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真题

2024-11-19

证据法真题(通用4篇)

1.证据法真题 篇一

票据法原理 07-71.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答案:BCD

解析:所谓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起码尊重的权利。本题中,实习生的行为跟侵犯马某的人格尊严没有关系,所以A是错误的。《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本题中,实习生问马某:“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这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和现金支票见票即付的原则,B、D的说法是正确的。同时实习生拒绝付款,侵犯了持票人马某的票据权利,所以C的说法也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BCD.票据无因性2011-74.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票据原因关系(2003-3-15)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答案】B

【详解】这里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关系和汇票背书转让关系。前者在票据法上称为票据原因关系,即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张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李某,李某将其背书转让给第三人,此时第三人已经取得了票据权利,属于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张某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汇票,也无权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但是,由于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张某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故选B。

票据善意取得与票据付款请求权问题:(2005-3-31)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答案】D

【详解】根据《票据法》第lO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另根据《票据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由此可知,除了法律规定的税收、继承、赠与这三种情况之外,票据的取得必须支付对价和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即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具体到本案中,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其行为既无对价,又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因此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另根据票据善意取得的规定,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而本案中,乙虽然不知本票系甲拾得,但由于其是无偿取得该票据,因此银行可以拒绝乙所提出的付款请求。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D。伪造(2008年·四川)32.2008年8月,出票人甲向乙签发一张汇票,乙不慎将其遗失。丙拾得该汇票,在伪造乙的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丁。关于该事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当先办理挂失止付,再在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B.若甲得知票据遗失的事实,其有权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C.无论是否已经启动公示催告程序,若丁不知丙伪造签章的事实而受让该汇票,其构成善意取得

D.丙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欺诈,乙可以主张撤销

答案:无答案【注: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B】

解析:《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不一定非得先办理挂失止付,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进行。故A项说法错误。

《民诉意见》第226条规定,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本题中票据遗失前的最后持有人为乙,而非甲,因此只有乙有权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故B项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启动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

《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并不导致票据无效,丁可以通过善意取得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即使丙的行为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乙也不得主张撤销。选项D的说法错误。

票据金额变造08-

72.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现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票据金额被丁变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B.尽管丙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据上的签章仍然有效

C.尽管票据金额已被丁变造,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D.戊不能向甲、乙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答案:AD(本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AD,但是本校认为正确答案应该是AC)

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是的交易,但是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该汇票仍然有效。因此,A项说法正确;《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由此,B的说法错误;《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票据变造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C项正确;甲乙是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因此,甲乙应该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而非是不承担票据责任,D项说法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票据抗辩原则2007-32.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考点:

答案:C 解析:《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因为朱某是没有履行约定义务的与银行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所以银行可以对朱某进行抗辩。另外,这里注意区分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所谓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法!律教育*网本题中,因为朱某跟银行之间有贷款纠纷,跟票据本身没有关系,所以银行行使的抗辩权是对人的抗辩而不是对物的抗辩,答案C是正确的。

票据的抗辩和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09-

31.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答案:A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丙与付款银行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话,银行可以以此提出抗辩,拒绝付款。因此,A项正确。

《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此可知,甲公司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因此,B项错误。

《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丁公司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那么它就成为了第一付款人,要承担到期付款的票据责任。但是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抗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如果丁公司与持票人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持票人没有履行相应的债务,那么丁公司可以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的付款请求。因此,C项错误。

《票据法》第19条规定第1款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另外《票据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据此可知,汇票出票时不能记载附条件的付款,如果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该汇票无效。因此,D项错误。

背书(2002-3-19)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

【答案】B

背书

09-28.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汇票签发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在承兑时被拒绝。其后,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10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承兑时亦被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B.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交易中的对价

C.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D.丙公司应当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所以本题中,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承担汇票责任,答案A是正确的。

背书09-77.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答案:AB

《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乙公司是出票人,丁是背书人,戊在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乙公司与丁某行使追索权。因此,AB项正确。

《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是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甲对其后手丁的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戊不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因此,C项错误。

另外,丙银行是付款人,在戊提示付款时丙银行已经拒绝了戊的付款请求,不是票据债务人,不属于被追索人员的范围。因此,D项错误。

背书(2004-3-24)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乙公司于2004年5月?摴 ??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

