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2024-06-25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共8篇)

1.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篇一

【发布单位】80408

【发布文号】同政发[1991]53号 【发布日期】1991-07-02 【生效日期】1991-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大同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1991年7月2日通过

同政发〔1991〕53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鼓励外商在本市投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外商以外汇、设备、技术和专利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适用本规定。

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本市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外商在本市兴办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外,本市给予以下优惠:

(一)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可免征工商统一税。

(二)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在减免税期满后,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可再顺延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在减免税期满后的十年内,可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

(五)企业的预算外资金,可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购电力债券。

(六)企业从批准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场地使用费,从第六年起减半交纳场地使用费。对投资兴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可免交场地使用费。

(七)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按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八)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如继续在国内再投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40%;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产品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且其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的所得税款。

(九)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实行快速折旧。

(十)允许企业从国外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其购置总额在投资(包括增资)额度以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进口自用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按国家规定可免领进口许可证,也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十一)企业开业后的十年内,免征房地产税。

(十二)企业交纳的各种税、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四条 第四条 允许投资者申请办理长期居住手续。

第五条 第五条 允许投资者聘请国内亲属和亲友充任其代表或代理人并来本市工作。代理关系必须由书面授权,经过公证。

投资者可以在投资的企业安排其国内亲属(指投资者及其配偶的直系、旁系血缘亲属)就业。亲属户口在城镇的,安排人数由投资者、合资双方与劳动管理部门商定。亲属户口在农村的,一次投资在2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其一人转为城镇户口;投资以20万美元为基准,每增加20万美元,可增批其一人转为城镇户口,并在企业所在地落户,享受商品粮供应;但允许安排农村户口亲属就业并农转非的总数,最高不得超过七人。

第六条 第六条 投资者的投资或获得的利润、利息,允许转让和继承。

第七条 第七条 优先安排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源。

第八条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凡属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市计划委员会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起,须在2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凡属报省审批的项目,由市计委在10日内初审并转报。

第九条 第九条 外方投资者的特殊要求,可报请大同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篇二

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及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促进首都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本政策。

一、进一步开放首都医疗服务市场。

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本市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二、对于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鼓励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郊区新城、重点镇和新的大型人口聚居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三、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聘用合同未到期、不符合解除条件、由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正式在编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同时,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建设资金等支持。

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和民族医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六、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质。有关部门对于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标准。

七、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指令性任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提供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八、落实社会办医价格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落实国家社会办医税收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资捐赠办医的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对于通过公开招聘平台确定引进的人选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调京手续。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领先技术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以申报中组部“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关村“高聚工程”,并享受相关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政府办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符合条件的非京籍户口人员可以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十一、确保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地位。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享受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方面的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临床教学基地。各医学类行业学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等评审委员会应当安排合理比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并使其平等享有承担领导职务的机会。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十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科研发展与技术创新。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先进(适宜)的诊疗技术及产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化和应用高新技术成果,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统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经认定具有先进技术或产品(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政府在相关基本建设、关键设备购置和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向药品转化。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首都重大疾病科技攻关。

十三、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在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应急医疗保障与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提供全天、无假日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努力培育国内和国际服务品牌,发展连锁化运营和大型医疗集团。支持政府办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协作与交流,发挥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品牌、管理及科研优势,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提升科、教、研水平,提高防病治病能力。

十四、加强与改进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准入条件、等级评审标准和审批程序;医保部门应公开医保定点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保障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和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利益。

十五、规范社会办医审批程序。

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审批。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和各级各类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1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卫生、民政、工商等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六、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管。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对无资质人员行医、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构成犯罪的机构与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和制剂的监管。

十七、加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变更主体时,增值部分应当留在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原则上不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

十八、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3.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得较快发展。制定实施《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对于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投融资政策

(十)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十一)国家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为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进行的跨地区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障碍。

(十二)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主要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积极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十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可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做好有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在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研发项目。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二十三)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微电子学院,经批准设立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可以享受示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政策。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二十五)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要求,加快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制定落实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引进和出国培训年度计划,办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积极开辟国外培训渠道。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十七)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二十八)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七、市场政策

(二十九)积极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十)进一步规范软件和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工作,依法打击各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制订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企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化发展。逐步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

八、政策落实

(三十二)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三)继续实施国发18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4.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篇四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政〔199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在新形势下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省经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浙江的实际,现将进一步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一、对我省鼓励和允许的外商投资工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从获利起,对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地方所得部分,视财力可能由财政部门全部或部分返还。

