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判决申请书

2024-09-05

先行判决申请书(通用9篇)

1.先行判决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xxxx

办公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人:xxxx 联系电话:xxxx

事实和理由:

我单位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因遗失可背书转让xxxx汇票xxxx张,票号xxxx、金额xxxx、出票人xxxx、收款人xxxx、承兑行xxxx,经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以(xxxx)xxxx催字第xxxx号立案,并于xxxx年xxxx月xxxx日作出公告,现公告期满,无人对该票据提出权利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对该票据判决宣告无效。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xxxx年xxxx月xxxx日

2.中式餐饮可先行申请商标早维权 篇二

面对两岸即将实现“三通”的新局面,许多大陆同胞都迫不及待地想去开拓台湾市场,但对台湾当地的投资政策和商业生态则知之甚少。因此大陆投资者无疑应先补上这一课,然后才能对入台发展的问题有一个全面而客观的考量。

陆企进台的政策契机

今年5月下旬刚刚在苏州落下帷幕的第二届两岸连锁品牌高峰论坛上,诸位与会嘉宾就大陆企业赴台创业的相关政策和潜在商机畅所欲言。

其中,戈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注册会计师廖时和表示:“目前台湾当局发布对陆企赴台投资的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

而之前个别大陆餐饮企业如谭鱼头、小肥羊等是通过第三地注册(如维京群岛)或者借台湾亲戚名义注册的方法进入台湾的,这种“打擦边球”的入台投资渠道一旦遇到法律纠纷,将陷入难以维权的困境。所以廖时和认为,以后可能会出台规定,大陆居民将能直接拿大陆身份证去台湾设立公司,进行直接投资。

那现在我们能做什么呢?廖时和回答道:“企业设立,商标先行。无论是今年就想去台湾‘吃螃蟹’的,还是准备几年后再伺机进入台湾的,目前都应该赶快去台湾申请商标,这个程序大约需要花费一年时间,因此宜早不宜迟,尤其是那些有特色的品牌企业,更是要抓紧时间。一旦商标被抢注,名称被盗用,今后的维权成本将相当高昂。”

廖时和还从税务的角度提醒大陆投资者:台湾的所得税只有两种,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台湾所得税的设计和征收比大陆简单得多。而台湾今年将进行税制改革,其重点就是营利事业所得税的最高税率有可能会从现在的25%下调到17.5%甚至更低,具体的调整幅度还有待观察。但为了吸引海外投资,台湾地区的税负必须要比周边的经济体更低,因此营利事业所得税必然会下降。而这对大陆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个重大利好。

另外,为了吸引海外资金入台,台湾当局很有可能会在台北或高雄的某一区域设立经济特区,提供一定的免税空间,鼓励海外资金进入这个区块成立公司,这对大陆企业来说又是个绝好的投资机会。

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台湾籍律师谭湘龙则从政策扶植的角度分析道:“台湾和大陆一样,也有‘再就业’工程。一是微型创业旗舰计划,主要是针对中高龄民众及妇女创业,类似于大陆的‘40/50工程’。二是许多辅助当地青年创业的计划。因为这些项目是台湾当局鼓励投资者投资的领域,投资者将不仅在税负上获得额外优惠,在劳动力招募和企业选址等问题上,也能获得台湾当局的大力协助,因此大陆投资者千万不能轻易错过。”

谭湘龙还认为,大陆企业赴台投资不是台湾单方面能解决的问题,因此从中长期的角度看,两岸必将就避免双重课税等问题进行有效协商,并签订两岸投资协议。

曾担任过众多台企法律顾问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则提醒大陆投资者:“除了要重视品牌维护外,还要在台湾本土寻找与自身品牌和经营有关联的合作伙伴和顾问,包括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广告公司、房产中介公司等都应该找台湾当地的,他们可以帮你回避许多你所不了解的经营风险。而合格的合作伙伴首先要能理解并认同你的经营理念。第二要有足够的实力匹配你的企业发展战略。如果你的发展目标是在台湾建500家连锁店,而对方的资源却只能承担100家的话就不合适了。第三是对方要有经验,这个经验必须要与你的行动方案相吻合。”

创富台湾商机何在?