A.回头背书

B.限制背书

C.期后背书

D.附条件背书

【答案】C

【详解】《票据法》第33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36条: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记载相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票据权利与他人的票据行为。其中,(1)回头背书是指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为被背书人的背书,我国票据法规定,进行回头背书后,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2)期后背书是指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到期日以后所为的背书,它分为期日后背书和期限后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到期日后做成拒绝证书以前所为的背书,·后者是指做成拒绝证书期限届满后所为的背书。期后背书仅具有权力转移和权力证明效力。该种票据不得再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附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的效力。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限制背书是指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的限制性条件。被背书人转让载有限制性条件的票据的,以后的受让人不得向背书人主张权利。本案中,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既没有附条件、丙也不是票据债务人,因此,该背书属于期后背书,正确答案是C。背书2011-32.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承兑(2003-3-17)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

【详解】《票据法》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考点】票据行为保证10-2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据此可知,乙在遭到丙拒绝付款时,可以行使追索权,请求出票人、保证人等承担票据责任,而不是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B正确。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具有无因性,即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本题中丙银行不能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该拒绝付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C错误。丁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丁承担责任。

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本题中,丁的行为不是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不属于票据保证,根本就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丁只承担民法上的保证责任。

保证:(2005-3-32)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

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不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C

【详解】根据《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本案中,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丁对汇票保证所附条件不影响保证的效力。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C。

保证(2008年·四川)77.张某为支付货款向李某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的支票。李某担心张某的信用,于是张某让其朋友陈某在该支票上写上了“保证”字样,并签上了陈某的名字。李某接收该支票后,背书转让给了安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张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则陈某的保证行为亦无效

B.如果张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保证行为无效

C.如果安某到银行要求付款被拒绝,其可以向李某、陈某、张某行使追索权

D.如果陈某在签署保证时附加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则当该条件未成就时陈某不承担责任

答案:BC 解析:《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因此只有在张某的出票行为是由于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时,陈某的保证行为才无效,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故C项正确。《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提示付款

06-

23.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

D.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答案:B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第54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所以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付款的,付款人有依据汇票记载金额付款的义务。因此,乙作为付款人,不能以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拒绝付款,也不能在付款后再要求持票人返还所付款项。但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因此本题选B是正确的。拒绝付款06-73.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答案:BD 解析:《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由此条可知,签发空头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因此A项是正确的。《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所以D项是正确的。支票记载的付款人不能以其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为由拒绝付款,所以A、C两项是错误的。

保证与追索权(2003-3-54)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丁公司担保80万元,戊公司担保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以下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详解】《票据法》第6l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出票人为乙公司,所以甲公司可以向其追索100万元。《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丁公司与戊公司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此二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期前追索.(2004-3-65)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戊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11月30日。当下列哪些情况发生时,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戊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的权利。在汇票到期日,如果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持票人要行使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和付款人提出,出票人和背书人不负有偿付的义务,选项A和B错误。另外,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情形包括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以及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故选项C和D为正确答案。

【考点】支票的付款日期、票据抗辩、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10-76.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司法部答案】AC

【网校答案】BC

【解析】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甲在乙签发支票一星期后,提示银行付款,但在2006年1月中旬,甲才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违反了见票即付的规定,故银行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选项B正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甲乙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甲是与乙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因甲没有履行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义务,乙可以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选项C正确。《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题中,甲因过期要求银行付款而遭到拒绝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选项D错误。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可知,支票遗失后,甲可通过办理挂失止付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丧失票据权利。

【详解】《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34条规定: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汇票不得转让,若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规定该背书行为无效,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C错在“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该是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上述法条也体现了若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只是后手的被背书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在此条件下持票人还是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的,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第35条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该汇票仍可设定质押,只是被背书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原背书人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本票与支票特征(2002-3-47)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C.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D.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CD

【详解】《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根据该条,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人,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该条第2款表明了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第93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可见,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2.证据法名词解释 篇二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所作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采用。自白规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缺乏任意性或者具有非任意性怀疑的口供,不论其原因是什么,均不具可采行。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程度如何。

证据能力是指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力或资格。

司法认知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方式。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期间制度。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本证是指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证明对象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欲证明的系争要件事实。

毒树之果指根据非法收集的证据提供的线索来合法收集的证据。

自认,即对事实的承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拟制自认是指对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未表示承认也为表示否认,法律上就拟制地认为当事人已经自认了该事实。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直接证据是指凡是本身可靠,即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予以证明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亦即经过转述或转抄、复制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证据。

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3.证据法 期末训练题答案 篇三

一、简答题

1.什么是调查收集证据,其特征是什么?

概念

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者查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国家专门机关、律师、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通过一定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方法获取和汇集证据的活动,称为收集证据。

特征

1、收集证据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收集证据是具有明确目的的行为

3、收集证据的活动内容是通过一定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方法获取和惠及证据。(1)基于职权或者职责(2)基于权利或者证明责任

2.作为独立的两种证据种类,书证与物证的差异有哪些?

