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分类体系(精选9篇)
1.监管分类体系 篇一
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一)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是指将全市市政公用行业系统各类企业及省外入晋企业,按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特点与基本原则、标准进行类别划分。
分类分级评定实行千分制,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好”“一般”“差”“不合格”:
A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确定为A类企业。
1、三年内未发生一次性重伤3人、死亡1人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2、五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3、两年内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齐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评分在800分及以上。
5、通过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三合一质量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B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确定为B类企业。
1、两年内未发生一次性重伤3人、死亡1人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2、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3、一年内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5、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较齐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评分在700-800分。
C类: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确定为C类企业。
1、两年内未发生一次性重伤3人、死亡1人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2、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3、一年内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4、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评分在600-700分。
D类: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确定为D类企业。
1、当年发生一次性重伤3人、死亡1人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2、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3、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4、企业内部管理涣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等不齐全且落实不到位,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评分在600分以下的。
7、本未申报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的。
(二)对企业采取差异化管理。按照“巩固A类、提高B类、重点整治C类、压缩淘汰D类”原则,对企业实施不同方式和频次强度的针对性监管、检查。对安全管理好的A级单位,减少一般性检查;对基本规范的B级单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存在隐患和问题的C级单位,重点检查监督。对D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凡被评定为D级的企业,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四、监督管理
(一)各类企业根据实际每年进行自我评定,并将有关资料报送辖区内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县(区、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企业上报的自我评定等级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审定。
(三)市规管局在对各类企业抽查、核实的基础上汇总分级结果,各类企业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规管局提出。市规管局通知最终确认部门进行复核,复核结果需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规管局。市规管局在此基础上公布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评定结果。
(四)按照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的不同级别,各级规管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要求实施管理:
A类: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
B类:在企业自我管理的基础上,各级规管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每年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C类:由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重点监管,企业每年初上报安全生产计划,年末上报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企业内部要实施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D类:由各级规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在3个月内对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D类企业必须在3个月内整改转化为C类企业。
对C类、D类企业的监管实行全市联动,凡被确定为C类、D类企业的,企业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监管,并加强督查。
(五)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实行动态和阶梯管理,A、B、C三类企业发生符合D类企业条件之一的,立即按照D类企业实施管理。
(六)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的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落实专人负责。档案整理要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七)凡被认定为C、D类企业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诫勉谈话。凡被评为C、D类企业及有关个人不能参加当的各类评先活动。
D类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八)各类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降级: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在评分表中扣除相应分数构成降级的;
2、存在重大隐患而挂牌督办、限期内未整改完成的,级别下降一级;
3、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级别下降一级;
4、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下降一级;
5、一年内连续受到3次以上(含)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下降一级。
(九)由于发生事故而降级的企业,一般事故发生后一年内不得给予升级评定,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三年内不得给予升级评定。
(十)各类企业分级实行周期复评制度。A、B类企业每3年复评1次,C类企业每2年复评1次,D类企业每1年复评1次。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申请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评定。
