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生产加工合同范本

2024-07-12

委托生产加工合同范本(精选8篇)

1.委托生产加工合同范本 篇一

第二条 委托加工订单

1、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于每月25日前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次月订单,明确订单的数量和供货时间,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接订单后3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2、乙方按确认的订单提供产品给甲方,乙方可视具体情况制定生产计划,生产时间由乙方按排,但不能影响甲方提货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经由双方同意后,乙方方可调整甲方提货时间。

3、乙方应依据提货时间拟定的生产计划与甲方作好沟通,甲方提前作好原、辅料和包装品的采购并保证生产需求。

4、乙方应保质保量按时将加工好的产品提供给甲方。

第三条 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并派出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监督人员,指导监督生产,确保乙方能按照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委托品种的生产检验操作。

2、乙方按照国家药品委托生产加工有关法规和甲、乙双方确认的质量标准、产品工艺、制定的各种原、辅料、中药材、包装材料、中间品、半成品及成品的内控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乙方确保每秕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3、乙方质量保证部负责对委托生产的品种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及委托生产品种的半成品、成品进行取样、检验,同时负责对不合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产品及偏差进行处理,并负责留样与保管。

4、产品的质量控制,(包括原、辅料、包装材、中间体、半成品、产品的贮存条件、生产过程、物料损耗)由乙方进行,并经乙方检验合格后由乙方质保部签字放行后再由甲方质量授权人审核签字放行。

5、乙方负责对委托生产品种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和发运记录及样品的归档保存,记录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甲方随时有权对上述记录和留样样品进行调阅和检查。出现质量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甲方有权随时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6、甲方给乙方物料损耗规定如下:内包材不得过10%,小包装不得过3%,外箱和说明书不过0.1%,(如果是供应商提供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有质量问题乙方有权退给甲方,由甲方处理),生产过程有主观质量判决问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下时由甲方质量监督人员作最终判定。

7、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现场进行检查和质量审计,乙方有义务协助完成。

8、乙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和活动

9、乙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10、中间产品、半成品、待包装产品、成品适用于预定用途,乙方不得流入市场或作它用。

第四条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供应

1、产品的商标图案、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设计图案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这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2、甲方全面负责采购加工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乙方负责检验,并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要求。

3、乙方应保管好甲方原、辅料、包装材料,包装纸箱、标签等适用于预定用途,不能流入市场或作它用。不合格产品,包装材料等由乙方销毁。

第五条 产品交付与验收

1、产品实行甲方自行提货,交付地点为乙方工厂仓库,物流运输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装车。

2、产品交货按甲方订单履行,若有变动,双方应提前约定。

3、产品在出厂之前,由甲方驻厂代表开具质量验收单,并在乙方出库单上签字。

4、产品验收依据为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质量文件及国家相应标准。

5、如甲方认为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成品出现不良现象(如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不符合标准,成品有破损现象等)时,可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不良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

6、交货时间:订货计划在乙方确认(计划确认时间为乙方收到传真后1天内)后第 2天开始供货。

第六条 加工价格及费用结算

1、加工费用分品种由甲乙双方财务另行计算。

2、乙方收取甲方加工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委托加工药品各品种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药品委托批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红章)、GMP证书复复印件(盖红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红章)等资料。

2、甲方收到乙方按照约定交付的每批产品,即应当于 10 日内支付乙方该批加工费的 20%,该批剩余 80%加工费待乙方全部交付产品后一次性付清。

3、甲方有权指派人员监督检查乙方原材料和包装品的贮存及产品生产过程,如乙方存在挪用或滥用甲方原辅料、包装材料和产品时,不能保证甲方要求或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甲方有权拒付加工费,主张损失赔偿,并要求乙方出资重新购置至生产出合格产品。

4、产品的生产技术标准及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由甲方提供,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标准进行加工。首次加工由甲方协助乙方加工过程中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的在线检测和质量控制。乙方按照上述要求首次加工并达到委托加工产品的质量指标要求后,乙方应对合同期内生产的所有产品质量负责。

第八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红章)、GMP证书复复印件(盖红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红章)等资料。

2、甲方购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以及本协议下产品(成品或半成品)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处理。无论协议履行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任何第三人不能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或泄露甲方提供的产品生产技术;协议终止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的产品生产技术。乙方不得直接向任何第三人销售甲方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不得为任何第三人生产同样的产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提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药典版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规程,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加工费、并要求赔偿原辅料、包装材料的全部损失。

2、乙方有挪用、滥用和转卖甲方产品、延期交货、交货不足产品数量或其他违约行为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违约事项所涉及的批产品数量的市售价值确定 。

3、无论协议履行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或泄露甲方提供的产品生产技术或协议终止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继续使用甲方提供的产品生产技术均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期付加工费,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每天按1%滞纳金罚款。