(二)对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在以后5年内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根据当地政府的财力可能并经批准可返还50%。

(三)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二、二、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从有收入起,经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年内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后全额返回。

(二)从获利起,对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返还50%。对其中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现代农业项目,在以上待遇期满后,经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以后5年内,需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返还15-30%。

(三)对外商投资的农业开发性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30年。在浙西南地区或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荒地和滩涂资源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50年。

(四)对外商投资的农业开发性项目,适当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或投产后按收益比例分成。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从有收入起,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头5年先征收后全部返还,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

三、三、对从事港口、码头、公路、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权限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二)对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

利起,对企业所得税头5年免征,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对公路、水利、环保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起,对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头5年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减半返还。

(三)对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关外商投资者。

(四)允许将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四、四、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有关政策的同时,自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起,经批准,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地方所得部分先征收后返还。

(二)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列支,并按照一定比例返回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

(三)对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设定产品外销比例。

五、逐步开放第三产业外商投资领域。

(一)鼓励外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科研、教育、中介服务以及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对此类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起,3年内所征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返回。

(二)经批准,逐步开展商业批发、零售、金融、保险、旅游和对外贸易等方面的中外合资、合作试点。

(三)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利用外资兴办的旅游项目,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有关政策。

六、六、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再返还30%。如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七、七、鼓励外商到省级以上开发区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一)对在开发区内设立的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土地按当地的最低限价予以出让,优先保证水、电、气等各项生产要素的供应。

(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从外地招聘的高级专业人才,由开发区所在地城镇帮助解决户口迁入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八、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一)杭州、宁波、温州等重点口岸可设立加工贸易一站式审批中心。

(二)实行台帐制度后,除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外,在同一关区内,对分批结转的企业,经海关审批后允许一次办理,分批转入或转出。

(三)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由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核发手册,口岸海关凭设备手册验放。

九、九、外商投资我省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适当减免征收我省出台的收费项目。

十、十、外商在我省投资鼓励类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建设用地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金,后5年减半征收。项目总投资达到1000万美元,或者总投资不足1000万美元,但技术先进、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视作省重点项目,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保证。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地可参照本通知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外商投资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5.深圳市鼓励外贸发展若干规定 篇五

深圳市鼓励外贸发展若干规定

为确保我市各项鼓励外贸发展政策措施的执行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使各项政策措施相关的审核工作规范化,根据《深圳市鼓励外贸发展若干措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软件出口研发经费的资助

(一)软件出口研发经费资助的范围

凡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的,包括:

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二)软件出口的认定与管理

1、软件出口企业申请资助的,在对外签订软件出口合同后,应当先向市贸工局技术处申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2、对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和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不办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虚报软件出口,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企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查处。

(三)软件出口研发经费资助的标准 凡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软件的我市企业(不分所有制),均按每出口一美元软件资助人民币0.05元研发经费。

(四)申请研发经费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软件的企业,需要提交《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和《软件出口研发经费资助申请表》。

2、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软件的企业,需要提交《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银行出具的《软件出口已收汇证明》和《软件出口研发经费资助申请表》。

3、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二份,在核对正本后留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1、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软件的企业,需在出口报关后180天内,向市贸工局技术处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由市贸工局技术处审核有关资料后转市贸工局计财处核定资助的金额,报市财政局外金处复核、拨款。

2、以网上传输方式出口软件的企业,需在办理了《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后180天内,向市贸工局技术处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由市贸工局技术处审核有

其它优惠政策

关资料后转市贸工局计财处核定资助的金额,报市财政局外金处复核、拨款。

3、凡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1日期间出口软件的企业,允许将申请研发经费资助的时间延至2006年1月31日;2005年8月1日起出口软件的企业,按以上两条规定办理。

二、境外展摊位费资助

(一)境外展摊位费资助的范围

1、参加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览项目的深圳市企业。

2、对于已获得我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摊位费补贴的企业,不属此资助范围,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二)境外展摊位费资助标准

1、原则上参加同一展览会的每家企业可给予2个标准展位的资助,超过2个标准展位的,从第3个标准展位计起,满5个标准展位的给予资助1个标准展位费,如此类推计算(每个标准展位面积为3X3=9平方米)。

2、展览地属传统市场的给予摊位费50%的资助,展览地属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市场的给予摊位费70%的资助。

