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共6篇)
1.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篇一
江苏如东燃气电厂项目简介
江苏如东燃气电厂从1992年开始前期工作,2002年之前以江苏省电力公司为主体开展前期研究,2002年之后,新加坡金鹰国际集团下属太平洋油气有限公司参与项目的前期工作。
2004年,江苏省政府明确江苏如东燃气电厂工程由新加坡金鹰国际集团下属太平洋油气有限公司控股,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国信集团共同投资建设,股本比例为:太平洋油气有限公司5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5%、江苏省国信集团20%。项目规划容量8×39万千瓦,一期建设4×39万千瓦,项目总投资约63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建成后无论从改善江苏能源供给结构,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缓和华东地区电力供需矛盾,还是从有利于配合LNG接收站建设运行以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来看,都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005年4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以发改办能源[2005]844号文件批准江苏LNG项目(包括LNG接收站项目和配套燃气轮机电厂项目)同意开展前期工作。
2006年4月和2009年12月,江苏省发改委两次分别以苏发改办发[2006]447号文和[2009]1888号文上报国家发改委请求核准江苏如东燃气电厂工程项目。
2.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篇二
江苏省自2007年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以来, 资金管理一直处于手工操作和人工监管,现代先进的信息技术未能得到较好地应用。随着项目数量、资金、承担单位逐年增加,项目管理数据日渐增多,日常监管工作量不断加大,人工监管已渐渐满足不了项目资金高效管理以及快速分析查询的需要,越来越多的问题需用信息化的方式予以解决。一是没有资金管理数据库,给管理部门在了解掌握资金管理问题以及决策分析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二是未应用网络化管理,不能远程实时监控,在掌握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方面等信息相对滞后,缺乏实时性和直观性,监管效率不高;三是部分承担单位缺乏重视项目管理的意识, 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还不够规范,部分项目进展缓慢甚至不能按期完成,部分项目成果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从而导致资金使用总体效益不高(胡新贵,2012; 邱连吉,2013;李志华,2014)。
由此可见,建立江苏省地勘基金项目资金管理系统已迫在眉睫。管理系统建设应以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监管业务流程为导向,以项目数据为核心,能实现基金项目快速、高效、科学的管理。同时应满足:从时间角度,能提供即时的项目信息数据,实时反映项目进度、预算执行以及资金使用情况;从空间角度,能以更直观的形式展现项目实施的全流程。
1地勘基金项目管理业务分析
根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雷岩等,2008; 张建东,2012),地勘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立项申请
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立项指南,承担单位组织项目立项申报工作。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单位编制提交的立项申请和资金概算进行审查和论证。
1.2下达年度计划和预算
主管部门对立项审查和论证通过的项目,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确定下达年度计划及资金拨付。
1.3编写项目设计
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和预算,组织编写项目设计和经费预算,并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1.4设计审批
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设计和经费预算审查工作。对于审查通过的项目,下达审批意见,承担单位开始执行。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应重新编制与审查。
1.5阶段性实施进度管理
承担单位定期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初步成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
1.6成果验收
项目实施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和地质资料。申请成果验收的同时,承担单位应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的,不得通过验收。
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2资金管理系统用户分析
资金管理系统涉及管理用户和普通用户等2类用户。
2.1管理用户
江苏省国土厅地勘基金项目主管处室为管理用户,也称为系统管理员,具有可即时查询、下载与编辑数据的权限,具有随时设定普通用户的操作权限。
2.2普通用户
项目承担单位、监审专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厅其他处室为普通用户。承担单位按要求录入与传送权限内数据,数据录入并经确认后即无权修改与变更。监审专家在权限内进行概(预)算审查、决算审计、中期监审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厅其他处室在各自权限内进行查询分析等。
3资金管理系统设计
3.1系统设计遵循的原则
地勘基金项目资金管理系统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并充分适应管理需求的功能完备的专业软件,其建设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系统维护等多项工作, 因此,系统开发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设计上将遵循以下原则:
(1)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作为一个应用系统, 实用性是直接影响系统运行效果和生命力的最重要因素,也是系统开发要无条件遵循的原则。该系统的主要用户是主管部门、承担单位等相关人员,因此,必须要保证系统的简易性、实用性。在技术上,采用当前先进且成熟的技术。
(2)一致性和完整性原则。本项目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入库、查询、统计等功能,必须设计完整的业务流程,充分安排好各环节的衔接,保持数据流与业务流的一致。为使系统协调一致地开发和运行,整个系统所有数据采用统一的入库规范、统一的数据存储格式、统一的用户界面。
(3)标准化和规范化原则。标准化、规范性是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也是系统与其他系统兼容和进一步扩充的根本保证。整个系统的规范标准的制订应完全遵照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行业规范标准。
(4)高性能和稳定性原则。在系统设计、开发和应用时,将从系统结构、技术措施、软硬件平台、技术服务和维护等方面综合考虑,确保系统拥有较高的性能和较低的故障率。
(5)开放性和可扩充性原则。系统的数据内容随着系统的运行而动态变化。除了一些基础数据库相对稳定之外,随着业务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发展, 各类数据库以及业务管理模式将可能发生变化。同时,各种业务流程以及相关表格也可能发生变化,系统应能够适应变化,支持在已有系统的基础上扩充。
(6)安全性和可靠性原则。系统的安全性是一个优秀系统的必要待征,系统应遵循安全性原则,充分考虑权限和数据保密等情况,并能提供有数据备份功能。
3.2系统总体架构
资金管理系统集项目业务办公管理、前端数据采集与传输、监管数据分析及可视化、数据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集成化信息系统。
系统设计将采用数据服务、应用服务、Web服务和客户端浏览器4层架构。数据服务、应用服务和Web服务都部署在远程服务器上,系统用户都是通过浏览器访问本系统。
采用4层架构一方面可以提供软件的安全性、健壮性,同时提高了灵活性和可扩展性。而且通过浏览器访问,界面直观,操作简单(温昱,2012)。
系统的网络架构如图2所示。
3.3采用的关键技术
资金管理系统开发采用的关键技术及其技术层间的关系,如图3所示。
(1)数据库产 品采用微 软公司的SQL Server 2008。基于对本系统用户数量及业务数据量的估计与分析,MS SQL Server是当前主流数据库产品中最合适的。它具备安全可靠、性能高效、方便开发和集成的优势。
(2)数据访问采用Ado.net技术。无连接特性是ado.net最重要的特点,在先前的连接都是在代码工作的时候保持数据库连接,可以保持即时的更新但是这样占用资源过多并且限制了连接的数目。无连接就是每次执行完成后不再保持连接,节省了资源,提高了效率。
(3)应用服务层采用WCF框架。WCF是按照面向服务的架构(SOA)原则设计的分布式基础计算环境,为.NET平台上的数据通信提供最富有弹性和一致性的基础设施(蒋金楠,2009)。
(4)客户端采用Silver Light技术。Silver Light是微软推出的用于提升用户体验的浏览器客户端技术, 与当前其他技术相比,Silver Light更适合用于应用系统(李会军,2009)。
3.4数据库设计
项目监管数据库建设将以项目为基本单位。针项目基本资料、管理过程资料等数据,采用不同的入库手段。
(1)项目基本资料数据。这类数据由承担单位通过远程访问平台,在系统相应界面上进行录入或以附件的形式上传。
(2)项目管理过程数据。这类数据的入库过程: 针对不同用户设计不同的数据录入表格,用户通过远程终端调用相应表格,并进行数据的录入;通过绑定表格数据项与数据库表单元,实现数据库数据的实时更新。
3.5子模块划分与功能设计
根据项目管理业务需求,资金管理系统设计的功能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竣工决算、资金分析、系统设置6大功能模块(李善贵等,2013)。如图4所示。
3.5.1基本信息管理模块
基本信息管理功能模块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信息管理、项目信息管理及专家信息管理等功能。“承担单位信息”是对项目承担单位基本信息进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实现对项目基本信息进行管理。“专家信息管理”实现对项目评审专家基本信息进行管理。以主管部门权限登录,可显示所有单位的信息及所有项目信息,并可按不同方式进行查询检索。系统管理员登录进入系统则可对单位信息查询维护,如图5所示。
3.5.2预算编制模块
预算编制模块设计了预算填报、预算审批和预算查询功能。“预算填报”功能模块将实现经费预算上报,可根据实际预算需求配置相应的工作手段并录入预算明细(江苏省财政厅等,2012),如图6所示。 “预算审批”为主管部门操作的模块,实现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批。“预算查询”为主管部门可以查询当年下达的或以往年度的项目经费。
3.5.3预算执行模块
预算执行模块可实现阶段性进度数据上报、预算变更、监督检查等功能。项目承建单位可进行预算数据上报、数据查询、添加预算数据上报、修改预算数据上报、删除预算数据上报操作。预算上报审批是由主管部门进行承建单位项目预算上报信息审批操作。 承建单位的填报人及主管部门有权限访问预算变更模块,主要功能有预算查询,新加预算方案,修改预算方案,删除预算方案,查看明细,导出Excel。或以往年度的项目经费。
3.5.4竣工决算模块
包括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填写验收报告、执行决算批复等功能。
3.5.5资金分析模块
资金分析模块为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管理的一个重要功能模块,可对项目相关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并根据需要输出相关报表,主要包括项目进度分析、项目经费分析、项目数据查询与分析统计、项目管理数据输出等功能。如按区域统计各项目进展情况 (见图7)。
3.6系统安全设计
系统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全面的系统安全解决方案是一个包含技术、管理、组织和服务组成的综合安全体系。所以,为了解决系统的安全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一个全面、科学、 实用的系统安全保障体系。一是技术解决方案。从技术解决系统的安全问题主要就是尽量减少技术环境中的安全漏洞和缺陷,消除隐患。主要包括主机监控、网络监控、身份验证、数字签名、访问控制、攻击监测、审计跟踪等。二是安全管理方案。建立机房安全管理制度、系统维护管理制度、数据服务使用申报制度等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 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各种方式对涉及基金项目管理的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意识的培养和信息安全知识的普及,提高人员的信息安全防范及自律水平。
4系统功能实现
按照上述的设计思路,系统已基本实现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信息的网上申报、审批、预算审查、进度上报以及资金的分析和统计等功能,这将为江苏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提供一个科学、有效的管理平台。
5结论
