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居间合同

2024-10-23

建筑工程项目居间合同(精选12篇)

1.建筑工程项目居间合同 篇一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 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______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______%(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支付。佣金的支付方式:______,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 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费。

第八条 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居间报酬请求权 篇二

关键词: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居间报酬请求权;居间纠纷

居间合同与其他劳务合同不同,居间合同的根本特性在于居间报酬请求权的实现取决于居间人是否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缔约,然而并不是所有居间人和委托人都清楚这一点,从而导致居间争议的产生。并且,在我国现行立法对居间活动涉及不多的现实状况下,难免会造成司法程序中解决居间纠纷的无法可依状态以及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概述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定义

房屋居间合同是指,房屋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并需要委托人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通俗来讲,房屋居间合同,也可以称之为房屋中介服务合同,这是由房屋中介提供的一种有偿服务(房屋咨询、给他人提供房屋信息、代理房屋买卖以及房屋价格评估等)活动。

房屋居间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在房屋转让、租赁活动中提供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服务以获得报酬而签订的合同。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履行一般的居间义务,如了解房产行情,发布房屋相关信息,了解房屋使用状况,指导买卖双方签约等。可以明确一点的是,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忠实居间义务,包括如实报告的义务,尽力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以及保守秘密的义务等。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与双务性

房产买卖居间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合同中涉及居间人与委托人的相关利益;并由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要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活动报酬,作为居间人服务的对价。不要报酬促成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属于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居间人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委托人则履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后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2.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如同房地产中介市场对于中介的准入有严格的制度要求一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签订,对合同的主体也有严格的要求。一方面要求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要求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服务提供方,必须是房地产中介人,即居间人必须具有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从事业务的能力。

3.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合同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合同的结果,居间人通过居间活动获得相关报酬。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之所以签订合同,是需要居间人为其在房屋租赁、抵押、转让等活动中提供服务,以实现自己房屋实现转让、租赁、抵押等。因此,只有居间人的活动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居间合同才具有现实意义。

二、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居间报酬请求权的性质

首先,居间报酬请求权是一种民事请求权,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报酬,这也是居间人的权利。居间人对于报酬的请求权,具有相对性与非正式性,即居间人有请求委托人为支付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支付一定报酬的权利,也有权受领委托人的报酬给付。

另外,居间报酬请求权属于期待利益。居间报酬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居间人促成第三方与委托人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在此合同成立之前,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是不完全的,也是不能实现的。这也就是说,居间人获得报酬在其促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前,只是具有获得报酬的资格,但是这种利益是期待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只有在房产买卖双方达成有效合同后,期待利益才能转化为既得利益。

(二)居间报酬请求权的特征

居间合同具有不确定性以及附条件性的特征。所谓的不确定性,是指居间人是否获得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得到的报酬,并不取决于居间人本人是否已经充分履行其居间义务,而取决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成功交易订立合同;对于后者,并非是居间人主观意识可以决定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才是重要因素,这从而导致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实现也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居间合同的附条件性特征是指,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取得和实现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为基础,促进合同成立同为居间合同的目的。如果居间人没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成立的事实要件,居间人是没有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的,也无法将请求支付报酬的期待利益转化为一种实在的既得请求权。

三、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行使法定条件

(一)居间合同必须有效合法

居间人报酬请求权必须是建立在居间合同有效合法的基础上的,如果居间合同是无效的或是被撤销的,居间人并不具备报酬请求的权利。并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之规定,居间人即使已依无效合同取得报酬,也应予以返还。

(二)委托人与第三人交易之达成

委托人之所以与居间人订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目的就是想通过居间人的资源与能力,实现委托人房屋买卖的要求。因此,居间人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促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居间人是就其提供服务的结果而不是服务的供给而享受报酬请求权。只有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交易,居间人才有权请求报酬;并且,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还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三)居间人需履行对于委托人的法定义务