(三)申请摊位费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组团单位出国参展的批准件、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必须有确认展位面积和金额内容)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自行赴境外参展的企业需提供参展合同或协议书、邀请函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必须有确认展位面积和金额内容),所有外文资料的内容都要翻译成中文,并提供参展效果照片。

4、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重点境外展览摊位费资助申请表。

6、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二份,在核对正本后留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1、参展企业必须在出展结束后30天内,向市贸工局外经处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由市贸工局外经处审核有关资料后转市贸工局计财处核准企业摊位费资助金额,报市财政局外金处复审、拨款。

2、凡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参加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览项目的企业,允许将申请摊位费资助的时间延至2005年11月30日;2005年8月1日起参加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览项目的企业须在出展结束后30天内申请摊位费资助。

三、外贸发展基金有偿使用的资助

(一)申请企业的资格

1、经市贸工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经转贷银行同意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企

其它优惠政策

业。

2、按时还清本息。

(二)资助标准

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规定的同档次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20%的资助。

(三)申请利息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外贸发展基金贷款利息资助申请表;

2、办理外贸发展基金贷款时所产生的借据、归还借款的票据、利息单、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核对正本后留复印件);

3、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二份。(四)申报程序

企业必须在按时还清本息后30天内,向市贸工局计财处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由市贸工局计财处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外金处复审、拨款。

四、外贸发展基金贷款担保费资助

(一)申请企业的资格

1、经批准有偿使用外贸发展基金,并获得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或我市有关担保公司给予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企业;

2、按时还清本息。

(二)资助标准

按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担保费的50%给予资助。

(三)企业申请贷款担保费资助须递交的材料

1、贷款担保费资助申请表;

2、办理贷款担保时所产生的票据、担保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核对正本后留复印件);

3、申请外贸发展基金贷款利息资助的相应材料(一并申请贷款利息资助);

4、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二份。(四)申报程序

企业必须在按时还清本息后30天内,向市贸工局计财处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由市贸工局计财处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外金处复审、拨款。

五、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一)申请企业的资格

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信保公司”)购买一般贸易项目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深圳市企业。

(二)资助标准

凡投保期在2004年12月31日前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30%的资助;凡投保日期自2005年1月1日起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20%的资助。

(三)企业申请保险费资助须递交的材料

其它优惠政策

1、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申请表;

2、信保公司出具的《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

3、缴纳保费所产生的票据及保单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及信保公司的公章;

4、《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二份。(四)申报程序

企业必须在按时缴纳保费后30天内,向市贸工局计财处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由市贸工局计财处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外金处复审、拨款。

六、跨国公司专场采购活动的资助

为帮助企业开拓新的出口渠道,由市贸工局委托承办单位,在我市举办的跨国公司专场采购活动,经市贸工局计财处及市财政局外金处核实后,每场一次性拨付10万元内给予承办单位,并实行超支不补,费用包干,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审计的原则。

七、违规行为的处罚

为确保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落到实处,并发挥其应有的效益,申请使用资金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查处。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细则由市贸工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深圳市2003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外经贸计[2003]46号)同时废止。

其它优惠政策

深圳市鼓励外贸发展若干措施

一、积极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我市软件企业凡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的,按出口每美元资助人民币0.05元研发经费。

二、参加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览项目,展览地属传统市场的给予摊位费50%的资助,展览地属新兴市场的给予摊位费70%的资助。

三、为帮助我市外贸企业解决扩大出口的资金问题,外贸专项贷款在原有4亿元的规模上增加2亿元额度。

四、我市外贸出口企业使用外贸发展基金、外贸专项贷款(均委托银行转贷),按时还本付息的,按人行当年的基准利率给予贷款利息20%的资助。

五、我市企业使用外贸发展基金、外贸专项贷款,获得本市有关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按时还本付息的,给予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的资助。

六、我市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一般贸易项目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凡投保期在2004年12月31日前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30%的资助,凡投保期自2005年1月1日起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20%的资助。

七、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组织的跨国公司专场采购会,每场给组织单位10万元内资助。

其它优惠政策

深圳市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深府[2002]65号文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2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2]65号文)的精神,为充分发挥我市鼓励外贸出口优惠措施的作用,促进企业扩大出口,以确保完成今年我市外贸出口的调控目标,特制定我市2002年鼓励外贸出口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出口信贷担保费补帖