面对开放后的台湾市场,许多大陆企业都看到了蕴藏的商机,比如中煤、中远、中铁、中建、中银、国航、海航与厦门国贸等许多企业都从不同渠道表示了希望尽快在台设立办事机构的强烈愿望。然而仔细历数一下却发现,最有实力也最有可能最早进入台湾市场的几乎都是以大型国有企业主导的产业,如航运业和金融业。因此对个人投资者和中小民企来说,如果看好这些市场的话,与其投资实业,不如投资相关公司的股票,来间接分享两岸“三通”给企业带来的“红利”。

而目前来看,民间资本最适合投资的实业无疑是台湾旅游业及其带动起来的餐饮、娱乐、酒店、零售、休闲等相关服务业。这些服务行业的经营业态又以连锁加盟为主。而要想投资台湾连锁产业,首先就要了解其目前的市场格局。

我们可以发现,在台湾最近3年最热门的连锁加盟行业中,餐饮业无疑首当其冲,并且一直垄断了前三名的位置。

因此谭湘龙律师认为,两岸“三通”后,台湾最先火起来的必定是旅游市场,但主要商机都集中在当地旅游业,对大陆企业来说赚钱机会并不多。而在由旅游业带动起来的其他服务业中,“目前来看,除了餐饮业,大陆企业对台湾其他行业进行投资的最佳时机可能还没有到。”谭湘龙十分坦率地表示,“因为中国人热爱美食是出了名的,不但大陆人喜欢吃,台湾人对吃也很讲究。而且从饮食文化的角度看,两岸人民的想法也是相通的,所以我觉得大陆企业要进入台湾发展的第一阶段肯定是以餐饮为主,第二阶段则可能会是家电等行业,但目前机会并不明显。”

陆企进台餐饮先行

那么大陆餐饮企业如何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台湾餐饮市场上占据竞争优势呢?

对此,两岸咖啡总经理李国彦认为,一个地方的产业会往另一个地方发展,首先是因为它自己发展比较久或比较强,所以才敢走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去开拓新市场,以将自己在本土运作的成功经验复制出去。而由于我们中国人自古就很注重美食,全国有八大菜系,下面的小菜系更多,有许多上百年的老字号,在台湾人心中有很高的地位。因此餐饮业入台发展的成功概率会比其他行业高许多。

当然,作为陆资进台的先头部队,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还在于能否维持自己的标准和口味。现在很多来大陆发展的台湾餐饮企业所作的“台湾菜”其实已经变味,只是大陆的消费者因为没有去台湾吃过正宗的“台湾菜”,所以才感觉不到。但许多台湾人早已来过大陆,所以他们对大陆的餐饮很熟悉,如果大陆餐饮企业进入台湾后,由于原材料的关系导致“变味”的话,台湾消费者是很容易发现的。

台湾知名餐饮连锁企业“一茶一坐”CEO林盛智对此深表赞同:“谭鱼头进入台湾后,就碰到这个问题,有些台湾消费者来大陆吃过谭鱼头,所以对台湾的谭鱼头口味感到很失望。主要问题就出在原材料尤其是关键物料没能和大陆保持一致。另外,由于台湾消费者长期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成长,所以对服务品质要求相当高,大陆餐饮企业在进入台湾前一定要对此有所了解和准备。”

林盛智还认为,台湾本地餐饮业经过几十年大浪淘沙式的竞争发展,已经形成了两个极端,一种是很具知名度的连锁大品牌,以规模效应取胜,比如王品牛排、永和豆浆;一种是以作坊式生产的特色小店,以出色的品质和低廉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而夹在中间的那些品牌的生存就很困难。显然,大陆餐饮企业只能选择前一种发展模式,把企业做大做强做出特色,也就是坚持自己的独特性来获得竞争优势。

3.民事判决_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 ************ 住址:**************

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执行依据:

****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初字第****号。执行事项:

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元。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4.代办劳动仲裁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四

