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书

2024-09-30

安定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书(精选10篇)

1.安定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书 篇一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

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团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为实现“确保销售点、燃放点安全,全团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责任书:

1、团安办依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进行监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团安办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2、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局有关烟花爆竹的各项政策法规,做到安全经营,守法经营;

3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经营,不售假制假、不非法贩运和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行专人、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5、销售人员熟悉并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各种基本知识和消防基本技能;

6、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语和安全警示牌;

7、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遵守以上规定,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留一份。

社区(盖章):商户签名:

2.安定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书 篇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市政府关于2012年元旦、春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具体要求,采取如下措施;成立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朱燕韬(物业公司总经理助理)杲宝林(管理处主任)组员: 杨英杰(安保部经理)李昌(工程部经理)王天杰(弱电主管),王长伟(保安队)领导小组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建立逐级岗位责任制,落实烟花爆竹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场馆各部门禁止储存和燃放包括冷烟花在内的任何类型烟花爆竹。场馆内部及场馆周边显著位置张贴烟花爆竹禁放标识,条设置禁放标识。在元旦、春节前持续开展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确保的可燃杂物全部清理。对确实无法清理的可燃杂物用不燃材料围挡或遮挡,严防燃放烟花爆竹引燃可燃杂物起火。

5在烟花爆竹燃放期间 对周边的绿地草坪和树木适时进行喷水增湿,尽可能降低可燃性,必要时用不燃材料防护。彻底清除外围干草枯叶等易燃可燃物。组织开展普及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元旦前和春节前各完成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消防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确保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全面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8节日期间,落实消防值班、防火巡查检查等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制度,配足、配齐消防器材和设备,做好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节日期间组织专门的巡逻看护力量,严密盯防单位内部及周边200米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情况,发现违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要积极引导市民远离重点单位安全燃放。

10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积极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确保消防工作责任全面落实,坚决杜绝由于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

3.烟花爆竹经营责任书 篇三

***彝族乡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全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等通知》精神,结合《大理州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烟花爆竹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发生的安全事故,特与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1、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安全生产规范、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经营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万无一失。

2、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经营网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依法承担经营安全责任。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合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经营许可证严禁转让、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必须及时到乡安监办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4、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从合法、指定渠道进货,合法、诚信经营。严禁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永平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定点企业:永平县农资公司)

5、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经公安部门许可,托运人、承运人必须严格按照办理程序,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能按许可要求运输烟花爆竹。

6、经营单位必须在许可的地点经营,经营的烟花爆竹种类和存放量严格按照许可范围执行,并按经营要求购置消防器材和设备。

7、严格执行烟花爆竹货物购销等级管理台帐制度,加强货源及销向监控。

8、认真执行“四专一防”。(专人经营、专库存放、专柜销售、专人收货、有防火设施。)

9、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相应应急救援组织,配齐人员;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10、严格执行与批发企业签订“回收代储”协议,严格执行代储制度。

11、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经营安全自检自查,确保安全经营。

12、认真配合安全生产监查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政府 *** 代表:法定代表:

年 月日篇二:烟花爆竹零售安全责任书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盯运输、盯仓库、盯布点、盯零售、盯窝点”监管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开监督”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第一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监督和检查。第二条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隆林县大像、土产、者浪烟花爆竹批发有限公司)进货和配送。设专柜、专人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它柜台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第三条 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全县各经营(零售)点必须凭“三证”(《安全管理资格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在布点许可位置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第四条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200米安全距离;第五条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制度》,销售专柜周边1米范围内严禁布设电线、插座、电器设备;严禁超药量存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或“私炮”。

第六条 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当和违规经营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 安监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进行检查,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第一次检查发现,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检查发现,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年内禁止经营烟花爆竹。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超体积、超药量违规存储的,第一次检查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检查发现,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年内禁止经营烟花爆竹。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安监局存档一份,经营户留存一份。

隆林各族自治县安监局 经营单位: 负责人:法 人: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 日篇三: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 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境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签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是经营单位在零售经营场所,全年不得发生火灾和烟花爆竹爆炸伤(死)人事故。二是经营单位必须组织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三是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相对独立,专柜与其他商品柜的距离不少于2米,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

