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伤申请报告(精选11篇)
1.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篇一
工伤认定申请书
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三,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是我公司职工,于XXXX年XX月XX日起在我公司工作,现担任XXXX。
XXX年XXX月XX日下午约XX点,张三在我公司内一车间检验工序地段,不慎被工位器具撞到跌倒在地,致使张三受伤。张三受伤后,立即送XXXXXX医院治疗,诊断为XXXX,后转入XXXXXX医院治疗,仍诊断为XXXXXXX。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张三的受伤属于工伤,现向贵局提出张三工伤认定的申请。
申请人:XXXXX公司 2016年10月14日
2.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篇二
相关立法
在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中没有使用工伤认定申请的概念, 而是针对企业和职工采用不同表述:“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 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 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对于试行办法中这些时限规定的法律属性原因, 试行办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 但是作为该试行办法的立法者似乎有将时限认定为时效的倾向。
虽然试行办法针对申请时限法律性质不明, 甚至没有使用申请工伤认定的字眼, 但不可质疑, 该时限是《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雏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有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 并对两者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做出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遇有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延长时限, 经同意的可以延长, 延长时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特殊情况酌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从事故发生之日至事故发生1年内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之日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 由用人单位负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使用了“工伤认定申请”一词, 并对申请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该时限是否可以像民法中的时效一样有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可能, 条例本身并未给出答案。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设定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立法上的进步,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看似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权, 设置了劳动者实现工伤保险权的制度障碍, 但是, 该时限的设计具有保障制度运行和促进权利实现的实质意义。
首先, 减少行政和司法成本。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 证据相对容易找寻, 事故的性质也相对容易确定。随着时间的流逝, 事故的性质会随之暗淡不清, 证据有可能灭失, 如果这时再进行工伤认定, 不利于确定事故的性质, 当事人通常会对认定结论质疑, 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引发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
其次, 督促劳动者积极行使权利, 防止因用人单位破产等变故, 引发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的无法落实。
最后, 符合权利实现的法理。权利虽然不是慈善施舍, 也不是恩赐赠予, 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就应在那里静待实现。权利的实现需要斗争, 至少需要权利人积极的行为, 如果权利人自己怠于行使权利, 法律完全有理由因为他的怠惰, 将他所应得的权利作为其“抛弃物”处理。因而, 工伤认定申请设置时限是必要且合理的, 但由于申请时效对劳动者权利的实现设置了一定障碍, 如果设置不当, 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侵害劳动者权利。
存在的问题
除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法律性质和是否能够适用中止、中断规定的不明之外, 由于制度设计的疏漏, 法律规范之间的纠葛和现实情况的纷繁复杂,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设置还存在以下问题。
1.工伤认定申请起始时间确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有时是个比较难确定的时间点。通常, 工伤事故与伤害相继出现, 但是在有些情况中, 事故发生了, 伤害却姗姗来迟, 这时应当以事故发生之日, 还是伤害发生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的起始时间,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比如, 在“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中, 法院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 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因而, 从合理性角度出发,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起始时间应当是伤害发生之日, 条例应当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2.超工伤认定时限的补偿负担期间。
用人单位没有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职工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 还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这个问题的答案相对明确, 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但是, 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期间, 条例语焉不详, 仅使用“在此期间”一词。“在此期间”的起始时间显然是用人单位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而没有申请的时间, 终止时间又是什么时候?是劳动者、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如果劳动者、其近亲属和工会组织没有在法定的事故发生1年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是否还需继续支付;如果还需支付, 将支付到何时?该条例的“在此期间”, 模糊了这些问题。
3.超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权利救济程序和实体法适用。
该问题非常复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立法主旨和法条规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各地针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办法做法大致相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因工伤保险争议没有经过工伤认定, 通常也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应当如何处理, 适用什么实体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中, 有这样的介绍:“职工在申请期限以后才提出申请的, 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 而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工伤保险的诉讼请求。”但是, 实际情况远比理论来得复杂。
