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2024-11-13

如何办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共8篇)

1.如何办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篇一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优点:

1、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充分体现了合伙企业的自治性,突出了合伙协议的作用,大部门除了协议没有约定的才适用规则,体现了协议——“小宪法”作用。

2、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3、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4、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减少开支

5、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6、出资方式多样,劳务(有限公司无),评估作价都可以合伙人协商。缺点

1、相对于会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个人独资企业 优点

1.创立容易。例如,不需要与他人协商并取得一致,只需要很少的注册资本等。2.维持个人独资企业的固定成本较低。例如,政府对其监管较少,对其规模也没有什么限制,企业内部协调比较容易。3.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缺点

1.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企业的损失会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 2.企业的存续年限受制于业主的寿命; 3.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优缺点 优点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投资的风险

其最能吸引投资人之处就是使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出其出资义的责任,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让到其股东身上(前提是股东能够说明公司财产和家庭财产分裂)。在现代,人们从事商事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投资者都希望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投资者通过有限责任原则锁定了经营风险,可以避免了因其投资失败而倾家荡产,失去投资热情。法人投资者通过全资子公司形式,分别经营数种不同的业务,避免某一产业失败而拖累其他产业。采取这种方式经营的企业,对其债权人而言起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也不至于因为该企业某一产业的失败而危害到其整体的权益。这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使惟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有限责任意味着定量资本金的风险和无限利润的可能性,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最富有吸引力之处。正如美国前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1911年称誉:“有限责任原则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2、提高了公司的竞争力

公司内部里可以不设立传统的三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将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可以由一人做大股东,兼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这一方面可以避免很多诸如股东之间意见不一致、债务纠纷等问题。另一方面在经营理念、运行机制上更加灵活、便利,如可以省去股东会议、董事会议执行的繁琐程序。可以使得股东可以直接参加公司业务经营,灵活迅速做出相应的决策。因此,从长远上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能够起到鼓励公司的设立,促进市场主体的增多,从而增加社会经济的活力的作用。

缺点

1、对债权人保护不利。

一是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本单一的特点,所以它特别适于中小投资者。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集资性较一般的大公司相对比较弱,资金投入量往往较少,从而造成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比较差。当公司经营不善的时候,公司的唯一股东会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转移财产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优先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当公司的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将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分开,他只能就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追索。这样因股东转移财产而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清偿的事实,债权人只能默认和接受。

二是 自我交易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职员或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进行的交易,属于利益冲突交易中的一种。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在交易中可以使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相偏离,以低价转让公司的财产或以高价收购股东的商品或服务。而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通过自我交易提高业务量或转业财产,所以很多国家禁止或限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我交易。

三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可以兼任董事,按自己的意愿来决定付给自己的报酬。在缺乏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利用这种方式慢慢地侵蚀公司的财产,并利用有限责任的追索权限制,使公司债权人失去公司资产保障,债权得不到清偿,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四是 通常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对外的投资和借贷活动,为了资产安全一般都会为此设定一定的条件予以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必须是经股东会或是董事会的同意之下方能进行。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只有一人,他可以按自己的志愿进行投资和担保。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投资和担保的名义将公司的资产转移,而公司的相对人往往无法掌握投资担保相对方的真实情况,因此也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转移财产逃避税

目前税法缺乏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征纳作特殊规定,一些学者认为应对其分别收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样股东以分红的方式取得股息,按税法的规定要按20%的税率来缴纳,就很有可能减少分红。而在子母公司中,会利用转移财产,跨国公司则转移到国外以减少纳税。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在税法上制定了相应措施,也在国际上签订若干了关于国家之间的税收条约,但是仍然无法完全避免该情况的产生。通过这些方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每年逃避的纳税额是巨大的。

3、逃避侵权责任

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特别当一人股东因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利或者因管理不当,损害公司员工或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伤亡等情形。由于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公司的财产相比巨额赔偿就很有限了,使得一人股东可以逃避侵权责任的追究。严重削弱侵权法的社会功能,将使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常常因为公司资产过少而得不到充分的补偿。有时一人股东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侵害消费者权益、或因无暇顾及某项事务而导致公司的无过错责任等情形,在有限责任原则下,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常常得不到的保障。

2.如何办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篇二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税[2011]62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1.07.29【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类别】 个人所得税【文件代码】1558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

(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3.厂即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 篇三

办厂不需要出具注册资金 而可以直接设立

设立工厂之前需要先通过环保审批

以合伙企业为例

办理项目: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申办手续:

1、书面申请

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

6、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7、从业人员名单

8、出资权属证明

9、合伙协议书

10、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

11、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12、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1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含信息表)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依据:

4.如何办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篇四

()登记备案[]第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向 我局申请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经审查,我局已为其办理了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年月日

注: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在核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填写此备案书,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

2、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的有关材料,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向其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机关予以备案。

