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法律,维护正义主题队会

2024-06-20

普及法律,维护正义主题队会(2篇)

1.普及法律,维护正义主题队会 篇一

法律主题演讲稿 — 国家与正义之间

国家,依据宪法,其权力属于一切人民,其行使,则归于政府。正义,乌尔比安认为,“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永恒意义”。国家权力与法律正义,并不完全冲突,当它们冲突的时候,将会变得十分可怕。那么,律师该如何在二者之间作出抉择呢? 在 2003 年《感动中国》栏目现场,来自于日本的 70 岁律师尾山宏缓缓走进剧场,这时侯台下的人们才知道,眼前这位连睫毛都花白的老人,就是“中国战争受害者”日本律师团的核心成员,他参与了从 1963 年起 40 年来所有的对日诉讼案。以尾山宏为代表的日本律师团赢得了中国人民的尊重,却失去了很多日本民众的理解。有日本人问他,你为别国人的事。和自己国家的政府打官司,有必要吗?尾山宏当即答道:律师的最高追求,就是通过诉讼还受害人以人权。

在尾山宏的眼里,坚持跨国界的正义,与本国的公权力做斗争在是极其重要的。国家,是人民的集合,当这个国家的公权力欺骗它的人民的时候,一名律师,除选择用诉讼手段来昭示历史,他还能选择什么?从尾山宏的身上,人们到跨越国家和民族的正义力量,这力量启示人们。在捍卫正义的道路上,人们以超越一切界限,而唯一不能失去的就是正义响在心中的声音。

上海律师陆欣在他执业的第 20 个年头感概道,上访的人源源不断,且维权方式日益极端。在寻求救济的道路上,司法可能不如媒体,律师可能不如官员。有的人认为,通过上访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自

己的诉求便有可能得到满足;通过极端方式引起媒体注意,社会舆论便会同情自己。有的人认为,外表光鲜的律师是权力和社会舆论之下的弱势群体。律师没有权,有的是法律知识,因此也只能是讲法律,可是又有多少人愿听。法律遇到权力,可能会绕道而行;司法遭遇舆论,又有多少人能坚持到底?我们真的应该感谢那些死瞌正义和坚持到底的律师,感谢他们为国家与民族所做的一切,为未来与理想所做的一切,为民主法治与兴旺发达所做的一切。

有人说:萤火虫对于黑夜的意义,不在于它的点点星光,而在于它点亮的那块微小地方。当这块地方引来众多萤火虫的时候,黑夜将会变成万丈光芒。

2013 年,以已故总统为原型的韩国影片《辩护人》在中国上映。影片主角宋佑硕,在为釜林事件受害人辩护的过程中发现,所谓被告人朴振字等 22 人违反国安法全是独裁政府刑讯逼供的结果。在庭审中,宋佑硕以此质问捏造此案的元凶之一警官车东英。当宋佑顿河道“你为何认定这是国安法案件”,车东英回答;因为国家。宋律师当即向法官揭示道: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即国民。警察毫无法律常识,不具法律依据,把国家镇压践踏在脚下,并打被告人以致其屈打成招。即便如此,宋佑硕的合法诉求依然遭到非法的掩盖,当他发现自己没有办法通过法庭来伸张正义的时候,他的选择只有上街游行,他说:“在这种市民无法行使自己法律权利的时候,作为法律人,我更应走在最前面。”后来,宋佑硕因为呼吁民主法治而站在被告席上,釜山 142 名律师中的 99 人出庭为他辩护。最后、身穿内衣的宋佑硕输了自由却赢了正义,输了现在却赢了未来。2014年 2 月 13 日,釜山地方法院再审“釜林事件”,改判全体被告人无罪。正义虽然来迟了,但它终究还是来了。

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作为第一美德,正义不存在可调和的空间。所有的事,要么正义,要么不正义,绝不存在介乎两者之间的第三种。一旦认定是正义的事,哪怕面对的是整个国家的公权力,行正义的人也没有丝毫的借口。当坚持正义的律师不再是一个人的时候,当律师的坚持不再遭遇或明或暗的压挤,当整个社会都死磕公平与正义的时候,每个人权利的保护已不远,社会的兴旺发达也已不远,法治的中国,更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巅。

2.普及法律,维护正义主题队会 篇二

第八课 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

第二课时

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公民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

(2)认识证据在维护合法权益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2.情感态度观念

增强证据意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3.运用

联系实际说说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及注意事项。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1)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崇尚程序正义是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崇尚程序正义既有赖于健全的法律制度,更有赖于公民重视程序正义、追求程序正义、维护程序正义的强烈意识。公民对于程序正义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法律程序的了解程度。因此,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使公民更多地了解有关的法律程序,对于形成一个知法、守法、护法,自觉依法维权的社会氛围至关重要。而了解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是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前提,所以,这个知识点在全课的教学内容中处于重要地位。