四是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经营场所不少于1个8kg的灭火器、20kg以上的消防用水,并在明显的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五是经营单位要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 六是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变更《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是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只能向市内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花爆竹商业批发业务,严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私自从外地贩运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八是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箱数,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粘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防伪标签,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违禁产品。对无证经营、销售无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必须从严查处,依法没收,并处相应的处罚。九是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查出事故隐患,及时整改。签订责任书时经营单位须持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及复印件;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按照责任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旦违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镇(街)经营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4.安定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书 篇四

花爆竹

标 责 任 书

XXX 人 民 府

政XXX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目标责任书

为加强全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杜绝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全镇社会大局平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照属地管理原则,镇政府对各村委(单位)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内容如下:

一、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迅速掀起预防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宣传高潮,形成深厚的社会舆论氛围。每个自然村不得少于十条墙体宣传标语,宣传单要散发到每户家庭,使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二、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村要成立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配合派出所、工商局、供销社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和打击活动。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实行主要领导负总则,并指定一名村干部专抓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重点组、重点户指定人员负责尽心有效监督,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对因监管工作特别是配合“打非”工作不力,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派出所要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爆炸物品为重点,发动派出所干警深入辖区,进村入户,调查摸底,走访宣传。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重点对发现或移交的案件进行查处。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窝点,做到发现一处、摧毁一处。对非法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包村镇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村干部对所包村委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严加监管,及时上报镇“打非”指挥部办公室给予打击、取缔,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排查不到位、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六、工商所要严厉查处无工商执照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和经营原材料行为,严防非法产品流入市场。

七、供销社要依法安全经营,严禁购进非法产品,严禁经销非法产品,严禁向无证摊点销售产品,严禁“三违”、“三超”储存产品。

八、村两委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排查工作,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房、尤其对村中闲置房屋、场所,更要仔细排查,确保本村不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事件。如完不成上述任务,愿承担所有责任。

九、各村委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XXX人民政府: 村委(单位)

责任人: 责任人:

5.安定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书 篇五

一、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方案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从业人员要明确各自岗位的职能与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安全生产在经营中的贯彻落实。

二、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责: 1. 2. 3. 4.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指示精神;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例会,督促落实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负责对经理和各部门主管等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确定经理和主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做好相关工作,见职责

(二); 5. 6. 7. 8.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事故情况; 全面总结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定期书写总结记录; 按照区文委要求定期参加管理工作会议; 负责处理其他相关工作。

(二)经理、主管等管理人员职责: 1. 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指示; 2. 在岗值班期间,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在安全巡查过程中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书写隐患排查记录; 3. 负责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4.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报告相关事故情况; 5. 总结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书写总结记录,定期向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汇报,提出合理化建议; 6. 负责处理其它临时性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员工职责: 1. 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理和主管的指示; 2. 上岗期间不得脱岗,要时刻树立安全生产意识,熟练掌握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和设施设备的基本操作要领,严格遵守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要做好交班工作; 3. 认真执行岗们职责分工,加强安全巡查,做好本岗位隐患排查记录,遇紧急情况及时做出初步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4.

2016年9月

向主管或经理汇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梦之声量贩式KTV 从业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培训时间:从业人员上岗前。

二、培训对象:全体从业人员。

三、责任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学习各项安全法律法规;

(2)熟知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3)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维护方法;(4)熟知本场所各重点部位及其岗位职责;(5)熟练掌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6)参加消防、救灾等安全生产演习、演练;(7)其他与岗们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

五、考核: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六、要求: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纪录至少保存2年。

2016年9月

梦之声量贩式KTV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召开时间:每月或每半个月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

二、责任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参会人员:部门经理或全体从业人员。

四、会议主要内容:

(1)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2)总结本单位或者本行业安全生产经验教训;

(3)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4)总结自查上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5)制定下一步安全生产管理任务与计划;

(6)提高本单位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保证本单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7)传达、学习和贯彻上级会议及文件等指示精神,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措施;

(8)进行消防、救灾等安全生产演习、演练;(9)其他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

五、要求: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妥善保存备查。

2016年9月 梦之声量贩式KTV安全巡查制度

一、责任人: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值班经理协助具体负责。

二、巡查时间要求: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形开始前和结束后以及各场次之间,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须做好检查记录。

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在每日开始营业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并且在营业期间内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须做好检查和巡查记录。

三、重点巡查的部位、设施

(一)办公区:

1. 严禁焚烧纸张等杂物;