3.江苏省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规定 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瓶装燃气的送气服务行为,维护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燃气用户的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送气服务是指取得《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以下简称瓶装燃气企业)根据用户要求,将本企业供应的瓶装燃气由企业服务人员送气到户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设区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瓶装燃气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瓶装燃气企业的送气服务范围为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行政区域;需要跨市、县实行异地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异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由供应站点的服务人员进行送气服务;不得利用送气车辆直接向异地用户提供瓶装燃气送气服务。
第六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与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定期安排其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送气服务。瓶装燃气企业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用工合同的在册送气服务人员名单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送气服务人员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企业应当及时收回其从业相关证件,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送气服务时必须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送气配送单。从业证(牌)应包含:瓶装燃气企业名称、本人工号、照片、岗位名称。送气配送单应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送气人员、收费价格、气瓶编号、塑封套流水号、用户签收等事项;
(二)应按企业的承诺时限直接送气到用户,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向用户收取的售气款及送气服务费,必须严格执行瓶装燃气企业向社会公布的统一价格,不得有任何价格欺骗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用户索取额外费用。
第八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完善送气服务网络,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服务人员,并制定送气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送气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对送气服务人员在送气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服务质量及安全事故等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在从事送气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撕启钢瓶塑封标识和警示标签;
(二)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等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装 液化石油气的气瓶。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及时送回瓶装燃气企业存放;
(三)未经所在企业允许,不得在用户家中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器具的维修及与送气业务无关的工作;
(四)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掺杂使假和随意倾倒液化石 油气残液;
(五)不得擅自处理超期、漏气等不合格气瓶;发现气瓶漏气,应及时送回瓶装燃气企业处理。
第十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气瓶的流转管理,对已配送出的充满液化石油气的实气瓶和从用户家收回的空气瓶应当做好流转登记,防止送气服务人员私自从事非法经营行为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第十一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配送液化石油气气瓶,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
瓶装燃气企业向居民用户送气使用的车辆及其装载的气瓶数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气瓶在运送过程中应保持单层直立码放,严禁气瓶倒置和厢体外挂。
第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瓶装燃气企业送气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本地区企业送气服务人员名册,接受社会的监督。定期组织送气服务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培训。第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站点以及无合法经营站点流动经销瓶装燃气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 对发现送气服务人员未穿着识别服、未佩戴岗位从业证(牌)、未随身携带送气配送单等涉嫌无证经营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法暂扣气瓶;经查实确实为无证经营行为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对瓶装燃气企业违法向无证经营单位和个人供应销售燃气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瓶装燃气企业没有按规定要求对送气服务人员进行送气服务管理,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送气服务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吊销其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或供应许可证。
第十七条 送气服务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于2010年9月1日施行。
江苏省建建设厅
4.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110-4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Regulations on Preparation of Preliminary Design Documents of Port Engineering Works
(报 批 稿)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JTS 110-4
主编单位: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修 订 说 明
本规定是在《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交基发(1995)483号〕和《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91)交工字78号〕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港口工程建设的需要,通过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我国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借鉴相关行业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经验修订而成。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及材料、工程概算、设计图纸等内容。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为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勘察设计院和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
《沿海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交基发(1995)483号〕和《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试行)》〔(91)交工字78号〕自发布实施以来,为规范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保证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港口工程建设的发展,上述规定和办法已不能适应港口工程建设的需要。为此交通部水运司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对该规定和办法进行修订。
本规定共分6章和3个附录。编写组人员分工如下: 1 总则:季则舟 基本规定:
季则舟 袁长澄 设计说明书:季则舟 袁长澄 谭先泽 尹锡泽 王芳萍 王荣茂 付爱珍 刘彦 刘桂海 刘海明 吕绍兴 邹北川 吴文凤 李国毅 余学锋谷颖之 陈丽 陈燕桥 周定科
杨学群 杨基亮 武守元 郝岭 胡世津 郭仲先 梅凯 戚玉红 颛孙伟恩 4 主要设备及材料:邹北川 袁长澄 5 工程概算:杨学群 设计图纸:尹锡泽 王荣茂 付爱珍 刘海明 吕绍兴 邹北川
李国毅 季则舟 杨学群 武守元 袁长澄 郭仲先
梅凯
附录A和附录B:袁长澄 附录C:季则舟
本规定2007年8月29日通过部审,于2008年 月 日发布,自2008年 月 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司(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司工程技术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定管理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472号,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00222),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目
次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设计说明书 …………………………………………………(3)3.1 第1章
总论„…………………………………………(3)3.2 第2章
自然条件……………………………………(5)3.3 第3章
货运量及船型………………………………(10)3.4 第4章
总平面布置…………………………………(11)3.5 第5章
航道、锚地及导助航设施…………………(14)3.6 第6章
装卸工艺……………………………………(17)3.7 第7章
水工建筑物…………………………………(19)3.8 第8章
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22)3.9 第9章
港区铁路……………………………………(24)3.10 第10章 生产及辅助建筑物…………………………(26)3.11 第11章 供电、照明…………………………………(28)3.12 第12章 控制…………………………………………(29)3.13 第13章 信息与通信…………………………………(30)3.14 第14章 给水排水……………………………………(33)3.15 第15章 采暖、通风、供热及动力…………………(36)3.16 第16章 机修和供油…………………………………(39)3.17 第17章 消防…………………………………………(40)3.18 第18章 环境保护 …………………………………(44)3.19 第19章 安全 ………………………………………(46)3.20 第20章 劳动卫生 …………………………………(48)3.21 第21章 节能 ………………………………………(49)3.22 第22章 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 …………………(50)3.23 第23章 经济效益分析 ……………………………(51)3.24 第24章 存在问题和建议 …………………………(52)4 主要设备及材料 …………………………………………(53)5 工程概算 …………………………………………………(54)6 设计图纸 …………………………………………………(57)附录A 初步设计文件格式…………………………………(61)A.1 一般规定 „…………………………………………(61)A.2 设计说明书 …………………………………………(62)A.3 主要设备及材料 ……………………………………(67)A.4 工程概算 ……………………………………………(69)A.5 设计图纸 ……………………………………………(70)附录B 设计说明书目录……………………………………(72)附录C 本规定用词用语说明………………………………(80)附加说明
本规定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
