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发展奖励办法

2024-10-03

项目发展奖励办法(精选8篇)

1.项目发展奖励办法 篇一

项目工程人员工程奖励办法

1、项目工程人员的奖励是指公司在除支付给工程人员工资、补贴、奖金及福利之外为鼓励工程人

员更好地做好工程的实施难度、效果给工程人员的额外奖励。

2、工程奖励的获得者为连续参与该工程在十日以上的公司委派的工程人员,不包括正常的技术人

员和市场人员的的协助,其工程奖励由该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完成后提出计划,经公司同意后实施。

3、工程奖励的金额主要根据工程的规模,工程的规模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合同总金额

一种是合同软件金额乘以2

工程的规模取此两种算法中较高的一种,工程的规模在合同签订后由公司和工程人员共同确认。工程执行期间若变化在5%之内则该金额不变,若变化在5%以上则由公司和工程人员重新核算。

4、项目难度系数由公司综合考虑工程规模、时间、地区、合同条款、要求、难度来确定,用来调

节不同情况下因项目本身所产生的项目实施的难易程度。本系数在0.5-2之间,在合同签定后初步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完成后再做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可超过0.5。

5、项目实施效果系数由公司根据用户的反映和工程款回款情况来确定,用来调节不同的项目实施

效果所应得的奖励。本系数在0到1.5之间,主要依据以下三点的和。公司可根据其他情况再稍加改动,但调整幅度不可超过0.3。

一是根据用户调查表上用户的评级,占0.8,平均分所对应的系数为优秀(0.8),良好(0.6),及格(0.4),较差(0.2),极差(0)。

一是根据用户调查表上用户的问题回答,占0.4

一是根据工程款回款情况,占0.3,其中按合同付款为0.3,按合同拖款不超过一个月为0.2,按合同拖款不超过两个月为0.1,否则为0。

6、工程奖励总额的计算公式为:

工程奖励=工程的规模×项目难度系数×实施效果系数×1.6%

7、工程奖励的支付时间是在达到以下条件后:工程完成后基本系统投入使用,用户填写了调查表,并对其中系统应用部分的评定全部达到合格并同意进入维护期,用户已支付系统全部启用后应付的款项。年终在春节假期前可根据现金状况和工程完成情况提前支付未完全达到上述条件的工程奖金的一部分。

8、公司未能按规定时间支付奖励给工程员,过期十天则应支付给工程员每日千分之一的利息并明

确商定支付奖励的最终期限。

9、工程人员辞职或开除,视为自动放弃所有将来可能实现的工程奖励。但公司必须支付工程人员

截至辞职或开除日止的所有公司按规定时间应支付的奖励给工程人员。公司辞退工程人员,应支付工程人员到辞退日的所有已完成项目的应支付奖励的80%,而无论是否已收回工程款。

10.工程奖励对象只有公司的工程人员,其他技术和市场人员必须经公司同意长时间参与工程方可参与工程奖励。正常的技术和市场支持不在奖励范围内。

11.本办法自年月日 开始执行,此前已开始执行的工程依原奖励方法执行。

12、公司保留对以上奖励比例进行调整的权利,新的调整必须在开始执行前下达至每个工程员。

2.项目发展奖励办法 篇二

尊敬的作者:凡您的论文 (第一作者) 被本刊录用后, 其相关的研究课题 (项目/成果) 获国家级、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等奖项, 本刊将予以奖励。奖励办法为:可享受以您为第一作者的下一次录用论文版面费优惠20%或免费获赠半年 (六期) 的《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期刊。具体办理事项如下:请将获奖证书复印件和论文题目、第一作者以及刊发的卷、年、期、页码等 (或本刊录用通知书) 相关材料邮寄或传真 (E-mail也可) 至编辑部, 并注明所选的奖励方式。编辑部收到获奖材料后会及时与您联系, 办理相关事宜。

非常感谢各位作者的大力支持。

3.项目发展奖励办法 篇三

增加适用部门

《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金奖励的行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上海市各级农委、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公安、市场监管、酒类监管、食盐监管等部门。

