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学院岗位聘任暂行办法(试行)

2024-07-21

XX工学院岗位聘任暂行办法(试行)(精选4篇)

1.XX工学院岗位聘任暂行办法(试行) 篇一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大学文件

武大人字〔2012〕99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并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任务和职责分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按岗位级别,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科研为主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副教授)、研究员(教授)。社会服务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 教师应聘同一高级职务岗位实行隔年申报,当年申报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的,次年停止申报。申报认定以二级单位受理材料为准。

第五条 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充分发挥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各级聘任组织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的作用。在学术评议中逐步增加正高级岗位海外专家评议的比重。

第七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单位在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岗位聘任具体条件。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本着科学、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

第九条 设岗方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编制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教师高级岗位按二级学科点设岗,设岗学科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单位),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B类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C类为一般学科。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核岗,不得重复计算。A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65%,B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50%,C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45%。学校可根据各单位学科以及教师队伍具体情况调节高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权。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以及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其中,中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自主设置,高级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岗位类型

(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全校通识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大学化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大学语文、体育、军事理论、制图课程(由教务部认定)教学的教师以及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部认定)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为主型岗位。非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在教学上取得突出成绩的,可按教学为主型高级岗位科研条件进行申报,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教学科研型岗位:既承担教学任务又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三)科研为主型岗位:专职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可以申请科研为主型岗位,该岗位主要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研究基地等科研机构中设置,其他单位也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科研为主型岗位。

(四)社会服务型岗位:在成果推广、产学研一体化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中取得突出成就的教师可以申请社会服务型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结构比例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包括十一至十二级。各级岗位结构比例如下:

(一)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3∶5。

(二)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

(三)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

(四)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条件见附件。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十二条 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身心健康,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近三年考核须合格及以上。

第十三条 聘任资格

(一)学历条件 应聘高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正高级岗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大学英语、体育、军事、艺术等学科的教师应聘副高级岗位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应聘正高级岗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应聘中级和初级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二)任职年限

1.正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5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8年;

2.副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5年;

3.中级岗位:获博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初级岗位满3年;

4.初级岗位:获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

(三)外语条件

应聘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者均应参加学校规定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英语为PETS5)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成绩,或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外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艺术、体育、考古与古汉语等专业的教师外语合格线可适当降低。持有合格成绩在申报同一高级岗位时有效。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免试外语: 1.任现职以来拥有有效TOFEL成绩85分及以上,GRE成绩1800分及以上(总分2400分)或1200分及以上(总分1600分),IELTS(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有效TESTTAF(德福)成绩达到3级及以上,有效TEF(法语水平考试)成绩300分及以上者;

2.非外语教学教师获外语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者;

3.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须经教育部学位认证)回国者;

4.博士毕业应聘中级岗位者;

5.任现职期间在国外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身份用外文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并被SCI、SSCI、A&HCI收录者。

(四)海外研修经历

申报高级岗位,自然科学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1年及以上,人文社科类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工作经历。军事、艺术、体育和涉古专业类教师可不作要求。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条件

(一)教学科研具体条件见附件。

(二)教学工作除了对“量”的考核外,还应注重“质”的要求,应聘教师近三年学生评教结果平均排名应位于学院前60%,对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三)各单位在制定具体条件时须坚持新聘高级岗位教师的学术水平不低于同级岗位现有教师的平均水平。对发表高水平论文、取得重大科研突破、获得重要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在社会服务中有突出贡献(须权威部门认定)的应聘者可适当降低“量”的要求。

第十五条 所有教学科研业绩重点考虑任现职近五年的成果。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下实行专家举荐制度:

(一)海内外引进人才应聘高级岗位。

(二)增岗破格。

举荐专家至少3名,举荐专家应为海外知名大学正教授、国内正高二级及以上岗位专家。同一举荐专家每年只能举荐1人。

第十七条 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其中35岁以下申请正高级岗位的可增岗破格,破格条件见附件。

第四章 聘任组织

第十八条 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特殊情况下行使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由全体校领导和5-7名专家组成,校长任主任,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主要职责为:

(一)审批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及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组成成员。

(二)审定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三)确定每年各单位高级岗位聘任指标。

(四)审批教师增岗破格指标及拟聘人选。

(五)审批高层次引进人才高级岗位拟聘人选。

(六)受理复议及申诉申请。

(七)协调和处理各级岗位聘任中的有关事宜。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和秘书处。资格审查小组由纪委、教务部、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及人事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审查或复核全校应聘高级岗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秘书处设在人事部,负责处理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由11-15名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一)评定副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审定各单位推荐的正高二、三、四级岗位推荐人选。

(二)受理学科内部各单位复议及申诉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由院长(主任)、党委(总支)书记和9-11名教授(研究员)组成(教授人数不足9人的单位,由学校统一安排,纳入相近领域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或几个单位共同组织),院长(主任)任主任。兼任单位行政职务者不得超过聘任分委员会总人数的40%。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二)制定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具体条件。

(三)确定岗位职责和任务。

(四)推荐本单位教师正高级岗位人选,议定副高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任人选。

(五)处理本单位复议申请及岗位聘任中的其它事宜。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下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应聘者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均应建立健全“教授会”或教授委员会评议制度,对应聘者进行学术评价。“教授会”原则上由本单位在职教授(研究员)组成,不足15人的,由学科相近单位教授(研究员)共同组成教授会。

第二十三条 与应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担任当年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应聘人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申请,请求回避的专家不超过3名。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提出当年高级岗位招聘计划,报学校审批后,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中级及以下岗位可由各单位按学校要求及本单位实际需要自行聘任。