在人们物质精神需求不断增长的今天,申请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相信许多人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代办劳动仲裁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精选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代办劳动仲裁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1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100元(2x4550);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其20xx年4月至20xx年9月期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50050元(11x4550);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为4524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7740元;合计52988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9月份工资1824元(152元x12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份正式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具体在公司售后服务部从事维修工作。当时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口头上约定基本工资为每月2700元,出差另外有补贴和津贴(每天50元)。20xx年2月份基本工资增加为每月3300元。在这一年多的工作过程当中,我得到了公司、客户的一致好评。但是20xx年9月初,公司领导突然要求我回去先休息一个星期。可是当我休假回公司以后,公司领导却要我去其他车间工作,工资实行计件,当即被我拒绝了。然而,公司领导却说要么去新岗位工作,要么自己打报告辞职,把我的8月份工资结清就算了。对此,申请人认为,公司在未与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突然强行变更我工作岗位的事情,申请人感到实在是遗憾和无奈。鉴于公司又一直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我足额缴纳社保费以及未支付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等一系列违法情形,故我只好选择辞职,并于20xx年9月13日正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结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给我。然而被申请人直到9月30日才付清了8月份的工资,但是对9月份应该付的12天工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加班工资至今没有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为了维护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特向你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申请人的上述请求。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代办劳动仲裁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2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加倍工资16100元;

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XX年6月的工资1610元;

3、裁令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855元;

5、裁令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7710元;

6、裁令被申请人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比例补办补缴申请人20XX年2月至20XX年6月养老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则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偿费22346。7元;补办补缴医疗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医疗保险损失1442.6元;补办补缴失业保险,若补办补缴不能,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失业生活补助费损失2887.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6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拖欠申请人20XX年6月份的工资。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一直拒绝。20XX年6月期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自己每月支付300元的社保费用为条件才为其办社保,申请人拒绝了被申请人的违法要求。同月2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拒绝其违法要求为由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依法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裁决。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代办劳动仲裁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3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写明完整、具体、明确的请求,请求支付加工工资或者经济补偿金等需写明计算过程(时间段×计算基数);

2、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3、请注意以下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5、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6、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7、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事实和理由:

写明劳动者何时入职,从事什么工作,劳动合同期限等具体事项。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代办劳动仲裁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至xx市某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员工,20xx年大学毕业分配至被申请人处,工作兢兢业业。20xx年4月,申请人因事请假外出,正值非典高发期,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将申请人除名,致使申请人无法上班。至今该除名决定申请人也从未见过。由于申请人无除名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权利无法行使。申请人在外漂泊,由于没有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无单位接收,工作没有着落,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但是被申请人却提出种。种无理条件,甚至提出数万的高价作为交换条件,无理扣押申请人的人事档案。

现申请人已在xx市某建筑设计院找到工作,急需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的移转手续。根据<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理应及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为此,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至xx市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代办劳动仲裁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5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8764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997.3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7日到被申请人上班,在职期间尽职尽责,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xx年11月份,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依法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请仲裁,请求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日期:

代办劳动仲裁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6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经济补偿金xx元。

2、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20xx年——20xx年社会保险金。

3、请求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被十堰xxxx劳务公司派遣到xxxxxx车身厂工作,20xx年5月25日用工单位以“效益不好、40岁以上人员全部辞退”为由、将申请人违法辞退。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申请人:

被申请人:

5.先行执行申请书 篇五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间,因纠纷,于年月日向你院起诉在案,现因为此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一部分款项(或某项物品),现将事实和理由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有关法律关系、情况紧急证据材料)

1.书证件;

2.物证件;

3.证人住址:

【填写说明】

1.事实与理由。写明急需先予执行的事实,说明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并无对待给付的义务;申请理由,着重提出被申请人必须先行给付的事实根据。

6.工伤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申请书 篇六

西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申请人:陶金旭,女,苗族,生于1987年5月17日,身份证号码:***022,大专文化,2009年12月1日参加工作,现在西畴县莲花塘乡革岔民族小学任教,家庭住址: 文山市开化镇新平坝社区小石洞村5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由:只因申请人于2011年3月11日从单位出发到文山参加班主任培训,途中被二轮摩托车撞倒,导致本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本人在文山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共支付医药费及门诊复查费61658.94元,本人的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用需21400元。此交通事故经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车主张云启负全部责任。经文山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支公司自愿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本人医药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32130元)、护理费(1080元),共计人民币43210元,已于2011年12月付清;被告张云启自愿支付本人医药费、住院伙食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70000元(已扣减其垫付的医药费6000元),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从2012年开始支付至付清为止。事故发生后,本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西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于2011年12 月23 日作出了对本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 1

定本人为因工受伤。由于本人的医疗费中有55000元是属于

与他人借款支付,目前他人催促还款,现本人的家庭经济生

活十分困难。故此,本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恳请西畴县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本人工伤医疗有关费用共计人民