实践中, 不同地方法院对该问题主要采取3种态度:有的法院将该类案件定性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具体案情确认职工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如果确认为工伤的, 根据工伤保险的待遇规定, 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有的法院没有将该类案件定性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而是将该争议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争议进行处理,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案件;有的法院认为职工没有在规定时间申请工伤认定, 虽然不丧失工伤保险权实体权利, 但是由于工伤认定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法院无权确认, 因而不予受理, 导致工伤职工投诉无门。因而, 在实务中, 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劳动者救济途径和适用的实体法存在较大争议。
4.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法律属性。
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一般期限、时效, 还是除斥期间的问题争论不休。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 从而产生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制度。时效一般应当具备两个要件:其一, 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其二, 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在西方民法理论中, 时效分为取得实效和消灭时效, 两者缺一不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仅是诉讼时效, 是对前苏联法学理论的沿袭, 即超过时效,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 仅丧失胜诉权, 无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
除斥期间, 又称预定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 预定期间届满, 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民法中的除斥期间主要针对撤销权等形成权而设立, 其目的在于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 或是确认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较多区别, 其中最为重要的有两个:法律效果不同, 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实体权利没有丧失, 但是丧失胜诉权, 超过除斥期间, 实体权利随之丧失;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 能够中断和中止;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
期限是指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分为期间和期日。期间是指有始有终的一段时间, 而期日是具体的某个时间。期间按照强制性可以分为:强制性期间和任意性期间。强制性期间是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能随意更改期间;任意性期间是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的期间。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民法中的基本概念, 涉及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涉及的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 显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之间形成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 不能简单套用民法中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概念。但是, 我们应当看到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本质区别:时效是可变期间, 并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除斥期间不仅是不变期间, 而且超过期限, 当事人权利灭失。蒋双生在《浅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一文中介绍:“向工伤认定机关申请工伤认定并不是劳动者的实体权利请求和救济, 仅仅是请求相关认定机关对是否属于工伤而进行的一种程序性行为。”因而,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不应当类似于除斥期间, 而应当是一种时效, 属于行政时效范畴。
所谓行政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期限而产生某种行政法律后果的程序法律制度。”设立行政时效制度就是要求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 在一定的时限内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否则就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 我国行政时效制度设置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呈现的主要问题是行政时效“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而忽略行政相对人利益。并且在行政时效的适用问题上, 往往体现出明显的不平等。只方便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并实施有效的管束, 不考虑或较少考虑方便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该问题在《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设置中有明确体现, 职工申请时限没有延长的规定, 但是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时限却可以延长。
亟需完善
由于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设置不足,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又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制度衔接不畅, 加剧了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对于当事人, 特别是劳动者权益造成的损害。实践中, 一旦工伤认定申请超时, 劳动者丧失工伤认定申请权。虽然该权利仅是程序性权利, 但是没有工伤认定, 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就十分困难, 司法实务中法院的不同做法和实体法适用的不一致, 又会将工伤者置于尴尬境地。因而, 我国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制度亟需完善。
首先, 应当合理设置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始时间, 对尚无法在事故发生当时或此后1年内确定伤害后果的, 应当从伤害后果确定之日为工伤认定申请的起始时间。
其次, 明确规定超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救济程序。
最后, 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在诸多措施中, 合理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当下最为迫切的完善措施。
建议
