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慰问暂行规定

2024-12-04

员工慰问暂行规定(精选4篇)

1.员工慰问暂行规定 篇一

员工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为严肃医院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医院内部管理更趋制度化、科学化,形成良好的员工自律机制,特制定《员工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一、员工因公外出(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包括三天),本人应出具书面说明,注明外出的时间、事由、去向等。批准程序如下:

(一)临床和医技科室主任,由医教部主任审

批后,交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临床和医技科室员工,由本科主任批准后上报医务部备案,方可外出。

(二)护士长,经本科主任同意,交护理部主任审批,报分管副院长同意,方可外出;各科的护士,由护士长批准,报护理部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三)各行政部门、科室主任,由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其他员工由本部门、科室主任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二、员工因私请假,应填写请假单(人力资源部领取),按请假单上的批准程序办理。

三、上述经批准的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单,与本部门的考勤表放置一起,作为考勤依据。每月底由考勤员将考勤表和请假单一起交给人力资源部。

四、员工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外出或未上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并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中层干部超过三天以上外出者必须报请院长审批,方可外出。

六、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作出解释。

2.酒店员工考勤与休假规定(暂行)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考勤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竺宾馆(以下统称酒店)。

第三条 考勤休息休假管理工作由酒店行政部负责。

第四条 酒店实行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酒店因行业特点,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6.6小时,同时每天加班1.4小时,该加班时间按加班费计算,每月随薪酬同时发放。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五条 除经理级以上人员外,酒店实行考勤机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到考勤机打卡。员工代打卡或委托他人打卡的,按《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第六条 若员工打卡时发现考勤卡损坏、打卡异常、忘带卡或忘打卡等情况,需填写《员工出勤证明单》向部门主管报备,否则视为旷工。

即使经过部门主管确认,一个月之内员工若三次忘带卡或忘打卡,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七条 员工在上班期间因公外出,需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经部门主管签字核准后方可外出;外出返回酒店后,须在外出登记表上登记实际返回时间。若主管外出,非特殊情况下需打电话请示后方可外出,并在事情完毕后由主管补签字确认。不经请示擅自外出的视为脱岗,脱岗视为旷工。

第八条 考勤卡更换、补办。

员工若发现考勤卡损坏或遗失,需申请补办。

第九条 未经请假晚于上班时间上班,视为迟到。

第十条 未经请假早于下班时间下班,视为早退。

第十一条一个月内,员工迟到一小时(含),早退、中途溜班时间累计达半小时(含)以上的计为旷工半天,每达四小时的计为旷工一天。

第十二条员工上班时间干私活或在外兼职,按旷工处理;上班时间玩游戏、网上购物或炒股发现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有迟到、早退和旷工行为的按《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第三章出差管理

第十四条员工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根据出差地点和期限长短按规定报批。第十五条员工出差归来第一天到酒店上班,应到部门报到销差。凡是考察、学习性质的出差,原则上必须在回厦门三天内提交出差报告,否则不予计算出差补贴也不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出差期限,应电话请示批准后方可延长出差期限。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十七条出差审批权限:

一、国内出差需经集团董事长审批。

二、国外出差,按夏商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加班管理

第十八条员工必须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凡在每天的工作时间以外完成规定必须完成(临时追加的工作除外)的本职工作的,不计为加班。

第十九条员工如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加班的,需事先填写《员工加班申报表》,经部门经理、酒店总经理批准方可计为加班。酒店统一组织加班的除外。

第二十条 部门经理于每月三日前将上月本部门《员工加班申报表》交行政部,行政部将根据考勤记录等进行查核,确认员工的加班时间。

第二十一条上班时间每周不足法定四十小时的,申报加班时应先减去法定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的差额,而且采取全年调剂计算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加班原则上由酒店安排调休,一般在一个年度内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第二十三条加班费依酒店薪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休假请假制度

第二十四条员工可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和带薪年休假,可按规定申请病假、工伤假和事假。

第二十五条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条,并按批准权限审批。

第二十六条员工在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因故确需延长假期的,应按批准权限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的,其延长部分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七条员工符合晚婚条件的,可申请十五天婚假;不符合晚婚条件的,可申请三天婚假;再婚的,可申请三天婚假。

第二十八条员工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及子女去世的,可申请三天丧假。

第二十九条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员工产假(含难产)为一百三十五天。对符合晚育条件的男员工,可给予七天陪护假。

已婚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一次流产可给予产假十五天。

第三十条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并报企业批准后,超过产假期间的按病假办理。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第三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第三十四条员工请病假应持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经酒店行政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报批后方能有效,否则按事假处理。