币70000元(医疗费61658.94元-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

10000元-张云启支付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费2122元+

后续医疗费21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0元+鉴定费680

元)为盼。

特此申请

附件:1.西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陶金旭

同志因工受伤的通知(西人社发〔2011〕140号)

2.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文

民初字第624号

3.医疗费用有关单据

申请人:陶金旭

7.先行判决申请书 篇七

(2012)开民催字第43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南宁市旺源纸品包装厂,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二山。负责人孔水旺。

申请人南宁市旺源纸品包装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1300052 20114168、出票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河南恒鑫药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22日、收款人为广西金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3月22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郑银优北支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宁市旺源纸品包装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俊阳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孙瑾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8.先行判决申请书 篇八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闽刑终字第398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祖龙公司)。

诉讼代表人罗耀鑫,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叶明辉,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榕生。系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和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厦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内幕交易罪被厦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明阳,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陈榕生犯内幕交易罪一案,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犯内幕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九百一十五万三千零一十元四角;被告人陈榕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追缴被告单位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一十五万三千零一十元四角,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冻结陈榕生(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南汇支行0348***77账户的存款人民币五百一十九万零二百五十三元七角七分、厦门缘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张杨路营业部40610658账户的资金人民币四百一十八万七千六百七十九元五角五分和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五四路营业部260006868账户的资金人民币六十万七千零八十九元四角五分、北京百立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五四路营业部260005858账户的资金人民币九千零六十一元六角九分,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九百九十九万四千零八十四元四角六分用于执行上述追缴被告单位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的判决,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单位上海祖龙公司、原审被告人陈榕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上海祖龙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榕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单位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榕生犯内幕交易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单位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榕生撤回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宝建

代理审判员 林 伟

代理审判员 李明杉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 吟

姚荣江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乌中刑二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荣江。201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自治区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曹宏,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戈。201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自治区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林安娜,新疆林安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清。201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自治区公安厅看守所。

辩护人苏松涛,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雪松。2010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屈红亮,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新疆瀚阳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瀚阳投资公司)。

诉讼代表人李烽。

被告单位新疆荣辉金德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荣辉矿业公司)。

诉讼代表人刘劲松。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荣江、曹戈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王清、陈雪松、被告单位瀚阳投资公司、荣辉矿业公司犯内幕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燕和李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荣江、曹戈、王清、陈雪松及其辩护人、被告单位瀚阳投资公司、荣辉矿业公司诉讼代表人李峰、刘劲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21日、22日,被告人姚荣江在担任凯迪投资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参与天山纺织重组的职务便利,将“凯迪投资公司投资重组天山纺织”的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王清,并指使被告人王清将两人共同经营的瀚阳投资公司的资金买入“天山纺织”股票。被告人王清利用该内幕信息,于7月21日、22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敏感期内,分别使用 “瀚阳投资公司” 名义买入“天山纺织”股票320000股,成交金额2022576.16元,借用“谷国栋”名义买入“天山纺织”股票317000股,成交金额1947747元,使用“王清”股票账户购买488800股,成交金额3048918.39元,三个股票账户合计成交1125800股,成交金额7019241.55元。7月22日王清还利用该内幕信息分别使用“荣辉矿业公司”账户购买“天山纺织”股票160000股,成交金额1039075元;还代“石效英”个人账户购买“天山纺织”股票45903股,成交金额298677.5元。被告人王清还将该信息告知王继红、刘劲松、李烽,三人均购买了“天山纺织”股票并获利。

2009年7月22日,被告人姚荣江将“天山纺织重组”的内幕信息泄露给时任凯迪投资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曹戈,被告人曹戈又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陈雪松,并指使被告人陈雪松买入“天山纺织”股票,被告人陈雪松于7月22日在证监会认定的价格敏感期内,使用其与被告人曹戈共同出资的个人账户买入“天山纺织”股票125400股,成交金额797714.9元。当日曹戈代其弟媳“张荣”个人账户买入“天山纺织”股票87000股,成交金额550529.98万元。

