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2024-08-30

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共10篇)

1.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篇一

乾隆年间长山县农民负担

户口(照乾隆五十一年后《赋役全书》编审)盛世兹生增益人丁八千一百一十四丁,除抵补旧额人丁二千七百五丁,新收滋生人丁十三万一千二十丁“实在”。

盛世滋生增益人丁十三万六千四百二十九丁,钦奉恩诏永不加赋。田赋

(雍正四年户部复准,山东通省州、县、卫、所,各项丁银均摊地亩粮内征收,每地银二两,摊丁银一钱一分五厘零,是为条编。)以上丁地共征银三万八千四百七十二两八钱八分五厘六毫三丝九微一纤,米五千八百五十四石五斗四升四合九勺六抄五撮二圭四粟九颗八粒,起运

起运户部地丁银三万五千一百三十两七钱八分二厘八毫七丝七忽三微二沙五尘六渺五漠八埃五溟 存留

官役俸食银一千三百三十九两一钱九分一厘四毫七丝内。

官员:本县知县一员,斗级四名,皂隶十二名,马快八名,仵作四名

民壮二十八名,看监禁卒八名,轿伞扇夫七名,库子四名,门子二名,县丞二员,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典史一员,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递铺兵二十七名,儒学教谕一员,又复没训导一员,斋 夫三名,膳夫二名,门斗三名,马夫一名,孤贫五十六名,兵防

驻防官二员,马兵弓箭手十六名。步兵弓箭、鸟枪手三十五名。

原额里甲夫马银一千五百六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六毫五丝内。走递马二十六匹,走递驴二头,马夫十五名,迭次裁减,乾隆二十五年,奉文减存银八百八十两七分五厘三毫三丝三忽三微九纤二沙五尘内。走递马十五匹,草料银二百七十两。走递驴二头,草料银一十八两六钱连闰。马夫九名半,工食连闰银一百一十七两八钱。白夫三十五名,工食连闰银四百三十四两。抄牌一名,工食连闰银一十二两四钱。鞍屉棚厂槽鑆等项银一十二两二钱七分五厘三毫三丝三忽三微九纤二沙五尘。药材医兽半名,工食银六两。

杂支银二百三十八两七分四厘六丝六忽三微五纤七沙五尘,内修理。龙亭帐幔等项银八分八厘一毫八丝六忽五微六纤七沙五尘。祭祀。文庙并各坛所裁剩银三十五两。县学、文庙香烛银一两二钱五分。启圣、乡贤、名宦祠银---四两。

全县公务员182人。兵员53人,平均739人养一个国家人。

2.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篇二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县人武部党委,乌轮司党委,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成立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珍强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赵勇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朱天碧县政协副主席

成员:刘明军县委办公室主任

崔永龙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罗永军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魏宗尧县财政局局长

晏国勇县审计局局长

王春县公安局局长

杨树昌县发改局局长

邹助凡县经贸局局长

崔道强县统计局局长

杨静县物价局局长

胡万勋县规建局局长

黎鹏飞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茂虎县房产局局长

李仕学县司法局局长

陈劲游县质监局局长

陈素华县财政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魏宗尧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素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四月七日

3.县医院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度 篇三

为加强对“双拥”工作的领导,确保“双拥”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制度。

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为常设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如因人事变动,该单位接任领导自行补缺,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变动则进行重新调整。

二、双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会议,原则上领导小组会议一年不少于两次。

三、双拥领导小组每年与共建部队策勒县人武部座谈l一2次,相互沟通、互通情况,妥善解决军、地、兵之间的各种问题。

四、双拥领导小组成员要明确和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 配合双拥办公室开展双拥工作,加强对双拥工作的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分析双拥工作中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落实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4.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篇四

据统计,桑植20xx年10月至20xx年6月,全县共出生4204人,同比少生114人,其中政策内出生3636人,同比少生84人,政策外比同期多生30人,符合政策生育率86.49%,同比上升0.34个百分点,多孩出生360人,同比多生10人,多孩率8.56%,同比上升0.45个百分点。目前,乡镇计生服务所工作人员主动性不强,乡镇工作开展不平衡,流动人口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难点仍然较为突出。