回执

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向我局所送的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备案书{()登记备案[]第号}已收到。

工商行政管理局(章)

5.如何办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篇五

有限公司、外地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怎么申请核定征收呢?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来说,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让个独企业税赋减轻了。大部分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以查账征收,但是对于那些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成本账务难做、财务制度不健全的行业来说,采用查账征收意味个人所得税是比较高额的。那么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非常希望能申请到核定征收的。

2015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外地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怎么申请核定征收呢?其实可以通过入驻外地的税收优惠洼地,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

核定征收申请条件:

1、注册到经济开发区,无需实地办公。

2、组织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小规模纳税人

个税核定征收计算公式:

营业额/1+3%*10%*对应级数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10%(江苏地区核定的利润所得率)3%(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目前很稳定的徐州市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叠加,想详细Tel了解这些186政策请随时232联系61,更多157政策解读。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留存的50%-70%返还,个人所得税(小规模,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核定后税率0.5%-3.5%,因政策比江苏其他区域税收优惠政策更多。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3个点:最高奖励地方留存(50%)的70%,奖励后为1.95%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税率最高为3.5% 附加税:增值税的12%,为0.36% 奖励后总税率最高:1.95+3.5+0.36=5.81%

对于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按5级累进,核定后个人所得税税负在0.5%-3.1%,为企业实实在在解决经营中的难题,另外增值税还有地方留存50—70%的财政奖励,多重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有限公司(新公司或分公司):

6.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篇六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存在下列相同点:

第一、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两者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当然作为投资主体的自然人(公民)要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投入的资产都实行申报制,不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由于两者都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也不强调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缴付。

第三、两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须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以出资方式分,个体工商户可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式;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责任承担上,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作为一种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均须有必要的资金、场所、从业人员及生产经营条件。这也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标使用主体及广告宣传策略等方面也具有很多的相同点。

既然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出资方式、责任承担形式等方面是一样的。但并不是说,作为登记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不加辨别,而随意登记。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的成立要件。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集于投资者一身的,已不能适应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要求,所以它只能适用于小规模的经营主体。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事实上,国内就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者

(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较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即将实施的新《会计法》中也只作了原则规定。按照目前的执法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它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之间没有统一的联系。目前税务部门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并不是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同而划分的。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把市场主体立法与税收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今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值得探讨的问题。

7.如何办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篇七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有三种单个创业经营形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投资者选择何种方式建立经营实体、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如何减少股东的个人风险,是单个投资者在进行创业准入时必须解决的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它们各自的概念。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对其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

下面针对三者适用设立法律、法律地位、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及税收管理的区别来分析这三类经济实体的区别:

一、适用设立的法律不同

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一人有限公司则依据《公司法》设立,并受其调整。

二、法律地位不同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一种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可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个体工商户不是一个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企业名称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出资人不同

个体工商户: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四、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

个体工商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承担的责任性质而言,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当然,无论是以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承担责任,都应当保留其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一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一个突出表现。

五、税收管理不同

首先从税收管理上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对建账要求较低,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额或定率征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税收管理要求相对严格的多,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账征收。

其次,涉及的所得税不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仅从税收来说,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有实惠。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三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尤其在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尤为突出。

8.如何办理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篇八

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涉及到部分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拆迁安置过程中从政府取得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涉及到了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事项,本文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政策性搬迁中涉及个人所得税事项进行思考:

政策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公告)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进行了规范,但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却无专门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目前,唯一有效的文件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现行政策分析

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又进一步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上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政策性搬迁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但财税[2005]45号不分情形简单的将该收入规定为免税收入,明显有违税法的公平性原则,造成同样性质的款项在不同类型间的企业间的税收待遇不同: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对于政策性搬迁收入定性为应税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定性为免税收入。

假定有在同一拆迁区域内有两家相同规模的企业:南方商业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方商店(个人独资企业),2013年12月帐面仅厂房、土地账面价值600万元,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1000万元,5年后南方商业有限公司搬迁清算所得1000-600=40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分配税后利润400-100=300万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00*20%=60万元,税收负担160万元;北方商店因财税[2005]45号规定免税,税收负担为0。

对照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对于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处置原则,财政[2005]45号文的免税规定可谓相当粗糙,甚至有失公平。

政策建议

减、免税是对纳税人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税法将所得通常分为积极所得与消极所得两类,消极所得是不需要通过参与实质经营而获得的收入,具体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积极所得是指真正的商业经营行为所得,要求所有者真正参与到产生该所得的活动当中,进行经营,承担风险,各国税法通常给予积极所得优惠政策较多,对消极所得给予优惠较少,政策性搬迁所得属于消极所得,但政策性搬迁打乱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照顾的是:

1、搬迁对企业造成了费用、损失;

2、重新购置资产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流量。

另企业所得税对此采取的方式是:

1、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相关费用、损失;

2、允许重置资产计提折旧;

3、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5年)清算搬迁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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