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移交协议

2024-08-19

临时用地移交协议(精选4篇)

1.临时用地移交协议 篇一

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甲方: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云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

中铁十一局集团建安公司昆明枢纽铁路工程项目部 乙方: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

昆明南站站场线下工程是昆明枢纽铁路的控制性工程,对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建立云南“桥头堡”枢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办<2010>156号,中铁十一局集团建安公司昆明枢纽铁路工程项目部,阳宗海管委会,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昆明铁路枢纽建设项目需占用阳宗海经济开发区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土地:18.795公顷,即281.92亩作为弃土场临时用地。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其中6.1277公顷,即92亩需要临时用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余12.6673公顷,即190亩临时用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由乙方负责解决。

二:临时用地期限:临时用地期限两年,时间从临时用地获得批准之日起计算或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三: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包括临时用地租金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临时用地租金按5000元/亩×2年×92亩=920000.00元,大写:玖拾贰万圆整。

2:临时用地面积92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干补偿单价为3000元/亩,补偿金额:92亩×3000元/亩=276000.00元,大写:贰拾柒万陆千元整。

上述临时用地补偿款合计:11960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玖万陆千元整。

四:付款方式。根据《新建铁路云桂线引入昆明枢纽工程昆明市境内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办理,本协议签订后先由中铁十一局集团建安公司昆明枢纽铁路工程项目部代昆明枢纽铁路建设指挥部代付补偿费2000元/亩/两年共计:184000.00元给乙方,其余补偿款由昆明新建铁路云桂线工程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拨付给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云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一次性拨付剩余差额补偿费共计:1012000.00元。

五:其他约定。

1:资金到位后,乙方积极组织做好清表、拆迁工作,十日内乙方将交付甲方使用。

六:权利和义务。乙方应确保按期提供临时用地。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并提供市发改委立项批文,国土局土地使用证,规划、环保、水务等职能部门意见。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昆明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

八:本协议一式六份。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云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签字>:

中铁十一局集团建安公司昆明枢纽铁路工程项目部<签字>:

昆明新建铁路云桂工程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签字>:

昆明枢纽铁路建设指挥部<签字>:

乙方:昆明明超电缆有限公司<签字>:

****年**月**日

2.草场临时用地协议 篇二

甲方: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乙方:周佩祥

本协议中甲方为勘查单位,乙方为周佩祥,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甲乙双方就钻探、槽探施工占用草场,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在巴林左旗白音诺尔镇要尔亚嘎查乙方的草场内进行探矿工程施工。

2、甲方在钻探施工过程占用乙方草场,按规定甲方给予乙方相应补偿。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确定补偿标准为每个钻孔5000.00元(包括钻孔孔位施工操作平台占地、施工人员生活区占地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3、槽探施工按挖掘探槽占地面积进行补偿,确定标准为每亩3000元,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

4、施工车辆所用道路占地单独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华里6000元,共计人民币9000.00元。

5、甲方施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51000.00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借口影响甲方的施工进度。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执行过程中如单方发生异议,当以此协议为依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甲方:内蒙古赤峰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3.临时用地使用协议(范本) 篇三

县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临时用地使用协议

(范本)

甲方:用地单位(施工单位)

乙方:供地方(村委会)

监督方:县南水北调办公室

建管单位(项目部)

因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需要,甲方需临时租用乙方土地,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征迁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节约、集约、方便施工、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租用乙方的土地位于(见附图)。使用范围包括耕地亩,地亩,合计亩。使用用途为(生产生活营区、表层土堆放、取土场、弃土弃渣场、施工道路等)。

二、租用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在租用期限内享有使用权,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用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允许甲方提前退还临时用地,如需延期使用,甲方要于本临时用地使用协议期满前向监督方书面申请延期,待核实后,监督方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另行签订延期协议。

三、租用补偿标准:耕地元/季•亩,熟化期补助元/亩(退地后按一季补助),地元/季•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征地标准执行,以表格形式反映)。

四、地上附着物数量及费用(以表格方式反映)。

五、补偿方式:

县南水北调办公室做为征地责任主体,代表用地单位负责补偿资金兑付工作。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合计元(大写:)一次性补偿乙方;土地租用费用按季补偿,补偿费为元/季(大写:)。熟化期补助费共元,待办理临时用地退还移交手续后,一次性补偿乙方。

六、地上附着物清除和土地移交:乙方收到补偿款后要及时补偿兑付到户,并协调所涉户主于日内清除地上附着物,否则视为自行放弃,由甲方负责清除。县南水北调办负责按期组织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填写临时用地移交表。

七、临时用地使用技术要求及监督责任。

甲方要按照临时用地使用技术要求规范使用临时用地。具体使用要求为:

1、必须将占地范围内表层40cm厚耕地土单独堆放保存,以备复垦使用。

2、对占地范围内不宜拆除的地上附着物要采取可行的保护措施加以保护(机井、坟墓等)。

3、建设管理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负责监督用地方规范、有序使用临时用地。

八、临时用地复垦:

由省南水北调办公室组织征迁设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

合临时用地使用技术要求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经评审后作为用地单位复垦的施工依据,同时作为建管单位申报用地,国土部门组卷的要件之一。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甲方根据批准的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县南水北调办及时组织有关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办理临时用地退还手续。并按批复的复垦标准和实际复垦面积支付用地单位复垦费用。

九、甲方承担临时用地复垦的法律责任,县南水北调办和乙方承担临时用地征用、补偿到户和保证甲方正常使用的责任。

十、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

十一、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方和监督方各一份,副本二份,施工监理、征迁监理各一份。本协议经甲、乙方和监督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4.临时用地协议书 篇四

人:陈香

(以下简称甲方)

土地权属人(出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出租人身份证号码:

为加快S323线陇县至榜罗公路秦安至礼辛段项目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S323线陇县至榜罗公路秦安至礼辛段项目工程临时用地签订协议如下:

一、用地位置

该地位于我标段K82+520清溪河中桥0#桥台左侧,该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二、用地面积

用地总面积为

平方米(约

亩)按照实际指界,施工中有超出放线范围的,依据本协议补偿标准据实结算。

三、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为一年,具体使用时间由乙方同意平整场地开始计算。

日至

日。

四、临时用地补偿及其他事宜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该土地转租给甲方作为桥梁箱梁预制场使用,租赁费为每年

元(大写:

分)。

五、付款方式1、2、甲方与乙方结算,乙方将临时用地补偿款发放至农户。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六、权力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根据甲方实际情况,按照事先约定合理有效的使用该土地进行钢筋加工及钢筋存放区域。

②按照协议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乙方补偿款。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甲方支付乙方土地补偿款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土地平整工作,并妥善处理该土地农户的纠纷问题。

②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施工。

③乙方承诺对甲方所使用土地在规定年限内拥有产权和使用权,任何个人或集体对该土地使用权产生纠纷,由乙方及时负责调解并解决。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日 期: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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