2)增强证据意识

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在了解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认识基本的维权途径,形成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而证据在诉讼的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通过教学使学生树立证据意识,在未来的民事活动中做到有意识地收集、保留证据应该是本节课的一个重要内容。

3)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了解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树立证据意识,都是为了使学生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应该是本节课全部教学内容的落脚点。

2.教学难点

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部分教学内容涉及到了诉讼途径与非诉讼途径、合法手段与非法手段的区别,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中要做到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这些区别有一定难度;另外,关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学生在生活中会受到一些错误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观念的影响,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因此,通过教学使学生发自内心地认同接受依法维权的重要性并树立依法维权意识,比起本节课其它几个知识点来看,难度更大一些。

3.结构线索

本课时的核心目标是使学生树立依法维权意识并了解与依法维权相关的途径和程序。教材从公民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入手,进而过渡到增强证据意识,帮助学生理解证据的重要作用及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原则,最后归结到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引导学生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三、学情分析

学生对于本节课中的一些概念,如证据、维权等有一定的了解,因此,对本节课知识的学习具备一些基本的感性认识基础,但他们对这些内容的理解普遍比较肤浅,还存在着一些认识方面的错误,这也可能对本节课知识的接受造成障碍。因此,在教学中,要努力利用学生已有的感性认识经验,促使学生的认识在原有的感性经验的基础上顺利地得到提升;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学生认识中存在的误区,及时加以纠正,使学生的认识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四、教学方法

案例法、讲授法、讨论法、谈话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案例:林新松和林新木系同胞兄弟,2004年两人的父亲因病住院,两人约定住院费2.8万元由两个人平均承担。但是因为林新松一时手紧,就请林新木先垫付自己应付的那一半。林新木垫付了住院费并要求林新松出具了借条一张。后林新木要求林新松给付此1.4万元的欠款,但是林新松拒绝给付,于是林新木将林新松诉至人民法院。在庭审当中,林新松认可其出具的欠条,但另提交了一张林新木书写的收据,该收据上写明“第一次6000元,第二次8000元,共计14000元”。林新松称,此证据证明其已将欠款全部还清。但林新木对收据上的签名不予认可,并提出进行笔迹鉴定,但人民法院向鉴定部门咨询后,鉴定部门答复称该笔迹由于当地技术所限无法鉴定。最后,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收据可以认定林新松已经偿还了1.4万元,于是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林新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认为依据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理应偿还欠款。因被告提供的载有原告姓名的收据指向不明,该证据反映不出其与欠条之间的关联性,且原告否认该收据的真实性,故该收据不能与欠条的证据效力相对抗,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而被告除了该收据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了其所欠原告的1.4万元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后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4万元。

老师提出问题:你知道上述案例中林新木行使的是公民的哪项权利吗? 学生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导入新课。【引思明理】

老师:上述案例中林新木行使的是公民的诉讼权利,那么,公民的这项权利主要有哪些种类?林新木行使的是公民基本诉讼权利中的哪一项呢?

板书: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1.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讨论老师提出的问题,并派代表在全班发言。师生一起总结公民诉讼权利的主要种类:

(1)公民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2)公民有上诉的权利(3)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老师:如果林新木手中没有那张欠条,诉讼结果将会怎样?这给我们什么警示?你还有类似的由于缺乏证据而有理说不清的事例吗?

学生自由发言,老师参与讨论,引导学生得出结论,进入本节课第二个问题。板书:

2.增强证据意识

案例1:2005年2月,范某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其妻子张某离婚,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据要求张某对于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借据的内容为“2004年4月9日,因家中盖房特向某某借钱20000元”,落款人为范某的妻子张某。对此,张某在庭审的过程中对于欠条的数额提出异议,称只借过2000元。主审法官经过仔细观察,发现该借据有涂改的痕迹,但是范某并不承认涂改。后经张某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欠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鉴定结论为:欠条上的 “0”是后加的,跟张某的笔迹不符。在鉴定结论面前,范某承认了伪造证据的事实。于是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

案例2:2007年6月,原告张某家人与被告陈某家人因客车载客事宜发生纠纷。为追索医疗费,张某与陈某发生纠纷。后张某到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几千元。随后,张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陈某在法庭辩论中称,在纠纷中自己没有殴打过原告张某,张某即使有伤,也不是自己造成的,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某在庭审中,未能提交陈某殴打自己的相关证据,也没有提供其它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虽有损伤事实,但无证据证明其损伤事实是陈某造成的,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老师:上面两个案例中的证据都没有被法院所采信,为什么? 学生以小组为单位,结合教材96页中有关证据应具备的特征这部分内容进行分析讨论,派代表发言。

老师对学生的发言进行总结,强调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特点。学生阅读教材96页的有关内容,自主学习、了解法定证据的主要种类,在此基础上,老师引导学生分析上面几个案例中的证据分别属于哪类证据。

案例:锦州市某患者王某体内钢板断裂,找到原治疗医院索要赔偿。医院认为钢板断裂是患者自身造成的,一分钱都不能赔。患者遂将医院告上法庭。锦州市某区法院要求该医院给出证据,证明钢板断裂是王某自身过错造成的,医院无法证明。法院最后判处医院赔偿王某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2万余元,其中包括5000元精神损失费。老师:前几个案例中的证据都是由哪一方出具的?患者王某这个案例中的证据为什么要由医院来出呢?