天山纺织股票于2010年6月18日开盘,“石效英”账户内天山纺织股票于2010年6月24日卖出,盈利187435.27元,瀚阳投资公司、谷国栋、王清、荣辉矿业公司、陈雪松、张荣涉案账户因于2010年4月20日被依法冻结无法卖出,截至2010年7月26日立案当日,天山纺织股票收盘价11.75元,上述涉案股票账户买入天山纺织的账面盈利分别为“瀚阳投资公司” 1737423.84元、“谷国栋”1777003 元、“王清” 2694481.61元、“荣辉矿业公司”840925元、陈雪松675735.1元、张荣471720.0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荣江、曹戈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故意泄露内幕信息给知情人员以外的人,并指使他人或自己进行内幕交易,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王清、陈雪松、被告单位瀚阳投资公司、荣辉矿业公司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成交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内幕交易罪。起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荣江当庭未作自行辩护。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姚永江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没有异议,但提出姚荣江具有下列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因涉及本案的股票帐户在天山纺织复盘前均已被有关部门冻结,姚荣江等人购买的天山纺织股票未能卖出,故姚荣江内幕交易的行为应属未遂;

2、公诉机关以本案立案当日股票收盘价作为盈利数额计算的标准,缺乏法律依据亦不合情理,应以2009年7月23日发布“重大重组停牌公告”日的股票收盘价为标准计算本案盈利数额;

3、本案与国内惩治的同类犯罪相比,数额较小,且未实际取得利益,社会危害性较小;

4、被告人姚荣江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本院结合以上情节,对其从轻处理,判处缓刑。

被告人曹戈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曹戈犯内幕交易罪没有异议。但曹戈辩称:其没有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内幕信息是姚荣江非法泄露给曹戈的,曹戈属于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而不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故曹戈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2、曹戈的行为虽构成内幕交易罪,但只买入了股票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卖出即案发,尚未实际取得利益,属于犯罪未遂;

3、本案盈余数额应以“公告日”的股价为标准进行计算;

4、被告人曹戈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结合以上情节,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王清当庭未作自行辩护。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王清构成内幕交易罪没有异议,但提出王清具有下列从轻处罚的情节:

1、同意姚荣江辩护人提出的前两项辩护意见;

2、王清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

3、本案中王清既有作为单位直接负责人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又有个人的内幕交易行为,在量刑时应加以区分;

4、王清系初犯、偶犯,且有悔罪表现,请求本院对王清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雪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当庭未作自行辩护。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曹戈并没有明确告知陈雪松天山纺织要重组的内幕信息,陈雪松对此消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不明知,其行为属于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陈雪松犯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本院宣告陈雪松无罪。

被告单位瀚阳投资公司、荣辉矿业公司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未作自行辩护。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1日、22日,时任凯迪投资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姚荣江在在得知凯迪投资公司要参与重组天山纺织的消息后,便将此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王清,并要求被告人王清使用两人共同经营的瀚阳投资公司的资金买入“天山纺织”股票。被告人王清利用该内幕信息,于7月21日、22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敏感期内,使用瀚阳投资公司的资金分别以 “瀚阳投资公司”名义买入“天山纺织”股票320000股,成交金额2022576.16元,使用“谷国栋”个人帐户买入“天山纺织”股票317000股,成交金额1947747元,使用“王清”个人股票账户购买入“天山纺织”股票488800股,成交金额3048918.39元,三个股票账户合计成交1125800股,成交金额7019241.55元。7月22日王清还利用该内幕信息使用“荣辉矿业公司”账户购买“天山纺织”股票160000股,成交金额1039075元;后又代“石效英”个人账户购买“天山纺织”股票45903股,成交金额298677.5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清还将该内幕信息告知了王继红、刘劲松、李烽,三人听到此消息后均购买了“天山纺织”股票并获利。

2009年7月22日,被告人姚荣江因工作需要将“天山纺织重组”的内幕信息告知时任凯迪投资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曹戈,被告人曹戈又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陈雪松,并要求被告人陈雪松买入“天山纺织”股票,被告人陈雪松于7月22日在证监会认定的价格敏感期内,使用其与被告人曹戈共同出资的股票账户买入“天山纺织”股票125400股,成交金额797714.9元。当日曹戈又使用其弟媳张荣的个人股票账户买入“天山纺织”股票87000股,成交金额550529.98万元。次日,天山纺织发布“重大重组停牌公告”同时停牌。