前文已经陈述过,居间合同具有双务性,居间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需要承担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在其提供居间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对其所知的与订约存在影响的事项,都需据实向委托人报告。此外,居间人还应承担对委托人忠实的义务,忠于委托人的利益,诚实讲信用。

3.项目居间合同 篇三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就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投资居间服务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及其具体要求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的投资项目,促其签订合作协议,成立“昆明泛亚股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居间期限

从20xx年1月20日至20xx年7月19日,若期限届满后仍未取得“昆明泛亚股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的,双方合同即告终止,乙方与任何一方再成立任何公司,甲方均无权收取居间报酬。

三、居间的报酬计算方式

1、乙方及其关联公司或指定人与甲方介绍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关联公司就前述项目签订的合作协议,在该协议签订并在当地工商局递交办理“昆明泛亚股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所须资料时,乙方应将甲方列入“昆明泛亚股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并占公司股份15%,以后的分红作为甲方此次的居间报酬。

2、在“昆明泛亚股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三年后,甲方应无条件将其所占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乙方,否则甲方应按当时所占15%股份的.市价给予乙方补偿。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

2、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投资项目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3、甲方应忠诚勤勉,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并如实向乙方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

五、保密义务

乙方承诺对本合同及其内容、居间过程中知晓的有关甲方的一切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依据本合同向乙方指明了合作方的身份或其他有关情况,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可撤销本合同,但在3个月内合作无实质性进展的除外。

七、

在签订本合同3个月内,乙方与拟合作方就成立“昆明泛亚股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无实质性进展,实质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就成立签定合作公司意向书、或者框架协议、或者已草拟完毕公司章程,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条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非因甲、乙方任何一方责任而致目的不能实现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居间合同 篇四

甲方(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介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委托乙方介绍协作促成甲方与持有100%股权转让,甲方愿支付居间服务费给乙方;

2.甲方是购买编号:本着互惠互利及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就乙方介绍协作促成持有编号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及有关佣金收取分配等事宜签订本《居间合同》,以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本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最高行为准则,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甲方有意出让方完成1-3乙方帮甲方受让的项目公司所持有的编号宗地地块,位于,乙方为“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以下简称甲方)实施服务,“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甲方的股东(法人或自然人)、与甲方有关联的企业或个人、甲方的经办人、或经甲方经办人转介绍的企业或个人。

项目公司所持有的编号地块项目规划如下:

此地块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平方米。

指标按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1. 建设覆盖积率≤4.0

2. 建设覆盖率≤35%

3. 建设间距:满足日照及消防间距要求

4. 建筑高度或层数:高层

5. 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投资服务方式

2-1服务内容:乙方受甲方委托,协助甲方受让本合同第一条1-3条款式所约定的土地,并协助甲方签到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成功后,则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

2-2服务金额:经甲方双方友好协商,在甲方完成编号宗地项目公司100%股权收购后,甲方愿付给乙方居间服务费用甲方按照下列符合条件的方式计算支付佣金

2-1-1如转让价为1%支付给居间方;

2-1-2如转让价为(不含)以下的,则按转让价的1%以及转让价低于部分的30%,合并支付给居间方。

2-3 支付方式:在甲方取得编号综地项目公司的100%股权,在支付项目

转让费的同时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必须按与乙方约定的居间服务费无条件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若甲方违约,需另按每天1%拖欠费支付违约金。

第三条:保密条款

3-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否则要求承

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2甲、乙双方必须保守本合同内的秘密,不得向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公开或

谈论合同书内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根据需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第二条2-1条款中所列的作业内容。

4-2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有保密义务,甲方有对乙方公开股权转让谈判进程的义务,如甲方在隐瞒乙方的情况下,跟乙方所介绍的项目方达成交易,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按第二条2-2条款中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用的同时,还可要求甲方按该项目收购标的金额的1%支付违约给乙方,并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完毕。若此项又有违约,需要另每天1%拖欠费用支违约金。

4-3 甲方在成功取得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后,必须按约定兑现双方书面协定的居间服