和管理组人员名单……………………………(81)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和格式,保证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质量,加强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和内河港口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对以潮汐作用为主的河口港、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的河港,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1.0.3 港口工程项目的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按本规定执行。单项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执行。
1.0.4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1.0.5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基 本 规 定
2.0.1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和港口工程岸线使用批复等文件进行编制。2.0.2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中,工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应符合已批复、核准或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2.0.3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由“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及材料”、“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等四篇组成。
2.0.4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第一篇设计说明书应分章、节编写。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无内容的章、节应列出该章、节的序号和名称,并注明本章、节无内容。
2.0.5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2.0.5.1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起到控制和指导施工图设计的作用。
2.0.5.2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方案、内容、设备、主要材料、工程量、工期、概算和经济效益等。2.0.5.3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2.0.5.4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所使用的基础资料应齐全、翔实、可靠。
2.0.5.5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选择安全、合理、经济的建设方案,应积极采用可靠、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2.0.5.6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设计说明书
3.1 第1章 总论
3.1.1 总论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范围及分工”、“概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等4节。
3.1.2 设计依据应包括依据文件、依据资料和工程技术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依据文件应列出文件名称、文号、发文单位、发文日期。其中,重要的依据文件应将全文附后,作为设计说明书的附件。依据资料应列出资料名称、编制单位和日期。3.1.2.2 依据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1)港口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备案文件和港口工程岸线使用批复文件;
(3)工程地点、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4)有关工程使用要求和重要技术条件的文件;(5)承担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文件。3.1.2.3 依据资料应包括下列文件:(1)批复的港口总体规划;
(2)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3)自然条件勘测报告;(4)专题研究报告;
(5)工程地点、规模、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的论证报告;(6)其他作为初步设计依据的资料。
3.1.2.4 工程技术标准应列出本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主要执行的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名称和编号。3.1.3 设计范围及分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本工程设计委托的内容和范围、本工程与相邻工程的分界、铁路接轨点、道路衔接点、管线接线点等。
(2)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初步设计时,说明总体设计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分工。
3.1.4 概述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地点和规模、设计方案、推荐方案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建设外部条件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1.4.1 工程建设地点和规模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和建设地点;
(2)工程建设规模包括泊位性质、泊位数量和吨级、吞吐量、设计通过能力等。
3.1.4.2 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简述总平面布置方案和推荐方案;(2)简述装卸工艺方案和推荐方案;
(3)简述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方案和推荐方案;(4)简述主要配套工程方案。3.1.4.3 推荐方案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简述推荐的综合方案;
(2)列表说明推荐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
(3)技术指标主要包括泊位数、泊位吨级、码头长度、防波堤长度、护岸长度、航道规模、吞吐量、设计通过能力、铁路长度、道路面积、堆场面积、建构筑物面积、水域疏浚量、吹填方量、陆域挖填方量、主要工艺设备名称和数量、工程用地面积、海域使用面积、用电负荷、用水量、综合能耗指标等;
(4)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工程总概算、资金来源、建设工期、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3.1.4.4 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建设的外部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条件;(2)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海域使用等情况。
3.1.5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应包括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3.2 第2章 自然条件
3.2.1自然条件应包括“工程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及工程泥沙”、“工程地质”、“地震”等 6节。其中“水文”一节的内容,应根据工程属于沿海港口或内河港口,分别按3.2.4条或3.2.5条规定执行。3.2.2.工程地理位置应简述工程建设地理位置、所在行政区域和相邻城镇。
3.2.3 气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简述所采用气象资料的气象台(站)名称、位置、地理坐标、观测场高程、使用资料年限及代表性分析、资料统计方法等;(2)气温,包括历年极端最高、最低气温;年平均气温;年平均最高、最低气温;
(3)风,包括按蒲氏风级列出年各方向不同风级出现的频率、风向和风速分级统计表;风玫瑰图;常风向、次常风向及年出现频率;强风向、次强风向及年出现频率;风向季节变化和分布;灾害性大风;年风力超过作业标准的天数统计;
(4)降水,包括年最大、最小、平均降水量;日最大降水量;降水量季节分布;年降水量超过作业标准的天数统计;
(5)雾,包括年平均大雾日数;大雾实际出现天数统计;雾的季节分布;年能见度低于作业标准的天数统计;(6)雷暴,包括年平均雷暴日;雷暴日季节分布;(7)相对湿度,包括不同季节空气相对湿度。3.2.4 沿海港口工程水文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 所采用水文资料的水文站、验潮站的位置和使用资料年限应予说明。
3.2.4.2 潮位应包括下列内容:(1)基准面及其换算关系;(2)潮汐性质及潮型;
(3)潮位特征值,包括平均海平面、历年最高潮位、历年最低潮位、年平均高潮位、年平均低潮位、年平均潮差;
(4)设计水位,包括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极端高水位、极端低水位;
(5)乘潮水位,包括不同延时、各种频率的乘潮水位,对于北方海区冬三月潮位较低时,给出冬三月不同延时的冬季乘潮水位;
(6)风暴潮。
3.2.4.3 波浪应包括下列内容:
(1)测波点位置、水深、观测方法、使用资料年限;(2)波高、波向分级统计表,波玫瑰图;
(3)常浪向、次常浪向、强浪向、次强浪向及出现频率;(4)水工建筑物处不同重现期的设计波浪要素,必要时应经数值模拟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分析确定;
(5)年波浪超过作业标准的天数统计。3.2.4.4 海流应包括下列内容:(1)海流性质和流场概况;
(2)大、中、小潮的海流特征值,包括最大涨、落潮的流向和流速,各测点垂线平均流向和流速等;
(3)对大型开敞式码头,应作流场数值计算,分析工程建成后的流场情况。
3.2.4.5 冰况应包括下列内容:(1)初冰日、终冰日、总冰期、严重冰期;(2)固定冰宽度;
(3)流冰的冰型、流冰量、流冰密集度;(4)冰况影响分析;
(5)年冰况影响作业天数的统计。
3.2.5 内河港口工程水文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3.2.5.1 所采用水文资料的水文(水位)站的名称、位置和使用资料年限应予说明;
3.2.5.2 径流应包括下列内容:(1)径流特征值;
(2)年径流频率统计结果表。
3.2.5.3 洪水应说明洪水特征值的统计分析方法和统计结果。3.2.5.4水位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论述港区设计水位的标准;
(2)特征水位值;
(3)设计水位,包括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施工水位。3.2.5.5 水流状况应简述工程建设前后港区河段的水流状况。3.2.5.6 冰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冰期、冰型、冰况月分布特征、流冰密集度等;(2)冰况影响分析;
(3)年冰况影响作业天数的统计。
3.2.6 地形、地貌及工程泥沙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3.2.6.1 地形、地貌应包括下列内容:(1)简述工程所处位置的地形、水深条件;
(2)简述海岸或河岸的性质、类型,地貌发育、形态和特征等;(3)说明底质类型、分布规律、底质粒度参数特征等;(4)论述海岸的长周期和短周期冲淤变化规律,预测未来冲淤演变趋势;
(5)论述工程所在河段的河势和航道演变。3.2.6.2 工程泥沙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简述水动力条件、泥沙来源、泥沙运移规律、含沙量的分布;(2)分析水工建筑物布置对泥沙淤积或冲刷的影响;(3)预测工程竣工后淤强和淤积量、港口构筑物对地形、地貌环境的影响,必要时进行骤淤计算分析;
(4)简述海岸动力地貌或河床演变调查分析报告、泥沙淤积分析论证报告、泥沙数学模型分析报告和泥沙物理模型试验报告的主要结论,必要时将这些报告附列为设计说明书附件。3.2.7 工程地质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区域地质构造,包括区域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情况,区域稳定性评价;对建构筑物有影响的地质构造现象;
(2)岩土层分布及其工程地质性质,依次说明场地各岩土层的名称、分布、产状、颜色、性质、地质时代及成因类型等;列出各岩土层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标准值统计成果表;
(3)不良地质现象,包括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并简述不良 地质现象的分布范围、形成原因、发育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对工程造成的危害;
(4)地下水,包括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的层数、类型、水位特征、腐蚀性、补给与排泄条件各含水层的水文地质参数等,以及可能对工程造成的危害;
(5)工程地质评价,包括工程地质综合评价结论、持力层情况及适用的基础类型、疏浚岩土的可挖性和填土适宜性。
(6)工程地质附图,包括钻孔平面位置图和主要工程地质剖面图。必要时附岩面等高线图、区域地质图或地质构造图、场地综合工程地质图或工程地质分区图等。3.2.8 地震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列出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
(2)简述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
3.3 第3章 货运量及船型
