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社区建设与管理调查材料(精选10篇)
1.关于开展城乡社区建设与管理调查材料 篇一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结
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住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成立机构组织、强化舆论宣传、深入摸底排查,全面研判分析,在建筑领域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坚决遏制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工作进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压实工作责任,真抓听取意见。
我局始终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于3月29日召开了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动员会议,传达学习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议精神,并对我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安排部署。从5月份开始,局领导班子成员分成四组,分别带领法制、建管、质监、安监等股室有关人员,深入全县在建工地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督查。首先,“听”汇报。全面听取各建筑工地和物业小区传达学习全县和住建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当前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做出下步工作打算;其次,“访”群众。通过走访询问部分建筑工人和小区住户,了解群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参与度和知识知晓率,为下步工作开展提供数据依据;三是“看”现场。重点实地察看各建筑工地和小区线索问题排查台账、举报信箱设置、宣传口号标语、版面等,现场跟踪指导,查找问题不足,问题就地解决,减少整改时限。截止目前,我局先后召开动员会、推进会、督办会等7次,共排查线索13条,监督检查工地、物业27家,分别对3家在建工地和4家小区物业公司下达了整改意见,我局共对18家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摸底排查,排查建筑行业各类人员1200余人,对4起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有效维护了全县建筑市场的安全稳定。
(二)扭住关键环节,深抓问题整治。
针对排查发现的线索问题,我局实行台账式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项登记,并建立了线索排查日报、问题分析研判和情况通报制度。每周召开住建系统黑恶问题分析研判会议,每月召开扫黑除恶工作总结会,定期对摸底排查及黑恶问题分析研判情况进行公开通报,让广大群众在第一时间共享严打成果,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信心和积极性。目前,我局已召开黑恶问题研判分析会议6次,阶段性总结会议4次,有效化解了7起极易引起矛盾纠纷问题。
(三)强化机制创新,常抓日常监管。
在具体实践工作中,我局开拓思路,创新方式,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当前开展的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专项整治、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建筑工地日常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在建设施工项目日常监管过程中,大力宣传扫黑除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意义,并将开展扫黑除恶作为建筑工地检查的一项必查内容,纳入规范化建筑工地管理的考核指标,对工作开展不力、措施不硬、效果不明显的项目负责人公开通报批评。目前,全县各在建工地和小区物业共张贴《通告》50余张,张贴扫黑除恶公告200余份,悬挂宣传标语30余条,制作宣传版面20块,均建立了线索问题排查台账,公开公布了举报电话,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声势,全县建筑施工安全形势处于可控状态,未发现黑恶势力存在。
二、存在问题
1、对重点区域和信访、矛盾突出人员分析研判不够,对建筑领域涉黑涉恶总体情况了解掌握不够全面,还未形成敢于揭发举报并深挖黑恶势力线索的工作格局。
2、公安、住建、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还未形成整治合力,建立联动机制。
3、排查的方式和发现的涉黑线索比较单一,排查的深度和力度有待加强。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持续加大宣传力度。
进一步扩大扫黑除恶工作的区域,通过在住宅小区、公园广场、公共聚集场所设立举报箱、悬挂条幅和制作宣传栏,增强群众知晓率,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二)持续加大摸排力度。
我局将全方位、多渠道加大排查收集问题线索,坚持对涉黑项目“零容忍”态度,营造风清气正的建筑市场环境。
(三)持续强化整体配合。
责任再压实,措施再强化,力度再加大,将建筑行业日常监督检查与开展摸底排查相结合。加强与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形成整治黑恶势力的合力,确保我县建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形成常态。
2.关于开展城乡社区建设与管理调查材料 篇二
县人大常委会:
6月13日至15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立君的带领下,对全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组听取了县城乡社会救助相关情况汇报,深入三个社区实地走访了40余户城乡低保户,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听取了部分城乡社会救助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镇社会救助工作情况
(一)城镇低保工作情况。自2000年实施城市低保以来,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开展调查核查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同时采取抽查制、举报制、电脑核准、入户调查等办法,对全县城镇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并将低保对象分为“三无对象、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学生家庭、患重病家庭、一般困难家庭”等不同类别,进行重点保障。目前已有157名分类施保对象全额享受保障金,城镇低保工作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和“分类施保”。今年,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认真测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进行提标,全县平均低保补差由去年底的80元提高到95元。春节前,还对全县城镇低保对象增发58元生活补贴。截止3月末,全县保障对象达到1601户3969人,月支出保障金达到37万元,有效保障了城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农村低保工作情况。自2006年末实施农村低保以来,全县对申请农村低保的困难群众实行村评乡审县定制,农村低保对象都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审查并公示后上报乡镇,乡镇严格审查核实后报县审定。目前,我县农村低保救助对象1962户3262人。今年一季度全县发放农村低保资金达到33万元。春节前,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城镇低收入群体共7812人增发了40元/人的生活补贴,农村低保力度不断加大。
(三)受灾救助工作情况。一是准确掌握全县灾情,切实做好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工作,县政府建立了乡镇、村灾情信息员和灾情信息网络,明确各乡镇领导为灾情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做到有灾必报,查灾及时,保证联系畅通。二是开展了春荒冬冷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县政府根据上级民政部门要求,2007年下拨救灾资金106万元,有效解决了受灾群众的缺吃少穿等基本生活问题,确保了灾民顺利度过春荒、冬冷期。
(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2006年,县政府根据省、市出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顺利完成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调查核查工作,核定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201户249人,目前已全部纳入供养。在供养金发放方面,我县按照集中供养不低于2200元、分散供养不低于1600元的标准,及时发放五保供养资金。2007年,全县共发放供养金39.8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县政府按照“十一五”期间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目标要求,认真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嘉荫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将我县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现有2个敬老院进行扩建改造,建立2个中心院,同时再建立3个乡镇敬老院,规划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到2010年,2个中心院和3个乡镇敬老院共有床位200张。