2010年4月20日,瀚阳投资公司、谷国栋、王清、荣辉矿业公司、陈雪松、张荣的涉案账户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冻结,2010年6月18日天山纺织股票重新开盘,当日天山纺织股票收盘价为每股7.23元,当日上述涉案股票账户买入天山纺织的账面盈余分别为:瀚阳投资公司 291023.84元、谷国栋344163元、王清 479322元、荣辉矿业公司117725元、陈雪松108927.1元、张荣78480.02元。涉案的石效英账户内天山纺织股票于2010年6月24日卖出,盈利为187435.27元(已扣押)。

上述事实有庭审记录及由公诉人和辩护人宣读或出示并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明四被告人、二被告单位身份及本案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要资金来源的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年龄、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

2、企业工商档案,证实瀚阳投资公司、荣辉矿业公司及凯迪投资公司的企业性质,股东构成,注册资金等基本情况;

3、书证:凯迪投资公司相关文件、证实天山纺织重组前后,被告人姚荣江任凯迪投资公司的总经理、曹戈任凯迪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经理,4、被告人姚荣江、曹戈、王清供述及证人李峰、刘劲松、谷国栋、王继红、张荣、丛学荣等人的证言、书证代持股协议等,证实瀚阳投资公司由姚荣江实际控制,用于购买天山纺织股票的谷国栋、王清帐户中的资金均来自瀚阳投资公司;瀚阳投资公司和王清均系荣辉矿业公司的股东;陈雪松股票帐户中的资金系被告人曹戈和陈雪松所共有,张荣个人股票帐户由曹戈操作。

二、证明凯迪投资公司参与天山纺织重组的过程,中国证监会确认“凯迪投资公司重组天山纺织”内幕信息敏感价格期,以及被告人姚荣江、曹戈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证据

1、证人米力古丽、侯春丽、习龙生、潘竟、李少枫证言,证实2009年7月20日,有自治区主席助理王会民、前副主席王友

三、侯春丽、姚荣江等参加的非正式会议拟定由凯迪投资公司重组天山纺织;

2、书证:重大重组停牌公告、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山纺织重组工作有关情况说明》、自治区金融办《关于协调天山纺织重组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及凯迪投资公司相关文件,证实天山纺织因重组而于2009年7月23日停牌以及凯迪投资公司重组天山纺织的过程;

3、书证:中国证监会认定函及移交函,证实2009年7月20日至2009年7月22日为本案的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姚荣江、曹戈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事实;

4、被告人姚荣江、曹戈的供述、证人陈昱婷的证言及书证姚荣江手写的重组天山纺织方案、该方案打印稿等,证实姚荣江得知由凯迪投资公司重组天山纺织消息后,亲自手写重组方案并要求该公司文员陈昱婷打印,后又将此消息告知曹戈的事实。

三、证明被告人姚荣江、曹戈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将内幕信息分别泄露给被告人王清、陈雪松的证据

1、被告人姚荣江、曹戈、王清、陈雪松的供述,证实2009年7月21日凌晨,姚荣江将凯迪投资公司要重组天山纺织的消息用电话告知王清,并要求王清及时购买天山纺织股票,曹戈于2009年7月21日将此消息告诉陈雪松并要求陈雪松追买天山纺织股票的事实;

2、公安机关调取的姚荣江与王清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姚江与王清在2009年7月21日凌晨曾多次通话。

四、证明本案四被告人及二被告单位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进行内幕交易情况的证据

1、四被告人供述及证人李峰、刘劲松、冯秀荣等人的证言,证实本案四被告人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利用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以及王清代表二被告单位使用二被告单位资金进行内幕交易的事实;

2、书证:证券帐户资料、银行相关票据、股票交易记录单据等,证实本案四被告人及二被告单位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进行内幕交易的时间、数量、金额等情况。

五、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天山纺织股票牌价及冻结款物等材料,证实中国证监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分别采取强制措施,涉案帐户依法冻结;2010年6月18日复牌日的收盘价为每股7.23元。

综合控辩双方在庭审辩论中发表的意见,本院认为,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本案四被告人犯罪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2、被告人曹戈是否属于本案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否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3、本案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盈余数额应以公告日、复牌日还是立案日的股价为标准计算;

4、被告人王清是否属于从犯;

