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规范

2024-10-27

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规范(共8篇)

1.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规范 篇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为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而制定的,那么,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1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煤层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

△p坚固性系数

f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MPa)临界值Ⅲ、Ⅳ、Ⅴ≥10≤0.5≥0.74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第三十四条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第三十五条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第三十六条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第三十七条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第三十八条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十九条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四十二条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三条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根据上部区域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构造线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缘到构造线的最远距离,并结合下部区域的地质构造分布划分出下部区域构造线两侧的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内,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

(三)在上述(一)、(二)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进行预测。如果没有或者缺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

表2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瓦斯压力P(MPa)瓦斯含量W(m3/t)区域类别P﹤0.74W﹤8无突出危险区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突出危险区第四十四条采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十五条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第四十六条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如在有效保护垂距内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无突出危险煤层,除因突出煤层距离太近而威胁保护层工作面安全或可能破坏突出煤层开采条件的情况外,首先开采保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可以将软岩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二)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保护效果最好的煤层;

(三)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先行开采,但采掘前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

(四)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四十七条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二)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采取措施防止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三)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第四十八条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可参照附录D确定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沿走向(始采线、终采线)的保护范围、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开采下保护层时不破坏上部被保护层的最小层间距离等参数。

第四十九条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三)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

(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六)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第五十条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十一条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

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应当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方法对预计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

第五十二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

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第五十三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在确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标进行评判: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表4的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第五十四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第五十五条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

当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在回采区域和煤巷条带的布置方式或参数不同时,按照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检验要求分别进行检验;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四)对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得少于3个检验测试点;

(五)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第五十六条采用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验指标;

(二)若预抽钻孔控制边缘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算检验指标时根据不同煤层的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间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在钻孔控制范围边缘外适当扩大评价计算区域的煤层范围。但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

第五节区域验证

第五十七条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以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宜取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第五十八条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九条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六十条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第六十一条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

(三)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五)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采用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

(七)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第六十三条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

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六十四条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第六十五条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2.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规范 篇二

但是, 经具有突出鉴定资质的单位鉴定为无突出危险的区域,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有发生, 暴露出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技术及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1 突出鉴定方法及判别原则

依据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1,2],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若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 应当根据实测的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采用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鉴定时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中突出的基本特征进行判别。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的, 当全部指标均处于表1所示临界值范围的, 确定为突出煤层;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的, 确定为突出煤层。

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未完全达到表1中规定指标的, 在测点范围内的煤层突出危险性由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当f≤0.3、p≥0.74 MPa, 或0.3<f≤0.5、p≥1.0 MPa, 或0.5<f≤0.8、p≥1.50 MPa, 或p≥2.0 MPa的, 一般确定为突出煤层。

2 突出鉴定工作相关问题的理解误区

2.1 突出鉴定和突出危险性评估的关系

目前部分煤矿对于突出鉴定和突出危险性评估的理解存在误区, 如鉴定和评估的对象、时间和作用等, 两者具体的关系阐述如下:

1) 突出鉴定的对象为生产矿井或新建矿井开拓开采的煤层, 鉴定时间为生产矿井的生产期间或新建矿井的建井期间。鉴定结果是对突出煤层的判定, 是矿井是否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2) 突出危险性评估的对象为新建矿井的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 m以上的煤层, 评估时间为新建矿井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矿井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2.2 鉴定时间的理解

目前进行突出鉴定工作时, 部分煤矿要求鉴定机构在120 d内完成鉴定工作, 但鉴定时间的确定应作如下理解:

针对生产矿井生产期间开采煤层的鉴定, 鉴定机构和煤矿应密切配合, 加快鉴定速度, 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 d内完成鉴定工作。

但对于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时, 应根据矿井井巷工程的延伸和布置情况设置测点测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指标, 在矿井投产前或建井工程结束前完成鉴定工作, 不限于120 d内完成鉴定工作。

2.3 鉴定指标的理解

采用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时, 其中瓦斯压力是突出鉴定的重要指标之一, 其测定方法应按照行业标准[3], 应合理选择测点现场实测煤层瓦斯压力。该指标应为实测数据且为原始瓦斯压力, 其间接测算值或残余瓦斯压力均不能作为突出鉴定指标。

2.4 鉴定范围的理解

进行突出鉴定时, 部分煤矿圈定委托鉴定范围, 被委托鉴定机构仅对浅部或突出危险性较小的煤层进行鉴定, 针对指定范围进行鉴定的方式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时, 测点布置应在矿井现有开拓开采范围内的巷道条件下进行, 测点应能够有效代表待鉴定煤层的区域。

若需鉴定煤层属于突出煤层, 则鉴定范围应包括整个矿井范围内的这个煤层。若采用煤层的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时, 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未完全达到表1中规定指标时, 鉴定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测点代表范围内的突出危险性, 其鉴定范围应为鉴定机构确定的测点代表范围。

2.5 鉴定结果与初步设计的关系

部分煤矿和矿井设计部门对于突出鉴定的时间和鉴定结果的作用存在一定的误区, 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 矿井在进行下水平延伸设计或同一水平其他采区进行开拓设计时, 设计部门往往要求煤矿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 而矿井暂无延伸的巷道, 无法进行测点布置, 鉴定机构无法接受委托进行相应的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

2) 根据对现行部门规章[1]理解, 若矿井上水平的开采区域经鉴定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进行下水平或同一水平其他采区进行开拓设计前应进行下水平或同一水平其他采区开拓区域的突出危险性评估, 其评估结果可作为进行延伸设计和指导矿井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3) 若矿井上水平的开采区域经鉴定为突出危险区域, 煤层经鉴定为突出煤层, 进行下水平或同一水平其他采区进行开拓设计前应进行开拓前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其预测结果可作为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开拓、开采设计的依据。

4) 若未进行下水平或同一水平其他采区开拓区域的突出危险性评估或开拓前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矿井设计部门应按照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进行下水平或同一水平其他采区的开拓设计。

3 突出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鉴定工作技术层面存在的问题

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过程中, 发现在鉴定工作技术层面存在如下问题:

1) 地质单元划分

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测点布置按照不同的地质单元分别布置。查阅相关资料, 地质单元已有明确定义, 但地质单元划分暂无明确的定义及划分原则, 因此进行煤层突出鉴定时地质单元的划分存在一定的差异。

2) 测点布置的合理性

进行突出鉴定时, 测点的选择对鉴定结果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按照国家标准及规定, 煤层瓦斯压力测点布置的原则中未考虑地质构造带瓦斯压力指标的特殊性。

经对瓦斯灾害隐蔽致灾因素的调研, 地质构造分布、软煤分布及变化、瓦斯含量是煤矿瓦斯灾害的主要致灾因素。据统计, 这三个因素引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约占90%以上, 尤其是绝大多数的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发生在具有软分层或封闭型地质构造带附近[4]。

但是, 进行煤层突出鉴定时, 瓦斯压力指标的测定却要求避开地质构造带, 而忽略了封闭型地质构造对瓦斯赋存的影响。因此, 建议对封闭型地质构造两侧可以考虑补充测点, 以减少由于测点选择存在的不足造成鉴定结果可靠性降低的安全风险。

3) 鉴定范围

目前, 鉴定机构对鉴定范围的划定无统一的标准, 其鉴定范围划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实际情况如下: (1) 部分煤矿划定煤层的开采范围作为鉴定范围; (2) 矿井开采设计的水平及采区范围作为鉴定范围; (3) 测定采区测点的最低巷道标高或最低测压气室标高作为鉴定范围。

针对上述鉴定范围的划定, 其中 (1) 划定的鉴定范围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2) 、 (3) 划定的鉴定范围基本满足监管部门和煤矿在鉴定范围内是否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要求。

4) 鉴定指标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研究表明: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是地应力、瓦斯和煤体结构及力学性质综合作用的结果[5,6]。当矿井未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不明显时, 采用煤层的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单项指标在鉴定工作中作为一种规范性指标已在国内应用多年, 经过实践证明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具有其合理性。

但是, 突出危险性单项指标仅体现了突出发生的瓦斯和煤体结构及力学性质, 未体现地应力指标, 因此在我国煤层赋存复杂的特殊条件下, 存在突出鉴定误判现象[7]。例如, 贵州省金沙县龙凤井田9号煤层、息烽县南山煤矿5号煤层实测的最大瓦斯压力均小于0.74 MPa[8], 重庆南桐煤田4号、6号煤层实验室测定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小于10, 湖北省秭归县皮老荒矿区大块田煤矿、冷家湾煤矿吴家坪煤组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均较小, 但埋深大于700 m, 上述煤矿在单项指标虽不满足鉴定为突出煤层的条件, 但均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2 鉴定工作管理层面存在的问题

1) 煤矿委托鉴定机构重复鉴定问题突出

突出鉴定是煤矿瓦斯管理的第一个关口, 鉴定结果对矿井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系到矿井在安全管理、设备、人员、措施等方面的经济投入。因此, 突出矿井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承受着巨大的安全和经济压力。