(五)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情况。我县于2004年被列为全省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县,2006年被列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县。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县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县政府先后划拨了25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同时,积极开展惠民工程,成立惠民医院,设立惠民门诊,对持有《救助证》的居民实行“九减四免”,城乡特困群众得到有效救助,农村医疗救助累计发放救助资金151万元。
(六)其他救助工作情况。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教育救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难的问题。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2006—2007年累计为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学生教科书补助资金75.1万元。大力拓展筹资渠道,三年来,共资助50名大学生,资助金额22.5万元,先后有2120名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得到资助,资助金额达46.2万元。坚持“以人为本、扶弱助困、维护公正、热情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拓宽,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有效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2005—2007年,县法律援助中心共组织律师、公正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6件,解答法律咨询1545人次。
二、存在的问题
1、城乡社会救助资金少筹措渠道单一,仅仅依靠中央和省里支持,不能有效缓解城乡社会救助经费紧张的现状。
2、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建成,但各单位、各部门缺少必要的配合、沟通和协调。
3、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偏低,无法满足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农村贫困群体的救助需求。
三、建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县城乡救助工作要按照“单项突破、系统完善、点上突破、面上扩展”的工作思路,逐步在全县建立起责任明确,参与广泛,运转协调,管理规范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一是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继续深入做好城市低保“应保尽保”工作,规范救助范围,规范低保金的申领和发放程序,确保所有符合低保条件人员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及时足额领取低保金。继续做好提高城镇低保人均补差工作,逐步形成低保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和财政承受能力同步自然增长的机制。切实加强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以社区为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对低保人群有效实行动态管理,真正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二是继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县政府要加大对上争取农村低保资金的力度,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人均补差标准,并做好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切实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规范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把符合五保条件和没有纳入五保供养的对象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三是积极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在规范和完善制度上下功夫,壮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增强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力度,搞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的衔接。
县人大常委会城乡社会救助调查组
3.关于开展城乡社区建设与管理调查材料 篇三
建办科函〔2010〕9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我部定于今年12月中旬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检查各地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建筑节能有关规定情况。
(二)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10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及“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三)总结推广各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明确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检查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城市照明节能及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情况。
(一)建筑节能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各项规定及有关配套政策措施情况。
2.各地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建筑节能“十一五”工作任务情况,重点检查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情况等。
3、对2009年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供热计量改革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以及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情况。
2.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中的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款情况。
3.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办法制定和执行情况,并请受检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提供辖区内全部地级以上城市有关热计量价格文件并负责汇总。
4.新建建筑(含公建、居住)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进展情况。
5.既有建筑(含公建、居住)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进展情况。
6.供热单位负责选型、采购、管理计量和温控装置工作落实情况。
7.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供热计量收费情况。
8.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的完成情况。目前尚未实行此项改革的城市要写出专题报告说明情况,请省(自治区)的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汇总。
9.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
10.供热安全保障情况(具体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燃料储备情况等)。
(三)城市照明节能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有关城市照明文件落实情况。
2.贯彻执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有关能耗、照明技术指标规定和节能措施的情况。
3.城市道路照明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的情况。
4.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等景观照明能耗的情况。
5.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建设规模的情况。
(四)城镇污水处理检查内容
1.各地城镇污水处理的总体情况。
2.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设施2010年建设情况,《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十一五”建设规划》完成情况,《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在建项目管理确保按时完成2010年建设任务的通知》执行情况。