第二十五条 聘任程序

(一)学校公布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信息。

(二)单位接受应聘申请,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开展示申请材料。

(三)应聘者向教授会(教授委员会)陈述申报理由,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对应聘者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发展潜力等进行评议,原则上评议通过的候选人不超过推荐岗位数的2倍。

(四)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高级岗位应聘者进行评议。具体要求如下:

1.申报正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5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申报副高级岗位者至少应有3名校外同行专家评议。评议采取匿名形式,逐步加大海外同行专家评议的比例;

2.应聘者如有2位同行专家评议未通过,则不能进入下一聘任程序。破格申请高级岗位的,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必须全部通过,且评价优秀达到半数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程序;

3.具有“985”重点高校或中科院等科研院所正高级职务或海外知名大学终身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应聘者,可申请免除校外同行专家评议;

4.同一岗位有多个应聘者申报,参与评议的同行专家原则上应相同。

(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分委员会议定本单位副高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选和正高级岗位推荐人选,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六)学校资格审查小组复核各单位上报的高级岗位人员材料。

(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学科评议组审定高级岗位推荐人选。

(八)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确定正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公示。

(九)校长授权各单位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二十六条 评审投票规则

(一)各级评审组织到会成员须达到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方能开会。

(二)各级评审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单位评审组织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破格申请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学校评审组织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破格申请正高级岗位同意票达到参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方为通过。

(三)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

第二十七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岗位限制,经校长特批,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按相应程序聘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审聘任信息。评审结果由聘任组织统一对外发布,如有泄密行为,一经发现,五年内不得担任聘任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按相关管理条例处分。

第六章 聘期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为四年。各单位在学校岗位聘任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各级各类教师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十条 各单位根据教师岗位职责以及合同中的岗位任务要求,采取述职和绩效评估的方式对教师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降聘、转岗、解聘、终止聘用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的规定见学校相关考核文件。

第七章 申诉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理程序

(一)当事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结果公布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各级评聘组织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形成书面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当事人。

(二)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收到处理结果一周内向上一级聘任组织提出申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最终结果确定后,若无新的证据,学校不受理重复申请。

(三)申诉程序启动后,处理时间不与当年聘任时间同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制订教师岗位聘任具体条件时可参照本文件相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科研为主型教师申报高级岗位,除规定的教学科研要求外,满足教学科研型高级岗位教学条件中选项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副教授和教授岗位。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我校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文件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附属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教师高级岗位资格原则上要求受聘同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岗位聘任工作期间,对于公派出国一年以下或因工作需要未在校者,经本人申请,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组织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为述职。若通过评审,应聘者返校工作后再予聘任相应岗位。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留校后即具备申请副高级岗位资格,其在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成果可计算为任职期间的成果。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符合对应岗位聘任条件,经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后,可以转聘教师岗位,转聘两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应聘高一级职务岗位。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实施,学校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附件)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制

打印:熊良平校对:张宇宁 共印10份

2.XX工学院岗位聘任暂行办法(试行) 篇二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臵,根据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以及江苏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9]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以学校发展战略为导向,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需要,科学设臵岗位。各类岗位按教育厅核定的总量和结构比例加以控制。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臵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完善人力资源的分类分级管理体系,促进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工勤技能人才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以教学科研为主线,以创新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向高水平学科和优秀学术群体倾斜,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臵为基础,深化聘用制度改革,通过政策引导,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促进各类人才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二、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及总量

1.学校全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2、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我校可 设臵的岗位总量为1714个,其中专业技术岗位1260个,占岗位总量的73.5%,专业技术岗位中教师岗位1060个,其他专业技术岗位200个;管理岗位300个,占17.5%;工勤技能岗位154个,占9%。

(二)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臵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其控制比例为10:30:50:10。正高级设臵一至四级岗位,副高级设臵五至七级岗位,中级设臵八至十级岗位,初级设臵十一和十二级岗位。其中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二级岗位按省有关规定参加评审。三级、四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4:6(二级岗位人员比例纳入三级岗位统筹),首次聘任设臵三级、四级岗位的比例为3.5:6.5;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2:4:4,首次聘任设臵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比例为1.5:3.5:5;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3:4:3,首次聘任设臵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比例为1.5:3.5:5;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比例为5:5。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设定时,体现向教师倾斜的原则。为了便于优秀人才的选拔和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专业技术五级以上岗位的设臵应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如部分岗位等级在首聘时超出控制比例,则以学校规定的聘岗条件为主要依据并结合申请人的业绩条件、年资等因素进行调整,直至达到首聘控制比例要求。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设臵八个岗位等级,即三至十级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三至十级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设臵五个等级,即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4.特设岗位

为满足学校聘用高层次特殊人才的需要,学校设臵特设岗位。特设岗位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不受学校岗位总数、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以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三、岗位聘任

(一)聘任范围

我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不含内退人员)及学校正式人事代理人员。

(二)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聘任办法

1.岗位聘任工作分级进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任由学校遴选,报省教育厅评审,三至十二级岗位由学校相应聘任组织审核聘任;管理三至九级岗位的聘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工勤岗位由学校相应聘任组织审核聘任。

2.岗位聘任分为聘期聘任和聘期内聘任,聘期内只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晋升以及转岗人员的聘任,不对其他岗位等级进行聘任。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提议,学校及时聘任。新进人员聘任相应职务的基础岗位,并确定试用期。

3.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每年进行一次,管理岗位的行政职务晋升在任命的当月聘任,工勤技能岗位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的当月聘任。