凡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经批准使用我市外贸发展基金,并获得我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或我市有关担保公司给予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在借款企业按时还款的同时,按企业实际已支付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具体的申报办法是:已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企业在还清借款后30天内指定专人填写外贸发展基金信贷担保费补贴申请表,并由我市担保机构和转贷银行确认签章后报送市外经贸局计财处,附上我市有关担保机构出具的证明,由市外经贸局计财处审核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外经处复审、拨款。

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帖息

我市企业在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市各商业银行办理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给予该项贷款利息40%的补贴,具体补贴的办法仍按深贸计[2001]49号文执行。

三、境外展览摊位费补贴

我市企业参加我市2002计划内的出境展览项目,其摊位费给予50%补贴。具体的申报办法是:由参展企业指定专人,于出展结束后30天内,持相关材料,向市外经贸局外经处提出申请,由市外经贸局外经处审核同意后,报局领导签发《出境参展摊位费补贴核准通知书》并抄送市财政局外经处。参展企业凭《通知书》向市财政局外经处申请核拨。对已获得我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摊位费补贴的企业,不属此补贴范围,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四、软件出口帖息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和国家外经贸部等六部委(2000)外经技发第680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确定软件出口的补息办法:

(一)软件出口补贴的范围

凡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包括:

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其它优惠政策

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存储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每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它软件加工服务;

4、随设备出口等其他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软件出口的认定与管理

1、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必须在《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为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有关软件出口补贴提供核查依据。

2、对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和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虚报软件出口、不办理在线登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企业,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

4、凡2002年出口软件的我市所有企业,均按每出口一美元帖息人民币0.05元。申请帖息的软件出口企业向外经贸局外经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由市外经贸局外经处审核,送市财政局外经处复核、拨款。

五、出口帖息

(一)出口帖息范围

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分所有制)的一般贸易出口均可申请出口帖息。

(二)出口帖息的标准

凡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海关办理了一般贸易出口报关手续,并于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外管局”)办理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以核销日期为准),按每美元帖息人民币0.03元。

(三)出口帖息申报与拨付

企业一般贸易出口的帖息额按深圳外管局当月的一般现汇贸易收汇核销数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下称“两局”)核准后,分季度分别办理,并委托深圳招商银行上步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企业无须到两局办理领取帖息款手续。凡未在招商银行开户的企业,应指派专人到该行开立帐户,以便帖息款及时拨付。

六、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

为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出口收汇风险,促进企业扩大出口。对我市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深

其它优惠政策

圳管理部”)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经中信保公司深圳管理部同意承保,由中信保公司深圳管理部确认,市外经贸计财处、市财政局外经处会审同意的,按企业实际已支付的保费给予30%补贴。

七、外贸发展基金帖息

凡申请使用外贸发展基金和外贸专项贷款(以下统称“外贸基金”)的企业,在经过市外经贸局批准使用后,由负责委托转贷银行调查同意贷款的,帖息的标准以转贷银行出具收到用款企业按时还清本息的证明,报市外经贸局计财处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外经处复核后,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利息的20%直接补贴给用款企业。

八、境外加工贸易投资帖息

对我市2002经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投资项目,按承办企业从各商业银行申请的周转外汇贷款,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帖息20%的基础上,由我市再给予20%的帖息。帖息的申报办法是:由已获得境外加工贸易投资的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市外经贸局外经处提出申请,经市外经贸局计财处复核无误后送市财政局外经处核拨。

九、其它

(一)凡已取得一般贸易出口帖息的企业,其帖息的款项只能用于冲减财务费用,不能挪作它用。

(二)两局将不定期检查我市各有关企业帖息款的使用情况,若经两局检查发现将帖息款挪作它用或虚报、瞒报帖息的,两局有权收回帖息款项,并给予通报及处罚。

(三)凡已借用外贸基金逾期借款的企业,不予享受外贸基金的贷款利息帖息。

十、以上各项补帖办法适用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十一、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其它优惠政策

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

深府[2008]8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切实推进我市外经贸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我市外经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进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发力度。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鼓励我市企业积极申报商务部“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的资助。

对获得商务部“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资助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配套支持。

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继续鼓励企业赴境外参展

对企业参加市政府计划内重点出境展览项目,展览地属传统市场的给予展位费50%的资助,展览地属新兴市场的给予展位费70%的资助。在企业展位数量的支持比例上,对中国出口名牌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给予8个以内标准展位的支持。其余类型企业给予4个以内标准展位的支持。