3.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再生水设施运行情况。
4.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收缴和使用情况。
5.“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上报情况。
6.对2010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季度通报中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内容
1.《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垃圾处理规划、配套政策措施、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实际运行情况及垃圾处理收费情况,重点是全国第二次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定复核中未达标设施整改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检查时间:2010年12月中旬。
(二)检查地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宁夏、新疆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个省(自治区)检查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以及抽查1个地级市、1个县,直辖市抽查市本级及1个区(县)。
没有列入到本次检查的省(自治区),应根据本次建筑节能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区建筑节能2010工作进展情况及“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总体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于12月31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三)组织方式: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共分9个检查组,每组检查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受检地级城市及县(区)由检查组确定,并于12月6日前通知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每个检查组的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受检城市提供2010年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清单及施工进度满足检查要求的在建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地级以上城市检查6个项目(其中:4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6个项目(其中:4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现场;县级城市检查3个项目(其中: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3个项目(其中: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现场。
3.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并于12月31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根据检查内容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请各受检城市提供2010年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清单,由检查组随机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现场检查3个项目(其中: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和热计量收费情况。
3.请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分别认真填写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于12月10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三)城市照明专项检查
1.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根据检查内容向检查组汇报城市照明节能情况,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供2010年竣工验收的城市照明工程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检查大型公建、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项目各1个,城市道路2-3条。
3.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认真填写城市照明节能专项检查表,于12月10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四)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1.贯彻落实国家污染物减排有关要求及工作推进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汇报材料。
2.依据我部《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函〔2010〕166号)的自查情况。
3.现场考核项目,地级及以上城市检查3个项目(其中:1个在建项目,2个运行项目),县级市或县城检查2个项目(其中:1个在建项目,1个运行项目),项目不足的,可酌情进行调整。
4.对于在建项目,应提供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等相关材料;对于运行项目,应对照运行数据原始记录、化验记录、运行报表等相关材料核实“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数据。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垃圾处理有关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及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贯彻执行垃圾处理技术标准情况,落实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经费到账和垃圾处理收费情况,实际运行中的垃圾处理设施及整改评定复核中未达标设施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2.请地级以上城市环卫主管部门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部门汇总各城市情况并认真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上报我部城建司。
五、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对违反《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三)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将针对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并由高到低排序。
附表:1.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2.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情况专项检查表
3.受检工程一览表
4.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5.公共及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7.省、自治区、城市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
8.公共建筑、2010年前住宅及2010年新建(含既有建筑节能)住宅项目供热 计量收费项目清单
9.省、自治区、城市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评分表
10.2010年城市照明节能检查工程项目检查表
11.省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城市照明节能检查目标责任自查考核表
12.城市照明节能专项检查现场及自查考评表
13.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及运行项目情况表
1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及汇总表
检查表可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4.关于开展城乡社区建设与管理调查材料 篇四
建规函[200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以下简称204号文件)下发以来,各地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切实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了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但是,一些地方特别是市县人民政府对贯彻•通知‣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对存在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严格整改;部分市县分管领导和规划部门对•通知‣以及九部委204号文件等有关贯彻文件缺乏了解;一些地方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问题没有从根本上纠正;对擅自设立开发区、大学城,盲目扩大园区用地规模的整改工作尚未收到实效,下放规划管理权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建设部决定2004年继续开展全国范围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和主要内容