(十一)各县(区、市)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针对C、D类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应着重加强,提高其安全意识。督导各类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安全培训工作,根据企业级别的差异,A、B类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C、D类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情况适当增加全员培训频次;并做好培训记录,做为分级评定标准中的一项内容。(十二)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将对在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积极履职、各项工作指标按时达到要求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滞后、各项工作指标达不到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2015年4月
2.监管分类体系 篇二
一、国企分类监管体系建立的背景及情况
2015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元年,长期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在监管上主要是国资委进行管理,2015年9月“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正式对外公布,国有企业改革以分类监管、管资本为主。我国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培养大量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有企业,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存在资本运用不灵活,而且体制受到较大的束缚,特别是国有资产重组中受到国资委的干涉较大,国有企业难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而改革现有的管理。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的管理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国资委的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婆婆模式”,另外一种是通过汇金公司对国有企业进行资本管理。这种管理是采取所有行业统一管理的模式,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上海市国资委于2014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管企业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监管,其中对于上市公司的业务归属为竞争类业务。按照上海国资委公布的分类数据显示,上海市的国有企业分为三类:竞争类企业、功能性企业与公共服务类企业。
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的优缺点分析
(一)国有企业继续考核体系的优点分析
我国的国有企业基本完成所有制的改革,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国有企业中许多国有企业已经建立绩效管理的机构,但是很多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依然比较零散,有的国有企业并未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而是采用一些零散的文件进行规定。虽然许多国有企业在绩效考核的管理上缺乏健全的考核制度,但是在绩效考核的流程上却形成比较完整的流程,一般的国有企业采用的绩效考核方法是360°绩效考核法,员工根据绩效考核制度的要求填写《自我评估表》,然后根据自身的岗位发展情况对自身的工作、业务以及技能等方面进行评分,再由同事进行互评,最后是员工的上级领导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评定,最后结合每个指标的权重得出员工的绩效考核成绩。
(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的缺点分析
我国的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中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长期以来国资委并未根据行业与企业的特点进行绩效考核体系的设计,这种采取一刀切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无法反映出国有企业的行业特点,不同的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的侧重点应当存在差异,如竞争类侧重经济效益考核,公共服务类侧重于安全和保障指标。但是从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的设计上,许多国有企业并未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设计绩效考核的指标,往往是侧重对管理者或者员工的作风形象指标的考核。我国当前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设计上缺乏针对性,从分类监管上看,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分类监管的管理模式,导致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存在一刀切的现象,各个企业之间采用类似的绩效考核制度,在绩效考核指标的设计上存在类似性,并未进行一定的区分。
三、分类监管背景下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的完善对策
(一)不同行业采取不同的绩效考核指标设计
我国的国有企业数量较多,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存在区别,在国有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的设计上,要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采用不同的绩效考核指标,如对于竞争类侧重经济效益考核,如电气、汽车、化工等等国有企业应当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设计绩效考核的KPI指标,在企业的绩效考核指标的目标设置上,要侧重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对企业的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指标的设计,如在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指标的设计时,从个人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专业知识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时,在权重的设置中,竞争类的国有企业应当侧重个人的业绩与工作能力的考核。在公共服务类中则需要从服务的质量、态度、效率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不同监管分类的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的权重赋值存在差异
为了有效的激励国有企业的员工,不断的促进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在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的指标权重设计上要进行一定的区分,而且在不同指标的权重赋值上也要存在差别,在公共服务类的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指标设计与权重设计上存在差别,公共服务类型的国有企业继续考核应当借鉴公务员的考核体系,核心指标是德、能、勤、绩、廉。具体的指标有工作量、工作质量、满意度。
不同的国有企业类别应当采用不同的继续考核标准,不仅在KPI的考核上存在差异,而在权重的设计上也应当存在差别。(表2)
四、分类绩效考核体系对新一轮国资改革的积极作用
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要注重从行业特点、企业的发展现状进行绩效考核的设计,要采取分类绩效考核体系的管理制度,对于我国的国资改革来说,采取分类的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能够区分竞争类的国有企业与公共服务类的国有企业,并且从不同的绩效考核指标上对二者进行改革。绩效考核体系能够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数据支撑依据,分类绩效考核体系,竞争类的国有企业注重业绩,对于管理者与员工注重从业绩贡献角度进行考核,能够有效的促使国有企业的员工不断的提升创造性。对于公益服务类的国有企业,注重服务质量方面进行考核,不断提升国有企业的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1]安娜.建立基于KPI的绩效管理制度[J].致富时代,2011(10):78-80
[2]孙宗虎.绩效量化考核指标辞典[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
[3]陈度、张蕊.面向绩效管理的企业业绩评价发展研究综述[J].经济问题探索,2013(2):57-59
[4]黄颖.绩效管理运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经济信息时报,2012(5):67-70.