2. 烟蒂放入烟灰缸中,不得随地丢弃,禁烟区域不得吸烟; 3. 不得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热得快等危险设备; 4. 下班时进行彻底检查。

(二)楼道内、安全通道、安全门、安全梯: 1. 严禁焚烧纸张等杂物;

2. 及时打扫卫生,清理烟灰缸、检查垃圾桶等;

3. 检查工作需要的各种电器设备,如吸尘器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4. 禁止在楼道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5. 保证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闭、堵塞等;

6. 保证各种发光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设施正常工作。

(三)水吧: 1. 严格遵守电器操作规程,严禁使用国家规定不准使用的设备。设备出现故障立即停止使用并维修。电器不用时切断电源,注意防潮; 2. 保障排烟风道畅通,及时清理;

3. 注意食品卫生。油炸食品重点注意油锅、烤箱温度不要过高,油锅内油量不得过高。

(四)场所内设置的超市: 1.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2. 禁止私设乱拉电源电线;

3. 交接班要做彻底检查、杜绝火灾隐患。

(五)交配电室、空调机房、电梯机房、服务器机房: 1. 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2. 严禁吸烟;

3. 严禁存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他杂物; 4. 确保各项设施设备齐备、完好。

(六)库房:

1. 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2.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3. 禁止私设乱拉电源电线;

4. 货物码放须符合安监部门要求,不得过高过宽,保证通道畅通。库房门口不得堵塞;

5. 检查灯具、电线是否破损老化; 6. 交接班时作全面检查。

(七)包间、包厢: 1. 严禁动用明火,不得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热得快等危险设备; 2.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3. 烟蒂放入烟灰缸中,不得随地丢弃,禁烟区域不得吸烟;

4. 严格遵守电器操作规程,设备出现故障立即停止使用并维修。电器不用时切断电源,注意防潮;

5. 视频设备能够正常显示安全提示语,应急广播能够覆盖全部包间、包厢; 6. 保证各种发光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等设施正常工作; 7. 包间、包厢内不得设置内锁,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8. 出入口保持畅通,不得封闭、堵塞等; 9. 客人离开后要做彻底检查、杜绝火灾隐患。

(八)更衣室:

1. 严禁动用明火,严禁吸烟; 2.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3. 不得乱扔纸张等易燃杂物,保持整洁。

(九)停车场:

1. 车辆按顺序摆放,保持安全距离,留出足够宽度的通道; 2. 严禁随意加油,禁止载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

四、处理方式:

1. 未发现隐患的,要做好巡查纪录;

2. 发现较小隐患并能够立即解决的,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做好书面纪录; 3. 发现较大隐患或不能及时解决的,要采取初步措施避免发生事故,同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做好书面纪录。

五、要求:做好检查和巡查记录,妥善保存备查。

梦之声量贩式KTV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责任人: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经理、主管协助具体负责。

二、排查时间要求:

按照安全巡查制度做好日常巡查,并在每月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三、排查内容:

(一)同巡查制度巡查内容。

(二)其他重点排查内容: 1. 保证各类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2. 保证安全指示设施正常使用,位置设置合理; 3. 营业场所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4. 安全出口畅通,无门槛、门内外1.4米无踏步;

5. 单位负责人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工作人员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6. 营业场所内电源线路不得外露,灯具、电线是否破损老化,电气设备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使用正常。

四、处理要求:

1.未发现隐患的,要做好巡查纪录;

2.发现较小隐患并能够立即解决的,要立即处理并上报,做好书面纪录; 3.发现较大隐患或不能及时解决的,要采取初步措施避免发生事故,同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做好书面纪录。梦之声量贩式KTV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救援组织:

总指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朱卫红 指 挥:值班经理李安雷

警戒组:(本组第一人位负责人)骆源泉、华辉、刘洁 处理组:(本组第一人位负责人)卢国权、刘玮、江鑫元 避难组:(本组第一人位负责人)刘人兴、常赟、姜东勇 医疗组:(本组第一人位负责人)黎达彬、卢桥生、周启平通讯组:(本组第一人位负责人)林玉婷、黄玉琼、杨伟琼

二、危险目标(重点部位及设施): 1. 2. 3. 火灾事故; 超过核定人员事故; 其它安全事故。

三、启动程序: 1. 2. 3. 4. 工作人员发现事故后,立即向指挥汇报; 指挥立即向总指挥汇报事故情况; 总指挥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命令; 指挥立即向各组传达启动命令。

四、紧急处置措施: 1. 处理组立即携带必要设备到达事故现场,做出初步应对措施,同时切断必要的电源等设施; 2. 医疗组立即开辟安全地带,进行可能的医疗处理或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 3. 4. 5. 通讯组立即拔打119、120、110等相关报警电话,阐明事故相关情况; 避难组立即将其他人员进行疏散,做好安抚工作;

警戒组立即对发生事故的区域进行隔离,同时配合避难组疏散人群,做好安抚工作; 6. 由总指挥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五、后续工作: 1. 2.