务费用或其它经济权益。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第二条2-1条款中所列作业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2、乙方有权知情整个项目的收购谈判。

3、在项目收购成功签约后,乙方有权要求按双方的书面协议由甲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用或其它经济权益给乙方。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及违约

1、本合同一旦签订,若无协议第七条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或其它法定情形,双

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如果单方面解除合同,须以合同约定佣金的总金额全部赔偿给乙方,并支付总金额10%的违约金。

6-2如双方产生违约纠纷,应在尊重事实基础上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则

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到双方履行完本合同时终止。

2、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合同在事实上无法履行时,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其它条款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签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5.建筑工程施工居间合同 篇五

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

关于居间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规定可知,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服务而成立的,居间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请求权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服务而成立的,居间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请求权。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相应规定,因此确定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可太高。

6.建筑工程项目居间合同 篇六

【关键词】建筑工程;索赔;反索赔

前言

项目工程合同是商业经济合同中的一种,对于项目工程合同的管理也是合同管理体系当中的一个小分支。企业对于工程项目有关合同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即便是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上出现了一点小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到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当下,我国大部分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存在着索赔与反索赔的现象,当然,合同中有这样的规定更加有利于促进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人们对于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偏差,导致合同双方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达到共识,从而产生分歧。所以本文针对这种现象对合同管理中所培育的反索赔问题做出研究,为各个利益方在争夺合法利益提供依据。

1.概念

索赔是现代商业合同当中必须具备的一项规定,合同中的索赔管理也是商业合同管理的一部分。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索赔可以分为索赔与反索赔两种。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或者经济贸易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其他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由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方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力;反索赔一般是指反驳、反击或者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者全部成功,即对合同另一方要求的各种索赔请求予以严格的审核和修正,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在一般的合同管理中可以得知,索赔和反索赔是合同制定双方,也就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双方面的行为,这种双方面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出发点是一样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业主往往在地位和身份上都压过承包商一头,所以在合同管理中,索赔发生的机率要比反索赔要大很多。一个建设工程在进行招标时,业主和承包商都会将合同中索赔与反索赔相关条款的制定当做重中之重。因此,对于工程建设管理来说,合同管理中的索赔与反索赔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当前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对于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已经成了整个合同管理的重心,只有加强合同管理中对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建筑业。

2.作用及意义

2.1索赔与反索赔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建筑市场选择承包商的途径也越来越多,当下比较流行的是招投标竞争机制,由于我国进入这种机制的时间还不是很长,整个招投标机制还不是很成熟,更由于业主和承包商在相关合同制定时的规定和条款不是很明确,以及我国相关招投标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是很健全,对合同在制定初期的重视度不够,甚至有的承包商会将这种有利于双方的合同机制错误的理解为这是业主在争利等,造成了通过招投标承包方式中标的承包商在之后的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以后,不能有效的利用工程合同条款维护自己的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我国越来越频繁的参与进了一些大型的国际工程建设项目当中,逐渐了解并接受了这种形式。国内对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一《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研究和实践之后发现了项目工程管理当中索赔管理的重要地位,这个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中具体规定了工程项目进行索赔的条件、程序和要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国内的建筑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和实质性的突破。近年来,我国的相关法律也出台了有关索赔方面的法律依据,比如: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专门提出了责任划分和赔偿条款等。实践证明,对索赔和反索赔的管理以及制定,是建设项目合同双方保证合同顺利实施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和调整施工合同双方权力义务关系的有效手段。