第十条 双方共同职责

1、甲乙双方必须确保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协议期限暂定为两年。

3、协议签订后双方如有争议应本着有利于本协议履行的原则协商解决。

4、甲方订单下达及产品提货委托专人负责并向乙方出具书面的委托书。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壹份。

6、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甲方负责人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乙方负责人签字:

委托加工生产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二. 加工方式:

甲方同意放单与乙方加工,并负责提供所有布料及辅料(不包括线) 乙方领到所有辅料后 月 日上线生产,必须先做两件大货产前样送交甲方,经甲方批复封样后方可进行大货生产(质量以乙方送交产样为准)。每天交货( )件成品给甲方(运费自理)

三. 双方义务:

1. 甲方的所有原.辅材料在不影响乙方生产的情况下可分批次顺序供给,若因原.辅料的延误而影响乙方生产,乙方可顺延交货日期,若生产款式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对方。 2. 在加工期间乙方必须为甲方的技术.款式保密,若有出卖或泄漏,经查实后,将扣除乙方的全部加工费,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追究一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 乙方在生产起见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管理人员和外协跟单人员的工作。

4.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所超用的一切原.辅材料,甲方均以采购价额在乙方的加工费中予以扣除。

5. 本合同所有款号的最后交货期限为 年 月 日,逾期所交产品甲方有权拒收,每件按销售价120%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 质量检验标准

1. 乙方所有的产品的返工率不得超过每个款式总量的5%,超过5%的,每件扣除乙方人币叄元整,重复返工超过三次的则按废品计算,废品按甲方本款产品销售价的120%扣罚乙方.

2. 乙方在所有大货交完和返工完成后,必须带上甲方开具的成品入库单.领料单到财务部结算加工费,并退回所剩原.辅材料,在本单货物没有质量和理赔的情况下,甲方于( ) 天后一次性付给乙方加工费。 五. 纠纷处理:双方若有未尽事宜,可以另外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若因此发生的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本合同签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完毕,在没有续签的情况下及自行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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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生产加工合同范本 篇二

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一般遵循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的违约责任、无效合同的处理几个方面。在处理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争议最大、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了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即可根据合同的有效、无效性分别导致的后果依据法律进行处理了。据笔者了解,当前证券市场上进行委托理财的受托人主要有证券公司与非证券公司两种,笔者认为,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不同的受托主体、依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原则上应当尊重合同自愿原则。

一、非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在我国,作为受托人的非证券公司主要包括: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投资咨询公司及专业投资个人等等。用《合同法》的规定解释,非证券公司从事受托证券投资管理业务是一种新的理财方式,就双方成立的法律关系而言,其性质是委托法律关系,对于含保底条款的,虽然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负担,但这是一条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予以禁止。

二、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对于这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区别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含保底条款和不含保底条款的不同情况来分析。

1、受托人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有效。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允许具备一定资质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因此,综合类证券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证券业务的企业法人,接受他人委托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符合法律规定,所签订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应当有效。至于不具备规定资质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受托理财业务,依据《合同法解释一》“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他们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不应认定无效,对他们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可通过证券监管机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等方式给予处理。

2、受托人不是综合类的证券公司的(经纪类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委托理财业务不属于经纪业务,故经纪类证券公司与他人所签订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只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影响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其它因素

在认定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时,除了上述分析的因素外,还存在其它特殊因素,笔者在这里分析以下两种特殊情况下合同的效力认定。

1、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款的情形。

一种观点认为,在证券委托理财实践中,在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已名义或以自已所控制的他人名义开设证券账户的情况下,受托人实际获得了对资金以及由此形成的证券资产的完整的所有权,此时,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保底承诺,双方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实质上完全符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至于保底条款的具体约定不影响借款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资金所有权是否转移,具有决定意义的应当是保底条款的约定方法。笔者认为:在转移资金所有权的情况下,如保底条款约定固定本金回报、超额利益归受托人所有,那么,此时的委托理财只是形式,借款才是其行为的实质,委托理财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借款合同,对其效力的认定应按借款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去解决。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况都应按委托理财合同效力认定的方案去解决。

2、国有企业资金入市委托理财所签订的的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认定。

当前,一些“闲钱”较多的国有企业,如高速公路公司、电信公司等,从事证券委托理财问题甚多。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在参与经济活动中,是与其它经济主体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在证券投资市场规范化运作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委托给其他有丰富投资经验机构,是不会出现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非法借贷、占用直至最后被损失殆尽,无法安全收回的情况的,我们不能因为违规甚至于违法操作而导致委托资金损失的责任归咎于国有企业把资金用于了证券委托理财,而应当从规范委托理财市场运作、完善委托理财法律规定等这些方面去保护国有资产在证券委托投资市场上的安全,使得国有资产也可通过证券委托理财的途径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而且,现有法律只规定禁止国有企业炒作股票,并没有对国有企业委托证券理财作出禁止性规定,且在即将出台的《证券法》修订版中甚至可能对国企炒股开禁。因此,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委托理财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有效。另外,也有认为,以炒作股票为内容的委托理财合同应归于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无须单独作为一种类型来考虑,如果确定合同实质是国有企业炒作股票,只需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即可。如新证券法对国企炒股开禁的话,就更无需对此类型作单独探讨了。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 (总第7集) ,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关于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研究 篇三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一、委托型合同说

