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2024-10-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共10篇)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一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8〕473号 【发布日期】2008-04-15 【生效日期】2008-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8〕473号)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安信保险〔2007〕25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亿元人民币。

二、增资后,你公司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1)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809.34万股,占总股本的17.62%;(2)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8357.58万股,占总股本的16.72%;(3)上海富利农投资总公司持有7718.03万股,占总股本的15.44%;(4)上海市闵行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5365.19万股,占总股本的10.73%;(5)上海农发资产管理中心持有4201.72万股,占总股本的8.40%;(6)上海宝山财政投资公司持有3150.84万股,占总股本的6.30%;(7)上海嘉定广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2504.59万股,占总股本的5.01%;(8)上海松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2025.88万股,占总股本的4.05%;(9)上海汇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817.99万股,占总股本的3.64%;(10)上海青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1719.37万股,占总股本的3.44%;(11)上海奉贤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1692.11万股,占总股本的3.38%;(12)上海市金山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持有1640.50万股,占总股本的3.28%;(13)上海崇明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996.86万股,占总股本的1.99%。

三、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二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批复

(保监寿险〔2007〕1165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出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同意函的请示》(人保寿险发〔2007〕24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资格和账户管理人资格。

此复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三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股票投资方案的批复

(保监资金〔2007〕839号)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申请》(渤财发〔2007〕175号)和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委托股票投资的方案。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股票投资和风险管理的规定,坚持长期稳健的投资理念,切实履行委托人的职责,不得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督促受托人谨慎尽职、规范运作,防范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

此复

二○○七年七月四日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四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浙江分公司的批复

(保监寿险〔2010〕859号)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浙江分公司的请示》(平保健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该分公司筹建就绪,你公司须向浙江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五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8〕897号)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申请开业及其新拟任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设立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二、经审查,林茂泉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同意林茂泉担任该分公司总经理职务。

三、该分公司仅限于在福建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你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

四、批准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33号武夷中心7层C、E单元。

五、该分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六、请持此批复到福建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日

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六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9年保险公司合规工作要求的通知

(保监发〔2009〕16号)

各保险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提出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建设、强化保险公司内控制度执行力的精神,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2009年保险公司合规工作重点要求,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岗位,配备具有合格资质的合规工作人员,为公司合规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和人力支持。

二、各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在2009年完成对公司重大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合规审核,并逐步参与保险产品设计、承保和理赔等业务环节,提供合规服务。

三、各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配合制定本年度公司合规培训计划,结合保险监管制度的新发展,确定合规培训重点,组织对公司各级人员的合规培训,尤其是对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各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年度监管重点以及公司合规管理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确立合规检查方向,制定工作计划,单独或者与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在2009年对公司相关业务或者机构实施至少一次合规检查。

五、各保险公司应当探索建立机构和员工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在2009年度考核中设立与合规相关的考核指标,对机构和员工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六、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在2009年4月30日前提交的公司年度合规报告中予以列明。各保险公司应当在2009年末对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在2010年提交的年度合规报告中予以说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2〕4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型保险产品”),是将保险功能与资金运用功能相结合的保险产品,是财产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缴纳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金用于资金运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投资金及其合同约定的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产品。

前款所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是自然人,不得为法人。

二、投资型保险产品分为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预定型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非预定型产品”)。

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或浮动的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时,将投资金及其约定的资金运用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者在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将依照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返还金额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非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约定投资金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或终止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将投资金及其实际的资金运用收益(亏损)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三、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最近3个会计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

(二)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单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运行规章、信息披露管理等各项制度,以及完善的内控组织架构和实务操作流程等;

(三)公司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相关整改期间;

(五)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

(六)公司设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七)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

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五、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同一季度内到期的所有投资型产品销售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可使用总规模的30%。

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规模由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风险管控状况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决定,但各产品销售总规模余额不得突破本文规定的可使用规模上限。

六、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合理分配公司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统筹协调投资型保险业务与保障型保险业务的发展。

七、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其申报的每一个投资型保险产品分别设定从销售开始到结束的销售期限和销售区域。销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投资型保险产品不得在县(含县)以下行政区域销售,但市辖区除外。

八、财产保险公司在投资型保险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充分协调产品、精算、资金运用、法律合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力量。申报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条款应符合《保险法》及保监会相关管理规定,并列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赔付的申请与给予等内容。