2.2索赔与反索赔的意义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的索赔与反索赔,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合同中索赔与反索赔的意义在于:首先,索赔与反索赔有利于合同的管理和有关信息的搜集。不管建立合同的哪一方需要进行索赔和反索赔申请,都必须搜集对方违反合同条约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必须具备真实可靠性、及时性。对于违反了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索赔与反索赔规定的一方需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改正;对于提出索赔的一方,证据搜集需要从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各种签约、工程图纸、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会议纪要、施工现场有关文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国家物价和工资指数及法律、法令、政策文件、材料进场凭据等方面入手,这些文件都必须认真系统地收集积累,以便将来当做申请赔偿的有力证据,工程建设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对相关信息的管理方面出现问题导致证据不足的话都是一种损失;其次,索赔与反索赔有利于整个项目能够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对于当前常见的一些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现象,索赔与反索赔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这种现象。因为这样类似于“拍脑袋”的建设项目,对于施工方来说,很容易能在当中抓住索赔的机会,让业主方蒙受经济损失。所以,作为业主的一方需要认真研究索赔与反索赔的相关条款,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事;但作为施工方的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确保工程质量。

3.提高对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在国际化的大型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中应用索赔与反索赔的手段不仅是维护自身利益,降低风险的有效措施,也在当前的环境下形成了一种新形势的获取更大利益的竞标模式。由于工程合同从订立到实施面临诸多风险,有合同自身原因或者建设工程合同各方自身造成,也有外部原因造成。承包商不愿承担过多风险,因而以各种理由向发包方提出权力主张,以期通过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分担风险,实现己方利益。应用这种招标模式之后,很多的承包商都为了争夺一个建设项目的承建合同,不惜加大对自身实力的提升和投入,比如:强化管理水平,购买先进的施工设施等。与此同时,竞标企业也会对竞标的项目做出详尽的分析和评判,让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士对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以及索赔机会进行研究。

4.总结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工程建设体制也正处于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工程建设也在迅速发展。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是一条连接承包商与业主关系的纽带,承包商更加信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合同制度。在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当中,索赔与反索赔占据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合同管理的发展已经离不开对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合同双方清晰的认识索赔与反索赔的概念、作用以及意义,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叶喜国.建设工程中的索赔与反索赔[J],建筑工人,2009.

[2]柳邦振.如何搞好对外承包工程的索赔与反索赔工作[J].中国工程咨询网,2004.

[3]王洪涛,刘大海.论建筑工程索赔与效益[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2.

7.工程居间合同1 篇七

甲方(委托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协助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洽谈,负责向甲方提供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协助甲方完成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信息,并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最终完成签约后,则视为甲方所委托事项已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内容包括: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总价、工程量子目单价、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品种及单价、弃渣运距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由甲方自行把关决策。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由于乙方提供的信息,经甲方核实与事实不相符,而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金额伍拾万元,并且本居间合同作废。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各种材料单价,必须完全能 1

够成为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4、乙方应保证该工程项目真实可靠、资金到位、各种施工手续齐全,并能够正常施工。否则,视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执行。

5、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诚信义务。如果能够达成施工合同,那么在甲方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负责协助协调好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资金凭证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查看所有该工程项目的原始文件、图纸、地质资料和相关变更文件。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负责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在履行施工合同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一概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甲方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后,甲方借故避开乙方并拒付居间费,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该酬劳,甲方除依旧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酬劳外,还须另外按本合同总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果甲方违约乙方可凭本协议及承诺书委托业主或相关部门在该项目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等金额的款项冲抵居间酬劳,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为工程施工合同总金额的

2、居间成功后,其付款方式如下:

备注:

3、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居间酬劳。

五、居间过程相关费用的承担

居间过程当中相关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花费。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自行承担居间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于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壹拾万元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补足赔偿。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自施工合同正式签字后立即生效,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如因走流程时间超出可以顺延至办理完毕为止。

2、如果居间成功,至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即行终止。

3、甲、乙双方若协议无条件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可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签约地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手填写部分加盖手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8.工程居间合同 篇八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引荐衡阳市天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嘉。翰廷 ”消防工程项目给甲方和衡阳市天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单位直接洽谈,(以下“衡阳市天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天嘉置业”)向甲方提供“天嘉置业”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天嘉置业”签订消防工程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天嘉置业”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工程合同,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天嘉置业公司的有关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有主要资产情况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天嘉置业”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天嘉置业”公司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3、乙方在甲方与公司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促成“天嘉置业”公司将消防工程承包给甲方。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天嘉置业”公司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天嘉置业”公司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甲方因履行承包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30万元。