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又称委任合同,是公民、法人在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也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有关理财投资收益和损失的一种意思约定。但现实中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委托合同核心内容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约定,由受托人有偿或无偿地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一般为无偿合同(若有特别约定除外),而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约定在完成委托人授权的理财事项后,受托人从委托人委托的理财财产中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或收取管理费,委托人基于对财产增值的要求,与受托人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过程中,委托理财财产出现资产减少或损失时,委托人不承担或很少分担该损失,这种约定不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原则。其次,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条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准,即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以交付委托标的物或当事人某一方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委托理财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以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为条件,属实践合同。再次,在委托理财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常常可以通过自己或第三方监管并可由第三方担保合同履行等约定内容,这也是委托理财合同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完全适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规定,难以解决委托理财所引发的纠纷,不利于有效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活动。因此,现行委托合同的规定不能作为规范和调整委托理财合同依据。

二、信托型合同说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基于自己的知识、能力、责任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对委托人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设立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就委托事项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且委托人不对受托人行为承担责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在实施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但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受托财产的损失或减少,均由委托人承担风险。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根据资本运作方式管理和处分投资者即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证券,也有一部分投资者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入市交易。这类合同表面上看符合信托合同的性质,但受托人为了吸纳资金,常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承诺对委托人的资金或证券予以“保底”或保证资金或证券的最低收益或最低收益率,此类约定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规定。所以,直接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与《信托法》、《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用信托法律关系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也很难解决现存的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纠纷。

三、借贷型合同说

在我国存贷款业务属特许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从事金融业务均属非法经营。投资者基于增值和保值的需要、以及听信许多投资理财的宣传,认为将钱放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与放在银行一样,是没有风险的,且基于对投资宣传的预期收益率的期望,甚至认为通过受托人的理财行为将有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某些券商或机构正是看中了投资者的这种心理状态,常常违规操作经营,以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方明确承诺投资者可以获取固定收益率或约定本息保底的方式,形成了在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明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融资的现象。这类合同成立后,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即完成合同的义务,受托人则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期限届满前归还资金本金和相应收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单一明确,往往与一般借贷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质上一致。但是,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保底收益,受托人在一并取得委托人资金帐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帐户内的证券管理权后,受托人也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笔资金而只是管理该笔资金,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受托人而是仍然保留在委托人名下,委托人可以通过由其本人掌控的资金和证券帐户的密码,确保对受托人证券交易情况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对于这类合同,如将其定性为借贷,将保底收益理解为运用该笔资金的期望收益,并不符合其行为的基本特征,也不符合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4.产品委托加工合同范本 篇四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

传真: 传真:

银行: 银行:

银行户头号码: 银行户头号码: 增值税号码: 增值税号码:

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乙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委托甲方加工 产品,有关产品订单将按本协议规定向甲方发出。

(2)甲方希望根据下列条件为乙方加工将按本协议规定完成。

(3)乙方为 权。

第一、每月订单

1、乙方必须提前 天以传真方式给甲方落实订单数量。订单内容指明提货时间。

2、甲方在收悉订单后,必须在 内以传真书面向乙方确认订单。

3、除非双方经过同意,否则在订单(本文来自 萍飞精品商贸被甲方确定接纳后,乙方不能中止订单而甲方必须履行订单。

4、乙方必须最迟在甲方开工前五天向甲方提供订单所需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

5、甲方收到足够及质量合格之材料日与成品出货日不少于 (含周六及周日)。因原材料及包装材料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或延迟提供所需物料而造成停工或延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原材料及包装材料的进库(甲方之仓库)质量检验工作由乙方委派代表全权负责。

7、加工费(包括甲方提供之原材料成本)为人民币。于此协议签订日起计至 年 月 情况作出调整。

8、乙方将负责产品的验收工作、安排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9、乙方负责提供合适的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并免费向甲方运送所需原材料及包装材料,乙方自行安排处理有关材料的运输事宜,及支付相关运费和保险费。

第二 技术及工艺

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由乙方提供(见附件一),甲方严格按照 ____ 工艺进行加工。首次加工由乙方负责加工过程中成品各项理化指标的在线检测和品质控制。甲方只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工并达到附件一中的品质指标要求,甲方对产品质量即没有任何责任。产品其它质量责任则由乙方承担。

第三 付款条件

1、加工费,乙方在产品生产完成后全数汇至甲方的银行户头。

2、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或任何人不能使用乙方的商标、商号或泄露甲方为乙方的产品代加工商。