6.安定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积极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三)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指引性规定,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具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四)保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七)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九)开展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没有配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相关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组织起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总监应当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具备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备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总监。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其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二)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

(三)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并具体落实;

(四)落实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指导本单位与承包、承租、协作等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六)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七)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负责安全生产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消防设施、配电房、充电桩、电梯、自动扶梯等重点区域、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协调园区或者楼宇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并向本单位人员公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自变更或任免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之前,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五)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调整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出租计划等。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给予安全总监高于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待遇。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

第三章安全生产投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障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防护、应急演练、事故救援等安全生产支出。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和预算。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技术革新,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三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对已通过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可以按照规定向下浮动费率档次。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工作环境和危险因素;

(五)安全操作规程;

(六)自救互救方法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措施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安全生产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的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教育培训计划或者实施方案;

(二)教育培训课件或者教育培训资料;

(三)教育培训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

(四)教育培训影像资料;

(五)考试试卷或者考核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教育和培训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还应当包括委托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生产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第五章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排查本单位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场所、设备和岗位,并依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可能后果,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逐一明确管控层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警戒标识,采取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住宅小区等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咨询机制,在进行危险作业、改建、扩建等可能对周边单位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作业时,应当告知周边单位,接受周边单位的监督和咨询,并配合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

第六章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应当建立运行、巡检、维修、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与监测,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现场定置管理,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并提供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条件。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等进行作业前的检查,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从业人员发现作业场所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向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指引卡,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卡,现场配备应急装备;

(二)编制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实施;

(三)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作业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或者危险场所动火、临时用电、涂装、危险品装卸、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协议不得约定免除委托方或者受委托方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设施设备故障等突发性事件建立专项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与本单位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规模较小的、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联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可能对周边单位和人员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及时疏散。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事故受伤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示有关机构、人员和工作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有关人员变更、任免情况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未达到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时要求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联网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进行作业的;

(九)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联动等内容纳入应急预案的。

第四十八条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商业性楼宇的服务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的。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处理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以下单位:

(一)非煤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三)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和储存单位;

(四)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加工制造的企业。

7.安定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书 篇七

实施细则》解读

陈鲁起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起草了《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本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企业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没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安全生产,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国家修订了《安全生产法》、省政府出台了260号令,各行业管理部门也分别制定了很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规定。近年来,我市也先后出台了4部关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这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对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方面,仍然比较散乱、不系统、标准不统一,造成很多标准和规范在基层和一线得到有效落实,进而导致安全事故频发。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二是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责任和措施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制度和管理还存在不少漏洞,部分企业工艺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管理水平落后。三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任务繁重。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十分薄弱,广大劳动者未能实现“体面劳动”,职业病仍旧多发。四是主要负责人对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但是在实践中,恰恰是主要负责人的不重视造成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五是以新《安全生产法》生效后贯彻落实的需要。新安法生效如何实施、有关实施细则还未出台。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企业管理的程序文件和操作指导书及明白纸,指导企业具体落实法律意图。

二、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及设定原则

(一)适用范围。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落实不下去”指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而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上,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关键环节,企业主要负责人不重视、不关注安全生产很难说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因此,本实施细则突出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当然,量大面广的小微型企业可能不完全适用细则,但可以参照执行,县市区和行业部门要以此为基础,认真梳理小微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具体办法,一个行业一个行业的解决问题,最终实现我市全区域全行业的本质安全。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一些规定和要求均来自我市一些安全生产管理较好的企业的保障安全生产典型和成熟做法。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原则。突出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以及以往事故反应出来的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三是坚持定量化评价的原则。坚持量化为主的描述,这样体现安全生产管理在新形势下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转变,便于企业掌握和实施,并拟以信息化为载体并同信息化同步推进。四是坚持执法推动原则。利用法律手段推动企业对照标准自评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要求。凡是法律法规有明确依据的,企业又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今后可依此对应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全面体现法律的红线和底线属性,实现法律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要求。