4.2006年7月1日至首次聘任期间退休的相关人员,符合相应的岗位级别条件者,按照相应的岗位级别重新计算退休工资。

5.聘任程序

(1)公布聘任岗位、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3)各聘任组织根据聘任条件提出拟聘人选;(4)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及拟聘岗级;(5)公布聘任结果,签订聘任合同。

四、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臵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岗位设臵与聘任 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制定《淮阴师范学院岗位设臵与聘任实施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组 长:郑 勇 胡相峰

副组长:力 量 张 强 赵炳起 纪丽莲 顾建国 秦志林 杨亚军

成 员:陈春雷 韩同友 赵宜江 杨春龙 李德友

岗位设臵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陈春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丁志同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岗位设臵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管理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等3个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岗位的设臵与聘任工作。

(三)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为组长,有教师代表参加的岗位设臵与聘任工作组织,机关以总支为单位成立以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岗位设臵与聘任工作组织,其他直属单位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岗位设臵与聘任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部门的岗位设臵与聘任工作。

五、合同管理与考核

(一)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聘任的岗位、工作时间、职责要求、学术规范、工作条件、薪酬待遇、合同期限、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和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岗位聘任期限:一个聘期一般为三年。

(三)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聘任合同,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聘任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按聘任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2006年以后进入学校工作的人员,其岗位聘任合同从属于原聘用合同,人事关系的调整按照聘用合同执行。

(四)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承担工作任务的,暂缓签订聘任合同。

(五)近三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综合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者,发生过二级以上教学事故者,不得聘任至本人职称对应的最高岗。

(六)学校依据教职工考核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低聘或转聘其他岗位,转聘后聘期考核再次不合格者,不再聘任。

六、聘期待遇

(一)教职工在受聘期间原则上按所聘岗位级别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二)管理人员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管理岗位职级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

(三)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基建等部门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较低的情况下,执行了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的,在首次聘用及续聘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以后此类人员不再晋升管理岗位职员职级。

(四)工人身份的工勤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首聘时统一纳入工勤岗管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现已执行的标准兑现,其工人身份不变,退休时,仍按其工人身份所具备的条件计发退休工资。

(五)岗位聘任后,工作人员增资所需经费按原有经费渠道列支。

七、聘余人员的管理

(一)学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因岗位和聘任条件限制未聘任上岗的人员(不含出国逾期未归人员)为聘余人员。聘余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再重新选岗。聘余人员在职期间学校保留其档案工资。

(二)教职工拒绝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的,学校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内提供其最低生活保障费,择业期满未调出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予以辞退。

(三)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任岗位的人员,可以履行病假手续,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八、争议处理

为了切实保证岗位聘任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妥善处理在聘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学校成立岗位设臵与聘任工作申诉委员会。应聘者在公示期内有权就岗位聘任组织的决定和工作提出申诉。

主 任:顾建国

委 员:李德友 孙晓东 韩同友 陈春雷 赵宜江 杨春龙 董永生 教职工代表3人

岗位设臵与聘任工作申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教职工对岗位设臵与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申诉;

(二)负责对教职工的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

(三)责成有关单位对需要纠正的问题限期予以纠正,必要时提交学校岗位设臵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四)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申诉人反馈。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委员会有责任为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申诉人应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教职工对申诉委员会的答复或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依据相关法律或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九、本办法自二○○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一、《淮阴师范学院教师岗位设臵与聘任实施细则》;

二、《淮阴师范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臵与聘任实施细则》;

三、《淮阴师范学院管理岗位设臵与聘任实施细则》;

四、《淮阴师范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臵与聘任实施细则》。

附一:

淮阴师范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

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的教师队伍,根据《淮阴师范学院岗位设臵与聘任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教师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其发展需要,结合师资队伍现状进行设臵。

(一)教师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岗位。其中,教授为正高级,副教授为副高级,讲师为中级,助教为初级。

在教师岗位中,教授设四个等级(一至四级岗位),副教授设三个等级(五至七级岗位),讲师设三个等级(八至十级岗位),助教设二个等级(十一、十二级岗位)。

(二)教师岗位总数经省教育厅批复后,学校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进行切块划拨。

教师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其中高级岗位具体设臵比例为(按学科分): 1.岗位基础比例

校级一级学科重点(培育)学科,高级岗位比例为40-55%,其中正高级岗位数不超过其高级岗位数的30%;

其他学科或专业,高级岗位比例为20-35%,其中正高级岗位数不超过其高级岗位数的20%。

2.学校在以上岗位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现有师资队伍状况和发展规划等情况进行增减调节。

3.省级重点(建设)实验室的岗位比例由学校根据需要单独核定。4.学校引进的高级人才在第一个聘期内不占所在单位教师岗位数。

(三)岗位等级比例

1.教授岗位中,一级岗位由国家确定,二级岗位由学校遴选后参加省内统一评审,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4:6(二级岗 位比例纳入三级岗位统筹,但不超过三级岗位总数的25%)。

2.副教授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4:4。

3.讲师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控制比例为3:4:3。4.助教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控制比例为5:5。由于达不到聘用条件等原因造成较高等级指标使用不足,高等级指标可用于次低等级使用。

二、岗位职责

(一)基本岗位职责

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声誉,求实创新,能够承担并完成受聘岗位工作。

(二)具体岗位职责 1.一级岗位

提升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声誉,参与制定学校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国内外领先水平,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和学术领军人才。

2.二级岗位

(1)密切关注本学科和跨学科领域的前沿发展,对学科建设进行规划、设计与组织实施;组织所在学科点的学科建设工作;

(2)培养青年学术带头人,对本学科青年教师的学术方向性、科学研究等予以具体指导,创建一支在国内外有学术影响的创新团队;