3.3.1 货运量及船型应包括“货种、流量和流向”、“集疏运方式及集疏运量”、“设计船型与兼顾船型”、“设计船型主尺度”等 4节。3.3.2 货种、流量和流向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简述港口及其腹地经济现状与发展概况;(2)简述吞吐量预测结论;
(3)说明本工程的货种、流量和流向。3.3.3 集疏运方式及集疏运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港口集疏运系统的现状和发展概况;(2)论述集疏运方式和集疏运量。3.3.4 设计船型与兼顾船型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简述与本工程有关的各货种运输船舶的现状和发展概况;(2)论述本工程分货类的合理运输船舶,确定设计船型、兼顾船型。
3.3.5.设计船型主尺度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3.3.5.1列表说明设计船型、兼顾船型、预留发展船型的性质、种类、吨级、总长、型宽、型深、满载吃水等参数。对于集装箱船、汽车滚装船、液化气(LPG或LNG)船、客船等,还应分别列出载箱数、载车数、总舱容量、载客数等。
3.3.5.2对于未按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取值的船型,应对其主尺度的选取进行论证。
3.4 第4章 总平面布置
3.4.1 总平面布置应包括“总平面布置原则”、“总平面布置与规划、相邻工程的关系”、“设计船型主尺度”、“泊位作业标准、作业天数”、“水域主尺度”、“总平面布置方案”、“总平面布置方案比选”、“主干管线综合布置”、“港作车船”等9节。
3.4.2 总平面布置原则应说明总平面布置设计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
3.4.3 总平面布置与规划、相邻工程的关系应说明工程总平面布置与批复的港口总体规划的符合情况,与相邻工程的关系情况。3.4.4 设计船型主尺度应列表说明设计船型、兼顾船型、预留发展船型的吨级、总长、型宽、型深、满载吃水和不同种类船舶载箱数、载车数、总舱容量或载客数等参数。
3.4.5 泊位作业标准、作业天数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泊位作业标准,包括各泊位、不同吨级船舶作业允许风、浪、流、雨、雾、冰、雷暴等的标准;
(2)作业天数,统计确定各泊位、不同吨级船舶作业天数。3.4.6 水域主尺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码头,论述并确定码头长度、码头前沿顶面高程、码头前沿设计水深、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平面尺度、设计底高程等。对于墩式码头,还应论述并确定靠船墩、系缆墩的位置及顶面高程;(2)港池,论述并确定港池设计水深、回旋圆尺度等;
(3)港内航道,论述并确定航道有效宽度、底宽、航道通航水深、航道设计水深、航道设计底高程、航道边坡等;(4)口门,论述并确定口门有效宽度及口门宽度;
(5)水域主尺度的确定应列出计算公式、各参数取值和计算结果。3.4.7 总平面布置方案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3.4.7.1 总平面布置应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分别论述。总平面布置方案论述的内容应包括水域平面布置、陆域平面布置、高程控制设计、主要工程量等。3.4.7.2 水域平面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防波堤及口门,论述并确定防波堤布置形式、轴线位置和长度;论述并确定口门数量、位置和朝向;
(2)码头岸线布置,论述并确定码头前沿线位置、方位、码头长度;
(3)港池及港内航道,论述并确定港池、回旋水域、制动水域、连接水域和港内航道的平面布置;
(4)对于轴线需转向的港内航道,论述并确定转弯段尺度;(5)水域泊稳条件,论述水域的泊稳条件,进行了泊稳模型试验的,应说明试验的主要结论;
(6)计算确定水域疏浚工程量。3.4.7.3 陆域平面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交通组织,简述港区集疏运条件,论述港区交通组织;(2)堆场、道路布置,论述并确定码头前沿作业地带、堆场、港内道路的平面布置和尺度;
(3)港区铁路布置,论述并确定港区铁路分区车场、装卸线、联络线、连接线等的平面布置和尺度;
(4)码头作业区建、构筑物布置,论述并确定码头作业区各建构筑物的名称、建筑面积和平面布置;论述并确定防汛设施的平面布置和尺度;对于集装箱码头论述港区大门的平面布置;
(5)辅建区布置,论述并确定辅建区的位置、功能、面积,说明辅建区各建构筑物的名称、建筑面积和平面布置。3.4.7.4 高程控制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论述并确定各主要区域及防汛设施的控制性高程;(2)计算确定挖方和填方工程量,说明土方平衡计算结果。3.4.7.5 主要工程量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列表说明各平面布置方案的主要工程量;
(2)主要工程量包括泊位数、泊位长度、岸线长度、防波堤长度、护岸长度、堆场面积、港内道路面积、港区铁路长度、水域疏浚工程量、陆域挖方和填方量、建构筑物面积、工程用地面积、海域使用面积等。
3.4.8 总平面布置方案比选应对总平面布置各方案分别进行概要论述,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方案并说明理由。
3.4.9 主干管线综合布置应说明总平面布置推荐方案的水、暖、电、动力等主干管线的布置。
3.4.10 港作车船应说明总平面布置推荐方案的港作船舶和车辆配备种类、规格和数量。
3.5 第5章 航道、锚地及导助航设施
3.5.1 航道、锚地及导助航设施应包括“航道现状”、“航道选线原则”、“航道选线和尺度”、“航道可挖性、稳定性分析”、“疏浚工程量与抛泥区(或纳泥区)”、“导、助航设施”、“锚地”等7节。3.5.2 航道现状应说明现有航道状况,简述与本工程航道相关的周边 航道情况。
3.5.3 航道选线原则应说明航道选线设计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3.5.4 航道选线和尺度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3.5.4.1 设计船型和兼顾船型尺度、航速、航道内航行历时、航行密度、航行作业标准、通航水位取值应予说明。3.5.4.2 航道主要参数和尺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计算确定航道设计水深、航道有效宽度、航道设计底宽,并列出计算公式、各参数取值和计算结果;
(2)论述并确定航道转弯段尺度;
(3)论述并确定航道边坡,当通过试验确定航道边坡时简述试验结论,必要时将试验报告列为设计说明书的附件。3.5.4.3 航道选线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分别论述;(2)综合评价地质、地形、地貌及泥沙运动;(3)论述航道轴线布置与自然条件的关系;
(4)简述航道碍航浅段成因,提出航道整治和维护的方案及工程措施;
(5)说明通航船舶的航行安全;简述与周边航道的关系。3.5.4.4 航道选线方案比选与推荐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论述不同航道轴线对船舶航行、波浪的折射作用、航道淤积、港口冰情等方面的影响。必要时通过船舶操纵模拟试验对航道选线方案、航道尺度合理性进行验证,并将试验报告列为设计说明书的附件;(2)从工程量、施工条件、建设工期、通航安全、外部条件等方面,对各方案进行综合比选;
(3)提出航道选线推荐方案,并提出分期建设投产的安排意见。3.5.5 航道可挖性、稳定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航道可挖性,简述拟建航道海域的地层分布情况、土质特性分析;简述施工条件、施工船舶和设备的选择;论述航道可挖性;
(2)航道稳定性,简述海岸或河岸地貌特征、浅滩的成因、历史演变特征、表层沉积物;简述航道断面土质种类、物理力学特性;简述航道淤积预测;论述航道开挖后的稳定性。
3.5.6 疏浚工程量与抛泥区(或纳泥区)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3.5.6.1 疏浚土质分类及工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航道沿程的地质土层分布情况、划分疏浚土类别;(2)计算航道各类疏浚土的疏浚工程量;(3)预测施工期回淤量;
(4)对于需炸礁的水域,说明礁石分布情况及岩性,计算炸礁量。3.5.6.2 抛泥区(或纳泥区)应包括下列内容:(1)说明港口建设吹填造陆的需求;
(2)说明抛泥区(或纳泥区)的位置、容量及选划结果;(3)对于有炸礁的工程,说明弃礁区的位置。3.5.7 导、助航设施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3.5.7.1 导、助航设施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港口现有导、助航设施状况和使用情况并进行分析评价;(2)确定本工程需要设置的导助航设施。3.5.7.2 导标应包括下列内容:(1)说明视觉导标设置的原则;
(2)计算确定导标数量、位置、标顶高程,列出主要指标和参数的验算结果;
(3)确定标牌形状、尺度及标体结构型式等。
3.5.7.3 助航标志应确定助航标志的类型、数量、工艺要求和布置等,必要时对助航标志的配布进行方案比选。3.5.8 锚地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说明港口现有锚地状况和使用情况;(2)确定锚位数、系泊方式、锚地规模和面积;
(3)确定锚地水深、位置及控制点坐标,必要时对锚地水域设置界标;
(4)对选划锚地水域底质、水流、地质等条件进行评价。
3.6 第6章 装卸工艺
3.6.1 装卸工艺应包括“主要设计参数”、“工艺方案及工艺流程”、“装卸机械设备的选型”、“泊位通过能力”、“仓库、堆场面积及储罐容量”、“装卸车能力”、“装卸作业人员”、“装卸工艺方案比选”、“设备配置表”等9节。
3.6.2 主要设计参数应包括下列内容:(1)货种和特性,说明货物种类及影响装卸系统设置和设备选型的物理性质。对于装卸油品和液体化工泊位,说明货物种类、比重、粘度、闪点、凝点、挥发性、危险等级和毒性等;(2)年运量,按货种列出年装船量、卸船量和总运量;(3)设计船型,按货种列出靠泊作业船型和计算采用的载货量;(4)码头和堆场年营运天数、工作班制、日工作小时数;(5)船舶和车辆到港不平衡系数;
(6)货物平均堆存天数、港口生产不平衡系数、直取比例;(7)对于对外采用管道运输的液体散货泊位,说明管道接管点位置、规格、工作压力、工作温度及其它技术条件;(8)集疏运方式和集疏运量。
3.6.3 工艺方案及工艺流程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3.6.3.1 装卸工艺应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分别论述。3.6.3.2 方案论述应包括下列内容:(1)泊位性质、规模和数量;(2)装卸工艺流程;
(3)装卸船、堆场(仓库、罐区)作业、装卸车等装卸工艺方案;(4)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名称、性能和数量;
(5)液体散货泊位配管,各货种管道等级、数量、规格、材质、流量、流速、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保温、伴热、补偿、管线带布置和管道敷设方式等。
3.6.4 装卸机械设备的选型应从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技术 先进等方面论述确定。
3.6.5 泊位通过能力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说明采用的计算公式、选取的参数和计算结果。
3.6.6 仓库、堆场面积及储罐容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说明采用的计算公式、选取的参数和计算结果。3.6.7 装卸车能力应包括下列内容:(1)计算确定铁路装卸线能力;(2)计算确定装卸车机械设备能力;(3)计算确定装卸汽车的车位和通过能力。
3.6.8 装卸作业人员应列出装卸工、司机、一线业务管理人员的配备。3.6.9 装卸工艺方案比选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装卸工艺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推荐方案并说明理由;(2)列表说明装卸工艺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6.10 设备配置表应列出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和数量。
3.7 第7章 水工建筑物
3.7.1 水工建筑物应包括“水工建筑物的种类和安全等级”、“设计条件”、“结构方案”、“主要外力计算”、“作用与作用效应组合”、“结构计算”、“地基处理”、“结构方案比选”、“耐久性设计”、“试验结论”、“主要工程量”等11节。3.7.2 水工建筑物的种类和安全等级应说明本工程水工建筑物的种类,并分别确定它们的安全等级。3.7.3 设计条件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3.7.3.1 水工建筑物应说明主要尺度,包括设计顶高程、底高程、长度和宽度等。
3.7.3.2 工艺荷载应包括下列内容:(1)堆货荷载范围、堆货荷载标准值;(2)人群荷载标准值;(3)起重运输机械荷载标准值;(4)其他荷载。
3.7.3.3 水文、气象条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气象,列出水工建筑物计算采用的风、气温等气象条件及其设计参数;
(2)设计水位,列出设计高水位、设计低水位、极端高水位、极端低水位;
(3)波浪要素,列出水工建筑物结构计算所采用的波浪重现期、波向、各累积频率的波高和周期;
(4)水流,列出水工建筑物附近水流类型、流速及其特性;(5)冰,列出冰的冰型、固定冰的宽度和厚度、流冰的速度和堆积高度等。
3.7.3.4 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简述工程地质条件,并进行评价;
20(2)确定水工建筑物基础的持力层。
3.7.3.5 抗震设防标准应确定水工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3.7.4 结构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论述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的选择,对主要水工建筑物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结构型式方案;