第四 双方责任

甲方根据乙方确认的配方及工艺要求加工上述产品,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乙方的加工任务指标,乙方负责上述加工产品由原材料到所有包装品的采购,如原材料没有按生产计划到位而影响生产,乙方将负全部责任。

第五 协议终止

1、其中一方可提前九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2、如任何一方违反以上条约,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此协议。

3、协议终止后,乙方必须于协议终止后五个工作天之内提走所有属于乙方之剩余的产品,原材料及(本文来自 萍飞精品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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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协议期限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补充协议延长协议期限。

5.产品委托生产加工合同 篇五

产品委托生产加工合同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加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共同协商,在乙方生产设备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为甲方加工生产“”系列饮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议项:

一、加工产品范畴

1.产品品名:

2.产品规格为:

3.如增加产品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二、加工费用

加工费按 元/瓶,以每箱 元(每箱 瓶,核算加工费按箱计算)。

三、加工方式

甲方负责提供内容物及包装原材料(包括瓶、标、箱、盖、封箱胶带等包装物),乙方负责水、电、蒸汽的供应和配料、加工、封盖、喷码、套标、装箱等工序的完成。

四、加工数量:分批加工,以甲方通知乙方批量为加工量。

五、结算方式

每月20日,有双方保管、会计人员根据生产及耗损情况,盘存加工数量,以实际发货数量计算加工费。

计算方式:实际加工数量(箱)_加工费(箱)-超耗料费=应付加工费,每月25日前付清当月加工费,甲方以现金或者汇票支付。

六、加工产品质量及责任

1.乙方严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样版和标准制作。

2、加工产品包装上标注乙方厂名和厂址,同时注明乙方系受甲方委托生产,附“ ”商标使用授权书。

3、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只要产品达成甲乙双方所确认的样版和标准,皆由甲方负责解决,与乙方无关;

4、在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可协助甲方处理质量投诉,但不负责对最终用户(即甲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5.少量的包装破损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调换;

6.若属甲方运输或出厂以后因保管不当导致产品变质,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七、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供应

1.产品的商标图案、标识设计图案和外包装设计图案由甲方提供给乙方,这些图案及其组合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在甲方产品以外的任何场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2.乙方全面负责采购加工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并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符合甲方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3.乙方应保管好甲方材料,包装纸箱、标签等不能流入市场。

八、交货方式

甲乙双方按甲方指定之每批产品发货日期在乙方仓库进行交货,由甲方派驻发货人员与乙方仓库人员按共同清点产品数量签署交货凭证。

九、物料耗损标准

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耗损应控制在原浆2%、盖2%、包装箱3%,瓶2%、标签2%以内,超耗部分从加工费中扣除。因瓶子质量所造成的耗损(需瓶厂认可),不属2%耗损控制范围。

十、装卸

甲方负责所有原辅材料的装卸,乙方负责免费提供机械予以协助。

十一、仓储

乙方负责成品的仓储工作,产品在发运前由乙方负责仓储保管,产品所有权属甲方,出库必须由双方人员共同进行。

十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甲方生产授权委托手续、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专有合法证明等相关法律文 件;

2.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加工品有关的内容;

3.加工费后,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本旬、本月所要加工的数量等方面的生产计划,以更乙方组织生产;

4.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内容物及包装物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给乙方提供产品质量标准及质量参数、罐装温度等,如甲方提供pet瓶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瓶罐温度,所造成的损耗由甲方负责;

6.甲方需留技术人员二名(联络员),对生产时发生的内容物及包装物可能出现的问题协商解决;

7.内容物的收、发、保管由甲方负责;

8.废旧包装物权属甲方,由甲方收集、保管、处理;

9.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样版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

十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

2.接甲方生产通知后,立即组织生产;

3.必须按甲方提供的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否则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

4.负责包装物的收、发、保管工作;

5.给甲方提供仓库,库房(免费)由甲方保管内容物所用;

6.入库由乙方负责保管,由甲方负责发货;

7.负责为甲方工作人员免费提供住宿。

十四、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六、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字地点:

合同签定日期

产品委托生产加工合同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委托加工项目

1.委托加工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以甲方下单为准.3.单价:_______________

4.交货期限:按乙方接单日起5-7天内交货。具体时间以订单为准。

二、委托加工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将原材料样品交由甲方检验,甲方要求乙方使用的原材料为_________。

2.甲方提供外包装、商标、吊牌、防伪标识。

三、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进行加工,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制作出样品,经甲方确认后封样,该样品由甲方保存。

2.技术标准按照《企业质量问题细则》(见附件)及国家标准。(如企业质量细则标准中有低于国家标准或者与国家标准不符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四、乙方对质量负责的范围及期限

1.面料、辅料质量的确认;

2.颜色、尺码规格的确认;

3.绣制“炜城”标徽工艺的确认;