此次检查的重点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通知‣和九部委204号文件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务院批复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主要检查重点地区和重大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选址意见书制度执行情况。
(二)2002年5月以来,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以及道路、广场等基础设施情况。重点检查上述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涉及拆迁的,是否在规划审批前予以公示,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城乡规划编制和调整情况。重点检查市县人民政府是否按照•通知‣和九部委204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并按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或调整工作,明确各类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清理整顿情况。重点检查
是否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开发区的有关规定,对省级以下开发区进行了清理和撤并;开发区建设和土地利用是否违反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下放开发区规划管理权的,是否予以纠正并废止有关文件。
(五)2002年5月以来,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以及批准和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土地征用、供应及使用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规定,并依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是否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提供了规划设计条件,并将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城乡规划执行情况。重点检查2003年7月1日后是否存在未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而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的;2003年7月1日后,是否违反近期建设规划和强制性内容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2002年5月以来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中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重点检查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和历史文化街区整体保护状况;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是否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和报批。
(八)违法案件处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对本地发生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包括新闻媒体报道或公众举报的案件等进行了认真核查,并依法严肃处理;对重大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公开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以省和地(州)、市、县(区)自查自纠为主,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照检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同时,负责督查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情况并组织全面互查。建设部将选择部分省份进行抽查。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2004年1月至2004年3月底,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对照检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各地(州)、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围绕上述检查内容和重点开展全面清查和自纠,并将检查报告逐级汇总上报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的自查自纠情况直接报建设部。
第二个阶段,2004年4月至6月,在地(州)、市、县自查自纠基础上,由省、自治区建设厅组织各地(州)、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互
查,并于6月底前将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以及互查结果书面报告建设部。互查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与省人大组织开展的城乡规划执法检查结合进行。
第三个阶段,2004年第三季度,建设部将在各地自查基础上选择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是深入贯彻•通知‣精神、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切实抓紧抓好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规划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按照文件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和责任落实,保证按时保质完成工作。
目前,全国多数地区已经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建立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今后,地方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组织开展本地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并逐级上报检查情况。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规划局(委员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建设部书面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二)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要认真做好对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的督查和指导。要通过督查,掌握各地、市、县是否按照要求部署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工作是否落实;存在的问题是否全面清查并列出;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并主动纠正;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及时向上级规划部门报告。对好的典型要公开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工作不力的,要给予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要通过媒体,将此次监督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做好整改工作,依法严肃处理一批大案要案
各市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纠正;自己纠正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规划部门报告,请上级规划部门帮助解决;对不自动纠正的,省级规划部门要责成市县人民政府及规划部门限期纠正。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政策规定尚不明确的,要抓紧研究处理意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员会)要组织专门人员搜集、掌握检查中发现的此类重大问题,研究处理意见和解决措施。对特别重大的问题,可报请建设部研究决定。各级规划部门要重视规划管理制度建设,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修改和完善现行的规划管理制度。