2、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10万元,存入或者转让乙方名义开设的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待甲方与“天嘉置业”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甲乙双方共管账户解除由甲方掌控的账户密码或印鉴,此款归乙方所有并可自由支取。

3、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万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没有促成甲方与“天嘉置业”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视为乙方居间不成功,乙方应将居间报酬万元退还甲方。

4、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存入或者转让乙方名义开设的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双方约定:甲方负责保管账户的法人专用章,乙方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在甲方保管印章期间,甲方不得将印章用于其他任何活动;在乙方未完成居间任务之前,乙方不得对法人专用章进行挂失处理。

5、乙方在甲方将前述款项存入或转入以乙方名义开设的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后,应当为甲方出具收条;乙方完成居间任务,实际取得居间报酬后,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税务发票,相关的所得税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居间报酬的承担

居间报酬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六、诚信原则

1、如果甲方与xxxx公司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再与xxxx公司进行协商并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报酬。

2、如果甲方以相关企业或在四川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xxxx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居间方有权请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报酬。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20个工作日(自甲方将居间报酬转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xxxx公司与甲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甲方和xxxx

公司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七、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八、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万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促成甲方与xxxx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九、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处理。

十、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十一、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

#拓展知识#

系统工程:

系统工程(Systems Engineering)是一个跨多学科领域的工程,通常专注于如何设计和管理复杂的工程专案。当

处理大型、复杂的专案时,所面临的相关问题(例如:物流、不同团队的协调、和机器的自动控制)更加困难。系统工程借由工作流程、和工具来处理此一类型的专案,并且与技术、和以人为本的学科相互重叠(例如控制工程和专案管理)。[2]

系统工程学是研究有关复杂信息反馈系统的动态趋势的学科。 系统工程学以控制论、控制工程、系统工程、信息处理和计算机仿真技术等为基础,分析研究复杂系统随时间推移而产生的行为模式。

9.浅谈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篇九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是一个极其繁杂的社会生产过程,它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以及鲜明的行业特征。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是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同时也是当前经济合同中的一种。增强对其管理研究,不仅对企业管理,而且对企业的合同管理都是十分有意义的。

一、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意义

(一)逐渐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就要求政府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充分利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来管理现在的建设行业,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是其所有管理制度的重中之重。加强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逐渐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规范多方行为的必然

需要。以交易活动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随时存在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承包双方对合同内容中约束己方的遵守能力都较差,这使得市场经济秩序越来越混乱。这就要求政府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工程合同进行规范管理,这样才能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现阶段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双方法律意识相对较弱。由于部分工程项目合同存在公平、公正问题;并有个别承包商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施工时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等违法手段,这样就给工程质量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同时“阴阳合同”充斥着工程项目市场,也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稀缺。工程项目合同涉及专业内容较多,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掌握好本专业技术知识,还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常识。很多关于工程项目合同的纠纷,都是由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缺少法律常识而造成的。

(三)合同归档管理的不重视。 在很多国有企业中合同管

理的信息化程度比较欠缺,管理手段不够先进,很多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不够集中,对合同的归档程序缺少明确的规定和严格有效的监督,对于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

三、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体制的几点措施

(一)坚决执行工程项目合同程序化管理。在合同管理工作的实践中,人们渐渐形成了“三把关、三统一”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即严把合同审批关,坚持审批权限统一;严把合同签订关,坚持鉴定程序统一;严把合同履约关,坚持合同管理统一。但这些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能够有的放矢,从而降低了工作效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将合同管理全过程看作一个系统,再细分为五个程序即立项、审批、会签、履行和归档。程序之间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紧密结合在一起,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合同管理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发生。

(二)全面推行工程项目合同监督管理体系。在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合同管理人员的谈判、签约行为是一种授权行为,授权过大,就有可能造成腐败现象的产生,授权过小又不能满足人尽其才的可能。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们就必须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纵横交错的合同监督管理体系。

