚信建设

《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 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因此,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操作机构应彻底分离, 把集中采购机构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 明确监管和操作职责, 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参与和干涉操作部门具体采购活动, 切实改变财政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 要进一步明确集采机构不隶属于任何部门, 同时强化政府集中采购职能作用, 增强集采机构对质量售后跟踪、市场价格监测等环节的服务能力, 使集采机构在法律框架内, 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下, 独立行使采购代理业务的权力。加强采购代理机构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网络以及制定有关的信用征集、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的一系列信用制度。加大对代理机构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价力度, 及时披露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 对出现严重问题的, 严格惩戒制度, 必要时清除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范围。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促使代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及专业化队伍建设, 建立对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评价和公告制度, 从根本上约束其工作、规范其行为, 并定期将考核结果公开, 接受舆论监督。

4. 强化政府采购监督, 形成监督合力

8.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精选 篇八

1 目的作用

1)、可作为采购部开展工作的规范依据。

2)、可作为公司领导考核采购部工作业绩的衡量依据。

3)、可作为采购咳嗽惫ぷ髦邢嗷ゼ喽接胄髋浜系囊谰荨

2 采购部人员职责及管理制度

1)、热爱本职工作,勤于学习新技术,了解新产品,注意市场信息的积累。

2)、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违法乱纪,勤俭节约,讲究职业道德。

3)、编制采购计划。负责根据生产、总务、设备及检验等各部室物品需求计划,编制与之相配套的采购计划,并组织具体的实施,保证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应。

4)、负责公司生产所需材料的采购工作。负责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备品、备件、办公用品、检验用品及燃料等的采购供应工作。

5)、负责供应商的开发、管理及维护工作。

6)、坚决执行各项采购工作制度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7)、大项材料必须做招标工作,其他材料询价必须三家供应商以上参与。

8)、积极了解材料的短缺、发货、验收等实际情况,早知道,早处理。

9)、及时协助财务部对照欠款数额或者合同要求安排对供应商进行付款。

10)、加强物资采购档案的管理,做好物资信息情报的工作,建立起牢固可靠的物资采购网络,并不断开辟和优化物资采购渠道。

11)、做到每周一小结,每月一总结,每年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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