要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以震慑和遏制违法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在自查自纠过程中顶风违法违纪的,要公开严肃处理。不仅要纠正错误,还要按照•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有关市县规划部门要进行深入调查和剖析,整理形成详细资料逐级上报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规划局(委员会),并由其汇总后作为监督检查报告的附件书面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局(委员会)每年应上报5个以上典型案例。建设部将筛选部分案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请各地于2004年1月30日前,将2003年城乡规划方面典型案例书面报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5.关于开展城乡社区建设与管理调查材料 篇五
一、关于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问题
要坚决消除市场壁垒,废除各种不合理的规定和要求,坚决取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保证金。跨省承揽业务实行一次性网上备案,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通报各地市,不得再次备案。规范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关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问题
提出建筑设计要注重与优秀文化的结合,系统挖掘地方建筑文化特质,梳理有地域特色的建筑符号和建筑材料,创造性地运用到建筑设计中,要注重建筑设计与地域文化的协调,通过建筑空间布局、造型样式、材质色彩等,恰当地表达地域文化内涵。要从“树立设计企业创新主体观念、提倡精品设计,加强建筑设计创新人才的培养,优化建筑设计市场环境,积极探索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方案决策和后评估制度”4个方面入手,提高建筑设计水平。
三、是关于工程招投标改革问题
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赋予非国有投资业主自主招标决策权,允许其自主选择是否进行招标发包、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由项目业主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强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加强对业主发包行为的监管。审查其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核查业主是否依法履行建设程序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履约等行为。严格审查招标公告资质条件,严禁建设单位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以及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条款。探索评标方法的改革,采取评定分离,改变以往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起决定性作用,突出业主定标权。
四、是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
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正在征求意见,即将完成修订。总目标是:简政放权,逐步淡化行政审批。做好已有的企业资质标准修订工作,将进一步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在资质类别设置方面,对于市场能自主选择的,取消资质类别设置,对业务范围相近的资质进行合并,同时简化考核内容,重企业、人员信用状况、安全质量等指标。
一级建造师注册和招标代理甲级资格认定的审批权将下放。建设工程企业的延续审查工作下放省级住建主管部门,下一步,将建立权责明晰的分级审查机制,将综合指标和非注册人员指标的审查委托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改进行政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推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五、是关于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问题
重点做好加快企业、人员、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工作。
六、是关于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问题
重点搞好顶层设计,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多元化建筑用工体系;健全劳务人员培训与技能鉴定机制,建立统一的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七、是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问题 通过采取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强技术研发推广与标准制订、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研究配套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等措施,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八、是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问题
6.关于开展城乡社区建设与管理调查材料 篇六
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9]9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我部定于今年12月上中旬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督促各地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建筑节能有关规定。
(二)督促各地按要求完成“十一五”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任务。
(三)总结推广各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任务,专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及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
(一)建筑节能检查内容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各项规定及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各地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建筑节能“十一五”工作任务情况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
3、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重点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贯彻实施情况。
4、对2008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供热计量改革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有关供热计量的规定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中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款情况。2、2009年出台的有关供热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以及落实2009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唐山会议)情况。
3、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办法制定和执行情况。
4、新建建筑(含公建、居住)安装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进展情况。
5、既有建筑(含公建、居住)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进展情况。
6、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建立和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实施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进展情况。
7、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的完成情况。
8、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
9、集中供热单位数量、面积、热源燃料结构、供热能耗及所有制和收费情况。
10、供热安全保障情况(具体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燃料储备情况等)。
(三)城镇污水处理检查内容
1、各地城镇污水处理的总体情况,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
2、36个重点城市“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3、污水处理厂进口处污水COD浓度全年变化及出口处COD浓度全年分布情况。
4、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5、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再生水利用情况。
6、对2009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季度通报中存在问题的项目及2009运行负荷低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内容