1.设置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延长的合理性分析。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属于行政时效, 时限延长符合法理。通过对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法律性质的分析已经得出,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一种行政时效, 应当可以延长。现有规定肯定了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39号) 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该复函肯定了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此外, 赋予工伤者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延长制度, 符合制度公平性原则。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 可以申请时限延长。对于处于弱势的工伤者, 虽然申请认定的时限较用人单位的长了许多, 但实践中仍然会有特殊情况阻碍工伤者申请工伤认定, 因而从公平性角度出发, 应当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 工伤者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2.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中止制度建议。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但应如何延长, 有的学者建议采用民法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所谓时效中断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发生, 使得以开始计算的时效归于无效, 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而时效中止是指由于法定条件满足, 暂停时效的计算, 待法定条件消除后, 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笔者认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中不宜采用中断制度, 而应采用中止制度, 主要原因是:其一, 工伤认定申请虽与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 但是就其本身内容而言, 只是程序性设置, 理论上并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因而结合具体情况设置中止, 完全能够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其二,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考虑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 给劳动者设置了相对于用人单位较长的申请时限, 如果采用中断可能会使得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无限延长, 破坏制度设置的意义。
3.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篇三
8个月前,我在公司上班期间,由于所操作车间机台上的飞轮突然脱落而受伤。经住院治疗,虽然已经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但仍落下七级伤残。可由于公司个别领导对我抱有成见,为借机对我加以刁难和“教训”,遂故意制造种种借口,不管我如何哀求,就是一直没有为我申请工伤认定,也拒绝向我提交认定工伤的相关证据,致使我一直无法享受到工伤待遇。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白晓鸽
白晓鸽读者:
你有权避开公司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你则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一方面,你具有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正因为公司一直没有申请,甚至是故意刁难,决定了你可以通过工会或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其第十九条第二款则进一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在你无法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而这些证据材料为公司所掌握的情况下,基于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决定了其必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承担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邮编:342400电话:13133771817
出差被砸伤,虽侵权人不明也能获取工伤赔偿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采购员。三个月前,我被公司指派到深圳一家工厂购买原材料。当我下了公交步行前往工厂,途径一栋居民楼下时,突然被从楼上丢下的一只空酒瓶砸中头部。经送往医院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却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八级伤残。由于无法查证空酒瓶是谁所丢,我只好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并给予相关待遇,但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只能找公司担责。而公司认为我所受伤害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也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且完全是别人侵权所致,故不构成工伤,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冯佳妹
冯佳妹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对你作出工伤赔偿。
一方面,你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强调职工因出差而导致工伤的认定条件有二:“因工外出期间”和“由于工作原因”。也就是说,你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不在于你当时是否身处“工作场所内”,也不在于你所受伤害来自何人,而在于你是否具备上述两个要素。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你前往深圳是受公司指派,即因工;你出现在事发地点,是因为去工厂购买原材料所必需经过,即出于工作。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你对于自己所受伤害,既有有权请求工伤赔偿,也有权请求侵权人(丢空酒瓶者)赔偿,甚至有权获得来自工伤、侵权的双重赔偿。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赔偿损失。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为你办理,显然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自然也就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笔名颜沐)
邮编:342400电话:13707022635
工友被提拔重用,强请“升职饭”当心构成犯罪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设计公司的新进设计师。因此前一家与公司有着长期合作关系的大客户,对公司提交的多次设计方案一再不满,致使公司领导在大发雷霆之余,许诺只要谁的设计方案能达到大客户要求,不仅给予重奖而且升职。我通过半个月的苦思冥想,得出的设计方案脱颖而出,并赢得了大客户的赞赏。公司领导随即兑现承诺,给了我一万元奖金,并让我担任部门负责人。苗某等3名老员工见“乳臭未干”的我一夜之间成了他们的顶头上司,出于妒忌和不服,也为给我一个“下马威”,阴阳怪气地要我在当地最高档的酒店请吃“升职饭”,因被我拒绝,遂前后三次对我进行殴打,最后一次还导致我轻伤。请问:苗某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杜 娜
杜娜读者:
苗某等人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该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则进一步指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恶劣”。与之对照,苗某等人的行为已经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苗某等人强请的“升职饭”目的,在于发泄妒忌、不满、不服的情绪,通过所谓的“下马威”逞强耍横;另一方面,在被你拒绝,而你的拒绝完全属于依法行使自身权利的情况下,苗某等人已经肆意挑衅、强拿硬要、随意对你实施殴打,不仅次数达到三次,构成“多次”,而且造成了你轻伤,即无论次数还是伤情,都意味着当属“情节恶劣”,即苗某等人难辞其咎,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邮编:342400电话:13707022635
从事公益性工作被解聘,为何不能获取经济补偿金?
编辑同志:
三年前,我与一家公司因劳动合同到期而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于我年逾50,身体状况不是很好,加之没有什么专长,而一直未能找到工作。一家公益性单位见我家生活困难,却又无经济来源,出于照顾,让我担任公共场所协管员工作,工资来源于政府的扶持资金。如今,因我所协管的公共环境发生变化,单位提出解除与我尚有六个月到期的劳动合同。我虽表示同意,但觉得单位应给予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单位以我从事的公益性岗位与其它普通岗位不同为由表示拒绝。请问:仅仅因为从事公益性岗位就真的无权获取经济补偿金吗?