书证与物证的差异

1、证明方法不同

书证是以文字等表明的思想内容来表现证据事实的,而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物质属性和本身特征来表现案件事实的。

2、是否反映人的主观思想

物证一般不反映人的主观思想。

3、是否需要借助专门技术手段

对书证的认识一般不需要借助专门技术手段。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书证可以比较完整的反映案件事实;而物证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断。

5、在保存和固定方法上的区别

书证可以通过复印、拍照等方式来保存。

3.什么是证明责任的免除?简述其与证明责任倒置之间的关系。

证明责任的免除,即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属于法定无需举证证明的对象时,则免

除了当事人就其主张的相应证明责任;

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提出诉讼主张的原告被免除了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明责任,而由被告方承担证明其主张不成立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诉讼的公平原则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意味着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全部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均由持否定态度的被告承担,而是将侵权案件中,原告较为难以举证的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倒置于被告。因此,证明责任倒置里的证明责任免除仅仅针对提出主张的原告而言,就整体来说,只是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到了被告,而且其对原告的免除也不是绝对的。

4.简述补强证据规则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我国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条件

(1)、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前提是某一证据已具有证据能力,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已经确定。

(2)、补强证据规则适用基础是某一证据的品质有弱点,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定。

(3)、证据补强规则适用的关键在于该规则能够加强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4)、补强证据的种类、数量、资格等应该达到能满足法官自由心证的程度。

5.简述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论述题

1、论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方法。

1、对证人的主体状况方面进行的审查判断

2、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方面进行的审查判断

3、对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或案件认定事实有无利害关系方面进行的审查判断。

4、对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方面进行的审查判断

5、对证人证言属于原始证据还是属于派生证据方面进行的审查判断

6、对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真实、明确、具体、合情合理方面进行的审查判断

7、对证人证言形成的背景进行的审查判断

8、对同一案件中,同一事实的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方面进行的审判断。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所做的客观陈述。(1分)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是在当事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通过对证人的询问,对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进行审查判断。(2分)

具体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1.证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般来说,无利害关系,证言真实性就强;

有利害关系,真实性就弱。(2分)

2.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这些条件和环境包括距离、光线、时间等因素,它们都可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影响。(2分)

3.证人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述力。证言是自然人提供的,上述能力与证言是

否符合客观事实密切相关。(2分)

4.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外界干扰。应尽可能在开庭时进行询问、质证。(2分)

5.证言的内容。分析其内同有无矛盾、可疑之处和与案件有无关联。(2分)

6.是否与其他证据协调一致。如果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应当进行进一步认真

审查。(2分)

2、试述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历史发展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如:加拿大宪法、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2001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等等。中国大陆法学界在1950年代中期及1980年代初期,都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过探讨,后因1983年的“严打”,无罪推定曾一度被认为是法学界的“精神污染”。直至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的无罪判决。”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40.试述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对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这一原则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利用这个武器,对封建社会普遍实行的有罪推定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各国在刑事诉讼法中普遍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有的国家还在宪法中规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条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规定,解决了以往刑事诉讼法对判决确定以前,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并突破了以往无罪推定的禁区。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刑诉法》较好地把握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涵义和特征,确认了它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理顺了与其他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第一,在立法原则上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科学、合理部分。

第二,第二,将无罪推定原则蕴涵到具体诉讼法律规则中,使其

具有可操作性和客观强制性。

第三,第三,与其他相关的刑事诉讼原则,诉讼制度相匹配,贯

穿于刑事诉讼始终。

第四,第四,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与其他刑事诉讼原则相

衔接,相互作用,使诉讼程序更为严谨。

(二)特点:

1、以是否起诉为准,受刑事追诉者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明确了控诉方的证明责任

4.证据法问答题集合(模版) 篇四

3. 我国分权主义诉讼制度的表现是什么? 问答题

1. 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2.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2)充分尊重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3)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庭审不是必经程序。

3. 现在司法机关方面,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权;表现在审判机关内部,是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员、合议庭的职责分权;表现在诉讼活动上,是控诉、辩论、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分权。当然,这种分权是在统一目标下的分权。分权的另一面就是诉讼主体的各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1. 什么是神誓法?其使用方式有几种? 2. 为什么说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却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

3. 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4.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5. 我国封建王朝的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问答题

1. 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发生冲突时,裁判这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对神宣誓的使用有两种方式,一为不敢宣誓的一方败诉,二为如果双方都敢宣誓,则需要助誓人的帮助。2.

(1)神示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2)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神示证据制度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4)神示证据制度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

3.(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比如防止法官专断、强调法定规则意义,维护法制统一等制度,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4)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4.