1、《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垃圾处理规划、配套政策措施、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实际运行情况及垃圾处理收费情况,重点是全国第二次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定复核中未达标设施整改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检查时间:2009年12月上中旬。
(二)检查范围:除四川省、新疆以及西藏自治区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在检查范围之内。受检城市包括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以及抽查的各省、自治区的1个地级市、1个县。
(三)组织方式:我部共组成9个检查组进行检查,每个组检查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检查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检查组确定各省、自治区接受检查的地级城市及县,并于12月4日前通知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并于12月10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3、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4、对于实际工程,地级以上城市检查6个项目(其中:4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6个项目(其中:4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现场;县级城市检查3个项目(其中:1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3个项目(其中:1个公共建筑项目,2个居住建筑项目)的施工现场。各受检城市提供检查范围内的全部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
(二)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供热计量改革有关法规政策及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总体情况。
2、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提供以下书面汇报材料:
(1)2009年出台的有关供热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以及落实2009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唐山会议)情况。
(2)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建筑安装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安装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执行情况;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执行情况;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情况;计量热价制定及执行情况;宣传贯彻《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供热计量技术路线执行情况;政府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及居民住宅热计量收费情况;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利用国家奖励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情况。
(3)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改革进展情况。目前尚未实行热费制度改革的城市要写出专题报告说明情况,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汇总。
(4)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受检城市提供制定并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及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
(5)供热设施安全及建立的城市供热保障情况。受检省(自治区)、地级以上城市分别提供供热保障体系、措施、应急预案情况。
(6)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情况。受检的示范城市重点汇报贯彻执行《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8]58号)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3、各受检城市提供2009年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现场检查3个项目(其中: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和热计量收费情况,县检查2个项目(其中:1个公建项目,1个居住项目)的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和热计量收费情况。
4、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分别认真填写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于2009年12月4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三)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1、贯彻落实国家污染物减排有关要求及工作推进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汇报材料。
2、现场考核项目,地级以上城市检查3个项目(其中:1个在建项目,2个运行项目),县级市或县城检查2个项目(其中:1个在建项目,1个运行项目),无在建项目或项目不足的,可酌情进行调整。
3、对于在建项目,应提供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等相关材料。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1、检查组确定各省(自治区)接受检查的地级城市(区)及县,并于12月4日前通知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
2、请地级以上城市环卫主管部门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部门汇总各城市情况并认真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上报我部城建司。
3、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垃圾处理有关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及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贯彻执行垃圾处理技术标准情况,落实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经费到帐和垃圾处理收费情况,实际运行中的垃圾处理设施及整改评定复核中未达标设施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本次针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按不同气候区、不同重点专项工作评分并由高到低排序。
2、工程项目。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二)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1、本次针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的检查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反馈意见。
2、工程项目。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有关供热计量规定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供热计量技术规程》标准中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款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三)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1、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1、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 1.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2.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情况专项检查表 3.受检工程一览表 4.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5.公共及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7.关于开展城乡社区建设与管理调查材料 篇七
一、园林城市创建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所起促进作用的总结分析。
二、园林城市创建历程、成果、特色、亮点以及获得命名后的成果巩固与发展情况。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文)贯彻实施情况总结分析,主要包括:
(一)国发〔2001〕20号文件颁布以来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及机构名称、归口部门;
(二)国发〔2001〕20号文件颁布以来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法规制度及技术标准规范颁布、实施情况;
(三)全省及各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时间及实施情况;
(四)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五)国发〔2001〕20号文件颁布以来城市园林绿化三大指标(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及城市绿地面积、城市公园绿地面积增长情况;
(六)国发〔2001〕20号文件颁布以来城市园林绿化资金投入情况(政府投资数量、社会及其它方面投资数量);
(七)国发〔2001〕20号文件颁布以来城市公园保护管理情况(城市公园数量、类型增加情况、古典园林及历史名园保护情况、城市湿地资源保护情况以及城市公园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动向等);
(八)园林绿化拉动经济发展、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城市热岛效应等方面的具体数据及案列分析;
8.关于开展城乡社区建设与管理调查材料 篇八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五五”普法中期检查的通知
(建法函[2008]1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部将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组织交流各地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方法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目标,按照《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各单位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先由各单位对本单位、本系统的普法情况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我部将组织抽查,并总结交流各单位“五五”普法的工作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自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
1.组织机构建设、工作计划和经费落实情况;
2.学习宣传《宪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3.学习宣传新颁布或修订实施的《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的情况及取得的效果;
4.结合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热点问题解决的情况;
5.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和培训情况;
6.公务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及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7.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以及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式的情况和效果;
8.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三、时间安排
2008年5月―6月,各单位开展自查。
2008年7月―8月,我部组织抽查。
2008年10月,我部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
四、基本要求
各单位要提高对普法工作的认识,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制定自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五五”普法情况的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在检查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的基础上,对本系统普法宣传的效果作出认真分析和评价,特别要认真评估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结合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请各单位于2008年6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我部政策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五月八日
9.关于开展城乡社区建设与管理调查材料 篇九
建村[2016]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特色镇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新建设理念,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培育特色鲜明、产业发展、绿色生态、美丽宜居的特色小镇,探索小镇建设健康发展之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特色。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发展特色产业,传承传统文化,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止千镇一面。依据特色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科学确定培育对象,防止一哄而上。
——坚持市场主导。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政府重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防止大包大揽。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依据产业发展确定建设规模,防止盲目造镇。
——坚持深化改革。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创新社会服务管理。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打造创业创新新平台,发展新经济。
(三)目标
到2020年,培育100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特色小镇,引领带动全国小城镇建设,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和发展质量。
二、培育要求
(一)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
产业定位精准,特色鲜明,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现代农业等发展良好、前景可观。产业向做特、做精、做强发展,新兴产业成长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效果明显,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手段,推动产业链向研发、营销延伸。产业发展环境良好,产业、投资、人才、服务等要素集聚度较高。通过产业发展,小镇吸纳周边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明显增强,带动农村发展效果明显。
(二)和谐宜居的美丽环境
空间布局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整体格局和风貌具有典型特征,路网合理,建设高度和密度适宜。居住区开放融合,提倡街坊式布局,住房舒适美观。建筑彰显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公园绿地贴近生活、贴近工作。店铺布局有管控。镇区环境优美,干净整洁。土地利用集约节约,小镇建设与产业发展同步协调。美丽乡村建设成效突出。
(三)彰显特色的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得到充分挖掘、整理、记录,历史文化遗存得到良好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形成独特的文化标识,与产业融合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得到充分弘扬。公共文化传播方式方法丰富有效。居民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较高。
(四)便捷完善的设施服务
基础设施完善,自来水符合卫生标准,生活污水全面收集并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理,道路交通停车设施完善便捷,绿化覆盖率较高,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教育、医疗、文化、商业等服务覆盖农村地区。
(五)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
发展理念有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有创新。规划建设管理有创新,鼓励多规协调,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合一,社会管理服务有创新。省、市、县支持政策有创新。镇村融合发展有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小镇健康发展,激发内生动力。
三、组织领导和支持政策