三、本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全文共19条,文件的核心内容是通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为主线,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十大管理体系,即安全生产工作体系、责任体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体系、教育培训体系、安全投入保障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事故报告处置体系、内部管理体系、员工权利保障体系。同时,建立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以此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一)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方面。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方面共有6款规定,主要是要求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应有的工作的态度。“安全第一”是唯一被写入了法律条款的一项重要工作,充分说明在法律意义安全生产“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先于一切”,需要主要负责人身体力行,亲自参与组织协调落实。同时,该工作体系充分吸收了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最新要求,并将我市重点时段管理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二)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方面。安全生产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灵魂,一个没有灵魂的企业是做不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本体系主要从责任制的内容、形式、范围、考核、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来具体化的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完善责任体系。特别突出全员责任制的要求,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来实现“四不伤害的”意图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监督别人不被伤害”。该责任体系还规定了相关方管理的要求。相关方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中事故高发领域和职业病频发领域,也必须引起企业高度重视。同时,对企业外来参观人员安全教育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实践中还发现部分中小企业的作业现场有未成年甚至儿童,工作场所环境复杂,很容易造成不应有的伤害,为此增加了“未成年人严禁进入作业现场”的内容。

(三)关于建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体系方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法制建设”。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注资额,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安全生产,尤其不重视规章制度建设,极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特别危险作业和外包管理是我市事故的“重灾区”应引起主要负责人的高度重视。

(四)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体系方面。众多的事故分析证明绝大多数的事故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如果解决了人的不安全行为,那么就极大降低了事故的发生概率,教育培训则是解决人不安全行为的最有效手段。本体系将教育培训的时间全部定量规定,以此推动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化。同时,对于“派遣制和临时用工”人员的培训教育上,也进行了重点要求,切实解决了“同工而不同安全待遇”的问题,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五)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体系方面。有效的安全投入保障是战略投资,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物质基础。安全技术经济比较显示安全生产的投入产出比为1:5,即1元的投入会产生5元的经济效益。有远见的企业家应严格执行安全投入的规定。当然安全投入不是无限制的,财政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各种类型的企业安全投入比例做了客观的规定,企业应遵照执行,并计入企业成本。同时,针对当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较低的实际,本体系从个体资金保障的前提出发,规定了从业人员人均每年培训费用不低于200元的金额,这也是本《细则》的一个创新和突破。

(六)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方面。企业不消除隐患,隐患必消灭企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过程也是安全风险不断变化的过程,企业唯有建立动态的、可控的、全覆盖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经常性地对工业广场周边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评价,才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进行重点防范。同时,该体系充分吸收了前几年我市“分级排查、提级管理、四个一百、两个经常”四位一体隐患排查治理的经验和工作模式,体现了对安全生产管理历史的传承。

(七)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方面。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社会矛盾复杂、资讯发达的情况下,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是安全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劳动者利益的具体体现。应急管理的前提是预案,所以科学的预案体系是应急处置的前提和最重要的保障,所以必须经常性的实施演练。该体系率先提出在100人高危企业建立兼职应急救援组织的要求。同时,对重大群众性活动、极端恶劣天气下矿山企业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条件均已量化的方式进行了界定。

(八)关于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置体系方面。“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新安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之一。报告事故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执行。并赋予了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明确了作业现场一线管理人员的紧急逃生权。同时,针对很多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配合事故调查处理,造成事故调查的社会成本增加的现实条件,特别要求了主要负责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九)关于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方面。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管理的基石,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系统是抓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实践中很多安全监管人员得不到工作的基本保障,安全监管人员责任大、权利小,责权不对应,造成企业安全管理队伍的“逆向淘汰”,不利于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提高。因此,在设定该体系时,按照新安法和市委10号文件的规定,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赋予了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在考核中的一票否决权。同时提升了安全总监的工作地位,规定了安全总监必须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并实行了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共同担责,党政同责。