3.支付账户分类监管的政策建议 篇三
成熟市场对于支付账户的监管与我国类似,也是以账户分类为基础的,但是其分类标准更为复杂,通常以提供服务的机构为一级分类标准,以账户功能为二级分类标准。
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立法层面和州立法层面首先针对银行账户和非银行类支付机构账户设置了不同的监管标准。联邦立法层面和州立法层面分别结合其对非银行类支付机构功能的理解,对支付账户进行差异化的监管。比如,美国联邦将非银行类支付机构定义为货币服务商,仅具有支付功能,不具有储蓄功能。而在州立法层面,大部分州将其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从事支付结算服务,不能吸储和放贷;少部分州则从其业务的实质出发,认为非银行类支付机构正在从事“非法”的银行业务,需要遵照对“银行”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欧盟在对银行账户和非银行类支付机构账户进行分类监管的同时,对非银行类支付机构的定位一直在随着对其认识的逐步深入进行动态调整。以PayPal(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为例,2004年,英国向PayPal颁发的是电子货币机构许可;而在2007年,卢森堡却根据其申请向其颁发了银行牌照。2011年4月30日起,欧盟《电子货币机构指令》被废除,网上非银行类支付机构被认定为“信贷机构”,按照信贷机构的标准接受严格监管。
综合考虑中国当前支付账户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成熟市场成熟的监管经验,中国有必要在现有支付账户监管框架下,进一步从功能和行为特征视角细化支付账户的分类标准,提升支付账户监管的灵活性,建立完善的、动态的新型支付账户监管体系。
具体操作上,中国可以借鉴欧美以提供服务的机构为一级分类标准,以账户功能应用为二级分类标准的支付账户分类方式。一方面,现存的分类标准已经不能够满足支付账户的发展现状,对于非银行类支付机构账户监管的不完善使得该类机构有可能出现监管套利,从而可能加大支付账户的风险暴露。另一方面,随着支付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非银行类支付机构账户可能涉足的功能应用边界将会进一步拓展,以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分类只是一种相对静态的分类方式,并没有考虑各类账户所涉足业务的动态发展,只有从基础功能应用层面进行监管才能防止监管套利的发生。
4.卷烟零售户分类监管制度 篇四
一、辖区零售户主要分为正常持证户、重点监管持证户、无证户、重点监管无证户、卷烟销售大户五大类。
二、年初对整个辖区和辖区中所有零售户检查一遍,详细登记出无证户数量和基本情况,并结合以往检查记录从所有零售户中筛选出重点监管持证户和无证户作为全年的检查重点。根据零售户分布情况把辖区分为一般监管区域和重点监管区域,重点监管区域作为全年的检查重点。
三、正常持证户主要为卷烟经营较好且遵纪守法的零售户,在走访检查频率方面确定为每半年一次,主要为正常的检查走访,了解其对烟草服务营销方面的良好建议。
四、重点监管持证户和重点监管无证户主要为以往违规现象较多、屡查屡犯且不配合专卖执法检查的零售户。该类零售户属于重点监管对象,要加大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在检查卷烟柜台的同时,要对其仓库进行重点检查。
五、对营销部门和内管部门筛选出的卷烟大户,应每月检查一次,检查过程中密切关注其卷烟经营、销售动态及库存情况,防止其出现无证批发、向无证户供货等问题。
5.监管分类体系 篇五
今年以来,开封市工商局相国寺分局按照国家局和省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辖区市场实际,积极探索推行商品分类监管办法,以商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划分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分距离监管,有力提升了监管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监管执法效能,走出了一条以全面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为目标,以实施分类、分距离监管为载体的依法、规范、高效管理的新路子。
一是合理划分类别。按照“界定距离、突出重点、分类监管、强化效能”的原则,根据商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明晰风险等级,划分监管层次,将辖区1903户经营户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划分为5个等级,即:重要商品(Ⅰ类)、风险服务(Ⅱ类)、投诉举报较多商品(Ⅲ类)、一般商品(Ⅳ类)和一般服务(V类)。二是明确标准要求。对于食品、家用电器、儿童玩具、燃气器具、化妆品等重要商品(Ⅰ类),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有效,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一票承诺)、购销台账等自律制度;对于娱乐场所等风险服务类(Ⅱ类),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有效,前置和后置要件必须真实有效,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商品必须合格;对于投诉较多商品(Ⅲ类),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出具商品合格证明和相关进货票据、进货台帐;对于一般商品(Ⅳ类)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有效,商品标识必须合格,没有商标侵权情况;对于一般服务(V类),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有效,必须及时化解消费纠纷。
三是实施分距离监管。对于重要商品(Ⅰ类),在经济户口中予以特别标注(标注符号T),由网格监管责任人每周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对于风险服务类(Ⅱ类),在经济户口中予以特别标注(标注符号F),由网格监管责任人每半个月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对于投诉举报较多商品(Ⅲ类),由网格监管责任人在投诉集中期每半个月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对于一般商品(Ⅳ类),由网格监管责任人每一个月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对于一般服务(V类),除发生消费纠纷外,由网格监管责任人每三个月巡查一次,做好巡查记录。网格监管责任人在巡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工商所给予行政指导;发现较重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工商所立案查处。对于投诉举报较多的商品,由分局统一发布消费警示;属于问题商品的,落实退市制度;涉及主体资格前置或后置要件问题的,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6.监管分类体系 篇六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一直是个重点,也是难点,如何将其监管到位,提升管理质量,确保安全无事故,我们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现将实践的几点体会供大家商榷:
一、科学思考、辩证分析县级特种设备监管难点的成因。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是重点也是难点,尤其在苏北地区相对较为突出,形成难点的成因是什么,如何排解,带着这一问题,进行了思考和调研。我县经济发展欠发达,辖19个乡镇,一个省级开发区,共有生产型企业1000多家,其中列统企业180余家,目前在用特种设备1111台(件),其中锅炉216台,压力容器576台,起重机械210台,电梯75台,厂内机动车辆34台,涉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79家。企业少,规模小,特种设备总量少,分布分散,管理较难。通过日常管理和调研分析,县级特种设备监管难的成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监管难。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结构看,个体私营经济户、经济规模以下企业(销售额超过500万以下)较多,经济规模以上企业较少。据统计个体私营经营户124家,规模以下企业25家,规模以上企业101家,其他机关、部门29家。这些企业大都在乡镇、村,分布较散,点多面广,管理工作量较大,造成在监管上难度较大。
2、使用管理标准化实践操作难,从特种设备使用规模看,单台、单种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多,多台、多种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少。全县单台设备使用单位191家,2-10台设备使用单位74家,11-30台设备使用单位10家,31台以上4家。使用单位因设备的台量、种类和经济规模不同,若采取统一的使用管理标准化模式,造成安全监管程序上繁琐,实践操作难。
3、自主规范化管理难。从人员素质看,我县个体私营经济户、规模以下企业较多,从业以及管理人员大多是初高中文化水平,甚至是文盲,1
经济基础薄弱,素质相对比较低,安全意识淡泊。使用单位因经营人员的素质以及安全管理意识的差异,造成地区安全管理水平较低,企业能够自主规范化管理比较难。
4、监管目标实现难。从监管的重点看,作为监管部门,很难监管到位,造成安全监管任务繁重,在消除隐患的同时不断的出现新的隐患,造成安全监管工作上的被动,实现监管的目标难。
二、解放思想,实施分类监管,实现管理新突破。
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过程中,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突破,学习先进,借鉴兄弟县市经验,挑战传统管理模式,创新创优。结合本县实际,剖析监管难点成因,结合推进使用管理标准化的要求,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济规模企业以及设备使用特点和规模进行科学分析和分类,制订了三种类别安全评价考核方法,建立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体系,简化了程序,明确了重点,提升了工作可操作性。并在安全评价考核和重点设备管理要求基础上,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行ABCD分类监管:
1、A类为安全评价优秀企业,对其实施远程监管。这类企业能够自觉履行安全主体的责任,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且落实到位,特种设备标识齐全,安全状况良好。按照省局《关于贯彻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通知》规定每年不低于5%目标进行全面检查,日常管理通过业务开展、乡镇协管员网络和与检验检测机构联动建立适时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发挥企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自主性。
2、B类企业为重点设备使用企业,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这类企业按照江苏省质监局重点监控设备参考范围确定的重点设备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开展巡查与督查工作,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状况分析会,并签订安全承诺书,每一年至少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次,使其严格按照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评价要求达到优秀标准,达不到要求的,参照CD类进行监管。
3、C类企业安全评价为合格企业,对其实施近程监管。这类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意识相对薄弱,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随意,人员变动比较频繁,不能自觉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大隐患没有,小隐患不断。通过制定工作计划,结合设备定期检验、安全大检查等及时进行巡查,加大督查和宣传教育的频次和工作力度,彻底整改设备一般隐患和使用管理问题,并按照安全评价要求,督促做好使用管理标准化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到检查一批,提升一批,提高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管理水平,逐步达到A类管理的水平。
4、D类企业安全评价不合格企业,对其实施贴身监管。这类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意识淡泊,自觉性差,无安全管理机构,未安全管理制度或流于形式,存在的安全隐患经责令整改,屡次不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通过狠抓重管,专人跟踪督查,挂牌督办,签订安全承诺书,必要时采取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及时的移交稽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5、对新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和行政许可时,及时告知和指导企业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标准化,对一时达不到要求的,安排专人进行辅导,提供样本,确保在投产后半年内纳入分类监管档案,努力达到A类管理的水平。
经过我局安全评价和分类建档以及后期动态管理,目前确立了A类单位173家,B类单位9家,C类单位67家,D类单位12家,建立了分类监管的档案,突出重点的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了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三、分类监管带来的社会效应和安全效果
通过一年来的分类监管的实施,推动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达到使用管理标准化的要求,取得了以下成效:
一是使用管理标准化水平提高。分类监管的目的是消除或者减少事故的发生,其直接的手段就是要推动使用单位实现使用管理标准化,全面落