县委副书记、县长赵云海要求,各级相关单位要针对我县当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开展出生排查工作,杜绝人口出生错、漏、挪、瞒报现象,狠抓节育措施落实,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严厉打击“两非”,强化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严格按照省、市考核评估方案,落实各项政策法规,确保完成省市人口计生目标任务。

5.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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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一事一议筹资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5]17号)的规定,对村内农民自愿兴办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村民可采取“—事一议”的办法,自愿筹集资金。向村民“一事—议”自愿筹集资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议事范围。只限于村内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组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非本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危房改造、五保户供养、村组干部报酬、畜禽防疫和水利工程水费、电费等有明确经费渠道或确定收费对象以及开支规定的资金,偿还村组债务、企业亏损等不属于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开支等,均不得向农民“一事一议”筹资。

2、议事程序。村委会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商党员、组长提出筹资预案,印发全体村民酝酿讨论,然后适时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有困难的地方,也可以组为单位召开村民会议审议表决。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村民代表表决赞成并签字认可,方可形成“—事一议”筹资决议。

3、上限控制标准。“一事—议”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国家和省属贫困县原则上不得向农民筹资。

4、申报审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必须按规定填写《申报审核表》,连同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原件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和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县市区和乡镇对符合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议案要及时审查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纠正或不予批准。经县乡审查审批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要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按规定分解到户,造具到户花名册,并逐户填入《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发卡到户,农民依卡上交。无正当理由,农户不得拒交。对因天灾人祸交款确有困难的农户,须经本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予减免。

5、管理与监督。向农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必须按规定用在所议的生产公益事业建设上,不得用于村组管理开支,并实行专帐管理。村委会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要对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后张榜公布。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委会要负责解释。县市区和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村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钱、工,并严肃查处,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二、惠农补贴发放政策

1、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

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是依托乡镇财税信息化网络,根据农户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为农户在金融部门办理补贴专用存折,由金融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资金发放清册,将相关财政涉农补贴、补助资金直接打入享受补贴的农户的专用存折,农户到金融机构自行支取。从2005年起,我市涉农补贴(含补助)开始实行信息化发放。

2、我市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的范围

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通知》(常政办明电[2007]61号)文件规定,凡涉及财政面向农民的各种补贴将全面纳入信息化发放范围。

3、补贴“一卡通”

“一卡通”是指给每一个可享受财政补贴的农户办理一个 “涉农补贴专用存折”。凡农户享受的多种财政补贴都通过这个专用存折发放,原则上实行“一户一折”。具体来说是以第一次发放涉农补贴的存折为基础,以后可以享受的各种补贴款一律打入此折。享受补贴对象凭专用存折和本人身份证支取。此折由农户自己妥善保管,一般情况不得销户。发放给农民的专用存折免收工本费,存折遗失补办按金融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4、农户获知信息化补贴发放情况的途径

在专用存折到户,补贴资金由金融部门打入农户存折后,为保证农户及时知晓,各乡镇建立了告示制度。乡镇财政所将及时发放通知书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农户补贴资金的数额和打入存折的时间,农户可以随时支取。

5、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的纪律和要求

在财政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中,要坚持做到“六不准”,即不准截留挪用、不准抵扣税费、不准由乡镇、村干部代领、不准拖欠不发、不准暗箱操作、不准因工作失误引发涉稳问题。

6.涉农补贴信息化发放项目及标准

(1)早、中、晚稻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农指[2008]1号

补贴对象:在原计征农业税面积中种植省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良种水稻的农户可享受此项补贴。

补贴标准:按2003年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种植良种水稻面积,早稻每亩10元,中稻每亩15元,晚稻每亩15元。