(十)关于建立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保障体系方面。安全发展、科学发展说到底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到安全生产领域,就是要保护好广大职工的生命权、健康权,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最近中央出台的《关于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意见》、市委出台的10号文件,都明确提出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履行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没有必要的安全制度、投入和管理,违规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频繁出现,容易造成事故频发,更不可能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因此,在设定该体系时,充分吸收了以上法律法规和意见的精华,归纳汇总了从业人员的6项保障权。同时,该细则还参照目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被约谈、不良信用记录登记两项制度的条件。

8.安定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书 篇八

1、建立 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2、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部

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7、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10、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1、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1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3、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

14、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15、每月向池北区安监局报送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9.烟花爆竹安全责任书 篇九

一是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摊位摆放整齐,必须配置2台以上4kg干粉灭火器、消防桶等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是经营业主要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

三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实行专柜、专人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至少5—10米以上的距离,保证安全过道畅通;

四是烟花爆竹经营业主不得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变更《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吊销其《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是烟花爆竹经营业主只能向县内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生产企业进货,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烟花爆竹商业批发业务,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业主私自从外地贩运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六是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存放的数量不得超过15箱,进入市场销售,必须粘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规定的相关标识,对无证经营、非法运输和无标识的烟花爆竹,必须从严查处,依法没收,并处相应的处罚。

签订责任书时业主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及复印件;各烟花爆竹经营业主必须按照责任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旦违反上述要求而造成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留一份。

XXX公安局治安大队(章)经营单位(章)

10.安定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书 篇十

2007-08-23 08:46:16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冀政[2006]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和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施的依法监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总体责任;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六)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一)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十二)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十三)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十四)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十五)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六)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体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持续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主要负责人变更的,产权的转让方和接收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变动、变更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议和文件应当约定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变动、变更期间双方各自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起止期限;

(二)变动、变更期间双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三)变动、变更期间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办法;

(四)变动、变更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

(五)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产权的接收方或者破产清算组应当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文件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协议或者文件报当地政府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煤矿企业的协议同时报同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同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双方未明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控制企业管理职能或者控制资金的一方应当对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煤矿和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煤矿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职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二)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四)生产经营单位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二级单位,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执行。符合上款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设置安全工作助理,协助主管负责人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工作助理应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推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协助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六)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十)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一)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关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政治进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10天的脱产业务培训学习或者考察。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月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人月实际收入的10%。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帐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按期限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企业全年经费预算。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人,要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做到安全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更新以及技术检测检验、改造和维护;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第十五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煤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比例及使用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监总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的交纳和使用办法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新员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和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专门培训,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订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专项教育,使从业人员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不间断推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使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变为从业人员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岗位操作的自觉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采用安全生产新科技成果,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查、检验、检测,严格记录,制定并落实重大危险源专项管理责任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应不断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的技术监控水平,投入足够的资金装配先进的技术设备,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控制、远程数据和影象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的预警控制能力灵敏高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积极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有毒、有害等有较大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作业现场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现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生产经营单位无合格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时,可聘请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人员兼职。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应立足“应急在岗位,响应在部门”的原则,以一线操作岗位为重点全方位涵盖本单位各个层级和部位;应急预案和措施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和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吸纳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

第三十一条 需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中介等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审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所有承包项目和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故善后处理、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六)其他应该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检查,消除违章。要以岗位自查制度为基础,建立班组检查、车间检查、分厂检查、综合管理部门综合检查、总部领导带队重点检查和群众性的检查等分级分类检查和问题整改制度。通过检查及时消除违章,清除隐患;对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制定出防范措施,并订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每次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记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第三十九条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

(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九)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十)各类事故隐患;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各生产班组设立不脱产安全员,在生产小组长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本组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四)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情况时及时报告;

(五)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拒绝违章作业;组织、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学习,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中遵章守纪、年内未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管理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生产经营单位的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部门要协同合作,齐抓共管,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并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不得瞒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和本省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低于20万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适当提高赔偿标准。赔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商业保险分担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提高对事故受害人员或者受害人员家属经济赔偿的支付能力。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支持工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强化经济政策对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导向作用。通过经济政策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成本,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变相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设置限制条件和障碍。

第五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的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在生产经营单位改制、破产、兼并、收购、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主要负责人变更期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控制变更、变动实际进程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应认真审查,发现未按规定约定有关事项的,应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为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参保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并保证符合条件的职工按法定标准享受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负责督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按本规定确定的标准对事故受害人员或者受害人员家属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总结和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有利的社会氛围。对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对不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行为,鼓励群众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予以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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