部分煤矿开采的煤层经鉴定具有突出危险, 但为降低原煤的生产成本, 提高煤炭生产的利润, 减少安全投入, 有意隐瞒鉴定结果而不向行业和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企业主存在侥幸心理, 重复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在鉴定工作中采取不配合的措施, 给鉴定机构科学、公平、公正地开展鉴定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给矿井的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隐患。

2) 部分鉴定人员未经专业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突出鉴定是一项专业技术和经验非常强的工作, 是对鉴定人员技术、经验、职业道德和自身素质的综合考验。

鉴定机构配备的鉴定人员均有不同程度的不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 如临时雇佣人员、实习人员和学生等, 未经专业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 因上述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丰富程度不够, 易造成鉴定指标的测试误差, 缺乏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4 关于突出鉴定工作的建议

鉴于突出鉴定工作在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存在的问题, 为完善突出鉴定的规范化管理, 保障鉴定工作的质量, 提高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积极探索鉴定的新指标和新方法

在实际鉴定过程中, 应该结合多种参数的变化进行综合研究。例如:微震监测的反馈信号, 煤层的瓦斯含量及煤样的初始释放瓦斯膨胀能等, 使得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的依据由单项指标法向多种新方法和新指标发展, 弥补单项指标法的缺陷和不足, 增加鉴定的准确性、灵活性、适用性和可靠性。

2) 加强鉴定机构与监管部门的联系

突出鉴定工作是煤矿、鉴定机构和监管部门共同承担的责任。鉴定机构接受煤矿委托进行突出鉴定后, 应由鉴定机构和煤矿共同上报监管部门, 鉴定机构和煤矿的责任和义务应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严格监督, 避免在鉴定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及责任推诿等现象。

3) 鉴定机构及时将鉴定结果报送监管部门并实现信息共享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鉴定结果对煤矿的安全投入有重要影响, 煤矿委托鉴定机构重复鉴定的情况屡见不鲜, 给矿井的安全生产带来重大隐患。因此, 各鉴定机构应及时将鉴定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将鉴定结果的信息实行共享。

4) 对突出矿井实行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突出矿井需要在安全管理、设备、人员、措施等方面进行大量的经济和安全投入, 建议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 对突出矿井实行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政策。

摘要:结合我国煤与瓦斯突出鉴定工作现状和现场鉴定实施过程的实践, 对突出鉴定相关问题的理解误区、鉴定工作技术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并对鉴定工作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以引起鉴定机构、监管部门在今后突出鉴定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关键词:煤与瓦斯突出,突出鉴定,鉴定指标,鉴定范围

参考文献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S].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2009.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S].

[3]AQ/T 1047—2007, 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S].

[4]焦作矿业学院瓦斯地质研究室.瓦斯地质概论[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1990.

[5]于不凡.煤矿瓦斯灾害防治及利用技术手册[K].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2000.

[6]胡千庭, 文光才.煤与瓦斯突出的力学作用机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13.

[7]赵旭生.“低指标突出现象”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J].煤矿安全, 2007 (5) :67-69.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浅谈 篇三

摘要:有煤、岩和瓦斯参与的动力现象我们称为煤与瓦斯突出,这也是煤矿中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本文通过分析煤矿中煤与瓦斯突出规律,有效的防突措施,为矿井煤与瓦斯的治理提供借鉴经验。

关键词:煤与瓦斯  突出  防治措施

1 矿井基本概况

阿拉善盟天荣煤炭公司(以下简称天荣公司)为神华集团乌海能源公司子公司,位于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主要开发二道岭矿区的无烟煤资源。

天荣公司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井各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较大,天荣公司一矿可采各煤层瓦斯测定最大含量分别为:一煤15.969m3/t、二1煤14.78m3/t、二2煤14.877m3/t、四煤17.064m3/t,瓦斯压力分别为1.2MPa、1.1MPa、1.04MPa、1.2MPa。

对于矿井的煤层瓦斯,一般都是采取井下钻孔的方式来实现卸压瓦斯抽放的目的。在采掘过程中,对于瓦斯突出的问题,特别是瓦斯超限的问题,直接影响着煤矿资源的开采,威胁着开采人员的安全,因此,如何降低甚至消除瓦斯的威胁,合理采集煤层气资源,想方设法使瓦斯含量大大减少,最大限度减轻瓦斯压力,保证工作面能够进行安全生产,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

2 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规律

2.1 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

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对于煤和瓦斯突出机理的研究,许多国通过长时间的努力在这方面也取得了相应的成就。但就目前对突出机理的研究和认识来说,这些还只是处于假说阶段。究其根本是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具有复杂性并且突出现象具有多样性,所以在研究过程中掌握和了解其内部的原理并非易事。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说,地应力假说和瓦斯作用假说、化学本质假说以及综合作用的假说等等,是国外对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的基本认识。

其中,中心扩张学说、流变假说与二相液体假说、固流耦合失稳理论和球壳失稳理论等是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另外,突出破坏过程及瓦斯渗流的机制方程是我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从力学角度对突出过程的研究成果。

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有很多种假说,得到大家公认的比较有权威的假说是煤与瓦斯突出主要是由地应力、煤与瓦斯的物理力学性质等三者综合的结果。这也是目前最有影响力的说法。

2.2 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规律

①突出与地质构造之间的关系,在地质构造带的内部一般会较多的发生突出,如断层、褶曲和火成岩侵入区域的附近。②突出与瓦斯之间的关系,概括来说,影响突出发生的最重要的因素是煤层中瓦斯的压力与含量。大体来说,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与突出的危险性成正比。虽然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形成突出,但是煤层的瓦斯含量和压力与突出之间,没有特别固定的关系。③突出与地压之间的关系,地压越大,突出的危险性越大,即这两者成正比关系。④突出与煤层构造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煤的破坏类型愈高强度愈小,突出的危险性愈大。因此在软煤层或软分层中突出的发生较多。⑤突出与围岩性质之间的关系,突出危险性会随着煤层顶底板坚硬而致密的岩层且厚度的变大,其集中应力就会较大,瓦斯不容易排放,反之就会小。⑥突出与水文地质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矿井中水的涌出量会随着湿润度的改变而改变。由于地下水的流动可以溶解某些矿物,给瓦斯流动创造了条件,因此突出的危险性也会降低。⑦突出具有延期性,我们所说的突出的延期性变化是震动放炮后没有立刻诱发突出的发生,而相隔一段时间后才发生。延迟时间会从几分钟到几个小时。

3 煤与瓦斯突出预兆与预测

3.1 煤与瓦斯突出预兆

研究表明,发生突出是因为从震源传出震波(或声波)的强度和频率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出现煤的突然破坏。引起突出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是连续的多起断裂,而且异常的微震发射通常在断裂之前5~45s内产生,所以作为常用的突出预报方法的微震法有很广阔的前景及应用。煤层温度状况可以预测出突出的危险性。根据温度状况预测突出危险性的理论我们可以得到“瓦斯解吸时吸热,导致煤层温度降低”。

3.2 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

区域预测和工作面预测组成煤与瓦斯突出预测的两大类。

3.2.1 区域性预测

确定井田、煤层和煤层区域的危险性是区域性预测的主要任务,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和新水平开拓时进行。区域性预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①单向指标法。预测指标以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煤层瓦斯压力为依据,各种指标的突出危险临界值应根据实测资料确定。②按照煤的变质程度。煤层的突出危险程度与其挥发分之间是紧密相关的:没有突出危险的,烟煤的挥发分大于35%和无烟煤的比电阻的对数值小于3.3;但挥发分在18%~22%时,突出危险性最高。③地质统计法。根据已开采区域突出点分布与地质构造之间的关系,然后结合未采区域的地质构造条件大致可以预测突出可能发生的范围。

3.2.2 工作面预测。工作面预测也称日常预测,其任务是确定工作面附近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即工作面继续向前推进时有无突出危险。

①石门揭煤突出危险性预测。石门揭煤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a综合指标法。在石门向煤层至少打两个测压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并在打钻过程中采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瓦斯放散初速度,按综合指标进行预测。b钻屑指标法。在距煤层最小垂距3~5m时至少向煤层打两个预测钻孔,用1~3mm的筛子冲洗液中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c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结合瓦斯涌出衰减系数。当石门距煤层3m以外时,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的预测钻孔,打钻结束后马上用充气式胶囊封孔器封孔,充气压力0.5MPa。打钻结束到开始测量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5min。封孔后应先测第1min的瓦斯涌出初速度,第2min测定解吸瓦斯压力,一旦瓦斯涌出初速度超过预定的工作指标,还应测定第5min的钻孔涌出时的速度,以便算出瓦斯涌出衰减系数。②煤巷突出危险性预测。煤巷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主要有:a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在距巷道两帮0.5m处,各打一个平行于巷道掘进方向的钻孔,用充气式胶囊封孔器封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从打钻结束到开始测量的时间不应超过2min。b钻屑指标法。在工作面打2个或3个钻孔。钻孔每打1m测定一次钻屑量,每打2m测一次。根据每个钻孔沿孔深每米的最大钻屑量和钻屑解吸指标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3.3 神经网络方法进行突出预测