(3)组织本学科重大科研项目或协调跨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与实施;

(4)密切跟踪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人才发展状况,就本学科领域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向学校提出建议;

(5)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3.三级以下岗位的岗位职责由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岗位职责中明确聘任期内需完成的教学工作、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等集体工作以及需完成的学术成果的质量和数量等。

三、推荐条件

(一)一级岗位 按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二)二级岗位 按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

(三)三级岗位

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及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受聘教授岗位期间,岗位任务考核合格。

1.受聘教授岗位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履行重要的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为学校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可以推荐教授三级岗位。

2.受聘教授岗位6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或受聘教授岗位且受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以推荐教授三级岗位:

(1)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国家级奖排名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名,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2名,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1名;

(2)全国模范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优秀教师、省级教学名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

(3)省级教学团队负责人、省级人才培养基地负责人、省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省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省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等;

(4)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江苏省“青蓝工程”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省级高等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或省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负责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人选或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等;

(5)主持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6)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SCI(E)、EI、SSCI、CSSCI、A&HCI、ISTP、ISHHP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取得国家正式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6篇(项)以上;或在权威出版社出版高水平学 术专著1部以上,并在权威期刊、SCI(E)、EI、SSCI、CSSCI、A&HCI、ISTP、ISHHP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受聘教授岗位以来,取得教育厅规定的教授二级岗位推荐条件中的业绩,但未能通过评审者,可以直接推荐教授三级岗位。

4.优秀人才、特殊人才或为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以根据需要由校长提名,经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聘任其教授三级岗位。

(四)四级岗位

受聘教授岗位期间,聘期考核合格。

(五)五级岗位

受聘副教授岗位期间,聘期考核合格。

受聘副教授岗位6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或受聘副教授岗位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二者,可以推荐副教授五级岗位:

(1)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国家级奖获得者,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名,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3名,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2名;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第1名);

(2)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江苏省“青蓝工程”人选或淮安市“十百千”第二层次以上人选、淮安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

(3)校级教学标兵;

(4)主持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5)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SCI(E)、EI、SSCI、CSSCI、A&HCI、ISTP、ISHHP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取得国家正式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4篇(项)以上,或在权威出版社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以上。

(六)六级岗位

受聘副教授岗位期间,聘期考核合格。

1.受聘副教授10年以上可直接推荐副教授六级岗位; 2.受聘副教授岗位4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或受聘副教授岗位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二者可以推荐副教授六级岗位:

(1)院级以上教学标兵,或校级青年教师评优课一等奖;(2)校精品课程负责人、校优秀课程负责人;

(3)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参加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4)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SCI(E)、EI、SSCI、CSSCI、A&HCI、ISTP、ISHHP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取得国家正式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2篇(项)以上,或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以上。

(七)七级岗位

受聘副教授岗位期间,聘期考核合格。

(八)八级岗位

受聘讲师岗位期间,聘期考核合格。

1.具有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讲师可直接推荐讲师八级岗位; 2.受聘讲师8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或受聘讲师岗位4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二者,或受聘讲师岗位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三者,可以推荐讲师八级岗位:

(1)院级以上教学标兵,或校级青年教师评优课二等以上奖励;(2)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三等以上奖励1次以上,或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优秀论文”奖励1次以上;

(3)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参加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4)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SCI(E)、EI、SSCI、CSSCI、A&HCI、ISTP、ISHHP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取得国家正式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1篇(项)以上,或取得国家正式批准的职务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发表核心期刊论文5篇以上。

(九)九级岗位

受聘讲师岗位期间,聘期考核合格。受聘讲师4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或受聘讲师岗位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二者,可以推荐讲师九级岗位:

(1)校级青年教师评优课三等以上奖励;

(2)任职期间综合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表彰2次以上;(3)指导学生参加省、厅以上学科竞赛获三等以上奖励1次以上,或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获“校级优秀论文”奖励1次以上;

(4)作为主要参加人(前4名)参加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5)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十)十级岗位

受聘讲师岗位期间,聘期考核合格。

(十一)十一级岗位

在助教岗位上任职4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在初级岗位任职,聘期考核合格。

(十二)十二级岗位

受聘助教岗位期间,聘期考核合格。

(十三)各二级学院在不低于学校聘任条件的前提下,结合学科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岗位设臵与聘任工作方案,明确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考核内容等,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执行。

(十四)上述所列条件中“XXX以上”均含本级;高一级岗位推荐条件可作为下级岗位推荐条件使用。

四、聘任程序

(一)公布岗位、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二)应聘者提交申请;

(三)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院(单位)聘任组织在不低于学校文件规定的相应岗位等级聘任条件的前提下提出各级岗位拟聘人选并予以公示;

(五)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审定拟聘人员名单;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及拟聘岗级;

(七)公布聘任名单,签订聘任合同。

五、聘任期限

(一)教师岗位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周期结束后,需重新参加教师岗位聘任。聘期内工作岗位类别发生变化和新入校人员按相应职称的基础级别岗位当月聘任,引进人才按学校确定的岗位直接聘任,聘期到学校规定的聘任周期结束为止。

(二)聘任初级岗位人员一般不超过两个聘期;聘任中级岗位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个聘期。

六、聘任与考核

(一)教师职务晋升聘任每年进行一次,且只能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中的基础级岗位(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

(二)校党政机关“双肩挑”兼任处级领导职务人员聘任教师岗位的,需由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应聘申请,学院向学校提出推荐意见。

(三)由非教师岗位转聘教师岗位的,先转入相应的教师职务的基础级别岗位,且必须符合教师岗位上岗的有关规定。

(四)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教师,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教师岗位,且2-4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教师岗位的聘任。