(三)灵活运用各种谈判技巧,提高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效

益。(1) 招标谈判法,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工程项目合同项目的价格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对于现有市场的开放性,资源相对充裕。我们通过“货比三家”的方法,筛选出优秀的供应商,从而达到质优价廉的目的。(2)“一调两审”法,一调指的是开展市场调查,有针对性的对部分商品进行调研;两审中的一审指的是合同管理承办单位直接与供应商洽谈,二审指的是由合同管理单位与供货商或者签约方正式谈判。通过一次社会调研和两次与签约方的谈判,可以将合同价款最大限度的降到最低。(3)“成本分解”法,在谈判过程中,最好先让对方将目标进行详细分解,再报出各个细节的价格,然后再将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等一一拆开进行计算,再逐项审查,各项均要求对方给出合理的价格,并以审查后的价格作为基础价格,对照市场均价与对方合理协商。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最大限度的使对方同意把价格降下来。

结束语: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一个纷繁复杂的过程,一

方面我们应当提高管理合同的水平,加强合同法制建设;另一方面应结合当前我国国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和提高现有的合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0.工程设计居间合同 篇十

甲方(委托人):

乙方(居间人):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如果能够达成工程设计合同,那么在甲方的工程设计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负责协调好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协助乙方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甲方因履行工程设计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4、工程合同税费以及乙方合同报酬相关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甲方工程设计合同金额超出元/平方米的部分均为本项目居间费用。(工程设计总费用为单位平方价格乘总建筑面积)

2、居间成功后,在每次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后3个工作日内,按建设单位拨款70%比例进行计算支付乙方居间费,直至完成居间费用支付。

3、甲方以现金或转帐的方式支付。

五、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六、合同终止

1、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七、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地:

11.土石方工程居间合同 篇十一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间人,()人:

身份证号:,甲、乙双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经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

价有偿的原则,就委托乙方承揽土石方工程达成如下合同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二、居间报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计算方法:按工程单价或本工程总价款百分之(%)计算。支付乙方居间报酬。

2.居间报酬的支付时间:

3.居间报酬的支付方式:现金或转帐或卡汇。

三、保密事项、生效日期。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违约责任:赔偿对方三倍的损失。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12.建筑工程项目居间合同 篇十二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计价条款;设计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2-0071-02

近年来,随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等政策措施,政府投资数额急剧增长,每年“政府投资工程”占到约10%,达3500亿元左右。然而政府投资项目丑闻频发,不断刺激着大众的感官。这一切都召唤我们必须立即对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核心内容,投资控制又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投资”三大控制中一个重要环节,有关工程价款相关的条款在合同中相当重要,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尤为重要。与合同价格(Contract Price)相关的条款在政府投建项目合同中的重中之重,文章正针对此展开研究。

1明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在建设工程中,被人们所广泛采纳的的工程计价方式是源自于英国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该方法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同时将它变成招标文件的附件让投标人参考,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计价方式。

在现行的“99”合同示范文本公布的时候,我国仍然采用传统的定额计价的固定总价合同,除了在沿海的少数地区和一些涉及国际工程承包中,因此在当时并不具备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用合同来规范的条件,可是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出台,却使得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取代了传统的定额计价并得到广泛的采纳而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要求,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执行该规范。

故此,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专用合同条款中首先应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的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订立与招投标相配套的计价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本均应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因此合同专用条款应实现与招标投标的有效衔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就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且招标的文件内容与双方订立的合同内容互相映照和补充。在国际通用合同条件中将招标到合同订立都由示范文本进行规范。从99版示范文本的实际运用过程中及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对招标开始至合同的订立提供“一揽子”服务。从便利招标工程使用角度,应订立相关的合同条款。再次,工程计价调整的情况及方式也应在专用合同中订立相关条款,工程计价的调整应考虑到工程本身及社会因素、个人情况的变更导致的造价调整等调整因素。