补贴发放时间:补贴资金到位一个月内。

(2)种粮直接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建[2005]16号

补贴对象:在原计征农业税面积中种植一季以上当地主要粮食作物的,享受种粮直接补贴。

补贴标准:以2003年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2008年每亩补贴13.5元。

补贴发放时间: 8月底前发放完毕。

(3)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接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建[2006]17号

补贴对象:因成品油等农资价格提高,对种粮农民给予的综合直补。

补贴标准:以2003年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2008年每亩按71.9元给予补贴。

补贴发放时间:与粮食直补同步发放。

(4)油菜良种补贴

政策依据:湘农业联[2007]316号

补贴对象:种植油菜的农户

补贴标准:按照实际种植油菜面积补贴10元/亩

(5)森林生态效益补助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7]49号

补贴对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等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资金。

补贴标准:按面积计算,其面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按核定面积以每亩3.5元标准补贴。

补贴发放时间:补助资金到位一个月内。

(6)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和退耕还林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2002]367号、湘财建[2002]32号、湘财建[2004]36号、湘财农[2008]20号。

补助对象: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实行退耕还林的农户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补助标准:退耕还林粮食补贴按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每亩补助粮食300斤折人民币210元;退耕还林生活补助按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每亩补助现金20元。按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

补助发放时间:退耕还林第一年,在春季造林验收合格后,给付一半的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剩余部分待秋季核查造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据实拨付;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每年在秋季经验收一次性兑付该年的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

(7)五号病扑杀补助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1]57号

补贴对象:在本市境内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流通领域的贩运户因扑杀病畜造成损失并经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现场鉴定并报同级

财政部门核定的,可享受五号病扑杀补助。

补贴标准:按核定的扑杀畜类数量计算,猪500元/头、牛1400元/头、羊300元/只(均指成品畜)。

补贴发放时间:补助资金到位20天内。

(8)禽流感扑杀补助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4]10号

补贴对象:在本市境内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流通领域的贩运户因扑杀病禽造成损失并经畜牧、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核定的可享受禽流感扑杀补助。

补贴标准:按核定的扑杀成品禽类数量计算,鸡、鸭、鹅等禽类每只补助10元。

补贴发放时间:补助资金到位20天内。

(9)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

政策依据:常政办发[2005]27号

补贴对象:凡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50元。

补贴标准:按区县(市)社会救助局核定的类别确定。各区县(市)按照保障标准,对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补贴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0)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补助和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补助

政策依据:《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

补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

补助标准: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为825元/年。

补贴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1)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政策依据:常政办发[2005]26号

救助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农村五保户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人员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在享受政策规定的其它救助后,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资金。

救助标准:县级民政部门核定标准。

救助发放时间:按每起发生时间发放。

(1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双定补助

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

补助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符合补助对象和条件的带病带伤回乡、因伤病影响生产劳动、家庭困难的退伍军人。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参战退役每人每月增发50元)。

补助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

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

抚恤对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批准的烈士遗属、部队军以上单位批准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

抚恤标准:烈属农村3600元/年、城镇600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农村3420元/年、城镇540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农村3300元/年、城镇5100元/年。

抚恤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4)在乡残疾军人抚恤补助

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

补助对象:省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在乡残疾军人。

补助标准:按财政部、民政部颁发的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执行。

补助发放时间:每半年发放一次。

(1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补助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3680元/年,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12240元/年,红军失散人员4080元/年。

补助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6)在乡老复员军人双定补助

政策依据:湘民办发[2007]48号

补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审定的回乡复员军人。

补助标准:①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54元/人•月;②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02元/人•月;③建国后入伍127元/人•月(参加抗美援朝增发5元/人、月)。

上述人员中的孤老对象每人每月增发15元。

补助发放时间:按季度发放。

(17)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政策依据:湘民优发[2003]4号

补助对象:实际入伍的农村义务兵家属。

补助标准:省级贫困县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其他区县(市)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享受两年)。