地应力、高压瓦斯、煤的结构性能、地质构造、煤厚变化、煤体结构及围岩特征等等这些因素所共同作用是形成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的主要因素。在各种力学作用和之前所讲到的这些影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突出灾害的发生都是很不规则的,且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系统,呈现出了复杂而又难以判断的非线性状态。

形成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的主要因素是地应力、高压瓦斯、煤的结构性能、地质构造、煤厚变化、煤体结构及围岩特征等等这些因素所共同作用。在各种力学作用和之前所讲到的这些影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突出灾害的发生都是很不规则的,且处于一个不断变化的系统,呈现出了复杂而又难以判断的非线性状态。

人工神经网络对其进行预测和判定是人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所用的方法。神经网络可以通过样本来“学习”,一方面它与传统的各种预测方法区别开来,另一方面训练完成后的网络能以任何精度逼近真值(只要训练数据足够多)。与传统方法不同的是该方法能够抽提、捕捉隐藏在历史数据中的规律,特别是那些尚未被人类认识和发现的规律。研究表明,在地震之前有氡和氦的反常涌出现象。煤中涌出的氦可以作为预测突出的一个指标进行实验和加以判定。

4 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措施

煤与瓦斯突出作为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既要搞清楚它发生的地区、范围,以便更好的采取防治措施,改变其发生突出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又要使其不发生或降低其突出强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便将来更好的防治突出,所以要抓好以下工作很重要。

4.1 揭煤防突

目前国内采用揭开煤层的方法基本上都是远距离震动放炮,把好“七关”是揭煤防突最主要的方法。分别为设计关、施工关、验收关、封孔关、抽放卸压关、检验关、二次卸压关。

4.2 煤巷掘进防突

各国实践证明,煤巷掘进过程中会较多的有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超前排放钻孔、浅孔松动爆破、深孔控制爆破、预抽瓦斯及上述措施与边掘边抽相结合的综合防突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治煤巷掘进突出。采取打少数超前卸压钻孔是一般和中等程度突出危险区域解突方法;超前钻孔、煤体固化和金属骨架等多种措施综合防治是严重突出危险区域大都采用的方法。

4.3 大倾角不稳定煤层防突

大倾角不稳定煤层中比较常用的方法有超前密集钻孔和煤层注水防突措施。超前密集钻孔利用煤体前方的钻孔使煤体应力得以释放和转移,释放煤体前方的高压瓦斯,以使掘进头前方一定范围内形成低应力、低瓦斯区,以达到防突或降低突出强度。

应用煤层注水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瓦斯突出危险性是目前国内外采用的较为普遍的方法,实验测试结果表明:当煤样含水量达到饱和程度时,干煤相比干湿煤来说,其透气系数要上升一个数量级,研究表明,湿润煤的瓦斯解吸量可达常压下煤的瓦斯解吸量的17%~27%。国内外不少矿井煤层注入充足的水后再打开钻孔时几乎就不会再有瓦斯涌出现象,而且注水后再进行采掘时,瓦斯涌出量也会明显下降,并且放炮后的瓦斯涌出量也会相对比较均匀。

4.4 防治突出的技术措施

区域性措施和局部性措施是防治突出的技术措施的两大类。针对大面积范围消除突出危险性的措施是区域性措施,在采掘工作面执行的主要是局部性措施,它针对采掘工作面前方煤岩体一定范围消除突出危险性的措施。预留开采保护层、大面积瓦斯预抽放和控制预裂爆破,是目前主要的区域性措施;卸压排放钻孔、深孔或浅孔松动爆破、卸压槽、固化剂、水力冲孔等是局部措施的种类。

4.5 “四位一体”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所谓“四位一体”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就是说首先应对开采煤层及其对开采煤层形成影响的邻近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对确认的突出危险性区域,应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技术措施,对确认的突出危险工作面,一定要采取局部性防治突出技术措施。采取防治突出技术措施之后,务必对防治突出技术措施和消除突出危险性的效果进行检验,一旦检验有效,则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检验无效,必须补充防治突出技术措施,直至再次检验为有效时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必须继续补充技术措施。

4.6 安全防护措施

控制突出危害程度的措施是安全防护措施,也就是说即使发生突出,也要使突出强度降低,对现场人员进行保护不致危及人身安全。如震动性放炮、远距离放炮、反向防突风门、压风自救器、个体自救器等。

5 解决瓦斯涌出异常问题的措施

通过对矿井瓦斯涌出的原因及异常形成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采取措施,解决矿井瓦斯涌出异常问题:

5.1 加强通风、设备、设施管理

①在瓦斯涌出异常的施工巷道、工作地点安装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并调试确保灵敏可靠和正常监控。②每天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区域或巷道中的所有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杜绝设备失爆。开关等电气设备出现故障需检修时,严禁施工人员擅自拆卸,必须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确定可以实施检修后由机电专职检修人员检修。③在瓦斯涌出异常的区域或工作面、巷道中安设瓦斯传感器,随时监测瓦斯变化情况。④及时校验瓦斯检测仪,最大限度降低误差,对该地点实行有效监测。⑤应在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回风巷内成组安设隔爆水幕,并保持水幕中有足够水量。

5.2 加强瓦斯检测管理

①选配责任心较强的瓦斯检查员对瓦斯涌出的区域,特别是有瓦斯涌出异常的掘进施工巷道、地点和地段,要进行专人、专头、专职检测,并随时确保正常通风。②在瓦斯涌出异常地点进行专职检测的瓦斯检查员,入井必须随身携带光学式瓦斯检查仪和便携式瓦斯检查仪,两种仪器配合使用,确保检测无误。③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瓦检员脱岗、串岗。④每天、每班必须有专人对有瓦斯涌出异常的区域和施工地点进行巡查,实行现场重点监管,及时解决存在的“一通三防”问题。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煤与瓦斯突出作为一种极为复杂的动力现象,主要是由于其突发性和不完全的可知性而闻名的。我们很难完全避免它的发生,所以,防治煤与瓦斯的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有一套综合而全方位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系统工程,主要合理的采掘部署、预测突出的危险性以及正确地、有措施性的防治效果和通风及抽放瓦斯等综合防突措施等。这就需要我们了解煤与瓦斯突出的突发过程及演化机理对提高矿井产量,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具有重大的科学意义,虽然目前突出机理还未有统一的定论,但通过我们对煤与瓦斯的现有认识,加深对煤与瓦斯突出的理性思考,积极做好防御工作,就可以减少甚至避免这种灾难性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秦汝祥.煤与瓦斯突出预报研究现状综述[J].能源技术与管理,2005(01).

[2]孙培德,鲜学福,钱耀敏.煤体有效应力规律的实验研究[J].矿业安全与环保,1999(02).

[3]许江,鲜学福,杜云贵,张广洋.含瓦斯煤的力学特性的实验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05).

[4]刘文生,范学理,赵德深.覆岩离层充填技术的理论基础与工程实施[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02).

[5]程远平,俞启香,袁亮.上覆远程卸压岩体移动特性与瓦斯抽采技术[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3(04).

4.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规范 篇四

演练时间安排:2009年5月20日9时

二、演练目标和范围

1.演练目标

在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高效、有序的安全撤离受煤与瓦斯突出影响的区域,做好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灾避灾和抢险救灾应急工作。通过这次演练,进一步提高矿领导和有关部门

应对突发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提高井下员工的防灾避灾意识,一旦临灾能迅速有序安全撤离避让,最大限度地减轻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广大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2.演练范围

本次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的范围是:因地质构造,遇断层,机掘震动等因素的诱发,27011煤层进风巷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及时启动《二oo九矿井防止重大事故措施及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李子垭煤矿矿长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在调度室用最短的时间组织矿井北翼区域所有员工快速有序安全撤离,尽快采取防灾减灾有效措施。

三、演练规则

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工作遵照:

1、以人为本、避让为主的原则;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3、反应迅速、措施果断的原则;

4、部门配合、分工协作的原则。

四、演练方案

(一)应急预案演练背景

27011煤层进风巷工作面位于李子垭向斜煤层572m主平硐以北东部。经预测瓦斯压力p=1.13mpa/c㎡,相邻的21021采面测定煤层瓦斯含量14m3/t,煤层硬度系数f=0.2~0.5;在27煤层探巷掘进时,在工作面接近断层附近时预测有突出危险。从已揭露和掌握的地质资料看,27区受f1、f2、f3三条大断层及北边f405走向断层和f429、f92等倾向断层影响,在大断层附近小断层发肓,煤层破坏程度高,煤层扭曲,倾角变大,在掘进遇断层附近有突出危险。在煤层稳定,正常地段突出危险小。根据矿井瓦斯地质统计法分析,结合《李子垭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第一章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划分,27区位于f3大断层以西向斜缓斜部位,大面积无突出危险,局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

(二)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

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为抢险救灾指挥部设在矿调度室,并由下列人员组成:矿长负总责,任事故抢险救灾总指挥;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任副总指挥;副总工程师、技术部门各分管科长、通风队长、救护队长、经济保卫科长、采掘队长、物资供应科长等为成员。

(三)事故发生后通报程序

发生事故应立即按顺序召集的单位和个人名单(附表1)。通知顺序为:知情人→调度室→救护队→机运调度站→值班领导→安监部门→总工程师→矿其他领导→医院→事故单位→矿相关科室→集团公司调度室。