员工请病假一天(含)以上应附病历,五天(含)以上要有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五条员工请婚假需附结婚证书,酒店行政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报批后方能有效。第三十六条因工伤需治疗、疗养的员工,应持有关部门及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后按批准权限报批。

第三十七条员工有正当理由,报经企业批准可请事假。

请事假应提前办理,假满如需续假,也应提前办理手续。未办理手续者,按旷工论处。非特殊原因一次性连续请事假不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超过十天。

第三十八条员工采用欺骗、伪造证明等手段骗取休息休假的,按《员工奖惩条例》处理。第三十九条 审批权限。

一、婚假、产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由员工提出申请,所在部门主管审核,行政部复核,总经理审批。

二、丧假: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批,报备行政部。

三、病假:三天(含)以下的,所在部门经理审批,报行政部;三天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四、事假:一般员工,事假三天(含)以下的,所在部门审批,报行政部;三天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部门经理以上员工,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第四十条 假期工资待遇,依照酒店薪酬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之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及酒店有关制度要求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酒店管理酒店行政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经征求员工意见,提交酒店经营班子会审议通过,修改时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酒店原有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3.公司员工工资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篇三

第一条 工人的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工人实行标准工时制,工资实行日工资制。正常日(指非双休日、非法定节假日及非年休日)日工资基数起点为30元,每一个档次为5元,双休日工资是正常日工资基数2倍,法定节假日及年休假日工资是正常日工资基数3倍。第二条 管理人员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管理人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工资实行月工资制。

1.一般管理人员实行月工资制,月工资起点为880元,每一个档次相差150 元。

2.中层管理干部实行月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制。月基础工资起点为1200元,每一个档次相差200元,岗位津贴为200元至600元。各公司可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3.生产一线的班长除执行日工资外,可设立岗位津贴。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公司自行确定。一般不得高于中层管理干部的岗位津贴。第三条 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

工程技术人员实行月基础工资+职称津贴制。中级职称月基础工资起点为1200元,每一个档次相差200元,职称月津贴:200元。副高级职称月基础工资起点为2000元,每一个档次相差300元,职称月津贴:500元。正高级职称月基础工资起点为3000元,每一个档次相差400元,职称月津贴:800元。

第四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资标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实行月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制。月基础工资标准与岗位津贴标准根据各公司的具体情况,其标准由集团董事长确定。第五条 大中专毕业生工资标准

1.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实行月工资制。月工资标准不低于转正后工资的70%。

2.大中专毕业生预备期满后可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其工资按招聘时的承诺及所从事的岗位按上述四条工资标准之一确定。

社会招聘人员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后所从事岗位工资不低于70%,转正后根据所从事的岗位按上述四条工资标准之一确定。第六条 工资调整

1.根据公司的效益情况,每年对各类人员可进行工资调整。调整部分称为效益工资,超额完成年利润指标的,可按工资档次上调效益工资。完不成年利润指标的,可按工资档次下调效益工资。工资调整的档次可按效益幅度的大小由各公司提出方案报董事长审定。

2.虽然超额完成年利润指标,但有少部分员工工作表现差,可以不上调效益工资。虽然没有完成年利润指标,但是有些职工为企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也可以上调效益工资。具体办法由各公司自行制定。效益工资调整方案由各公司提出报董事长审定。

3.根据生产目标责任制获得效益奖的管理干部,所得奖金按月平均高于月效益工资档次的不享受调资待遇。所得奖金按月平均低于月效益工资档次的补到效益档次。第七条 其它情况

实行计件工资制和承包制的不实行本规定,实行其它工资制的另行制定。

附表一:

工人日工资等级标准

日工资基数

D 30 625 885 1020 35 730 1033 1190 40 833 1180 1360 45 937 1328 1530 50 1041 1475 1700 55 1145 1622 1870 60 1250 1770 2040 65 1354 1918 2210 70 1458 2065 2380 75 1562 2212 2550 80 1666 2360 2720 85 1770 2508 2890 90 1874 2655 3060 95 1978 2800 3230 100 2083 2950 3400 105 2187 3098 3570 110 2291 3245 3740 115 2395 3392 3910 120 2500 3540 4080

说明:A代表正常日月工资(大约数)

B代表每周6个工作日的月工资(大约数)

C代表每月休息2天月工资(大约数)

D代表每周7天工作月工资(大约数)附表二:

管理人员月工资等级标准

一般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

880 1200 1030 1400 1180 1600 1330 1800 1480 2000 1630 2200 1780 2400 1930 2600 2080 2800 2230 3000 2380 3200 2530 3400 2680 3600 2830 3800 2980