实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分类初期,全县使用管理安全评价考核达到优秀企业有86家,通过一年多来实施分类动态监管,推进使用管理标准化模式,目前已有173家企业使用管理考核达到优秀标准,企业使用管理标准化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二是到期检验检测率提高。通过实施分类监管,增强了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落实了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到期设备的检验检测由以前被动的接受管理部门通知检验转变为由企业对主动申报,加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系统的及时预警,检验机构和安全监察机构的快速联动,企业主动的履行安全义务,特种设备到期检验检测率由以前90%左右提升到现在的100%。
三是服务企业质量提高。在分类监管过程中,我们遵循“在服务中监督,在创新中发展”的工作理念,变事后监督查处为事前把关服务,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帮助企业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推进使用管理标准化,提高了服务企业质量。先后对江苏凡力钢管有限公司、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盱眙县鹏胜机械制造公司、盱眙德尔人造板有限公司、盱眙诺普纸业有限公司等30多家重点企业,实行“打包式”、“一条龙”式服务,建立了使用管理标准化体系,达到了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使用管理水平目的,受到了企业和政府的好评。
四是宣传教育影响提高。我们在开展分类监管的同时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特种设备和安全管理知识。在推进分类监管的过程中,积极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宣传使用管理标准化的优势,深入剖析一些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实现了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三个认识和三个提高:一是认识到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提高了企业负责人安全的意识;二是认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提高了企业负责人安全发展的理念;三是认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是企业全体职工的共同职责和需求,提高了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水平。
五是行政执法效能提高。在分类监管过程中,我们主要采取宣传引导、服务帮扶的方式,督促企业自我规范,落实使用管理标准化的各项要求,主动的消除安全隐患。对特种设备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的重大违规行为坚决的予以取缔并限期整改。对屡次不改、拒不按照规定要求整改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使用单位,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在取得政府的支持同时,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移交稽查进行立案查处。实施分类监管以来,实现隐患整改到位35家,实现晋级达到A类要求的28家,停用不符合要求锅炉、“土吊笼”,码头吊等设备36台,消除重大安全隐患8起。对重大违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始终保持高压的态势,起到震慑的作用,净化安全环境,确保分类监管有效实施并发挥重要作用。
四、结论
7.监管分类体系 篇七
“之前传言的几个文, 都没有实际下发到我们手上, 这次央行主导的同业规范是要动真格了。”某银行同业业务部门人士日前对记者称。
5月16日,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外管局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127号文”) , 厘定同业业务类别, 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 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基本类型, 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金融机构于127号文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 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央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 业务到期后结清。
同一天, 银监会也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140号文”) , 要求商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同业业务, 并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记者分析称, 127号文的出台主要影响表现在两大方面:首先五部委联合发文, 以最大口径界定同业业务模式, 这样可以避免同业业务跨部门的监管套利行为;其次则是为银行资产端“开正门”, 提出加快资产证券化、同业存单等, 旨在推进非标转标。
切断买入返售非标路径
127号文明确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主要类型: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 (卖出回购) 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 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 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上述银行同业业务部门人士表示, 127号文由央行牵头其他四部门共同发文, 主要是由于同业业务涉及到流动性管理, 而同业市场的参与主体也涉及到五大部门。
曾刚称, 银行同业业务模式创新很多, 有些模式在银监会监管范围之外, 现在“一行三会”加外管局共同发文, 以最大口径对同业业务分类, 监管统一标准, 将有利于银行自身管理和监管增加透明度。
其中, 买入返售是银行发展较为快速的一项业务, 对买入返售 (卖出回购) 业务范围, 127号文明确规定, 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现在很多将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也拿来做买入返售, 这也是近年来买入返售规模激增的主要因素。”上述银行同业业务部门人士表示, 127号文对买入返售的业务范围明确, 意味着非标的业务将不能够再做买入返售。
中金公司分析称, 以往买入返售项下的非标标的主要是信托受益权, 但按照该规定, 流动性较低的金融资产不能作为买入返售的标的, 因此限制了这种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从数据来看, 4月份股份制银行买入返售业务已经出现萎缩, 为负增长, 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只能随着到期逐步消化, 难以新增。”