读者:张小莲
张小莲读者:
的确,你无权获取经济补偿金。、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且其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进一步指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表明看来,单位提前六个月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理应按照你的工作年限向你发放经济补偿金。但是,该规定只是针对一般用人单位用工而言,就公益性岗位用工则不在其列,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社会统筹资金,用来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而设立的从事公共利益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与公益性岗位用工相对应,一般用人单位用工都具有营利性质,招工对劳动者实行择优录取竞争上岗,不存在优先安置、政策扶持性质。这实际上也是公益性岗位用工同一般用人单位用工的根本区别。故你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关键在于你是否具有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法律特征。而你的工资来源于政府的扶持资金,担任公共场所协管员工作,明显具有公益属性,即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规定。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研究室主任、江西省首届审判业务专家,笔名袁梅)
邮编:342400电话:13707071715
拼车郊游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载客牟利”拒绝理赔?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因公司放假,我和2名同事商定一起自驾我的小车去郊游踏春,油费按实际支出,彼此分摊,且每人先预交100元,多退少补,即彼此“拼车”。不曾想,期间由于田间路面太滑,加之我缺乏相关经验,导致小车发生侧翻,并花去3600余元修理及施救费用。鉴于汽车尚在保险期内,我遂请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收费载客郊游属于私自从事营业性运输,而我与其的保险合同中约定,我的小车只是家庭自用,如果未经保险公司许可,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生的交通事故,则不在理赔之列。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彭芬冉
彭芬冉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首先,你“拼车”郊游并非属于从事营业性运输。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之规定,营业性运输是指“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即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没有核发营运证书的情况下,可以将私车载客“视为营业运输”的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牟利为目的;二是有运输旅客、货物的行为。而本案并不在其列:一方面,你向两名同事收取的费用,仅仅是实际支出的油费,且按照“拼车”约定彼此实行分摊,即你并非也不存在牟利,甚至还得倒贴小车本身的自然损耗。另一方面,你只是因为公司放假,而临时决定与同事“拼车”郊游,并不是专门从事载客经营活动,所运输的并非不特定的乘客,而是特定的同事,即不属于“运输旅客”。其次,保险公司不能免责。《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只有在你载人致使小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有权拒绝理赔。可当时车内只有你和2名同事,并未超出核定的乘坐人数,没有因此增加轿车的危险程度,更不用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
邮编:342400 电话:13707022635
夫妻一方“失联”,另一方如何离婚?
编辑同志:
我与李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夫妻尚可,并育有一个女儿。五年前,李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前不久,我通过网络认识了一个在银行工作的女孩,她非常爱我,对我女儿也很好。我打算今年跟她结婚,但由于我和妻子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所以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我现在想和李某解除婚姻关系,但她下落不明,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颜东
颜东读者:
夫妻一方“失联”,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方式来处理案件,至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则由法院依法根据你们婚姻的实际状况来决定。为了能确保法院判决离婚,你还可以在起诉前先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失踪人,因为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是通过申请宣告死亡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23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效力等同于自然死亡,夫妻关系自然解除。
需要提醒的是,通过上述两种途径都能达到离婚的目的,但在财产分配方面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离婚的,法院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实死亡,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属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以上两种方式你都可以采用,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的方式来达到离婚的目的。(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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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联:安徽省马鞍山市马向路事故处理大队院内A楼206号陶家平(收)
邮编:243000
职业: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电话:0555-2370249(办)13855550562 QQ:28016748
银行卡号:4340 6217 0002 5954开户行:建设银行马鞍山东湖公园支行
祭奠时被鞭炮炸伤,能否要求墓园管理单位赔偿?