食品安全举报分类

《办法》中的食品安全举报分为实名、隐名、匿名三种。

实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隐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匿名举报 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

大幅度扩大了奖励范围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将原有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的9项情形扩展为30项,覆盖了私屠滥宰、病死禽畜肉产品、婴幼儿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众多民众颇为关心的情形。

拓宽了奖励条件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

2.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

3.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4.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5.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6.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经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市食药安办专题会议进行资金审核后,可以按照《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提高了举报奖励标准最高奖励30万

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一般奖励标准和重点奖励标准。

《办法》的一般奖励中,事实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5%提高到3%~6%;线索举报奖励标准由原来的1%~2%提高到2%~3%;举报涉及的案件没有货值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是举报情况属实、案件影响较大或者行政处罚种类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可以视情况给予200~2 000元的奖励。

对与食品安全关系较大的10种情形(见表1)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需要说明的是,鉴于针对食品标签等非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量大、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最低奖励金额为100元等原因,最低奖励标准由现500元降为200元,而最高奖励标准从现在的20万元提高为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健全了隐名举报制度和“吹哨人”制度

针对隐名举报,在奖励条件中明确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隐名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并从程序等各方面对隐名举报进行了规范和制度保障。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内部举报,明确了“吹哨人”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举报实行重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可以在一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2%。

进一步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把食品安全奖励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特殊奖励附加程序、隐名举报奖励程序,各程序均对举报奖励申请、审批、发放等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了时间节点、报送的资料、格式文书等具体要求。

此外,一般程序奖励审批时限由原30日放宽至45日,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修订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和先行奖励金额 为降低行政风险,《办法》将简易程序奖励启动的环节由案件立案时启动改为案件调查终结时启动,可以根据案件货值金额等具体情况对举报人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先行奖励。

增加了保密条款 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身份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4.科技创新奖励基金项目实施办法 篇四

温州大学东海潮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基金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温州大学东海潮大学生科技创新奖励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我校在大学生科技创新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重大成果的师生。

第三条 该基金评奖工作由校团委负责实施。

第四条 基金总额为校友王孝安捐赠的2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基金奖励范围

第五条 学生奖励:

(一)各类各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并获得奖励;

(二)发表高质量的学生科技论文或获得各类学术论文评比获奖;

(三)依托温州大学学生科技项目或学校实验室申报专利、发表著作;

(四)社会实践论文或实践调研报告得到相关部门的奖励或采纳;

(五)在学生学术科技组织中担任主要负责人,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科技活动,带领团队获各级表彰奖励。

第六条 教师奖励:

(一)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各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并获得奖励;

(二)指导学生发表高质量的学生科技论文或获得各类学术论文评比获奖;

(三)指导学生依托温州大学学生科技项目或学校实验室申报专利、发表著作等。

第三章 奖励金额及名额

第七条 每年《东海潮助学助教创新奖励基金》项目用于师生奖励经额,视该项目当年理财收益情况而定,学校和数学学院各占50%。第八条 学校每年评选温州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之星”和“学生科技创新优秀指导教师”各10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5.项目发展奖励办法 篇五

(发布日期:2012-02-10)

沪经信法[2010]8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委托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国家或者本市备案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范围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八条(备案制度)

国家和本市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

申报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初审,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通过初审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审确认。

申报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评审确认,具体按《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544号〕执行。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九条(中央财政支持条件)

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项目在本市地域内实施,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十条(地方财政支持条件)

未得到国家奖励的,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由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实施;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支持方式)

中央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地方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按年节能量奖励与按年节能率奖励两种方式,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在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

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合计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00万元。

符合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本市财政负担,其中: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的,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率奖励的,根据实际年节能率计算奖励资金。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0%的奖励,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30%的奖励。

(三)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

(四)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第十三条(其他奖励措施)

对符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且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对其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应当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向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且正常运行3个月,经合同双方验收后,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者实施方案;

(三)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验收报告。第十六条(项目审核)