买入返售业务中, 银行通过卖出回购的方式可以将非标出表, 而127号文要求, “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上述银行同业业务部门人士认为, 127号文严禁卖出回购方资产出表, 意味着此前做的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等非标业务将不可以再开展, 将在一定程度上收缩银行的同业非标资产。“但是监管与创新一直都在博弈, 是不是可以堵住非标, 这要看监管执行力度如何以及银行是否还会有其他创新模式。”该人士称。
同业投向非标的风险, 在于期限错配以及不透明。对此, 127号文也要求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 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 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开正门”加速非标转标
在127号文对同业业务提出外部监管的同时, 银监会140号文也对银行同业业务内部管理和改革提出了要求。
127号文要求, 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 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 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140号文则要求商业银行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 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 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等。
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对记者表示, 此前不少银行同业业务授权下放, 导致分支机构管理混乱无限扩大规模, 容易造成类似于2013年6月份的流动性风险。同业业务由法人总部来统一管理, 也是增加银行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
此外, 银监会还要求在今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实际上, 自去年开始, 银行已经在推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改革。
“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下, 此次五部门对同业业务联合监管, 在对同业业务进行“堵”的同时, 也为银行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正门”, 即走向标准化。
“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 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 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 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127号文称。
“127号文提出发展资产证券化、同业存单等, 是努力把非标往标准化转移。”曾刚表示, 标准化的市场定价更加透明, 风险交易的缓解也看得更加清楚。
140号文要求,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 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 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非标转标将成为今年的大趋势。”中金公司分析称, 预计未来几个月银行表内非标规模将随着同业类非标的到期而下降。这些到期的非标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会转向债券类融资。目前短融和中票收益率相对于贷款利率的打折幅度回到历史均值附近, 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会推动企业积极发行信用债来降低融资成本。
8.监管分类体系 篇八
关键词:国际资本流动;金融风险;监管措施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际资本的流动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加强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已成为一门必修课。
一、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的发展概况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余额已经十几年都是正值,且总体来说呈稳定增长趋势,加入WTO以后,特别是2004年以后,直接投资流入净值增长速度趋于明显, 2007年到2009年间受到该期间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有所大幅滑落。总体来说,近年来,我国的国际资本流动规模不断增加,资金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长期以来,中国的资本项目已经采取了更严格的控制措施,如短期投机资本通过各种渠道和渠道寻求机会,利润,在国外金融市场的空间更大,国内资本通过各种渠道,中国的金融安全有一定的威胁到国内经济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持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确保金融市场的长期、有序运行,必须做好对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
二、我国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现状
(一)实行分业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制度,这是根据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分业经营而设立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由人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的主体。这三个监管体系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成立的,因此,除了银行、非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建立了比较早且相对完善的时间,其他监管体系还需要完善系统。
(二)监管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国已制定并颁布了《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政府明确重申“分业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证券法”和“信托法”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模式。但一般而言,我国在外资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较少,很难适应“入世”后金融业的发展。