(五)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教师岗位,或2-4年内不参加高一级教师岗位的聘任。

(六)发生教学事故被校教学管理部门处理的,或教学综合考评结果在所在学院排名后10%的教师,下一聘期不得参加高一级教师岗位的聘任。

(七)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聘任程序的,一经查实即视为无效聘任,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八)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考核应以教师岗位职责为基础,重实绩、重贡献、重学术道德、重团队精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聘期考核合格者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任原岗位。

(九)教学单位聘任在教师岗位同时兼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工资序列,对其岗位应完成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等 基本职责进行考核,对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时予以适当减免,其管理工作按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七、聘任组织

(一)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 主 任:胡相峰

副主任:力 量 张 强 纪丽莲 秦志林 委 员:陈春雷 赵宜江 杨春龙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全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工作; 2.推荐教授二级岗位拟聘人选; 3.审定教师三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员。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教师岗位设臵与聘任组织,负责本单位教师岗位的设臵与聘任工作。

八、其他

根据国家规定,专职辅导员(包括辅导员、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纳入教师岗位序列,其聘岗条件按照教师岗位条件执行,其岗位职责、考核内容等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单独制定。

附二:

淮阴师范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调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教学、科研与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淮阴师范学院岗位设臵与聘任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设臵范围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岗位。

1.各学院实验室、信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单位根据需要设臵工程技术与实验岗位;

2.图书馆、各学院资料室设臵图书资料岗位,校办设臵档案岗位; 3.学报编辑部设臵编辑出版岗位; 4.财务处设臵会计岗位;

5.后勤管理处设臵医疗卫生、工程技术岗位; 6.审计处设臵审计岗位;7.其他特殊岗位。

(二)设臵办法

根据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分布特点,按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类别进行岗位设臵,学校依据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进行总体调控。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由学校在上级批准的控制数内,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逐年核定。

(三)岗位等级与结构比例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臵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图书资料与档案、编辑出版等类别可设臵正高级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为0.3︰3︰5︰1.7。正高级岗位设三、四级,副高级岗位设五、六、七级,中级岗位设八、九、十级,初级岗位设十一、十二级。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和四级岗位比例为1︰9,首次聘任不设三级岗;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1︰4︰5;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1︰4︰5;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为5︰5。

首次聘任时核定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比例以现有人员的实际职务结构比例为依据,现有高级职务已超过控制比例的岗位类别,以实际比例为准。

二、岗位职责

(一)基本岗位职责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有责任心,有较好的服务意识,能较好地承担并完成受聘岗位工作。

(二)具体岗位职责 1.正高级岗位

(1)掌握本专业发展动态,对专业发展进行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取得标志性成果;

(2)主持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在本学科(行业)权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3)对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4)指导副高和中级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任务。2.副高级岗位

(1)了解本专业发展动态,参与专业规划并协助实施,取得建设性成果;

(2)作为技术骨干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本学科(行业)核心刊物上发展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编写技术指导书;

(3)指导和培养中级以下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任务。3.中级岗位

(1)积极参与专业规划的实施,取得较好的成果;(2)积极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在本学科(行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编写技术指导书;

(3)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任务。4.初级岗位

(1)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处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2)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二)具体岗位职责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和承担的任务制定,报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备案。

三、推荐条件

(一)三级岗位

1、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10年以上,任职期间综合考核优秀2次以上。

2、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6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或在正高岗位任职且受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以推荐三级岗位:

(1)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级奖排名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名,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2名,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1名;

(2)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3)主持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4)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SCI(E)、EI、SSCI、CSSCI、A&HCI、ISTP、ISHHP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取得国家正式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6篇(项)以上;或在权威出版社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以上,并在权威期刊、SCI(E)、EI、SSCI、CSSCI、A&HCI、ISTP、ISHHP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四级岗位

在正高级岗位上任职,聘期考核合格。

(三)五级岗位

受聘副高岗位6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或受聘副高岗位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二者,可以推荐副高五级岗位:(1)主持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国家级奖获得者,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名,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3名,省部级三等奖排名前2名;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第1名);

(3)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优秀3次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1次以上;

(4)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SCI(E)、EI、SSCI、CSSCI、A&HCI、ISTP、ISHHP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取得国家正式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4篇(项)以上,或在权威出版社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以上。

(四)六级岗位

1.受聘副高岗位10年以上可直接推荐副高六级岗位;

2.受聘副高岗位4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或受聘副高岗位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二者,可以推荐六级岗位:

(1)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表彰2次以上;(2)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参加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3)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SCI(E)、EI、SSCI、CSSCI、A&HCI、ISTP、ISHHP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取得国家正式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2篇(项)以上,或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以上。

(五)七级岗位

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聘期考核合格。

(六)八级岗位

受聘中级岗位期间,聘期考核合格。

1、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人员可直接推荐八级岗位。

2、在中级岗位上任职15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或 在中级岗位上任职6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二者,或在中级岗位上任职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三者,可以推荐八级岗位。

(1)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表彰3次以上;(2)作为主要参加人(前3名)参加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3)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SCI(E)、EI、SSCI、CSSCI、A&HCI、ISTP、ISHHP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取得国家正式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1篇(项)以上,或发表核心期刊论文5篇以上。

(七)九级岗位

受聘中级岗位期间,聘期考核合格。

1、在中级岗位上任职10年以上,可直接推荐九级岗位。

2、在中级岗位上任职6年以上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或在中级岗位上任职且受聘期间具备以下条件之二者,可以推荐九级岗位。

(1)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表彰2次以上;(2)作为主要参加人(前4名)参加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主持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3)发表核心期刊论文4篇以上。