补助发放时间:按年发放。

(18)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政策依据:湘人口发[2006]13号

奖励扶助对象:符合国家规定的四个基本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户口;二是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三是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一个子女或2个女孩(符合特殊生育政策,女50岁前自愿放弃再生育,现存活一子女或无子女的);四是年满60周岁。从2006年起,凡农村年满60周岁,曾经合法生育两个男孩或一男一女,在女方育龄期内死亡一个或两个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同期再生育政策自愿放弃再生育,按湘政发〔1982〕36号文件规定,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现存活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可纳入奖励扶助范围。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享受此项补助。

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发放时间:每年10月31日前。

(19)能繁母猪养殖补贴

政策依据:湘财农[2007]160号

补贴对象:养殖能繁母猪的农户

补贴标准:50元/头

三、农业水费政策

1、坚决取消湖区的共同生产费。从今年起,全面取消纳入洞庭湖区防汛规划范围内的各区县(市)村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农民收取的“堤防费”、“水利工程费”、“ 基本水费”、“电费”、“排涝基本水费”、“排渍电费”、“ 基本排洪费”、“机电排灌水费”等共同生产费。上级财政对因取消共同生产费而造成的支出缺口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解决。跨村和村内的排渍电排公益性用电费用由区县(市)财政承担,也可纳入“一事一议”筹集,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给予补助。

2、从严监管村组抗旱费。村组抗旱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严格控制、使用公开、厉行节约”的原则,由村民以机埠为单位自主筹集和分摊,区县(市)、乡镇政府不得分任务、定指标,更不得平调。

3、切实减轻农民的灌溉水费负担。按常政发〔2004〕17号文件规定范围的水利工程灌溉水费严格按受益面积计量收取,据实分摊,公示到户,尚不具备按量计费条件的可按亩计费。灌溉用水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民负担监管办、市水利局委托县级相应部门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农改〔2007〕5号)、《财政部关于下达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省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预〔2007〕463号)、《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减轻洞庭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农改〔2007〕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各水管单位的具体价格,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民负担监管办、市水利局批准后执行。水利工程灌溉水费由水管单位执收,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均不得收取水费,否则,农民有权拒绝。为切实减轻农民灌溉用水负担,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管、水利等部门在制定灌溉用水价格时,要杜绝将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设施折旧和财政已经承担的支出项目摊入成本,防止基层组织以灌溉水费名义加重农民负担。同时,各地要认真核实受益区与受益面积,坚决禁止向非受益区的农民收取灌溉水费。市、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农民负担监管、水利主管部门根据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的有关政策对水利工程水费收取不规范的文件、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清理,并将结果尽快予以公布。

四、计划生育收费政策

1、计划生育手术费(手术费包括挂号、妇检、化验、消毒、手术、敷料、麻醉、拆线)。(湘价费[2001]224号)①输卵管结扎,每例100元;②输精管结扎,每例80元;③中晚期妊娠引产,每例150元(包括胸透、肝功能、心电图、接生、必用药等全部费用);④人工流产(不含钳刮)每例50元,加钳刮术的加收10元;⑤放宫内节育器,每例20元;⑥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10元;⑦透视宫内节育器,每例5元;⑧B超环查孕,每例15元(X光为5元);⑨药物流产(米非司酮)每例100元;⑩皮下埋植术,每例80元。

2、优生遗传检测费、病残儿童鉴定费标准(湘价函[2003]163号)

(1)优生遗传检测费标准

①细胞培养、染色体分析(包括静脉穿刺抽血等全部费用):外周血染色体检查每例30元,染色体G显带每例15元,C带每例10元,T 带每例10元。

②羊水细胞培养染色分析:羊水细胞培养染色体检查每例50元,染色体G显带每例15元,C显带每例15元,T显带每例15元。

③性染色体。X小体检查每例10元,Y小体检查每例10元。

④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风诊病毒抗体测定IgM每例20元,单纯疱疹病毒抗体测定IgM每例20元,弓形体抗体测定IgM每例20元,巨细胞病毒抗体测定IgM每例20元。