预定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中,除上款所应列明的内容外,还应列明收益率的约定方式、计算收益的公式和方法,以及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计算返还金额的方法。

非预定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中,除应列明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产品风险警示,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产品认申购费用,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的服务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与产品资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保险费率及保险费的计提方法,资金账户的估值方法,产品收益的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个人账户的建立、个人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和个人账户价值的申领手续。

九、财产保险公司应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审慎、合理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收益率。

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同时,从防范风险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角度出发,中国保监会可规定申报产品的最高收益率。

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十、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安排相关再保险,计提责任准备金。投资型保险产品发生保险赔案时,保险公司应做好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工作,并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

十一、投资型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制定和修改,并报送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报送审批时,除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客户手册;

(二)宣传材料;

(三)拟定的销售期间、销售区域;

(四)产品成本的情况; 预定型产品的成本说明材料应包括:保险费率、产品的满期给付收益率和银行代理手续费、业务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比例,以及据此计算得出的产品盈亏平衡点。

非预定型产品的成本说明材料应包括:保险费、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种类、比例以及计提方法。

(五)保险公司最近3年的整体经营情况;

(六)已有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的,已销售产品经营情况的报告;

(七)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预定型产品的客户手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简要介绍和特点;

(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三)业务办理流程和手续,包括报案、理赔、保险合同的挂失、变更、解除或终止等;

(四)公司情况简介;

(五)客户服务电话和公司联系方式;

(六)在不同经济环境下,特别是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动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或终止时,每份保单满期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和示例。

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的客户手册除包括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列明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风险警示和投资特点;

(二)投资的对象和范围;

(三)资金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披露的规定;

(四)投资金以及个人账户价值的申领;

(五)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应制定详尽的客户手册,随同保险单一并交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客户手册登载保险公司过往业绩的,保险公司应当特别声明,保险公司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保险公司管理的其他非预定型产品并不构成对该投资型保险产品表现的保证。

十三、财产保险公司应遵照保监会有关的财务、资金运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和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建立健全的、专业化的投资管理部门和投资风险控制部门。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不同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账户设置、账簿记录等应相互独立。

财产保险公司应对投资型保险产品资金实行资产托管制度,其资产托管制度应符合保监会相关管理规定。通过银行、直销等渠道销售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其投资资金应在3个工作日内划转到总公司专门的账户。

其中,对每个非预定型产品,财产保险公司应为其建立单独的资金账户,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并为每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建立单独的个人账户。

十四、对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每个工作日对资金账户进行估值,计提相关费用并按期结转,计算资金账户的投资净收益和资产净值。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每个工作日计算个人账户的资产净值,并及时、准确地向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披露资金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有关投资信息。保险公司应于每个工作日在营业场所、代销机构的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上公布非预定型产品前1工作日的产品净值和累计净值。

财产保险公司应于每个保险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寄送个人账户的报告,说明个人账户价值、资金进出等事项。

十五、当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发生下列情况时,财产保险公司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将以下内容予以公告:

(一)产品投资运用投资策略的改变;

(二)更换产品资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三)确定产品收益分配事项;

(四)申购或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五)产品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发生变更。

财产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编制完成非预定型产品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包括产品概况、主要财务指标和产品净值表现、管理人报告、投资组合报告和产品份额变动。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财产保险公司每年3月31日编制完成非预定型产品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重要提示及目录、产品简介、主要财务指标和产品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产品管理人报告、产品托管人报告、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产品持有人户数和持有人结构(前十名持有人)、产品份额变动、重大事项揭示、备查文件目录等。

非预定型产品临时公告、季度报告和报告应至少登载在一种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

十六、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单证管理制度。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保险单应由总公司统一印制,并实行专人管理、专处存放。保险单的登记、领用、核销和归档应及时准确。

十七、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投资型保险产品客户资源的综合管理,建立客户信息库,利用好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客户信息资源。保险公司对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客户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得非法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客户信息转移给第三方。

十八、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与其签订书面代销协议的机构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委托银行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应与其签订书面代销协议,约定支付手续费的比例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银行销售的,保险公司应在审核代销机构传递的投保信息、确认款项到账后方可签发保险单。