(八)十级岗位

在中级岗位上任职,聘期考核合格。

(九)十一级岗位

在初级岗位上任职4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在初级岗位任职,聘期考核合格。

(十)十二级岗位

在初级岗位上任职,聘期考核合格。

(十一)在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的,仍纳入其他专技岗位管理,但在岗位聘用时只能聘至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

在会计、审计、图书、档案、基建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管理岗位上 工作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纳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一致的,只能纳入管理岗位管理。

(十二)业务条件

业务条件包括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水平,由聘任组织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制订具体细则,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十三)其它

在和教学工作关系特别紧密的实验岗位、分析测试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学术性要求较高的学报编辑部等岗位工作的人员,如果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可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向所属学科申请教师系列聘岗并参与教师岗位分级;如果不申请教师系列聘岗,则按其它专业技术岗管理。

四、聘任程序

(一)公布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二)应聘者提交申请;

(三)用人单位进行基本条件审查;

(四)各单位推荐各等级拟聘人选;

(五)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审定拟聘人选;

(六)公示拟聘人选;

(七)公布聘任名单,签订聘任合同。

五、聘期与考核

(一)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期限为3年。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晋级聘任或新进人员聘任的聘期从聘任之日起至聘任周期结束之日止。聘任周期结束后需重新参加聘任。

(二)晋升聘任至高一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中的基础级岗位(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其推荐条件须符合学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条例规定。

(三)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岗位,且3-6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岗位的聘任。

(四)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聘任程序的,一经查实即视为无效聘任,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考核应以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为基础,重实绩、重贡献、重服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合格者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任原岗位。

(六)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兼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其所在岗位量化要求的学术成果参照同级岗位“双肩挑”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六、聘任组织

(一)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各岗位的聘任人选。

(二)各单位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聘任组织,审查并推荐各岗位的拟聘人选。

附三:

淮阴师范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

为建设德才兼备、精干高效的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提高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淮阴师范学院岗位设臵与聘任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设臵范围 1.学校党政机关;2.二级学院管理岗位;

3.教辅及直属单位、后勤服务总公司、饮食服务总公司的管理岗位; 4.在管理岗位设臵具有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的岗位(简称“双肩挑”岗位)。“双肩挑”以管理岗五级以上岗位为主,同时,根据需要在部分六级管理岗位中设臵“双肩挑”岗位。

5.根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要求,学校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对确因需要兼任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双肩挑”人员数量严格控制在管理人员总数的15%以内,并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职数。

6.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文件精神,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管理,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二)岗位等级及数量

管理岗位设臵八个岗位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三至十级岗位。

首次聘任,以现有管理岗位数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岗位设臵。

二、岗位聘任

(一)聘任范围 我校事业编制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可以应聘管理岗位。

(二)聘任办法

已聘任处级、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直接对应相应的职员岗位,集中进行职员职级聘任。

专职辅导员(包括辅导员、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可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三)岗位职责 1.基本职责

(1)四级以上岗位:主持或分管学校某些方面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些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分管工作的发展规划与主要工作措施,拟定相关的重要文件,领导分管单位中层干部的工作。

(2)

五、六级岗位:主持或者分管部门、学院等二级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或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七级以下岗位人员的工作。

(3)

七、八级岗位:主持科、室的管理工作,或者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比较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九级以下岗位人员的工作。

(4)

九、十级岗位: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2.具体岗位职责由学校和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和目标任务确定。

(四)推荐条件

管理岗位的基本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1.基本条件

聘任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聘任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1)三级职员岗位 担任正校级职务。(2)四级职员岗位 担任副校级职务。(3)五级职员岗位 担任正处级职务。(4)六级职员岗位 担任副处级职务。(5)七级职员岗位 担任正科级职务。(6)八级职员岗位

担任副科级职务;研究生毕业在管理岗位上工作。(7)九级职员岗位

大学本科毕业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

(8)十级职员岗位

其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2.具体聘任条件由各级聘任组织和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任务确定。3.聘任“双肩挑”岗位人员应具有教师系列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聘任程序

1.四级以上岗位按照省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2.五级及以下岗位的聘任程序:

(一)公布岗位、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二)应聘者提交申请;

(三)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分别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必要的考察;

(四)各级聘任组织和单位确定拟聘人选;

(五)公示拟聘人选;

(六)公布聘任名单,签订聘任合同。

三、聘任组织 学校成立管理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岗位聘任实施细则的起草及管理岗位聘任工作。

主 任:郑 勇 副主任:赵炳起 顾建国 委 员:韩同友 陈春雷 王洪鸣

四、岗位考核

(一)聘期届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原岗位或竞聘高一级岗位。

(二)出现渎职或重大工作失误,或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岗位。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视为无效聘任,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聘任“双肩挑”岗位的人员,教辅及附属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工资序列,任期内聘任专业技术四、七级岗位的以管理工作为主进行考核;聘任专业技术其他高级岗位的人员,主要对其岗位应完成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等基本职责和学术成果进行考核。

(四)二级学院聘任在教师岗位同时兼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工资序列,对其岗位应完成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等基本职责和学术成果进行考核,对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时予以适当减免,其管理工作按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附四:

淮阴师范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

为建设一支技能强、素质好的工勤队伍,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根据《淮阴师范学院岗位设臵与聘任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臵与聘任坚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以增强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提升服务水平为目标,实行严格控制、按需设岗、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

(一)岗位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二)设臵方法

根据教育厅核准的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全校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各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数。

技术工三级以上岗位按25%的比例设臵,其中一级、二级岗位占5%。岗位实行动态管理,首次聘任以现有工勤技能岗位数和等级核定,以后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进行审核与调整。