(2)病残儿鉴定费标准。病残儿鉴定每例120元(由申请者自付)主要用于各项表格印制,支付专家的劳务费、食宿、办理等费用开支。检查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3)优生遗传检测费及病残儿鉴定费属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统一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开展优生遗传检测及病残儿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经检测并出具报告后方可收费,严禁利用行政职能,强行要求开展此项服务并收费。

3、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计划生育保险服务工作开展中,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为群众释疑解惑,引导他们自愿参保,严禁行政干预,强迫投保,搭车收费行为发生。

短期险种有:母婴安康保险、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外出务工人员安心保险、麒麟卡(人意综合保险)、独生子女安康保险A、独生

子女安康保险B、全家福保险卡、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团体女性安康保险计划、幸福家庭保险。

长期险种有:独生子女两全保险、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康宁系列保险、投资分红类保险等。

计生系列保险部分短期险保险费标准:国寿母婴、安康保险保险费25元/份(最高投保份数10份)、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健康保险保险费50元/份、外出务工人员安心保险费20元/份、麒麟卡保险费100元/份、独生子女安康保险A保险费30元/份、独生子女安康保险B保险费30元/份、全家福保险卡100元/户、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保险费10元/份(最高投保份数10份)、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计划20元/份(最高投保份数1份)、幸福家庭保险费80元/份。

五、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政策

在继续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基础上,取消原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搭餐费项目,取消上述收费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住校和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住宿费标准为:单人铺80元/生/期、双人铺56元/生/期;伙食费标准为:每天8元(其中早餐2元、中餐3元、晚餐3元),并且伙食费的收取只能按月收取、严禁按期收取。

农村未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学生期刊及其它教学辅助资源,一律由学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购买,学生保险由学生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购买,学校不得代办。

六、农民进城务工或跨区就业的收费政策

1、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湘价费[2000]23号)。

2、劳动部门向进城务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收取“劳动合同鉴证费”每证3元(湘价费[2001]328号)。

3、计划生育部门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湘价费[2004]192号)。

4、进城务工或经商农民子女在城内就近入学免交借读费(湘政办发[2004]45号)。

七、农民建房收费政策

1、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两种证书由农民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湘价费[2003]42号)。

2、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湘价费[2002]231号)

3、经省政府批准,原规定对农民建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免收(湘财综[2004]33号)。

4、从2005年3月1日起,农民建房委托代办报批手续服务费按每件不超过80元收取(湘价综[2005]8号)。

八、结、离婚登记收费政策

1、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湘价费[2002]69号)。

2、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10元(湘价费[2001]56号)。

九、办理居民身份证收费

1、申领、换领普通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

2、申领、换领二代居民身份证快证(七个工作日内取证)每证收取工本费60元;

3、普通证、快证的申、换领应由居民自愿选择,公安部门不得强制。除上述工本费外不得向居民身份证申办者收取 照相费、挂失费、保险费、邮寄费、信息查询及加快加急等任何费用(湘价费[2004]172号、湘价函[2006]11号)。

十、农业生产、生活用电价格标准

1、全市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不超过0.58元;

2、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588元(常价价 [2006]77号、常价价[2006]105号)。

十一、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辆管理收费

1、号牌工本费。①反光号牌每副40元;②临时纸质号牌每张5元。

2、行驶证工本费。①行驶证每证15元;②临时行驶证每证10元。

3、驾驶证、学习驾驶证工本费每证10元。

4、安全技术检验费。①联合收割机每辆每次100元;②拖拉机每辆每次50元;③新车上户减半收费。

5、驾驶许可考试费。①小型拖拉机驾驶考试每人次400元;②大中型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每人次600元(湘价费[2005]12号)。

十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文件规定,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反对强迫命令,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我市从2005年起,对农村居民逐步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2005年至2008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国家及地方财政补助标准各不同,2008年为国家40元、省18元、市6元、县6元,计70元,加上个人出资部分每人每年为80元。其中个人出资部分委托村级组织收取,上解到乡财政所,再存入县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合对象为所有农村居民,参合时间为每一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时间为下一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三、村和农村小学公费订阅报刊费标准