(四)应急预案演练的实施步骤

1.应急预案演练预备工作,召开应急预案演练预备工作会议。

会议由矿长召集,分管生产的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任副总指挥;副总工程师、技术部门各分管科长、通风队长、救护队长、经济保卫科长、采掘队长、物资供应科长等为成员参加(会议时间暂定5月19日9时在员工培训大厅会议室召开)。

会议内容:

(1)矿长讲话,通报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应急抢险救灾预案演练工作的目的意义、标准要求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等情况。

(2)座谈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实施的有关问题。

(3)演练工作分工:

抢险救灾指挥部职责:

发生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指挥部人员分工与职责:

矿长:是救灾的全权指挥者,在矿总工程师、和矿山救护队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救援计划。

总工程师:是矿长处理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矿长领导下组织制订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救援计划。

各副矿长: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处理计划,负责组织好处理事故所需的工人待命,及时调集救灾中所必须的设备材料,并由综合调度室主任工程师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

各副总工程师:根据矿长命令,负责某一方面的抢救工作。

安监副处长:根据批准的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以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监督。

救护队长:对矿山救护队的行为具体负责,全面指

挥、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险人员的救援和事故处理。如果与外局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部,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救护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的行动。

生产技术科长:按照矿长命令协调各方面工作,协助矿长进行营救和灾害处理。

地质测

量科长:根据矿长命令完成测量和打钻工作。负责准备好必需的图纸和资料。

采、掘队长及值班队长、班长:负责查对留在本区域工作面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有组织地带领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并将在现场见到的事故性质、范围及发生原因等情况,如实详细地报告矿调度室,并随时接受矿长命令,完成有关抢救和灾害处理任务。

综合调度室值班调度员:负责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并立即将情况报告矿长,总工程师、广能集团公司调度室、矿山救护队及有关领导和单位,及时向下传达矿长的命令,随时调度井下救灾的工作,统计掌握出入井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区的人数。

综合调度室主任工程师:立即按规定的《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人员、单位名单》(见附表)顺序通知所有单位的人员到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到待命,协助矿调度员及时传达矿长命令,并做好电话记录。

矿灯、自救器发放、井口检身人员:根据入井人员矿灯、自救器牌号、井下矿灯考勤记录,查清全井下的人数及姓名,并迅速报告调度室。对未持综合调度室主任签发的特别许可证的所有人员不得发给矿灯、自救器,并在井口严格检查,制止入井。

机电、运输队长:根据矿长命令,负责改变主要通风机工作制度,并保持其正常运转,掌握矿井内停送电工作,及时抢修或安装机电设备,完成其它有关任务。负责将遇险人员及时运到井上,保证救灾器材及时运到使用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机电科机电专业组:负责通讯畅通,满足救灾需要。

医院院长:负责组织受伤人员的急救治疗,组织护理和药物供应。

通风队长:按照矿长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系统,监视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情况和组织完成必须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措施。

后勤队长:负责对遇险人员的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以及其他生活事宜。

经济保卫科长:负责处理事故抢救和治理过程中,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入矿,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2、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准备

成立抢险救灾专业组,由矿长任指挥长,成员由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矿领导组成,负责现场抢险全过程的指挥,制定事故抢救计划,并全权指挥,指挥部下设11个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指挥组:

组长:矿长

成员:总工程师、调度室全体成员

主要工作:负责制定事故抢救计划,并全权指挥,以坐台指挥为主。

事故处理组:

组长:生产副矿长

成员:采掘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工程师、各专业科长、事故单位负责人

主要工作:现场指挥协调事故抢救及生产恢复工作。

矿山救护组:

组长:救护队长

成员:救护队员

主要工作:侦察、探明灾区情况,参与抢救方案的制定,并实施对遇险人员的抢救。

通风组:

组长:通风防突科长

成员:通风、救护全体管理人员

主要工作:监视全矿通风系统及井下空气成分检测,全面落实事故抢救过程中和事故处理后的通风系统改造与恢复工作。

机电组:

组长:机电科长

成员:机电科、机电队、运输队全体管理人员

主要工作:负责落实全矿供停电,及机电设备的调试、运转、维护等工作;及时将自救器等有关物资送到井下避灾路线内的靠近事故地点处。井下救灾电话通讯畅通。

器材供应组:

组长:物质供应科长

成员:物质供应科全体人员

主要工作:负责全部救灾物资的准备、购置,并负责按规定装车、封车押运至井口或地面事故地点。

秩序维护组:

组长:经济保卫科长

成员:经济保卫科全体人员

主要工作:负责地面事故现场的保护,同时维护好现场秩序,加强巡视地面其它重要场所,做好事故抢救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急救组:

组长:广能医院院长

成员:医院全体医护人员

主要工作:全面落实遇灾人员的急救、康复计划。包括急救站的设立、物资准备、救治护理人员配备等。

后勤服务组:

组长:企管科长

成员:矿办公室、后勤队全体管理人员

主要工作:负责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全部外来人员生活接待及内部参战人员的生活安排及地面通讯畅通。

调查组:

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员:纪委、工会及各有关单位部分负责人。

主要工作:组织调查事故原因,搜集原始资料、起草事故报告。

善后处理组:

组长:工会主席

成员:工会、纪委、党办、调度室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主要工作:负责事故过后受害职工的安排,事故抢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物资清点等。

3、应急预案演练

1、演练工作预备会议

5月20日8:30时:在职工培训大厅会议室召开演练工作协调预备会议,参加人员:演练指挥部(抢险救灾指挥部专业组)所有成员。

(1)矿领导讲话

(2)矿长作演练工作的安排,布置演练工作(时间进程安排)。

2、演练工作程序安排

上午9:00时全体演练单位待命。

9时10分:调度室接到27011煤层进风巷现场报告:“因27011煤层进风巷掘进过程中出现煤壁异常垮落,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30%,回风瓦斯浓度达到29.6%,风流明显逆转,局部通风机防逆流装置出现关闭现象,工作面2名作业人员在距碛头30m处的压风自救袋内避灾。区域内电源已全部切断、区域内其他所有人员已全部撤至572北进风大巷,并在各通道口设置了警戒。估计27011煤层进风巷工作面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

9时15分:调度室调度员接到井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报告后,必须问清报告人姓名、地点、受灾范围、时间、通风设施的完好程度,是否有遇险人员等,并作好详细记录。并立即电话通知井下各处作业的施工队或其他人员,命令他们在班长的带领下迅速出井至地面,同时清点人数向矿调度室汇报,当电话不通时,由救灾领导小组派专人通知,矿调度室必须准确统计留在井下人员和严格控制入井人数。通知排放高浓度瓦斯的井口风机房,必须切断除风机外的所有电源,设置专门警戒,附近严禁烟火,禁止人员通行。并立即通知了救护队、机运调度站、医务救护人员到调度室待命,向值班领导、安监部门、总工程师、矿其他领导汇了报。通知医院、掘进一队值班领导、矿相关科室,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9时17分:总工程师向矿长汇报,经矿长同意,“启动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应急抢险指挥部”,通知“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调度室待命。

9时19分:指挥部设在调度室,各组长向指挥部报到,原地待命。

9时23分:调度室主任向指挥部介绍27011煤层进风巷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有关情况。

通风、救护专业组,提出防范对策及建议。

9时30分:指挥部,下达命令。

命令:矿井北翼人员全部撤出地面,中央变电所切断北翼除局扇外的所有机电设备电源;同时设置警戒,除抢险救灾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北翼区域、东抬高集中回风巷危险区域。

事故处理组:使用救灾电话通知危险区域的人员按避灾路线有序安全转移。

机电组:及时运送矿山救护人员进井及运送井下撤离人员出井。

矿山救护组:组织15人分5人一组,共三组火速赶往灾区25区域、北东区域、27区域,快速赶到灾区实施抢救,迅速组织灾区人员有序安全撤离到地面。

调查组:继续跟踪监测灾情,有情况及时报告。

医疗卫生组:组织紧急抢救队伍进行伤、病员的抢救工作。

后勤物资保障组:负责各伤病员安置工作,认真做好宣传思想巩固工作,解决好吃、穿、住等问题,确保救灾抢险指挥的通讯与联络的畅通。

9时40分:撤离开始。

10时40分:撤离完毕。

11时00分:矿井救护组报告:全线撤离完毕。已设好警戒、切断电源。

后勤物资保障组报告:撤离群众基本安置妥当。

医疗卫生组报告:撤离过程中只有二人因摔跤受轻伤,已得到紧急处理,临时医疗点已建立,工作正常开展。

灾情调查监测组报告:据监测组监测,井下北翼各地点瓦斯等监测数据已稳定,全部降到安全指标以下,建议由矿山救护组织人员到井下北翼进行全面侦察,召开指挥部会议,研究解除封锁警戒事宜。