二、岗位聘任

(一)岗位职责

由各单位根据具体岗位任务和技能要求制定。

(二)推荐条件

1.基本条件:聘任技术工岗位应具有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证书。

2.具体条件由各单位根据岗位任务和技能要求确定。

(三)聘任程序

1.各单位公布岗位、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2.个人申请,填写应聘申请表; 3.单位组织聘任,确定拟聘人选;

4.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审核拟聘人选; 5.公示拟聘人选;

6.公布聘任名单,签订聘任合同。

三、岗位考核

工勤技能岗位的考核以岗位职责为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四、聘任组织

(一)学校成立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工勤技能岗位聘任的组织与审核工作。

主 任:杨亚军

委 员:董永生 陈启东 相井成 丁志同

(二)后勤服务总公司、饮食服务总公司等工人较多的单位成立以单位党政负责人为组长的岗位设臵与聘任组织,负责本部门工勤技能岗位的设臵与聘任工作。

五、其他

3.二、公司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内部职务聘用制度,建立健全公司“任人唯贤、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管理机制,切实保持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在编员工,直属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聘用名称

公司实行各部室的行政管理职务、岗位技术职务聘用制。

(一)行政管理职务:

各部室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和总经理(主任)助理。

各直属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岗位技术职务:

各部室的岗位资深高级经理、高级经理、项目经理或业务经理、项目主管或业务主管、项目助理或业务助理、业务员。

(三)岗位技术职级

各部室的岗位资深高级经理、高级经理、项目经理或业务经理、项目主管或业务主管、项目助理或业务助理、业务员,原则上分为一至三级或一至五级等级,岗位技术职务等级以上岗年限和考核为依据,同个人薪酬挂钩。

第四条聘用原则

公司实行行政管理职务和岗位技术职务聘用应秉承以下原则:

(一)任人唯贤,优化组合。

(二)个人特长与岗位要求相匹配兼顾个人意愿。

(三)个人专业与职业晋升途径相匹配。

(四)聘用期限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聘用程序

第五条聘用条件

(一)受聘各部室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敬业精神。既有踏实苦干的工作态度又有开拓创新的强烈意识,对工作尽心尽力;

2、有相关的实践经验,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敢于负责,服从上级指挥,善于团结员工,有一定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3、受聘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受聘各岗位技术职务人员的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性;

2、能胜能本职工作、承担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3、勤奋学习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自觉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4、受聘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聘用程序

(一)行政管理职务聘任:

1、行政管理职务续聘及平级调动人员的聘任: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评价及岗位需求提出拟聘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2、提任人员的聘任: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拟聘人选,提请党委审核确定被考核人选,由党委办公室组织对其进行提任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请党委审定,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3、竞聘人员的聘任:当一个岗位的拟聘人选有多个时,采用竞聘的方式进行选拔,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竞聘(竞聘程序另附),并将竞聘结果提请党委审定,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4、对外招聘人员的聘任:按照“员工招聘程序”规定实施聘任。

经上述程序后,本部中层受聘人员由总经理直接聘任;直属公司受聘人员,由公司推荐给相关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实施聘任。

(二)岗位技术职务聘用:

1、副总师级岗位职务聘用,由总经理提名,经党委审议,报集团审批。

2、各部室资深高级经理、高级经理、项目经理或业务经理等岗位职务聘用,由部门总经理(主任)提出岗位职务聘用建议,经人力资源部考核评审,提交党委审议,总经理批准通过。

其中:

(1)刚毕业进公司的大学生,从业务员或管理员岗位职务聘用起,考核评审合格者,按照岗位职务不同的职级予以聘用。

(2)刚毕业进公司的硕士研究生,从业务或项目助理岗位职务聘用起,考核评审合格者,按照岗位职务不同的职级予以聘用。

(3)通过市场招聘引进的各类专业人才,根据各部室对招聘岗位的要求和标准以及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确定其岗位职务。

(4)高级经理以上岗位职务聘用,需填写高级经理或资深高级经理聘用表,包括个人的述职报告和工作评价,考核评审优秀者,予以聘任。

(三)直属公司相关人员聘用:

1、直属公司财务经理聘用,属续聘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其公司董事会聘用;属新聘用或招聘的,由其公司根据用人要求提出聘用人选,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其公司董事会聘用。

2、直属公司人事经理聘用,属新聘用或招聘的,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考察预审备案,经总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其公司总经理聘任。

第三章聘用期限及待遇

第七条聘用期限

(一)行政管理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一年,聘约起始日按每个职务、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职位聘用期限须在受聘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岗位技术职务聘用采取分类评审晋升方法,其中:岗位技术职务为业务员至主管的,根据进公司时间,经考核合格的,按不同的职级聘任;岗位技术职务为经理至资深高级经理的,根据岗位需求、本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通过考核评审合格的,按不同岗位职务职级予以聘用。

(三)直属公司主要领导聘期原则上与董事会任期同步。

第八条聘用待遇

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按照本公司有关规定,享受本岗位应有的政治、经济待遇,解聘后即行终止。

第四章解聘与辞聘

第九条聘用解聘

聘期内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人可以解除聘约:

(一)履行岗位职责不力,无法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岗位任务,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而拒不服从的;

(三)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四)违法乱纪,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的。

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可以解除岗位聘用合同:

(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受聘人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岗位要求的;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其他

各部室正职、各直属公司班子成员的年龄距退休时间两年或不满两年的,视具体情况可不再续聘,另作安排。

第十一条监督

公司的所有员工都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二条解释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生效