三、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

对企业出口到传统市场的产品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20%资助,出口到新兴市场的产品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30%资助。

四、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积极创建自由品牌,积极申报“中国出口名牌”

对当年被商务部评为“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五、坚持产业引导原则,加大对符合支持方向的外经贸企业给予金融扶持,境地企业的贸易融资成本

对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含流动资金贷款、打包贷款、押汇)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30%的资助。在支持的外经贸企业中,有限支持从事产业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生产性出口企业、服务贸易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中小型出口企业、服务外包企业以及承接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外经企业。

六、进一步降低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企业的融资成本

凡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含流动资金贷款、打包贷款、押注),获得我市有关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按时还本复习的,给予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的资助。

其它优惠政策

七、支持企业引进国外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促进贸易平衡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本企业使用的国外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有效提升产品质量,扩大规模的,对其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线个资金贷款的利息给予10%的资助。

鼓励进口的设备不包含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产品。

八、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对经批准在境外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合法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实业型境外投资企业,完成所有合法注册手续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后,给予每家5万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资助。

九、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劳务合作业务

对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给予资助。营业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有增长的企业,每年分别给予5万、10万、5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十、积极协助国家商务部做好员外培训业务,扩大深圳对外影响

鼓励企业和团体单位积极承办国家援外培训项目。对承办国家商务部援外培训项目的企业和团体单位。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人民币资助。

十一、鼓励企业参与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对国家、市政府认可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投资企业和如愿企业,结合与国家资金支持政策相配套的原则给予适当资助。

十二、切实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拍人员的安全保障

对企业外派人员因恐怖活动、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

十三、扶持“走出去”工作

安排“走出去”推进经费,用于“走出去”咨询、管理服务平台的建立及组团赴境外参展的鼓励。

十四、支持鼓励有资质的单位在我市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外包从业技能培训工作

对纳入国家批准的培训计划中的各类培训,市政府按照国家对我市人才培训

其它优惠政策

支持资金的相同金额安排配套资金给予资助。

十五、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CMMI/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

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获得CMMI/CMM345级认证或认证升级,以及通过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认证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累计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由该项资金给予资助,本项资金不予重复资助)。

十六、实施服务贸易品牌战略,加快培育服务贸易龙头企业

加大扶持力度,发展优势服务出口品牌,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能够发挥龙头骨干作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贸易企业,在市场开拓、跨国经营、信息服务的那个环节予以重点扶持。

6.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篇六

已经2005年7月1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 珉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优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是指农村村民到城市、县城和建制镇务工、经商以及从事服务性的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

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财政、建设、农业、地税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

第五条 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积极发展二、三产业,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动态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覆盖农村的用工信息服务网络和用工信息发布网络。有条件的乡镇应当建立不同形式的劳动力市场。

第九条 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其依法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条 农民进城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居民身份证,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农民进城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政府有关部门除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工本费外,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自开业之日起免收1年,其他收费一律免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市场、企业和农民的需求,动员和组织有关培训机构,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对农民开展引导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并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培训机构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

农民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禁止强制农民参加有偿培训。

各级财政应适当安排专门用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子女的计划免疫和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保证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暂住地就近安排其入学,相关学校不得拒绝,也不得在国家规定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农民进城开办托儿所、婚姻介绍所、福利院等社区服务机构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托儿所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关于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农民进城后可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房屋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对在城镇内建房的农民适用。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放小额贷款,予以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 凡在地级市中心城市市区、中小城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生活或者工作的农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常住户口:(一)到当地务工或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二)被当地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在当地已购买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四)到直系亲属家庭定居的;(五)土地被征用的;(六)其他正当理由,符合城镇落户条件的。符合本条前款规定,具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条件的农民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农民进入长春、吉林两市,其户籍由公安机关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农民在城镇落户由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直接审批。其他申请在城镇落户的,须向拟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出具属于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况的证明,经公安派出所审核后,由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户口准迁证。

对落户农民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户口证件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把农民工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卫生防病、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责任范围,并将相应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禁向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摊派。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非法收取抵押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的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或者克扣。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全额支付工资,并应当支付相当于被克扣或拖欠工资50%到1倍的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建筑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分包方未结清工程款之前,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应当先予支付农民工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一次付清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计发到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扣减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付薪日满后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对在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具体表彰办法由各级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7.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篇七