11时10分:指挥部召开会议,下达命令:由矿山救护队进入北翼全面检查。

11时30分:矿山救护侦察小分队全部汇报,正常。

指挥部下令:解除井下北翼警戒。由灾情调查监测组继续监测,有情况及时报告;地质、生产、防突专业组对27011煤层进风巷现场进行鉴定,提出防突修改方案,会审后实施。

11时40分:工会及指挥部领导到伤病员安置点看望伤病员情况。

11时45分:演练工作讲评会。总指挥作演练讲评。

5.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座谈会情况汇报 篇五

情况汇报

2014年7月7日至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西安召开了煤与瓦斯防治工作座谈会。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付建华同志全程参加会议,国家煤监局副局长杨富同志主持会议,国家煤监局各部门、16个省级煤监局、5个重点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部分企业代表、高校和科研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陕西省副省长李金柱参加了7月8日上午的会议。会期一天半。会议共4项内容,案例研讨、专家报告、座谈讨论和总结讲话。

一、事故案例研讨

7月7日上午,对8起典型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进行了讨论分析。袁亮院士对贵州的5起事故进行了点评,河南、江西煤监局领导分别对平煤、丰城的2起事故进行了点评。

1、六枝集团玉舍煤业“5.25”事故(死亡8人):该事故发生于岩石抽放巷道掘进过程中。该巷道位于煤系中部的岩石中,综掘。其原因是,采用80m长探钻孔进行预测,无突出危险性,认定可以安全掘进60m,只掘进了41m,认为仍处于安全范围,但迎头前方遇到一条逆断层,该断层将位于顶部的强突出煤层切割到迎头前方,前探长钻孔未能探明此断层。由于巷道上方有一层厚度0.2~0.3m的稳定煤线,而且在预测中一直为无突出危险性,导致出现麻痹思想,未能采取措施对前方出现的煤层进行准确判明。5月24日中班,工作面瓦斯突然异常升高到1.5%,40秒后降到0.8%,5分钟后降到正常值 0.4%,针对此情况,采取夜班停止掘进的措施,但未查明瓦斯异常涌出的原因,在25日早班恢复掘进,掘进机扫底煤时诱发突出。

2、六枝集团新华煤矿“6.11”事故(死亡10人):事故发生在集中顺槽联络巷揭穿突出煤层时。主要原因是:瓦斯抽放量统计造假,抽采不达标。效果检验时,取芯方式不符合规范规定,检验不实。防突风门未掏槽,墙体为空心,被突出气流摧毁,未起到应有作用。煤矿的措施规定,揭煤放炮时人员撤至地面,实际未执行。

3、水城集团马场煤矿“3.12”事故(死亡25人):该矿为建设井,为贵州、兖矿等4家企业合资建设,已进入二期工程。在煤层底板专用瓦斯抽采岩巷掘进过程发生突出,突出煤岩2051t,瓦斯40.42万m3。主要原因是:底板全岩巷掘进,遇到断层,出现了不明煤层,并出现过喷孔,未引起重视,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未采取先探后掘措施,没有采取措施探明前方煤层和构造。掘进工作面见煤后没有按防突规定建立防突风门,在突出后致瓦斯逆流。掘进面无专用回风巷,突出的瓦斯切断了邻近掘进头的安全出口,造成邻近掘进头人员重大伤亡。

4、盘江公司响水煤矿“11.24”事故(死亡23人):响水煤矿河西井(100万吨/年),运输巷掘进中发生,突出煤量490t,瓦斯4.5万m3。主要原因:防突措施不到位,底板预抽巷掘进遇到地质构造后,将底板穿层预抽改为本层条带预抽。效果检验不符合规范,检验结论失真。工作面经常瓦斯超限,没有认真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简单地采用一班掘进一班排瓦斯的方式继续掘进。规章制度不合理,煤 矿制度规定,打钻时出现瓦斯超限将对作业职工进行经济处罚,致打钻职工不敢真打钻,而打假钻。

5、盘江公司金佳煤矿“1.18”事故(死亡13人):矿井能力180万吨/年,在区段运输石门掘进过程中发生。当时煤已揭完,煤层顶板已经露出,在用风镐扫底坎时,巷道底部发生突出,突出煤量2619t,瓦斯42.37万m3。主要原因有:测压和效果检验违反规定,测压失真,效果检验存在盲区。规章制度不合理,打钻经常出现喷孔,出现瓦斯超限,煤矿不是采取防喷措施,而是一味地按超限就是事故处罚工人,致工人不敢真打孔,而打假孔;仰孔、俯孔单价相同,致工人不愿打俯孔,出现底部抽采不达标,出现突出。

6、平煤集团长虹矿业公司“3.21”事故(死亡13人):为2006年整合矿井,60万吨/年。原为瓦斯矿井,在2008年瓦斯鉴定中,平煤根据煤矿在2002年出现过一次小型突出的情况,将矿井从瓦斯矿井升为突出矿井。2013年瓦斯等级鉴定绝对瓦斯涌出量7.5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5.2m3/t。2008年测定瓦斯压力0.15~0.45MPa,瓦斯含量3.97~6.31 m3/t。在机巷开口掘进时所测定数据即为压力0.45MPa,含量6.31 m3/t,按无突出危险性管理。掘进至260m时,煤层厚度变为9~12m,出现动力现象,但没有引起重视,没有采取任何防突措施。事故发生后,在避难硐室遇难4人,没有打开自救器。

7、江西丰城集团曲江煤矿“9.30”事故(死亡11人):为丰城集团托管的煤矿。主要原因是:假钻孔,假验收,假报表,假检查,假处理和假瓦斯数据。上述7起事故的启示: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两个“四位一体”措施,时间长(短的三、四年,长的五、六年),环节很多,影响因素极复杂,涉及人员很广,很难做到没有失误和疏忽,而一旦出现失误和疏忽,就可能发生突出事故。所以,完全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难度很大,特别是对管理团队、技术团队和作业队伍要求极高。

2、保证投入、高素质的队伍、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是防治突出的三个支点。

3、地质保障工作尤为重要。对小断层、小褶曲等小构造和煤层厚度、倾角产状的细微变化必须掌握。地质上的任何一个极端小点就可以造成突出事故。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应当成为行为准则。

4、数据极为重要,又最不可靠,必须不断地动态获取精确的数据。真实是数据的生命。已有的数据只代表已走过的区域,牢记长虹公司0.45MPa的突出案例。

5、任何的异常都有原因。对于瓦斯、CO等浓度,不是等到报警再处理,而是对其变化情况进行长期跟踪分析,对其异常波动,即使是不严重的波动和不超限的波动,都必须深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处理,而不是简单地用时间让其看似恢复正常。

6、规章制度应当释放正能量。反违章也好,瓦斯超限就是事故也好,应该主要针对决策者和管理者。牢记瓦斯超限单纯处罚工人可能导致工人更严重违章的教训。

7、岩巷掘进不是安全的。专用解突巷本身在施工过程中可能突 出。巷道冒顶可以诱发突出。8、0.3m以下的煤线也不是安全的。特别是可能出现的变厚煤包和瓦斯包。

二、专家报告

(一)7月7日下午。淮南矿业集团副总经理章立清、河南神火集团梁北煤矿总工程师段现军分别介绍了防治突出的工程实践。其要点是: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必须作为“一把手”工程,配置人、财、物资源。淮南、神火等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投入约150元/吨。

2、以抽采达标为目标,专业队伍是关键。只有打不到位的钻孔,没有抽不了的瓦斯。淮南12对矿井,生产能力8000万吨,仅“一通三防”专业队伍人数7254人,其中打钻专业队伍人数3167人,可以同时开动190台钻机。梁北煤矿拥有80台钻机,每班同时开动钻机35~40台。

(二)中国矿业大学瓦斯治理国家工程中心主任程远平教授、重庆研究院副院长胡千庭研究员、西安研究院副总工程师石智军研究员、沈阳研究院马平研究员作技术报告

对8起事故的原因认识:

1、对于瓦斯、高瓦斯矿井突然升级为突出,没有足够认识,没有采取防突措施。

2、突出多发生在地质构造和煤层变化区域。

3、未有执行防突的措施。

4、措施选择不当,没有针对性,不适用于当前条件。解决办法:

1、解决瓦斯问题,卸荷增透原理:降低地应力→瓦斯压力下降→透气性增加。

2、跟踪控制原理:两个“四位一体”过程很长,任一时间点、环节均可能出错而发生事故,需要进行跟踪控制。

3、措施到位:防止出现空白带,防止出现盲区。空白带和盲区出现的可能有:煤层厚度变化,隆起,断层,褶曲,钻孔弯曲等。解决办法之一,把所有抽采孔当成地质孔来打,来研究。采用大能力钻孔和钻孔测斜。

4、效果可靠:实而不虚。取样方法、手段应符合规定。

5、采用最先进的技术、装备,重点是地质技术装备和钻进技术装备。应用信息技术解决预警问题。

(三)国家煤监局科技装备司司长张文杰通报煤与瓦斯突出问题

1、基本情况

全国已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矿井11221处,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135处,高瓦斯矿井1692处,瓦斯矿井8394处。突出矿井产量5.3亿吨,占全国产量13.9%,其中30万吨以下矿井产量7783万吨,9万吨及以下矿井产量2934万吨。