(2)说明水工建筑物附属设施的选取,对主要附属设施说明选取理由,并列出其主要参数。
3.7.5 主要外力计算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3.7.5.1 主要外力计算应列出计算公式、注明公式的引用处、参数取值、计算结果。
3.7.5.2 主要外力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1)自重力;(2)土压力;(3)波浪力;
(4)船舶荷载:系缆力、挤靠力、撞击力;(5)风压力;(6)冰压力;(7)水流力;(8)其他外力。
3.7.6 作用与作用效应组合应包括下列内容:
(1)作用的种类和取值,确定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分类,并列出其代表值;
(2)作用效应组合,确定持久作用效应组合、短暂作用效应组合、偶然作用效应组合状况。3.7.7 结构计算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计算包括持久组合、短暂组合和偶然组合下的主要计算内容;(2)结构计算内容包括整体稳定、抗滑、抗倾、基床应力、地基承载力、桩基承载力和地基沉降以及主要构件的强度和变形计算等;(3)说明结构计算采用的主要方法及计算程序;(4)列出最不利作用效应组合下的计算结果和结论。3.7.8 地基处理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需要进行地基加固处理的水工建筑物,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基加固处理方案,并进行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方案;(2)说明推荐方案设计参数的选取、技术要求和处理效果等。3.7.9 结构方案比选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说明水工结构各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2)提出推荐方案并说明理由。
3.7.10 耐久性设计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说明主要水工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
(2)说明水工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防腐蚀措施及有关技术指标。3.7.11 试验结论应说明模型试验的主要结论和设计采用情况,必要时试验报告可作为初步设计文件的附件。3.7.12 各方案的主要工程量应列表说明。
3.8 第8章 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
3.8.1 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应包括“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道路”、“堆场”、“综合方案”等4节。
3.8.2 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3.8.2.1 场地条件应说明原场地地形、工程地质条件、地面高程及地面设计高程。
3.8.2.2 陆域形成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论述陆域形成方式、填料来源、填筑方法和开挖方法,必要时进行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方案;
(2)确定陆域形成推荐方案的挖、填土方量,设有挡土墙时,应说明挡土墙位置、结构型式、主要尺度及工程量。3.8.2.3 场地地基处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工程对场地地基承载力、密实度等技术要求;(2)论述工程场地是否需进行整体地基处理。对于需要整体地基处理的场地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方案;
(3)说明工程场地的地基处理推荐方案的地基承载力、沉降量和工程量。
3.8.3 道路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3.8.3.1 设计条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港口道路设计取用的地层岩土物理力学指标;(2)说明港口道路性质、使用要求、交通量、分类和等级。3.8.3.2 道路应论述道路面层类型、路面结构和工程量。路面结构应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方案。
3.8.3.3 道路应论述并确定路基结构。对于软弱地基土的路基应提出加固处理方法,并说明道路残留沉降量。3.8.4 堆场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3.8.4.1 设计条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简述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及岩土物理力学指标;
(2)列出堆场堆货荷载、流动机械荷载、装卸设备轨道基础荷载和其他荷载;
3.8.4.2 堆场应论述面层类型、铺面结构和工程量。铺面结构应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方案。
3.8.4.3 堆场应论述地基处理方案。地基处理应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方案。
3.8.4.4 装卸设备轨道基础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论述并确定装卸设备轨道基础结构形式、主尺度和工程量;(2)论述并确定装卸设备轨道基础地基处理方案。
3.8.5 综合方案应论述堆场和道路的铺面结构、装卸设备轨道基础、地基处理组合推荐方案。
3.9 第9章 港区铁路
3.9.1 港区铁路应包括“概述”、“设计运量与行车组织”、“线路与站场”、“铁路信号”、“铁路通信”、“铁路供电”、“站场其它设施”、“铁路生产、辅助生产建筑”等8节。
3.9.2 概述应说明港区铁路现状。既有港区铁路应说明与相邻干线铁路的关系,港区铁路的组成、规模、能力、管理方式及存在问题等。新建港口应说明港口在国家铁路网的位置、相邻干线铁路的技术标准、接轨站的技术条件等。
3.9.3 设计运量与行车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3.9.3.1 设计运量应根据码头吞吐量、货种、流向和集疏运方式确定。3.9.3.2 行车组织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论述车型或代表车型,确定车辆自重、净载重、总重,计算日到、发车流;
(2)论述行车组织原则,确定接、发列车的编组标准,计算日到、发列流;
(3)根据装卸车作业的要求,确定调车、取送车作业方式。3.9.3.3 港区铁路应说明管理方式。3.9.4 线路与站场应包括下列内容:(1)论述港区铁路设计的主要技术标准;
(2)论述港区铁路总体布置与港区铁路的平面、纵断面和路基型式;(3)确定轨道建筑标准、配件型式、轨道加强设备及线路标志等;(4)验算港区铁路通过能力。
3.9.5 铁路信号应说明设计原则和信号、联锁、闭塞等设备的选型及布置。
3.9.6 铁路通信应论述通信网络的构成、通信设备类型和容量的选定、通信线路配备原则及配接线方式等。
3.9.7 铁路供电应论述供电负荷的分布、负荷等级、电源情况,确定供电系统、照明方式、设备选型、供电线路布置等。
3.9.8 站场其它设施应说明围墙、道路、排水沟、绿化、轨道衡、机务检查坑等的布置。当港口有自备机车,需设置机务检修或大型机务整备 设施时,可将机务独立成一节,论述其组成、规模、设备、布置等。3.9.9 铁路生产、辅助生产建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列出生产、运输、管理机构及按车务、机务、工务、电务等专业分类的生产定员及非生产定员;
(2)说明港区铁路生产及辅助生产建筑的布置与各单体建筑物的名称、建筑面积。
3.10 第10章 生产及辅助建筑物
3.10.1 生产及辅助建筑物应包括“建、构筑物”、“重要建筑物的设计方案”、“主要建、构筑物结构”等3节。3.10.2 建、构筑物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生产及辅助生产建、构筑物的项目、面积、规模;(2)确定辅助生活建筑物的项目、建筑面积;
(3)列出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名称、面积、规模、主要几何尺寸、层数、结构型式、基础型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3.10.3 重要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简述建筑的功能分区、建筑平面布局和建筑组成,以及建筑立面造型、建筑群体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2)说明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建筑层数、层高和总高度;(3)论述建筑物结构选型;
(4)说明建筑物消防设计的建筑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安全疏散及人防等设计情况和所采取的技术措施;(5)必要时进行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方案并说明理由。3.10.4 主要建、构筑物结构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3.10.4.1 工程地质条件资料和指标取值应包括下列内容:(1)简述场地地质勘察报告的主要结论;
(2)列出场地地基岩土物理力学指标取值;确定建筑场地类别;(3)列出建筑抗震设防烈度。
3.10.4.2 荷载应确定工艺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楼面荷载等结构荷载。
3.10.4.3 结构及地基基础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2)论述上部结构类型、选用的主要建筑材料;(3)说明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设置情况;
(4)说明结构布置,进行结构计算。必要时,列出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名称、计算模型及主要结构特征参数;
(5)说明地下建构筑物的结构型式和防水等级;
(6)说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基础结构型式、基础埋置深度及持力层。采用桩基础时说明桩的类型、桩端持力层及进入持力层深度;
(7)论述地基处理方案。对软弱地基和不良地基处理方案进行比选,提出推荐方案。
3.10.4.4 建、构筑物应列出主要工程量。
3.11 第11章 供电、照明
3.11.1 供电、照明应包括“供电电源”、“总降压站、变(配)电所的布置”、“负荷与电气设备选择”、“港口照度与室外照明”、“防雷及接地”、“维修设施”等6节。
3.11.2 供电电源应说明电源接引点、回路数、电压和配电电压等级。3.11.3 总降压站、变(配)电所的布置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说明总降压站、各变(配)电所设置的位置、供电范围、电源进线、变(配)电所接线、运行方式及站(所)内部平面布置;(2)说明35kV及以上总降压站的主接线及站内的配置情况,包括布置、测量保护配置、操作电源、微机监控管理系统等。3.11.4 负荷与电气设备选择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3.11.4.1 供电负荷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论述主要用电设备情况、用电设备总安装容量、负荷等级;(2)确定负荷系数、进行负荷计算;
(3)确定进线总开关、母线、进线电缆参数等。3.11.4.2 功率因数补偿应包括下列内容:(1)功率因数补偿计算;(2)确定电容补偿容量。
3.11.4.3 短路电流应进行计算并确定短路电流值。3.11.4.4 变压器应确定容量、规格和台数。3.11.4.5 高、低压开关柜应确定台数、型式。3.11.4.6 电缆应说明类型、材质、截面及敷设方式。
3.11.5 港口照度与室外照明应说明照明光源类型、室外路灯和照明高杆灯的型式、高度、布置及照度水平。
3.11.6 防雷及接地应说明防雷装置的设置及接地类型、方式、接地电阻值。
3.11.7 维修设施应说明设置方式。
3.12 第12章 控制
3.12.1 控制应包括“控制系统组成”、“控制系统操作方式及功能”、“管理功能”、“控制系统电缆”等 4节。
3.12.2 控制系统组成应说明中央控制系统主要设备的选择,技术规格要求,并说明设备的主要功能、网络结构、控制系统设备之间的数据通讯方式。
3.12.3 控制系统操作方式及功能应论述中央控制系统操作方式、流程控制功能、故障停机及监控功能、现场控制设备及安全保护检测功能、单机或其他辅助系统控制要求等。
3.12.4 管理功能应说明生产作业管理功能、管理方式、管理报表、管理系统设备配置。
3.12.5 控制系统电缆应包括下列内容:(1)说明控制电缆、电缆桥架选择;(2)说明控制系统主要电缆路径及敷设方式。
3.13 第13章 信息与通信
3.13.1 信息与通信应包括“自动电话”、“有线生产调度电话”、“无线集群通信”、“宽带网络接入及电子数据交换”、“海岸电台”、“船舶电子导助航”、“消防专用通信”、“工业电视系统”、“安全防护”、“港口综合传输线路”、“辅助设施”等11节。3.13.2 自动电话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自动电话设置原则,测算自动电话用户数量;(2)论述自动电话设计方案;
(3)新建程控自动电话交换机时,说明采用设备类型、系统容量、中继方式、编号方式及辅助设备等;
(4)设置虚拟交换机时,说明是否与当地电话运营商签订服务协议、电话编号及拨号方式、工程实施及运营维护界面、责任划分等;(5)说明电话机房的面积、设备布局、装修及空调、供电、接地等要求。
3.13.3 有线生产调度电话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设置有线生产调度通信系统的等级、主要功能;(2)说明有线生产调度通信主机设备类型、容量、设置地点、主要技术参数;
(3)说明各类室内外调度终端数量、主要规格参数、终端配置场所、防护等级;
(4)说明生产调度通信与上下级生产调度通信系统、无线集群通 信、自动电话等联网关系。
3.13.4 无线集群通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测算各类移动通信用户数量,说明移动通信工作组的划分;(2)说明采用无线集群通信系统的制式、系统规模、工作频段、组网方式及覆盖范围;