村和农村小学公费订阅报刊费全年不超过500元,集体年纯收入过5万元的村也不得超过1000元。

十四、规范通村公路建设中向农民的募捐行为

县乡公路建设一律不得面向农民募捐;通村公路建设向农民募捐的,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向农民分派任务,所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农村劳务政策

6.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篇六

关于明确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成员单位联络员及工作职责和联络方式的通知

各乡镇、工业园区、县直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经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成员单位联络员及工作职责和联络方式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主 任:安志刚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副主任:周 赟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马俊杰 县纪委常委

薛京梅 县直工委副书记

张 彦 县直工委组宣室主任 杜立新 县委宣传部理论教员 黄艳玲 县委统战部联络室负责人 周 义 县教育局党建室负责人 胡 鑫 县民政局办公室负责人 周 磊 县经信委监察室主任 韩冰冰 县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 主要职责:

(一)掌握党务公开政策。掌握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了解新形势下党务公开工作的特点、规律,熟悉党务公开工作程序;积极探索党务公开工作的途径、措施和方法;指导、监督本单位本系统学习、掌握党务公开方面的有关政策。

(二)收集党务公开信息。深入了解本单位党务公开相关内容,并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调查、核实,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工作。

7.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篇七

关于成立统战工作领导小组的报告

中共肃北县委统战部:

根据肃北县委统战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统战工作机构的通

知》(肃统发„2012‟4号)精神,为了贯彻省、市委统战会议精

神,巩固和发展党的统一战线,推动我县统战工作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全面扎实开展,进一步加强我县统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我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和“三区两园一县”总体目标的实施做出应有贡献,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肃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战领导小组:

组长:吉尔格勒县食药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赵良伟县食药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祁永林县食药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张鹤玲县食药监管局药品监管股成员

锡林巴特尔县食药监管局食品监管股成员

娜仁毕力格县食药监管局药品监管股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祁永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统战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内容。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统战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肃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7月5日

8.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篇八

吴政发〔2007〕79号

关于成立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长:吴炜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朱金兆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吴勇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张林法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曹三泉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张峥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小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钱晓荣市教育局副局长

—1 —

尹育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王玉根市公安局副局长

褚荣华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志刚市民政局副局长

马玉苟市司法局副局长

顾焱

姚其华

庄明耿

蔡后虎

柳新忠

邱永金

吴卫珍

王伯泉

陶建原

陆雄

庄建荣

张其中

钱雅静

陈乳宁

秦惠春

卞志良

张燕

沈小红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市建设局副局长 市农林局党委副书记 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副局长 市卫生局副局长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市统计局副局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市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吴江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吴江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人民银行吴江支行副行长 市总工会副主席 共青团吴江市委员会副书记 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2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姚其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机构劳动社会保障农民工△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宣传部、农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

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各人民团体,存档。

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六日印发 打印:张育英校对:胡晓耀共印:8份

9.某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篇九

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8年全县减轻农民负担556万元,通过对教育系统实施农民负担重点监控,退还农民166.65万元。没有新发现违反中央规定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没有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连续10年实现了“三个确保”,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推进了我县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发展。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我县始终把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每年年初结合纠风与机关效能建设会议,及时传达中央、省、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列为县、乡两级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党政一把手为减负的第一责任人,层层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票否决”制度得到较好的落实,形成了减轻农民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业务工作人员全力以赴抓的工作机制,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进一步落实支农、惠农政策

我县通过多种形式,在宣传党的支农惠农政策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支农惠农政策;从而使广大农民提高了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增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今年上半年我县在农民负担全面得到减轻的同时,对农民种粮、购买良种及村级农民技术员、国土资源和规划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乡村医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管员等农村“五大员”的政府津贴基本足额发放到人。全县粮食直补下达指标759万元,良种补贴171.8万元,已落实到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补助款下达我县492万元,已落实到位;教育系统的寄宿生补助资金436.35万元和学杂费246.5万元以及农机补助补贴30万元都已落实到位。