全国9万吨及以下矿井6801处,占矿井总数60.6%,产量仅占9.2%。

突出矿井数量比例最高的省份是安徽,达到32%,其次是湖南和 江西。安徽的经验说明,突出是可防可治的。

全国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数量占总数的四分之一,产量占三分之一,全部关闭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不现实。但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466处,占矿井总数4.15%,产量不足3000万吨,仅占0.76%,是关闭的重点。

2、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机构

共7家,其中甲级6家,分别是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重庆研究院、煤科总院,中国矿业大学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平安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华北科技学院。乙级1家,即贵州省矿山安全科学研究院。

3、突出鉴定存在的问题

煤矿企业存在的问题:一是有的企业擅自中断委托合同,另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二是个别企业人为降低测点的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影响数据测定和鉴定结论。三是部分企业事先圈定鉴定范围,故意规避突出危险性。四有的企业甚至预设鉴定结论后再委托鉴定。

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一是执行相关规定不严格。二是现场参与鉴定人员经验不足、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三是鉴定报告内部审核不严。四是现场数据测定中对企业的干扰、干预得过且过。五是一个鉴定机构多个签字人。六是出借鉴定机构资质。七是预设鉴定结论再签订鉴定合同。八是担心承担责任,放弃突出鉴定。

监管中的问题:一是直接认定程序可以而且应该简化。二是鉴定机构数量不足。

4、下一步措施

对瓦斯动力现象及时做出正确判断,绝不可掉以轻心。当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的,即确定为突出煤层,矿井定为突出矿井。

加强监管监察:

(1)凡应该进行突出鉴定,但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要对其鉴定程序、方法、结论等进行严格审查。

(2)按照突出矿井管理的,半年内必须完成突出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不能按时完成鉴定也未申请认定的,一律直接认定。

(3)发现在突出鉴定中弄虚作假、人为规避鉴定结果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发现鉴定合同或者鉴定报告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提出处罚意见。

(5)调查突出事故时,要对出具的非突出鉴定报告进行调查,对机构和人员一并严肃处理。

(四)观看湘煤集团土朱煤矿“3.17”事故(死亡4人)警示片 主要警示:

1、岩巷掘进,0.1~0.2m煤线,受断层牵拉影响变厚形成煤包,没有查明。在迎头见煤线0.2m,且周边眼在0.8m处再次见煤后,没有停止掘进,报告并等候处理,而是违章装药放炮,导致突出。

2、放炮时采用“出班炮”方式,未严格执行“出班炮”制度,127人在井下,事故采区人员正在上下班,没有停电撤人。

3、防护措施不到位,突出后瓦斯逆流,进入人行上山,稀释达到爆炸浓度。

4、突出后,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调度员没有下达停电撤人命令。矿领导得知后,亦未立即下达停电命令。人行上山架空乘人装置仍在运行,18分钟后,脱轨运行的座椅与底板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致人行上山4人死亡,6人受伤。

三、讨论

7月8日上午9时至11时进行了大会讨论发言。4个省级煤监局、1个地级监管局、6个企业负责人作了发言。袁亮院士作了发言。

6个方面:一是技术路线。二是借脑引智。三是基础工作,关键是通风系统,实测数据。四是把瓦斯治理当学问来做,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五是注意瓦斯突然升级,突然升级是基础工作不够。六是科学救援,及时处置。

四、付建华局长总结讲话

付建华局长对会议进行了总结,讲了两点意见:

(一)会议的主要收获

通过这次会议,煤与瓦斯突出问题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大家在认识上有了三个提升。

1、对防突工作的严峻性认识有所提升。

一是事故多发。近年来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和强度的不断增加,煤与瓦斯突出等动力性灾害的频度和强度明显上升,特别是一些地区和企业对防突工作认识不足、管理跟不上、投入不到位、应对不得力,致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频发,今年以来全国先后发生8起较大以上突出事故,死亡53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已成为瓦斯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防范大事故的关键点。栋梁局长反复强调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就是针对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问题。从历史上看,重特大事故主要是瓦斯事故,煤与瓦斯突出、突出以后发生爆炸不在少数。影响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前三十年的最大问题是“经济断面”,这是低标准的问题,主要影响的是通风系统。后三十年的最大问题是“有水快流”,还是标准低的问题,主要影响的也是通风系统,安全投入。近年来,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上升,成为了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问题,遏制突出事故成为了煤矿安全的重点。

二是教训惨痛。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破坏性大,破坏通风系统,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后果严重。阜新“2.14”事故就是冲击地压导致大面积瓦斯超限,郑州大平煤矿瓦斯突出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还有鹤岗新兴煤矿瓦斯突出,最后都造成瓦斯爆炸,酿成百人以上特大事故。大平煤矿、新兴煤矿都是高瓦斯矿井突然升级为突出的。湘煤土朱煤矿事故,虽然只死亡4人,但性质、危害极为严重,是“2.14”事故、大平煤矿事故、新兴煤矿事故的情景再现,应深刻吸取教训。

三是应对不力。近几起突出事故,在应对上不敏感、不及时、不果断。作为突出矿井,在突出后,矿井、回风已经出现了大面积瓦斯超限,矿领导、调度室还没有意识到是发生了突出,没有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太不敏感。盘江集团响水煤矿“11.24”事故是典型的不敏 感。明智自己是突出矿井,工作面回风流、采区回风流瓦斯已经达到4%,调度室没有意识到是突出,认为是在进行传感器初始化。集团调度室是联网的,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也没有引起重视。直到河西风井瓦斯达到4%,汇报给通风主管领导,仍然没有意识到是突出,仍在安排派人员下井检查系统问题。直到1个小时后,井下大巷行走的人员打电话到调度室,报告说人走在大巷感到头晕,才意识到可能发生了突出,派救护队下井侦察救人。从突出到救护队下井,过去了一个多小时,救护队仍然救出了一些幸存人员,如果及时救援,死亡人数就很可能会减少。不果断,是发生突出后没有果断停电撤人,土朱煤矿事故就是典型。突出后没有下令停电,人行上山架空乘人装置仍在运行,乘人座椅脱轨,在突出18分钟后造成瓦斯爆炸,突出没有死人,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当然,放出班炮,井下还有127人,这是管理问题。再如贵州新华煤矿“6.11”突出事故,在3分半钟内停电撤人,有效避免了事故的扩大。

2、对防突工作的复杂性认识有所提升

中国的突出矿井多,其他国家基本上不采突出煤层。全世界突出矿井基本集中在中国。中国突出矿井数量多,产量大,全部退出很难。我们的特点是:

第一,突出矿井小、多、散。近500处9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基本不具备防突条件。防突是系统工程,这些小矿不具备解决的能力。出现突出征兆后,基本上不会也不懂采取什么措施。昨天淮南、神火介绍的经验,在这些小矿无法复制。如云南的曲靖师宗县私庄煤矿,他们请了个专业公司,给他们进行防突工作。这个公司打了几个钻,感到难度很大,干不了就撤了,不干了,然后煤矿自己干,结果就出事了。这个矿原来是父亲干,父亲因病去世了,留下了这个矿,留下了2亿资产,儿子刚刚接手,出了事故,一切都没有了,现在人还在监狱。所以,这些小矿的退出是大势所趋。当然,如何平稳推进需要研究。下一步将在四川开会,请国务院领导参加,专门研究淘汰关闭小煤矿问题。

第二,防突工作面对的情况更加复杂。平煤、焦作、盘江、水城、六枝连续发生突出事故,发生在这些老牌突出的大型国有重点煤矿,说明防突难度确实很大,情况确实复杂,需要认真面对。

第三,引发突出的情况更加错综复杂。在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时,在施工防突工程时发生突出。弄虚作假的问题时有发生。鉴定作假,是自己欺骗自己。防突措施施工方面弄虚作假,有作业人员的问题,也有管理制度的问题,有监管的问题,也有测定方法的问题。防突是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要提高门槛。必须开采保护层。抽采系统很多矿井都建了,但那是小钱,用得怎么样?运行需要花大钱,特别是打钻。淮南吨煤打0.1m钻孔,专家讲需要0.3m~0.5m,有几个达标的?资金、技术、管理都要求高,必须提高认识,小心谨慎。

3、对防突的重要性认识有所提升。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视,社会对事故的容忍程度在降低。企业消灭事故,才不会为事故所消灭。目前,矿井开采强度大,延深快,如何加强预防,采取措施,使灾害治理的能力、速度大于生产速度。必须主动工作,与灾害 防治需要相适应。要克服麻痹侥幸,严格源头治理,坚决淘汰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矿井。

(二)如何做好下一步防突工作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已经成为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红线意识,就是不能出重特大事故。树立红线意识,就是以安全为前提,不能保证安全的煤炭资源,就不要采。

1、抓好严格准入。打仗要有战术,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跑。打不赢偏要打,肯定要吃亏。防治突出也是这样,治理不了就不要开,不要采。政府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和准入办法,企业也要有这个理念。突出矿井投资那么大,不赚钱,还治不了,就少采,就退出。