4.缝纫手工艺的确认;

5.其他质量问题的确认;

6.乙方负责该批委托加工产品销售期内的质量问题;

7.乙方在合同期内对质量责任需支付保证金

8.甲方允许乙方制作误差率为千分之二。

五、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

1.甲方提供服装款式、标志图案等图样的技术资料;

2.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服装款式、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相关资料,也不得在甲方订单之外利用甲方提供的资料自行加工、销售;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留存服装样品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六、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甲方以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严格按照样品验收(按合同约定之质量标准),并派业务员跟单,其食宿由乙方负责。

七、包装要求及交货地点、运输方式

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内、外包装及发运包装;

2.于甲方指定的地点_________交货。

3.运输方式为_________;运费由_________负担。

八、交付金额及销售期限

1.第一次交货根据质量标准,经仓库及跟单员验收确认后,交付总货款的_________%;

2.在销售期内无其他违反合同条款情形的支付余款的_________%;

3.销售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结算方式

1.在乙方交货后,由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甲方。

2.甲方以银行划转方式与乙方结算。乙方银行帐户为:

银行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如逾期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

2.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产品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重作、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乙方若制造假冒产品,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甲方有权通知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4.乙方若违反甲方的保密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相关资料,并视实际情况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必须严格遵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及技术指标,如果未达到要求而导致退货,乙方向甲方支付退货金额的_________%违约金;

7.乙方无权销售本合同中涉及的加工产品,如乙方私自销售本合同签订的加工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该批产品总金额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8.每件产品必须加贴防伪标识,每少贴一件赔偿甲方_________元;

9.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途径与甲方客户直接联系,乙方若有此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加工合同,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法律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其它事项

企业质量问题细则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______授权代表(签):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产品委托生产加工合同3

甲方: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之原则,在双方自愿、意向表达清楚明晰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供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并据此形成有效的法律依据,用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一、合作事项

1、甲方为乙方专门加工“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健康动力”相关系列产品。所加工产品的许可批准文件、产品配方、技术、工艺标准、及法律规定与产品制造的全部相关事项由甲方负责。并由甲方严格按标准组织原料采购、酿造、泡制、调制、灌装、包装、检验、储运等全部生产事宜。

2、每次甲方向乙方交货时须提供真实有效并且清楚明晰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质量检验报告、卫生防疫化验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同时甲方应尽可能的为乙方提供有利于乙方开拓市场的便利条件,甲、乙双方都应严格为对方保守一切商业机密,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健康动力”相关系列产品的包装定位、设计、制作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独家负责该产品的市场运营规划、销售、宣传。

4、如甲方的经销商客户有意经营“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健康动力”其他相关的系列产品,甲方应通过乙方与客户直接洽谈,不得私自销售或以非销售的方式提供“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相关系列产品。

5、如乙方的经销商客户有意经销由甲方生产的除“健康动力”系列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乙方也需通过甲方直接与客户直接洽谈。

6、甲、乙双方承诺:不得与已经销对方产品的经销商客户洽谈同类产品销售事宜。否则视为违约,每违约一次应向对方一次性赔偿20万元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确定标准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截止到违约的当天,该经销商客户累计销售对方产品总金额的3倍。并立即停止违约。

7、甲乙双方承诺:在包装装潢方面,不得相互模仿,否则模仿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非经济损失,并立即停止违约。

二、产品价格

1、全部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时的到岸价如下:(为保证健康动力系列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所有健康动力产品所采用包装物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同档次劲酒包装物的质量标准)

2、如纸箱、纸标等纸质包装物由乙方制作并且费用由乙方承担时,则需另外从产品价格中扣除纸箱、瓶标的制作成本。以1箱×24瓶×125ml裸瓶彩箱装为例:纸箱按2.5元/只计算,瓶标1元/箱,共3.5元。即纸箱纸标由乙方制作并送到甲方处,甲方将产品生产完成送到乙方仓库时,乙方只需再向甲方交纳36.5元/箱即可(40元-3.5元)。

3、主要原材料小麦(以小麦作为高粱的参照物)、玻璃瓶、纸质包装物这三项中的两项同时涨价、落价幅度在30%以内时,乙方不得提出降价要求,甲方也不得提出涨价要求。涨、落行情走势确定的依据为普遍的市场行情,而非某一特定的地区市场涨、落行情。只有其中的两项同时涨价、落价超过30%并维持在30天以上时,双方才可以提出涨价或落价要求。具体的涨价、落价标准由双方充分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4、否则任意一方单方面强行提出涨价或落价要求都视为提出方单方面违约,另一方有权并有权要求违约方一次性赔偿5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违约方应另外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协议签订之日截止到违约当天,乙方累计销售“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健康动力”系列产品总金额的6倍),并立即停止违约。