管理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对年节能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者财政奖励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当按《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沪发改环资(2010)052号〕等规定,委托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对其他项目,可以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

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一定的审核经费,用于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项目评审、节能量审核等工作,具体额度可参照中央财政经费安排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

管理机构应当将项目审核结果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审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联合审定意见,向市节能减排办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奖励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函。

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函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第十八条(情况报告)

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填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并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年2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上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清算情况表》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资金结转)

本市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本市建立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别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节能服务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上级单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要求)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者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在合同期限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大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先由节能服务公司出资50%以上实施节能项目,并保证承诺的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或者赔偿。

年节能率,是指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或者该幢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6.项目发展奖励办法 篇六

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院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努力研究与开发创新的能力,积极引进国内外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新 项目,进一步提升我院的医疗技术和服务能力,打造学习型医院,实现科技兴院,推动我院医疗科学技术发展,为争创“二级甲等医院”做好人才培养和技术储备,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引进奖及相关奖项。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学新技术是指成熟、适用、先进,在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工作中有明显社会、经济效益,填补院内空白,符合知识产权要求的新技术、新项目。

第三条 开展医学新技术、新项目引用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医学伦理原则,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论证通过,并按 规定批准后实施,由医务科对项目开展例数、质量、安全、效果、费用等内容进行全程管理。引进的医学新技术必须为在国内外应用的医学新技术。依靠我院的技术力量和设施条件,能够成为常规开展的服务项目,能够证明本单位可熟练掌握该项技术,并拥有很好的病源量。能够取得不错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医院鼓励护理、临床、医技等专业科室和个人积极引进医学新技术、新项目,经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新技术、新项目,医院将给予必要的硬件建设和工作经费的支持。

医学新技术引进项目必须由项目引进科室申请,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技术分析报告、相关应用的论文、推广应用证明、技术项目效益分析报告。申请材料医务科初审后报送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评审。

我院新技术、新项目引进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属州内首次引进,关键技术水平处于市州领先水平,熟练掌握新技术并达到原技术的各项技术指标,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等奖:属县首次引进,关键技术水平处于县内领先水平,熟练掌握新技术并达到原技术的各项技术指标,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等奖:属院内首次引进,主要是引进医疗适宜技术,在医疗服务中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我院医学新技术引进奖采取每年评审一次,由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并在院内公布获奖项目。

奖金的分配原则:按奖金总额的75%以上应发给主要完成者(前三位),第一完成者所获奖金应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确定直接参与该项目的其他人员,由科室视情况给予奖励。(看看是否需要修改)第九条 奖励项目。对各科室及医技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争创“二级”医院过程中的科研创新成果,引进的新技术、新项目,创建重点科室,发表的论文等给予以下奖励:

一、新技术、新项目引进奖:

予以项目引进科室和项目主要完成人颁发获奖证书,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科室800元、600元和400元。

二、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科研创新中成绩显著并获得各级科技进步奖。获得省级、市级、县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奖励

三、每个项目1000元、800元和600元。

四、创建重点科室奖“对通过省级、市级、县级重点专科验收的科室,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和2000元。

五、争创“二级”奖:对已达到二级医院评审标准的科室,科室奖金在原有的基础上上浮5%。

六、论文发表奖:对在省级以上医学专业杂志上公开发表的论文除报销论文发表费外,国家级和省级论文每篇分别奖励500元和300元。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引进新技术、新项目范围。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属落后、淘汰技术,不宜再行使用。

2、引进的技术未得到同行公认,有明显争议,或引进的技术尚不成熟,不能广泛推广应用。

3、单纯依靠引进的设备、药物和生物制品开展新技术工作,技术难度不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7.项目发展奖励办法 篇七

第一条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 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 引导产销有效衔接, 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国发[2007]22号) 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1]26号) 有关文件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 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 (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 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达不到规定标准, 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 (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 , 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为更大调动生猪非主产省及西部省区发展生猪生产能力, 财政部对年度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 综合考虑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县级区划数和上年生猪调出大县个数, 按因素法切块给地方, 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自主安排到对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重要作用的大县。