一是适当降低灾害严重矿井的生产能力。开采保护层是必须的,现在没有规定,我认为早晚要规定,就是要先开采保护层,有条件的要上,没有条件的,也要开采保护层。生产能力核定的办法已经修订完成,马上就会发布。这次修订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慎升快降。提高能力的,要慎重,该降低的,马上降低。对于神华的一些矿井,特别是露天矿,支持他们解决能力问题,可以多出,虽然总体市场不好。就是要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二是淘汰不具备防突能力的小矿。7月份召开全国整顿关闭小煤矿工作座谈会,重点关闭9万吨以下突出矿井,争取国家的政策支持。这些小矿不可能具备防治突出的能力,即使是通过了防治能力评估,也是弄虚作假。

三是严格新建突出矿井的核准。现在,贵州有几对120万吨以上 的突出矿井报上来要求核准。按说,这些是大矿井,是先进的,这有个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问题,应该支持,我们也在思考和研究。但是,这几年,大矿,突出大矿在防治突出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六枝、盘江、水城连续发生突出事故,说明国有大矿防治突出的困难也不少。云南那个煤矿(注:未听清矿名),已经干了,施工几年了,吨煤投资已经2400多了,还没有见煤。实际上,投资上1000就亏损,建他干什么。我们意见,在查明地质条件、事故原因,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后,已开工的这些突出矿井先认真审查专篇,建起来后,看干得怎么样,再考虑是否核准新上报的这些突出矿井。

2、依靠科技进步,做好防突工作

一是树立信心,积极应对煤与瓦斯突出灾害。

二是狠抓课题攻关。很多理论问题、技术问题、工程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昨天,陕煤化与平安瓦斯治理国家工程中心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他们已经合作了四年,这次续签,很好。这是一种成熟的方法,可以推广。

三是建立综合防突的工作体系。要针对不同的矿井、条件,一矿一策,一面一策。还有要充分发挥物探的作用,探明各种小构造。各科研单位,要攻关研制简单、实用的物探装备,要把煤矿井下用的物探装备做得跟“傻瓜”相机一样,煤矿职工简单培训,人人会用,用于指导生产实践活动。这是各科研单位,特别是西安院你们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是应用信息技术提升突出预警水平。这几起突出事故,其征兆 都很明显,就是没有引起重视。

五是完善安全防护措施。要提升防护措施、设施、设备的实用性、易用性,要进行演练。发生突出了,4个人在避难硐室,不会用自救器。这其实不怪工人。厂家就不能搞一些可以重复使用的?自救器一打开,就不能用了,工人都没有接触过,没有亲自操作过,就看你讲了一下,就会用了?我点你们几个局长、专家,让你们穿一下飞机上的救生衣,你们有几个能完全穿正确?因为你们只看过空姐的演示,而没有穿过。

六是强化监管手段。现在,监管手段十分有限。检查中如何知道钻孔深度、方位,没有仪器,没有手段,所以就出现弄虚作假。

七是理清发展思路,调整发展方向。不是只有在效益好的时候,才能加大投入治理瓦斯。昨天袁院士说的对,目前市场不好,生产压力不大,正是进行调整、解决防突问题欠帐的时候。解决突出,要从地面做起,在地面抽采,像沁水盆地一样,把突出问题解决在地面,突出不解决不建井。总之,绝不允许拼刺刀。宁夏汝箕沟由井工改成了露天,煤质好,剥采比大点也没有关系。过去,露天的经济剥采比是1:7,现在是1: 10,治理瓦斯的投入很大,如果算上这个账,1: 15甚至是1: 20,也可能是划算的。

八是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

3、加强现场管理

一是统一指挥问题。7月6日新疆兵团豫新公司大黄山煤矿,这边锁风压缩密闭,旁边仍在进行采掘作业,甚至就在锁风区,安排6 个工人清淤,结果一起遇难。还有阳泉的瓦斯爆炸,管瓦斯的安排瓦斯排放,管巷修的安排巷修。这都是缺少统一协调,指挥失灵。

二是合理安排采掘部署问题。要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有的矿井一个班一千七八百下井,原因是薄煤层矿井,规模还挺大,单产低,布置很多工作面,人怎么能不多。还有系统问题,必须简单可靠。有个矿井发生了事故,一看,七段暗斜井,怎么救灾。还有,一些灾害严重停下来的区域,在问题完全解决前,坚决不能动。随着采深增加,灾害程度加大,应当重新核定能力,把能力降下来。采掘失调的矿井,必须停下来。

三是现场管理问题。重点是地质变化,瓦斯变化,突出征兆等。四是诚信问题。讲诚信,就是要有良心。在安全上,在瓦斯问题上弄虚作假,就等于图财害命。加拿大一个女司机,为了一群野鸭子把车停在高速路,导致发生事故,被判终生监禁。对于弄虚作假,我们严肃追究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不是只有等到事故发生后才可以追刑责的。

4、加强应急处置

一定要把权力放下去。瓦检员、班组长,特别是调度员,要有在紧急情况下停电撤人的权力。撤人撤错了也不要紧。一定要把应急处置工作重视起来。

5、加大监管监察力度

特别是对两个“四位一体”的监察。近期,国家局将组织对灾害严重的地区组织交叉执法检查。这次交叉执法,为了提高针对性,改 变过去以省为单位的做法,突出重点,检查一个地市。各单位做好准备,下一步配合做好交叉执法工作。

五、贯彻落实建议

这次会议时间不长,但内容丰富,而且十分实在、实用,特别是8起事故,大多发生在老牌的具有突出危险性的国有重点煤矿,值得我们深思。相比而言,我们的突出矿井大多是突然出现的,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还不能说已经起步,在开拓开采、采掘部署方面才刚刚开始调整,我们的监管监察人员没有对突出矿井检查的经验,可能大多数人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都没有读懂。目前,新疆已经是西北突出矿井最多的省份。在张文杰司长的通报中,新疆突出矿井6处,其实,我们突出矿井已经超过10处,而且还在不断增加。陕、甘、宁均只有4~5处。过去几年,我区发生3次突出,除第一次是延期突出未致人伤亡外,其余两次都致人员重大伤亡。兵团的2次突出也都造成了人员伤亡。突出和突出致人伤亡的比例比内地高得多,就是因为我们基本上没有防突的概念所致。所以,我区的防治突出形势十分严峻。这也说明,过去我们在设计审查中严格把关,控制准入,推动现有突出矿井与内地科研单位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这些措施是正确的。下一步,建议:

1、借脑引智。继续推动内地科研单位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合作。对不具备条件的煤矿,推动进行托管。

2、督促相关煤矿尽快完善机构、配备人员,建立专业队伍,采 用防突新技术,配备先进的仪器仪表,建立防突实验室,提高防突能力。重点是地质工作能力建设、防突实验室建设和专业队伍建设。

3、严格督促现有突出矿井调整开拓开采方式、生产布局,尽快补上防突欠帐。严格督促新建突出矿井严格按设计执行。

4、研究突出矿井准入标准。是否可以暂停新批突出矿井。

5、委托中介机构研究制定新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

6.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规范 篇六

开拓新区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划技术

摘要:煤与瓦斯突出严重地影响着矿井的安全生产,必须做好防治工作.防治工作的基础是准确地预测煤与瓦斯动力现象.该文通过考虑影响煤与瓦斯突出的定量和定性因素,建立了开拓新区煤与瓦斯突出综合评价的模型,该模型经在矿井应用,证明该技术可靠易行.作 者:李季    张琴    程五一    游华聪    LI Ji    ZHANG Qin    CHENG Wu-yi    YOU Hua-cong  作者单位:李季,张琴,程五一,LI Ji,ZHANG Qin,CHENG Wu-yi(中国地质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北京,100083)

游华聪,YOU Hua-cong(四川师范大学工程技术系,成都,610072)

期 刊: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ISTICPKU  Journal: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 3(2) 分类号:X936 关键词:煤与瓦斯突出    区划    预测   

7.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及防治 篇七

1 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

1.1 煤与瓦斯突出区域性预测

(1) 瓦斯地质分析法

瓦斯地质分析法主要是找出突出带的宽度与构造轴和采深的数量关系, 并不断发现新问题, 修正预测结果。对已开采煤层突出的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后, 结合突出预测的指标从多方面综合判断煤层突出危险性, 提高预测突出危险的准确性。

(2) 煤层瓦斯参数法

煤层瓦斯参数法主要依据井下实测的煤层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等参数。预测所依据临界值应根据实验考察确定, 在确定前可暂按表1-1选取。

1.2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当采用保护层开采或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后, 需进行区域防突效果的检验。对保护层开采卸压瓦斯抽采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效果检验时, 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抽采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应不予检验。

(1) 主要指标

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实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 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检验的主要指标为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

(2) 有效性的判定

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 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 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即为突出危险区。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 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 否则, 即为突出危险区, 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 所在区域煤层仍属于突出危险区。

(3) 效果验证

对于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域进行的区域验证, 可以采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 可以采用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值指标法及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2 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