在FIDIC合同条件和NEC合同文本中,均采用国际通行的清单计价方式,因而单价也是相对固定的,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单价和重新计算价格。造成调价的原因是实际的工程量和原先的工程量之间有很大出入而且导致实际工程的成本也改变,使得承包商得到更多的利润而购房人却支付不合理的房价,所以为了使承包人与购房人的利益得到一定的平衡,有必要对单价进行一定得调整。而且国际上对此也有通行的做法,因此我们也可以参照并纳入合同中

2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计价相关条款设计

2.1合同价款约定依据的确定

2.1.1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约定

在建设工程中的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标时的价款在签订合同时进行商定。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

2.1.2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2.2工程量清单解释条款约定

工程量的总额包括施工、安装等,若在这过程中承包人有过错既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豁免其按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这里所说的工程量是根据资料确定的而非承包人在实际工程中应完成的。

2.3同时对计量结果复核说明条款约定

承包人对工程师所确定的计量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受到通知的7日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相应的资料。工程师收到后,应与承包人进行复核,确定最终的计量结果,若协商不成则按合同的争议条款处理。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计价调整条款约定

3.1合同价款调整因素约定

除另有约定外,调整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①工程量的偏差;②工程变更;③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④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⑥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3.2 风险调整办法约定

①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相应风险包干费用。风险包干系数根据风险承包范围和工期合理确定,工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般为2%以内,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为1%~3%。

②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主要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材料的种类根据相应材料费占工程造价比重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③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包范围。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3.3 各种因素调整办法约定

①概述。当项目工程量偏差在百分之十以上,且该偏差使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 0.01%,则超过 10%部分的项目综合单价应予调整。如果因为非承包人的原因而删除了合同中原有的某项工作,致使承包人开销或(和)预期可以获得利益无法得到弥补的话,则其有权要求补偿。

②分部分项建设工程项目费的调整。在分部分项建设工程的项目,如果因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合理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在百分之十以上的;且相关合理变化致使扣除零星工作项目费和预留金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01%,则该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当予以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调整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A 在“Q1>1.1Q0”的情况下: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P1,经合同双方确认后,按照“C=1.1Q0×P0+(Q1-1.1Q0)×P1”的公式加以计算调价。

以上两式中:C是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Q1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是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是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P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Cn′为调整后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为调整前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

B在“Q1<0.9Q0”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P1,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C=0.9Q0×P0-(0.9Q0-Q1)×P”的公式加以计算调价;

③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百分之十,则超过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除另有约定外,“措施项目费”应按照以下规则予以调整:

A在“S1>1.1S0”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照“M1=M0×(S1/S0-0.1)”的公式予以计算,并向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B在“S1<0.9S0”的情况下,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M1=M0×(0.1+S1/S0)”的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市场、政策法规变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市场变动、政策法规变动引发的物价变动时常出现。当国家工程造价行政机关发布的相关价格指数(包括但不限于人力、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超过)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 10%时,发包人或承包人中不利的一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信息的14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按下述公式调价:Cn′ = Cn * Pn = Cn (a + b * Ln / L0 + c * En / E0 + q * M n / M0),式中Cn′为调整后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为调整前第 n 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Pn为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a为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价款中不作调整的那部分合同款;b、c、……、q分别表示人工、材料、机械等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应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要求 a+b+c+……+q=1;Ln、En、……、Mn与 L0、E0、……、M0分别表示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第 n 支付期间和基准期各相关要素的指导价格。

3.4其他因素调整办法

①在合同文件中应增加“招标文件”且在碰到合同文件竞合时其解释的顺序优于中标通知书劣于合同协议书;②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自己获取的资料为基础,同时该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的周全后才确定的;③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被认为已经认同了合同中其应尽的义务;④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没有填写单价和总价的费用,则视为这两项金额已经列入相应的价款中;⑤明确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参考中标价款自行约定。

参考文献:

[1]尹勤着.政府投资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6.

[2] 郭娅.FIDIC和NEC施工合同对比研究[D].北京:华北电力 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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