财产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总公司上一季度签订的代销协议汇总,报保监会备案;各分支机构签订的代销协议汇总应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给代销机构的预定型产品手续费率,1年期产品不得超过0.8%,1年期以上产品年化手续费率不得超过0.5%。

十九、财产保险公司直接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应建立专业化的销售人员队伍和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的部门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

销售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熟悉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业务办理流程,无违规和欺诈等不良从业纪录。

通过直接销售的,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投资金后,方可签发保险单。在保险公司营业场所以外收取的投资金,应采取pos终端、转账支票等银行转账支付方式,不得直接收取现金。

二十、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投资型保险产品服务电话专线,承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投保、索赔以及产品咨询服务工作。

十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应对投资型保险产品合同大量提前解除或终止情况的应急管理制度和处理办法。

在一个工作日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提前解除或提前终止某一投资型保险产品合同应退还的资金金额与该产品保险公司收入的资金金额之差,超过该产品资金账户余额10%的,属于保险合同大量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保险合同大量提前解除或终止时,保险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在一个会计内,资金账户累计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比例达到或超过年初资金账户资产30%的,或者发生经营亏损的,保险公司自身难以扭转或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保单持有人利益情形的,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

十二、财产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年底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经营管理和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于次年的4月底前将审计报告报送保监会。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财务、资产组合、投资损益的计算和分配、责任准备金的计提以及对产品经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必要时,保监会可临时要求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及时报送投资型保险产品审计报告、代销协议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文件和资料。逾期未报,按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对于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按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予以处罚。

十四、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变动经保监会批准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及其销售区域。在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将正式发布的客户手册和宣传材料向保监会备案。客户手册和宣传材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格式、内容,各分支机构不得修改。

十五、投资型保险产品准备金评估办法和资产配置要求,按保监会相关要求执行。

十六、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控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定价风险,密切关注经济与金融环境变化对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影响,建立相关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十七、保监会可根据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已有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经营情况,对其申报的销售期间、销售区域以及可使用规模等做出调整。

保监会可视经济和金融市场情况,对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审批和监管政策做出调整。

十八、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监督管理,特别是产品手续费的备案工作。加大对该产品各类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投资型保险产品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十九、保险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保监会将依照《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罚。

十、本通知发布前经保监会批准销售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以继续使用至销售期限届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107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八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

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5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落实《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关于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保监局报告其对分支机构审计情况的有关规定,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辅助监管的作用,加强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送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审计报告标题及编号。

2、审计对象及审计目的。

3、审计人员及审计期间。

4、重要审计发现。主要报送审计对象在合法合规、财务真实性、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重要问题。问题描述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对数量较多、性质相同的问题,应当进行分类汇总。

5、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和即将采取的整改措施。

6、审计项目负责人签章。

二、报送主体。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原则上由省级分公司联系报送。

1、分支机构审计由总公司或区域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的,其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及时发送当地省级分公司,由省级分公司按照报送时限转报当地保监局。

2、对于由省级分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其审计报告由省级分公司统一报送当地保监局。

三、报送联系人。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确定1-2人作为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人,并于2008年9月1日前报当地保监局备案。联系人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审计报告报送的联系和协调工作。联系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10日内及时告知保监局。

四、报送时限。各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上季度定稿完成的各项内部审计报告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全面报送当地保监局。

五、报送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内部审计报告。对于拒不报送、拖延报送、虚假或隐瞒报送内部审计报告的,保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保监局可以通过审计项目抽查、工作底稿复核等措施核查内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并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六、建立审计报告汇总分析制度。各保监局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收文、使用、归档和保密制度,定期对内部审计报告进行认真汇总分析,更好地掌握辖区内保险市场情况和保险公司内控情况,为辖区内市场分析和日常监管提供参考。

七、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对于内部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保监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立案调查。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保险公司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予处罚;情节较重,但保险公司整改及时,处理到位的,可酌情免予或减轻处罚;对于审计发现问题不认真组织整改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从重处罚。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八日

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九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07〕65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生猪保险发展,加快生猪保险体系建设,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生猪保险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也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发展生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妥善解决生猪问题诸多措施中的重要一环。发展生猪保险,有利于帮助农户分散转移风险,调动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提高生猪产业防灾防疫能力,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保险业要高度重视生猪保险工作。全行业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大力推动生猪保险体系建设。