三、货款结算

1、乙方向甲方提出生产计划(最低一次不得低于500箱),甲方应在乙方报出生产计划的5天内将产品运送到乙方处。

2、如甲方不能按时交货,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赔偿违约及全部经济损失:

①、如交货延误的时间在5天之内,应向乙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按乙方当次订货总金额的1%/天计算,违约金应在10天内结清,并立即停止违约。

②、如交货时间延误了10天以上(含10天),应向乙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按乙方当次订货总金额的20%/天计算,违约金在10天内结清,并立即停止违约。

③、如交货时间延误了15天以上(含15天),应向乙方赔偿一次性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乙方全部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标为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本协议签订之日截止到违约当天,乙方累计销售“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总金额的6倍,并在10天内结清,同时应立即停止违约。

3、乙方验收无误后一次性向甲方结清货款。如乙方不能及时一次性向甲方结清货款,则应按如下标准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及相关经济损失。

①、如拖欠货款的时间在5天之内,应向乙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按乙方当次订货总金额的2%/天计算,并在10天内结清,同时应立即停止违约。

②、如拖欠货款的时间在10天以上(含10天),应向乙方赔偿违约金,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按乙方当次订货总金额的20%/天计算,并在10天内结清,同时应立即停止违约。

③、如拖欠货款的时间在10天15天以上(含15天),应向乙方赔偿一次性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乙方全部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标为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本协议签订之日截止到违约当天,乙方累计销售“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健康动力”系列产品总金额的6倍,并在10天内结清,同时应立即停止违约。

四、产品质量

1、在产品的保质期内,所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及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2、在确定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通告了甲方的当天起,甲方应在15天之内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及由此而产生的全部相关损失。

五、产品销售

1、“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健康动力”系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由乙方唯一独家专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除乙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销售或以非销售的方式提供“健康动力”德亿参茸酒及“健康动力”系列产品。

2、如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向除乙方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或以非销售的方式提供“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健康动力”系列产品。每违约一次应向乙方一次性赔偿20万元的违约金,并按已销售或提供的“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总及“健康动力”系列产品金额的3倍赔偿经济损失费,一次性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费应在10天之内结清。并立即终止违约,停止向除乙方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或以非销售的方式提供“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健康动力”系列产品。

六、合作期限

1、双方同意合作期限为20_年,如本协议到期前一年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未提出终止及变更意向,本协议到期后自动延长五年。

2、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中的任意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终止本协议,否则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一方为单方面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一次性赔偿100万元违约金,同时还需要另外向对方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确定标准为:本协议签订之日截止到违约的当天,乙方累计销售“健康动力”德亿参茸保健酒及“健康动力”系列产品总金额的6倍(产品价格按本协议规定的甲方向乙方供货价格的2倍核定)。

3、用以衡量并确定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具体行为:

①、乙方向甲方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了《健康动力系列产品生产计划》,甲方未按《健康动力系列产品生产计划》要求组织并实施生产。

②、甲方虽然按乙方提出的《健康动力系列产品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但交货的时间超过30天(从乙方书面提出《健康动力系列产品生产计划》的当天起,截止到乙方实际收到按乙方当次《健康动力系列产品生产计划》中所要求的全部产品的当天)。

4、用以衡量并确定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具本行为:

①、甲方按乙方提出的将《健康动力系列产品生产计划》中所要求的全部合格的产品送到甲方仓库时,乙方验收无误后,乙方向甲方拒付货款。

②、乙方收到全部合格的产品后,乙方付清甲方货款的时间超过30天(从乙方实际收到《健康动力系列产品生产计划》中所要求的全部合格产品的当天起,截止到乙方实际结清甲方全部货款的当天)。

七、其他事宜

1、本协议构成了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所述内容的全部解释,取代所有先前或当前有关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和理解。双方只有通过其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可以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正。

2、双方重大事项的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的公司名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执照的有效期、业务重组、经办人、字号名称、注册号、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执照的有效期、业务重组、经办人等等相关事宜的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执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合作事项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等,在上述事项变更后仍然合法有效。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仲裁,或向郑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4、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本协议所涉及的财务清算,并于清算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各项款项。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委托加工茶叶的合同范本 篇六

甲方:

乙方:xx商贸中心

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加工茶叶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委托甲方加工茶叶的品种及价格:

(一)名称:花茶、绿茶

(二)样品编号:

(三)品质特征:

二、数量:10吨/品种

三、包装形式:散装或者用乙方指定的包装

四、交货时间:每季度交货。

五、交货地点:xx

六、交货及验收:货到以乙方签字收货为准

(一)验收地点:

(二)验收人员:

(三)验收依据:

八、付款方式:根据甲方经营情况可以:预付、现付、或年度内全部结清。

九、违约处理:

(一)交货时间:

(二)价格:

(三)数量:

(四)品质:

(五)包装及净重:

十、XX年,同一品种,乙方保持委托最少两家厂(场)家生产的权利。根据实际合作情况,确定今后长期的合作计划。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方如有违约,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北京市法院裁决。