编辑同志:
母亲去世后,我将其埋葬在一处墓园,并与墓园管理单位达成的协议,我每年缴纳600元管理费,由墓园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几天前,我前往祭奠时,突然被飞来的鞭炮击中眼睛,已花去3600余元医疗费用。由于当时燃放鞭炮祭奠者众多,根本无法确定鞭炮是谁所扔,我只好要求墓园管理单位给予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所受伤害并非其直接所致,且其已在入口的醒目位置上贴有禁止燃放鞭炮的告示,别人不听劝阻,自然与其无关。请问:在墓园管理单位并未采取任何实际措施阻止他人燃放鞭炮的情况下,真的可以无需担责吗?
读者:张 雯
张雯读者:
墓园管理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鉴于墓园是公共场所,墓园管理单位作为管理人,对墓园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墓园管理单位却属未能。因为虽然墓园入口醒目位置张贴有禁止燃放鞭炮的告示,但其却并未采取任何实际措施阻止他人燃放鞭炮,甚至在燃放者众多的情况下,同样是听之任之,也就意味着墓园管理单位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态,具有明显过错。再一方面,从消费服务角度上看,你与墓园管理单位所达成的协议表明,墓园带有经营性质,并非纯粹的公益性服务场所,彼此之间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消费关系。而修正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分别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鉴于墓园管理单位没有保障你的人身安全,自然也就难辞其咎。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邮编:342400电话:13707022635
同村村民对承包地是否享有优先承租权?
编辑同志:
我家虽然实现了机械化耕地,但由于承包地有限,难以实现增收。不久前,得知本村村民窦某有8亩的土地要出租,即赶去与他商量承租一事,可窦某说要租给他妹妹。其实,他妹妹早已出嫁在邻村落了户。请问,农村土地出租时,同村的村民是否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读者莫浩
莫浩同志:
你所咨询的问题实际上关于农村承包地的流转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可见,国家允许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进行。根据该法第33条规定,土地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同时,该法第37条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上述规定,窦某转租承包地,在同等条件下,你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定的。你可与窦某再行依法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或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单位版) 篇四
工伤认定工作: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凡用人单位在临淄区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参加工伤保险的或虽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在临淄区范围内用工的(包括异地用人单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申请工伤认定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提报基本材料
1、《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48小时内快报(证人签字按手印);
2、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2份(封面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4、工伤认定申请书(单位版、用A4纸打印、单位盖公章);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6、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本人书写并按手印),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7、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职工的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原件退回)及复印件】;
8、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9、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代表证复印件);
10、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11、受伤害职工的工作时间表及考勤记录。
二、相关材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受伤职工的受伤前实际居住地证明和实际居住地到工作单位的路线图;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委托书;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用A4纸,用碳素墨水填写)上报材料,一律不退回
5.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的资料1 篇五
一、符合《工伤保险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
1、工伤认定申请表(审批中心人社窗口领取按要求填写)
2、单位申请:提供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受伤害当月的考勤表(需盖章)
个人申请:提供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3、首诊病历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首次申请需提供)附:
7、加班时发生事故伤害的提供加班证明
8、患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9、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证明
二、符合《工伤保险条》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
1、工伤认定申请表(审批中心人社窗口领取按要求填写)
2、单位申请:提供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受伤害当月的考勤表(需盖章)
个人申请:提供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3、首诊病历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首次申请需提供)
6、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附:
7、加班时发生事故伤害的提供加班证明
三、符合《工伤保险条》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
1、工伤认定申请表(审批中心人社窗口领取按要求填写)
2、单位申请:提供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受伤害当月的考勤表(需盖章)
个人申请:提供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3、首诊病历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首次申请提供)
6、因工外出证明 附:
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证明
视同工伤:
1、工伤认定申请表(审批中心人社窗口领取按要求填写)