2.1 基本措施

基本措施是施工钻孔抽排瓦斯, 是进一步降低瓦斯含量、彻底消除煤层突出危险必须采取的措施, 是决定性的, 是必须实施的。

(1) 超前钻孔

超前钻孔是在工作面前方一定范围煤体内打一定数量的钻孔, 抽排煤体瓦斯, 彻底消除煤层突出危险性的一种方法。

(2) 边掘边抽

边掘边抽是在工作面掘进过程中, 通过工作面和巷帮钻场向前方一定范围煤体施工钻孔, 抽采煤体瓦斯;同时在工作面掘进过程中, 巷帮钻孔仍可以抽排、拦截巷道两侧煤体的瓦斯, 减少掘进时的瓦斯涌出。

2.2 增强措施

增强措施是在保障有钻孔抽排瓦斯的前提下, 采用一定的技术工艺手段, 提高抽排瓦斯的效果, 主要有松动爆破、水力挤出、水力割缝等。

(1) 松动爆破

松动爆破是在工作面前方卸压煤体的防护下, 在较长的钻孔中采用药壶装药, 在前方5.5~6m以外爆破, 松动工作面前方的煤体产生大量裂隙, 增加煤体的渗透性能, 提高煤体抽排瓦斯效率。适用于煤质较硬、突出强度较小的煤层。

(2) 水力挤出

水力挤出是在掘进工作面前方打钻孔, 封孔后利用注水泵对钻孔进行中高压注水, 注水速度超过煤的渗透速度时, 煤体破裂, 并向掘进空间移动, 进而增加注水钻孔控制方位煤体的渗透性能, 提高煤体预抽瓦斯效率。

(3) 水力割缝

水力割缝是在煤层中先打一个钻孔, 然后在钻孔内利用高压水射流对钻孔两侧的煤体进行切割, 在钻孔两侧形成一条具有一定深度的扁平缝槽, 利用水流将切割下来的煤体带出孔外。

2.3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在执行过基本措施并经过效果检验有效后, 采取的改善煤体力学性能、进一步保障后续采掘工作的安全措施。

(1) 前探支架

前探支架是在掘进工作面前方顶部事先打上一排超前支撑悬露煤体的支架, 以防止工作面顶部松软的悬煤垮落引起的煤与瓦斯突出。前探支架主要用于松软煤层的平巷掘进。

(2) 煤层注水

煤层注水是在工作面基本措施执行之后, 通过钻孔向工作面前方煤体注水, 以改变煤体的力学性质, 促使集中应力带向深处移动, 减少回采过程中的瓦斯涌出, 从而达到进一步保障采掘过程安全的目的。

3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保障体系

目前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体系已在不断地研究和实践中建立和健全, 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也日趋成熟。随着国家相关部门对于矿井突出灾害的逐渐重视以及相关法规的出台, 只要严格按照目前较为完善的“四位一体”区域防突措施制定防突计划, 以现有的技术根据计划进行施工, 消突效果也较为显著。

然而, 防突体系的完善和防突技术的成熟并不代表煤与瓦斯突出不会再危害矿井安全生产。在制定出完善的防突计划的情况下, 管理的松懈、施工的偏差、安全意识的淡薄都会成为危害矿井安全生产的因素。

因而, 要想杜绝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灾害, 不仅要有健全的防突体系和成熟的防突技术, 更要有健全的防突管理保障体系。

所谓防突管理保障体系就是从思想规范、规章制度、技术创新、长效机制四个方面分别建立有效的防控体系、管理体系、支撑体系、保障体系以确保煤矿防突工作的顺利、有效地进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应坚持“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即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也应坚持“局部四位一体”, 即工作面预测、局部防突措施、局部防突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

在管理上也应坚持管理的“四位一体”, 即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效果评价。管理体系又可分为以消除突出为目的的治本之策、杜绝超限的治标之举和保证落实的监督之措, 为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4 结论

煤与瓦斯突出作为矿井生产的主要灾害之一, 给矿井安全生产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通过“四位一体”综合防突体系以及科学的防突保障体系可以将矿井突出危险性降到最低, 为矿井安全生产营造有利条件。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煤炭的需求越来越大, 矿山逐渐进入深部开采状态, 煤与瓦斯突出灾害也成为危害矿井安全生产的常见灾害频繁发生。本文着重从突出灾害的机理、突出危险性预测及效果检验、消突技术和突出防治保障体系四个方面对煤与瓦斯突出进行综述。

关键词:煤与瓦斯突出,突出机理,突出危险性预测,突出的防治,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8.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规范 篇八

关键词:煤矿;瓦斯;突出灾害;现状分析;防治对策

一、前言

随着人们生产生活对于煤矿和瓦斯的需求逐渐增加,矿井的开采深度也不断扩大,开采强度也不断增加,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频发。尤其在近几年,瓦斯爆炸和煤矿安全事故更是持续增加,当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时,煤与瓦斯会全部涌出,如果此时发生遇到明火则将引起大爆炸,造成严重的后果。下文就我国现阶段煤与瓦斯突出的现状展开分析,就如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灾害进行探讨。

二、我国煤矿中煤与瓦斯突出现状和原因分析

1、我国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现状[1]

我国是地产资源丰富,随着煤矿事业的发展,我国矿井的数量逐渐扩大,其深度也不断增加。一直以来,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煤矿安全生产已经成为煤矿企业当前的工作重点。据相关数据统计,从2000年到2009年,我国各省市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公有362起,事故死亡数量累计达到2105人,而这个数据到2010年后甚至成成倍的数量增长。不仅如此,指导201年,我国大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旧呈现上升的趋势。这也表明,当前为我国煤矿企业工作重点应放在安全生产上。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工作开展不深入

尽管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升,煤矿企业的发展规模也逐渐扩大,一些先进技术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然而,有很大一部分矿井防突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仍旧严重不足,再加上煤炭市场的形势好转,对于煤炭的需求不断增加,这也使得煤矿的开采紧张起来[3]。很多企业只看重眼前的生产效益,却忽视了防突技术措施,不顾突出灾害一味只想提高生产力和生产量,很多煤矿企业没有对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治工作深入开展[5]。

3、乡镇矿业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严重

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的乡镇矿井平均深度都在196m左右,深度超過300m的小矿井已经达到了乡镇矿井的14.5%,并且这个数目还呈现不断增大的趋势[2]。就我国多地区的乡镇矿业情况来看,一些乡镇矿井的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较多,但煤矿主们认为对于升级突出矿井的投入大,且生产效率会降低因此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很少会主动申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这也给矿井安全生产带来了威胁,更阻碍着国家对乡镇煤矿潜在的突出矿井安全监管工作。[5]

三、中国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具体防治对策

1、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和检查力度[4]

要想控制我国煤矿开采中煤与瓦斯突出灾害事故的增加,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大对煤矿安全的监管和监督力度。各级政府应积极与相关行业管理、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建立起监督检查小组,对煤矿中煤和瓦斯突出矿井与突出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严格的管理、监管以及指导。尤其是针对乡镇的煤与瓦斯突出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改,有效抑制乡镇矿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做好防突工作,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与此同时,提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开采条件,鼓励各个企业积极投入突出防治措施的设置,确保煤矿开采工作的安全性,以降低煤矿安全隐患。

2、持续跟踪检查灾害突出矿井

要保证持续性的与瓦斯突出问题监管,就应建立起煤与瓦斯突出严重矿井的跟踪与检查制度,尤其是发生过千吨级以上特大事故的矿井监督耿宗。将这些矿井的监督检查作为重点监督对象,进行综合治理规划,采取陷阱的防治措施,以突出跟踪和检查的效果[1]。另外,要注重矿井的防突技术填报工作,以统一、规范的资料统计方式,配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监督检查单位,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在此基础上,强调必要的技术职称,做好我国煤矿开采中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持续跟踪检查。

3、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措施的实施

国家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治应保持鼓励与支持的态度,加强对现有的成熟的防治技术的推广与宣传活动,尤其对重点煤矿的突出矿井实施“区域性治理为主,局部治理为辅”的治理理念,并逐步推广保护层开采、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的防突技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乡镇等煤矿的开采深度浅、突出危险性等特点,应重点推广规范的采煤方法,以完善矿井的通风系统、监控以及瓦斯抽采系统等。最后,还应通过建立优秀的突出防治队伍,积极的投入到我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防治工作中去,以全面改善我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2]。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已经成为当前阶段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如何控制好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发生,当前我国的防治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1]。通过加强对煤矿的持续监督与检查工作,针对突出矿井做好持续的跟踪检查工作,并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先进防治技术投入,全面改善我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以促进煤矿事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付建华,程远平. 中国煤与瓦斯突出现状及防治对策[J]. 采矿与安全工程学报,2007,03:253-259.

[2]郭有慧. 我国煤与瓦斯突出现状及防治对策[J]. 技术与市场,2014,11:236+238.

[3]杨治国,董露钢,李占五. 超化煤与瓦斯突出原因及防治对策[J]. 煤炭科学技术,2013,01:74-77+101.

[4]常焜. 我国煤与瓦斯突出现状及防治对策[J]. 内蒙古煤炭经济,2014,11:77.

[5]马曙. 贵州煤与瓦斯突出主控因素及规律研究[D].贵州大学,2009.

杨杰(1992.02-),现就读于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本科,延长石油管道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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