(3)说明基站及终端设备无线发射功率、工作方式;
(4)说明天线铁塔或通信桅杆的主要技术参数和天线工艺布置。3.13.5 宽带网络接入及电子数据交换应包括下列内容:(1)说明宽带互联网接入方式、带宽、接入地点;(2)说明电子数据交换联网方式和终端配备。3.13.6 海岸电台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6.1 高频通信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高频通信电路规模与类型、工作频点、控制方式、站址选择、天线及地网设置等;
(2)不具备新建高频通信条件时,说明采用的岸船短波通信方式。3.13.6.2 甚高频通信应说明电路规模、设备类型、工作频道、覆盖范围、天线工艺布置等。
3.13.7 船舶电子导助航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本工程水域船舶电子导助航设施现状,新建船舶电子导航设施的必要性;
(2)说明差分卫星定位系统的组成、站点布局、软硬件配置、服务范围及主要功能;
31(3)说明配套天线铁塔的工艺布置和主要技术规格。3.13.8 消防专用通信应包括下列内容:(1)消防通信等级,消防专用通信系统组成;(2)消防有线调度通信网络构成、硬件配备;(3)消防无线指挥系统的系统组成、硬件配备;(4)消防通信系统与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关系;(5)火警受理台的硬件配置;
(6)消防调度指挥系统自身联网、与上下级消防专用通信系统、119专线联网关系。
3.13.9 工业电视系统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系统监控的主要内容、重点监控场所;(2)说明系统拓朴结构、设备类型、容量;(3)说明系统联网及操控模式;
(4)室内外终端数量、主要技术规格、防护等级;(5)确定室内显示、记录设备的技术规格、数量。3.13.10 安全防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安全防护重点场所,安全防护等级、安全防护系统功能;(2)说明安全防护系统的组成、联动关系、工作模式;(3)说明报警方式、联网要求;
(4)说明安全防护设备及线路安装方式、自我诊断能力;(5)说明安全防护中心的设置地点、面积、自身防护措施。3.13.11 港口综合信息传输线路应包括下列内容:
32(1)简述综合传输线路传输的主要信息内容种类;(2)说明综合传输线路的网络拓朴结构;
(3)说明综合传输线路采用的传输介质(光、电缆)、传输方式、材料及设备数量;
(4)说明弱电传输线路敷设方式。3.13.12 辅助设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机房设备及环境监控设备的组成、技术规格参数、软硬件配置、主要功能;
(2)说明集中供电设备供电负荷等级、系统组成、容量、回路数、硬件配置数量、冗余方式等;
(3)说明接地设施主要技术参数、接地方式;
(4)说明重要通信及安全防护设施的信息记录重放设备配置原则、设备数量、记录容量、记录管理方式。
3.14 第14章 给水排水
3.14.1 给水排水应包括 “给水”、“排水”、“防洪”等3节。3.14.2 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3.14.2.1 用水量和水质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港区的船舶、生产、生活、环境保护、道路、绿化洒水、不可预计水量等用水定额及用水量;
(2)说明港区的消防用水量;
33(3)说明港区的总用水量,包括最高日用水量和最大时用水量;(4)说明各项供水采用的水质标准。3.14.2.2 给水水源及输水管道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由市政或周围港区供水时,说明供水水质、接管点位置、接管管径、提供的水量、接管点水压等;
(2)建自备水源时,说明水源的位置、水文条件、原水水质、取水方式、取水量、设备选型、工艺布置等;
(3)进行净化处理时,说明净化处理规模、位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处理效果、工艺布置、建构筑物等;
(4)说明输水管道的路线选择、输水管的口径、管材、连接方式、基础、防腐措施、障碍穿越等。3.14.2.3 港区给水管网应包括下列内容:(1)说明给水管网系统的组成及其类型;
(2)说明给水管网的布置和分区、分质、分压给水的情况;(3)确定给水管网设计工作压力和主干管的规格;
(4)说明管材选择、连接方式和敷设方式等。在冰冻地区架空敷设管道时,说明防冻措施。
3.14.2.4 港区给水调节站应包括下列内容:(1)论述设置给水调节站的理由;
(2)说明给水调节站的位置、规模、设备选型、工艺布置、构筑物容量等。
3.14.3 排水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3.14.3.1 排水条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外部接受港区排水的条件、排放标准和要求;(2)当排入市政排水系统时,说明市政排水系统的管道、明沟的尺度、坡度、排入点的标高、位置或检查井编号。当排入天然水体时,应说明天然水体的雨季水位。
3.14.3.2 排水制度和排水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说明设计采用的排水制度;
(2)说明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及雨水的排水量。3.14.3.3 雨水管网应包括下列内容:(1)说明雨水管道的布置及系统划分;
(2)列出雨水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公式或采用的暴雨强度、重现期、主要设计参数等,确定雨水排水量;
(3)说明初期雨水和被污染雨水排放的处理方式;(4)说明排水管出口处管内顶高程的选择;
(5)说明管材、管道基础、接口、敷设方式以及附属构筑物。3.14.3.4 污水管网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港区污水系统的划分、管道布置、污水排放去向;(2)说明管材、管道基础、接口、敷设方式以及附属构筑物。3.14.3.5 排水设有提升泵站时,应说明泵站位置、提升水量、设备选型、泵站工艺布置等。
3.14.4 防洪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3.14.4.1 防洪标准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3.14.4.2 汇流面积、暴雨公式、泄洪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说明港区周围原始地形和防洪条件,确定洪水汇流面积、洪水出路及泄(截)洪沟渠的布置;
(2)说明防洪采用的暴雨公式、重现期。确定泄洪流量,包括地面径流和转输流量。
3.14.4.3 泄洪、截洪沟渠及附属构筑物应包括下列内容:(1)说明泄洪、截洪沟渠的尺度、坡度、衬砌方式及材料、消能措施;
(2)进行泄洪、截洪沟渠的水力计算,并列出主要计算结果;(3)说明洪水排出口及附属构筑物的结构型式。3.14.4.4 泄洪泵站应包括下列内容:(1)说明设置泄洪泵站的理由;
(2)说明泄洪泵站位置、提升水量和扬程、设备选型、泵站工艺布置、构筑物、溢流设施等。
3.15 第15章 采暖、通风、供热及动力
3.15.1 采暖、通风、供热及动力应包括“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干式除尘”、“锅炉房”、“热力管网”、“氮气站”、“空压站”、“动力管道”等 7节。
3.15.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3.15.2.1 采暖应包括下列内容:
36(1)确定采暖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室内空气设计参数;(2)确定采暖建筑的名称、面积及采暖热负荷;(3)确定采暖热媒及参数;(4)确定采暖系统形式;(5)说明采暖设备选型;
(6)说明采暖热计量及控制方式等。3.15.2.2 通风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机械通风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室内空气设计参数;(2)说明需要通风的建筑物或房间的名称、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放散的热、湿或有害物;
(3)说明通风系统形式选择,确定机械通风量;(4)说明通风系统设备的选择;(5)说明通风系统防火工程措施。3.15.2.3 空气调节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室内空气设计参数;(2)确定空气调节建筑物名称、空调面积、空调冷热负荷;(3)确定建筑物或房间空调形式;
(4)采用集中空调时,确定集中空调系统冷源及冷媒参数、冷冻水及冷却水参数、集中空调系统热源及热媒参数、空调热源系统软化水方式及主要设备选型、数量等。说明集中空调系统防火技术措施;
(5)建筑物需要设置机械防烟及排烟时,说明机械防烟及排烟系统、风量、设备选型等。
3.15.3 干式除尘应包括下列内容:(1)除尘系统的设置原则;(2)除尘系统的组成;
(3)除尘设备、风机等辅助设备的选择;(4)灰尘的收集、处理方式;(5)系统的排放浓度。3.15.4 锅炉房应包括下列内容:(1)供热范围及热负荷:(2)锅炉房的规模:(3)锅炉用水:(4)锅炉燃料:(5)锅炉房环保措施。3.15.5 热力管网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热力管网的布置及其最大供热半径;(2)确定热力采暖系统的定压方式;(3)说明蒸汽凝结水回收方式及措施;
(4)说明热力管道的管材、敷设方式,保温作法、热补偿方式。3.15.6 氮气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用气点、用气量、工作压力及含氧量要求;(2)确定氮气站规模;(3)论述制氮工艺系统和布置;
(4)确定制氮设备及辅助设备的型式、规格和台数;
38(5)说明储罐的型式、规格和数量。3.15.7 空压站应包括下列内容:(1)说明用气点、用气量及工作压力;(2)确定空压站的规模;
(3)说明空气压缩工艺系统和布置;
(4)确定空压机及辅助设备的名称、型式、规格和台数;(5)说明消音及隔音设施。3.15.8 动力管道应包括下列内容:(1)管道的布置原则及最大供气半径;(2)用气点位置、用气量及系统工作压力;(3)管材、干管规格、管道敷设方式和热补偿方式。
3.16 第16章 机修和供油
3.16.1 机修和供油应包括“机修”、“供油”等2节。3.16.2 机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港口机械修理设施设置的必要性,确定机修范围和规模;(2)说明机修车间的维修范围、车间的数量和组成;(3)确定车间设备的名称、规格、参数和数量;(4)说明机修定员。3.16.3 供油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供油品种和供油方式;
39(2)计算确定加油量;
(3)确定加油站设备名称、规格、参数和数量;(4)确定储罐种类、容量和数量;(5)说明加油站工艺布置和流程。
3.17 第17章 消防
3.17.1 消防应包括“工程概况及设计范围”、“消防设计执行的工程技术标准”、“火灾危险性分析”、“同时发生火灾次数论证”、“防火措施”、“消防工程设计”、“消防工程费用”等7节。3.17.2 工程概况及设计范围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3.17.2.1 工程概况应说明工程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周边状况、与消防相关的气象条件;简述工程性质、规模、货种等。3.17.2.2 消防依托、协作条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可依托的陆上消防站的能力、距离、到达时间;(2)说明水上消防站位置、消防能力、消防船配备;(3)外部消防供水管网的布置、管径、压力、消火栓布置等。3.17.2.3 消防应说明设计范围。
3.17.3 消防设计执行的工程技术标准应列出本工程消防设计所执行的工程技术标准名称和编号。
3.17.4 火灾危险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1)论述本工程的火灾危险性;
40(2)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爆炸危险性分区;
(3)说明主要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级别,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
3.17.5 同时发生火灾次数论证应论述并确定本工程同时发生火灾次数。3.17.6 防火措施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3.17.6.1 防火平面布置应说明防火间距;说明仓库、危险品储罐、货物堆场、辅建区和消防道路等的布置及防火措施。3.17.6.2 装卸工艺的防火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1)说明货种及其火灾危险性;(2)简述装卸工艺流程;
(3)说明可燃、易燃、易爆货物的最大储存量;(4)说明装卸工艺设计的防火、防爆措施。
3.17.6.3 码头及陆域建构筑物的防火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1)对于危险品码头应说明结构型式、材料、接地措施等;(2)说明陆域建构筑物的结构型式、材料、耐火等级;(3)说明仓库和大型建筑物防火分区、防烟措施、防火墙、防火门、管道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消防电梯等的设置;
(4)说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最大容纳人数、控制疏散时间、疏散走道的设置、安全出口的数量、走道和安全出口的总宽度与控制疏散时间的协调关系;
(5)说明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结构型式、材质、防爆和防火措施等。
3.17.6.4 供电照明的防火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1)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和电源;(2)消防和事故照明、码头的灯光标示;(3)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型和布置;(4)防雷和防静电的措施;