4.XX工学院岗位聘任暂行办法(试行) 篇四

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聘任合同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聘任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任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机关、区直机关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聘任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任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本市用人机关聘任聘任制公务员,应当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到市直机关工作的,由市直机关与其订立聘任合同;到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由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七条订立聘任合同的时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招聘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对于应届毕业生被聘为聘任制公务员且无法在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的,应当在其获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

(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或者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调任或者转任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三)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其到本机关报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其进行公务员登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五)从本市其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其到本机关报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八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订立聘任合同的,应当及时补订聘任合同,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

聘任制公务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停发其工资;经督促后,在超过规定时间的30日内仍不签订聘任合同的,视为其主动解除聘任关系,按解除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的有合同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公务员订立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聘任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是指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聘任合同。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为3年:

(一)招聘到用人机关的;

(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到用人机关的;

(三)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

(五)从本市其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外,用人机关应当与聘任制公务员订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一)军队干部转业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的;

(二)本市委任制公务员按规定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

(三)聘任制公务员近5年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且在该用人机关连续聘满10年的。其中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其转制前在该单位在职在岗连续工作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用人机关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一般仅适用于新招聘的公务员,且应当按招聘公告明确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工作完成条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任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聘任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三)聘任职位及其主要工作职责、工作任务或者绩效目标;

(四)聘任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工作条件和纪律;

(六)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七)聘任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任合同的其他事项。

聘任合同应当使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聘任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就履约条件、业务培训、解聘条件、终止条件、保密要求等其他事项作进一步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聘任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招聘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按本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从市外机关转任、从本市其他机关转任、或属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以其到用人机关报到的时间作为合同期限起始时间;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其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时间作为合同期限起始时间。

第十六条聘任合同由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协商一致后,在聘任合同文本上盖章或者签字。

聘任合同文本由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各执1份,个人人事档案存档1份。

第十七条下列聘任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拟聘任人员未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进入聘任制公务员队伍,用人机关擅自与其订立聘任合同的;

(二)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任合同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聘任合同属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始无效,聘任人员不享有本市公务员的相关权利和待遇。

聘任合同属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视情形认定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章聘任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九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十条订立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在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内不得转任到其他用人机关。

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的聘任制公务员,在合同期限内不得交流到其他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变更聘任合同:

(一)聘任制公务员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由下一级领导职务晋升到上一级领导职务、由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或者因转任到其他内(下)设机构、其他职系等原因导致工作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聘任制公务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在固定期限合同期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三)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需变更聘任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变更聘任合同,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变更书》,双方各执1份,个人人事档案存档1份。

变更后的聘任合同应当符合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机关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等事项,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不需重新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用人机关发生调整、合并或者撤销等情况,原聘任合同继续有效,不需重新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履行变更手续,聘任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机关继续履行。

第四章聘任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情况属实的用人机关应当予以同意:

(一)依法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用人机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四)聘任合同约定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除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聘任制公务员申请工作调动或者因其他原因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的,经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聘任制公务员未能与用人机关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予以同意。

第二十七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聘任合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聘任制公务员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用人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解除的决定。用人机关同意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出具《聘任合同解除同意书》通知本人,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并按管理权限报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用人机关不同意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第二十九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考核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二)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四)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者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也不能从事由用人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

(四)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聘任制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用人机关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四)、(五)、(六)项、第三十条第(一)项解除聘任合同。

第三十二条用人机关解除聘任合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聘任制公务员所在内(下)设机构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解除合同的建议,用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用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也可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见。

(二)用人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将解除合同的意见提交用人机关党组(党委)审定。

(三)用人机关研究决定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出具《聘任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本人,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并按管理权限报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用人机关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三条通过招聘进入用人机关尚在试用期内的聘任制公务员,其聘任合同的解除条件、解除程序按本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

(一)聘任合同期满的;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退休的;

(四)聘任制公务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聘任合同期满,聘任制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参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聘任合同期满,聘任制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第(二)至

(四)项规定情形的,聘任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六条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不再续签聘任合同的,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用人机关应当出具《聘任合同终止通知书》通知本人,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并按管理权限报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聘任制公务员转任至其他用人机关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八条规定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并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前办完转任手续。其中转任至本市其他用人机关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与新的用人机关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八条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聘任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用人机关应当报请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注销登记。但聘任制公务员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任至其他用人机关的,或者与用人机关续签聘任合同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九条聘任合同解除、终止后,按有关规定应当办理个人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聘任制公务员应当配合用人机关做好工作交接。

第五章聘任合同的续签

第四十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期满,聘任制公务员在合同期内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经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后可以续签聘任合同。

第四十一条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期满,聘任制公务员在合同期内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没有本办法第二

十九、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本人提出续签聘任合同的,用人机关应当与其续签聘任合同。

第四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后,聘任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得续签聘任合同。

第四十三条聘任合同的续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人机关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合同续签事宜;

(二)聘任制公务员书面提出续签申请;

(三)用人机关根据聘任制公务员的续签申请,综合本人合同期内的表现,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研究决定是否续签聘任合同;

(四)用人机关同意续签聘任合同的,应当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前与本人签订《聘任合同续签书》,续聘的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用人机关不同意续签的,应当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前将不同意续签的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五)用人机关将同意续签或者不同意续签的结果按管理权限报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聘任制公务员提出不再续签聘任合同,或者未按照规定提出续签申请,或者虽提出续签申请但用人机关不同意续签的,用人机关应当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合同终止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争议处理及纪律监督

第四十五条用人机关或者聘任制公务员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其纠正违规、违约行为或者继续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七条用人机关或者聘任制公务员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签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纠正。

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聘任合同,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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