三部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明确培育要求,制定政策措施,开展指导检查,公布特色小镇名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特色小镇培育工作,制定本地区指导意见和支持政策,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推荐。县级人民政府是培育特色小镇的责任主体,制定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整合落实资金,完善体制机制,统筹项目安排并组织推进。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实施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申请专项建设基金,中央财政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特色小镇给予适当奖励。
三部委依据各省小城镇建设和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情况,逐年确定各省推荐数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推荐数量,于每年8月底前将达到培育要求的镇向三部委推荐。特色小镇原则上为建制镇(县城关镇除外),优先选择全国重点镇。
2016年各省(区、市)特色小镇推荐数量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联 系 人: 林岚岚、贾一石
电
话: 010-58934432、58934431
传
真: 010-58933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0.关于开展城乡社区建设与管理调查材料 篇十
按照云调函[2011]16号,认真做好云浮市2010年公众对创建宜居城乡工作满意度调查工作,县统计局根据市调查队7月27日下发的《云浮市2010年公众对创建宜居城乡工作满意度调查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经过我局工作人员以及六都镇多名调查员半个多月来的辛勤劳动,圆满完成了对抽中的8个党政机关,8个事业单位,12个大型企业以及60名群众调查工作。现将我局对关于开展云浮市2010年公众对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的满意度调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前期准备,扎实周密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确保前期准备工作顺利开展
7月28日,我局严副局长参加市调查队组织的会议,听取了市调查队何队长对此处调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了重要指示,明确了市政府对此次满意度调查的重视,并和云浮市各县(区)负责人就此次调查的方案的执行,调查员的培训,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抽选,群众调查如何开展,总结经验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明确了要求,为此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7月29日,我局黄局长听取了严副局长的28日参加会议的汇报后,对此次调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要求各单位个人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明确职责,科学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调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的顺利完成。
2、严格按照调查方案要求,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为了完善和规范调查工作的流程,我局严格按照市调查队下发的《云浮市2010年公众对创建宜居城乡工作满意度调查方案》要求,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了更加详细的细分,主要把调查分为集中调查和入户调查,即对容易集中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进行集中调查,对企业实行集中和入户式调查相结合,对群众部分进行入户式调查。并对调查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保了调查工作有序、有效的进行。
3、严把调查员培训,加强队伍的建设
此次满意度调查工作涉及面广,关联社会各界人士。因此,调查员的个人素质的优劣,责任意识的强弱,沟通能力的高低对调查工作尤其重要。对此次调查工作,我局就选调了14个调查员进行集中培训,其中,统计局选调了8人,在六都镇选调了6人。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调查队伍,以保证此次调查的工作质量。
(二)调查工作,紧张有序,按时按质按量
1、名录上传及时快速,人员抽样严格把关
为了更快的执行调查抽样工作,我局29日下午,按照市调查队的要求,从县人事局和我统计局单位名录库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名录中,及时整理,严格挑选。并于8月2日下午进行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名录,供市调查队及时的进行抽取。并于8月4日,我局收到市调查队的回馈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的抽样框,我局积极响应,并马上在我县政府的电子公文平台,发布《关于配合做好云浮市2010年公众对创建宜居城乡工作满意度调查工作的函》并附上被抽中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名录。于此同时,我局根据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报上来的名单,进行随机抽取被调查人员,并以多种方式通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被抽中的80人于8月5日星期五下午到我县县府会议中心做问卷调查。
2、实事求是做好我县各单位、群众问卷调查,按时准确的录入问卷
8月5日下午,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在我县府会议中心对被抽中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80人进行了问卷调查,顺利的完成了方案的一小部分,也为今后对企业单位、群
众调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总结了问卷调查中的不足,确保了今后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市调查队8月9日到我县听取我局在此次调查中的方案,以及遇到的问题,并给与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我局决定了对企业单位进行集中调查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对群众进行入户做调查赠送纪念品的方式,进行了为期5天的调查行动,并于8月15日前把所有问卷做好,并组织人员以交叉形式对问卷进行录入,确保录入的准确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此次调查工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对调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影响较大
1、部分企业单位提供人员名单过慢
我局联系企业桥梁是工业统计人员,该人员只是负责对企业进行工业统计,对企业其他业务没有权利做觉得,所以我局只能要求该人员上报我们的调查通知,该人员也要上报给企业领导审批,才能开展工作,因此,通知有可能不能及时到位生效,造成企业上报人员名单迟缓,对调查进度影响极大。
2、部分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固定人员过少,难以集中调查
由于一些企业,员工的流动性比较大,真正固定人员非常少,且有一些只是以临时工形式聘请的,在调查期间,这部分企业难以抽调人选来我局做集中问卷调查,极大的拖延了调查工作的进度。
3、群众调查,入户调查困难
由于此时正值农忙时期,群众入户调查对象多为农民,入户调查必须根据农民的休息时间进行,对调查人员作息时间有较大的影响。
4、部分群众,不愿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
由于近来社会上发生的多起电话诈骗事件,群众对提供电话等联系方式有了戒心,这样对我局调查人员入户调查的进度,质量影响极大。
三、对策与建议
为了切实做好以后有关调查工作,针对本次调查工作的现状与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行为
调查工作是一项很大的社会动员工作,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广泛配合和参与,这就需要各级县政府的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本次调查,市、县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市调查队组织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开展了积极有效的培训工作。到各县区亲临指导工作,为圆满的完成这次云浮市2010年公众对创建宜居城乡工作满意度调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深入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气氛
云浮市2010年公众对创建宜居城乡工作满意度调查,是一项关于对我县县委县政府这一年来的努力的肯定的调查,意义重大深远。在本次调查中,各级部门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积极配合,完成问卷,从实际反映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对我县这一年来工作的肯定,从而为我局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起到助推的作用。
(三)积极密切协调,加强部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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