3.17.6.5 通风的防火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火灾危险场所的排风系统设置和换气次数;(2)说明建筑物消防防烟、排烟系统设置、设备的选择。3.17.6.6 控制、通信的防火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消防火灾报警、装卸工艺系统与消防的联动控制;(2)说明火灾探测器与爆炸性气体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3)说明消防监控和通信系统;(4)说明消防控制室的位置和布置。3.17.7 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3.17.7.1 消防介质的选择及用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确定灭火介质和冷却介质的种类、性质;
(2)确定灭火介质和冷却介质的供给强度、供给时间、使用范围;(3)计算确定一次火灾灭火介质和冷却介质的用量;(4)说明码头冷却水陆上和水上供给量; 3.17.7.2 消防设备应包括下列内容:(1)论述消防设备的选型;
(2)列出消防设备的名称、数量、性能及主要参数;
42(3)说明消防设备的布置及保护范围。3.17.7.3 消防供水应包括下列内容:(1)说明消防供水方式的选择;
(2)论述消防供水水源的供水时间、流量和水压;
(3)说明各消防供水地点的流量、压力;说明消防供水管网形式、布置、消防供水与其他供水的组合情况。3.17.7.4 消防泵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论述消防储水量、储备措施、消防补水量、补水时间;(2)确定消防泵站位置、工艺布置、供水流量、供水压力、水池容量、消防加压泵的数量和规格等。
3.17.7.5 其他消防介质的供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泡沫液、干粉等其它灭火介质的种类、供给方式、供给量、储存方式、补给方式;
(2)说明泡沫液、干粉等其它消防介质的设备选型、管道布置。3.17.7.6 灭火器应说明配置的位置、品种和数量。
3.17.7.7 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应说明消防控制室的位置、功能、设备等。
3.17.7.8 装卸油品码头应说明消防船的监护、配备监护消防船数量和消防能力、防止流淌火措施等。
3.17.7.9 消防站应说明陆域消防站配置的依据、等级、位置、占地面积和消防车配备;说明水上消防站配置的依据、等级、位置、消防船配备。
3.17.8 消防工程费用应列明。
3.18 第18章 环境保护
3.18.1 环境保护应包括“设计依据”、“环境现状”、“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及预期效果”、“建设项目引起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环境监测设施”、“环境保护工程费用”等8节。
3.18.2 设计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列出环境保护设计执行的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技术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2)列出本工程采用的允许排放标准和指标;(3)列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文件的名称。
3.18.3 环境现状应说明大气、水质、土壤、生态及水土保持等状况。3.18.4 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应符合下列规定。3.18.4.1 工程概况可包括下列内容:
(1)简述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周围地形、水文、气象以及环境敏感点等;
(2)简述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流程、施工方法,重点说明对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环节。
5.江苏省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 篇五
【实施日期】2005/07/18【颁布单位】 苏建科(2005)226号【失效日期】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和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厅科研设计处。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令)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审查范围及内容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须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范围的项目:
1、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三层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含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公共建筑;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方可承接的构筑物;
4、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水、排水、燃气、道路、桥隧、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涉及城镇生命线的低于30万元或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6、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http;// 凡列入重点审查范围的项目,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二)施工图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
2、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4、是否执行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5、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二、审查机构及人员管理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实施认定制度。审查机构或技术审查人员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或《技术审查人员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房屋建筑建设规模和审查技术力量情况,结合各地提出的审查机构发展初步计划,进行合理测算,控制全省审查机构总数和各市设置数量,并定期予以调整和公布。
(五)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实体,不得兼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审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的项目,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机构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审查业务,等级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只可在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承接认定范围内的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一类、二类机构以及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设立条件按建设部第134号令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技术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是指只受聘(含退休返聘)于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指从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的兼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兼职审查人员不得审查与本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企业完成的施工图。
(八)审查人员分为两级。一级审查人员负责审查相应专业的项目,范围不受限制;二级审查人员可以负责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审查工作。
一级、二级审查人员应当分别符合部134号令关于一类、二类审查机构规定的审查人员条件。
(九)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及与施工图审查相关的技术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其学时数在《审查人员认定证书》上予以记载,并作为再次认定的必备条件。
(十)对于技术复杂或重点工程项目,审查机构因审查工作需要,在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临时聘请外省或外地具备审查能力的相关技术专家参与施工图审查,并参照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一)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提出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审查质量抽检结果,进行重新认定。符合相应条件的,认定其相应类(级)别;不符合原认定类(级)别条件的,降低其类(级)别或不予认定。
有效期届满而未进行重新认定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技术审查人员认定证书》自行作废。
三、审查业务的委托和承接
(十二)建设单位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委托合同。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在设区市范围内委托审查,积极鼓励中型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跨市委托审查。
(十三)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审查机构审查,特殊情况确需选择省外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应在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委托。
(十四)对于特大型或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满足施工图审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对施工图合理分段并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十五)审查机构应当在认定范围内承接业务。未经认定或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所出具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审查合格书,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施工图的审查时限应在审查委托合同中明确,自正式受理审查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不包括需由建设单位责成勘察设计企业对原施工图的修改时间):
1、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2、施工图设计文件,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报请复审和重新报审的施工图,其审查时限不得超出上述规定的时限。
四、审查程序及结果处置
(十七)施工图审查分两阶段进行,先期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有关程序详见附件)。
(十八)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不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逐一列出。
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应责成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调整,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复审。
(十九)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查结论。
(二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对于修改内容涉及实施意见附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内容和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还应先期重新报审工程勘察文件。
五、备案及信息报送
(二十一)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委托合同、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签订或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抄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机构应当通过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书应采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二十二)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超越本单位(个人)资质(资格)等级进行勘察设计或执业的,转让、出售、出租或者伪造图签图章、印章、资质(资格)证书等违反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和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的;