5、被告人陈雪松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

现针对控辩双方观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现有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本案四被告人及二被告单位分别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内幕交易罪属于犯罪既遂。众所周知,在证券行业,买入股票或者卖出股票均属股票交易行为,没有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这两种行为才是交易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根据该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只要在价格敏感期内实施了买入、卖出或者泄露该信息等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即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姚荣江和曹戈在得知天山纺织要重组的消息后,为谋利在此消息尚未公开前在证监会确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将此消息分别泄露给王清、陈雪松等人并明示二人大量买入天山纺织股票,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且已既遂。各辩护人关于本案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被告人曹戈属于本案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虽然凯迪投资公司将要重组天山纺织的消息属于内幕信息,但姚荣江因工作需要将此内幕消息告诉身为凯迪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经理的曹戈合情合理,姚荣江自始至终的供述均证实他将消息告诉曹戈是因为工作的需要,好让曹戈有所准备,因此曹戈属于本案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其为谋利将内幕信息泄露给陈雪松且为自己或亲属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大量购买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辩护人关于曹戈不属于本案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只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3、本案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盈余数额以复牌日收盘价为标准计算最为合理。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购买涉案股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只有两天的时间既2009年7月21日和7月22日,同年7月23日即公告并停牌,直到次年的6月18日才复牌,在此期间涉案股票帐户除石效英帐户外均被冻结,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想要在此期间(包括公告日)获得非法利益事实上是不可能的,理论上只有到复牌日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有可能交易涉案股票,因此本院认为以复牌日的收盘价作为本案计算盈余的标准合法亦合情理,公诉机关以公安机关立案之日的收盘价作为计算标准于法无据,应予纠正;同样,各辩护人关于将公告日股价作为计算标准的辩护意见理由亦不足,本院不采纳。

4、被告人王清在本案中也起了主要作用,不属于从犯。虽然内幕消息由被告人姚荣江提供,王清个人所享有的涉案股票也不是最多,但本案涉案股票中绝大部分是由王清亲自操作购买,且其还将非法获得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其他很多人,在作案过程中,王清态度主动、行动积极,也起了主要作用,不能以从犯对待,辩护人关于王清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采纳。

5、被告人陈雪松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告人曹戈证实其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凯迪投资公司将要重组天山纺织的内幕消息告诉了陈雪松,并要求陈雪松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大量购买甚至追买天山纺织股票,对此事实陈雪松也不否认,因此陈雪松属于刑法所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在该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125400股天山纺织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辩护人关于陈雪松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观点理由不足,本院不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荣江、曹戈身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故意泄露内幕信息给知情人员以外的人,并指使他人或自己进行内幕交易,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王清、陈雪松、被告单位瀚阳投资公司、荣辉矿业公司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荣江、曹戈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王清、陈雪松、被告单位瀚阳投资公司、荣辉矿业公司犯内幕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认定盈余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我国刑法规定,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鉴于本案四被告人未实际取得非法所得,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案情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各辩护人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第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荣江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曹戈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王清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四、被告人陈雪松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五、被告单位新疆瀚阳投资有限公司犯内幕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六、被告单位新疆荣辉金德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犯内幕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七、四被告人及二被告单位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尹 军

审 判 员 郑 斌

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9.先行判决申请书 篇九

作为当事人,如果您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也就是说,您的申请应当向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提出,若对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你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作为一种独立适用的诉讼程序,申请再审不同于上诉,上诉的前提是一审裁判文书未生效,申请再审则是针对一审生效或者二审生效的裁判。如果您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同样可以申请再审。

这里要特别提醒你,提出再审申请也应当符合一定条件:

一、如果您要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二、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条件

(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4)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6)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际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7)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8)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9)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10)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虽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书应载明当事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以及该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新证据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还应当说明原审未提出该证据的原因、新证据的来源、获得新证据的时间,以及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

(2)证明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申请主体的材料;(3)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不服的原一、二审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4)在法定期间内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5)与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有关的证据。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6)申诉人、再审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7)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8)申诉人、再审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若您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经审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申请主体不合格的;(2)申请超过期限的;(3)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4)本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基于该申请人的申请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或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6)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9)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10)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确定抚养关系的,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换句话说,您只可以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果涉及判决已经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进行审查;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你需要另行起诉,而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11)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12)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五、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您的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刑事

(1)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2)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人证明力的;(3)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7)量刑明显不当的;(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2、民事

(1)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2)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3)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4)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7)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3、行政(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2)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3)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4)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6)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7)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8)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9)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即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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