学生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

老师总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举证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自证“清白”,也就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医患纠纷就属于这种特殊情况。

王某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医院对钢板质量、折断原因负有举证责任,既然不能证实钢板断裂是因为王某的过错造成的,就应该赔偿王某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重新取出钢板的费用和材料费。钢板断裂还给王某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医院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也是合适的。案例:讨工资讨出来的犯罪行为

文先生是四川人,3年前来到佛山,在佛山市禅城区镇安村经营一家制衣厂。今年6月他雇请了妻子的表弟肖援。肖援进厂干了两个多月,提出要辞工,要求表姐夫支付工资。

8月31日,肖援在多次向表姐夫索要工资未果后,于当晚9时多偷偷将三岁大的外甥抱到南海大道华阳桥附近。肖援随后打电话给文先生,要他赶紧支付拖欠的工资。文先生与妻子得知儿子与肖援在华阳桥附近后,边赶往现场边打110报警。肖援见到文先生夫妇,声称要将小孩扔进华阳桥下的水沟里。文先生与妻子趁肖不注意将儿子夺了回来。几名路人将把肖摁倒在地。此时,民警也赶到现场,肖援被擒。

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蔺存宝律师认为,肖某的行为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这类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目的而采用拘留、禁闭、扣押等各种手段非法剥夺债务人或与债务人相关的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这类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老师提出问题:你对肖援讨要工资的行为有什么看法?肖援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并派代表发言。老师参与学生的讨论并结合学生的发言进行总结,通过分析和总结完成下一部分内容的学习。板书:

3.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敢于维权

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都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善于维权 A.找准维权机关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依靠公安、司法机关寻求法律保护。B.选好维权的途径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诉讼的途径,也可以采取非诉讼的途径。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主要有: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C.避免不恰当、不理智或不合法的维权手段 【体验导行】

朱良平今年22岁,是重庆城口县人。2003年春节过后,他离开家乡,来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某砖厂打工。

打工的头两个月,朱良平在砖厂半成品车间做事。后来,他又换到了成品车间。因为在半成品车间做事时的押金及工资约1400余元一直没有拿回来,朱良平对同为重庆老乡的半成品车间包工头童术强十分不满。2003年10月20日,朱良平到岳阳市站前路一家录像厅看录像,听到旁边的两个人说的是重庆话,三人很快就混熟了。当说到钱的时候,朱良平抱怨自己在砖厂打工又累工资又少。那俩人听后就给他出了个馊主意,要他绑架砖厂一个有钱人的孩子,搞点钱用。

朱良平当时心里动了一下:自己的工钱不是一直没拿回来吗?他立刻想到了一个作案目标:童术强6岁的儿子童小金(化名)。2003年10月22日傍晚,朱良平来到梅溪乡某小学大门口附近,在将童小金骗到公路边后,带着他直奔云溪镇,然后又换乘一辆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出租摩托车到了临湘市。然后,以童小金在自己手里为要挟,要求童术强将5000元钱汇到他指定的一个账号上。第二天下午,朱良平被接到报案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岳阳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朱良平为索回其打工期间被扣发的1400余元工资及押金,挟持砖厂半成品车间包工头童术强的儿子,以此索要人民币5000元,其手段确属非法。本案现有的证据证明砖厂只欠朱良平1400余元工资及押金,其提出克扣金额为5000余元的辩解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朱良平索要钱款的数额中确有拖欠未付的工资,因此,不能认定朱良平在主观方面完全是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据此,于3月17日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朱良平有期徒刑三年。

1.请运用本节课所学的知识,评价朱良平索要工资的行为。2.假设你是朱良平的朋友,请运用你现在所具备的法律知识,给被拖欠工资的他提供一些维权方面的建议,告诉他应该到哪些部门,准备好哪些证据、通过哪些合法的手段解决问题。请把你的建议写在作业本上。板书设计

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1)公民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2)公民有上诉的权利(3)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增强证据意识(1)证据的种类(2)民事举证的原则

3.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敢于维权(2)善于维权

(3)避免不恰当、不理智或不合法的维权手段

六、教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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