4000 说明:中层管理人员岗位津贴在200元至600元。

1330 1520 1710 1900 2090 2280 2470 2660 2850 3040 3230 3420 3610 3800 3990 4180 4370 4560 附表三:

工程技术人员等级标准

中级技术人员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2200 2400 2600 2800 3000 3200 3400 3600 3800 4000

副高级技术人员

2000 2200 2400 2600 2800 3000 3200 3400 3600 3800 4000 4200 4400 4600 4800

正高级技术人员

3000 3200 3400 3600 3800 4000 4200 4400 4600 4800 5000 5200 5400 5600 5800

说明:1.中级技术人员月岗位津贴200元;

副高级技术人员月岗位津贴500元;

正高级技术人员月岗位津贴800元。

4.员工慰问暂行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廉政建设,严肃政纪,监督公司员工清正廉明,尽职尽责的工作,保障公司健康、平稳、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含公司中,高层领导)利用职务的便利,贪污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或者有价证券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行政处分分为:

1、警告;

2、降级;

3、降职;

4、撤销职务

5、留用查看;

6、罚款;

7、开除工职(或解除合同);

8、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条

公司员工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于起诉或者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解除合同。

第四条

公司员工在工作往来中,不得收受其下属及其亲属馈送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不得要求或接受对方为其住房修建、装修、婚丧嫁娶等提供资助,不得接受回扣,不得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娱乐、宴请、健身或旅游活动,不得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接受贿赂的,应当依据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警告撤职直至解除合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为谋取私利,私下就材料供应、数量变化、材料质量问题等进行私下商谈,明知工程材料不合格,私自在验收单上签字的;

2、私自指定和本人有关系的人员在施工中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3、向施工承包人索取和接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的;

4、以工程管理的名义明示或暗示其下属请客吃饭、送礼等一系列活动的;

5、贪污或者挪用项目部经费,生活补助费及其他款物的;

6、在工作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让其项目部、施工承包人或在财务部门报销的;

7、在工程结算工作中(对内、对外)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实结算,而搞人情结算的;

8、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财务秘密的;

9、有贪污、挪用公款,同时又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如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将给予实际发生数额2-3倍的罚款并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1、数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的(1000元以下);

2、主动交代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为,退还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的;

3、揭发或者检举他人贪污,挪用公款情况属实的。

第八条

对检举、揭发贪污行为真实的有功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及公司纪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5000元-10000元。

第九条

公司纪委对有贪污、挪用公款的员工给予处分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查处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时,公司纪委有权决定对被审查对象采取以下措施。

1、建议主管部门暂停其职务;

2、查阅或者复制与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件等其他资料;

3、经公司纪委研究决定并报董事长批准,可对其与贪污、挪用等有关的财务在公司的职权范围内暂予扣留。

第十一条 对公司纪委做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申请复核。

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被处分人员的申请复核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不能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原因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公司纪委在查处员工贪污、挪用公款、倒卖公司设备、材料及其他公司财物行为时,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贪污公司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及有价证券、倒卖公司设备、材料及其他公司财物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照下列数额给予行政处罚:

1、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超过三个月,但在被发现前已全部归还的,给予撤职直至解除合同。

2、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给予降级处分。

3、数额不满3000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十五条 挪用公司各类财物归个人使用超过一年的,参照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失职错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予以处理。承担领导责任的认定,应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第十七条 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制定的工作计划,任务不认真完成落实,或做出错误决策,致使工程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对其主管的部门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即时解决的不即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或者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施工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中、高层管理者,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不汇报,不查处或拖延不管,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中、高层管理者在施工、生产工作中,违反施工程序,盲目施工,投产,或批准签订合同,购进不合格的施工材料,设施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高层管理者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司或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1、由于管理混乱,致生产、施工方面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2、对其主管的施工项目或部门购销假冒产品,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其主管的项目部购进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或伤亡事故的;

4、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公司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重大损失的;

5、对主管项目或主管部门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资金流失或浪费的。第二十二条

盲目购进施工材料,不按规定进行检验、验收,造成材料不合格,致使施工材料积压、变质、损坏,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发现购进材料不合格也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均要承担领导责任。第二十三条

主要领导或员工在物资储藏、保管、运输过程中,由于失职行为,致使物资丢失,损坏、腐烂变质,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领导在安全生产施工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1、不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安全施工方面的规章制度,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施工条件,致使发生重大爆炸、火灾、翻车、工程倒塌以及其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在出现事故之后,未采取必要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在组织员工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发生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是:

1、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伤亡5人以下的视为重大损失;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伤亡5人以上的视为巨大损失。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是指本公司聘用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所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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