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申请用

2024-08-03

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申请用(通用3篇)

1.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申请用 篇一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写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写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原裁定/调解书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写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再审称,……(写明案外人再审申请、事实和再审的法定事由)。

×××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 审

××× 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条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用。

2.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申请用 篇二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

×××

××××年××月××日

(院印)

×××

【说明】

3.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申请用 篇三

笔者刚刚审理了一起借记卡纠纷案。在该案的审理中,法官们就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时法院究竟该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案情是这样的:原告甲在被告乙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设置了密码,2013年4月19日,到农行取款时发现卡里的钱被人盗取了20000元,当即甲向公安局报案,后该案被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侦破,证实甲卡中的钱是被犯罪嫌疑人在丙银行ATM机上盗取。原告甲在与乙银行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乙银行赔偿20000元本金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乙银行以本案的审理与丙银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丙银行不参与审理很难查清案件事实为由,要求申请追加丙银行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对被告乙银行的追加被告丙银行的申请该如何处理,合议庭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起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在原告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在原、被告均未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必须追加的被告,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由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通知其参加诉讼。所以,对被告提出的该项申请,合议庭可当庭予以驳回。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该项规定,该案被告也属于当事人,是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的;关键是具体该不该追加被告,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方可决定。该案的追加被告申请,经审查,其理由不成立,丙银行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应依法裁定驳回被告乙银行的该项申请。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而该驳回申请裁定并非上述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该案可以口头裁定驳回申请,但基于该案适用的是普通程序,书面裁定更正式一些,故应书面裁定驳回被告丁的追加被告申请,该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当事人无上诉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经审查,该案中被告乙银行的申请不能成立,应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理由同第二种观点;但该裁定相当于驳回起诉裁定,应赋予当事人上诉权。所以,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书面的驳回申请裁定书,并允许当事人在十日内提出上诉。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该观点也完全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

至于第一种观点,与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有一定道理;但该原则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适用,如完全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在起诉后随时可以申请撤诉,法院在此时则必须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但我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还规定了法院有权裁定不准原告撤诉的情形。所以法律的一般原则与特别情况应区别对待,不能只坚持原则,不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况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无禁止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明确规定,法无明文禁止即应视为法律允许,所以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是享有该项申请权利的。

至于第三种观点,也有一定道理。但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与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还是有不同之处的,裁定驳回原告的追加被告申请可相当于裁定驳回起诉,而裁定驳回被告的追加被告申请绝不能认为相当于裁定驳回起诉。话说回来,法官即使认为该驳回申请裁定“相当于”驳回起诉裁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又如何私自赋予当事人对该裁定的上诉权?所以,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做出裁判。故该案的驳回申请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

该案由合议庭研究后最终形成统一决议意见,书面裁定驳回被告乙银行的追加被告申请,并且在裁定书中未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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