(2012)

为深入实施“工业兴区”和“科教强区”战略, 大力实施现代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做优做强做新,促进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纳税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现代服务业企业(含处于三年培育期尚未达到限额以上的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类服务业企业)。

二、奖励内容

(一)鼓励做大做强

1、凡当年工业销售产值、自营出口额、区财政贡献保持增长,且分别排名前十位的工业企业,授予企业“十佳”称号,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优秀企业家”称号并予以奖励。

2、凡当年工业销售产值5亿元以上(含),且区财政贡献800万元以上(含)的工业企业,工业销售产值、区财政贡献同比增长分别达到20%、12%以上(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50万元。

3、凡上对区财政贡献保持增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具体标准为:当年对区财政贡献1500万元(含)-25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含),奖励60万元;当年对区财政贡献2500万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含),奖励100万元。

4、凡当年对区财政贡献保持增长,且分别排名前三位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授予企业“突出贡献服务业企业”称号,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优秀企业家”称号并予以奖励。

5、凡当对区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含),且区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5%以上(含)的重点鼓励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按其区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企业奖励,具体标准为:首次突破10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他企业按照当年区财政贡献的15%给予奖励。

6、凡工业设计企业、影视传媒类企业、电子商务类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超过2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含),分别给予企业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

(二)支持投入改造

7、投产企业当年立项的技改项目,在获得杭州市技改财政资助后,再按经市财政局确认的“审定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

符合开发区“四优四新”产业和杭州市十大产业的技改项目,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1%奖励。

8、企业对现有污染物治理设施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环保项目,奖励方式及金额参照《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9、企业增设或改造安全设施和应急装备的,并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认定,按该项目当年实际投资总额的10-20%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当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含)的工业企业,且符合增资后注册资本达35万美元/亩以上(含)、当年每亩工业销售产值达800万元以上(含)条件的,按当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的2‰-6‰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

(三)支持开拓市场

11、鼓励企业上市,自被认定为拟上市企业次年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增长部分给予企业一定的扶持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加快上市进程,分企业改制结束、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和完成股票发行上市三个阶段,按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分期给予企业奖励。上述企业上市后所募集的资金当年在开发区投资且投资总额占总募集资金50%以上(含)的,给予企业“一企一策”专项扶持。

12、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展销会。上工业销售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参加由开发区相关部门组织或推荐的国内外展销会,按国外、省外、省内展会,分别给予企业每次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上工业销售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在外新设立销售分公司(纳入开发区统计并纳税的),根据企业规模业绩给予每个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初次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市级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分别给予企业10%的保费补贴,上述补贴可累计。对于区内企业开展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投资壁垒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鼓励节能减排

15、当年认定的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绿色企业和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除外),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16、当年通过电平衡测试验收合格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测试费用给予50%的补贴。

17、鼓励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当年签订合同实施的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标准煤以上(含),给予企业100元/吨标准煤奖励。

18、列入市(区)重点用能、重点减排的企(事)业,当年(或在规定时间内)超额完成开发区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分别给予企(事)业经营团队奖励5万元。

(五)支持科技创新

19、支持研发投入。企业立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除按当年实际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向税务部门申请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外,开发区再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2%给予补贴,用于加大企业科技研发投入。

20、支持创建科技型企业。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新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1、支持建设研发机构。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2、支持知识产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新申请1项以上(含)发明专利、5项以上(含)实用新型专利或10项以上(含)外观专利,并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的,给予企业申请费用50%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当年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200元、外观专利每件奖励600元,当年获得美日欧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万元、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开发区范围内的高校当年专利授权量增长25%以上,且当年授权总量超过100件的,给予高校奖励5万元,主要用于奖励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者。(专利咨询:86877911,曹老师)

(六)支持品质提升

23、支持荣获科技成果。新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或国家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新荣获浙江省科学技术或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荣获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24、凡当年新获得政府机构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或浙江省著名商标,每项产品或商标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80万元、10万元;当年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饭店、市场,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80万元、30万元。

25、凡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地方产品技术标准并成为标准制(修)订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标准当年发布的,相应制(修)订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成为主要起草单位之一的企业,则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不高于

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方法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奖励,按上述产品技术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获得验收达标的企业(组织),给予企业(组织)经营团队奖励5万元。

26、凡当年新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27、凡当年获得iF设计竞赛奖、红点奖、国际设计杰出奖、日本优良设计奖和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的企业,给予企业奖励15万元。