(三)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限制性监管。对外商投资领域和领域的限制是有限的,这是一个普遍的做法,在所有国家,这主要是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领域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在中国,根据《外商投资行业指南》对该领域的投资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限制和禁止类项目包括银行、保险、分销和其他金融服务。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外资银行的范围和分支机构的增加有一定的限制。
三、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一直对资本流动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上世纪90年代初,对于限制跨境资金流动,保持汇率稳定,维护国内金融体系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对外国的依赖程度,资本管制的实施越来越高,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挑战也越来越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制度与方式落后。在金融全球化和资本流动自由化的趋势下,现行分业监管体制的信息资源缺乏透明度,管理机制不够强大,不能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其次,金融自由化浪潮之后,传统的监管模式已逐渐显现,以不同金融机构为对象的监管不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必须立足于国内外金融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
(二)监管机构缺乏合作。国内金融监管机构在中国国内外缺乏协调与合作,监督管理的权力划分不清,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此外,由于我国和国际金融市场,时间是晚,国际金融市场的信息采集时间滞后,目前和国际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仍然相对缺乏信息反馈不及时,不能正确判断一个金融信号的数量,并不能发出警告,中国的金融市场,流动性和盈利能力将产生一定影响。
(三)资本项目交易逃避监管。为了盈利目的,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有强烈的动机逃避监管,而在今天的中国经常项目可兑换中,资本项目仍有很多限制,市场参与者将千方百计抓住监管漏洞,使资本监管的有效性难以维持。目前我国的项目已经基本开放,但对资本项目仍有很多限制,所以除非主管部门以正常的贸易支付,否则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资本项目交易的现象,与常规项目交易进行规避监管。
(四)国际游资监管难度大。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虽然还没有完全开放,但也相应地采取了一些措施,对一些金融市场相对放宽,如允许国际资本购买我国发行的B股和H股,实行QFII制度等等。一方面,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带来大量的资金,增强了国内与世界金融市场间的互动。同时也造成一定的金融安全隐患。外国机构或是投资者手中通常持有大量的货币资金,如果短时间内在我国境内的金融市场上进出,往往会对我国的各种金融市场造成难以预期的冲击。同时,国际部分资本投机者,为了谋求暴利,可能与国内的投资机构联合起来操纵股价。可在短期内,加剧金融市场的波动,增大金融风险,对我国金融秩序的长期稳定造成更大的威胁。
四、完善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适时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创新。国际资本流动监管政策应适应市场变化。任何国家的监管制度必须适应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阶段。没有最优的系统模型,金融监管体制应随着世界经济和金融的发展不断进行改革。选择的监管制度必须尽可能实现全覆盖的风险,以防止出现真空地带,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市场持续发展,带来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继续保持较为严格的资本监管政策。在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下,对资本项目的完全开放不具备条件。人民币汇率制度仍在改革和完善中,金融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必要的风险对冲工具,交易结算体系还不够成熟。突然的外部冲击,如资本的突然停止或投机资本,将是一个严重的打击,我们国家的金融稳定。因此,在短期内,我们仍然需要依靠资本监管来抵御外部冲击,保持内部稳定。
nlc202309021148
(三)国际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实施应注重规模控制和结构调整。在国际资本流动方面,资本流动的规模和结构与金融危机和金融危机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国际资本流动监管中,我们要密切关注规模控制和结构调整。
(四)我国资本流动的资本监管对策研究。我国资本流动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所以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不同的方式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短期资本,随着资本管制的逐步放松,市场指数的投资回报率,如汇率的调整,利率,价格等,也可以改变。对于长期资金流动,它主要取决于国内经济环境和资金引进的示范效应,以保持一定程度的经济增长,可以通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改变国内企业的相对竞争力,调整长期资本流动。
(五)多渠道防控的短期资本流动风险。国际短期资本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从以往的金融危机是显而易见的。为了防止短期资本对我国金融稳定造成的损害,必须加强防范和控制。首先,我们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的国际短期流动性的监管。其次,我们可以利用税收措施来约束国际短期资本
(六)放松资本管制的过程应遵循“一步一步,灵活调整”。经济市场中,经济环境与经济环境有着不同的“最优”秩序。一般第一步是平衡“中央政府”,二是开放国内市场,使国内贸易和国内金融自由化,第三步是实现自由兑换和贸易自由化,最后一步是实现资本项目自由兑换。也就是说,为了在资本自由化之前要注意秩序的执行,并做好准备工作,以适应当地的条件,对开放程度的控制和调整。
(七)积极参与和推进全球监管体系的重构进程。国际资本的自由化对各国的监管机构,日益严峻的挑战,金融风险监控的难度越来越大。各国应加强对资本流动的监测,制定跨境资本流动的国际规则,实现全球资本流动的必要管理,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丹尼·罗德里克.金融对外开放与监管问题研究[M].北京:世界经济出版社,2005.35-54.