第七条地方自主安排大县时, 要制定公开、明确的入围和奖励标准。原则上, 县的生猪年均出栏量、调出量等指标应不低于一定标准, 且每个县的奖励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避免资金分散, 影响政策效果。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确定生猪调出大县, 按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及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的因素计算, 将切块后的90%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 当地消费生猪数量= (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 /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九条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用途如下:

(一) 规模化生猪养殖户 (场) 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

(二) 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和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三) 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支出;

(四) 生猪防疫服务费用支出, 要严格控制支出规模和范围;

(五) 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等方面的支出, 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一条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 明确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 (局) 根据申报指南, 组织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 对自主安排的切块资金, 要商省级畜牧 (或农业) 等部门, 抓紧制定分配方案, 尽快落实到具体的县;对财政部直接分配到县的奖励资金, 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 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 会同省级畜牧 (或农业) 等部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监管制度。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 跟踪数据变化, 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 有进有出。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经查实, 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10]498号) 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8.项目发展奖励办法 篇八

第一条为鼓励、吸引各类人才在京创业工作,统筹规范管理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整体效益,根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奖励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是指受奖励人一次性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或因同一原因累计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人才奖励项目。

第三条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高级人才奖励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备案与调整的申报程序

第四条凡2005年6月30日后申请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含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奖励项目的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内容);

(二)拟开展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三)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五条在2005年6月30日前设立实施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须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履行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政策性文件;

(二)开展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第六条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等内容进行调整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前3个月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内容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三章奖励资金预算与管理

第七条设立“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该项资金由市财政专项拨付,用于本市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奖励经费支出。

第八条“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注重实效、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九条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高级人才奖励资金预算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

编制高级人才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高级人才奖励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二)高级人才奖励资金下一年度预算申请报告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第十条对于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额度出现缺口时,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前1个月向市人事局提出追加申请,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对于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额度出现结余时,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高层次人才奖励的范围

第十二条《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和认定且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的以下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地区投资):

(一)经商务部批准认定为地区总部或市商务局批准并已取得《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经商务部批准并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投资性公司;

(三)经商务部及科学技术部批准并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创业投资企业;

(四)经商务部批准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具有采购、分销、结算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银行;

(六)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保险公司;

(七)经财政部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

(八)世界500强中境外公司的在京投资企业;

(九)其他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称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是指担任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以上(含)职务,事业部制企业的事业部总监;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商务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软件企业是指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经市工业促进局批准并取得《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集成电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工业促进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是指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并取得《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所称担任主任或相当职务是指驻京研发机构中的第一负责人;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所称来京投资企业是指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取得《来京投资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款所称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上及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是指担任常务副董事长、常务副总裁、常务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且年薪10万元(含)以上的人员;任职时间以任命书或任职聘书日期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款所称金融企业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在京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其他对首都金融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非法人金融机构经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可参照执行。

《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款所称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的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时间以在京实际任职时间为准。奖励申报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款所称在京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优秀教练员及杰出文化艺术体育产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经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的且在京创业工作的优秀文化、艺术、体育人才。

奖励申报工作由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认定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负责。

第五章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的专项奖励申报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后,通过所在单位于每年的5月~9月间向组织实施部门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发放兑现相关奖励,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符合奖励条件但本年度未申请的,下一年度不能申请补报兑现上一年度的奖励。

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认定证书、批准证书及许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报人任命书、任职聘书、聘用(劳动)合同等证明及学历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报人购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申报人购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报人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的费用证明资料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投资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用于接受奖励款项的申报人银行账户或借记卡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在2005年6月30日前按照《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来京投资企业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和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房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兑现的奖励金额与《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后的奖励金额合并计算。对于合并计算奖励金额已超过30万元的申报人员,不再予以奖励;对于合并计算奖励金额未超过30万元的申报人员,可继续申请奖励。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行政及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奖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社会公众可通过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65245084、68480466)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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