2、单位申请:提供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受伤害当月的考勤表(需盖章)
个人申请:提供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
3、首诊病历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首次申请提供)附:
6、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7、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证明
6.申请工伤报告 篇六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妒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申请工伤报告
事由:
2014年4月10日(星期二)下午四点前后,为学校送财务自查报告到学区,因为天下大雨,骑车时,无意撞到柏油路面上的红砖(路面上有五六口红砖,可能系货车散落),重重的摔了一跤。右脑侧撞地,肿了。左手大拇指撞开一个大口子,已经在医院清洗上药。右侧胸背撞伤,右手虽可勉强用力,但活动极为不便。穿衣穿裤子很难。坐下及起身都感到很吃力。
4月11日上午去浏阳检查,诊断表现为:身体右侧2-4肋骨处骨皮质断裂,可见明显错位。诊断意见为:身体右侧2-4肋骨骨折。诊断结果出来,便已向学区迅速报告病情。
第一次检查,已经花去医疗费用一千多元。医生意见,我将多次去浏阳(十天之内必须去一次)复查,上药、服药。多次治疗,可能费用较大。
肋骨骨折,虽算不上重大伤害,但我暂时还不能顺利穿衣裤。洗面漱口洗脚还比较困难。睡觉暂时还不能卧躺,只能坐着睡。目前右肺呼吸还比较困难。背部重创,康复治疗期间,影响到用手,我暂时还不能上班上课,用手做事。
为妥善解决医疗费用及治疗期间病假问题,特根据工伤申请有关条文,提出工伤申请,望领导帮助,找有关部门协商处理,解决是盼。
报告呈送单位:
学校(略)
学区(略)
县教育局
申请人:
7.工伤待遇申请报告 篇七
申请人: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________元。工伤鉴定申请人为_________级伤残,平均工资为_________元/月,申请人住院_________天,停工留薪_________月,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入职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受伤,所以工伤赔偿具体计算如下:
1.工伤鉴定费用为: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_________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_________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_________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
5.住院伙食补助为:_________天_________元/天=_________元
6.住院护理费为:_________天_________元/天=_________元
7.停工留薪为:_________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
8.交通费:
9.住宿费:
10.经济补偿金为:_________月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分左右,员工_________在_________工作时,不慎_________。当天送入_________医院进行救治,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办理了,共住院_________天。出院诊断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工伤级别为玖级伤残。
此致
________市劳动_____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 工伤医疗待遇
★ 武汉市上调工伤人员待遇
★ 广州工伤医疗期待遇规定
★ 待遇
★ 招聘待遇范文
★ 工伤申请书
★ 工伤协议书
★ 工伤承诺书
★ 工伤管理条例
8.工伤认定申请报告 篇八
NO:
单位名称(盖章):
认定申请人与工伤人员关系: □用人单位 □本人 □亲属 □工会
个人社会保卡号:
工伤人员姓名:
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经过(简述):
特别提醒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书面申请报告或申请表)。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30日申请时限内为本单位工伤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工伤申请时效为1年(以受理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的材料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经办人:
9.工伤赔偿申请报告精选 篇九
我叫师家方,现年59岁,我自1974年参加工作至__年10月退休,期间一直在鹤壁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煤矿从事井下工作38年零8个月,长期接触矿尘,__年10月到龄退休,并于__年10月14日参加离岗前的身体检查,__年11月18日经鹤壁煤业有限公司总医院诊断为尘肺壹期后经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专家组鉴定为七级工伤,矿上理应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对我给予经济赔偿,然而从__年11月至今我多次找矿上有关科室部门申请工伤赔偿,由于诸多原因至今尚未对我赔付,这几年我的身体经常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四肢乏力、心情低落。
今日闻悉矿上成立了工伤鉴定赔偿小组,我的心情顿如拨云见日,所以恳请矿工伤鉴定小组的领导们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赔偿条例给我办理为盼。
申请人:师家方恳盼
10.单位工伤申请报告 篇十
申
请
报
告
武汉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
因本单位无正式收据/无收入账户,现申请将本单位员工___________的□生育(护理)假津贴/□工伤待遇费用,直接划入该人员的社会保障卡(IC卡)的金融账号中。
出账时间:_______年_____月,金额________元。
本单位将不接收此员工生育(护理)假津贴/工伤待遇费用。
特此申请。
(该人员社会保障卡复印件附后)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盖章)
11.工伤申请报告 篇十一
申请方名称:(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个人申请写明个人姓名)
申请方联系人:___; 申请方联系电话:________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_
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___工伤认定时间:__年__月__日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___(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___公司职工,于____年__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__岗位工作。在__年__月__日上班时间,在 地点发生__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__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__市__医院治疗,诊断为__,现已住院治疗__个月,花费医药费__元。
据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__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签字):__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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