[2]赵成斌.国际资本流动与金融危机的实证分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6(05).13-14.
[3]谢洪燕,罗宁.跨境资本流动的最新风险与趋势解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贸易问题,2011
[4]王亮.新形势下跨境资金流动监管面临的挑战及政策应对[J].金融经济,2012(10)
[5]范小云,潘赛赛.国际资本流动理论的最新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研究,2008(09).61—67
9.监管分类体系 篇九
为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定位和目标导向,完善企业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在合理界定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完善企业分类,突出考核重点,实施分类考核,引导企业积极适应市场化、现代化新要求,加快提质增效升级,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推动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自觉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遵循市场规律与服务城市发展战略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律,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城市长远发展、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突出共性与体现个性相结合。既体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普遍要求,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回报水平,又充分考虑企业不同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提高考核指标的针对性。
(四)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实现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三、类别划分与功能定位
(一)类别划分。
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将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分为四类,分别为:竞争类、功能类、准公益类和金融类。
(二)功能定位。
1.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资本回报,优化资源配置,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和管理创新步伐,持续推动转型升级,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企业。
2.功能类企业。以特定功能和特定战略任务为主要目标,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发挥平台功能,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引导资金投向,实现经济效益与战略目标的有机统一。
3.准公益类企业。以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产品和优质服务为主要目标,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投融资建设能力、公共服务质量效率和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准公益类企业以主业中的优势产品或服务为依托,培育发展新型产业链,形成优势产业,引入社会资本,实现资金投入多元化和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
4.金融类企业。以股东回报和金融资产安全稳健发展为主要目标,突出金融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强化产融结合,鼓励金融企业为实体经济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四、考核内容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兼顾企业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综合考核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效益,实行分类考核,合理确定不同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明确差异化考核标准。
(一)竞争类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1.突出经济效益考核要求。将企业盈利状况和收益水平作为年度考核重点,鼓励开展科技和管理创新,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任期考核重点,加强对企业中长期经营业绩的考核。
2.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管理短板和产业功能,合理确定不同企业的考核重点,设置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3.鼓励企业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完成政府交办的特定任务。
(二)功能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和特定功能目标的完成情况,兼顾经济效益。
1.将企业承担的特定目标任务和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考核指标及权重视企业具体情况确定。
2.合理确定经济效益与资本回报考核要求。根据企业承担的特定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资本占用情况和经营性质,适度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
(三)准公益类企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投资建设任务、政策性或政府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成本控制、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运营效率和保障能力,兼顾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1.强化考核投资建设任务、公益性业务完成情况和保障能力,考核指标及权重视企业具体情况确定。
2.以实现盈亏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根据不同企业特点,有区别地将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纳入年度和任期考核。
3.对社会效益指标可引入行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业绩考核的组成部分。
(四)金融类企业。重点考核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年度考核以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为补充。任期考核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基础,与企业发展规划相联系,注重提升企业发展潜力,优化战略布局。
五、加强企业党建和党风廉洁建设考核
将加强党的领导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企业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把加强企业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企业的治理优势、制度优势和竞争优势。
企业党建主要考核企业负责人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将党建工作转化为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的成效。
党风廉洁建设主要考核企业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守纪律,讲规矩,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抓好巡察发现问题整改,预防和查处侵吞国有资产、利益输送等问题情况。
六、建立特别事项管理清单制度
完善企业分类考核体系,探索建立特别事项管理清单制度,将企业承担的对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特别事项列入管理清单,作为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将企业承担的援疆、扶贫、安全保障、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市国资委部署的改革重组、土地资源统筹等专项任务作为特别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别事项,在考核时予以专项处理。为促进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对符合规定的可量化创新投入费用,经市国资委认定,在考核中视同利润。
七、组织实施
市国资委负责直接监管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根据需要对所出资或管理的企业进行功能界定和分类。受托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所监管企业的功能类别,实施分类考核。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战略需要,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时对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和类别进行动态调整。
本方案实施前,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分类考核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附件
企业分类清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竞争类企业
1.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3.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4.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5.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 6.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7.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9.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0.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1.广州智能装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2.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 13.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4.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 15.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16.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17.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广州风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9.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广州市设计院
二、功能类企业 21.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22.广州国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23.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4.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 25.广州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6.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准公益类企业 27.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8.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9.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0.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31.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2.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金融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