28、创意企业影视、动画作品当年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或国际知名动画节展主要奖项的,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及相关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给予企业奖励8万元。

29、凡当年通过CMMI3级、4级、5级评估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

30、凡当年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5A、4A、3A级或当年新入驻的5A、4A、3A级的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七)促进服务业发展

31、凡通过管委会相关部门前期业态定位审查与评估,当年投用的规模类社会投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项目类别和面积不同,给予项目业主单位奖励,具体标准为:

A类项目(业主方与经营方一致):按时间计划与业态预审方案完成项目建设、通过各项验收并正式开业的,经营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奖励50万元,经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B类项目(业主方与经营方不一致),按时间计划及业态预审方案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各项验收正式投用,且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0万元。按时间计划及业态预审方案完成二次招商并全部正式开业的,经营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奖励25万元,经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60万元。

32、凡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经管委会相关部门前期业态定位审查与评估,当年新开业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品牌百货商场、超市项目,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

33、凡开发区内单幢商务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以引入文化创意、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的企业为主(主导产业经营面积超过60%)的主题式楼宇, 当年整幢楼宇上述行业区财政贡献突破500万元(含)的,给予楼宇业主单位(不包括分散业权的楼宇)奖励50万元。

34、凡当在开发区最佳产业园区(楼宇)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园区(楼宇),分别给予其企业经营团队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八)其他

35、实施职工安居补助。开发区设立安居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管理团队在区内购买商品房及企业职工租房补助,补助方式参照《2012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安居工程补助实施细则》。

36、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或规模贡献特别巨大的企业,可以实施“一企一策”予以奖励和扶持。

三、附则

1、凡符合以上条款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及上年企业及其外包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其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如发生则取消次年政策兑现资格);

(2)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列入市(区)重点用能单位的企事业必须达到当年开发区节能目标责任书考核要求,未列入重点用能单位的企事业当年万元增加值综合电耗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企业获得开发区其他同类财政资助(奖励)的(含一企一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各类财政奖励(资助)总额以企业对开发区财政贡献为限(处于三年培育期尚未达到限额以上的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类服务业企业,以及保持增长的自营出口企业除外)。

3、本政策涉及奖励企业经营团队的,主要经营者的获奖比例不少于奖励总额的40%。

4、“四优四新”产业解释:“四优”指食品饮料、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四大产业;“四新”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新能源和新材料、服务外包和文化创意、现代物流四大产业。“杭州市十大产业”解释:十大产业是指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

5、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提供杭州市能源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检测报告。政策中给予奖励的专利,其申请地址必须为开发区范围内。本政策涉及的工业销售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以企业上报后经开发区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6、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3年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获得相关奖励(无书面申请或申请超期的视为自动放弃)。

7、凡财政收入划入街道的企业,由街道进行初审,其政策兑现资金由街道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

8、凡经审计,发现申请企业不符合奖励条件,或在申请奖励时虚报数据、伪造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已经发放的奖励和已经实际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全额追回,并取消其今后享受开发区奖励政策的资格。

9、本政策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8.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篇八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情况调查问卷

尊敬的企业家,您好!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民间投资36条”)已于2010年5月颁布实施,为了解文件的落实执行情况和民营企业对政策执行的满意度,发挥好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我们设计此问卷,希望您在百忙中给予支持。问卷调查分析结果将反映给有关部门,请根据您的判断认真填写,谢谢!

问卷中除单独标明外,所有问题一律为单选题。

企业情况:

企业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企业所属行业: ;企业2010年销售收入: 万元; 企业员工人数: 人;填表人在企业的职务:。

第一部分:“民间投资36条”的贯彻落实情况

1、“民间投资36条”颁布以来,您认为其对于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 □有很大作用 □有一定作用 □作用不明显 □没有什么影响

2、“民间投资36条”颁布以来,您认为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配套政策:(可多选)□出台迅速 □措施得力 □落实到位 □作为不够

3、“民间投资36条”颁布以来,您认为地方政府的相关配套政策:(可多选)□出台迅速 □措施得力 □落实到位 □作为不够

4、“民间投资36条”颁布以来,您认为垄断行业的准入和改革: □进展明显 □进展一般 □没有进展 □有所倒退

—1—

5、您认为目前哪些行业在行业准入和打破垄断方面障碍最大?(可多选)□电 力 □电 信 □市政公用事业 □交通运输建设 □石油天然气 □教 育 □医疗卫生 □金融服务业