甲方:

乙方:

7.委托生产加工合同范本 篇七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 (属于应税消费品) 。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 支付加工费为7000元 (不含增值税) , 消费税税率为10%, 材料加工完成已验收入库, 加工费等已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解析]

为了有助于理解准则的会计处理, 本文将题中的甲、乙企业具体化 (在此暂不考虑所举例子和题中数据的合理性) 。因为题中明确为应税消费品, 所以, 我们假设甲企业是生产小轿车 (属于应税消费品) 的企业, 乙企业是生产汽车轮胎 (属于应税消费品) 的企业, 轮胎是生产小轿车的原材料之一。

依题, 现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的材料即是轮胎, 那么鉴于委托加工业务:甲企业需要提供加工轮胎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橡胶;同时甲企业还要支付乙企业的加工费;根据税法规定, 委托加工的消费税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 因此, 甲企业还要将消费税支付给乙企业。

1. 相关费用金额的确定。

甲提供原材料 (橡胶) 的成本通常最直观、最好确定 (本例为20000元) 。

甲支付给乙的加工费, 在此可理解为甲从乙取得的加工劳务, 类似于甲外购原材料, 且甲乙均为一般纳税人, 按照税法的规定, 在此应确认与此加工劳务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7000×17%=1190 (元) 。

甲支付给乙的消费税, 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推导如下: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消费税税率。由此可得, 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 ×消费税税率 (1-消费税税率) = (20000+7000) ×10%/ (1-10%) =3000 (元) 。

2. 甲收回轮胎成本的确定 (即甲通过委托加工方式取得存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 。

甲提供的橡胶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均构成了轮胎的成本, 那么, 甲支付的消费税是否应计入轮胎成本?在此, 有两种结果:计入和不计入。

根据税法的规定,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是在生产环节而非流通环节, 也就是说生产多少就征收多少。但由于消费税实行从价计征, 而销售额比生产成本更具有客观性, 所以, 对于一般货物来说, 是在应税货物销售时按照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物资, 基于上述“生产环节征税”的原理:

(1) 如果直接用于销售的, 由于收回的物资已在生产环节即委托加工阶段征税, 因此, 在收回物资后到销售时, 已不属于生产环节而处于待流通阶段了, 不再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了, 所以, 收回物资已交的消费税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注意, 由于收回物资的生产不是由企业自行完成的, 因此不能将消费税税金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而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

(2) 如果需要用于连续生产的, 那么, 包括委托加工阶段和收回后的继续生产阶段, 均属于生产环节, 应当就整个生产环节征税。所以, 这时收回物资已征的消费税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以便在完成上述整个生产环节后, 在销售计算应交消费税时抵减已交的部分, 从而避免重复纳税。在这一点上, 与增值税的抵扣方法有些类似。

3. 会计科目的运用。

在整个委托加工过程中, 通过上面分析, 应计入轮胎成本的项目均通过借方“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 与加工费有关的增值税则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的借方核算, 至于不计入轮胎成本的消费税, 则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核算。通过以上解析, 甲、乙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 甲企业 (委托方) 有关账务处理。

(1) 若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即甲企业收回的轮胎用于生产小轿车) 。

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即甲企业将橡胶发给乙企业) 时:

支付加工费和消费税给乙企业时:

(若未支付, 则用“应付账款”代替“银行存款”)

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即乙企业将加工完成的轮胎交给甲企业) 时:

(2) 若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出售 (即甲企业收回的轮胎直接对外销售) 。

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即甲企业将橡胶发给乙企业) 时:

甲企业支付加工费和消费税给乙企业时:

(若未支付, 则用“应付账款”代替“银行存款”)

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即乙企业将加工完成的轮胎交给甲企业) 时:

(2) 乙企业 (受托方) 有关账务处理。本题未给出乙企业加工材料的相关数据, 现假设, 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领用辅助材料500元, 发生工人工资1200元, 相关制造费用300元。关于受托方的账务处理, 笔者认为, 应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改善, 即在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委托加工材料时, 为了加强受托方的管理责任, 应将这批材料作为受托方的账内存货核算, 同时增设“受托加工材料”科目。乙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 收到委托加工材料 (即收到甲企业的橡胶) 时:

(2) 进行加工 (即将橡胶加工成轮胎) 时:

(3) 加工完成 (即将橡胶加工成轮胎) 时:

(4) 将委托加工材料交予甲企业 (即将轮胎交给甲企业) 时:

(5) 收到甲企业支付的加工费和消费税时:

(若未收到款项, 则用“应收账款”代替“银行存款”)

8.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研究 篇八

关键词: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委托执法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应对安全生产形势创新安全监管工作,在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方面做了尝试,委托乡镇街道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取得了一定效果。本文围绕如何在安全生产委托执法中落实依法行政要求,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界定