3、施工图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二十三)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实行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审查机构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审查项目的数据信息情况,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时汇总本地区施工图审查数据信息,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六、职责与监督
(二十四)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图审查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
因弄虚作假、报送材料不及时等原因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二十五)审查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审查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但不替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通过后,仍有未查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二十六)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质量责任和档案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意见书及合格书等全套审查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二十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等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核查,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布,或对有关单位或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十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审查机构在技术条件和能力、审查人员的培训认定情况、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等方面的日常监督。发现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附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及条件
一、审查程序
1、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勘察文件报审表,与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签订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委托合同后,向审查机构报送符合审查条件规定涉及的批件、资料、图纸及证明材料;
2、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对确认审查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工程勘察文件审查通过意见;
3、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施工图审查报审表,与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后,向审查机构报送符合审查条件规定涉及的批件、资料、图纸及证明材料(其中节能设计应报送建筑热工计算书、主要技术措施和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
4、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申报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条件
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之前,申报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一)按项目管理要求,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或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
(二)已取得相应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三)已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工程勘察发包,签订了工程勘察合同;
(四)取得了附有坐标及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
(五)明确了建筑物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可能采取的基础型式、尺寸、预计埋置深度,对地基基础设计的特殊要求等;
(六)岩土工程勘察已全部完成。
三、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的条件
建设单位在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项目管理要求,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或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
(二)已取得相应规划手续并依法通过了专业部门的审查或审批;
(三)已按有关规定完成设计发包,签订了设计合同;
(四)工程勘察文件已经审查通过;
6.浅析燃气工程项目管理 篇六
行业, 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因此, 城市燃气工程管理安全质量必须要实施ISO9002质量标准。
1、燃气工程企业实施ISO9002质量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燃气工程的特性在于项目多、分布广、安全性要求高的特点, 而ISO9002是按ISO9000族标准建立的质量体系能发挥企业质量管理的实际功效, 同时也为顾客和第三方认可打好基础, 提供认可。实施ISO9002质量标准, 无论在软件还是在硬件方面, 都会遇到燃气企业所不存在的困难和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燃气企业必须居安思危, 以质量为第一要素来寻求生存、求发展、求效益。因而必须规范工程行为, 严格推行实施ISO9002质量标准, 这就是燃气企业打开市场大门的一把钥匙。
2、按照质量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文件
ISO9000是现代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结晶, 该系列质量标准中ISO9002它提供了建立质量体系的基本要求, 也是燃气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ISO9002的目标是防止制造不可接受的产品 (服务) , 防止不正确的安装。它还提供了反馈机制, 一旦出现问题, 能够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的模式, 它是与燃气工程密切相关的质量标准。质量体系是按照质量标准的要求建立起来的, 由三个层次的文件构成, 即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包括各种表格和质量记录) 。
二、进度控制:一个工程有很多工作范围, 有很多个子项系
统组成, 如何控制这些代表性的子项工程对工程管理者来说是关键, 必须对进度进行有计划地划分和合理管理。
1、在整个工程开始前, 首先列出工程所需的所有工作内容,
对所有内容进行定义和排序, 找出每一项工作的主要因素, 注重排序时表示逻辑关系的工作。
2、进行进度计划的编制, 制定出完成该项工作的时间, 包括
最早开始时间和最迟完成时间, 并在绘制进度网络图中体现出来, 找出并掌握关键线路及关键工作, 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机动时间。
三、投资控制:工程的成本一向是工程建设的重点, 从设计
开始阶段就已经着手对工程成本进行有效地控制。作为建设方, 总是控制较低的投资成本来获得较高的质量和预期的进度, 作为承包方则希望尽可能少的垫资费用, 完工后能得到更多的效益。投资控制的目的就是要在保证工期和质量满足要求的情况下, 采取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和合同措施把成本控制在计划范围内, 并进一步的寻求最大程度的成本节约。
1、先深入了解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及定义, 弄清建设范围
以及必需的进度工期, 结合质量计划、工期计划编制合理可行的费用控制计划。而在费用控制执行中需结合质量及进度计划。有些建设方对于建设项目因为对规模了解不全面, 造成内容增多、项目加大, 致使资金费用计划失控, 导致最终项目建设失败;也有的承包方因极力控制费用而延误了工期, 这都是计划执行过程中不能合理结合带来的失误。
2、明晰工程的计价方式。常用的工程计价法有两种, 即工料
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 (一) 工料单价法是指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后的合计为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直接工程费汇总后另加间接费、利润、税金生成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造价。 (二) 综合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 其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 间接费, 利润和风险因素 (措施费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费用价格) 。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 再加计规费和税金, 便可生成建筑或安装工程造价。一般情况下综合单价法可以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 也有利于在竞争中合理降低造价。如果采取综合单价, 首先须弄清综合单价中所含的具体内容, 实际工作中注意对所包括得分部分项工程量严格核实, 既不能有漏项也不可重复计算。我公司在大多情况下采用综合单价法, 但也多次碰到有的施工单位就综合单价中应包括的项目部了解, 要求进行重复签证, 这就很容易让对综合单价了解而造成的失误, 若不加以仔细控制势必引起投资方成本的不应当损失。
四、档案管理:
由于燃气管网的易燃、易爆特殊性, 近年来, 城市对燃气管网不断地扩建和延伸, 各类燃气用户也不断地增加, 于是各类燃气的相关资料也越来越多, 因此燃起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也愈发重要。现代的燃气企业要求对档案管理应做到管理水平专业化、文件材料规范化、归档程序制度化、数据管理现代化、服务利用人性化。只有这样才能使燃气工程档案管理得到充分利用, 实现档案为现实服务的根本目的。
燃气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内容繁多的工程, 因此稍有疏忽就可能遗漏, 而一部分商业和工业福利用户以及小型住宅等工程由于建设时间不长、积累的文件数量少, 因此不能被档案管理人员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就需要档案管理人员在了解工程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中, 充分关注和掌握该项工作每一阶段会形成的档案资料, 做到全面地收集。
燃气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由于燃气工程的特殊性更需要让我们掌握好燃气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它直接影响着整个城市建设安全稳定发展。要搞好燃气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就要在了解本行业的基础上, 掌握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加强, 各地政府加强燃气管道的施工管理, 充分认识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让燃气工程管理工作科学化、系统化, 使城市燃气工程成为市民心中的放心工程。
摘要:根据宁波市燃气工程项目管理特点, 深入浅出的探讨燃气工程施工准备, 施工管理,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 档案管理等一系列内容, 进而论述了如何做好天然气工程过程建设中的项目管理。
关键词:安全质量,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档案管理
参考文献
[1]施方.发展燃气事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J].城市燃气, 2002-07-15
[2]李仲.浅析企业档案管理的必要性及措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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