二、建立健全生猪保险体系的具体措施

(一)切实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在建立生猪保险体系时,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从能繁母猪保险入手,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按国务院文件关于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遵循“边试点、边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大力推进能繁母猪保险,为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和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打下基础。

1、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能繁母猪保险试点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服务网络机构,提高产品开发能力,组建和培训人才队伍,在经营中不断积累经验。要全面落实责任制,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现阶段,试点工作主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各自核准的经营区域内进行。

2、要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开发能繁母猪保险产品。各试点公司要尽快开发出保障全面、通俗易懂、价格统一、操作性强的能繁母猪保险产品,并报保监会备案。

一是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包括洪水、台风、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口蹄疫等重大病害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同时,鼓励各保险公司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增减保险责任。

二是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定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负担48元,保户自负12元。

3、要加强管理,确保能繁母猪保险作用的发挥。各试点公司要抓紧做好如下必要的工作:一是要尽快完成试点方案并报保监会备案。二是能繁母猪保险应独立建帐、单独核算。在操作中要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保费补贴比例和具体金额。三是要开发完善能繁母猪识别系统,准确核实能繁母猪投保数量,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完善防疫工作。四是要完成承保、核保、定损、理赔流程及IT系统的改造,以满足能繁母猪保险发展的需要。

(二)加快推进生猪保险体系建设

各公司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生猪保险实施方案,落实国务院关于生猪保险补贴政策,开展生猪保险试点,为养猪场(户)提供保险保障。各保监局要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生猪保险方案实施创造条件。

鼓励各公司积极开发农村贷款保证保险产品,探索农业保险和小额贷款互动机制,帮助养殖户更为容易地获得农村小额贷款,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

鼓励各公司积极开发包括生猪生产、屠宰、冷冻、运输、销售和产品质量等覆盖整个生猪产业链的保险产品,通过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结合,确保生猪产业链上下游的稳定。

(三)工作部署和进度要求

各试点公司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于8月15日前必须启动能繁母猪保险和生猪保险工作。

在能繁母猪保险方面,第一阶段以保险覆盖农业部门确定的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上的养猪大县(区)为重点,工作要突出重点,按照早安排、快起步、落实好的原则启动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第二阶段以保险覆盖农业部门确定的出栏生猪60万头以上的养猪大县(区)为重点,尽快扩大能繁母猪保险的覆盖面。同时,各保监局、各试点公司要尽快与当地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共同推动能繁母猪保险的发展。

在生猪保险方面,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以规模化养殖户和园区化养殖户为重点,开展试点,逐步推广。

三、加强监管,做好服务

(一)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公司)开展生猪保险的落实措施和具体方案,确保生猪保险尽快起步和快速发展。

(二)各保监局要加大协调力度。一是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国家关于生猪保险的政策精神,协调财政部门保费补贴资金尽快到位,及早启动能繁母猪保险制度建设;二是积极协调地方相关政府部门,采取费用补贴等多种措施,支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三是积极与农业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提高生猪防灾防疫水平;四是积极与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探索生猪保险与农村小额相信贷结合的新模式。

(三)各保监局要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生猪保险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养殖户利益,确保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对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给予坚决的打击处理;对擅自更改生猪保险条款费率、损害投保户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立即取消经营资格。三是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确保保险公司不会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影响对投保农户的赔款支付。四是要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管。确保公司经营数据真实,费用控制合理,资金流向明晰。

(四)各试点公司要提高能繁母猪保险服务水平,加强宣传工作。一是要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让农户尽快拿到赔款,及早恢复生产。二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能繁母猪的防灾防疫工作。包括聘请专家,通过多种形式为农民提供科学养殖和规范防疫的培训,普及农科知识,检查、督促养殖户认真落实防疫工作和实行科学喂养等。保险公司防灾防损费要侧重于投向加强防疫工作,提高防疫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三是尽快配合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落实生猪保险再保险安排,防范化解巨灾风险。四是积极向农户宣传中央关于扶持生猪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农民扩大饲养规模。

对生猪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保监会汇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请各单位抓紧落实。

二○○七年八月一日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篇十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业的批复

(保监国际〔2007〕1523号)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开业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业。

二、经审查,董俊武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担任你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三、该分公司仅限于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你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

四、批准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01号深圳科技大厦4楼。

五、该分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六、请持此批复到深圳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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