"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执法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负有行政职责的行政主体,通常应亲自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职权,但因条件限制或特殊原因难以亲自行使某项行政职权,抑或考虑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为行政目标的实现则可以通过委托其他组织代为行使具体行政职权,学界通常称为行政委托。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是指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将职权范围内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某一组织代为行使,受委托组织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职权范围内以行政委托机关名义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承担责任的行为 。

二、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原则和要求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查处非法违法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调查处理事故、核查投诉举报等工作①。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涉及行政行为种类较多,因此研究在委托执法中如何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非常必要。

行政法定原则要求职权法定。"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委托执法必须遵从:一是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②;二是行政许可的委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只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③;三是行政处罚的委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只能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④。

行政裁量原则也是法治的要求和补充。"为使法治在社会中得到维护,行政自由裁量权就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5]委托执法需要以必要性为原则,禁止恣意,禁止过度,达到合理均衡的要求,其委托权限、时限必须受到相应拘束,无期限和概括的委托是过度的,应当被禁止。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避免偏私、行政参与和行政公开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应有之意。无公开则无行政。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是委托执法不可逾越的法治鸿沟,委托执法本身需要接受必要的公开审查。委托执法实施的信息需要公开,包括委托程序、依据、权限、主体、步骤、等信息要公开,告知、申诉、回避、救济程序等也必须公开,不得导致信息公开范围的任何缩减或公开程序的延缓。

三、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执法权,县级政府委托乡镇街道开展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比较普遍,存在问题的主要有:

(一)委托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存疑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内容涉及《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委托执法的依据和委托内容等都必须符合相应层级的法律规范要求,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冲突。实践中,委托执法依据的法律规范层级普遍较低,越权委托违法委托现象较多:有的将行政处罚权用规范性文件予以委托如重庆市等委托了部分行政处罚权;有的将行政强制权列入委托执法范围的委托权限违法⑤[2];有的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行政机关或明显不符行政处罚法19条规定的组织[3]。

(二)委托执法的委托程序疏于规范

"程序法的重要性超过实体法,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4]没有程序的刚性约束,委托执法的委托程序随意性大。虽然《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程序及公告内容⑥,但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没有具体的程序,实践中有内部文件形式委托执法的;有的签订书面协议的;有的仅将委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示;对于委托执法的委托依据、期限、条件、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情况等全面公开公告的不多。

(三)委托执法过程的监督缺位

针对委托机关委托行为和受托组织执法行为的监督双双缺位。依据规范性文件委托执法的情形下,没有事先审查的前置程序。相应监督的自始缺位,造成委托权限违法、越权委托、委托不明等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委托以后的执法环节,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督缺乏制度约束,执法水平不高、执法过错、甚至滥权行政的现象难以及时纠正。上述两个层面的监督缺位直接影响行政目标实现,损害政府威信。

四、安全生产委托执法中问题的解决思路

针对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

(一)规范委托程序

规范委托程序重点解决委托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和委托执法的适当性问题。一是前置审查:确认委托执法的合法性,审查重点为权限、事项、受委托主体的合法性依据,违法委托或越权委托无效。委托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委托中具体内容不得与同层级的相关法律规范冲突。二是公示公告:公示拟委托执法的委托依据、相关主体信息、委托内容、权限期限、执法方式、行政处理类型、执法流程等,接受质询,公告期满后正式委托执法。

(二)健全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制度落实程序性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一是建立委托执法备案审查制度。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提请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委托执法的,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5]。二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主体非经公告不得执法,行政人员未取得执法资格不得执法⑦。三是建立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考核制度。受托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适时提请委托机关备案,委托机关定期评议考核。

(三)实施有效监督

委托执法中落实法治要求,需要进行全方位监督。一是委托执法行政监督。委托机关需要加强对受委托组织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违规失当之处应责令纠正,必要时可变更或终止委托。二是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通过审查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执法检查、代表提案等形式向政府提出监督意见,监督委托行政的委托和执法。[6]三是重视司法监督。委托机关通过诉讼个案的审查审判,分析典型案例接受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和完善委托执法工作。

注释:

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政法〔2012] 15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3年第1期

②《行政强制法》第17条

③《行政许可法》第24条

④《行政处罚法》第18条、19条

⑤http://www.bjdx.gov.cn/jrdx/dxgk/dxnj/2010nnj/348544.htm,北京市大兴区信息网,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1月9日

⑥《行政许可法》第24条

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3月22日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9.

[2]台州市路桥区安监局.关于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执法委托的意见[EB/OL].http://xxgk.luqiao.gov.cn/InfoPub/ArticleView.aspx?ID=1754

[3]四川省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行使部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权[EB/OL].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网站,[2013-11-09].

[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41.

[5]刘云甫.委托执法备案审查的立法思考[J].广州大学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6]张国妮.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 完善委托行政执法[J].人大研究,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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