□文 化 □体 育 □现代物流 □国防科技工业 □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6、您所在的企业是否有进入垄断行业的意愿? □已经进入某些领域 □正着手准备 □等待时机成熟再考虑 □尚无打算

如果已经或者着手准备,在以下哪些行业有投资意愿:(可多选)□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铁路等交通运输建设 □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水利工程建设 □电力建设,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 □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输送 □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增值电信服务 □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 □政策性住房建设

□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 □兴办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兴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建设文化设施 □兴办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 □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

7、未来3年内,您所在企业是否会在以下领域进行投资:(可多选)□商品批发零售 □现代物流领域 □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 □节能环保 □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技术 □高端装备制造 □新能源 □新材料 □新能源汽车 □其它

—2—

8、“民间投资36条”颁布以来,您认为哪些措施在解决融资难问题上较为重要:(可多选)

□大力支持设立中小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拓宽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创业投资等直接融资渠道 □调整信贷结构,提高大中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比例

□放宽金融机构准入,支持民间资本参股银行、信用社等各类金融机构 □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9、您认为以下哪些政策措施对促进民间投资较为重要:(可多选)□进一步放宽民营经济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 □进一步清理相关政策和行政障碍,落实民间投资与其他投资主体的公平待遇 □改革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吸引、带动民间投资的杠杆作用 □加快垄断行业、金融体制、投资审批核准程序等方面的改革速度 □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力度,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保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兼并重组中尊重市场规律和平等保护物权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民间投资36条”颁布以来,您认为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方面的障碍?(可多选)

□政府各部门相关的配套措施滞后,对政策的执行不到位 □政府有关部门观念未扭转,执行力度不够 □垄断行业的门槛较高

□股权受限,不能控股,缺少话语权 □垄断行业的企业对于新进入者有较大的抵触 □非公有制企业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您对目前针对民营企业的社会服务和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满意度: 在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方面: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在开展创业服务方面: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在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方面: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3— 在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支持方面: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在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方面: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在完善私有财产保护方面: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在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在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的良好舆论氛围方面: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12、您认为工商联组织应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发挥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民营企业的作用:(可多选)

□帮助民营企业加强与政府的沟通 □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 □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提供民营企业间交流沟通的平台 □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帮助民营企业防范风险和化解危机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对经济形势的判断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战略规划

1、您对当前国内通胀形势的判断是: □通货膨胀预期的压力很大,难以承受 □通货膨胀尚在可承受范围内 □通货膨胀不会带来明显影响 □不清楚

2、人民币汇率升值对于您所在企业: □影响较大 □有一定的影响,但可以承受 □影响较小 □有较正面的影响

3、您对本企业2011年利润情况的预测是:

—4— □会有增长且增长率可能高于去年 □会有增长但较去年增幅下降 □与去年基本持平□较去年出现下降 □难以预测 4、2011年,您所在企业是否遭遇了“用工难”问题? □是 □否

5、您认为导致“用工难”(“民工荒”)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可多选)□整体劳动力供应量逐渐减少 □新生代农民工对工作条件的要求提高 □劳动力需求和供应双方结构不对称 □企业不能提供合理的劳动报酬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您认为要缓解“用工难”(“民工荒”),政府和企业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可多选)□增加工人工资,提升福利水平

□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加强与员工的情感沟通 □转变发展方式,摆脱低劳动力成本的生产方式 □完善信息服务平台,疏通民工流动渠道 □加快城市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010年以来,您所在企业受各类要素成本上升的影响:(可多选)(1)原材料 □较大 □一般 □无影响(2)设备 □较大 □一般 □无影响(3)能源 □较大 □一般 □无影响(4)劳动力 □较大 □一般 □无影响(5)土地 □较大 □一般 □无影响

8、受成本上升影响,您所在企业的产品价格: □已提高或将要提高价格

—5—

□能够消化成本上升影响,价格保持平稳 □竞争更趋激烈,价格有下滑趋势 □价格随市场合理波动

9、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您认为下列哪些经济结构调整方式更适合您所在的企业:(可多选)

□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向新兴产业、资源领域、现代服务业等其他产业转移 □实施地区转移,向中西部或有比较优势的地区转移

□调整产品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发高附加值、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 □发挥企业的竞争力优势,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 □进行市场调整,努力开拓新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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