三、实施重点监控,加大整改力度

根据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部署,对我县教育系统实行农民负担重点监控作为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措施。全县累计清退各项教育违规收费166.55万元,对出现的问题实行全程监督,按照制订整改方案、排查和核实问题、整改问题、建章立制、总结检查验收五个工作步骤进行工作督导。今年7月份,根据省督导的多次检查认为,我县的整改力度是大的,成效是明显的,并已通过了检查验收。今年10月已解除重点监控(《关于解除省级农民负担重点监控的通知》(闽农监管办[2008]12号))。与此同时,我县还加大了对教育的投入,从源头上遏制教育乱收费的发生。今年增加投入教育经费350多万元,其中50万元作为初中、高中毕业班学生周末补课和晚自修教师下班辅导的补贴,既规范了教育收费,减轻了农民负担,又促进了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四、抓住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县纪委、监察、减负、物价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严厉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三乱”实行专项治理,严禁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切实巩固了减负成果,遏制了农村“三乱”。农村义务教育、农民用水用电、农民建房、土地、计生、殡葬、生猪屠宰等未发现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现象,各种收费项目能按规定严格执行。除了每村征订党刊外,其它如乡村公路、水利电力、校舍修建、新农村建设等项工作未发现向农民强行摊派和集资。全县各村未发现有向农民收取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费用,没有发现有关部门利用各种办证之机,向农民收取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费用或搭车收费。

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

我县全面建立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履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职能所需工作经费和条件基本上能得到保障;村级基本上实行了零招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不再固定向农民筹资,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和劳务,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筹资都不得超过15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投劳不得超过5个工日,并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并按“一事一议”有关的审批程序进行。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基本上得到保障,村集体财务实现专项管理和监督;对上级批转的信访件和减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都能做到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纠正和反馈,使我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和保障。

六、入贯彻落实

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

我县认真贯彻执行农民负担“四项制度”的落实。努力提高涉农税收、收费和价格“公示制”的质量,将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涉农收费项目公示到基层,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全县14个乡镇全面推行“公示制”,占乡镇总数的100%;全县推行“公示制”的村198个,占村总数100%。全面推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一费制”的收费办法,联合物份局、财政局、教育局对中小学收费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进行跟踪落实,堵住农村小学乱收费口子。我县免除学生学杂费的农村中小学校254所;免除学杂费602万元;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24万元;年可减轻学生家庭负担626万元。进一步治理报刊散滥发行,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控制在“限额制”的范围,已落实到所有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全县行政村公费订阅报刊总额为12.7万元,与2007年对比村均订阅报刊比增60.6元。落实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和违纪违规行为。

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进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深入持续开展

我县采用明查暗访形式,采取“查、看、听、访”的办法,不定期地对全县十四个乡镇和涉农部门开展农民负担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省、市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农民负担日常监管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涉及农民建房、农村义务教育、农民进城务工、农业生产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热点问题的治理情况。通过检查可以看出我县农民负担总体情况是良好的,也没有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有时不够及时足额,个别单位的领导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不够重视,村级农民技术员补助资金没有及时落实到位、个别地方和单位没有及时对调整后收费项目的公示内容进行变更等,针对存在问题,我办将继续跟踪督查,限期整改。

2009年的工作重点

2009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重点: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二是实施重点监控,加大监管力度。三是齐抓共管,强化工作责任制。四是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五是查纠并举,及时解决农民反映的问题。

10.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篇十

会上,总结了今年1至9月份“八项”综合治理的工作情况。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下同心,确保了“八项”治理工作最终落到了实处,收到了实效。

会上传达了文明城区创建的会议精神,结合文明城区创建部署了当前重点工作。一是做好“八项”整治工作的收尾。二是开展国庆节前市容秩序整治。三是国庆节前环境卫生清整。四是做好节日气氛布置和推动。五是做好迎全运市容和绿化重点工程。六是加强社区和支线里巷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七是做好节前和节日期间的各项保障,加强督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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