(1)相关性规则;(2)传闻证据规则;(3)任意性自白规则;(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最佳证据规则;(6)证人的特权规则;(7)交叉询问规则;(8)补强证据规则;(9)推定;(10)司法认知。5.

(1)坚持口供至上的原则,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

(2)审讯时可以依法刑讯;(3)诬告者反坐,伪证者罚;(4)疑罪惟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5)重视勘验检查;(6)据众证定罪的制度;

(7)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

第三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1. 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在实践中有哪些意义和作用?

2. 在办案过程中,正确认识和理解证据的关联性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3. 证据在诉讼中的意义是什么? 问答题 1.

(1)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

(2)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不能把算大帐,即某人或某单位收入多少、支出多少,加减得出的差数,就作为证据使用,应为算大帐还不真正具备客观性;

(3)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正确来源的,由于无法进行查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

(1)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其联系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2)证据的关联性是完全可以认识的,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普遍联系的理论,关于世界的可知性原理,那种不可知论,以及在一个复杂疑难的案件面前无所作为的情绪和论调是站不住脚的;(3)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的形式、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4)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给常重要又极为复杂的问题,发现和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办案人员的基本功。3.

(1)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2)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的基础;

第四章证据的种类 1. 物证审查判断的内容和方法是什么? 2. 诉讼中的书证所具有的特征是什么? 3. 书证证明力的特点是什么? 4. 证人的资格条件有哪些? 5. 如何确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6.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有哪些内容有? 7. 口供包含哪些内容?

8. 根据刑事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询问方法和程序有哪些内容? 9.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什么? 10.鉴定的种类有哪些? 11.视听资料的种类有哪些? 问答题 1.

(1)审查认定无证的来源是否合法;

(2)认真仔细的审查无证的外部特征,以确定其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3)审查判断物证的方法,通常采用交付辨认、技术鉴定和比较印证等方法。2.

(1)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

(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

(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以供人们认知和了解。3.

(1)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

(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3)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4.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4)由于证人是以知道案件情况为特征的,具有不可代替性,因而绝额定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

(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

(6)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的证人。5.

(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感受、记忆、陈述),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

(5)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6)综合对比,实物验证。6.

(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其形成的过程,以确定其证据力;

(2)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同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3)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4)审查被害人的作证能力与品格;

(5)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7.

(1)犯罪嫌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2)犯罪嫌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3)犯罪嫌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8.

(1)询问要有法定的主体进行;(2)选择询问地点;(3)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4)询问应当个别进行;(5)出示证明文件;

(6)先予告知申请回避权和聘请律师;(7)询问分三步进行;

(8)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9)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10)侦查中传唤询问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传唤 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11)制作询问笔录。9.

(1)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2)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

(3)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4)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10.

(1)法医鉴定;(2)司法精神鉴定;(3)痕迹鉴定;(4)化学鉴定;(5)会计鉴定;(6)文件书法鉴定;(7)其他鉴定。11.

(1)录音资料;(2)录像资料;

(3)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

(4)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

第五章证据的分类 1. 运用传来证据的特殊规则是什么? 2.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 3. 直接证据包括哪些内容? 4. 间接证据的特点是什么?

5.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有哪些? 6. 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意义是什么? 问答题 1.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少的材料;

(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2.

(1)在证据收集时,要坚持客观、全面的原则,克服先入为主,既要收集有罪证据,又要注意收集无罪证据;

(2)在证明标准上,只有有罪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排斥无罪证据的存在;

(3)在证明过程中,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势均力敌,这时只有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3.

(1)当事人的陈述;

(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4.

(1)间接证据的依赖性;(2)间接证据的关联性;

(3)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4)间接证据的排他性。5.

(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孤证不能定案;

(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6.

(1)有利于调动当事人双方举证的积极性,增强诉讼的抗辩性;

(2)有利于审判人员迅速了解双方的事实主张,尽快查明安家案的真实情况;(3)有利于审判人员审查证据。

第六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1. 收集证据的意义是什么?

2. 收集证据的原则有哪些内容? 3. 收集证据的要求是什么? 4. 证据保全的特征是什么? 5. 对证据保全的要求是什么? 问答题 1.

(1)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事实基础;(2)规范执法程序,制约和保障执法机关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3)收集证据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2.

(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2)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

(3)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和要求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相结合。3.

(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

(6)收集证据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7)收集证据要抓住本质,分清主次,并注意保密;

(8)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重效率。4.

(1)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采取的,是一项保证证据完整和真实,不被破坏或灭失的保护性措施;

(2)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3)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4)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应申请采取。5.

(1)要有健全的证据移交和证据报关手续,形成完整的证据保全程序;

(2)对于已经保全起来的证据注意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损坏或使用,或调换、变卖;(3)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4)证据的有关情况应在诉讼文书或案卷中写明,必要时应附上证据材料的照片。

第七章证明概述 1. 证明有哪些特征?

2. 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3. 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有哪些? 1.

(1)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

(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2.

(1)证据要合法,也就是说证据要有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

(2)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3.

(1)责任的分配不同;(2)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3)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4)证明对象不同;(5)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

第八章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有哪些特征? 2.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3.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4.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问答题 1.

(1)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2)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3)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要证事实;(4)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2.

(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

(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4)刑事诉讼程序事实。3.

(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4)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4.

(1)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2)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第九章证明责任 1.我国关于证明责任有那些立法规定?

2.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 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哪些案件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

4.行政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的原因是什么?、问答题 1.

(1)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提到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这一词汇,只有《行政诉讼法》第32条明确提到了举证责任的概念;(2)《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3)《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4)《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2.

(1)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证明责任的承担者,但通过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可以发现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

(2)因为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和当事人都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但当事人提供证据只是诉讼权利,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证据有疑问时,可以调查核实,但并非单独提供新的证据,因此承担证明责任的只能是检察机关和自诉人;

(3)如果证据不足时,法院要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种判据结果非常明确地说明,公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3.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2)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4.

(1)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来的;

(2)政机关有能力举证;

(3)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能够有效地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十章证明标准 1.证明标准的意义有哪些? 2.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是什么?

3.怎样正确理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问答题 1.

(1)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凭借证明标准的衡量,当事人知道何时应当举证;(2)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这决定具体实施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2.

(1)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这与国外实行的不同诉讼又不同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标准有鲜明区别;

(2)我国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说明对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不但是一致的,而且都是很高、很严格的。3.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第十一 证据的审查判断 1.个别审查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2.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3.为顺利达到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司法人员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4.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是什么? 1. 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问答题 1.

(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具有客观性;(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具有关联性;(3)定案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

(4)定案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辩,由法庭予以认定。2.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客观真实的标准;(2)优势证据标准;(3)合理可能性标准。3.

(1)从证据的来源方面;(2)从证据的内容方面;

(3)从案内各种证据的相互联系方面;(4)从收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方面。4.

(1)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

(2)审查判断证据的重心在于找到和发现证据的本质属性;

(3)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据的本质属性的关系:从证据的来源、内容、相互联系、收集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5.

(1)个别审查;(2)综合审查;(3)辨认;(4)对质;(5)技术鉴定;(6)侦查实验;

(7)推论、判断的逻辑方法。

十二章推定和司法认知 1.推定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2.推定设立的依据是什么? 3.推定的作用有哪些?

1. 法律推定的基本作用表现在哪几方面? 2. 事实推定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3. 司法认知的作用有哪些内容? 4. 我国应确定哪些事实为司法认知范围? 问答题 1.

(1)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

(2)应许可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关联;

(3)即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4)即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5)不同的推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2.

(1)价值选择是推定的取舍标准;

(2)为疑难未决案件提供一个合法的解决办法是推定设定的实践依据;

(3)逻辑证明关系是推定的设定依据之一。3.

(1)能过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解决疑案,适用推定有助于法院对某些事实加以认定;

(3)提高效率,推定有利于迅速审理案件;(4)从司法实践上看,推定是满足法律运用需要的适当手段。4.

(1)法律推定导致了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2)法律推定使证明对象发生了变更;(3)法律推定降低了举证的难度。5.

(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而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

(2)基础事实必须加以证明,否则无适用事实推定的必要

(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5)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6.

(1)司法认知是迅速结案的一套捷径,它有利于明确案件争议要点,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2)司法认知有利于诉讼证明的规范化;(3)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7.

(1)众所周知的事实,即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普遍了解的事实;

(2)裁判上显著的事实,专指法院现时已经知悉的事实;

(3)职务上已知的事实,指法官因执行职务所已知的事实;

(4)自然科学定律;(5)国家机关公报的实施;

(6)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所确认的事实;

(7)其他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

第十三章证据规则 1.制定证据规则的可行性是什么? 2.证据规则有哪些功能?

3.非法证据包括哪些范围?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是什么?、问答题 1.

(1)符合诉讼证明的需要;

(2)实行完全的自由心证违反了诉讼的基本目的;

(3)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必然结果;

(4)保证诉讼公正,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5)有利于排除可能不真实的证据。2.

(1)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2)侧重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功能;(3)兼有发现真实和保护人权的功能;(4)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

3.(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执法机关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是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3)律师或者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非法证据包括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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